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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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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02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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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9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9.01
2022.08.28-09.0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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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0:00
👤麥(16) #命令申請 (#1007黃大仙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9月2日被判入勞教中心,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2022年8月23日不服定罪上訴申請獲批,定罪裁決和刑罰獲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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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傑斯/D100網台主持,利(51-52)🛑傑斯已還押逾18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2] (#網上言論 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3項洗黑錢)

🏛區 域 法 院8樓24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30
👤李(50) #審訊 [1/5] (#0921元朗 2項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20200624葵涌 妨礙司法公正)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陳,黎(18-25) #審訊 [2/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李(19)🛑已還押21日 🔥#判刑 (#1118理大 2項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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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30
👤鄭(27) #答辯 (#網上言行 侮辱國歌 侮辱區旗)
👤程(41)🛑已由警方看管逾1個月 #提堂 (#20220721中環 刑事恐嚇)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林,黎,文,陳,謝,戴,陳(18-30) #續審 [10/1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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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14:30
👥林,李,陳,蘇,麥,李,黃(19-56) #裁決 (#20200516將軍澳 非法集結 襲警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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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6庭
👨🏻‍⚖️談立豐暫委裁判官
🕙10:00
👤李(62) #續審 [2/1] (#20220429東涌 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鄒幸彤(36)🛑因另案服刑中 #初級偵訊 [1/7]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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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曹(21)🛑已還押14日 🔥#判刑 (#20210111中大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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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高等法院第十四庭 🐶F.S.L(45) 4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 3項煽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3項殘暴對待兒童 #強迫幼子自慰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21元朗 #20200624葵涌

👤李(50)

控罪:
(1) 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的中國銀行外,意圖使男子姚興強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2) 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3) 暴動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4) 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行為
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24日,在葵涌一單位將一對鞋抛出窗外,企圖毀滅證據。
———————————
控方表示,本案今天作出一個提訊,因被告確診,收到隔離令,需隔離至9月8日,故今天無法進行審訊。另一方面,本案其中一個關鍵證人,PW4警員13705,負責拘捕被告和證物搜集,他的另一個角色為負責把閉路電視片段看完,而他將於9月25日移民去澳洲。

控方希望申請在他離開之前聽取他的證供。因為重新再排期5日審訊最快去到下年7月,而此證人未必會出現。所以希望法庭可以,讓此證人離開之前先聽他的證供。如果他去了澳洲後,可能要麻煩法庭,控方會根據刑事條例,75I申請用錄像方法去作供,實際是否做到都要看法庭如何處理。現時,澳洲和香港的條例不同,是一個關注點。

辯方表示,收到隔離令後已即時知會法庭,會作一個申請重訂審期。餘下的問題就是甚麼時間比較適合,考慮了控方所提出的事項,關鍵證人離開香港。辯方立場,希望所有證供一次過完成,雖然控方的方案可以考慮,但因為之後的審訊為幾個月後,故不太理想。而控方其他的提議,錄像作供也可以,雖然現在不清楚該證人之後是否會回來香港,但相信警務人員都樂意回來作供。辯方希望法庭用一個務實的態度,為本案另訂一個審期。

控方表示,一早和法庭預留了9月9日的日子,如果被告9月8日隔離完畢,可以讓被告聽取證人的證供。此外,也有其他的日子提供給法庭,法庭表示,如辯方所說,審訊為一年後,先聽取證人作供是否恰當?雖然之後可以聽取錄音的謄本,但到時要回想起證人的語氣和表情等,有點問題。

此外,除了控方所說,在證人離開前聽取口供,但都聽到有其他的方法,例如視像作供,其實法庭也可以安排。而關於香港和澳洲的法例不同,並沒有衝突。也如辯方所說,到時邀請證人回港處理也可行,法庭認為一氣呵成完成證供比較可行,否則會有很大的考慮。故此,平衡兩回事,將案件押後會比較合適。

控方表示,完全認同法庭說法,想申請用10分鐘與證人溝通,例如警方自費邀請他回港作供,法庭表示,這是他的職責來的,就算他離職。當然,法庭可以出傳票給他,傳召他上庭。
(抱歉,此部分聽不到如何處理該名證人)

法庭批准被告就隔離期間免除去警署報到,並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3日9:30開審,預計5日的中文審訊,期間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03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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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07.02-07.0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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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09:3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8個月 #續審 [77/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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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4:30
👥葉,翁,尹,溫,黃,姚(18-27) #續審 [17/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不設旁聽)
👤張(62) #審訊前覆核 (#20210208粉嶺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無牌管有無線電 無牌管有槍械)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倪,區,黃,倪,丁(18-43) #續審 [14/19] (#20200330跑馬地 2項縱火 #20200526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李(50) #審訊 [1/5] (#0921元朗 2項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20200624葵涌 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黃,何,馬,王宗堯,吳,林(21-41) #續審 [20/44]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2項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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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鄭紀航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陳(27)🛑已還押逾41個月 #提堂 (#20200117沙田 管有違禁武器 偽造文件違反交通條例 2項沒有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2項沒有展示車輛牌照於顯眼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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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5]
👤李(50) #0921元朗 #20200624葵涌

