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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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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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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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慧敏裁判官
#審前覆核
#20200906旺角

洪(41)

控罪:
阻差辦公

詳情:
被控於2020年9月6日,在旺角山東街阻礙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楊嘉茂(音)
___


- 控方將傳召一名警員作供,控方將不依賴片段舉證。

- 辯方將會有5條(合共十數分鐘)網上片段用作辯護,裁判官指示辯方把片段精華製成相簿。

案件排期至2021年7月23日 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審訊,期間被告維持保釋。
#九龍城法院第三庭
#莊靜慧暫委裁判官
#20200906旺角 #提堂

文(20)
(因 #20200125油麻地 而被判處240社會服務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959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303

控罪:
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案情:
2020年9月6日在旺角地鐵站E2出口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認罪‼️‼️

重點詳細案情:
當日PW1帶PW2與其他隊員去旺角巡邏。
1400時,PW1,2巡邏至旺角站,見被告與5名男子聚集,無相隔1.5 米。PW2觀察5分鐘後,勸他們離開,他們沒理會,繼續在原地身穿反光衣整理器材,PW2發出警告。
PW3是傳媒聯絡隊警員,確認他們不是正式有牌照的記者。

無律師代表

求情:
無求情說話

‼️罰$2000‼️

(1150先處理此案..辛苦手足了💛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判刑
#20200906旺角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彭 (16)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2020年9月6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與山東街交界,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背景:
2020年9月6日原定為立法會選舉投票日,港共政府藉詞武肺疫情押後選舉1年。當日在九龍區有大批市民上街抗爭。事隔半年,案件於2021年3月5日首度提堂。

——————————————————
🔸簡短求情:
上次取了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感化令內容指被告主要受到網上言論影響而出發到事發地點,被告對社會事件不甚了解,只因自身情況,易受朋輩影響而向警方說出辱警說話。被告同意所有控罪案情,現時在家人同社工協助下不再流連街頭。

2封信分別由香港青年協會及油麻地青少年某科人員撰寫。信件皆交代被告的家庭情況,及自身的問題,事發後短暫住過宿舍,其情緒有明顯改善。在家居住時被告亦有緊守保釋條件,以及參與警察義工的體能訓練。

🔸判刑:
徐官指被告行為鼓動到在場人士情緒,警方制服時被告有多次掙扎。案情嚴重理應拘禁,但由於案發僅16歲,之後亦見有跟隨社工更生,惟感化令不足以有阻嚇性,故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20200906旺角 #審訊(1/1) #阻差辦公

洪(41歲)

控罪:

2020年 9 月 6 日在旺角山東街 40 號地下外,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署警長楊嘉茂。

—————————
警署警長楊嘉茂今作供,辯方(當值律師、姓朱)讀出楊於案發翌日撰寫的書面證供:「16:55時山東街交界的警察防線後有人投擲水樽,小隊因此決定沿山東街向洗衣街方向一字排開,進行驅散行動。期間小隊行至山東街40號時,有一名示威者(被告)企喺山東街路中心,不斷用粗言穢語包括:『黑警死全家』等字句指罵警察。

期間我多次警告被告『快啲行開唔好阻住警察推進』但被告無理會,於是我將被告帶到山東街40號新華賓館外的行人路進行截停搜查。由於驅散行動被逼暫停,及要在現場截停搜查,現場已有50、60人即時包圍我們,期間不時有人大叫『黑警死全家』等侮辱字眼。

我要求被告出示身分證及搜身時,被告拒絕及不合作。他雙眼通紅,滿身酒氣,手放於背後,背靠牆並重複大喝:『我點解要俾你搜!』我於是向被告發出第一次警告:『警察有權搜你身,如果你唔合作,我會告你阻差辦公』。

同日16:59時,被告仍然不合作,期間不斷手舞足蹈及反抗,掙扎期間被告擦損其左手手背,我向被告發出第二次警告:『我警告你再唔合作,我會拉你阻差辦公。』期間現場人群已增至過百人,將我哋包圍住。有多人大叫:『光復香港!』等字眼。因為被告不合作同現場危險,所以我宣布拘捕並替被告上膠索帶。」

