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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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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莫子聰裁判官 #續審 [4/2] Part 1
👤陸(24) #1013黃大仙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黃大仙港鐵站E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黃大仙港鐵站E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而管有1包膠索帶,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第1天審訊的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050

*第2天聆訊因控方大律師不適而沒有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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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W1被告作供:

個人背景:

被告指自己沒有案底。被告指在2019年10月,他正從事見習工程師,但在案發當天並不需要上班。被告指他有時會在星期六、日到叔叔家探訪叔叔和嫲嫲。

(在盤問下,被告指:一,自己關心社事,知道由2019年6月起至10月13日期間的反修例事件;二,同意他知道有人會堵路和破壞公物,但不知道有「和你shop」的活動和每個星期都有不同遊行示威,然而他知道有機會星期日有遊行示威;三,同意在WhatsApp中,他的朋友會分享訊息,但與反修例事件相無關;四,自己在案發時沒有使用Telegram,也沒有看報紙的習慣;五,他認為警察是服務市民的部隊,他們只是做自己工作,故持中立看法,亦沒有因市民謾罵而討厭警察。在他少時,亦知道有需要時可以找警察,例如家中被「爆格」,此外有罪案發生時亦可以找警察;六,在案發前,他知道有警察被市民襲擊的事情(雖然他不是從傳媒的頭條中得知),他自己認為有任何人被襲擊都是不對和不理想,以及被襲者亦不應受襲擊。此外,他亦聽聞有警察打示威者甚至強姦女示威者(雖然他不是從傳媒的頭條中得知),他對這些事抱著懷疑態度;七,在案發前,他從新聞中知道「爆眼女」一事,亦聽聞是因有紀律部隊發射子彈所致。至於其後在2019年8月13日在機場的活動,他對此事已不記得,但見過「掩左眼」的行動。他亦知道有不少人說這是警察所做的,但沒有因此而仇視警察。)

案發當天:

被告指在案發當天,當警員截查他時是曾問他的姓名和住址、以及他要前往那裡。被告指當時有就每方面如實作答,並指出他正前往黃大仙中心北館。事實上,他在案發當天打算在黃大仙中心北館吃完下午茶後,前往叔叔家搬運傢俬和收納電線。

(在盤問下,被告指:一,在2019年10月13日,他看不到黃大仙有遊行示威、遊行人士和警員,但同意黃大仙站的牆壁上被噴上的字眼是帶政治意味;二,叔叔在2019年10月8日晚上希望他可以在10月13日上後者家搬運傢俬和收納電線;三,他沒有搜尋有關10月13日有沒有遊行示威,但若知道有遊行示威,他不會前往叔叔家;若知道有人堵路,他會選擇從其他道路前往叔叔家。)

被告指在搜查期間,警員曾檢視其在他的左前褲袋中搜查出的卡套。被告指這卡套內有不同的證件。至於黑色背包,被告指這背包內有雷射筆、雨傘、衣服(寫著你夠膽玩先至最失敗)、索帶和4個口罩。至於右前褲袋,被告指褲袋內有1包紙巾和卡套,內有八達通等卡片。至於右後褲袋,被告指內有手機。

(在盤問下,被告指他沒有留意他被警員搜出的物品被放在那裡。雖然他知道PW3旁有警員,但沒有留意交收程序,因為他的注意力放在PW3身上。此外,他沒有留意當時他身邊有沒有旁觀人士。)

被告指警員有問他雷射筆的用途,但他當時沒有回應(他指從電視劇得知可保持緘默),因為怕會說錯東西,他指當時沒有傷人眼晴的意圖。此外,被告指他曾向警員透露自己是位見習工程師。

(在盤問下,被告指:一,自己不知道有關警誡和拘捕的程序;二,他被多名凶神惡煞的警員圍著和大聲喝,故感到害怕,加上就雷射筆方面有太多話要說,故不敢說太多;三,即使當時不害怕警察,他也不會回答警員的用途,因為保持緘默是他的權利,但不是因為他打算用雷射筆作非法用途;四在案發前不知道在社會運動其間,有人向警察的眼睛照射雷射光。)

有關雷射筆,被告指在2019年10月11日下班時,他將雷射筆放在黑色背包內,因為他認為這雷射筆可以協助他在10月14日向機電工程署匯報時使用(詳見下文),不是傷害他人的眼睛;有關雨傘,被告指他會將這放在黑色背包,避免天氣有變時沒有雨傘使用,這是因為他會作有室外實地考察,例如在天台視察入氣喉;有關索帶,被告指是全新未開封,應該由家人購買並放在家中,他從家中工具箱取出的目的是用這收納叔叔家中的電線,不是損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有關衣服,他指這是宿舍迎新營的衣服,打算在搬運家俬後替換;有關替換口罩,他指這是為在叔叔家中的叔叔嫲嫲準備,避免他們在因搬運傢俬時吸入太多塵埃。另外,他當時有戴上口罩,並有多1個口罩替換。至於為何會帶涉案黑色背包出街,被告指他一直用這背包出街;至於為何不取出雷射筆,被告指他怕自己粗心,忘記將雷射筆放回背包內。

(在盤問下,被告指:一,他同意未有在被警方釋放後馬上準備有關叔叔家的傢俬的搬運前和搬運後的位置。他指這是因為他未有想到控方會控告他管有索帶;二,自己沒有想過叫叔叔準備索帶,亦不知道有人會用索帶索起鐵欄堵路;三,知道有人在2019年8月號召市民罷工,但他自己沒有參與,過往自己亦曾因有人罷工影響上班(例如巴士因有人堵路而不能前行);四,他同意他看到有人拆起鐵欄後的景象,亦同意社會事件影響民生;五,叔叔是知道他的家中有索帶,故著他帶索帶(被告認為若叔叔家中有索帶,不會著他帶索帶)前往叔叔家,因為叔叔曾到他家中修理櫃門;六,自己不知道叔叔家有多大塵,因為塵多數在傢俬底下;七,已不記得案發當天有沒有下雨。)

被告指當他被警方拘留期間,公司前輩曾用電話致電他。

雷射筆的用途1 — 視察:

有關涉案雷射筆,被告指自己在2019年9月在深水埗購買,這是因為公司前輩在2019年9月時對他說準備實地考察時要有「四寶」,即雷射筆、相機、拉尺和小型電筒。被告指在當中,公司前輩指手機可以充當相機,後兩者公司會提供,但雷射筆則要自備,這是因為公司前輩指他經常借雷射筆給人,但通常最後都弄不見了。

被告指他在工作時會用到雷射筆,例如他會在機房使用雷射筆,這是因為機房的樓底高,達4至6米,然而通常天花有不同設施和裝置,例如電燈、水管、風喉和消防花灑,可謂錯綜複雜。因此,他會用雷射筆令同事能了解他指出的裝置,和協助確認他指出的裝置與圖紙的內容一致。

(在盤問下,被告指:一,他認為雷射筆的用途是指著物品,和使人聚焦某物品;二,在讀書時期,他曾見過講師在堂上使用雷射筆,但他沒有實地考察的經驗,亦不知道實地考察時需要「四寶」;三,他到深水埗購買雷射筆是因為通常五金物品可在深水埗找到,但不知道有人會用雷射筆照向他人的眼睛,而他自己則不會這樣做,亦不知道用雷射筆射人眼晴會否對人帶來傷害。他在案發後才認知雷射筆可能會對人的脆弱位置如眼晴和手造成傷害,例如痛等,這是因為PW3對他說雷射筆可能是攻擊性武器和詢問他管有雷射筆的原因;四,他曾把雷射筆放在公司鎖櫃;五,公司前輩並沒有叫佢買甚麼級別的雷射筆,事實上他自己亦不知道雷射筆是有分級。此外,當他在2019年8月購買雷射筆時,沒有人過問他購買的用途。)

