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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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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審訊 [8/10]
#0905屯門

D1:李(24)🛑曾經還押約8日
D2:張(24)🛑曾經還押約8日
D3:李(23)🛑曾經還押約8日
D4:莊(25)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梅松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 #陳偉彥大律師
D2: #梁熙明大律師
D3: #曾藹琪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控罪:
D1-4串謀刑事損壞

詳情:
同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屯門青山魚類批發市場外的路邊,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輕鐵站內的出入閘感應器、售票機及閉路電視鏡頭。

【1015 開庭】
由於控方收到指示指律政司希望申請押後一天。D4就住謄本有修改建議,有幾項沒被控方採納。另外D3有進一步陳詞。姚官押後10分鐘以檢閱陳詞,稍後再處理控方申請。

【1021 小休】

【1038 開庭】
姚官閱畢雙方就證物呈堂性陳詞,理解到控方主要是展示整體性:有聲音、有影片可見,亦有專家講述修改的情況,所以法庭未見有不合法刪減干擾的情況。控方陳詞指與案有關有100個片段並分開兩組,其中有片段展示被告相關車輛泊車的情況。

D3陳詞有三點:
第一,控方陳詞完全沒有作回應。
第二,片段的頭及尾…
第三,片段缺13秒都未有解釋。

【1045 小休】
姚官打算押後至11點作裁定,未見控方有何理由需要再押後。

【1104 裁定呈堂性及中段陳詞】
姚官向辯方確認行車記錄儀的記憶卡、謄本、影片及車匙沒有爭議。法庭考慮過上述相關的證物,經考慮認為全部可呈堂為證供,餘下為比重問題。

控方案情完畢。

D1作中段陳詞指本案最終需要的影片均缺乏證據證明拍攝的證據及時間,而看到的日期時間等是傳聞證供,如要證明日期就是傳聞,除非有人能確定拍攝時間,若缺則指之前所稱的日期時間是沒有證據支持。考慮其他證人等如陳總督察沒有被控方確立為專家,其所稱的都不是呈堂證據。因此是無意見亦無證據佐證。

雖然PW3指當時有一警車經過的就是他,但庭上看不到車牌或記認,連車身等甚麼都不知道;因此沒有證據證明影片是案發當時拍攝,沒有任何合理陪審團可以定罪。

另外WhatsApp中的年月日作證明時日都一樣是傳聞證供,無證人可證明或評論是當日發出訊息,故無從得知何時發出。

控方所說的voice ID亦無任何證據指出聲音屬誰,有無人出入也無證據;每名男子發言量也無證據。因此沒有任何合理陪審團可以肯定D1有參與串謀。

最後一點,行車記錄儀明顯沒有對話的全部。根據控方證人所述,留右等說法均無,也根本顯示沒有對話最後的情況。因此控方沒有結論的證據是沒有合理陪審團可以肯定已達成串謀。

D2及D3採納D1所有論點。

D4採納D1所有論點及有補充,呈上書面陳詞:主要針對有否證據將D4與車上的人拉上關係。控方就D4主要靠CCTV和車cam作對比、及對比住宅地址和電話號碼。法庭應注意控辯雙方沒有同意屋苑CCTV內的時間,而控方依賴畫面顯示的時間為基準,可是控方說法是列表內第一二項是順序發生;辯方說法是表面看控方證據的顯示控方指稱不成立。

現在列表第一二項變短的時序是倒轉的,不能顯示是同一人上車。另外列表第六七項中是控方指稱的D4下車而當時行車記錄儀時間為0121時,下車後回到屋苑的人出現時間為0111時。有見及此,若屋苑出現的是D4,他則不可能在車上;控方關於根據這時序要法庭推論指稱的D4在表面上、邏輯上已經不成立。莫論屋苑的平台、出入口等,全部都沒有共識,這部分沒有證據價值。考慮表證時沒有任何幫助法庭證明其關係。

