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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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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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月30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審訊[2/3]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8/19]

🕤10:00
📍#高等法院第廿四庭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10:30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不服定罪上訴

🕤11:00
📍#粉嶺裁判法院 #提堂

(08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李運騰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1225葵涌 #非法集結


👤馬(20)

馬為原案D5,被控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31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現時已服刑完畢,本次申請是為定罪上訴。

______

🔸上訴方(即被告)

上訴方已呈交書面陳詞,庭上希望播放P3 新都會廣場CCTV 及P4 元氣壽司門口CCTV。

片段中20:11:06時起的4分鐘,見到D5自己挨著欄杆,一邊使用手機,沒舉頭或望附近方向。當時見到商場有其他人士走來走去,鏡頭中沒有人集結或奇怪人士,現場為一般的狀態。直至20:15:02時D5向左轉後一直走。李運騰法官認為人群不似行街,指D5在與其他人走同一方向,上訴方同意,但指旁邊有人走過、在電梯上落等。

2014時開始多人聚集,當時戴口罩的人不多,容易識別,有穿黑衣、黑口罩的人士互相打招呼等。上訴方補充有其他白口罩或無口罩人士在附近。當被告走過鏡頭拍攝位置時,有一個佩戴藍口罩人士跟著走。

李運騰法官關注有一名白色恤衫人士,在2015時有在人群望望下,上訴方指白色恤衫人士是否守尾不得以知,原審沒有提及過。在D5經過該位置後,上訴人同意白色恤衫人士與D5走同一方向,但不同意是跟隨D5。

另一鏡頭角度,之後有數人開始「笠頭」,再見到李運騰法官關注的藍衫人士。上訴人提醒指案件有指稱D2為帶領者,身穿鮮紅色衣服,但鏡頭未見有D2在內。

20:16時鏡頭拍攝到被告,而D5前方人群開始停留在元氣壽司,D5行過元氣壽司走到柱後。另一閉路電視可見有一男一女行過然後望後面,似乎有東西吸引他們望。20:16:40 再有人群目光向後望,隨即有警方拘捕行動。

而元氣壽司門口閉路電視,20:16:20見電閘正落下中,之後門內外有人互相拉低或托閘。有截圖顯示在元氣壽司的窗口外,拍攝到D5行過元氣壽司。之後隨即有大批警方跑過進行拘捕。

📌上訴方總結

案情指是D5及眾被告於元氣壽司外非法集結,見到身穿紅衣的D2與其他穿黑衣人士一起托閘。片段顯示D5行過然後離開,拍攝到柱後的片段見到D5有望及駐足,其行徑同其他途人無異。雖然他穿黑衫及有口罩,但無戴帽、無笠頭,衣著與參與集結者不同。

檢控基礎僅依賴從20:11:06 D5於欄杆旁的片段,D5出現的時間地點,在他停留時並無異樣情況。4分鐘後約20:15:02他向左走,再經通道去元氣壽司。雖然他身邊有穿黑衣人士,可能是一夥,但亦可能碰巧想行同一方向。在元氣門口,在其他人托閘時,D5僅經過然後在柱後望,如其他人路人一樣,之後便隨即遭拘捕。

事情發生時間很短,沒有警察見到D5曾做過什麼非法集結之行為,只是依賴閉路片段。他最接近元氣時只是望一兩下就被截停,無辦法合理推斷他有參與集結。不能排除D5突然見到有人托閘,但不想參與就離開。

🔹答辯方(控方)

控方指閉路電視並無收音效果,聽不到現場聲音。案發時中庭自1930時已有警員到達,當時有人呼叫口號,證人聽到「光時」「解散警隊,刻不容緩」等。

在20:15時起有人叫喊「去元氣」,身穿紅色衫的D2開始帶領人群,人群一直叫口號。控方指這不是巧合,口號一叫一和,必然知道去元氣搞事先會跟著走。考慮到有人押隊尾走,但事發時D5不是押尾食花生,而是在人群中走。

控方指從起初的位置到元氣的路途不短,需轉幾個彎,一田左轉、再轉格仔店、左轉眼鏡店、再左轉到元氣,橫跨半個商場。不相信如果只是看戲會跟隨人群走這麼遠,認為D5有參與此非法集結。