辯方呈上證物 — 電郵。這可以顯示有酒店業主希望被告的公司到他們的酒店機房視察。被告指他們確有在9月24日到達酒店視察酒店冷卻水管的系統,協助酒店找出冷卻水管問題所在。

辯方呈上證物 — 由被告拍攝的照片。被告指這可顯示他在上文提及的視察工作的情況,例如上文提及酒店機房的天花上的水管可說是「繞纏」*,因此若他用雷射筆指著水管,可令同事了解他在說什麼。辯方有特別指出,當時有參與這視察工作的人包括被告,和上文提及的公司前輩。

*這是被告的形容

雷射筆的用途2 — 簡報:

被告指他會在面對面向客戶和上司匯報工作時會使用雷射筆指著PowerPoint的內容,協助客戶和上司知道他說到那裡。事實上,他本身在2019年10月14日要到機電工程署報告有關「巴士站電腦模擬系統」進度(辯方呈上電郵證物以證實這匯報的存在),這是為何他在2019年10月11日將雷射筆放在自己的黑色背包,可是,由於他在10月13日被捕,這匯報因而押後。

被告指他不用「滑鼠」代替雷射筆是因為可以予不同人作出評價。

(在盤問下,被告指:一,他不是主要向機電工程署匯報的人(主講者是他的上司),亦不知道他的上司會否自己準備雷射筆,但由於他認為自己可能在匯報有補充,例如有關「巴士站電腦模擬系統」的實地考察(詳見下文),加上他不想在匯報時將雷射筆遞來遞去,所以他自己會自備雷射筆;二,他同意自己不需要在叔叔家使用雷射筆;三,由於雷射筆體積太小(長約10厘米),加上自己粗心,故他即使將雷射筆放在他常用的水樽旁,他不一定會記得取走雷射筆;四,他同意在案發當時,他可以將雷射筆放在自己左前褲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莫子聰裁判官 #續審 [4/2] Part 2
👤陸(24) #1013黃大仙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黃大仙港鐵站E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黃大仙港鐵站E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而管有1包膠索帶,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第1天審訊的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050

*第2天聆訊因控方大律師不適而沒有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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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W1被告作供:(續)

口罩:

被告指在2019年9月26日,他因上文提及「巴士站電腦模擬系統」計畫,要做實地交通流量視察,亦曾就這視察拍攝照片(辯方呈上電郵證物以證實這實地視察的存在)。被告指他在這日有戴上口罩,因為他有暗瘡的問題(辯方亦呈上照片證物,指被告直到2019年10月7日都仍有暗瘡問題),戴上口罩可提升自己的自信。被告指他在這日有帶備雷射筆和雨傘,這是因為他每次在地盤視察都會帶備「四寶」。

(在盤問下,被告指:一,他在2019年9月起因暗瘡問題而戴上口罩;二,他不知道社運人士會戴上口罩,但曾在油尖旺見過蒙面人士打破東西(被告認為蒙面人士不等於社運人士),可是他已不記得這些人的衣服。他指在這時,害怕有東西真的會被蒙面人士破壞;三,他不知道當時社會氣氛是針對警察,和有人曾破壞警察宿舍;四,他知道「721」和「831」事件,但不知道有新屋嶺事件,和有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提出彈劾和要求警方交代詳情;五,他見過報紙有相片指警方使用過度武力;六,他不見有示威者戴上V煞面具和防毒面具,只見到他們戴上口罩。在他自己而言,戴口罩不是犯法和會令自己感到邪惡(即會做暴力行為的人);七,因朋友了解他暗嗆的情況,故他敢於除罩與他朋友合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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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W2胡先生作供:

與被告的關係:

胡先生是被告其中一位上司。他指出自己不會因此而篇作故事。此外,他與被告只是工作上的關係,他不知道被告的政治意念、有沒有參與社會運動和犯法,被告本人也沒有向他表達自己的政治觀感。

被告的工作1 – 酒店視察:

他指自己沒有參與這工作,這是由DW3跟進(輔以2019年9月20日電郵)。

被告的工作2 – 機電處匯報:

他指出原本匯報在2019年10月14日10:00開始,而他本來約了被告在09:30時在機電處附近集合,可是由於被告沒有出現(事實上因已被捕),他亦曾致電被告詢問情況但不果,所以他向機電處建議延遲會議,這是因為被告在這匯報擔任重要角色,因為他可以講解「巴士站電腦模擬系統」的考察實況(他沒有參與這考察) (輔以2019年9月30日、10月3日和10月14日的電郵),並通知被告不用出席匯報。後來,他從上司電郵得知被告因家事要請了3天年假(輔以WhatsApp通話)。他指出當時有人有時因社會事件如「大三罷」引起的交通問題而不能上班,但不知道當時被告沒有出席匯報的原因。直到被告找他做證人前,他是以為被告沒有出席匯報是因家事(沒有確認詳情),亦不知道他在2019年10月13日被捕。

就他個人而言,他打算在匯報時使用PowerPoint和使用錄影帶以展示「巴士站電腦模擬系統」的考察實況,因此他會帶備電腦、雷射筆(協調指出一些數據和考察情況)和紙本版本PowerPoint(以派予聽者),但若有同事需要時,他願意借出。就被告而言,他認為被告會在匯報時用到雷射筆,因為可以協助指出車輛的狀況和位置等。

他指自己沒有在2019年10月11日向被告指自己會在2019年10月14日自備雷射筆。

雷射筆和雨傘:

關於雷射筆,他指雖然公司沒有提供雷射筆,但多數會願意出錢協助。此外,他沒有向被告解釋雷射筆的用途,亦沒有教被告如何購買和保管雷射筆。還有,即使他用了雷射筆10年,他在2019年時仍不知道雷射筆有分等級;關於雨傘,他指自己會隨時帶在身上,怕忽然落雨,再者雨傘(「縮骨遮」)的體積小。

公司的運作:

他指公司應該沒有著員工不得參與社會運動,至少他自己沒有留意到。他自己本人亦沒有著下屬不得參與社會運動。關於家事,公司通常會酌情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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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W3溫先生作供:

與被告的關係:

溫先生是被告其中一位上司。他指出自己不會因此而篇作故事。他寫了一份文件是關於他對被告的看法,他認為被告在工作上*勤力、可信賴、盡責和做事認真。與此同時,他亦指出被告有時候不討好上級,因為他會查根究底(除非是很高級的人),例如若上司的指示與被告的知識的有出入,被告會表達質疑(但不會據理力爭),因此上級要費時向他解釋情況。此外,他在2021年8月/9月時知道被告牽涉本案,因為被告主動對他說自己的情況,並希望他可以分派多點人手協助其管理一個酒店工程。

*強調後加

他指自己平時可能會不經意分享自己就社會事件的看法,但他不知道被告的政治立場,亦不知道他在2019年10月13日被捕。在一般情況下,他不會過問下屬的家庭情況,亦不會與下屬討論社會事件(不過可能會與同級的同事提及)。事實上,公司通常就社會事件上的話題避之則吉。

他不知道被告在2019年10月13日管有雷射筆的目的。

被告的工作1 – 酒店視察:

他指被告有參與這視察。(輔以2019年9月20日電郵和酒店機房照片)。就他而言,實地考察通常會使用雷射筆,因為會有不同設施和管道在天花上,所以使用雷射筆可以方便他們與聽者溝通。在實地考察和會議前,他會叫下屬準備「四寶」,避免出洋相,而自己則不會準備。