控罪1陳述:有意圖而傷人
控罪1詳情: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9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中國銀行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姚興強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控罪2陳述:有意圖而傷人
控罪2詳情: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9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中國銀行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控罪3陳述:暴動
控罪3詳情: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9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中國銀行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4陳述: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
控罪4詳情: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24日,在香港新界葵涌一個單位,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將一對鞋抛出窗外,以毀滅證據和阻礙警方對她涉嫌觸犯的刑事罪行進行調查。

註:本案原訂於2022年9月2日開審,不過當時法官高勁修考慮到被告身體抱恙,未能出庭受審,和聽取證供的一致性,決定將審訊押後至今日才開始。

本案於2022年9月2日時提訊的內容 👇🏻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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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控方由關百安先生代表;辯方由邱治瑋先生代表。

被告聽取四項控罪後,否認四項控罪

控方說會於審訊時傳召7個證人,並依賴長約15分鐘的片段。

控方開案陳詞簡述如下:

控罪1和2:

於2019年9月21日,PW1和PW2因政見不同而與在場的示威者爭執,初時雙方口角,繼而彼此動武。控方指被告被拍攝到曾對PW1和PW2以鐵框/易拉架襲擊和用拳擊打8次。

控罪3:

控方認為非法集結由示威者和PW1和PW2互相指罵時發生,當指罵行為演變成襲擊行為時,現場發生了暴動。

控方會邀請法庭以AG’s Reference中第1點和第3點將被告和犯案人作比對,而辨認資料包括被告Facebook照片(控方指照片顯示被告曾身穿涉案的衣服 - 帶塔斯曼尼亞惡魔圖案的白色間條上衣)、被告家中的衣服(除上衣外亦包括有不同顏色和花紋的褲、和運動鞋等)、現場的片段、和警方為被告拍攝的照片;辯方的主要爭議點是被告是否被拍攝到的人。

* AG’s Reference中第1點和第3點:

(i) 若現場影像足夠清晰,陪審員可以將之與犯人欄內的被告人作比對(在本案,控方亦邀請法庭將影像與警方為被告拍攝的照片作比對)。

(iii) 若證人不認識被告人,但用了相當時間檢視及分析現場的影像和照片,從而獲得特別的認識,是陪審團所沒有的,而相關影像和照片又有提供予陪審團參考,證人便可以憑藉比對現場影像及被告人的近照,就前者中的是否就是被告人作證。

控罪4:

於2020年6月24日約06:14時,警方持搜查令到被告家中進行調查行動。被告初時以不同借口拒絕警員進入單位,後來在單位外視察的警員看到有服飾(即運動鞋)在被告單位跌出並從天而降,片段亦拍攝到有綠色物品從被告的單位跌出,其後被告打開門讓警員進入。警方後來在單位找到曾裝著涉案鞋子的鞋盒。

控方認為這是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辯方的主要爭議點是被告是否曾將運動鞋拋出單位外。

同意事實:

控辯雙方簽署了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的承認事實,內容獲被告同意和承認。

警方在被告的單位內檢取了不同物品,包括:鞋盒、背包、兩部手機、行山仗、鴨舌帽、眼罩、多個3M過濾器、兩包索帶、和生理鹽水等。(有些屋內物品是不被辯方承認)

控辯雙方亦同意PW1和PW2因本案受到的傷害、被告過往沒有案底、和PW1和PW2過往的出庭紀錄等。

開始審訊:

📎控方傳召PW1姚先生:

📌背景:

於2019年9月21日約19:00時,姚先生與朋友在元朗吃飯,過程中有喝酒。於同日約23:00時左右,姚先生與朋友吃完飯後打算乘的士回家,過程中拿著尚未喝完的酒,但由於等候長時間後仍然沒有的士前來,所以姚先生打算前去康樂站乘輕鐵回家。

在路途間,姚先生看到有數十名(超過30人)身穿黑色裝束的示威者(有些人有蒙面)在大馬路和康樂路的交界叫囂,內容包括「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情況混亂。

姚先生在有酒意下與前方的示威者「鬥咀」,向他們說「你哋唔喜歡嘅,唔好留喺香港」。一會後,有人從後方的方向向姚先生投擲物品。於是,姚先生向後走嘗試追截該人,但失敗。

姚先生同意自己印象中當現場有人叫囂時,他與人們彼此未有肢體衝突,然彼此有用粗口對罵。

姚先生同意自己曾多次揮動玻璃樽,但不同意目的是挑釁現場的人,因為他與人們已一早有對罵。

姚先生同意後來自己曾追出馬路與人們對峙,但不同意自己的目的是挑釁和襲擊現場的人士,他推開途人並向其揮動酒樽的目的是「嚇吓」,自己後來面對「普通襲擊」罪的行為,姚先生在庭上表示「原來嚇吓都唔得」


