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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1021中環 #審前覆核
#傳票案 #違反限聚令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於2020年10月21日,在中環紅棉路東昌大廈3樓平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背景:
2020年10月21日,多名區議員到泰國駐港總領事館外示威,聲援該國反政府示威者。

—————————————

📍被告早前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擾亂秩序罪成並判監7個月,8月9日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被告今日沒有出庭由法律代表陳姓事務律師處理。

上次押後等候同類社民連案件高等法院上訴結果,該案10月18日上訴被駁回,今日再開庭第二次審前覆核作排期審訊。

控方將傳召3名證人及有約30分鐘警方錄影片段呈堂,另外已向法庭呈交雙方同意𐄘認事實,被告除自己外沒有其他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3年3月28日 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三庭作1天中文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審訊 [1/3]

D2:林(24)
D3:蔡(22)

控罪: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和18(3)條
被控於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高士威道66號或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2020年7月1日下午,大批示威者於銅鑼灣高士威道近香港中央圖書館一帶聚集,期間多處有堵路、破壞公眾設施及阻塞通道等行為。警方當日就事件拘捕68名示威者,涉嫌「非法集結」。被捕人其後拒保候查獲暫時䆁放。事隔差不多2年警方於2022年5月5日重新拘捕其中4名男子(21至40歲),他們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

📍D1葉(40)及D4:黎(22)答辯認罪後均被判處4個月監禁。

————————————-

0955 開庭

答辯:
D2及D3 均不認罪

案件管理
控方共有7證人但只會傳召6名證人,全部口供雙方同意以65b呈堂,主問主要確認地圖及片段地點補充,控方沒有警員見到2人有任何行為只依賴片段及截圖指2人有作行動參與非法集結,而2人是在現場被拘捕。辯方不爭議事發地點有非法集結,主要爭議控方呈堂片段內是否拍到兩被告,會在陳詞處理,辯方只有一名被告將作供及沒有任何證人。預計今日可完成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及盤問。

讀出承認事實P7
(非全部內容)國安法在6月30日2300生效。警方向區議員徐子見等人申請之遊行發出反對通知書,當日1300-1600銅鑼灣高士威道有過千人在高士威道集結,警方其後在高士威道快速穾擊拘捕68人。有公開片段及2警方拍攝片段及截圖呈堂包括D2及D3被捕時衣著及銅鑼灣高士威道一帶地圖P5。
片段P1 ONCC 1540-1609
片段P2 HKURM 1531-1615
片段P3 由警員 13615拍攝1631後銅鑼灣街道情況
片段P4由警員 12411拍攝1602-1618後告士威道情況

📌傳召PW1 高級督察 陣傑華(音)作供
主問
確認2020年9月1日所作口供P 8內容準確並呈堂。當日在銅鑼灣約13:46時在怡和街高士威道執勩,在地圖P5指出位置見200人 14:44約200人在維園對出天橋及馬路上,警方發出非法集結警告,分別以警告旗幟及透過揭聲器發出。1540中央圖書館外有人佔路,於是向聖保祿醫院及富豪酒店外人羣發出黑旗武力驅散警告。
沒有盤問

📌傳召PW2高級督察 林浩華(音)作供
主問
確認2020年7月7日及2022年5月30日兩份口供P 9及P10內容真實準確。案發日1330-1600在堅拿道東向聚集發出警告,P5地圖未能顯示位置,只可說在左下角方向。1600時自己在高士威道中央圖書館外,約P5地圖電車站位置,望向天后站方向。確認口供提及片段截圖影向高士打道及電車站警方防線,圖中自己向中央圖書館外高士威道馬路及行人路上示威者發出警告。截圖4警方在運動場外做mass arrest 截停一羣示威者作拘捕。
沒有盤問