在2019年9月17日,他有叫被告準備「四寶」。他指公司不會準備雷射筆,但有渠道讓員工申索雷射筆的金錢。他認為被告在這視察時有使用雷射筆,因為該酒店機房暗,要有雷射筆或電筒的協助。

被告的工作2 – 機電處匯報:

他指這匯報由DW2處理。他不知道被告請了3日假。事實上,公司也不會要求員工要報到。

雷射筆和雨傘:

關於雷射筆,他認為他的下屬會懂得用雷射筆。就他而言,他直到審訊時才知道雷射筆有分級;關於雨傘,他指自己會隨時帶在身上,這是他的習慣,亦怕會忽然下雨。

-辯方案情完畢-

*上述內容非全部的辯方案情,只是較重點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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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將案件至2022年11月18日14:30作結案陳詞。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1/6]
👥黎,林,羅(25-36) #1111旺角

控罪1:非法集結
三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花園街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林(35)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花園街一帶,保管或控制1個打火機、1塊布和1個含有主要為環己烷和甲基環己烷的有機混合物,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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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的聆訊進度就是處理好PW1督察董俊輝的作供(與拘捕D2林(35)相關),以及觀看呈堂片段。

明天將會傳召PW2。控方亦告知法庭PW3已從肺炎康復,PW3的證供會與D3羅(25)相關。

明天09:30續審。關於保釋條件,法庭批准被告們在審訊期間豁免報到。

💛感謝報料💛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莫子聰裁判官 #續審 [2/6]
👥黎,林,羅(25-36) #1111旺角

控罪1:非法集結
三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花園街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林(35)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花園街一帶,保管或控制1個打火機、1塊布和1個含有主要為環己烷和甲基環己烷的有機混合物,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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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的聆訊進度就是處理好至少兩位警員的作供,其中一位是警員9942,其他則身份不詳(與拘捕D1黎(36)相關)。

明天09:30續審,屆時會開始D3羅(25)的案情。據控方大律師所說,控方只餘下2名證人須要傳召。

*警員9942曾在1020旺角案中作供。此外,根據警員9942的證供,警員18423陳文道亦牽涉D1的案情,而警員18423亦曾在1020旺角案中作供。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66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671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莫子聰裁判官 #續審 [3/6]
👥黎,林,羅(25-36) #1111旺角

控罪1:非法集結
三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花園街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林(35)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花園街一帶,保管或控制1個打火機、1塊布和1個含有主要為環己烷和甲基環己烷的有機混合物,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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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之前內容從缺,歡迎報料補充)

📌PC16204 (拘捕D3警員)完成作供

📌DPC10125 (接手處理D3警員)完成作供

-控方案情完結-

辯方無中段陳詞,法庭裁定各被告表證成立,需要答辯‼️ 辯方需時索取指示。

🔸各被告傳召證供意向
D1選擇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2選擇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3選擇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14:40 D2開始作供,接受辯方律師主問(未完)

16:00 今天審訊完畢,案件押後至明天續審

(*直播員按:這三天審訊每天連親友不夠五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莫子聰裁判官 #續審 [4/6]
👥黎,林,羅(25-36) #1111旺角

控罪1:非法集結
三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花園街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林(35)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花園街一帶,保管或控制1個打火機、1塊布和1個含有主要為環己烷和甲基環己烷的有機混合物,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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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 開庭

📌D2繼續作供

11:35 D2作供完畢

-辯方案情完結-

📌結案陳詞
控方需於11月2日12:00或之前提交書面陳詞到法庭,辯方則於同日16:00或之前提交書面陳詞到法庭。

11:45 完庭

案件押後至11月3日09:30同庭進行口頭補充結案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莫子聰裁判官
#1013黃大仙 #裁決

陸(24)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黃大仙港鐵站E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黃大仙港鐵站E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而管有1包膠索帶,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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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部分內容
part 1
part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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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回應辯方陳詞
關於辯方提出的英國案例
控方認為案情不同,該案是關於電腦軟件,判詞提及,及物與不及物,與本案無關。

控方呈上案例 HCMA26/2021 胡xx,控罪為非法集結及管有。

陳慶偉法官指出第二控罪中的檢控基礎是否需要實質指出損壞何種財產,但法例是指出有否「意圖」。案例中被告沒有爭議管有白電油,只是爭議有否意圖。

本案同樣法庭只需要考慮被告有否「意圖」去損壞財產,而非考慮損壞哪種財產。即使法庭相信欄杆不會因此而損毀,但其會否可以用在人身上呢?控方沒有只限於索埋欄杆。

辯方指出終審法院已討論,限制人身自由亦非本項控罪,而且人必然非「物件」。莫官同意。

控方又舉例索帶如何破壞物件,例如:夾硬嘅可能會令啲油甩左。

控方強調重點是法庭是否接納其有否合理辯解管有該物品。

關於行駛緘默權,當時被告可以打電話給辯方證人向警員說出管有用途,其緘默權並無損。但控方認為隔了這麼久才說,是編作出來,用以脫罪。

辯方回應:
辯方已在書面陳詞回應。控方案例的是白電油,與本案有明確分別。白電油的破壞可能性必然大於索帶,正如剛剛討論,索帶如何損壞欄杆?

另則,法例重點在於「將來使用」,辯方指索帶是合法使用的物品,視乎案件有多少證據以證明,而本案中並無證據指出被告有意圖使用索帶來破壞任何物品。

有關緘默權
辯方指出無論因為驚而行駛,還是任何原因而行駛,這是法律保障,不能因當時緘默而削弱其現時證供的可信性。當然,於警誡供詞的說法與庭上供詞有不同,這樣則肯定會削弱證供可信性。

莫官問辯方如何回應控方:點解唔搵上司同警員講?

辯方:首先被告會否與上司講其被捕這事?不打電話讓DW去同警員講,與沒找DW去法庭作供是同出一轍。呢個會變相把責任交由被告去證明自己無罪,在現行的香港法律是不正確的。

莫官問道:假設法庭相信索帶是用以索埋欄杆,算唔算是法例講的「物理性質上改變」

辯方回應:索帶把鐵欄變成三角形擺在其他位置,與法庭剛剛舉例,把白紙畫花,是不同的,因為把白紙畫花是把白色的部分破壞,但索帶即使把鐵欄紥成三角形,仍不能將其破壞。「物理性質上改變」應該是例如由直變彎,由接合變斷裂等情況。

莫官表示需要小小時間考慮證供,把案件押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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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24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裁決,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莫子聰裁判官
#1013黃大仙 #裁決 #判刑

陸(24)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黃大仙港鐵站E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黃大仙港鐵站E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而管有1包膠索帶,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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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部分內容
part 1
part 2
結案陳詞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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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2頂罪名成立❗️❗️

簡易裁決理由
裁判官讀出控罪及詳情
裁判官讀出承認事實
裁判官讀出辯方案情
裁判官讀出裁決標準

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記錄,被告人有良好品格。

本案雷射筆不是本質上的攻擊性武器
本案沒有直接證據,需依靠裁判官根據物件性質,當時環境等情況考慮。

證供方面
專家證人 #陳喬崔 沒有被爭議其專家身份。
根據專家證供:3B類雷射筆在40米以內可對眼睛造成傷害。
雷射筆上沒有標籤或警告。
國際標準:3R類或以上(包括3B類)會對眼睛傷害
專家指出本案的雷射筆不能點燃物品,也不能使皮膚輕微灼傷。
當時,市面上可隨意購買該種雷射筆。
專家同意普通市民不能分辯其類別。

