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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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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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審訊 [17/19]
#0811尖沙咀 #暴動

A1: 劉(18) / A2: 郭(16)
A3: 張(16) / A4: 梁(19)
A5: 黃(19) / A6: 梁(25)
A7: 吳(27) / A8: 韋(25)
A9: 卓(23) / A10: 潘(41)

控罪:暴動 [全部被告]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指他們在2019年8月11日香港九龍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和其他人士共同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
A1 A2 #張秀群大律師;A3 #熊雪如大律師
A4 #林國輝大律師;A5 #郭憬憲大律師
A6 #陳姵妏大律師;A7 A8 #馬維騉大律師
A9 #阮偉明大律師;A10 #朱寶田大律師

———————————————
上午進度

【0938開庭】
傳召PW32,PC23351現駐守打鼓嶺香園圍口岸,案發時駐守新界北機動部隊。當日執勤時身穿防暴裝,有呢個頭盔防暴槍、豬咀,配置有左輪手槍,OC foam(即係胡椒噴劑)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審訊 [18/19]
#0811尖沙咀 #暴動

A1: 劉(18) / A2: 郭(16)
A3: 張(16) / A4: 梁(19)
A5: 黃(19) / A6: 梁(25)
A7: 吳(27) / A8: 韋(25)
A9: 卓(23) / A10: 潘(41)

控罪:暴動 [全部被告]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指他們在2019年8月11日香港九龍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和其他人士共同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
A1 A2 #張秀群大律師;A3 #熊雪如大律師
A4 #林國輝大律師;A5 #郭憬憲大律師
A6 #陳姵妏大律師;A7 A8 #馬維騉大律師
A9 #阮偉明大律師;A10 #朱寶田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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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30開庭】
控方確定控方案情完結

除D5外所有被告沒有中段陳詞

D5代表律師中段陳詞指出控方沒有足夠証據証明警方檢取之背包(連同內裏的裝備)是屬於D5, 因此只是單靠穿黑衣及逃跑不足以干犯暴動罪

聽畢中段陳詞後,游官裁定所有被告表面証據成立,所有被告均答辯。

辯方案情:
⁃ D1, D2, D5, D6及D10將於11月29日(週一)確定是否作供及傳召証人
⁃ 其餘被告均確認不作供及傳召証人

游官預計除週一外,建議預留下週三及週四處理辯方案情。各方亦預留12月11日9:30同庭進行結案陳詞。

【1520散庭】
審訊押後至11月29日0930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審訊 [18/19]
#0811尖沙咀 #暴動 

A1: 劉(18) / A2: 郭(16)
A3: 張(16) / A4: 梁(19)
A5: 黃(19) / A6: 梁(25)
A7: 吳(27) / A8: 韋(25)
A9: 卓(23) / A10: 潘(41)

控罪:暴動 [全部被告]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指他們在2019年8月11日香港九龍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和其他人士共同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
D1 D2 #張秀群大律師;D3 #熊雪如大律師
D4 #林國輝大律師;D5 #郭憬憲大律師
D6 #陳姵妏大律師;D7 D8 #馬維騉大律師
D9 #阮偉明大律師;D10 #朱寶田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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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庭回顧:D1, D2, D5, D6及D10今日將會決定是否出庭作供及傳召證人。

D1-2 不作供及不會傳召任何證人,代表律師就D1 案情會以65B形式呈堂一份醫療報告,D1由新屋嶺送到北區醫院的檢驗及診斷,報告提及D1右邊身體有腫及觸碰,右邊膞頭有腫及擦傷

D5,D10亦不作供及不會傳召任何證人。

D6不作供但傳召一辯方證人作供,下文稱梁先生。

梁先生是D6哥哥,在事發當日一直在D6身旁,直至D6在Giordano門外被警方截停及拘捕。二人當日本來外出到銅鑼灣參加集會「湊熱鬧」,但在搭黨鐵期間知悉銅鑼灣的集會已成「未經批准的集會」,故二人打消念頭。