姚先生同意當自己拿著酒樽衝出馬路的時候和稍早的時間,並未有任何人襲擊他。

📌被襲擊的經過:

其後,姚先生被人們包圍,他的朋友(PW2)亦因被人投擲物品並被擊中致暈倒,姚先生亦未能扶他的朋友起來。

後來,有人「前後夾攻」姚先生至少兩分鐘,其間姚先生被人用硬物襲擊,特別是有人鐵架襲擊他。姚先生被鐵架擊中後「醒一醒,迴光返照」。

最後,當姚先生說出「有本事打死我」時(他已預期自己會死在現場),人們已暫停其襲擊行為。

事後,姚先生拒絕自稱急救員的人士協助,並等待救護車送院治理。

關於事發後的後遺症,姚先生指因手術後的併發症導致血壓高,所以他要吃藥。除此之外,姚先生的額部有疤痕,「話深唔深,話淺唔淺」。

事實上,姚先生曾因此事曾被控「普通襲擊」,不過最後而守行為方式了事。

📌片段:

控方在庭上播放7段片段,顯示的內容綜合如下:

首先,姚先生與示威者互相對罵,粗口橫飛,例如「屌你老母臭閪」一句曾在片段多次出現。其後,當姚先生的頭部被物件擊中後,姚先生嘗試追截施襲者。之後,經一輪對峙後,姚先生被大批人追至「中國銀行」的店舖外,過程中有人向他照射強光,後來亦向他投擲物品,以及準備傘陣使用物品(如棍和鐵架)向他施襲和拳打腳踢。事後,姚先生和他的朋友面部血流如注。

📎PW2是證人X(控方會於稍後撤銷匿名令),其證供會以65B的方式處理,內容大概如下:

📌背景:

X先生於2019年9月21日約19:00時與朋友(包括PW1)在元朗吃飯至約23:30時,其間有喝酒,但未喝完,因此自己有將酒拿走。

當時X先生打算與PW1乘坐的士離家,但由於沒有的士,所以兩人改為乘坐輕鐵回家。

但是,當兩人到達「中國銀行」後,X先生看到有約20人叫喊著「光時」口號。其後,PW1開始與人們理論。雖然X先生曾嘗試調停緊張情況,但有人後來向PW1投擲物品,所以X先生與PW1一同追出去馬路。

📌被襲擊的經過:

然而,X先生被人們包圍,雙方理論,其後有人用棍打向X先生。X先生因激動下而扑爛原本手持的酒樽。最後,X先生被人用棍打頭和用硬物襲擊,而襲擊過程直到X先生嘗試找回在「中國銀行」的PW1仍然持續。

事後,X先生接受義務急救員協助,其後乘坐救護車送院治理。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04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07.02-07.0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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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譚得志(47)🛑服刑中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1/1] (#港區國安法 #20200524銅鑼灣 舉行或召集非法集結 拒絕或故意忽略遵從警員命令 煽動文字; #批評政府言論 4項煽動文字; #20200117大埔 煽惑非法集結 煽動文字 擾亂秩序;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4月20日被判處3年4個月監禁和5000元罰款。)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8個月 #續審 [78/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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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14:30
👤蔡(20)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佐敦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葉,翁,尹,溫,黃,姚(18-27) #續審 [18/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10:00
👤李(50) #續審 [2/5] (#0921元朗 2項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20200624葵涌 妨礙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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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7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4:30
👤林卓廷(42)🛑已還押逾28個月 #提堂 (#0511立法會 2項襲擊,妨礙或騷擾立法會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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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廿九庭 👤黃學禮/前沙田區議員(29) #提訊 (律政司向黃學禮申索食環署於2015年11月11日至2019年12月5日期間移除黃學禮的未經許可宣傳品的費用,即工作費和過期附加費共$41433。)

#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馮漢邦(48) 普通襲撃 #休班飲酒打女人

0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五庭 🐶蘇靖峰(29) 公職人員接受利益 訂明人員索取利益 #萬三蚊賣料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續審 [2/5]
👤李(50) #0921元朗 #20200624葵涌

控罪1陳述:有意圖而傷人
控罪1詳情: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9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中國銀行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姚興強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控罪2陳述:有意圖而傷人
控罪2詳情: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9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中國銀行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控罪3陳述:暴動
控罪3詳情: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9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中國銀行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4陳述: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
控罪4詳情: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24日,在香港新界葵涌一個單位,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將一對鞋抛出窗外,以毀滅證據和阻礙警方對她涉嫌觸犯的刑事罪行進行調查。

昨天審訊的內容 👇🏻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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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傳召PW5警員13705 (現時已經離職):

📎搜屋:

於2020年6月24日約06:00時左右,警員與PW4和警員14928一同前往被告單位執行任務。

約06:13時,警員到達被告單位並敲門。

於06:16時,被告打開門,PW4見狀出示委任證和說出搜查令。當時被告表示要找律師,其後關門。由於警員們不接受此情況,故繼續敲被告單位的門。

約06:17時,被告打開門,警員們再解釋搜查被告單位的目的,這時單位閘門是仍然關上。其後,PW4要求被告出示身分證以核對身份,當時被告要進入屋內找身份證,並且將木門關至只留下虛位,這時是約06:19時。

約06:23時,被告打開鐵閘,PW4見狀就出示委任證和說出搜查令和搜查目的。

在約06:19時至約06:23時期間,警員曾要求被告不要將木門虛掩,令他們看不到單位的情況。

辯方播放片段,畫面顯示警員、PW4、和警員14928在約06:10時進入電梯,並在06:11:27時離開電梯。警員同意不需要花1.5分鐘到達被告單位(警員指自己於約06:13時到達被告單位),但不同意自己的時間紀錄是錯誤。

警員同意被告於約06:30時至約06:43時期間,被告是在廁所內,因此看不到客廰的情況,亦不知道警員和PW4在單位做甚麼事。警員不同意先讓自己和PW4在單位外等候是較佳的做法,因為這會對警員14928的安全有危險。

在警員拘捕被告和對其作警誡後,警員開始搜屋的程序。然而,由於被告單位於當時是較混亂,所以警員要求被告站在客廳中間觀看搜屋程序,但其實被告於有段時間被安排站在門口,因為被告單位的廚房時較混亂。此外,警員亦曾帶被告進入廁所,以讓她觀看自己檢取襪子的過程。

辯方說被告家中的所有櫃門都被警員拆爛,當警員嘗試重新安裝但失敗時,被告曾說「放喺地下得喇」,然後站立,但警員馬上說類似「你犯嚟㗎,即刻坐返低,再郁告你襲警」的話。警員不同意。

警員指自己檢取證物時,被告是在他旁邊,所以被告可以看到自己檢取證物時的情況。

關於搜屋的分工,PW4負責搜查被告的床和床後的櫃,而自己則負責搜查被告家中的其他角落。

最後,警員在搜查行動中搜出了不少物品,除了承認事實外的物品,自己亦曾在單位內的沙發搜出和檢取一條灰色短褲(當時被告在沙發旁邊,故可看到整個過程),當中這條褲具多款顏色和圖案。警員說他檢取這條灰色短褲是因為他相信這是被告犯案時所穿的衣物。此外,警員亦曾檢取一對鞋,不過這對鞋並不是在被告單位內檢取。

警員曾於2020年6月24日約08:26至約08:50時在被告單位拍攝照片,並於約06:45時至約08:10時檢取證物。警員指全部證物是由他檢取,包括一條灰色短褲。

關於檢取證物的過程,警員記得除電腦和行山仗外的證物有放落證物袋。雖然並不是每件物品都放落一個證物袋,但每一個物品都有各自的證物袋。此外,警員記得當時有些物品是即時處理,有些物品是集中處理。

警員不記得於約08:10時是否尚未完全將所有證物放入證物袋,但記得兩頂帽和褲都是在沙發找到,而每次檢取物品時,他有告知被告。警員不同意自己沒有告知被告、被告沒有機會觀看檢取過程、褲不是屬於被告、和褲不是在被告單位搜出。


警員表示在搜屋過程中,沒有拆毀過被告家的櫃門。辯方向警長呈上照片,照片顯示有櫃門分別鬆脫、跌在地上、或是已經損毀,或是消失不見。警長不同意這是因警方所致,但留意到有櫃門本身是狀態不理想。

辯方說警員曾在記事冊記錄沒有物品遺失及損毀,並要求被告簽名,但被告沒有簽名,最後由PW4加簽。警員同意。

警員同意被告的鞋本身不是在單位檢取,因為林督察曾致電他告知被告曾丟鞋落街。警員記得林督察曾進入單位,但不知道其在單位做甚麼事。警員不同意被告單位的窗戶在他們入屋前是被關上,而在他們入屋後是被打開。