法庭認為專家為檢驗雷射筆專家,其設計及應用不屬專家範疇。

法庭裁定專家證供為真誠可靠之證供。

法庭認為控方證人洪容奇(音同)證供可靠但不關鍵。
證人並無警誡被告人。

法庭認為拘捕警員24215所作之證供可信但不可靠。
拘捕警員並無警誡被告
其向被告提問的內容僅因證人認為不重要便沒有記錄,這做法值得商榷。
法庭只接納以下證供為事實:雷射光正常運作及可發出綠色雷射光束。

控方證人警員54604,15885,19859的證供中有提及身持黑色袋入面有雷射筆
法庭認為上述3名證人證供清晰,合邏輯,辯方也沒有挑戰。法庭接納從黑色袋搜出雷射筆才是事實。拘捕警員稱在左前褲袋搜出雷射筆的證供並不穩妥。

法庭不能接納被告的回應證供,被告人證供完全不合理。

案發時已發生反修例示威幾個月,普通市民必然知道示威人士會用膠索帶紥起鐵欄,或使用雷射筆射向持相反意見的人士。

其叔叔是高級倉務管工,證供中顯示其身體健康,可自行處理家中事務,無需要被告前往幫助。特別在當時的社會事件頻繁發生的情況,根本無需要要求被告冒著風險前往幫忙。

被告證供亦指出由家中到叔叔處需約30分鐘路程,在其證供中有指出過往曾見過戴口罩的示威人士堵路,其覺得驚慌。被告沒有理由不先了解黃大仙區有否示威活動,便前往。

法庭認為其帶膠索帶不合理
雖然膠索帶可以紥電線,但有好多取代品,被告人叔叔沒有理由要求被告人,冒著被誤會的風險,帶同膠索帶到其住所幫手。

法庭認為於案發時戴口罩的理由亦極其牽強及不合理
法庭覺得戴口罩無助於令皮膚變好,戴口罩是消極的做法。
戴口罩甚至會防礙皮膚正常呼吸,令皮膚變差。被告人沒有專家證明其心靈之脆弱,反之,其努力讀書面對生活的態度,顯示被告人沒有理由如此消極去處理皮膚問題。法庭也不相信他有信心面對朋友,但沒有信心面對街上不認識的人。法庭留意到其證供指出皮膚問題由19年6月出現,但19年9月才開始帶口罩,中間並無特別原因造成轉變,故認為不合常理。

雖然證人有播片證明,其工作時有戴口罩,但法庭認為是個別事件,地點係巴士總站,比一般地方多灰塵。

背囊中的3個口罩亦不合理
其時武漢肺炎仍案爆發,外科口罩未係常用物品。搬少少嘢就帶口罩是小提大做。

法庭認為2名辯方證人均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法庭接納被告被捕翌日有簡報會及簡報會期間與工作中的實地考察有需要用雷射筆。

但法庭認為案發日是星期日,非工作日,案發地點亦非工作地點,帶備雷射筆是不合常理。如果怕忘記帶,他大可以把雷射筆帶在星期一上班衣著中。法庭覺得一般情況下或有可能忘記放在背囊中,但社運已發生左一段時間,所以他沒有理由不檢查背囊中物品才外出
(按:完全無法理解箇中推論)

法庭覺得被告是刻意隱瞞其對社運的看法
證物圖中有「五大訴求情缺一不可」的字樣寫在牆上,但證人(被告人)竟然話唔知咩係政治口號,正常香港市民沒有可能唔知呢個係政治口號,連中學生都知。
證人聲稱whatsapp從來沒有收到過相關圖片,也沒有安裝新聞apps。但2019年香港發生了前所未有的社會動蕩,即使其不表態,亦不可能完全置身事外。

法庭基於上述原因相信被告是刻意隱藏帶黑色帽,口罩,雷射筆的真正動機。

故不接納其證供。

被捕前3分鐘有30到40人在案發地方聚集,帶口罩,著黑色衫。被告衣著及袋內物品與聚集人士吻合。法庭覺得被告是聚集人士一份子,同意被告有意在現場使用雷射筆來傷害與其對抗的人的眼睛。膠索帶亦沒有其他可能合理情況使用。

案例指出,任何干擾物品行為,包括外表,其功用,對主人價值等,均屬刑事損壞行為。

裁判官覺得紥起金屬或欄杆是屬於上述案例中的破壞行為。

法庭覺得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成功舉證,法庭裁定兩項罪名成立❗️

求情
辯方呈上多封求情信
指出2021年8月才檢控,而案發是19年10月,有延誤檢控嘅情況。到今天歷時3年,令其成長歷程及奮鬥停濟不前,嚴重影響被告人。

辯方讀出被告親自撰寫的求情信。被告人並無奢望非監禁形式處理,會為自己所做的行為負責。

案發物沒有造成任何人的傷害或任何物品的損毀。希望法庭輕判。

等待審訊期間,被告努力進修自己,沒有放棄。

家人朋友到場支持也證明其在服刑完畢後的更生情況是樂觀的。

案件一再延誤令其道路更不平坦,但此非被告責任,係客觀因素及疫情所致。

父母親求情信
辯方大律讀到一半停了........
(由於大律師情緒不穩,希望法庭休庭5分鐘)

休庭5分鐘後

辯方大律師先為其不專業行為致歉。
辯方大律師繼續讀出求情信內容。

控方回應延誤
當時雷射筆檢驗太多,一份報告要6個月時間。中間有釋放過(即退回保釋金,不需再報到),直到8月重新拘捕,並隨即起訴。控方不反對有延誤情況。

簡易判刑理由

兩項控罪嚴重
雷射筆可傷眼,有機會傷害警員,法庭亦要確保警員不受傷害。
膠索可用作堵路,對社會造成傷害。

審訊後定罪,沒有任何悔意,本無扣減刑期的條件,但考慮檢控延誤的情況,辯方為被告的求情及求情信。

第一項控罪以5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扣減1個月。

第二項控罪以2個月為量刑起點,因檢控延誤扣減1個月

兩項控罪同期執行。

總刑期:4個月❗️❗️

按:手腳看似十分堅強,臨別時有叫家人好好照顧自己。其母聽完判刑後哭了,幸有旁聽們支持著,為其聽訴。直播員衷心致謝。支持是旁聽的其中一個重點😭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莫子聰裁判官
#1111旺角 #裁決

👥黎,林,羅(25-36)

控罪1:非法集結
三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花園街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林(35)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花園街一帶,保管或控制1個打火機、1塊布和1個含有主要為環己烷和甲基環己烷的有機混合物,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D2代表: #李煒鍵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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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罪名不成立
D2: 控罪一、二罪名成立
D3: 罪名不成立

案件押後到2022年12月16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判刑,期間D2需要還押以收取背景報告。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莫子聰裁判官
#1111旺角 #非法集結
#判刑

林(35)
🛑已還押14日

控罪(1):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花園街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花園街一帶,保管或控制1個打火機、1塊布和1個含有主要為環己烷和甲基環己烷的有機混合物,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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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代表: #李煒鍵大律師

於12月2日在莫子聰裁判官席前
裁定D1及 D2罪名不成立

判刑:
控罪(1) 6個月
控罪(2)12個月

兩項控罪同期執行,最終判刑為12個月


有上訴保釋申請,法庭拒絕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審訊 [1/4]

D1:李(24)
D2:關(24)
D3:何(19)
D4:蔡(26)
*以上為首次提堂年齡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D1-5]
同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何(19)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和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行山杖。

🛑D5:*(15)已於2022年7月15日被 #莫子聰裁判官 判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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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全部被告不認罪