因二人已出門故在尖沙咀出閘,他們先用膳及後到了太空館榕樹下逗留一會,期間從新聞上見到尖沙咀區的示威已回復平靜,故沿彌敦道往佐敦方向行。當走至匯豐銀行時,他們見到警方拉上封鎖線及有堆市民圍觀。梁先生上前靠近防線「八卦」再回到D6身旁,經商討後二人決定折返往堪富利士道離開。

‼️此時,二人行近Giordano,見到一批防暴突然從十字路口出現,梁先生回頭望向HSBC防線,見該批警察往前推進,在被夾逼下,梁先生開始往前跑走及越過本在前方的D6,梁先生回頭往弟弟大叫「行呢邊!」。此時十字路口的警察推進及行近Giordano,拉近同梁先生距離,而梁先保持回頭及揮手,向D6大叫「我喺呢度!」。

隨後梁先生聽到身後有人大叫,見到警察逼近本來狹窄的路面空間,場面混亂。梁先生雖然最後成功zip走,但在防線外見到弟弟被人㩒在地上。梁有向警方大叫「我細佬喺入面,佢路過㗎咋!😞」;「嗰個我細佬嚟㗎!」。梁先生左方有身材高挑及著黃色反光的人,指住D6 及向警方投訴:「佢冇戴頭盔、冇口罩,畀你哋咁樣㩒低咗!」。此時有警察著梁先生「你企喺度唔好走,我會返嚟處理」,又稱會登記梁先生資料,但其狗之後沒有再回來為梁先生處理。

庭上梁先生從HSBC的CCTV、某媒直播、HKU Campus TV片段中認出自己和D6, 亦聽到自己向警察大叫「佢路過㗎咋!」及指認出當時走數的警員。

辯方主問後,休庭近一小時,主控盤問至13:00未完,下午再續,此部分後補。

🔻梁先生作供細節及影片詳情見下:
https://telegra.ph/0811TST-Day18-D6-MrLeung-11-29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審訊 [18/19]
#0811尖沙咀 #暴動 

A1: 劉(18) / A2: 郭(16)
A3: 張(16) / A4: 梁(19)
A5: 黃(19) / A6: 梁(25)
A7: 吳(27) / A8: 韋(25)
A9: 卓(23) / A10: 潘(41)

控罪:暴動 [全部被告]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指他們在2019年8月11日香港九龍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和其他人士共同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
D1 D2 #張秀群大律師;D3 #熊雪如大律師
D4 #林國輝大律師;D5 #郭憬憲大律師
D6 #陳姵妏大律師;D7 D8 #馬維騉大律師
D9 #阮偉明大律師;D10 #朱寶田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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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盤問:
主控盤問不着邊際,漫無目的,先問及梁先生詳細背景,又問及他本人出門時不穿黑衣不帶任何防具之原因,在游官介入打斷,質詢林主控「證人嘅嘢如何影響D6認知?」,又著林主控直接盤問跟D6相關事宜後,其盤問內容才稍進直路。😌

主控想要推論梁先生及D6出現在尖沙咀以及不肯離開的原因,乃想要參與發生在柏麗大道的「暴動」;另主控亦推論梁先生見到警員想要離開以及「舉手zip住靠牆走」是因為早前他們曾參與暴動。

惟梁先生回應見到警方就離開乃因「正如有人衝向我都會離開,衝過嚟就驚,驚被波及」;以及指自己「舉手zip住走」乃「怕警員衝向自己,同想表示自己同現場的人無關係」。

其餘內容同今早辯方主問無大出入,亦無特別。關於上段盤問內容。辯方律師沒有覆問。惟主控有一項資料需要向梁先生核實,但不知要等到何時~_~ 她希望能在16:30 前處理好文件。

15:00 休庭

15:41 開庭

主控有一項資料需要核實,而資料不能於今天內準備好,案件押後星期三10:30am 處理,梁先生需於當天到庭,如控方核實資料後沒有進一步盤問,則D6的案情正式結束。

D4 及D6 更改保釋條件獲批

1550休庭至12月1日早上10:30 續審

🔻梁先生詳細作供見:
https://telegra.ph/0811TST-Day18-D6-MrLeung-11-29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游德康法官 #審訊 [19/19]
#0811尖沙咀 #暴動 