📌傳召PW3 警員17403 楊志x(音)作供
主問
確認2020年7月14日口供P11內容容呈堂。1600參與掃蕩,確認警方拍攝片段P4為當時情況, 警方由迴旋處向高士威道推進並.直高擧藍旗,並有發射楜椒球槍,證人指因有人擲雜物。之後參與大型拘捕。P 4片段中有數十人被補,口供指共拘捕68人,證人指因見到人羣曾向馬路擲物垃圾等,自己在較前位置片段見不到自己。
盤問
🔸2020年7月14日口供寫1607時有人擲物到馬路堵路,證人同意記事冊上沒紀錄而口供是在事發13日才填寫
覆問
🔹為何記事冊沒寫,回答因當日很多事發生,有同事有高士威道大型拘捕位置前100米近天后受刀傷,集中力放在該事件上所以沒即時作詳細紀錄,事後落囗供才回想情況紀錄寫下。

📌傳召PW4 女警員 林美蘭(音)作供
主問
確認2020年7月3日口供P12並呈堂。案發日1556收命令去高士威道進行掃蕩,1610見到有人用遮及雜物堵路及扔水樽。
🎥播放P1片段實時1545-1546為所述情況,高士威道上有遮陣,遠方為高士威道運動場。1557片段告訴士威道上人羣在馬路上來回走動,沒有車(包括電車)行走。片段約17分鐘一男子穿格仔恤衫,擧湖水錄色雨傘出現。片段23分鐘9秒兩黑衣人孭背囊𖤑黑傘出現。23分鐘52秒截圖有人將鐵欄及雪榚筒搬到馬路上,片段又見到綠色傘男子出現。片段25分鐘遠方為防暴警察。
🎥播放片段P2,由片段15分鐘開始,開始時在高空由天橋拍向高士威道天后方向,拍攝者沿樓梯落到高士威道馬路上,馬路上被放置不少雜物及示威者築起遮陣,證人同意片段同現場情況吻合。
沒有盤問

📌傳召PW5警員26317 何偉浩(音)作供
主問
確認2份在2020年11月7日及12月2日所寫口供P13及P14並呈堂。現場參與拘捕並作搜查,包括一名林姓男子。
🎥P3警方片段,片段時間00:30見到穿格仔短袖恤衫灰色長褲白色運動鞋為林姓男子即D2。片段02:51多名被捕者企行人路上。片段其後拍攝D2被搜查物品(D 2戴黑色口罩)確認11:43斜孭袋內有一把綠色縮骨遮為自己搜查D2時找到
沒有盤問

📌傳召PW6 警員 33884 周x榮 (音)作供
主問
確認2份分別在2020年11月24及12月1日填寫口供(P15及P16)內容正確真實。現場作拘捕及搜查包括一名蔡姓男子。
🎥P3 片段00:42開始,拍攝紅色短袖T恤孭背囊短褲穿黑色鞋蔡姓男子正面,13:47為證人搜查其物品時情況(戴回綠色口罩)袋內找到一把黑色縮骨遮,黑色T恤及銀包等。證人確認當日天氣晴朗。
沒有盤問

📌PW7警員 22978不用傳召作供,口供P17以65b呈堂沒讀出。

在王官問案情指1604時2人各持雨傘遮擋護送其他人,控方有何基礎。主控張大律師指P1及P2片段多張呈堂截圖分別拍到D2及D3,其後北角警署內也被拍攝全身衣著,主要辨認根據2人衣著特徵
D2 :黑白色格仔短袖恤衫,黑色口罩、綠色雨傘
D3 :紅色短袖T恤,孭黒色背囊,高擧黑色傘,其間曾指示其他人如何置雜物在路上。

-控方案情完結-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作供‼️

由於下午法院有火警演習雙方同意明早才開始辯方案情。

1241 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11月29日 0930繼續,2人以原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審訊 [2/3]

D2:林(24)
D3:蔡(22)

控罪: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和18(3)條
被控於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高士威道66號或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D1葉(40)及D4:黎(22)答辯認罪後均被判處4個月監禁。

————————————-

1015 開庭

兩被告同一位辯方代表索取指示後表示:
D2選擇作供,沒有證人傳召
D3則選擇不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

