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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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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郭偉健法官
#提訊 #0825葵涌 #串謀暴動

A1:湯(34)
A2:梁(27)
A3:鄧(25)
A4:簡(26)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
(1)A1-4串謀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19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新界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與另外四名男子串謀暴動。

(2)A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9支行山杖。

(3)A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4)A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5)A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個彈射器連同彈丸。

(6)A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7)A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把鎅刀。

(8)A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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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保釋申請 獲批

保釋條件:
-現金$200,000
-每星期警署報到2次
-遵守宵禁令1100-0600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
-居於報稱地址居住,更改須在廿四小時前通知,必須要獲法庭批准

A4保釋申請 獲批
保釋條件:
-現金$22,000
-每星期警署報到2次
-遵守宵禁令1100-0600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
-居於報稱地址居住,更改須在廿四小時前通知,必須獲法庭批准

A2-3因疫情關係,已獲懲教署知會,今天不會出庭,故沒有指示有沒有保釋申請


本案合共有八名被告,其餘四名被告較早前保釋申請已獲批。下次提訊將會與另一案合併,亦即合共九名被告一同出席


案件將押後至2022年4月26日2:30區域法院提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825葵涌 #串謀暴動

A2: 湯(34) / A3: 梁(27)
A4: 鄧(25) / A5: 簡(26)
A6: 潘(28) / A7: 陳(35)
A8: 羅(44) / A9: 鄧(24)

背景:
2019年8月25日有人發起「荃葵青遊行」獲警方批准,其後出現堵路。事隔兩年,8名被捕後「踢保」的男女昨再被捕。

控罪:
(1) A2-8串謀暴動
指他們於2019年8月25日在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與另外四名男子,串謀暴動

(2) A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 A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指他於同日同地攜有29支行山杖,以及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4) A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指他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5) A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6) A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指他於同日同地攜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把鎅刀;以及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7) 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8) A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指他於同日同地攜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把鎅刀;以及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9) A6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指他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10) A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指她於同日同地攜有一支金屬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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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A3仍等待法援處理文件,因此申請押後

A4有報到時間更改獲批

案件押後至 12月6日1430於區域法院進行提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首席高等法院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案件呈述上訴  [1/2]
#1001銅鑼灣  #串謀暴動   #串謀非法集結

張(23),胡(21),陳(21),蘇(25),李(17)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串謀參與暴動
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士串謀參與暴動

於2021年2月19日在沈小民法官席前被裁定全部所有六名被告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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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張卓勤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控方確認五名被告今天沒有出席聆訊。

下午續審會處理上訴理據等法律問題及今天各被告沒有出席聆訊的事宜。

押件押後至下午2: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今午涉及3宗案件的提訊,聆訊概要如下:

A9:鄔(17)
#1118油麻地 #暴動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同案共十五名被告已預留35天審期
於6月5日早上9:30在區域法院開審

控方得悉本案將會有兩名被告認罪,其中一名是A9:鄔‼️,現申請押後,安排聽取本案被告答辯。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本案件押後至3月9日早上10:00
於區域法院聽取答辯

=============

A2: 湯(34) A3: 梁(27) A4: 鄧(25) A5: 簡(26) A6: 潘(28) A7: 陳(35)
A8: 羅(44) A9: 鄧(24)

#0825葵涌 #串謀暴動

控罪:
(1) A2-9串謀暴動
指他們於2019年8月25日在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與另外四名男子,串謀暴動

(2) A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 A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指他於同日同地攜有29支行山杖,以及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4) A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指他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5) A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6) A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指他於同日同地攜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把鎅刀;以及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7) 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8) A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指他於同日同地攜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把鎅刀;以及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9) A6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指他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10) A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指她於同日同地攜有一支金屬棒。

A3代表:#陳國維大律師

控方得知本案有6名被告已入信予控方,會處理答辯意向,下星期將會多一封,現申請多一次押後,將會處理答辯。

A3今天有保釋條件申請,申請獲批,其餘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4月4日下午2:30
於區域法院提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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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26)
#20200524銅鑼灣 #暴動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香港銅鑼灣東角道與波斯富街之軒尼詩道路段,參與暴動。

被告表明會認罪,現申請押後,安排聽取被告答辯。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9月12日早上10:00
於西九龍法院聽取答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