A1: 劉(18) / A2: 郭(16)
A3: 張(16) / A4: 梁(19)
A5: 黃(19) / A6: 梁(25)
A7: 吳(27) / A8: 韋(25)
A9: 卓(23) / A10: 潘(41)

控罪:暴動 [全部被告]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指他們在2019年8月11日香港九龍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和其他人士共同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
D1 D2 #張秀群大律師;D3 #熊雪如大律師
D4 #林國輝大律師;D5 #郭憬憲大律師
D6 #陳姵妏大律師;D7 D8 #馬維騉大律師
D9 #阮偉明大律師;D10 #朱寶田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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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 開庭

D6案情完結
控方表示毋需盤問被告證人。辯方律師無問題。

D2案情
D2律師表示D2案情未完結,因為還有一份醫生報告。律師表示預計18日前會有報告,可在18日以口頭形式呈遞。法官表示所有文件需於12月17日下午4時呈交。

保釋條件更改
D9律師申請報到日子,控方無反對,法官批准。

案件押後至12月18日上午9:30作結案陳詞,法官表示會在2022年1月初有判決。

10:50 散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游德康法官 #審訊 [20/19]
#0811尖沙咀 #暴動 

A1: 劉(18) / A2: 郭(16)
A3: 張(16) / A4: 梁(19)
A5: 黃(19) / A6: 梁(25)
A7: 吳(27) / A8: 韋(25)
A9: 卓(23) / A10: 潘(41)

控罪:暴動 [全部被告]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指他們在2019年8月11日香港九龍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和其他人士共同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
D1 D2 #張秀群大律師;D3 #熊雪如大律師
D4 #林國輝大律師;D5 #郭憬憲大律師
D6 #陳姵妏大律師;D7 D8 #馬維騉大律師
D9 #阮偉明大律師;D10 #朱寶田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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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陳詞

【09:36開庭】

之前審訊期間提及D2會呈堂一份醫生報告,但現辯方律師指無證物呈堂,D2的辯方案情完結。

🔻控方:整體回應眾辯方陳詞
控方已交上書面陳詞及相關附件,例如警方在彌敦道南北行線作出警示的截圖;在暴動範圍黨鐵出入口情況以示在暴動範圍能自由出入。控方歸納以下辯方四點爭議:一、是否有暴動;二、各被告是否正在離開/打算離開/無法離開;三、逃匿情況;四、所持物品能否足證參與暴動。

林主控認為相關法律原則足夠證明各被告以主犯/協助身份參與暴動;在逃匿方面。她認為各被告有足夠時間離開暴動現場但仍不願離開,針對D6「湊熱鬧」的說話,林主控認為D6可以站在一旁,而不是見到警員就掉頭離開,行蹤可疑。

林主控在陳詞中列出了當日發生的暴動行為,以及警方在推動前發出過多次警告,以回應部份被告指「沒有聽到警告的說話」,她又指出有新聞報公告叫市民避免前往尖沙咀,故各被告即使誤打誤撞進入尖沙咀,但在見到激烈畫面仍不離開,故可推論他們有參與暴動的意圖。她引用PW32的警司供詞指出在7點30分推進前,現場一帶沒有封鎖線,各被告可以自由離開,又引述The Mirror HK的新聞片段指在警方推進期間,美麗華商場位置未有設立封鎖線,以回應部份被告所指「被困及無法離開現場」的說法。

🔻針對各被告案情簡述及辯方回應🔻
📍D1-2: 逃匿及裝備
🔵控方重點指出D2有鐳射筆,雖然在在化驗時不能運作,但在現場時有控方證人指出該鐳射筆曾射出紅色光束。

🟠辯方回應指出PW31警司所指4點條街沒有警員佈防封路,故現場可自由出入。但D1-2是因為現場人潮擠擁而離開有危險,所以才留在現場,跟控方所指的立論不同。又引述影片P206見畜聾衝前時,人群情況似沙土甸魚。