補充元氣旁邊是有餐廳丸十和西餐廳,然後玻璃門往中庭,樓梯可以離開商場。

控方指D5無需逗留現場,片段亦見到有其他人如黃帽人士已離開,留下的只有穿黑衣人士,環境較空曠,他必然是希望作助勢或共同合作。而有關片段及控方證人供詞均能支持這說法。

🔸上訴方補充

辯方重甲元氣旁亦有其他餐廳如丸十和Mr.steak,亦有通道往中庭去離開商場。餐廳外有家庭望向元氣,而D5被告身旁有人經過,如上述一男一女,不排除被告有其他目的通往該處。

— 1230 完庭

李運騰法官會在2022年11月29日或之前會以書面形式頒下判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09月30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0:00
(已有)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不服定罪上訴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 [7/20]

(12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李運騰法官
#1111筲箕灣
#不服定罪上訴

周(17)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筲箕灣南安街愛秩序灣公廁外,管有士巴拿、燒烤鉗、一包索帶、一卷膠帶,以圖作非法用途,即禁制他人。

*申請人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2日被判入更生中心,現已服刑完畢。

——————————————

定罪上訴得直,申請人獲撤銷定罪🎉

判案書全文: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429_2021.docx

💛感謝臨時直播員💛
【10月11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30
(已有)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已有)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答辯 #新案件

及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1656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李運騰法官
#1118沙田 #不服定罪上訴 #不服刑罰上訴

趙(19)
*以上為案件首次提堂年齡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松嶺里行人天橋上,與黃XX、羅XX及其餘三名不知名人士拆毀屬港鐵公司的鐵欄。

背景:上訴人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0月25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今年7月28日申請撤銷保釋,現已服畢刑期。

————————
上訴方及答辯方早前已呈交書面陳詞,今作口頭補充。

定罪上訴
庭上播放片段,上訴人法律代表黃大律師指出,PW1表示在行人天橋下的草叢觀察橋上3男3女約3分鐘,而天橋的圍欄(東鐵線路軌上方位置)設置了透明膠板。PW1觀察3分鐘後開始轉右跑向行人天橋,跑的時間約15秒,天橋上的男女當中,有兩名男子拆毀圍欄,而其他人則拋下物件,包括一輛單車,後來該批男女逃跑,上訴人則跑至生力工業大廈被捕。

📌上訴方對PW1供詞的爭議點:
1.PW1作供時指觀察3男3女時,圍欄有膠板阻隔,亦同意膠板反光。他是否真的能看到上訴人的容貌?
2.PW1的供詞中,對F1(即上訴人)及F2的描述幾乎一模一樣,無法仔細指出上訴人的容貌。
3.天橋上有兩個出口,無法排除有其他人在PW1跑向行人天橋期間走上橋,以致PW1認錯人。

📌李官對上訴方陳詞的疑問:
1.若PW1在草叢觀察3分鐘之久,應該不會認不出該3男3女。
2.上訴人在該時段背著背囊、無故在行人天橋上跑步,唯一理由是逃避警員的追截。
3.該3男3女中有人持有士巴拿,亦有兩名男子用鉗破壞圍欄,是否能說是純屬巧合?
4.根據通訊紀錄,上訴人當時曾跟另外兩名被拘捕的人士用電話通話,是否能說是純屬巧合?

刑期上訴
李官向上訴方提出另一個關於被告人拋59枝竹枝的案例,另一名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表示本案的控罪為《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跟該案例性質不同,而本案的原審裁判官已表明沒證據上訴人有拋下物件,但李官表示這是呼之欲出的。

李官直接問上訴方是否同意監禁式刑罰是無可避免的,上訴方表示同意,並指出3個月的刑期已經足夠,因要顧及更生元素,並提出《罪犯自新條例》,盼上訴庭能判監不多於3個月,令上訴人不用留案底。

李官問及上訴人在事件中的角色,上訴方指當時有兩名男子拆毀圍欄,而其他人士只是在聊天,但李官指出PW1的證供指出上訴人曾把圍欄扯下來,上訴方指所有行為不嚴重,亦非有詳細計劃,圍欄被破壞後的缺口讓人有機會把物件掉下去,但李官質疑有否機會連人也能掉下去,後再翻看證物的圖片,該處有鐵絲網,應該對天橋使用者的安全不構成威脅。