📌D2 作供
🔸主問
現年25歲,從事工程工作。D3為其表弟,兩人從小到大一起玩。案發日放假故早幾日約D3下午在天后清風街其家見面,相約D3是因有相機鏡頭還給他。下午由自己家中坐巴士至觀塘再轉車到天后,約行5至10分鐘在三時許到達D3家,逗留十至十五分鐘。之後3點多一同離家打算到Sogo食下午茶。行到維園見到黑衣人聚集維園內,不想參與集會於是兜路沿興發街南行過馬路到皇仁書院向西行,經過中央圖書館在到信德街街口見到有警察封鎖線,覺得不可前行於是2人掉頭打算折返天后找餐廳,途中去咗摩頓台七十一買水後再出返高士威道行回天后,之後幾分鐘便被拘捕,是行到中央圖書館對出大批警員將路上行人圍堵作拘捕。
🔹盤問
-為何離家表示因放假約了表弟食下午茶,是早幾日約,沒有約定地點。
-知道每年七一有示威但不知道地點,沒特別留意是否銅鑼灣只知在港島區
-當日不知銅鑼灣有集會,去Sogo因選擇多,沒有特定餐廳及款式,對價錢也沒有想法
-因Sogo不遠所以不坐車,約行十多分鐘,平時也試過由D3家行去
-馬路上有車行,路上人數同平時差不多,只係去到高士威道沒有車,馬路上見有人行,沒有留意是否黑色衫褲,沒聯想是否遊行
-自己沒停留電車站及沒有走出馬路
-見到有防暴警察設防線約在三四十米前,對為何在路上有防線沒什麼想法,沒聯想有集會,因嘈沒留意警方廣播警告,也沒留意到有警告旗。
-現場人士普通衣著,馬路上人士只是行來行去,馬路上有雜物沒留意是什麼,同意主控官指有鐵欄及雪糕筒,對此情況沒特別聯想到集會示威。行人路上有幾十人,氣氛平靜,沒有特別留意有人叫光時口號或侮辱警員因好嘈,但不識形容好嘈聲音是甚麽。
-搜身時同意自己有藍色斜孭袋,內有綠色縮骨遮。7月是雨季所以放入以防萬一,幾時放袋不記得,是一向習慣
-當日天氣晴朗,同意有人築傘陣,冇諗咁多是否示威。
-同意D3衣著為紅色圓領T恤,牛仔短褲,黑色背囊(沒印象上掛消毒酒精樽),戴灰藍色口罩,不肯定是穿黑色鞋也不如其身上有黑色遮,當日他沒拎過出來,自己把綠色遮當天也從沒有拎過出袋
-同意自己當日穿格仔有領恤衫,黑色口罩
-P3a截圖4人是兩人在運動場外被捕時拍,同意是兩人當日衣著,也同意截圖8見D3紅色T恤左胸有公仔圖案
-P1a截圖11 內黑色口罩,格仔衫企安全島男子不同意是自己。不肯定螢光衣戴頭盔人士是記者,沒有留意當日有冇記者。否認另一截圖企電車站啡色頭髮黑色口罩格仔恤衫是自己,也否認傍邊缸色T恤灰藍色口罩是D3。全部否認跟著控方查問多張截圖內見到的人是自己及D3。問到片中並非2人咁當時位置在那處,D2說兩人當時在行人路去緊Sogo並不不在馬路上。
-同意根據截圖11至19馬路上人羣大多向天后行,同2人相反。
-🎥P1 片高士威道電車站上打開綠色傘男子不同意是D2自己。控方再播放片段見穿格仔衫男子孭斜孭袋在電車站打開縮骨遮,附近人士不時叫人開遮,D2否認是自己,同意聽到有人呼「有遮開遮」。
-不記得D3有冇對現場環境有咩想法,兩人有對話但內容太耐唔記得,只係有討論過點兜路,因不是打算參加集會。
-P1a截圖23至30見到2黑衣人搬鐵欄及雪糕筒,身後2人穿格仔衫及紅色圓領衫男子高舉雨傘掩護,D2否認就是自己及D3。不同意主控指2人參與非法集結,之後走向Sogo方向。

🔸沒有覆問

- D2及D3辯方案情完結-

1216今日完畢,明天10:00再處理陳詞安排。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審訊 [3/3]

D2:林(24)
D3:蔡(22)