回應鐳射筆,沒有專家證人及證據指出其功能,光束類別及有否害,而在承認事實中惷即使換上新電池,鐳射筆也無法運作。故Pw9所指現場有紅光也不一定是D2的鐳射筆所致。

PW4 5854在證供上沒有指出在推進及跑時有見到D2, 第一眼見到D2是在彌敦道161號落樓梯級前,故他沒有見證D2逃匿至161號再跌低。

📍D3:背包
🔵雖然辯方指他當時想搵律師而作出不自認的作供,但控方引述PW證供,當時警員走開了為被告人找背包,當回來時D3已招認背包是自己。

🟠 先回應背包部份,辯方指出D3在現場沒有被警誡(PW14,17同意),在此時查問背包是不公平。亦指控方在陳詞上沒有回應關於背包中的物品,Pw14在現場不能確認其撿獲背包是否扯下來的一個,撿拾背包的PW17不知背包留在現場多久及有否被干擾。而警方在現場也沒有初步確認D3的背包及其物品。D3被捕時地面好多雜物,PW14、17同時不知遺落背包在現場時所發生的事。

其次,辯方指出演繹是雙向,無證據指D3在現場何時出入及逗留多久,以及其角色及行為。

📍D4: 有畜聾推跌被告?
🔵控方指此說法在各片段中見不到,乃是自己逃匿時自行跌低。

🟠 辯方採納剛才D3代表律師雙向演繹的說法。另外,關於 Fight 的議題。PW38在庭上才指被告有 fight 但此部份在開案陳詞時沒有講,辯方指這似是為加重指控D4行為嚴重性。另外辯方回應D4在現場沒有掙扎,從片段可見是在地上大聲哭。

📍D5: 拘捕警員為何人?
🔵控方指Pw12是拘捕警員,另外指出另一爭議是其背包是否屬於D5. 控方指在未拘捕時D5已承認背囊是自己的,同被捕後的說法不一。同時在5-10米範圍內沒有其他背包。

🟠 不回應拘捕警員議題,因在書面陳詞提及,現僅回應「緘默權」,雖控指出D5未被警誡故談不上有緘默權,辯方回應指D5有推開及示意前面的物品,同有歎氣動作,所以警方在D5面前點算物品時,D5有作出反對的表示。另外PW12承認是以警棍指住物品同D5對話,故D5害怕及不作回應是可理解,故控方所指「被告在被捕前不作回應」的說法是無中生有及顛倒了緘默權的認知,不應給予證據價值。

📍D6: DW1 哥哥說法不盡不實
🔵控方指出他們到了尖沙咀見到混亂情況時,本可以沿海皮往k11離開,但他們卻前往暴動現場;另外他們在匯豐時若見到警員可以站在一邊而不是掉頭走,以及推跌其他途人。

🟠 先指出控方結案陳詞錯誤之處,不述。辯方主要指出D6案情同他人出入,所以想簡短陳詞:
暴動性質
D6在20:18被截停,20:26分被拘捕,其位置跟其他同案及警署很遠,至少隔了幾條街約有550米。故辯方質疑其暴動範圍。D6接受及同意在18-19:30在尖沙咀警署外有暴動,但他認知在19:30後前寫的暴動應該已經完結,辯方指之後的人群聚集不能跟前一堆的聚集是相同的示威。同時,在海傍道的聚集是在20:02已完,亦沒有PW及片段支持20:02後有暴動發生,故辯方質疑其指控D6參與的暴動是甚麼時段,辯方反問「若7點的暴動已完,那被告如何在8點參與一個7點已完的暴動?」同樣,當晚在Giordano外只拉了D6, 若有暴動及聚集發生,為何只拘捕D6一人。此案其他被告被指控的暴動範圍是在警署外,其性質同D6不同。

回應控方指哥哥證供的不合理
20:02至20:15時柏麗大道已有人自由出入,香港市民有出入不同地方的自由。同樣二人衣著光彩(鮮藍及泥黃色),是不能隱藏身份。
🔵控方回應:根據終審法院的判詞,暴動冷卻不代表暴動完結。)