📌控方證人及證物
控方將傳召證人3名+另加2人(包括女警12955處理錄影片段中被告身份,案發時間警方有7次舉旗及口頭警告、及各被告出現於現場、榮華大樓及麗晶賓館CCTV、香港01及立場新聞直播片段;楊先生,有份觀看公開片段證明實時,D1對立場新聞直播片段是否實時有爭議)

各片段分別影到各被告1-4分鐘(總計長95分鐘)
- 榮華大樓CCTV(23分鐘)
*官:影住架小巴塞咗喺度23分鐘?
- 麗晶賓館CCTV 2段
現場有非法集結(10分鐘、拍攝到其他人踢垃圾桶)、D3身份爭議(1分鐘)

📌辯方主要爭議點
D1爭議身份及是否有參與
D2爭議是否有參與
D3爭議身份
D4爭議是否有參與
*如需要展開辯方案情,4位被告皆有可能作供。

辯方對警方拍攝照片中被告的身上衣着無爭議。裁判官希望以65B方式處理不爭議部分,減省盤問控方證人的時間,只盤問爭議事項(控方證人1、2、5)。

本案原本排期1月4日開審,為期4天,裁判官因病延至今天才開審,下堂審訊改為1月13日早上(只審半天),另外2天半有待確認,但裁判官希望於1月30日之前完成審訊。

-休庭中-

休庭重開後因技術問題無法播片

傳召PW1 督察 楊國耀(音)

🔹控方主問

2235-2306時證人看見山東街有300至400人佔據部分行車線,該批人士講粗口辱罵警察,包捨「黑警」等意思的說話,距離警察防線約20-30米。

2306-2312時證人指示其他警員出示藍旗警告,自己則用擴音器作出6次口頭警告,內容大致稱現場人士佔用行車路,為不合法的非法集結,警告現場人士立即離開,否則會採取武力。

2313時PW1作出最後警告,人群並無散去;警方從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向山東街方向推進。PW1稱知道現場有為數幾個部隊,但只顧自己部隊行動,不知道其他部隊的行動。其後西九龍衝鋒隊第3隊圍堵及拘捕西洋菜南街現場人士。

🔸辯方盤問

🔸D1法律代表盤問

PW1承認對峙期間,有行人從行人過路處經過;辯方律師質疑山東街距離長,PW1無法看到後排人士的行為,但PW1反駁指有距離所以能看到一堆人聚集及叫囂。

PW1承認當日情況相對溫和,但現場人士仍有向警方防線擲雜物;他亦承認當時疫情相對不嚴重,無禁堂食等防疫措施,食肆商舖等仍有營運。

PW1承認知道當時有警方於奶路臣街及西洋菜南街封路,及豉油街及西洋菜街有佈防(但之前又稱不知道其他部隊佈防),並稱見到西九龍衝鋒隊第3隊推進。

D2法律代表指盤問PW1需要睇片,因應技術問題無法播片,午休後才開始。

-午休-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審訊 [1/4]

D1:李(24)
D2:關(24)
D3:何(19)
D4:蔡(26)
*以上為首次提堂年齡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D1-5]
同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何(19)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和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行山杖。

🛑D5:*(15)已於2022年7月15日被 #莫子聰裁判官 判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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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5開庭

本案續審期初步訂於本月13日早上(只審半天)、17日及26日全日。

繼續傳召PW1 督察 楊國耀(音)

🔸辯方盤問(續)

🔸D2法律代表盤問

PW1於早前作供稱2235時山東街有300至400人向警方辱罵,並稱2306「情況冇乜變化」。辯方質疑PW1指2306情況「冇乜變化」講法籠統,要求解釋是什麼「冇乜變化」。PW1稱是指人數及行為沒有變化。

庭上播香港01片段,分別為2256及2301在彌敦道及山東街交界的對峙情況。律師指當時PW1應該面向示威群眾,並要求PW1確認,惟PW1回覆稱「見到背面」,律師再度解釋,指相信當時PW1位處警方一方,即正面向示威者方向,PW1確認律師所言屬實,律師續稱「咁你講咩背面?」

庭上續播香港01片段,辯方在庭上指片段中顯示2302-2303,在彌敦道及山東街交界的示威者人數已消散不少,質疑PW1稱「人數冇乜變化」的講法,亦沒有400人在場。PW1不認同講法,反稱新聞片段只是拍攝警方,而非影住示威者一方,律師反駁「片段影到咩就係咩」。律師亦質疑PW1未能確定現場是同一班人,PW1承認有關講法。

律師原本希望續播2313餘下的片段,但由於控方未有將餘下片段呈堂,故未能在庭上播放。

🔸D3、D4法律代表盤問

PW1稱彌敦道轉入山東街被堵塞,令車不能駛入,律師質疑稱當時多人站在行人道上及擠逼,PW1回覆稱「都多人」。

庭上播香港01片段,辯方指出2302有警員叫咪稱「行返上行人路」,而片中顯示2303馬路上的人已消退。PW1稱片中只顯示現場部分情況,而他當時看到的是山東街的情況。裁判官認為證人不能夠確認現場人士是否聽到「行返上行人路」的指示。

裁判官質疑D3、D4的抗辯方向為身份爭議,認為問題與此方向無關,律師稱目的為帶出在現場出現的人不等於有參與集結。

辯方質疑彌敦道、奶路臣街及豉油街已封路,當時現場人士如何離開,PW1稱只知當時該些地方有佈防,而職責只為呼籲現場人士離開,不能確定其他部隊安排及如何安排現場人士離開,「戰術有好多種」。

-PW1作供完畢-

傳召PW2 高級督察 孔永民(音)

證人稱,在黑布街時收到指示稱山東街及西洋菜街有100人,其後準備前往作圍堵戰術。2310再收指示要求沿山東街往西洋菜南街方向推進。庭上展示證物P9地圖,證人稱黑布街及山東街有一個交接位。

當時連同證人共35人的Y3小隊在山東街見到有70至80人朝他們方向跑去,並向右轉入花園街,當時雙方距離約有一條街。他們其後在山東街及花園街交界將這一堆人截停,並拘捕72人。

🔸辯方盤問

🔸D1法律代表盤問

證人同意辯方所指,山東街當時有行人;律師續稱花園街當時也有行人,證人稱「唔多」。律師質疑當時證人不知道當中哪些人有犯罪,證人稱被捕的人大部分當時有跑,相信他們有參與集結,但不肯定哪些人有跑。律師質疑這代表有部份人沒有參與集結但被捕,證人稱不排除。

🔸D2法律代表盤問

辯方指出花園街當時有小巴站,並有小巴開出,證人稱近洗衣街公園,當時沒有留意有沒有小巴。

律師質疑當時有70多人在跑,加上警員當時同樣在跑,不能認出所有人。證人確認,並同意拘捕D2時其身上沒有與示威有關的物品。

🔸D3、D4法律代表盤問

辯方稱證人當時「跑得快」,裁判官質疑「快」的定義,「睇下同邊個比,係咪同運動員比」。

-PW2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1月13日10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審訊 [2/4]

D1:李(24)
D2:關(24)
D3:何(19)
D4:蔡(26)
*以上為首次提堂年齡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D1-5]
同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何(19)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和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行山杖。

🛑D5:*(15)已於2022年7月15日被 #莫子聰裁判官 判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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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開庭

D3因遲出門口塞車遲到,裁判官警告如再遲到可能會取消保釋。

傳召PW3 (D3拘捕警員)