姚官認為上述較像是結案陳詞。休庭15分鐘。

【1135 再開庭】
法庭裁定就著各被告面對的控罪,表面證供成立。

D1不會作供或傳召證人。
D2至4需時考慮,暫傾向不作供。

【1147 休庭】
審訊押後至明天(12月16日)1000時同庭續審。如眾被告沒有其他證供則會於本週五作結案陳詞,控辯雙方可呈草擬書面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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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李(24)🛑曾經還押約8日
D2:張(24)🛑曾經還押約8日
D3:李(23)🛑曾經還押約8日
D4:莊(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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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 #曾藹琪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控罪:
D1-4串謀刑事損壞

詳情:
同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屯門青山魚類批發市場外的路邊,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輕鐵站內的出入閘感應器、售票機及閉路電視鏡頭。

昨天控方案情完畢。眾被告不會作供或傳召證人。

審訊押後至明天(12月17日)同庭作結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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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 [10/10]
#0905屯門

D1:李(24)🛑曾經還押約8日
D2:張(24)🛑曾經還押約8日
D3:李(23)🛑曾經還押約8日
D4:莊(25)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梅松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 #陳偉彥大律師
D2: #梁熙明大律師
D3: #曾藹琪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控罪:
D1-4串謀刑事損壞

詳情:
同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屯門青山魚類批發市場外的路邊,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輕鐵站內的出入閘感應器、售票機及閉路電視鏡頭。

第一日審訊:
https://telegra.ph/0905屯門-Day01-04-04
第二日審訊:
https://telegra.ph/0905屯門-Day02-04-04
第三日審訊:
https://telegra.ph/0905屯門-Day03-04-04
第四日審訊:
https://telegra.ph/0905屯門-Day04-04-04
第五日審訊:
https://telegra.ph/0905屯門-Day05-04-04
第六日審訊:
https://telegra.ph/0905屯門-Day06-04-04
第七日審訊:
https://telegra.ph/0905屯門-Day07-04-04
第八日審訊:
https://telegra.ph/0905屯門-Day08-04-04
第九日審訊:
https://telegra.ph/0905屯門-Day09-04-04
第十日審訊:
https://telegra.ph/0905屯門-Day10-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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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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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張(24)🛑曾經還押約8日
D3:李(23)🛑曾經還押約8日
D4:莊(25)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梅松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 #陳偉彥大律師
D2: #梁熙明大律師
D3: #曾藹琪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控罪:
D1-4串謀刑事損壞

詳情:
同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屯門青山魚類批發市場外的路邊,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輕鐵站內的出入閘感應器、售票機及閉路電視鏡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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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訊後,姚官裁定D1、D2、D3,3人的對話可確認他們已經達成破壞輕鐵站設施的協議,包括更換衣物的地方及逃走路線。D1的背囊內更有鐵錘、螺絲批、扳手、鉗;3人背囊內各有替換的衣服。在此情況下,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3人共同干犯控罪。

雖然D4曾討論如何破壞輕鐵站,然而直至她逃走離開時亦未與其他被告達成協議,例如在何時、何地、會否或怎樣進行,因此裁定罪名不成立。

裁決:
D1、D2、D3罪名成立
D4罪名不成立

押後至2022年1月27日區域法院14:30聽取3人的求情及判刑,期間還押索取背景報告。

書面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720_202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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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0905屯門

D1:李(24)🛑已還押23日
D2:張(24)🛑已還押23日
D3:李(23)🛑已還押23日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梅松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 #陳偉彥大律師
D2: #梁熙明大律師
D3: #曾藹琪大律師

控罪:
D1-4串謀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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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同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屯門青山魚類批發市場外的路邊,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輕鐵站內的出入閘感應器、售票機及閉路電視鏡頭。

經審訊後,姚官裁定D1、D2、D3,3人的對話可確認他們已經達成破壞輕鐵站設施的協議,包括更換衣物的地方及逃走路線。D1的背囊內更有鐵錘、螺絲批、扳手、鉗;3人背囊內各有替換的衣服。在此情況下,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3人共同干犯控罪。