辯方其後播放公開片段,指片中被告遭一班警員包圍,其後有警員以胡椒噴霧指向被告;楊同意有警員以胡椒噴霧指向人群,但不同意是指向被告。

辯方指出,楊於主問曾供稱被告與警方沒有身體接觸,但片段顯示雙方有接觸。楊反問:「我幾時話無?」,辯方:「你話拘捕時無。」,楊:「拘捕時無可能無」。裁判官黃士翔指出辯方弄錯時段,警員並非指拘捕過程沒有接觸,而是較早前的時段沒有接觸,並提醒辯方要留意細節。

黃官宣布表證成立,被告選擇出庭自辯。
———————————
被告供稱他從事光纖服務。他案發當天逛街買小吃及啤酒,有少許醉意。被告其後前往西洋菜街南街,再向北走。他走至山東街時,看見有多人聚集。被告前進10至20分鐘,想「睇下咩事」,但「企唔夠10秒鐘」,就有警察開咗幾下胡椒球槍,「嗰刻我被佢嚇親」。兩秒後被告看見警員A以胡椒噴霧指向自己,要求被告上行人路。

被告解釋因稍早前喝酒,以致情緒激動,「講咗幾句粗口」。其後警員A要求被告出示身分證,二人前往新華賓館進行搜身。當被告打開斜揹袋欲取出銀包時,警員B突然將手伸向被告右邊肩膀,導致被告「窒咗一窒」。警員B命令被告蹲下,被告反問「我無犯法!點解要踎低呀!」。此時警員C走出來聲稱:「拉佢啦阻差辦公!」,有警員立即按著被告兩邊肩膊,並捉著被告的手。其後被告遭鎖上索帶,又有警員要求被告再次蹲下,5至10分鐘後,各人又轉至萬寧繼續搜身。

被告其後透露,辯方播放的現場片段是他從YouTube 及Facebook下載的。控方盤問後,辯方沒有覆問。


13:00完庭

———————————

案件押後至7月29日(星期四)裁決,被告獲准繼續保釋。

(被告一個人出庭,無屋企人陪伴🥺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20200906旺角 #阻差辦公
#裁決

洪(41歲)

控罪:

2020年 9 月 6 日在旺角山東街 40 號地下外,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署警長楊嘉茂。

—————————
速報:罪名不成立。🥳🥳

裁決原因精讀:
1.本案主要依賴控方證人供詞,而Pw1 證供同辯方影片所示情況不相符,故Pw1並不能信賴。
2.被告行為是否構成阻撓警方執行職務,由於早前裁定第一證人並不可靠,所以控方案情不能令人盡信。及後,法官引用眾多案例,大約指出在辯方案情中,被告當時面對警方的反應乃「市民在警方執行職務時有權行使緘默權、有權向警員提出澄清要求、有權理論、有權讓市民自己先處理一些較緊急的事情等」不至於不合理。

—————————
案情及半日審訊內容見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064

控方案情撮要:
Pw1 在旺角聽到光時及黑警死全家口號,及後見到群眾擲物,在山東街推進見被告叫口號及不肯離開。警方作出告示但被告不合作,帶到新華賓館截查,現場50-60人包圍及叫口號,期間三次要求被告出示身分證但皆不合作及問道「點解要畀你搜身」,所以以「阻差辦公」罪名拘捕。

辯方案情撮要:
被告飲了酒,在山東街上被警方以胡椒球槍指住,有行拉了自己上回行人路,被警方截儲及帶到新華賓館搜身,在警方要求出示身分證下有打開袋,但被另一警方要求蹲下時,被告反問「我都冇犯, 點解要痞低。」之後被第三名警員指要用「阻差辦公」罪名拘捕。

—————————
💠本案爭議:
1,證人證供是否可信
Pw1強調在新華賓館被50-60人包圍著,所以要作出驅散。但法官觀看過數段辯方片段,先見不到50-60人圍著新華賓館,即使有,人群也不會在30秒內由發射胡椒彈及散開,而影片拍攝不到。在另一片段《好傳媒》的影片中是見有多人圍觀,但被圍著的不是被告。

