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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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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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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續審 [8/5]

上午進度

D1: 鄒幸彤(36) 🛑因另案服刑中
D2: 鄧岳君(53)
D5: 徐漢光(72)

控罪: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周天行
辯方代表:
D1 自辯
D2 #黃俊嘉大律師
D5 #戴啟思資深大律師 #黃雅斌大律師

——————
[09:42] 開庭

承上日: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086

控方先向法庭提出關於PII的意見,一涉及PII,控方不會提供證據,證人不會作答;另外對審訊進度表示關注。

羅官同樣關注進度,詢問鄒是否會播片和有否與控方相議謄本問題,鄒表示未能決定,要看盤問結果。

傳召PW1,國安處 警司洪毅,繼續由鄒盤問,主要兩個講議題,:組織4的聲明是不贊成非暴力;向支聯會發出的通知書的必要性。

💾後補資料
上回PW1不回答『民主中國陣線』(FDC)是否組織4,鄒問是否因PD2截圖中的聲明而得出FDC支持香港獨立的結論?
控:這是另一途徑去問FDC是否組織4,PW1不回答。

FDC的聲明是反對非暴力的原則?PW1不回答。
控:證人之前已經答咗,未接觸過謝聲明。
官:任何試圖找出組織4的問題,都受PII保障,問題不相關。
鄒:是否相關不是由PII而起,如果任何事情都被PII覆蓋,是否還有公平審訊?
官:PII不單只是屏蔽資料,而是保護組織4,任何試圖找出組織4的行動,應該受到保護。
鄒:完全是另一回事,盤問證人是基於控方所提供的資料,嘗試建立辯方案情,不是試圖找出組織4。

討論後再傳召PW1,稱調查期間無睇過PD2,在庭上睇咗,無評論。

—————
📍鄒嘗展開另一議題——發出《通知書》的需要/迫切性(necessity)

鄒指報告中第44段的結論,是基於報告中第8至13段的內容(因報告中大部份資料被屏蔽),【不同意,支聯會還與其他組織有關,是整體考慮】。其後同意,如果只睇第8至13段,係會得出相關結論。

鄒指出警方的邏輯是否如下:
1. 組織四支持香港獨立
2. 支聯會是組織四的代理人
3. 支聯會支持香港獨立
因而支聯會干犯了…(被屏蔽)

控:請PW1避席。盤問不是考證人的記憶,應該將相關資料提供給證人。
官:留返給證人作答,如果需要重溫資料,可以提供。

基於調查結果,PW1同意組織四支持香港獨立,相信支聯會係組織四的代理人;鄒指出隨即跳到結論,無咗“支聯會支持香港獨立”這一步。

控:問題不相關,請PW1避席。指出發出通知書是整體考慮,不是收窄到某一段落。
官:容許發問法庭,會考慮證據的價值和比重的問題。

PW1:不回答
鄒:為何牽涉PII而不回答?
控:請PW1避席。證人難於回答。
官:問題與組織四無關!
控:難於回答是因為第11段提到支聯會干犯了某罪行,與PII有關。

鄒問報告中第十二段,“基於以上資料,有足夠基礎而發出通知書",該段內容無提供新資料【同意】。第十三段同樣無提供新資料【同意】。

第八至十三段,警方的理由是基於支聯會可能或者已經作出干犯某種罪行,而發出通知書,只係單憑懷疑支聯會可能牽涉干犯了某些罪行【不同意】。

———
有無考慮過從其他途徑去獲得附近五所需資料?
【警方有權選擇使用何種權力去獲得資料】,你同意無用其他法方,是否必須使用附件五?【不回答】。

鄒:有無討論過索取資料的範圍?
PW1:無討論,跟法例去草擬。
控:附件五有指定範圍
官:範圍好闊
鄒:無討論,怎樣知道資料與懷疑的罪行有關?
PW1:不同意,在評估過程,有提及之聯會的活動、與外國的聯繫、與外國政治組織的財務往來,所以通知書的要求,一定與進一步調查有關。

通知書第一點要求提供支聯會人員的個人資料,早至1989年,你包括出生日期,國安法在2020年定立,出生日期與國安法有關?【係有關,警方作出調查,只會加入與通知書有關的資料,所有資料都是與調查或防止該罪行發生有關】

通知書要求提無幹事姓名和個人資料,這些資料可以從公司註冊處獲得【同意】,唔需要經附件五【唔同意,不知道支聯會的資料是否與公司註冊處的相同】,幹事人員名單是公開的資料【同意】。

通知書第四點要求資產和資產的來源,這可以從核數資料獲得【同意】
有無討論過點解要需要這些資料?【無,因為唔知索取嘅資料是否如審計資料】
對要求索取的資料無深入討論?
控:明白問題,通知書提無指引
鄒:主控代證人答問題。