辯方說有警員曾對被告說「你丟鞋落街啊」,和「你好認咗佢喇,你唔認啊嘛,我依家反轉你間屋」。警員不同意。

辯方說有警員曾對被告說類似「你唔解鎖部電話點證明電話屬於你定係偷返嚟」的話,而當被告沒有開鎖後,有警員對被告說類似「你唔撚開啊?我慢慢同你玩」的話。警員不同意。

辯方說林督察曾問被告「你件高飛狗衫喺邊」。警員不同意。

辯方說警員是在記事冊自行加簽,被告本身沒有看過記事冊。警員不同意。

辯方說那對「Scott」鞋是在警員進入單位後才跌出單位。警員不同意。


警員確認他曾在被告單位內搜出和檢取一個黑色背包、一頂黑色鴨舌帽、一頂黑色帽、兩個外置硬碟、一支行山仗、一個帶「Scott」字的鞋盒(附有鞋子的顏色 - 湖水綠/藍,和尺碼 - US8)、和一條灰色短褲(上文已提及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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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7月05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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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2-07.0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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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5樓8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30
👤韋(25)🛑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0811尖沙咀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5日被判處監禁3年6個月。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於2023年6月13日被駁回。)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8個月 #續審 [79/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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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葉,翁,尹,溫,黃,姚(18-27) #續審 [19/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10:00
👤李(50) #續審 [3/5] (#0921元朗 2項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20200624葵涌 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黃,何,馬,王宗堯,吳,林(21-41) #續審 [20/44]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2項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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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14:30
👤鄭(27) #裁決 (#網上言行 #國歌法 侮辱國歌 侮辱區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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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葉啓亮裁判官
🕝14:30
👥符,呂(37-42) #續審 [5/4] (#20200229旺角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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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續審 [3/5]
👤李(50) #0921元朗 #20200624葵涌

控罪1陳述:有意圖而傷人
控罪1詳情: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9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中國銀行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姚興強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控罪2陳述:有意圖而傷人
控罪2詳情: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9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中國銀行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控罪3陳述:暴動
控罪3詳情: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9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中國銀行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4陳述: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
控罪4詳情: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24日,在香港新界葵涌一個單位,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將一對鞋抛出窗外,以毀滅證據和阻礙警方對她涉嫌觸犯的刑事罪行進行調查。

昨天審訊的內容 👇🏻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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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6和PW7的證供:

控方說經控辯雙方商討後,PW6警員20917和PW7警員7280的口供能以65B的方式處理。

簡單而言,PW6於2020年6月8日按指示使用Facebook在關振邦先生的帳號截取有被告在內的照片,並且在關振邦先生的Facebook帳戶找到被告的Facebook帳戶。其後,PW6亦在被告的Facebook帳戶截取了一些照片。最後,PW6截取了共52張照片。

PW7是鑑證專家,他的證供沒有在庭上讀出(法庭批准此做法,辯方表示沒有反對),其證據與處理被告家中的電腦硬碟有關。

辯方表明立場 - 在這些照片中的人不是被告。

📌承認事實的新增內容:

1:警員亦在被告單位檢取了兩個硬碟。

2:PW7於檢驗硬碟時,在當中截取了25張照片。

📌修改控罪:

控方在庭上正式讀出修訂控罪2。

控罪2陳述:有意圖而傷人
控罪2詳情: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9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中國銀行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黃漢宗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被告聽取修訂控罪後,表示不認罪

-控方案情完結-

📌表證:

辯方表示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表示考慮過所有因素後,裁定四項控罪的表證成立-

📌辯方案情:

辯方表示被告已明白權利,被告決定不會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

-辯方案情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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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陳詞的安排:

法官希望控辯雙方在陳詞中集中處理本案重點,即身份辨認,但陳詞內容以列點方式處理已可。

法官亦邀請辯方考慮CACC130/2017案,這宗案件都是涉及照片辨認,亦是法官曾處理過的案件,可能與辯方陳詞有關係。

法官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7日14:30續審,屆時會處理結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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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7月07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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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2-07.0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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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4:30
👤李(22) #宣讀判詞 (#0902葵涌 管有攻擊性武器;被告於2020年8月14日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15:00
👤謝(28) #宣讀判詞 (#0915屯門 普通襲擊 管有攻擊性武器;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6月1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8個月 #續審 [81/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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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14:30
👤李(50) #續審 [4/5] (#0921元朗 2項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20200624葵涌 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黃,何,馬,王宗堯,吳,林(21-41) #續審 [22/44]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2項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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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續審 [4/5]
👤李(50) #0921元朗 #20200624葵涌

控罪1: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9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中國銀行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姚興強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9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中國銀行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黃漢宗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控罪3:暴動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9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中國銀行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4: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
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24日,在香港新界葵涌一個單位,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將一對鞋抛出窗外,以毀滅證據和阻礙警方對她涉嫌觸犯的刑事罪行進行調查。

前日審訊的內容 👇🏻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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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的口頭補充陳詞:

控方表示由於已經向法庭呈交陳詞,現時只強調一些陳詞重點:(辯方的觀點附以底線)

📌環境證據與PW5的辨認可靠性:

首先,控方認為本案有強烈的環境證據,包括:

⁃ PW5花約100小時觀看片段後,在有「特別知識」下才發出搜查令(考慮到PW5觀看片段的時間、他在調查報告的疏忽、以及他在辨認犯案人與被告時只考慮衣著,辯方認為PW5的觀察不可靠)