PW1由見到被告至扣上手套不是證供所指的9分鐘,而是片段所示少於2分鐘的事,所以法官同意一如辯方質疑是否有充夠時間讓警員帶被告到一旁及多次作出警告。

由於證人證供同呈堂影片有大出入,所呈堂影片亦屬關鍵片段,而本案亦沒有其他影片證物下,Pw口供有疑點所以不能令人盡信。

而被告人的口供符合片段所見,作供時態度也沒有動搖所以誠實可靠。

2,有否阻礙警員執行職務
控方立場是:1,被告不願意離開現場;2,不願意出示身分證。

法官接納被告作供時所指,在馬路中心圍觀時警方叫他離開但沒有即時離開,講了粗口及被拉開,要求他出示身分證。至於被告在被要求出示證件時被要求蹲下時沒有即時蹲下,及發問為何要蹲下。法官考慮這些事實基礎是否有阻撓警方執行職務,參考案例如下:

案例一:劉家棟一案提出此罪行的三個控罪基礎:1,有popo被阻撓;2,他是在執行職務;3,考慮阻撓的行為本為。

案例二:其行為增加警方執行職務的難度即屬阻撓。

案例三:終審法院談立徽案中,時任法官陳兆愷指出要考慮整體阻撓的行為的程度,包括被告做過甚麼、怎樣做、相關警員在做甚麼及對其有何影響。一案做出的行為同另一案的行為可做成阻撓的程度有不同。一般而言只要令警員的工作增添不便,或只要稍加費力都不至扣成阻撓,該案例法官又指市民在警方執行職務時有權行使緘默權、有權向警員提出澄清要求、有權理論、有權讓市民自己先處理一些較緊急的事情等。

案例四:黃朝佩CR(音)案,若其被告人態度是過份執著的、不合情理、不相關、肆無忌彈的,即可搆成阻撓。

📌回到本案:
片段可見被告一人企在路中心,惟不知企了多長時間,因法庭接納被告所指有被警員用胡椒球槍指住,並講了幾句粗口後開始後退,在沒有其他可接納的證供下,看不出此等行為對警員造成多費力,頂多令其工作增添不便,不成阻撓。

而在被告被要求蹲下時,被告反問「我冇犯法,點解要踎低」,此要求正如早前上述案例是合理的要求澄清,此要求亦不是不相干及不合情理,不造成阻撓,故罪名不成立。

(16:15 詳情更新完成)

🔆按:手足一人上庭,幸有旁聽人士聲援打氣~)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906旺角 #違反限聚令 #續審

錢寶芬

控罪:
違反限聚令

—————————
15:26開庭 錢女士中段陳詞開始
16:15 錢女士中段陳詞完,法庭裁定表證成立,被告要答辯
16:18 錢女士選擇作供
16:44 完庭
—————————
錢先指出中英文傳票內容中的時間有所不同,中文是10點50-58分,控方在5月5日所交的修訂傳票則是8點50-50分,中英文版理應相符,會安排多份副本予被告。而早前被告作供時的案情素以8點為標準,所以法官認為一切都是清晰的。

📌錢女士中段陳詞重點:
1,沒有參與聚集
2,有意識同現場人士保持距離
3,在警方作出警告後,自己有意圖離開現場
4,冇鬧popo,自己只是大聲向現場 cam說出澄清訴求
5,不是爭論而是向popo澄清如何離開
6,現場人士聚集是看大電視及分享抗疫資訊,理應豁免
7,同案13人有否撤控或已繳交費用

📌中段陳詞內容如下:
自己沒有參與聚集及限聚令,控方指因現場有旗幟有枱及自己有出現,所以被票控,但錢女士指如影片所見,自己只是在枱邊經過,也只跟一名伯伯有不多於10秒交談,跟其他人無交流,所以所有聚集目的。

PW1 在2分鐘內作出過3次警告,人群會選擇在各次警告期間離開,錢女士指自己沒有意圖呼籲人群一起留下,因為聲量不大。片段中不見被告有任何不恰當的語氣等罵控方證人,而證人亦同意聽不到內容,僅指出被告人大聲。