草擬的通知書呈交了給警務處長,並獲得背書,但無陳述所考慮過的議題【同意,這並不是警方的一般做法】。

鄒自PW1指出,在未有考慮可以從其他法方得到資料前,就要求跟據附件五提供所有資料【不同意】
指出警方有權力去做,不代表該要求是必須【同意】
指出通知書侵害了人權法【不同意,作為警務人員,會合比例地考慮所有行動會否抵觸人權法】

如果你有考慮,但在通知書中隻字不提【同意】,無提過私隱條例【同意】,無提會合比例的考慮【同意,但警務人員行使權力時就會】。

指出當決定發出通告書時,無作出合比例的評估【不同意】。
指出當決定要求資料的範圍時,無作出合比例的評估【不同意】。
指出無考慮到施加過多負擔在接收一方【不同意】。

14:45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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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進度慢的原因是因為大部份鄒的問題都會經過以下過程,發問、控方要求修正、證人避席給各方討論法律問題、證人選擇不回答、鄒跟進…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續審 [8/5]

下午進度

D1: 鄒幸彤(36) 🛑因另案服刑中
D2: 鄧岳君(53)
D5: 徐漢光(72)

控罪: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周天行
辯方代表:
D1 自辯
D2 #黃俊嘉大律師
D5 #戴啟思資深大律師 #黃雅斌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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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0] 開庭

繼續由鄒幸彤盤問PW1 警司洪毅

鄒展開另一議題,問警方的調查報告中指「個人2」同時是支聯會與「組織2」的幹事,【唔記得】,報告指組織2的文件記載個人2在2021年是幹事,鄒指出錯誤之處:在2010年7月支聯會出聲名要求某人道歉,個人2已在2010年辭任支聯會幹事,若干時間後組織2才成立,呈上某人的辭任文件。

鄒向PW1指出:
- 個人2從來無在同一時間是兩個組織的幹事,【不同意】;幾時?控:有泄露組織2的危機;官:留待證人選擇;PW1:【不回答】。
- 個人2在2010年10月28日辭任支聯會幹事【不回答】
- 個人2已經不是支聯會幹事超過十年【不回答】

鄒呈上支聯會在2010年7月05日的聲明,聲明中的對象就是個人2【不回答】
指出個人2辭任時,組織2還未成立【不回答】
指出個人2是共同幹事是誤導【不回答】

———
又另一議題,調查報告指「個人1」支付支聯會了十萬元以上,支聯會轉賬了十萬元以上給組織2,因資料被遮蓋,詢問證人是否確認同一筆款項,【不回答】。

鄒請法庭關注辯方的抗辯如何受到阻礙,裁判官多次重複立場,大意是裁判官不知道誰是個人1,組織2,款項銀碼,證人掌握全面資料,由他選擇答案。隨後引起漫長爭議,D2 & D5 律師亦加入陳辭,控方當然反對,從申法庭已經對PII作出裁決。

最終,裁判官同意重新審視PII,希望鄒能在下星期一中午以書面呈交法庭,提出想審視的範圍和理據,法庭在下星期四考慮作出閉門聆訊。

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7日09:30續審,鄒預計對PW1要盤問多一日,法庭預留11月14日和12月6日審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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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好佩服鄒幸彤一人撐起整個審訊,一個人在獄中閲讀了唔知幾厚嘅文件,準備咗如此細密的盤問🙇‍♂️🙇‍♂️🙇‍♂️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四人藏匿案 #提堂

葉(34) 🛑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作出一項或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被告被控於2020年10月某日至2022年7月13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提供協助給馮(21)、曾(18)、王(19)及*(13),而目的為逃避法庭聆訊及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礙對香港警務處的調查,或因該調查而可能引起的刑事訴訟。

——————————
[14:32] 開庭

控方指無需答辯,申請押後8個星期,留待警方調查和攞指示。

辯方不反對押後,無保釋申請,放棄八日。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4日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
【11月14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已有)#高等法院第廿七庭 #宣讀判詞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續審 [3/8]
(已有)#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續審 [7/25]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判刑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 [14/25]
(已有)#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判刑 #裁決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續審 [10/5]

(08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02旺角 #裁決

👩‍💼龐(29)

控罪:
(1) 襲警
在2019年9月2日在旺角警署外襲擊警務人員8609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在2019年9月2日在太子道142號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可以發出雷射光的裝置

——————
速報:
🛑控罪(一)及控罪(二)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
-(部分家庭背景隱藏)被告有七個月身孕,預產期為2023年1月。案件由發生至今,已延誤了2年9個月。過去三年,被告沒有再參與任何社會運動,奉公守法,重犯機會微。被告有做義工(老人服務)。控罪(二)是基於當時的社會氣氛,不是主動犯案,不是激動的參與者,被拘捕時也是合作。辯方請求法庭考慮社會服務令或緩刑。

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28日上午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十號庭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被告須還押懲教看管。

P.S. 被告聽聞裁決結果時,失聲痛哭😔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施祖堯裁判官
#1225旺角 #判刑

陳(23)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陳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亞皆老街8號朗豪坊上海街入口外,保管或控制一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或導致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速報:
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被告初犯,在校操行及成績優異;工作上得到上司嘉許;家人關係正常,無不良嗜好。今次案件中被告只管有一支噴漆,可給予一次機會。