⁃ 被告在警員拍門後向單位外丟鞋。控方認為這是畏罪的表現,亦強化被告是犯案人的結論,本案亦沒有證據指被告牽涉其他罪行(辯方認為被告的丟鞋行為未必是因為本案而作出,事實上警員上門時亦沒有表明搜查令是與2019年9月21日的事相關(警員只表示是關於傷人案的調查),因此控方不能證明被告的丟鞋行為是因為「畏罪」,她亦可能「畏其他罪」*)

*例子:在一案中,A君在警員破門進入單位前逃離單位,警員破門進入單位後發現內有大量汽油彈和相關材料,並且在單位內的伸縮警棍上驗出A君的DNA。法官指控方未能證明A君是因為管有汽油彈和相關材料而逃避警方追捕,他可能是因為管有伸縮警棍而逃避警方追捕;

⁃ 被告向單位外丟鞋的時間與閉路電視拍攝得的時間相同(辯方指出PW5在盤問下同意他與隊員離開電梯與到達被告單位期間相差了1.5分鐘。然而PW5表示他好快由電梯口到達被告的單位(法官指「快」的定義取決於該處的環境,未必與常人理解的相同)。此外,PW5和PW4彼此沒有對錶,因此他們的時間記錄一致性於現時是不能確認。在本案而言,相關記錄會影響到警員進入被告單位的時間,亦會影響被告丟鞋的行為是意外還是畏罪。當然,即使是意外,辯方亦同意控方可以回應這是奇怪的巧合,但最後是留待法庭定奪)

⁃ PW5在單位內找到與犯案者身穿的褲基本上一模一樣的褲。控方認為這可以加強PW5的可靠性和「特別知識」(辯方認為片段所示犯案者身穿的短褲花紋與PW5檢取的短褲花紋只是相似。片段亦不能清晰顯示犯案者身穿的短褲的花紋和比卡超圖案。不爭的是,PW5到被告的單位的目的亦是找相似的褲,因此不會構成控方所指的加乘效果);和

⁃ 在被告家中搜出的硬碟中,裡面的相中人與犯案者相同,不論從外貌、上衣、和褲方面來看(辯方認為硬碟內的照片中人不一定是被告,因為這些相片可能已經後天加工,例如將下巴變尖等,所以將這些照片與被告或犯案人比對是沒有意義,而且對被告會好危險,即不公平)

控方認為上述環境證據累加起來時,可以達致被告是犯案人的結論。

📌Facebook帳戶和被告的手機:

在法官詢問下,控方確認警員是在警署電腦截取涉案的三個帳戶(當中兩個是被告,另一個是關振邦先生)。

至於如何確認上文提及的兩個帳戶是屬於被告,控方指基礎是:(1)該兩個帳戶內的照片中人是被告,和(2)被告家中硬碟內都可以看到這兩個帳戶。因此,控方認為這些是奇怪的巧合,亦與其他證據有累積效應。

在法官詢問下,控方確認警員在拘捕被告時曾檢取其手機。

控方在舉證時曾使用到手機截圖,因為該截圖可以看到被告手機的Facebook app內出現涉案兩個帳戶的名稱,而且與在被告家中搜出的硬碟中所示的相同。

辯方回應本案並不知道這張圖片是否純粹是儲存在被告手機內的截圖。此外,不爭的是在被告家中搜出的硬碟中的確存有截圖。因此,辯方舉出兩個可能性:(1)有人曾將截圖放在硬碟;(2)有其他人使用過此硬碟後將其歸還被告。辯方認為在這兩個可能性存在下,控方所說的奇怪的巧合不成立。

辯方的口頭補充陳詞:

辯方亦在庭上強調另一些本案重點:

📌被告是否片中人:

關於鞋,辯方認為這對鞋的款式不獨特,與片段比對的話充其量只是似。即使顏色突出,但不算是獨特。即使假設控方所指的Facebook帳戶是屬於被告,辯方亦認為當中照片所示的鞋的鞋帶色與本案的鞋不同。還有,若果將片段所示的鞋與本案的鞋作比對,辯方也認為兩對鞋的鞋帶顏色亦有不同。

關於CACC130/2017案在本案的適用性,辯方認為本案照片不能清晰顯示犯案人的外表,而且解像度低,故CACC130/2017案在本案不太適用。法官認為兩案情況相似。辯方回應雖然照片可以顯示犯案人的面部輪廓,但沒有顯示明顯特徵,如門牙(CACC130/2017案中的上訴人的其中一個明顯特徵是門牙)。

📌被告家中被搜出的物品

不爭的是警員在被告家中搜出了已呈堂的鞋、灰色短褲、黑色鴨舌帽、和一支行山仗,而片段的人亦穿著與上述相同的衣服和手持一支行山仗。辯方認為這些都是普遍的物品,所以在被告家中搜出可以是巧合,但不是奇怪的巧合。