01:30時人群已經無法離開,人群早已想離開。被告在現場多番想澄清自己想要離開:「我冇話唔走,你叫人散開人哋咪行囉」,有popo當時指「留返同法官講啦」,錢女士又指因而要上庭而浪費法庭時間。

錢女士指自己沒有dressing 所以沒有指示現場人士。

錢女士又指不知現場人士留在原地原因,或許街坊因家中沒有電視,故留在原地觀看電視,其內容包括政府防疫的宣傳片,從而接收有用資訊。而自己在現場原因是提醒街坊抗疫資訊。

錢女士指出很多無辜被票控的基層市民,實不願交錢,惟不懂任何司法程序,故只能節衣縮食繳交費用。

錢女士指出在控方案情中,他同12個人聚集,但錢女士指本案僅自己一人被告,質疑控方的公平性。若其他人是豁免人士,為何自己不是。

本案將於8月2日14:30 同庭續審。

16:18後被告作供需要報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bot

💛感謝旁聽人士補充資料💛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審訊[2/2] #限聚令
#20200829藍田

D1丁姓女
D2文姓男
D3錢寶芬/人民力量成員(60)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案發時地:2020年8月29日,藍田啟田商場外

背景補充:當日快必設立健康講座,並派發口罩。
https://t.me/realtimenewsbroadcasts/38679

—————————————————
D3中段陳詞:

大概指在場有保持適當距離,而控方亦承認這是一個健康講座,即是這可以豁免(599G第12條)。
控方指1618-1628時,有人叫政治口號,所以變成非健康講座。不解警方以甚麼標準去取消豁免,怎樣才不可豁免。

PW1梁警長口供指每個警員都可判斷,但最後警員的答案,只是純粹是「覺得」。但所有證人無論證供,直至作證完結的現在,都沒清楚列出、說出豁免的標準。

正如劉官對被告的指示所說,最後是否獲豁免,是劉官的權力範圍。指自己「小市民」可能理解是錯,但希望劉官考慮一下,取消豁免的準則是否應該給市民知道,以免小市民誤墮法網。

在盤問過程中,被告多次指出證人口供不可信,甚至誠信出現問題,例如PW1站的位置可清楚看到街站環境全境,而被告用圖片、事實去指出如果證人真的站在所指位置,視線會被天橋阻擋。
因此,證人口供只是說看到一個易拉架,而看不到天橋下還有兩個易拉架。

還有,證人所指6人所站的位置,與片段中不符合,雖然他指圖中顯示的是1618的情況,但1618是沒片去作證,全是證人口述。
因此,證人說6個被票控人士有叫口號,在片段中是看不到。
錢寶芬指「我錢寶芬有講過光復香港時代口罩」「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口罩」,其他4人沒說過。

PW2記事簿的紀錄,與兩份供詞有出入。
例如證人雖身在現場,但在供詞上對於現場環境的描述,是照抄PW1供詞,所以由「3個易拉架」變成「1個易拉架」,漏了的2個易拉架是有一定體積,亦在當眼處,因此PW1在場的39分鐘都完全目中沒易拉架。
因此PW2供詞照抄PW1。

根據供詞,這行動中,最少還有一名總督察作指揮,但根據控方提供的錄影片段,警員8283指開頭有個警司譚伯輝,是觀塘警區助理指揮官(行動)。
在這麼有規模的行動中,只有1名警員去錄影、搜證。
從片中可見現場有50名警員以上,這麼大型的行動只有1部錄影機?
相信劉官審理過這麼多社會事件,應該不會相信只有一段片。
因此,有理由相信PW1是說謊,應該還有其他錄影片段,而且可證實到被告沒違法,故此警員隱瞞事實全部。
指責證人不應隱瞞部份。

根據錄影警員余振威所指,亦在盤問中承認,證人與隊員於1725坐警車回觀塘警署。而不像PW1的記事冊所指,1730-1810還在啓田道,1820回警署。

❗️表證成立❗️
D1,2不作供,D3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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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作供:

D3當日1600-1800到場做義工,是譚得志健康講座的街站。
約1500到,開頭幫忙維持秩序,呼籲街坊拿口罩、排隊。

直至控方提供的時間1632,有一大隊警員到場,見到PW1梁警長拿咪呼籲在場市民根據599G解散。
D3拿起豁免告示牌,顯示給在場警員知道,這健康講座獲豁免。

D3看到PW1用咪對着商場外的群眾,要求散開,否則會發出告票。

被告認為這是有豁免的健康講座,市民排隊拿口罩,秩序良好,為何警員會指是個受禁群組聚集,而且那裏除了是商場,還是街市外面,所以有人群是正常,為何要叫人散去?如果叫人散去,那住在藍田的街坊、商戶怎麼辦?