🔹控方主問

證人當日為便衣警,2305時與警員及Y3小隊到達黑布街,落車後沿黑布街跑向山東街,近花園街交界看見幾十人從西洋菜南街方向迎面跑過來。

證人指現場人士中,看到其中一名身穿白色T shirt、入面穿有黑色衫、黑色長褲,左手戴上黑色手袖、孭深色背囊人士(後知D3)。D3沿山東街右邊行人路跑向花園街,之後右轉停在一間店舖外。PW3相隔十米距離見到D3除下深色背囊並用左手拿着。

證人追上前,D3將背囊掉在地上並逃跑,證人捉着D3的手並將其制服在地上,制服後D3仍不斷掙扎。證人用膠手扣將D3鎖上,並表露其警察身份。

證人打開背囊後發現一枝經改造黑色柄、銀色柄身、長約40-50厘米的行山杖、一枝大生理鹽水及兩枝細生理鹽水、一頂黑色cap帽、一條未拆黑色面巾、一卷繃帶、紗布及膠布。證人於D3左褲袋搜到一隻黑灰色手套及一條黑色面巾,於右褲袋搜到一對3M手套;於其黑色腰包搜到身份證補領紙、一枝細生理鹽水及一個火機。其後以藏有攻擊性武器作出拘捕。

證人供稱,行山杖凸出部份「應有嘅嘢」被移除,改動成硬物。雖然他當時著便裝,但穿有背心及豬嘴等裝備,可被識別為警察。

🔸辯方盤問

🔸D3、D4法律代表盤問

辯方律師對於D3身上及背囊搜出證物所拍攝的照片有爭議,控方指可補回傳召拍攝證物的警員作供。PW3指將證物攤開讓同事拍攝期間他也在場,可證明有關證物屬於D3。

🔸D2法律代表盤問

證人同意辯方所指,從西洋菜南街迎面跑的「幾十人」為20-30人。辯方律師再質疑,現場有其他人士只是行過而無跑,證人同意,但指不能斷定該些人士為途人,因為認為不會有途人留在混亂現場作觀察。

🔸D3、D4法律代表盤問

證人當日身穿的背心胸前有警察徽章,胸前有委任證,他亦有掛上豬嘴、戴上頭盔,背心背部亦有警察字樣。

辯方律師質疑證人作供時提及在制服D3前,D3微微左右擰頭「好似裝作無事」,但相關動作並無記錄在口供紙上。辯方律師質疑事隔多月證人突然記起微細動作不合理,證人反駁事發當日為母親節,是整個「踏浪者」行動最後一次作出拘捕的日子,故清楚記得當日事發細節。

辯方質疑證人稱「以我嘅認知」行山杖前端「應該有個頭」,證人重覆僅為「以我嘅認知」,不屬專業意見;「應該有個頭」則為有個保護組件套在前端。辯方律師質疑所謂的「以我嘅認知」其實只是證人的估計。

證人指從證物柄身凹痕,可推斷該枝行山杖被使用過;另外從整個「踏浪者」行動中亦曾看見有人用行山杖作非法用途。辯方律師質疑PW3在案發當日無親眼看見該枝被搜出的行山杖曾作出證人所指的非法行為,因此只屬證人估計。辯方律師質疑證人無測試行山杖是否「鋒利」,證人指有用手觸摸前端位置以證「鋒利」,辯方律師質疑無記錄在口供,證人反指無可能將所有細節記錄。

🌟辯方盤問證人期間,因辯方律師認為證人無直接回答問題而截斷其作答,裁判官警告應待證人回答後再作補問,「你又唔係佢,你又知佢想答咩?」

-早休-

傳召PW4 警員12955 (負責睇片認人)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PW4於Telegram channel看到有「母親節行街」及「九龍大遊行」兩個活動。證人負責調查錄影片段、新聞直播片段,及榮華大廈及麗間賓館閉路電視片段。

-控方未開始播片,證人作供未完-

休庭,今天下午沒有審訊。

案件押後至1月17日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審訊[5/4]

D1:李(24)
D2:關(24)
D3:何(19)
D4:蔡(26)
*以上為首次提堂年齡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D1-5]
同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何(19)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和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行山杖。

🛑D5:*(15)已於2022年7月15日被 #莫子聰裁判官 判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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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審訊進程回顧:控方已完成舉證,法庭裁定各被告表面證供成立,辯方案情展開。D1傳召了辯方證人;D2作供完畢;D3開始作供,主問完成。)

詳情參見:
Day 1 上午 下午
Day 2
Day 3 上午 下午
Day 4
____
1000開庭

繼續傳召D3

🔹控方盤問

案發時D3與家人同住沙田,沒有讀書或工作,大部分時間在家,較少外出。主問時他供稱案發當日約了一男性朋友去行山;該位朋友每星期都會問他去唔去行山,而他視乎自己狀態決定應約與否(他當時受情緒困擾)。由2020年頭開始計,D3平均每月與朋友行山一、兩次,行過馬騮山、城門水塘等地方。

他有一個行山專用背囊,為案發時所攜帶背囊;如果事前沒有刻意執拾,背囊裡的就是行山工具,包括行山杖、手套、口罩、鹽水、膠布和繃帶等。他擔憂行山時受傷,亦曾經受過傷。他沒有為行山準備照明工具,水就可以出門之後買。

約行山的朋友在髮型屋做兼職,知道D3早上無法起床所以多約下午行山。D3會為朋友多準備一對手套、口罩行山。朋友另外約了一位女性朋友當日一同行山,本來約好下午4點左右在大圍火車站會合後出發行馬騮山,但D3大約4點3到了之後打電話給朋友,知道他還未起床,於是取消行山,改為食飯,相約在旺角中心會合。

D3在5點前已到旺角,食住煙等,朋友連同女友人約6點到,3人在商場外逗留,食煙、閒聊一陣後在女人街閒逛。3人沿女人街行,冇去到登打士街咁遠,亦未到山東街位置;其後他們在通菜街一間茶記晚飯後繼續閒逛和閒聊,直至11點鐘離開,打算去金雞廣場附近搭的士。

D3應主控要求在地圖標示上述各位置及最終離開的路線。對於控方質疑,為何他們由通菜街去金雞廣場要採取迂迴路線,他解釋平時都係行此路線,不知道主控所指出較方便快捷的路線。

D3沿途沒有見到山東街、通菜街有人掟嘢,沒有見到有人堵路。他不是「行過去被截停」,而是警員衝向他並撲向他,其男性朋友同樣被拘捕,女性友人則不知道。

📌行山杖
D3在案發日之前曾使用過行山杖。庭上展示證物P15,控方指出行山杖有損毀,不能正常操作;D3不同意此說,亦沒有留意到行山杖有損毀,自己能正常使用,沒有問題。

📌生理鹽水
背囊內有一枝大、兩枝細生理鹽水;腰包另有一枝細鹽水,D3當日出門前特地放入去,認為可較方便取出使用。(🌟葉官表示:「背囊都係喺背脊,好難攞嘅?」)

📌手套
背囊內有一隻單邊手套,是為朋友準備的--本身應該是一對,但另一隻唔知去咗邊。右褲袋被搜出的一對手套就是供自己或朋友所用,因不一定每人都要戴兩隻。(🌟葉官不耐煩升級:「咁仲奇怪,無啦啦拎兩隻手套塞落褲袋⋯⋯(大概意思)」)D3解釋,帶多好過帶少,好過冇。