📍D7-8 : 警員作供/觀察出錯?
🔵控方回應指警員作供互相呼應,而PW22本人自己指出是拘捕D8警員。

🟠辯方指出控方陳詞部份項目有小錯漏,主要是其所指的暴動範圍及時間同審訊時所指不同。辯方對暴動的立場是發生在警署外柏麗大道的行人路上,並不是如控方所指延伸至南行線及美麗華商場。另外,辯方指出其暴動的時間應延19:36時,當時有大型鐵架倒在地上,其後再沒有暴力事件。而19:38時警方開始推動,遠處可能有光束射來但僅是挑撥性行為,而未達至破壞公眾安寧程度。

關於D8的三位拘捕警員及D7的警員供詞,辯方指控方沒有回應或解釋警員之間作供的分歧。


📍D9: 逃匿及警員證供
🟠 控方在庭上沒有口頭補充,而辯方先回應控方結案陳詞中錯漏之處。例如女警見到D9的時間不同,而游官厘清當時女警的說法僅是「在19:35時推進,至美麗華時才見到D9」,反質疑是辯方誤解其意思。另外,辯方指出女警見不到D9被捕前是由南向北或北向南跑。

第三,關於護目鏡是否屬於D9. 辯方指出 PW28在書面及庭上作供都沒有指出是否有見到D9有護目鏡,辯方反指由女警制服了D9及在其旁邊等待數分鐘時,理應有足夠時間觀察,而且警員能見到D9有豬咀,但見不到護目鏡則可疑。此外,辯方指出D9的手套是在背包中搜到出來,而不是如控方所述般在戴在手上。

📍D10
🔵PW25 證供沒有出錯,其由截停到調查位置沒有移動過。另外控方指片段中黃色帽是D10本人,而控方按Mirror HK live 的片段所示他是有逃匿表現。

🟠回應控方陳詞中所指,有新聞公告叫大家不要去尖沙咀,但辯指公告僅通知市民尖沙咀警署暫停服務。辯方指即使控方邀請法庭不理會PW25證供,可以借美麗華CCTV片段證明D10有逃跑,辯方回應指出PW25或其他證人沒有從該些片段認出被告。而片中被指是戴著黃帽及逃跑的D10, 未必是D10本身,即使法庭信納該人士是D10, 但其逃跑表現也不過是按警方的現場呼籲。

【11:20 完庭】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22日(六)09:30於區域法院裁決,屆時預留時間求情。期間批准各被告無須前往警署報到,其他擔保條件不變。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游德康法官 #裁決
#0811尖沙咀 #暴動 

👩🏻A1: 劉(18) / 🙍🏻‍♂️A2: 郭(16)
🙍🏻‍♂️A3: 張(16) / 👩🏻A4: 梁(19)
🙍🏻‍♂️A5: 黃(19) / 🙍🏻‍♂️A6: 梁(25)
🙍🏻‍♂️A7: 吳(27) / 👩🏻A8: 韋(25)
👩🏻A9: 卓(23) / 👩🏻A10: 潘(41)

控罪:暴動 [全部被告]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指他們在2019年8月11日香港九龍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和其他人士共同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
D1 D2 #張秀群大律師;D3 #熊雪如大律師
D4 #林國輝大律師;D5 #郭憬憲大律師
D6 #陳姵妏大律師;D7 D8 #馬維騉大律師
D9 #阮偉明大律師;D10 #朱寶田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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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結果速報
🔴A1-5, A7-10 罪名成立‼️
🟢A6 罪名不成立
(審訊期間僅A6有辯方證人出庭作供,詳情按【】)

*庭上未有宣讀裁決原因,需靜待司法機關上載裁決理由書。

從各律師求情陳詞歸納裁決理由,法官裁定現場確實發生暴動,而各被告在有充足時間及未封鎖的環境下,皆沒有從現場離開,配以他們的黑衣打扮,故法官相信他們有意以逗留在現場作鼓勵及參與。另外部分被告以「急救員」身分為現場市民提供醫療服務,所以也是有份參與暴動。

