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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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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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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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提堂

阮民安 (41)

控罪:作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
1026 開庭
法官指出,還押中的被告今天未能上庭,因為懲教署鎖倉進行強檢。控辯雙方同意本案延至3月3號 11:15於同一法庭繼續。如醫生證明被告未能出庭,亦不能出庭。

本案押後至2022/03/03 11:15 續審。

1028 散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初凝芝茶

初凝.芝茶負責人
D1:侯(24)
D2:林(21)

控罪: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a)條

控方法律代表:
#李庭偉

—————
【11:34 開庭】

D1律師指被告因今早發高燒而未能到庭。羅官問是否會安排她看醫生?律師答覆警方會安排。

D2有出席被押解至犯人欄,但她說代表律師12點才能到庭,羅官決定等待律師到來。

【11:36 休庭】

【11:59再開庭】
羅官問D2其代表律師為何仍未到庭,問她有否聘請代表律師,而律師是否知悉今早11:15你需要出庭?D2說有聘請律師,但不知道律師是否知悉時間。續說律師是朋友聘請的,羅官再問她那位朋友現在是否在庭上?被告回答不在。

12:06見習律師郭小姐出去打電話。羅官坐著等待中。
12:09 羅官請書記再出去庭外向郭小姐了解致電狀況。
12:10 書記回覆,郭小姐仍在了解律師的位置,需兩三分鐘。
12:11 郭小姐回覆,事務律師在的士中,需15分鐘,在中環上車,已過隧道。她續指,有聘請大律師,但14:30才能到。羅官向郭小姐說,你都不知單案的時間,仍然請一個未能準時出席的大律師?要整個法庭的人在等這律師,是專業的問題。並與郭小姐確認負責事務律師是邱律師,及大律師是曾大律師。
12:22 邱律師到達,羅官隨即訓斥:(節錄)
官:當律師樓接獲本案,知否今天上庭時間?
律:不知道,昨日在警署陪同落口供時有留低電話號碼聯絡,今早11時許才接獲指示。
官:當你們收到指示後,有否任何特別原因不能儘快來到法庭?當你們收到指示又接受指示後,知道當事人正被帶上法庭,何不立即到庭與她會合?
律:我們沒有任何原因,亦已在現實可行情況下立即來到。
官:被告都已被帶上法庭、而其他律師亦已前來,點解人地可以嚟到你地嚟唔到?如果你地認為沒能力來到法庭就不應該接下案件。我地全部人11點幾開始等,知道律師12點到。我地12點就開庭,而你大約20分才到。……你地有聘請大律師?曾大狀是吧?要幾點到?
律:下午2點半。
官:你地估計法庭所有人等曾大狀下午來?你知道被告上午11點多就要上庭,何不找一位可以即刻出席的大狀?
律:我們有找過其他大律師,同時亦會考慮到底是否勝任呢類案件……
官:當然你地有你地準則,但明知該名大狀無法準時出席都照同佢聘請,讓所有人都要等佢?「專業服務」。呢啲就係「負責任嘅專業」,呢啲係操守都有問題,是misconduct(專業失德)。……(大狀下午才到庭)咁我地呢件案點?打算點處理?
律:如閣下允許,能stand down退庭至下午?
官:都無選擇嘎啦,唔係可唔可以而係無選擇,仲有咩選擇?講得嚴重啲,法庭要被脅持住去押後,仲有咩選擇?呢個係較重的言詞,我都不想用這個詞語,但情況確實如此。……
我會記錄大律師需要14:30才到。

【12:29】
D1法律代表作斗膽申請,希望先聽取D1保釋申請,因為他下午要到粉嶺代表一宗裁決案件,又指情況也是預料之外,另指已獲得D1指示縱不在場仍可為她申請保釋。羅官質問「今朝接單case,又諗住上晝即刻做哂?你就好似類似佢(D2律師)咁情況?」續解釋到是希望儘可能協調二人能押後至同一天一同應訊,以免拖慢案件。

【12:33控方陳詞】
今天無須答辯,處理同意檢控書。控方就反對保釋陳詞,有關詳情可參閱較早前新聞:
今早國安處新聞公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info/7770
昨日(24日)香港01新聞節錄: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info/7767

【12:39 D1陳詞】
就保釋申請陳詞,簡述個人背景及提出可遵守之條款。因法例規限,而未能透露內容。

【12:52】
D1保釋被拒。放棄八天保釋覆核權利,押後至一星期後的3月3日再訊,屆時將會向D1讀出控罪。

【12:58 休庭至14:30】

~下午另開新帖更新~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提堂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D1:BEST PENCIL (HONG KONG) LIMITED
D2:鍾沛權 (52) 🛑已還押逾一個月
D3:林紹桐 (34) 🛑已還押逾一個月