控罪: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和18(3)條
被控於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高士威道66號或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D1葉(40)及D4:黎(22)答辯認罪後均被判處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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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雙方作簡單口頭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10日 1430於同一法庭作裁決。

💛感謝報料💛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20904柴灣 #提堂

D1:朱(31)  🔴已還押3個月

控罪:
(1)無牌管有彈藥 【D1】
(2)無牌管有槍械 【D1】
(3)企圖無牌管有彈藥 【D2】
(4)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D2】
(5)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背景:
警方在9月4日晚接報,指在柴灣一幢公屋大廈梯間發現懷疑彈藥。警方調查後在現場拘捕一名31歲姓朱的男子,涉嫌無牌藏有槍械或彈藥。警方搜查該名男子住宅,發現及撿取一個黑色箱,內有三個彈匣、多件由3D打印而成的手槍部件,一部3D立體打印機、2部電腦及一隻USB手指,USB手指內有手槍部件藍圖。

警方及後(9月5日)採取埋伏行動,拘捕一名準備到涉案梯間提取子彈的25歲男子。在搜查他的住宅後,發現5套疑由3D立體打印機打印的槍械配件,另有9粒子彈、4把軍刀、3個防毒面具。
(摘自 獨媒202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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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7日兩人提堂時D1染疫隔離中未有出庭,控方申請押後至今天。

控方指警方仍需要對檢取證物化驗,而且仍需時核對 DNA及指模,作彈藥鑑證及檢視調查兩被告交出密碼之手提電話內雙方通訊內容,要求押後再訊。辯方D1代表不反對押後。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需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3年3月1日 1030 再訊。

💛感謝報料💛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20604銅鑼灣 #提堂

袁(81)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糖街與告士打道交界,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梁成禧。

-------------------------

自早上開庭後法庭職員多次呼喚被告名字也沒有人回覆,亦沒有代表律師出席。

法庭等待至1215應控方要求下取消被告保釋並簽發拘捕令。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15銅鑼灣 #提訊

👤羅(20)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羅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軒尼斯道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高級警司33449區永樑。

📍背景:
被告為嚴重聽障人士,本案2020年由 #鄭紀航裁判官 處理審訊,最終裁定被告罪成。上訴後高等法院原訟庭張慧玲法官在2021年9月下令案件發還重審並指法庭需考慮被告聽障問題作出適當配合,被告曾就重審令作出另一宗上訴,不過在2022年4月8日被駁回,維持重審決定,惟再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日子為同年10月26日,超逾6個月。

2022年10月26日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時辯方指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6條,控方必須於所涉事項後6個月內向被告提告,惟現不論以新案件形式呈述,抑或發還重審,都已經超出期限,故認為不用聽取答辯,應擱置審訊。

------------

辯方代表:
方大律師 (今日於另一庭處理案件)
蘇大律師

今日開庭為處理上述法律爭議。法庭安排專人即時打字員,庭上所有說話於電腦顯示。

控辯雙方書面陳詞已收到及閱讀,辯方爭議檢控超過指定時限。詳細內容雙方也有不需庭上重複,只用帶出重點。

🔸辯方指本案背景為簡易程序審訊,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6條,控方必須於案發後6個月內向被告提告,本案超逾限期

引用英國RVJ案,十二個月檢控時限,控方雖是性交行為,因非禮無時限而選擇改控告非禮。雖然第26條似乎針對原審但辯方認為同時適用於重審。控方引用法改會指多個英聯邦國家重審需於2個月內進行,但該項只針對公訴罪行而本案非簡易程序。對於控方指第26條沒指明包括重審,辯方回應詮釋案件時法庭要留意堵塞弊病,簡易程序案件必須從速處理。由上訴庭要求重審後控方毫無合理原因為何咁耐才交出檢控書,超過6個月仍未進行重審。

🔹本案關鍵在於第26條是否適用於重審,條文內所涉事項6個月是指案發後,香港從來沒有案例指重審受時間限制。高等法院張慧玲法官頒令重審在21年9月,終審法院22年4月駁回撒消重審時不可能不察覺超逾6個月,但仍維持裁決需要重審。(辯方即時指6個月時限是由駁回取消重審計算即22年4月8日後6個月)。