唯一罪名不成立的被告,法庭相信他有理由在暴動發生時間,並非身處案發現場。


📌#求情 陳詞
👩🏻A1 劉小姐:
現年21歲,父母今天到庭支持。辯方所呈交的文件有其他長輩及上司寫的求情信,有一封海外大學在2020年發出入學電郵,但基於擔保條件,劉小姐未能前往。辯方指從所有文件可見劉小姐一向努力不懈,為未來籌劃自己。


🙍🏻‍♂️A2 郭先生:
現年23歲,文件中有其他長輩及上司寫的求情信,家人今天都到庭支持。郭先生有上進心,努力工作。畢業後只任職同一工程公司,故有兩位高級職員撰寫詳細的求情信,顯示他勤奮工作,亦能在工作期間完成學位課程。官回應指可見A2也是有能力的人。

就案情上,辯方指雖然郭先生被捕時身上有鐳射筆,但希望法庭接納郭先生因職責所需要到地盤巡視及使用鐳視筆,所以才有帶在身上。就角色而言,兩位被告都沒有行為攻擊他人,也沒有帶領他人及預謀計劃參與本案,所以希望輕判。

辯方望能為兩位被告索取背景,及為A2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A3 張先生:
現年19歲,辯方望為張先生索取3C報告,到時可以再作求情。官回應指,在本案中看不到有其他判刑的考慮,即使他清楚知道可以為年輕人判處3C.

辯方交上兩封各由被告及其家人寫的求情信,皆指出張先生有禮及有孝心,勤力讀書。辯方指案件上沒有證據顯示張先生有預謀參與,他僅在警方推進時間前到場及逗留,但不知他逗留及參與多久,他沒有親身使用暴力,身上的衣飾都只是防護性衣物。


👩🏻A4 梁小姐:
現年22歲,2019年時僅19歲。案件上梁小姐僅因逗留在現場,但她沒有實際行動及說話參與現場的暴力行為,故望以較低量刑起點平衡梁小姐的年輕

辯方指梁小姐是很友善的人,此事不符合性情。


🙍🏻‍♂️A5 黃先生:
在案情上,黃先生背包中的只有防具,即使有逃跑但被警方推跌在地也沒有掙扎,無攻擊警察的層面,僅因衣著鼓勵現場人士,壯大聲勢。

黃先生有一封親自撰等的求情信,今庭上讀出尾二兩段:
👉香港正在經歷重大事件,作為香港人,有自己的想法,亦會希望切身關注香港改變,在社會運動中堅持表達,這是他在童軍時學到的恪言:遵守紀律下關注未來。希望法官明白,我的關注、行為,是在規條及紀律下進行。」

故辯方由此指黃先生不是一個暴力支持者,即使衣飾被裁定壯大聲勢,但一定不是鼓勵暴力。由於事件出發點僅是一刻的社會氣氛,故望以4年監禁作量刑起點。


🙍🏻‍♂️A7 吳先生:
現年23歲,是一位補習社老師及經營者,庭上沒有求情文件呈上。就案情上,吳先生僅因為逗留現場及壯大聲勢而被裁定罪成。沒有證據顯示他是長時間參與,而最暴力的場面僅在19:30前有人向警署投擲汽油彈,辯方指吳先生當時正身處在美麗華,故不知道現場的嚴重性。辯方律師又引述黃之鋒一例,指判刑上考慮個別人士的舉動。故望輕判。

👉辯方又指要考慮到他們的出發點,此案參與集結的人士沒有刑事紀錄,他們有大學生、有正當職業人士,一如前一位被告黃先生所指,他們集結原因僅是為了改變香港。


👩🏻A8 韋小姐:
就案情上,韋小姐僅因為逗留現場及壯大聲勢,以及為他人提供急救而被裁定罪成。辯方指,以提供急救醫療方式參與「暴動」理應有別於僅逗留現場,因為救護此屬美事。