控罪:串謀發布及/或複製煽動刊物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159A及159C條。控罪詳情指Best Pencil (Hong Kong) Limited、鍾沛權及林紹桐於2020年7月7日至2021年12月29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與其他人串謀發布及/或複製煽動刊物,即具以下意圖的刊物: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d)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e)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f)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D3律師的最後探訪日期為2月17號,獲得指示可以繼續代表被告人。

代表D2D3的律師提及還押中的D2D3今天未能上庭,因為懲教署鎖倉進行強檢。
如醫生證明被告未能出庭,就毋需出庭。

控方申請押後案件,以準備轉介文件到區域法院進行審訊。

本案押後至本年4月13日1430西九龍法院作轉介文件。

[14:54 先休庭一會~再處理 #初凝芝茶 案]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初凝芝茶

初凝.芝茶負責人
D1:侯(24)
D2:林(21)

控罪: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a)條

兩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至2022年2月1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及Instagram發布陳述和海報,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控方法律代表:
#李庭偉
—————
D1因今早發高燒而未能到庭,其律師今早已代表她完成保釋申請陳詞,被法庭拒絕保釋。案件會押後至一星期後的3月3日再訊,屆時將會向D1讀出控罪。

上午提堂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727

【15:05 開庭】
法庭向D2 宣讀控罪,D2明白控罪。

控方需時進行案件調查,包括D1D2手機及店舖的CCTV ,因此申請押後案件。
控方亦反對D2擔保。

【15:14 D2保釋陳詞】
就保釋申請陳詞,簡述個人背景及提出可遵守之條款。因法例規限,而未能透露內容。

【15:32】
D2保釋被拒。放棄八天保釋覆核權利。

本案將會押後至4月21日 1430 西九龍法院再訊。D1 會提前在3月3日 1200再提訊。
2名被告期間需要還押懲教看管‼️‼️

[15:39完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提堂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民主派初選

D1戴耀廷 / D2區諾軒
D3趙家賢 / D4鍾錦麟
D20譚文豪 / D23胡志偉
D29尹兆堅 / D30郭家麒
D35楊岳橋
🛑9人已被還押逾11個月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控罪詳情

—————
- 開庭前有被告指「被釘倉20日」
- 除D4外其他被告均有出席今日聆訊
- 控方表示正準備案情撮要,並已到最後階段,暫定仍須14日完成
- 裁判官問到有多少名被告表明認罪,控方回答大概9-10名,若干被告則考慮中
- 裁判官提出訂下死線讓考慮中的被告盡快作出決定,以便控方準備同意案情和文件呈堂,避免案件繼續拖延
- 因荔枝角收押所禁止探訪,被告無法委任律師諮詢,並決定是否認罪
- 案件將如期在3月4日星期五提堂,屆時再一併處理有關事宜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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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 #冬奧開幕示威
#提堂

古思堯 (75) 🛑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古思堯今日到庭申請保釋,聽過辯方逾半小時的詳細陳詞後,羅官拒絕其申請,及因公共衛生原因將案件押後至4月12日早上10:30再訊。古先生無需保留八天權利,需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初凝芝茶 #提堂

D1:侯(24)
D2:林(21)
初凝.芝茶負責人
🛑2人已還押3個月

控罪: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a)條

兩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至2022年2月1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及Instagram發布陳述和海報,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控方法律代表: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
【15:22開庭】

辯方需要時間研究進一步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8日1100時再訊
期間二人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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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提訊日

D1: 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
D2: 李卓人 (64)
D3: 何俊仁 (69)
D4: 鄒幸彤 支聯會副主席 (36)

控罪: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
控罪詳情指3人於 2020年7月1日至 2021年9月8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或推翻中央政權機關。

主控:#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辯方代表:
D1: #林芷瑩大律師 (官派)
D2 / D3 : #文浩正律師
D4: 自辯

上次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263

期間鄒幸彤曾作多次八日保䆁申請覆核

—————-
[10:55] 開庭

(直播員先行致歉,因英文聆聽差,只能記下重點)

控方表示準備好答辯。

D1, D2 & D3 表示未準好答辯,因早前羅德泉主任裁判官拒絕鄒幸彤提出免除交付程序報道限制的決定,鄒幸彤於昨日(30/5)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申請進行初級偵訊 preliminary inquiry (PI),聆訊結果會影響答辯,為了公平審訊,申請押後。