📌面巾
黑色面巾用來擋太陽--未開封的存放在背囊裡,誰有需要就給他用。褲袋被搜出的P25黑色面巾正是D3當日出門口前放落褲袋。

📌
主控質疑,下午4點才出發行山,不需要帽遮太陽;D3表示帽是可有可無。

📌火機
背囊內的火機是食煙用,但他被捕後腰包和身上都冇煙,因為已經食晒。

他早前供稱,在山東街見到一個身分不詳的肥佬;控方指肥佬其實身穿背心,有大字寫明「警察」。D3表示,肥佬件衫全黑,完全睇唔到字,亦睇唔到其胸前有委任證,唔記得肥佬戴防毒面具。他被制服時仍睇唔到任何顯示其警員身分的象徵,被捕後才睇到。

他在路上見到黑衫肥佬迎面向他跑來,於是調頭走,之後就被截停--當刻該位置只有他和朋友共3人,自己未見到肥佬跑過來之前不知道有其他人跑緊,見到肥佬衝向自己就好驚。

當日他身穿白Tee黑褲波鞋孭背囊,左手戴黑色冰袖,因天氣熱戴住會涼啲--當日出門口已開始戴,唔通成日除成日戴咩?他不同意控方指當日街上其他人沒有戴冰袖;他見到有人戴手袖,但不知是不是冰袖。

🎥播放麗晶賓館閉路電視片段
D3同意主控就畫面中目標人物的描述:白衫黑褲,左手戴黑手袖,黑白色綁帶鞋,用腳踩垃圾桶。他亦同意,一分多鐘片段裡沒有另外一人衣著與此名目標人物相同。他不同意自己是此目標人物。

D3不同意下列控方所指案情:當日他在現場出現目的是參與非法集結,沒有打算行山,背囊用具只是參與非法集結用而不是行山用;行山杖經過改裝,可對人造成傷害。

🔸辯方覆問

D3出發去行山前習慣不會特別詳細檢查背囊內裝備是否足夠;案發當日出門前他亦沒有這樣做。

關於去金雞廣場搭的士,該處沒有固定上車點,有車截到就可以上車。

當日他所穿的Converse鞋為他人贈送,估計當時售價約500-600元。(🌟葉官關注:「幾多錢有咩關係同個案情?」)辯方表示結案陳詞會提及,這個價位的鞋款會否常見、多人著。

-D3作供完畢-

傳召D4

🔸辯方主問

案發當日D4約了朋友和朋友父母一齊在旺角食飯慶祝母親節,10點、11點左右離開,見到馬路被阻,改行另一方向後就被拘捕。

D4本人和朋友都住東涌,當時打算去搭車返屋企。

案發前幾日他都沒有見過P30兩張圖片(網上號召「母親節行街」及「九龍大遊行」活動),案發當日去旺角與上述兩個活動沒有關係,亦與任何其他集會遊行示威抗爭無關。他的斜孭袋沒有被搜出任何違規或可疑物品。

他在山東街近西洋菜南街、通菜街準備搭車,當時街上好多人,人群企滿塞住晒行人路,企到出馬路--啲人買嘢食、行街、講電話,咩人都有。

他多張在影片截圖中指認出自己和朋友,他們不斷想搵路去搭車,但周圍都企滿人,導致他也要企到出馬路。有一截圖顯示他右手舉高指向前方--當時他正與朋友討論如何行到去彌敦道搭車。

行到花園街優才書院外,D4和朋友就被拘捕;以他所見,該處還有幾十人一同被捕,警員則約20名。當日被帶到警署後獲保釋,D4其後再被拘捕並起訴,朋友則沒有。

D4當日沒有遊行示威抗爭,沒有破壞社會安寧行為,沒有鼓勵任何人作出這些行為。

-主問完成,下庭開始控方盤問-

1252退庭

案件押後至2月18日(下周六)0930同庭續審,期間維持現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審訊[6/4]

D1:李(24)
D2:關(24)
D3:何(19)
D4:蔡(26)
*以上為首次提堂年齡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D1-5]
同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何(19)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和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行山杖。

🛑D5:*(15)已於2022年7月15日被 #莫子聰裁判官 判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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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9開庭

繼續傳召D4

🔹控方盤問

案發時D4與家人同住東涌,職業為侍應,案發當日不需上班;與他相約食飯的朋友同樣是與家人同住,任職倉務員,當日亦不需上班。這位朋友姓鍾,與他相識很久,是中學同學,二人亦互相與對方媽媽認識。

當晚的母親節飯局參與者為D4、鍾姓朋友及其父母共4人,D4媽媽要上班所以沒有去。食飯的地方是一間位處山東街與豉油街之間一段西洋菜南街的日式餐廳,由約8、9點開始食到接近11點。

🌟控方指出,當時正值疫情,食肆只能營業至晚上10點。D4不同意此說。朋友父母因翌日要上班所以大約10點先行離開,D4和朋友留低傾心事。

離開時D4打算去弼街搭E21A返東涌。去程他是由東涌屋企搭車出去,當時唔係好見到旺角好多人聚集。打算離開時路上好多人企咗喺度,塞住晒,D4走唔到。他當時睇唔到有警察聚集,睇唔到警察舉藍旗,聽唔到警方用擴音器警告現場人士非法集結;他只聽到現場好嘈但聽唔到人群叫咩,亦聽唔到辱罵警察的說話。

D4同意,當時社會事件已有接近一年,但冇諗過現場人群係非法集結。他有和朋友討論如何離開,朋友睇電話搜尋哪裡有車可以搭。他們由山東街右轉去花園街再落豉油街,嘗試兜返出彌敦道不果。

🎥播放榮華大廈閉路電視片段
D4同意自己為片段中控方指稱的人

🎥播放香港01直播片段
D4同意自己為片段中控方指稱的人

他確認當時現場情況正如片段所示,聽到有人叫但聽唔清楚內容;主控所講的「好仔唔當差」、「香港警察正一垃圾」等口號都聽唔到。

控方指稱稍後時間的片段見到D4舉起雙手向前方擺動,期間頭部轉向左方望一望,其後逗留在該位置;D4解釋自己當時揮手係同朋友講行唔到。稍後時間片段顯示朋友在D4身旁,D4伸出右手指向某處;他否認自己係指向示威者。再稍後時間片段出現時,D4仍然在搵路搭車,但已差不多搵到。

🎥播放榮華大廈閉路電視片段(接續香港01片段時間)
控方指出,片段反映D4大部分時間都是望住人群,他正在參與非法集結。

D4沒有Telegram。控方指出,D4庭上證供全為杜撰,其實他當晚是參與非法集結。

🔸辯方覆問

日式餐廳職員沒有來跟他們講過要關門,11點要關門就離開。當時防疫措施有限制幾多人一枱,而且在餐廳內非進食時都要戴口罩。

關於剛才播放片段,最後D4已差不多找到去彌敦道搭車的路線,但最終都不成功,因為都好多人企喺度;他再嘗試經花園街兜路,但行到花園街就被截停了。

-D4作供完畢-

🌟D2代表伍大律師向法庭補充,案發當日防疫措施只限人數(事實上已由較早前的4人放寬至8人);食肆營業時間限制於同年7月13日才開始。

案件管理
相關防疫措施公告或官方文件將會在下次開庭處理書面結案陳詞前先處理,未確定會以承認事實或辯方證物方式處理。

📌結案陳詞
控辯雙方需於4月3日或之前將書面陳詞送達對方及存檔法庭,4月12日開庭進行口頭補充。

1138退庭

案件押後至4月12日1430同庭續審,期間維持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霍兆剛署理首席法官
#林文瀚常任法官
#陳兆愷非常任法官
#1007黃大仙 #上訴許可申請

麥(16)
^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附近連同杜XX及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經審訊後於2021年8月12日被 #莫子聰裁判官 裁定罪名成立,同年9月2日被判處勞教中心令,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至2022年8月23日高等法院 #張慧玲法官 裁定其不服定罪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和刑罰。其後控方就案件上訴至終審法院,9月2日被告被施加保釋條件。
______