現年27歲,大學畢業,現任職一學校老師,大學同學、老師及舍監皆願意為韋小姐撰寫求情信,但今以簡短陳詞取代。


👩🏻A9 卓小姐:
現年25歲,2019年傳播系畢業,今在一電視台任職主播,同家人同住。

在扣減上,辯方望法庭考慮較低的參與度及角色而用較低的量刑起點。卓小姐在被警方截停時,暴力行為已停止故無證據顯示她有直接參與。

辯方指事發時在2019年8月,是抗爭的初期,會吸收很多不同市民到場支持、觀察、好奇,因為是前所未聞的事件。在2019年的8月,沒有人知道原來身穿黑衣在現場逗留,亦被當成參與暴動,直至今日頒下眾多案例,大眾才有所認知,故望輕判。


👩🏻A10 潘女士:
就案情上,潘女士僅因為逗留現場及壯大聲勢,以及為他人提供急救而被裁定罪成。辯方指潘女士是低程度的參與,沒有直接證據顯示有使用暴力或向警方作出挑釁,在她被捕時,激烈的行動已告一段落。提供急救也不是鼓勵暴力的行為。

辯方取採前一位學友所言,在抗爭初期,有多市民不知身穿黑色會招來此等嚴重後果。

潘女士在單親家庭長大,在2008年時跟前夫離婚,現時依賴綜援維生,要獨力照顧三位子女。辯方望法庭考慮潘女士的二女有情緒病、細仔仍在求學,家庭環境不容易,在量刑上從輕,避免對她的家庭有壓毀性影響。


👨🏻‍⚖️官考慮到刑期一向都長,故下一庭日期定在3月也不會有不公平問題。故本案押後至3月5日早上09:30 再作判刑,期間僅為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

(按:官最後批准在法官離席後,各被告可以留在犯人欄數分鐘,方便給予指引,同望多幾眼🥲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08銅鑼灣 #裁決

D1: 吳(18)
D2: 胡(22)
D3: 梁(20)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附近的公眾地方沒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D1]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2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D2]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罐噴漆。[D2]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D3]

控方代表:#熊健民大律師
D1代表:#阮偉明大律師
D2代表:#李煒鍵大律師
D3代表:未知名稱

—————————————-

📌裁決速報:
D1 吳 控罪 (1)罪名成立‼️
D2胡 控罪 (2)(3)罪名成立‼️
D3梁 控罪 (4)罪名成立‼️

📌簡短理由
辯方主要爭議證物及個別控方證人可信性。法庭認為七名警員證人可信可靠,盤問下沒有動搖,裁判官並逐一駁回辯方指出疑點如:
1)RN編號不符
接受警員解釋大型拘捕初時初用master no. 其後分派小隊再給案件開編號
2)遺失檢取物品
髪夾及鹽水包細小,接納可能退回沒有紀錄低,當日大型拘捕多證物處理,遺失亦不出奇,而且不是重點證物不影響本案控罪
3)沒有保存手寫證物紀錄之紙
DPC8259 接收有用白紙寫下,事後丟掉相信是個人習慣,不影響可信性

-簡而言之法庭認為證物鏈連貫,完整,沒有受不法干擾

而且裁判官以3人身上其他物品(口罩,護目鏡,過濾器,縮骨遮,頭盔等)吻合示威作破壞人士作作不可抗拒推論3人管有雷射筆,及噴漆(D2)是有意圖傷人或作損毀他人財物。

案件押後至2022年3月3日 1430在同一法庭作判刑及求情,法庭為三人索取背景報告、勞教中心報告,另為D1取更生中心報告🔴期間各人需要還押。

🔸直播員按:本案在一年前作審前覆核到今日裁決歷時差唔多一年,審訊時發現證物警員處理混亂,甚至有檢取證物如D2身上搜到之髮夾及鹽水不見了,裁判官也發現同意檢控書上檔案編號同證物黃色label不符需作特別事項或重召證人,之後又要等待上訴庭同類案件上訴結果一再拖拉,對3位被告日常生活造成莫大影響。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08銅鑼灣 #判刑
#庭外消息