處理D4的初級偵訊
控方有16 box files,超過200小時錄影片段。辯方希望傳召一名控方證人,兩名辯方證人。裁判官估算後預計審期需時兩個半月,控方表示可以撰寫一份總結協助法庭,以此文件為基準;裁判官不同意,法庭不是橡皮圖章,要以證據為基準,法庭有職責睇晒所有資料。

最終法庭作出指令:
1. D1, D2 & D3 的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4日16:00提訊,只進行標準程序。
2. D4 的初級偵訊安排在2022年8月10日~10月22日審訊。
3. 法庭會在6月24日作初級偵訊的指示,D4選擇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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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被告出庭時好多旁聽人士打招呼「兩位仁哥撐住」,鄒幸彤回應「毋忘六四,抗爭到底」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冬奧開幕示威 #續審 [2/5]

古思堯 (75) 🛑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辯方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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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7] 開庭

控方播放在2022年2月4日13:00~14:18,做的第一條錄影片段P2,騰本P2a,古在警誡下同意不用律師陪同,可以做錄影會面。

片中講述警方在2022年2月4日早上約6時,長沙灣拘捕古,和檢取棺材和其他物料,製作棺材的過程,事前同什麼人聯絡,牽涉什麼人,與他們的關係,聯絡方法,各人對本案的態度和參與程度;解釋棺材和旗幟上的字眼,目的係抗議中國共產黨違反人權;預算當日的行程;警方在場檢取咗「採訪通知」,詢問是由誰人製作;案件有無人有資金作支援?

古透露事發前有西區警民關係科人員曾經上門了解情況和拍攝照片,並勸喻當日不要搞活動,表示可能會出事。以前亦曾經有福建黑幫上門破壞。

控方想播放第二條片段,表示部份內容與案無關,會跳過該片段,控辯雙方同意;裁判官稱謄本被遮蓋,詢問交給法庭的片段版本是否經過修改,控方指是原裝版本,裁判官表示不希望知道該部份內容,指示控方今晚修改,明日交修訂版。今日休庭。得知控方播完片後就案情完結,辯方亦不作供,直接結案陳辭。

案件押後至明日(8/6)10:00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0511立法會 #提堂

D6 梁耀忠(69)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4) 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範圍內的議員
(5) 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範圍內的議員

案情:
干犯香港法例第382章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9(a)條,在立法會將行(逃犯條例法案委員會)期間,於2019年5月11日在立法會會議室,襲擊、妨礙或騷擾葛珮帆議員。

———————
[14:39] 開庭

控方表示只會就第五項控罪作答辯,宣讀控罪。

❗️梁耀忠認罪❗️

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再讀出事件背景。申請播出兩條片段,第一條片係會議室外,梁耀忠並不在場,只為案件背景,第二段係會議室内,影到梁耀忠,羅官花了約10分鐘詢問控方播放第一片段的目的,和與辯方確認同意。

播放片段後,辯方開始求情,呈上39封求情信,主要希望法庭留意第一封由被告自己撰寫,第二封由石禮謙議員撰寫,第五封梁耀忠的兒子,第六封翁靜晶。被告表示有悔意,當時佢係立法會議員,知道若果該會議繼續進行,後果會好嚴重動,機係嘗試叫石禮謙議員將會議押後,用咗錯誤方法搶咪;查過無相關案例,類似嘅係告389章19(b),本來判處社會服務令,律政司打算上訴,但後來因其他控罪而判監,最終無上訴。

裁判問控方有無證據指被告事前與其他人有協議扮演任何角色,是否反對辯方陳辭,控方無證據亦不會反駁。

裁判官考慮一會之後,表示判刑嘅基礎係被告不是與激烈的人士是同一伙,辯方指被告只係叫石禮謙押後會議,控方不作反駁,並不需要辯方舉證,席前只有同意案情,但並無直接指出被告與其他人係同一伙,第二條片段見到被告大部份時間企在外圍,事前無其他動作,只係見到在案發一刻有不當行為,難以定斷。詢問控辯雙方對此有無陳辭,雙方都無。

[16:20] 裁判官休庭30分鐘睇求情信和作考慮。

[17:02] 判刑理由
睇返當時嘅情況,係激烈混亂嘅,雖然被告不是同一伙,但行為會令人誤會只係以不同方式行事,事件係嚴重嘅,判監係恰當,考慮到動作本身唔係激烈,目的只係搶咪,判處三個星期監禁,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即係兩個星期,同現在嘅刑期分期執行(被告本來下星期一刑滿)。

控方表示撤回被告所要面對的第四項控罪,法庭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