其後看到女警員舉紫旗,指違反國安法,但她的呼籲是較早前,要人立即停止以上行為,而當時沒人做她口中所指的行為,即吶喊政治口號、分裂國家。

警員圍橙帶,把市民驅趕,離開行人路,被逼在商場外與行人路之間,空間比之前少了。
而因為街坊對口罩需求殷切,所以在圍橙帶前,蜂湧的爭先索取口罩,與被告們一同於1600排隊派口罩,情況完全反轉。

被告一人由紅綠燈這邊位置,排了去小販車仔那邊。
見到有幾個幫忙舉牌的義工,在街站開始時,已分散站在那邊位置,每人手中舉着抗疫資訊的宣傳牌。這些牌由譚得志提供,於開站時,把牌放在行人路的欄杆,自願的人可過去拿。

被告在PW1叫咪呼籲時,在橙帶外圍,由橙帶至過了小販車巴士站範圍遊走,因為被告只能在這範圍遊走。所以與其他人保持1.5米距離。就算經過,都只是刷身而過。

(被告有準備相片冊)
被告指自己是被警員推入橙帶,以為攝錄機拍到過程,所以被告當場向攝錄機說「你都影到我,喺被佢哋推過嚟」,以示表達。

被告感無辜,不解為何有豁免的健康講座,因有人叫了所謂「政治口號」就沒豁免,準則在哪?為何一人做的行為,要其他人承受。
指就算在警察收隊後,行動仍繼續進行,市民亦湧躍拿口罩。
因快必趕時間,所以於1800才收檔。
被告再指,自己被發出告票後,仍有繼續派發口罩。
在PW1拿咪呼籲人群解散時,PW1只對着被告叫咪,而被告正等候抄告票。
—————————————————
D1,2沒東西盤問D3

到主控官

主控官:係,對唔住?
(主控在發夢,被劉官指責)

—————————————————
控方盤問D3:

D3指出這不是「抗疫3.0」旗,這是易拉架。同意這是健康講座街站,因早前劉官指不用說這麼長,簡單說健康講座就好。

控方不解街站內容與健康有何關係。被告指出因政府當時推出「健康碼」,所以幫政府宣傳。控方問到如何宣傳,被告指要問譚得志。
被告承認自己是街站義工,同意他們是同一目的,即宣傳健康資訊、派發抗疫物資。
無論派發口罩,或宣傳牌,都是有關抗疫。
控方追問還有沒有其他目的,被告指想宣傳健康資訊、派抗疫物資和口罩,所以到場第一時間就呼籲排隊,維持良好秩序,令街站派口罩順利順暢。

控方指街站當時有叫政治口號,即「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亦有鼓勵在場街坊參與 #20200906旺角 遊行,和呼籲拒絕政府的全民檢測。

1618-1628時,被告在街站,沒印象聽到上述口號,因當時只專注於維持秩序。
被告指責控方沒1618-1628時的片段提供,完全單憑警員口供。再次強調自己當時在維持秩序。

控方指出被告知道上述口號,是同一伙人作出政治宣傳。被告不同意。因為譚得志是政治人物,他除了派口罩,正等於「歌星演唱會也會講故仔」。不解他說話與被告派口罩維持秩序有何關係。

被告指這是一個健康講座,對於是否受禁群組,法例是寫明有豁免。就算是一伙人,也只是一同參與有豁免的聚集。
承認有說「光復香港時代口罩」「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口罩」,快必與在場人士也有說,例如「我想要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口罩」。