D1: 吳(18)
D2: 胡(22)
D3: 梁(20) (🔴3人已還押16日)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附近的公眾地方沒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D1]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2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D2]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罐噴漆。[D2]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D3]

控方代表:#熊健民大律師
D1代表:#阮偉明大律師
D2代表:#李煒鍵大律師
D3代表:未知名稱

—————————————-

📌判刑速報:
D1 吳 更生中心
D2胡 9個月即時監禁
D3梁 6個月即時監禁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游德康法官 #判刑
#0811尖沙咀 #暴動 

👩🏻A1: 劉(18) / 🙍🏻‍♂️A2: 郭(21)
🙍🏻‍♂️A3: 張(16) / 👩🏻A4: 梁(19)
🙍🏻‍♂️A5: 黃(19) / 🙍🏻‍♂️A7: 吳(27)
👩🏻A8: 韋(25) / 👩🏻A9: 卓(23)
👩🏻A10: 潘(41)

控罪:暴動 [全部被告]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指他們在2019年8月11日香港九龍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和其他人士共同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
D1 D2 #張秀群大律師;D3 #熊雪如大律師
D4 #林國輝大律師;D5 #郭憬憲大律師
D6 #陳姵妏大律師;D7 D8 #馬維騉大律師
D9 #阮偉明大律師;D10 #朱寶田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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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結果
本案量刑起點為即時監禁三年九個月,部份被告獲減刑三個月。A4-5、A9判處監禁三年九個月;A1、A3、A7-8、A10 獲扣減後判處監禁三年六個月。


📌 判刑理由
游官裁定各被告有意圖下在現場鼓勵他人的方式參與本案,雖然各人無證據直接使用暴力、有預謀參與或號召煽動他人,僅因打扮裝備而肯定他們的意圖。

游官指本案因有示威者向警署投入汽油彈,差點中了警員Y,所有該區警員在下午四時回到警署守衛,因撤回街上的巡邏警員,故在四至七時間街上沒有巡邏警員,已對公眾安全大為影響。同時,游官指示威者向警方投擲雜物及汽油彈,已是超過表達訴求的手法,是挑戰警方執法及香港法治,故以警署作目標是本案嚴重之處,故游官判定本案各人量刑起點為三年九個月。

游官指A1劉小姐被捕後仍修讀不同課程並以所學到的技能服務社會,有救急扶危的精神,因而減三個月。而A3 張先生因案件壓力下而休學,游官僅因他案發時16歲而減三個月。游官形容A7 吳先生過去對有需要人士的幫助,減刑三個月。

游官形容 A8 韋女士是唯一一位被告管有4包索帶,但因她在被捕很仍努力工作及進修,游官考慮被定罪後韋女士無法重執教鞭,故減刑三個月。

游官同情A10 潘女士的遭遇,及同情為其孩子的打擊,但官指潘女士「換上裝扮及背上背囊的裝備,踏出家門一刻,必然知悉有被捕及受傷的可能性,不可能忘記自己對三個孩子的重要性,她可以遇見對家中孩子的影響,但依家才提出自己被監禁而影響孩子的求情理由,令人難以信服」,但游官仍因其背景不容易而減刑三個月。

A4 梁小姐及A5 黃先生因辯方的求情不足以令游官減刑,故沒有扣減,雖然游官接受A9卓小姐各求情信中他人的看法,但指當中沒有背景報告以外的減刑因素。上述三位被告各判處三年九個月即時監禁。


📌 進一步求情陳詞
A1 劉小姐今早交上有三封新的求情文件;A9 卓小姐今早交上有兩封由同事所寫的求情文件,內容均指她工作表現良好;A10 潘女士呈交新的手寫信件,游官今早已閱畢。剩下被告則沒有進一步陳詞。


📌 案件處理
A2 所屬的倉有還押人士感染,是日不能出席,其判刑會押後處理。雖然控方反對分拆判刑,理由指擔心影響日後上訴的時間管理。但游官指下次上庭是一個月後,應該影響不大。


🔴A2的判刑押後至4月12號的09:30 同庭處理。期間仍需還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