📌答辯方回應:
答辯方指上訴人並非隨機犯案,而是有預謀的,當時有6人夥同犯案,6人扮演的角色同樣重要,且有人帶備工具,並選在繁忙時間犯案,有一定嚴重性。答辯方稱更生元素在本案應該要讓路,以顧及懲治和阻嚇作用。李官表示雖有人帶備工具,但沒證據顯示上訴人何時才得知有人帶工具。

最後李官駁回定罪上訴而刑罰上訴得直 原本4個月監禁改為3個月監禁。

李官表示將會在2022年10月31日前頒佈書面判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10月17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已有)#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 [6/15]
(已有)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審訊 [1/30]

🕥10:30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原訴傳票 #求情 #判刑

(1712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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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10月28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 [3/25]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續審 [4/6]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提堂

🕤09:45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宣布判決理由

🕚11:00
📍#高等法院第一庭 #申請保釋

(0830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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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申請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續審 [5/25]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續審 [8/9]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11:0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審前覆核

(08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12月16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 [6/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續審 [6/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判刑
(已有)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審訊 [1/2]
(已有)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續審 [3/10]

🕙10:00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宣布判決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申請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判刑

🕥10: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更新上訴許可申請

(截至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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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11月27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已有)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申請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4/20]

(截至1144)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黃崇厚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未知是否手足 #申請保釋 #20231101北角

👤盧(38)🛑已還押25日

控罪:
1)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控於2023年11月1日,在北角渣華道與書局街交界北角匯二期外襲擊程云,因而對該程云造成身體傷害。
2)侮辱國旗
他於同日,在北角琴行街北角(東)渡輪碼頭外公開及故意以踐踏國旗的方式侮辱國旗

---------------------

被告今日沒有代表律師

速報:拒絕保釋申請

📍根據法庭資料,原案件已經排期12月1及13日 0930 於東區裁判法院再提堂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游德康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網上言論 #肺炎食藍店
#不服定罪上訴 [2/1]

👤雷(41)

控罪: 9項使他人受感染的危險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3月23日連同另案被判處監禁1年2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於2023年9月12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原訟庭批准。

-----------------------

📌速報:等候書面裁決

💛感謝報料💛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游德康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網上言論 #肺炎食藍店
#宣佈判決

👤雷(41)

控罪: 9項使他人受感染的危險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3月23日連同另案被判處監禁1年2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於2023年9月12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原訟庭批准。

-----------------------

沒有開庭,被告也沒有出庭,法庭書記派發書面裁決及指已經上載判決書。

👉詳細裁決書

📌裁決: 裁定控罪1至9定罪上訴得直‼️不作訟費命令。

簡短理由
上訴人在控罪1至9期間不可能知道自己屬受感染人士,兼且有可能不是受感染人士,法庭必須裁定上訴人定罪上訴得直。考慮到上訴人已經服畢超過一半刑期, 計算假期後,剩餘大約兩個多月監禁時間,認為並不適合在這階段命令修訂控罪及發還裁判法院重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03月07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宣布判決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已有) #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審訊[1/6]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40/80]

(截至1337)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8月27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不服定罪上訴(2/1)
📍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求情(1/3)
📍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5/7)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9月25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續審(12/75)

🕙10:00
📍#高等法院第一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0:30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姚勳智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0825荃灣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D1:陳(21) / D3:葉(23)
第一及第二上訴人

控罪:參與 #非法集結
(1)D1及D3 與同案另一位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眾安街近沙咀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背景:
2022年7月27日 #屈麗雯裁判官 指出PW1-PW6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不接納D1, 其女友及D2的證供, 而D3同事的證供則不給予比重。 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法庭裁定三人 #非法集結  罪名成立,三人需還押。
詳情見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146

2022年8月10日 陳被判處4個月監禁、葉被判入勞教中心。
詳情見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282
=============

姚官指睇完陳詞,並讀出總括:

🔸第一上訴人
定罪上訴:
- 片段和截圖不吻合
- 片段中有8分鐘無了被告蹤影
- 裁決官無就片段辯認疑點作分析
- 不只一人是紅頭盔和相近衣着
- 如警察證人指能清楚看見被告,為何在片段卻未見
- 被告指當時情況危險,為保護女友,自己穿保護衣物。女友當時有上庭作供。加上每人做事方式不同
- 被告的鞋有其ig 及電話號碼,如要參與非集無理由會這樣表露身份
- 聚集人士於片段中消失,裁判官無就此分析
- 如指被告係用傘指向警罵,為何無檢取雨傘為證物
- 被告身上tee有反光物,為何無警員提出
- 被告的反抗情況和其他人不同
- 當日有翻工
- 有口罩不一定代表參與非法集結
- 當時地方四通八達,無封路

🔸第二上訴人

定罪上訴:
- 證人辨認有瑕疵
- 口罩為參與非集非唯一推論

判刑上訴:
由於上訴排期2年被告現已25歲,如上訴不成功未能入勞教中心,希望判以3個月內監禁

🔹控方回應第一上訴人
定罪:
- 拍攝角度不同,未能捕足被告不足為奇,加上現場下雨,鏡頭會曚
- 非集可流動性
- 明知會有衝突,仍穿保護裝備,可用另一方法保護女友
- 鞋上數字並不明顯

判刑:欠詳情

🔹控方回應第二上訴人

定罪:欠詳情

判刑:
原審法官判勞教無原則性犯錯

🗣️
定罪上訴:
就裁決官指片段模糊未能認出被告不足為奇,非集也可流動性,有相似衣着人士作擾亂行為,無疑有非集,被捕位置和非集位置接近,被告衣物和示威人士相近,第二上訴人裝備齊全。裁決官亦有詳盡考慮為何證人未能辯認被告衫上反光位置,和未有檢取雨傘情況等⋯法官指無基礎可推翻裁決官裁判
,駁回2人定罪上訴

刑罰上訢:
第二上訴人由於已經25歲勞教中心改為4個月監禁。

兩人須要即時服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姚勳智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20221001深水埗
#不服定罪上訴
黃(19)
*已服刑完畢

控罪1:侮辱國旗
被控於2022年10月1日,在深水埗南昌街休憩處外,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國旗的方式侮辱一支國旗。

控罪2:侮辱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被控於2022年10月1日,在深水埗荔枝角道及界限街交界,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一支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控罪3:侮辱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被控於2022年10月1日,在深水埗聚魚道及通州街交界,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三支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案件背景:
申請人經審訊後於2023年5月31日,#李志豪裁判官 在雙方陳詞後隨即裁決。表示不相信被告和其母親的證供,稱兩人經盤問後的證供前後矛盾,有意隱瞞,不同意損壞的只是旗桿而並非國旗,明顯對國旗和區旗不尊重,由此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
裁決詳情見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667

於同年6月14日,李官指出更生中心報告內容正面,透露被告學業成績不俗,今年就曾獲兩萬元奬學金。但稱根據上級法院指示,在十一國慶大日子作出侮辱國旗及區旗的行為,實屬嚴重,最終判處更生中心。
判刑詳情見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775

---------------------
[10:34開庭]

📌上訴方表示現階段有新增證供,有誓章解釋需要新增證供之原因及有專家證人證供。上訴方表樂意接受盤問,但誓章內容亦足夠。

🗣️姚官讀出上訴方陳詞大概內容,如下:
(極細聲…內容或有不足)

- 上訴方指原審無考慮被告自閉證等情況,需然裁決指無忽略此方面,但無進一步解釋
- 無考慮個人情況
- 原審時被告之代表律師未有詳細解釋被告情況
- 被告無機會接受公平審訊
- 意圖方面問題
- 誓章提到被告理解及語言能力只有小學4年班程度

————————

姚官決定押後處理裁決,因要先睇誓章內容再決定會否批准新增證據及是否需要傳召證人。

姚官予答辯方兩星期就intent情況補充陳詞及提供相關例(上訴方指為basic intent , 答辯方指為specific intent)。一星期後上訴方可再作回覆 。

————————

辯方表示希望於庭上作一些口頭陳詞,唯姚官指已睇哂陳詞,反問仲有咩補充。

姚官表示會於2-3個月內作書面裁決,再決定會否批准新增證據及是否需要傳召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