關於行山仗,辯方認為片段所示行山仗的顏色與被告家中行山仗的顏色不像。現時呈堂的行山仗是帶黑色和金色兩截色,但片段不能清晰顯示這情況(法官指PW5在截圖描述都是形容行山仗是黑色)。

📌犯案人身穿的上衣:

辯方接納照片所示的白色上衣與犯案人身穿的上衣是同一款。然而,警員在被告家中找不到這件上衣(法官認為這點不會對被告有利)。

📌被告是否曾管有涉案衣物:

不爭的是被告的Facebook帳戶(假設該帳戶是屬於被告)和手機都沒有顯示被告身穿涉案衣物的照片。辯方認為這可能可以顯示被告並沒有管有涉案的衣物,當然這要建基於法庭已裁定被告家中硬碟內顯示的人不是被告。

法官問及被告會否將一些相片只放在硬碟內作私人用途。辯方同意不能排除這情況,但不能忽略上文「Facebook帳戶和被告的手機」部分提及的情況。
=============
法官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10月9日14:30頒下裁決理由,並批准被告在候判期間保釋。

法官亦提及會於稍後時間擔任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26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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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3.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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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5:00
👤劉(24)🛑服刑中 #宣布判決 (#1001黃大仙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4月22日被判處監禁3年3個月。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於2023年8月4日被駁回。申請人不服判決,申請上訴至終院。)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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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潘,P.B(22-34) #續審 [13/20]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林,林,劉,梁,譚,謝,王,蘇,馮,張,張(18-28) #續審 [12/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林卓廷,庾,陳,葉,鄭,尹,楊(26-48)🛑林因另案已還押逾31個月 #續審 [8/25] (#0721元朗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郭啟安法官
🕝14:30
👤李(50) #裁決 (#0921元朗 2項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20200624葵涌 妨礙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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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09:30
👤區(57)🛑已還押8日 #提堂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煽動意圖)

🕝14:30
👤袁(23) #答辯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煽動意圖)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7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9:30
👤曾(16) #答辯 (#20220831太子 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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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 區域法院第十三庭 🐶雷俊傑 與 👤黃(24)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20200701銅鑼灣 當雷於案發日追捕疑犯時,黃用刀插向雷的左上臂,使雷受傷,因此雷入稟區域法院,要求黃陪償。)

#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王詩雅(37) 4項明知而提供虛假資料 #洪門宴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郭啟安法官 #裁決
👤李(50) #0921元朗 #20200624葵涌

控罪1: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9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中國銀行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姚興強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傷人17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9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中國銀行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黃漢宗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控罪3:#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9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中國銀行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4:作出一項或一連串 #妨礙司法公正 傾向的行為
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24日,在香港新界葵涌一個單位,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將一對鞋抛出窗外,以毀滅證據和阻礙警方對她涉嫌觸犯的刑事罪行進行調查。
================
所有控罪罪成❗️

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5821&currpage=T

求情:

個人背景:

被告今年53歲,過去沒有刑事紀錄,父親在小時候離世,自小與媽媽姐姐弟弟居住。早年,因為母親偏愛姐姐弟弟,故她與母親彼此關係不好。中學畢業開始後,被告開始投身社會工作幫補家計,現時從事紡織行業,一人小型工作,明白需要面臨監禁,所以結束公司。。然而,現時母親有不同的疾病需要人照顧,然而弟弟不在香港,姐姐沒有盡子女責任。被告明白自己需要面臨不短的刑期,無法再照顧母親。

被告有參與不同的義工服務,包括:

2015年:居住的地方有很嚴重的鉛水事件,自發性工作,協助老人家拿水
2017年:參加綠色力量,清潔南丫島海灘
2017年:去香港牛物種保育協會,協助動物
2018年:山竹颱風吹襲,參與自發社區清理行動;參與「老有所依」,協助清理被摧毀的小動物居所

被告總共14封求情信,由被告,以上提及的不同組織及親朋戚友書寫:

- 被告在信中帶出自己案發幾年間的生路歷程及其家庭背景,也有形容自己做義工服務的情況等;
- 社工在信中有一個好詳盡的背景,例如被告的個人成長,義工服務。
- 善導會社工提及被告關於義工服務的證明;
- 香港牛物種保護協會成員提及被告2017年,參加義工的證明;
- 關於鉛水事件,當時的時任區議員,提及被告所做的服務;
- 「老有所依」動物組織所寫的求情信,提及被告在颱風吹襲後,為被摧殘的流浪貓清理家園;
其他親友的信則不一一提及。

總的而言,辯方希望法庭考慮被告的義工服務,過去沒有刑事紀錄,可以考慮求情信中提及到她有正面品格,認為是唯一可以給予法庭減刑的因素。

案例:

關於案例,辯方引用CACC364/2006一案,帶出本案中,被告的義工服務在案發之前已經有做,可以引申出她一直有正面的品格,希望可以因此減刑。本案被告的背景良好,其參與的涉案行為好明顯受當時社會影響。被告承擔後果,案發至今已經3年,承擔好多壓力。辯方明白這不是原因,但被告已經影響生活,例如結束工作,已經雙重打擊,希望法庭會考慮。

