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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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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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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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09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續審 [2/30]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續審 [3/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1月04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13/2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15/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四人藏匿案 #妨礙司法公正 #提堂

D1:馮(21)
D2:曾(18)
D3:王(19)
D4:*(13)
🛑四人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所有被告被控於2020年10月某日至2022年7月13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提供協助給馮(21)、曾(18)、王(19)及*(13),而目的為逃避法庭聆訊,及/或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阻礙對香港警務處的調查及/或因該調查而引發或可能引起的刑事訴訟。
_____

D1因確診今天沒有上庭應訊,押後至1月9日(下星期一)0930同庭再訊,期間繼續還押🛑

D2-4今天沒有保釋申請,亦放棄8天覆核權利,案件押後至2月1日1430同庭再訊,期間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01月04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1月09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16/2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18/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審訊[1/4]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10:3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3/2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1月18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已有)#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25/30]
(已有)#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已有)#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續審[3/6]

🕙10:00
📍#高等法院第一庭 #案件呈述上訴[2/2]

🕚11:00
(已有)#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續審[2/21]

(截至15:02)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網上起底 #提堂

梁(49)

控罪:
1)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違反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3A)條
被控於2022年11月11日與2022年12月12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内,在香港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即女子A的照片),意圖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2)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違反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3A)條
被控於2022年11月11日與2022年12月12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内,在香港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即女子B的照片),意圖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3)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該當時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違反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64(3C)條
被控於2022年8月31日與2022年12月12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内,在香港在末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即警員C的照片及姓名,意圖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該等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而該披露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即
(b)對該人的心理傷害;及
(c)導致該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
(1)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2)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3)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該當時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_____

被告今日無需答辯,等待受害人之心理報告和創傷後遺報告。法庭下令不得報導本案受害人的資訊或影像。

讀出修訂控罪1、3,撤回控罪2。

案件押後至2023年3月15日上午0930再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21001深水埗 #侮辱國旗 #提堂

黃(19)

控罪1:侮辱國旗
被控於2022年10月1日,在深水埗南昌街休憩處外,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國旗的方式侮辱1支國旗。

控罪2:侮辱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被控於2022年10月1日,在深水埗荔枝角道及界限街交界,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1支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控罪3:侮辱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被控於2022年10月1日,在深水埗聚魚道及通州街交界,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3支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_____

被告不認罪

控方依賴的證供包括4名控方證人、CCTV片段和錄影會面紀錄。辯方將會有一名辯方證人(被告媽媽)。辯方指被告患有自閉症,其意圖不是侮辱國旗,而損毀部分是旗杆,不包括旗面。

案件押後至2023年3月20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審理,預計審訊1天

💛感謝臨時直播員💛
【01月20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22/2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答辯

🕙10:00
📍#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法庭指示
📍#區域法院第六庭 #提訊

(截至0843)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20604香港 #答辯

關(20)

控罪: 刑事毀壞
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香港,無合法辯解而損壞一個街道牌,兩枝燈柱,4枝交通燈柱及7個交通標誌,屬於他人,即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詳情摘自獨媒)
=============

📌答辯
被告否認控罪

📌案件管理
控方有14個證人、一段閉路電視、錄影會面及手指模報告呈堂。辯方只需要PW1出庭接受盤問。預計一天審期。

辯方強調控方有責任就所有控罪元素舉證,爭議被告人行為是否有引致該財産損壞。不爭議被告身份及貼紙行為。

案件押後至2023年3月7日進行審前覆核及2023年3月21日進行審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四人藏匿案 #妨礙司法公正

葉(34)
🛑已還押逾6個月

被控一項「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指他在 2020 年 10 月某日至 2022 年 7 月 13 日,在香港提供協助給馮、曾、王及一名少年,而目的為逃避法庭聆訊及/或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阻礙對香港警務處的調查及/因該調查而引發或可能引起的刑事訴訟。


馮,曾,王,*(13-21)
🛑四人已還押逾6個月

被控一項「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指他們於 2020 年 10 月某日至 2022 年 7 月 13 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提供協助給馮、曾、王及一名少年而目的為逃避法庭聆訊及/或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阻礙對香港警務處的調查及/或因該調查而引發或可能引起的刑事訴訟。

- - - - - - - - - - - - - - - -
控方將兩案控罪修訂、合併及轉介至區域法院處理

案件押後至 2月21日下午2:30
於區域法院聽取答辯
【03月04日 星期六】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裁決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裁決

D1: 鄒幸彤(36) 🛑因另案已還押逾17個月
D2: 鄧岳君(53)
D5: 徐漢光(72)

控罪: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辯方代表:
D1 自辯
D2 #黃俊嘉大律師
D5 #戴啟思資深大律師 #黃雅斌大律師

——————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190

速報:罪名成立

羅官表示打算押後處理求情,D2 大律師即時提出申請保釋等候上訴,希望即日處理求情,羅官知道鄒幸彤有書面求情,希望鄒在3月9日寫好,呈交法庭,一同處理各被告;案件押後至3月11日作求情和判刑。

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html/vetted/other/en/2021/WKCC003633_2021_files/WKCC003633_2021CS.doc

附件: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html/vetted/other/en/2021/WKCC003633_2021_files/WKCC003633_2021_Attachment1.pdf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html/vetted/other/en/2021/WKCC003633_2021_files/WKCC003633_2021_Attachment2.pdf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html/vetted/other/en/2021/WKCC003633_2021_files/WKCC003633_2021_Attachment3.pdf
【03月11日 星期六】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求情

🕙10:0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判刑

🕥10: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判刑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判刑

D1: 鄒幸彤(36) 🛑因另案已還押逾18個月
D2: 鄧岳君(53)
D5: 徐漢光(72)

控罪: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1006開庭]

⏺️求情陳詞

🔸D1

支聯會不曾參與任何外國勢力,國安法只是恐嚇民眾自由的武器。支聯會的立場是眾所週知。

(發言不到約三分鐘,已被羅官第一次打斷)

需要到出賣自己、出賣朋友而獲得平安無事?我絕不!絕不!絕不妥協!
絕不因政府話我哋有罪?我哋就當自己犯罪。

(裁判官第二次阻撓鄒發言,只容許她集中講與法律程序有關之重點。惟鄒指上述全是與案有關。主控同樣指鄒發言與案無關,裁判官指示鄒「唔好講政治,集中講法律程序」。
鄒強調「單案要勒令佢哋交出文件,本身就係一件政治事件,不能不用政治角度陳述。如果你唔想我提政治,我就冇嘢好講!法庭係唔係唔想聽我講我認為有關嘅嘢?(向住法官)咁我繼唔繼續讀呢?」
裁判官指鄒本人為大律師,應可分辨何為相關。)

更諷刺嘅係北京正有確立一個行使極權嘅人嘅權位,而喺呢度嘅人正面對緊連個人、社群、甚至全人類的自由受到威脅。正為此,我們堅持。以作為一個人這樣堅持落去。

(羅官三度打斷鄒幸彤的陳詞並威脅如果你再講冇關法律程序嘅嘢就會勒令你即時停止陳詞。)

🔸D2,D5辯方大律師
二人個人及家庭背景

[1030休庭半小時後宣判]
[11:00開庭]

⏺️判刑
三人判處監禁4個半月🔴

⏺️D2,D5申請保釋等候上訴

控方提出在被告保釋期間增加條件阻止三人接受公開訪問,但羅官認為毋須再增加保釋條件,因原有保釋條件已限制被告發表任何與案相關言論。二人爭議良久後,終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惟鄒表示因不接受任何言論自由之限制,拒絕保釋條件。

[1150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