控方指原訟庭處理上訴的張慧玲法官錯用盧建民案之法律原則;
辯方則強調被告當時被拍到只是在欄杆進食,並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終審法庭同意控方指高院法官錯用盧建民案的法律原則,故批出上訴許可。聆訊訂於2023年6月23日。

💛感謝報料💛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1111旺角 #不服定罪上訴

林(35) 🛑服刑中

控罪:
(1) 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花園街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花園街一帶,保管或控制1個打火機、1塊布和1個含有主要為環己烷和甲基環己烷的有機混合物,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
原審為D2的上訴人於2022年12月2日在 #莫子聰裁判官 席前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14天後被判處12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遭拒,至今年1月5日於高等法院 #陳仲衡法官 席前申請上訴期間保釋亦被拒絕。

辯方代表:#李煒鍵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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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開庭

🔸上訴理由一:PW1證供分歧

PW1督察董俊輝證供與拘捕上訴人的警員證供有出入,而董督察庭上證供亦與自己的記事冊內容有分歧。他有講上訴人向北走,但沒有提及他曾兩次調頭。

PW1在追捕80人到減少至20人期間都沒有留意到被告,但過程中人群四散而沒有人中途加入,所以他肯定最終在約10人之中截停的被告是開頭跑的人群一分子,不是無辜途人。

上訴人原本向南跑,曾調頭轉向往北向包抄的警長方向跑,想突圍但不成功,於是再轉向南跑,最後想再轉身時失平衡跌倒;董督察書面供詞沒有描述上訴人曾由往北改向南跑,亦沒有提及上訴人最後轉身時跌倒。

張官表示,不能預期督察如電影般慢鏡逐步描述,只可講大概。

就PW1有沒有向拘捕警員交代上訴人的逃跑路線,PW1與拘捕警員的說法完全相反,一個話有、一個話冇,而原審裁判官信納PW1證供。張官認為兩名證人講法並沒有重大分歧,因連同上訴人在內的人群由亞皆老街交界沿花園街跑,上訴人在未到豉油街的位置被截停,當中必定有經過山東街。張官不同意上訴方指兩名證人當中必定有一人說謊。

🔸上訴理由二:裁判官完全以PW1證供為基準

裁判官拒絕信納PW3(D1拘捕警員)的證供,因他以PW1證供為基準;當有其他證人證供與PW1有分歧時,他完全因PW1說法而拒納其他證人說法。

該名證人的證供不只關於最終拘捕之D1,也包括現場大環境觀察,而他是董督察近身,裁判官認為二人距離如此接近不可能有不同觀察,因此拒納其證供,最終亦裁定D1罪名不成立。

答辯方代表指出,控方於原審指控D1的基礎不是指他屬於80人之中,而是在另一位置與其他黑衣人聚集;此外,D1案發時並不是穿黑衣。

🔸上訴理由三:辯方說法有可能真實

辯方案情不是完全沒可能屬實;上訴人有親自在庭上作供。審訊中辯方展示了上訴人於2019年4月為洗車工作而設計的咭片,當時尚未發生社會事件,而其呈堂WhatsApp對話亦不受控方爭議,惟根據裁斷陳述書裁判官似乎沒有詳細考慮,甚至不相信上訴人當時從事洗車工作。

張官指出,即使現在上訴以重審方式考慮,如她完全信納上訴人當時有做洗車,但他案發時攜帶天拿水、打火機和布,相當可疑。

上訴方代表重申,上訴人有作供,其證供需慎重考慮,即使現在可以事後孔明地指他作供時表現不完美。


答辯方回應

🔹上訴理由一
法庭應務實地考慮兩名控方證人的證供,而且當時旺角時有騷亂情況,證人在庭上如慢鏡播放般描述追捕情況是不切實際的。董督察口供紙只有兩頁,就追捕上訴人的過程內容亦很簡短,庭上作供時有控辯雙方主問與盤問下能講出多些細節是正常的;他有講上訴人首先向南、然後轉向北跑。

🔹上訴理由二
法庭應務實考慮到底有沒有4-5名黑衣人的情況。董督察追80人已有一段時間,焦點由始至終都在80人之上,期間沒有留意到旁邊是否另有4-5名黑衣人也是正常的。即使兩名證人有相反說法,兩人都可以是講真話。

🔹上訴理由三
不重複相關法律原則。上訴人作供時並不爭議當時身上被出搜出天拿水、玻璃樽,亦不爭議旺角有縱火情況。針對他干犯控罪的證據充分,絕對可作出無可抗拒推論。他用天拿水抹貼紙的辯解並不合理,因他的車不在旺角;打火機放在褲袋,可隨時取出點火。


上訴方重申,控方證人上庭才能仔細地講出追捕情況。張官提出,根據人生經驗,被人詳細地問及才講出細節不是很合理嗎?上訴方代表澄清,PW1原本沒有記錄低的細節是他自己主動帶出,而非被追問下才回答。

上訴方亦指出,正因現場情況混亂,更要仔細考慮督察的觀察是否穩妥;他聚焦人群,針對上訴人的觀察是否準確?

就控罪2的定罪基礎,裁判官取決於控方證人指上訴人有參與非法集結,從此作出推論;如控罪1定罪不穩妥,就會連帶推翻控罪2。張官同意兩項控罪相連。

📌法官向上訴代表確認上訴人將於本年8月2日服完刑期,表示自己要時間考慮,但會留意這個日子,不會延遲到上訴人服刑完畢,法庭會盡快宣判。

11:22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1111旺角 #宣讀判詞

👤林(35)🛑服刑中

控罪:
(1) 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花園街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花園街一帶,保管或控制1個打火機、1塊布和1個含有主要為環己烷和甲基環己烷的有機混合物,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
原審為D2的上訴人於2022年12月2日在 #莫子聰裁判官 席前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14天後被判處12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遭拒,至今年1月5日於高等法院 #陳仲衡法官 席前申請上訴期間保釋亦被拒絕。上訴人代表於5月24日於 #張慧玲法官 席前陳述理據後押後至今天宣佈裁決。

📍被告應在今年8月2日服刑完畢

辯方代表:#李煒鍵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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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 開庭

📌速報: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繼續服刑

詳細判決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2998&currpage=T

1030 完庭

📌法官作出的考慮
裁判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在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進行 (另若上訴庭批准新加證據,亦會列入依據之列) 。上訴庭法官在考慮了裁判官不相信上訴人的原因及理由後,認為他的分析合情合理。

高等法院法官在上訴「重審」時,亦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干犯了控罪 (一) 及控罪 (二)。基於上述理由,駁回上訴人就控罪 (一) 及 (二) 的定罪上訴,維持原判。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莫子聰裁判官
#新案件
#0831灣仔

陳(25)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近天樂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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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指本案是需要轉介區域法院審理的案件,今天無須答辯並申請押後。

保釋申請獲批,條件如下:
。現金擔保10000元
。不得離開香港
。24小時內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特區護照、回鄉證及日本在留證
。於報稱地址居住
。住所有所改變前24小時通知所屬警署
。遵守每日23:00至07:00宵禁令
。每週警署報到

案件押後至11月27日0930時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

💛感謝報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莫子聰裁判官
#20220831太子 #審前覆核

曾(16)

控罪: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2年8月31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近港鐵太子站B2出口,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26781 梁敏儀、警員12725譚陶樂、女總督察羅伊玲及警長6124譚超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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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排期至3月18至20日,進行3天中文審訊。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候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