本案牽涉三項不同的罪行,辯方引用案例,引出加刑因素和傷人17的主要因素。本案被告非主動者,沒有預謀,因由受社會氣氛影響,非個人恩怨,也沒有受到酒精影響。此外,被告襲擊的物品非一直帶著,為隨街拿取,可見非預謀。而醫療報告和證人作供,顯示第一控方證人沒有受到永遠的影響,其家人也沒有被影響。關於挑釁,本案,看回證供,兩名控方證人雖非始作俑者。但的確因為他們的出現,尤其證人一,有揮動酒瓶,挑動其他路人的情緒,他也有牽涉其他案要簽保守行為。公告說,他未必是挑釁行為,但當時的行為,例如講粗口,的確激發了其他現場人士的情緒。某程度上,控罪的嚴重性程度可以減低被告的程度。此外,控方沒有證據直接證明被告襲擊控方證人二。因為兩項控罪的時間人物地點接近,希望邀請法庭同期執行。

對於刑期,辯方沒有直接陳詞。刑期長短,由法庭決定。

關於暴動,引用梁天琦案件一連串的考慮因素:

有否預謀?本案沒有證據顯示此部分有預謀成分,暴動性質相當突發性。起碼控方沒有證據證明此地方之前有發生任何暴動,發生時間瞬間。現場雖有人聚集,但都是和平,非破壞社會安寧;
暴動人數?在鏡頭上可見數十人不等,繼而發生的圍毆事件;
暴力事件?嚴重,因為被告有取金屬物件襲擊人;
暴動範圍?在街角落頭;
暴動時間?隨機發生;
暴動傷害?控方證人一有醫療報告,沒有其他人受傷或者構成任何交通問題;
暴動的程度?不高,突發性發生,非警民衝突;
暴動對公眾造成滋擾的程度?低;
暴動的社群影響、低,屬於反修例案件後的事件;
暴動造成的公眾開支?沒有;沒有干犯行為,有特殊地方。嚴重性非惡劣,非有汽油彈,也沒有影響公共開支。
本案的暴動與傷人罪有重疊,但只計算暴動的話程度為低。

關於控罪四:

一,引發的妨礙司法罪行?其嚴重性已經探討過;
二,持續性?低,只是一瞬間。鞋掉落街之後就沒有後續事情,動作比較單一;
三,妨礙司法公正引起的後果?比較低。控方依賴鞋為辨認被告身分的其中一樣物件,雖有影響但比較有限。

本案牽涉4個控罪,雖然建議了法庭頭兩項控罪可以同期執行。控罪三就是傷人罪,如果沒有傷人就沒有暴動出現,希望法庭考慮被告有沒有其他的行為干犯了該控罪,也希望法庭考慮傷人罪的程度及有否影響他人。以上有重疊成分,辯方認為控罪一二和三應該也要同期執行。至於控罪四,辯方不能強詞奪理,但希望法庭考慮如果完全分開執行,會否過重?因此希望法庭將控罪四部分分期執行。

辯方列出案例,CAAR13/2022案(銅鑼灣集結,有路障火魔法等。)案件中,為集結,有出現路障及汽油彈等,也有人被圍毆,例如多處身體損傷。最後就暴動罪,法庭判處6年監禁;就傷人罪,判處5年-5年半監禁,上訴庭認為以上為合適的刑期。關於傷人,案件有加刑因素,例如有人跑都繼續被其他人襲擊及其人數規模大。對於本案,應該較上案輕,因其暴動歷時短,人數不多,也沒有路障等情況。本案傷人的情況都是類似,因此比上案較輕微。

第二個案例,CACC196/2022一案,為721白衣人暴動。在上訴刑期的許可書中提及該被告,所控告的傷人17無罪,後改告傷人19。而其暴動情況,對社群影響大,因人數眾多,有預謀,多人受傷,影響地鐵站,最後暴動罪以4年6個月起點。其暴動程度與本案類似,甚或比本案嚴重。若作一個基礎,辯方建議法庭可以用4年6個月或者更低,因為上訴庭覺得上案判處的刑期可以。

第三個案例,CAAR 3/2009一案,為交通意外。被控告干擾車輛意外,可以類比本案,性質相似。此案被告駕駛的士撞死路人,事後被警方拘捕時見到被告維修的士被撞毀的部分,與本案類似。上訴庭覺得干擾罪的合適起點為6個月,當中三個月同期執行,最終判處兩年8個月。辯方指2009年,還沒有危險駕駛等控罪,所以判得比較輕。辯方表示,若法庭覺得6個月監禁合適則沒有意見;如果法庭覺得需要再高些,希望法庭參考分期執行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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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11月29日11:30判刑,被告還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