📍判刑:100小時社會服務令

💛感謝臨時直播員💛
【11月23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 [1/9]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續審 [14/25]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 #答辯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進度報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提堂 #新案件

🕙10:00
📍#高等法院第七庭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11:00
(已有)#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進一步陳詞

🕦11: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提訊

(08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02旺角 #判刑
🛑已還押14日🛑

龐(29)

控罪:
(1) 襲警
在2019年9月2日在旺角警署外襲擊警務人員8609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在2019年9月2日在太子道142號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可以發出雷射光的裝置

——————
📌求情
辯方律師已經解釋報告內容予被告,被告同意報告內容。辯方今日再呈上幾封求情信,內容指被告有愛心,重視朋友,並樂於助人,故希望輕判,能夠讓被告及早獲釋照顧女兒。被告亦撰寫了一封求情信,指自己非常後悔,經反思後了解到可以用其他方法處理當時情況。

📌判刑理由
被告人被裁定襲警罪成,雖然未有實質造成任何人受傷,但被告人公然在警署外做出襲警行為,行為目無法紀,是加刑因素。而且,被告人案發時藏有雷射筆,案發現場環境十分混亂,包括有人用雷射筆照射警署及警員,雖然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有使用雷射筆,但其使用風險非常高。

🔥判刑:
控罪1: 以9星期為量刑起點,因延遲檢控扣減1星期至8星期

控罪2: 以4個半月為量刑起點,因延遲檢控扣減2星期至4個月

因量刑整體性原則,控罪1的1個月與控罪2分期執行,因此總刑期為5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4旺角 #審訊 [6/7]

D2:羅(35) / D3:馮(23)
D4:梁(21) / D5:崔(23)
D6:麥(18)

控罪:
(1) D2-6參與非法集結
(4) D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0203)
(5) D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0203)
(6) D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48519)
(7) D4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0294) 己裁定表證不成立
(8) D6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10186)

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885

🔴D1:蔡(22)早前承認3項控罪,被判處4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741

D2 法律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D3、D4 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D5 法律代表: 陳大律師
D6 法律代表: #蕭志文大律師

——————————
[14:46] 開庭

📌結案陳詞
🔹控方採納書面陳詞,只作以下補充:
D2
證據方便補充
a)回應證人指通道是足夠多人行走
b)作供指二、三米外非十多米外見被告
D3,4
非法集結地點在中庭,亦具流動性。火車頭店CCTV較實時慢2分鐘。
D5
非法集結具流動性,是接近中庭
D6
PW7 證人之可信性由法庭作判決

🔸辯方
D2
重申證人作供提2、3米非同被告距離,是同Starbucks等店鋪距離
D3及D4
反對控方指被告沒有作供,要求法庭作推論違反無罪假設原則
D5
沒有補充,只應法官澄清陳詞說火車頭店有2 個CCTV,一個近鏡一個遠鏡拍得不清楚,控方證人也認不到D5在拍攝鏡頭內出現
D6
證人沒法確認被告穿短褲或長褲

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10日 1600作裁決,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30117旺角 #港區國安法 #隱世市集

D1:李 (52)
D2:姜 (31)
D3:陳 (48)

控罪:
串謀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同被控於2022年12月2日至2023年1月17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作出一項或多項句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Instagram和位於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2A號銀城廣場地下攤檔內推廣、出售及/或為出售而展示刊物,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律政司代表:高級檢控官 #李庭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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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5 開庭]
辯方交待D1因留院缺席是日聆訊,並透露其主診醫生指示D1需進行手術。控辯申請D1部份押後至下周四上午,法庭批准。

控方呈上同意檢控書,及申請被告今日毋須答辯。另申請案件押後8星期有待警方調查,當中包括:
(1)認人手續、
(2)檢視本案店舖檢獲超過1000件物品/項目、
(3)檢視經檢獲被告的手機、
(4)檢視租約,調查租約人、及
(5)檢視案發地點CCTV。

書記讀出控罪,D2和D3表示明白控罪。

[15:43 保釋程序]
控方就D2和D3保釋陳詞。
辯方分別就D2和D3保釋申請陳詞。

[16:19 休庭]
羅官聽取雙方陳詞後需時考慮及檢視文件。聆訊押後至17:00再續。

[17:08 開庭]
羅官現處理D2和D3的保釋申請。

[17:19 宣布決定]
法庭拒絕二人保釋

辯方確認二人均放棄其八天保釋覆核權利。

辯方指時間不早,要求法庭准許律師與當事人會面;羅官指懲教警方會協助安排。

[17:23 散庭]
D1部份押後至2023年1月26日11:00
時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期間交由警方看管。法庭倡許可情況下應儘早帶D1提堂。

案件押後至3月17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需還押懲教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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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感謝親友反映是日安排混亂💛
D2出庭時向公眾席拍拍胸膛點頭示意,而D3則豎起拇指 ;散庭時入cell前二人向公眾席揮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