雖然D4曾討論如何破壞輕鐵站,然而直至她逃走離開時亦未與其他被告達成協議,例如在何時、何地、會否或怎樣進行,因此裁定罪名不成立。

姚官於2022年1月5日裁定D1、D2、D3,3人串謀刑事損壞罪名成立。

📌判刑前報告

法庭於1月5日裁決後押後索取報告。各辯方大律師均已向各被告解釋,個被告同意內容。

📌有關求情陳詞

辯方早前已向法庭遞交書面求情陳詞以及多份求情信件,D1、D2的代表大律師均依賴書面陳詞,並無其他特別補充。

D3代表大律師補充,較早前已作出書面減刑求情陳詞綱要,希望法庭考量被告的背景及真摯的求情信,以往老師、同學、家人均可以證明被告原本品格積極、正面、良善。另外,指出控方部分案例涉及黑社會、惡勢力案件,與本案特殊的案情不相關。希望法庭考慮案發社會特殊背景,加上本案情況特殊、被告並無作出任何實質破壞。對於年輕人而言,一兩個月亦十分重要,希望法庭盡量輕判。

控方指出D1的書面陳詞20表示串謀案件並非發生於今年,是在社會運動背景下發生。基於這個論述,辯方卻於第31.1、32段向法庭陳詞指此案件非社會案件。姚官回應,認為辯方的意思是案件發生當日該地點並無發生暴動或非法集結,而非指案件背景並不處於2019社會運動,「大家都清楚」。辯方同意姚官的補充。

三名被告分別現年26、27及27歲,D1過往有本案無須考慮的刑事定罪紀錄,D2、3則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D1求情內容指,案件中無人受傷、沒有造成實質破壞。行動乃各被告即興提出,非經過長時間預謀、計劃,亦不涉及暴動和非法集結。案件於夜闌人靜的凌晨進行,而各被告亦沒有號召或煽動其他公眾人士參與。辯方呈上由被告家人、朋友、老師、同學撰寫的求情信,指事件與被告過往行為、性格不符。被告於家人開設的眼鏡店工作,平時待人有禮、樂於助人,是個盡責的好員工。他受社會事件影響,一時激動作出愚蠢的行為,已經得到嚴重的教訓,深感內疚,希望法庭予以輕判。

D2求情內容指,案件於凌晨人流稀疏時發生,對途人帶來傷害、恐慌的機會低。被告當日亦帶病在身、穿拖鞋外出,只負責「睇水」,破壞情況有限。辯方呈上由被告家人、僱主、老師、同學撰寫的求情信,反映被告有熱忱有義氣,只因一時衝動、被社會氣氛蒙蔽,以錯誤方式表達。被告年少無知、受朋輩影響,已經深切反省,承諾絕不再犯,希望法庭予以輕判。

D3求情內容指,本案案情與同類案件相比並不嚴重,並呈上數個裁判法院的上訴案件案例,刑事毀壞輕鐵月台者被判監4-8星期,毀壞旺角站並認罪者被判監8個月。辯方呈上由被告家人、老師、僱主、朋友及同學所寫的求情信,反映被告做事認真、心地善良、成績優異、努力服務社會。被告已經得到沈重的代價,希望法庭予以輕判。

📌判刑的考慮

串謀刑事毀壞是嚴重罪行,最高監禁十年。過往對此罪行並無特定量刑指引,會按照案件輕重判刑。

案件於社會運動時發生,當時公共秩序被嚴重破壞,影響社會安全及公眾安寧。本次案件若非被告被警方截停,否則屯門碼頭輕鐵站已經遭受嚴重破壞。即使沒有造成實質破壞,仍然會對隔日早上上班上學的市民帶來嚴重不便。加上各被告備有鐵錘、螺絲批、扳手、鉗等工具,並早於現場視察,選擇、計劃好路線,預謀涉及6條線30部閘機,案情非常嚴重。

法庭以兩年為量刑起點。考慮到破壞行為在付諸實行前眾被告已被截查,加上D2、3並無案底,而審訊期間各被告亦同意了不少案情、節省法律時間,但共同行事、罪責相同,將減至18個月為量刑起點。由於各被告均在審訊後被定罪,並沒有其他減刑。

(註:姚官閱讀判刑理由時不斷咳嗽)

📌判刑
🛑三人各判監1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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