控方不解為何不只說「口罩」,被告指這樣較吸引,正如「演唱會也會有包裝」,指香港人喜歡有「gimmick」的東西。

不同意控方指用派發口罩作政治宣傳,反問控方甚麼「政治宣傳」。

控方指警察到場後,被告仍繼續街站活動至1800。即使梁警長發出警告後,仍繼續。
被告不同意,因早前已指出梁警長的呼籲不是對着她或譚得志及其他4名被控人士,而是對着商場外的市民。
強調發出599G時,梁警長和自己在鬥大聲。
被告當時的牌是「特衰政府 白痴低能 害死市民」。不同意當日全程拿着這個牌,指由2014年起已掛着「呢啲牌」。指甚至今天亦有帶來法庭,只是收起了。
不解這與派發抗疫物資有何關係?為何自己對政府有意見不能表達。強調那2小時,只是在幫助政府抗疫。也指自己365日都在掛着「牌」。

(控方解釋1.5米、群組的定義)

劉官要求控方把599法例中文版影印給被告,休庭至1630

(控方多次斷斷續續、dead air)
—————————————————

劉官指責控方的版本與她的不同,控方解釋是「適用的版本」,是根據案發時的版本。
(控方再次解釋599)

現在辯方案情已完,還欠結案陳詞,劉官提醒被告現在有新文件。

—————————————————
押後至2021年9月21日(中秋節🥮)0930觀塘法院第八庭續審(約半天)

本庭沒有記者,如有更多資料補充可報bot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bot
(1655完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906旺角 #違反限聚令 #裁決

錢寶芬/人民力量成員

控罪:
違反限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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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
罪名不成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11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7.08
2022.07.1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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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 審 法 院1樓 終 審 法 庭
👨🏻‍⚖️霍兆剛常任法官
👨🏻‍⚖️林文翰常任法官
👨🏻‍⚖️司徒敬非常任法官
🕙10:00
👤蔡(36) #上訴許可申請 (#20200308大埔 非法集結;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31日被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2022年3月17日不服定罪上訴申請獲批,定罪裁決獲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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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6個月 #審訊 [22/19] (#1113上水 誤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李運騰法官
🕤09:30
👥柯,陳(21) #宣布判決 (#0824黃大仙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陳於2021年2月10日被判處5個月監禁,柯於2021年2月24日被判入戒毒所。)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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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陳,張,朱,杜,高,林(17-27) #審訊 [20/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4:30
👥陳,朱,郭(24-31)🛑三人已還押逾1個月 #求情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郭,羅,李,袁(16-21) #審訊 [16/14]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09:30
👥何,楊,許,梁,張,李,彭,何(20-34) #審訊 [6/4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不設旁聽)
👤#審訊前覆核 (#未知案發日期 煽惑他人製造爆炸品)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李,戴,黎,陳,彭,林,林,梁,梁(16-26) #審訊 [6/35]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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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葉,林,蔡,黎(21-40) #提堂 (#20200701銅鑼灣 非法集結)

🏛東 區 裁 判 法 院10樓15庭
👨🏻‍⚖️朱文瀚暫委裁判官
🕤09:30
👤胡/網媒記者(45) #審訊 (#20210702銅鑼灣 在公眾地方傾卸扔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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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梁雅忻裁判官
🕤09:30
👤陳(29) #審訊 [1/2] (#20200126旺角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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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香淑嫻裁判官
🕤09:30
👤彭(16) #進度報告 (#20200906旺角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答辯時認罪,於2021年7月21日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00
👤古思堯(75)🛑已還押逾5個月 #續審 [4/5] (#港區國安法 #冬奧開幕示威 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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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香淑嫻裁判官
#20200906旺角 #進度報告

彭 (16)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2020年9月6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與山東街交界,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背景:
2020年9月6日原定為立法會選舉投票日,政府藉詞疫情押後選舉1年。當日在九龍區有大批市民上街抗爭。事隔半年,案件於2021年3月5日首度提堂,6月11日答辯時認罪,7月21日被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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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表示明白和接受報告內容(按:估計係未能如期在指定時間完成200小時社會服務令,法庭批准延長限期)

💛感謝臨時直播員初試啼聲,希望繼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