🔸辯方再指控方上次在蘇惠德總裁判官前要求用新案件編號,是否意味是重審。控方回應指重新編號碼只是方便流程而非當作全新案件。

法庭聽取陳詞後指需時考慮,押後裁決。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17日 1430同一法庭就法律爭議作裁決, 期間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立法會選舉  #提堂

曾錦榮/前屯門區議員(28)

控罪:
1)作出具誤導性的選舉申報書的舞弊行為
被控於2020年9月29日,在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社會福利界)中作出舞弊行為,即在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7條提交的選舉申報書內,作出明知或理應知道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即曾錦榮曾在該選舉中以每人港幣8,000元僱用徐xx,潘xx及黃xx為選舉助理而招致選舉開支。

2)企圖欺詐
涉嫌於同年同日,向選舉事務處虛假地表示他曾在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社會福利界)中招致選舉開支,即於同2022年7月29日至9月28日期間僱用徐xx,潘xx及黃xx為選舉助理所支付的24,000元,並意圖詐騙而誘使選舉事務處支付金額為24,000元的津貼,而導致被告獲得利益,或選舉事務處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背景:
前屯門區議員曾錦榮涉在2020年立法會選舉中詐騙選舉開支,接受廉署調查獲保釋,2022年9月離境時在機場再次被捕,被廉政公署正式落案起訴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及企圖欺詐。

-------------------------

答辯:
承認控罪(1)
承認控罪(2)

裁決
被告同意案情,裁定控罪(1)及(2)罪名成立‼️

求情
呈上多封包括被告親自撰寫求情信件,表示自被捕後有所反省,定罪影響未能任職社工巳受到很大教訓,犯案只因一時貪心,沒足夠現金流應付選舉開支需靠朋友籌集。母親求情信指關係本來一般,案發後有所改善,家人願意提供支持,另外朋友及屯門街坊指被告熱心服務如協助爭取低價買防疫用品。被告現年28歲,沒有案底,單親家庭長大,半工讀完成學業後成為註冊社工,不同機構協助不同階層及替學生服務。2014至2022年仍不停學習如考取山藝、拯溺等證書。

王官指案情嚴重因涉及選舉欺詐開支,一般會以監禁作判刑,但法庭先索取背景報告才作考慮判刑。被告代表律師申請原條件保釋被拒。

案件押後至1月26日 0930作判刑,🔴期間被告需要還押以待索取背景報告。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15銅鑼灣 #提堂

👤羅(20)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羅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軒尼斯道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高級警司33449區永樑。

📍背景:
被告為嚴重聽障人士,本案2020年由 #鄭紀航裁判官 處理審訊,最終裁定被告罪成。上訴後高等法院原訟庭張慧玲法官在2021年9月下令案件發還重審並指法庭需考慮被告聽障問題作出適當配合,被告曾就重審令作出另一宗上訴,不過在2022年4月8日被駁回,維持重審決定,惟再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日子為同年10月26日,超逾6個月。

2022年10月26日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時辯方指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6條,控方必須於所涉事項後6個月內向被告提告,惟現不論以新案件形式呈述,抑或發還重審,都已經超出期限,故認為不用聽取答辯,應擱置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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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
蘇大律師

📌裁決速報:
就重審超逾6個月檢控時限法律爭議,法庭裁定案件重審適當。

辯方申請押後提訊以便索取進一步指示提供法律意見。

代表律師透露已經收到被告指示會就裁決重審將會提出作司法覆核,因此希望押後16個星期。控方指現階段被告仍未正式申請,認為先行押後8星期再提訊。

法庭聽罷陳詞,決定先安排押後較短日子提訊。

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17日 0930同一法庭再提訊,法庭並下指示辯方如有司法覆核申請,已經啓動程序外必須答辯及批准被告索取今日提訊內容騰本,期間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裁決

D2:林(24)
D3:蔡(22)

控罪: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和18(3)條
被控於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高士威道66號或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D1葉(40)及D4:黎(22)答辯認罪後均被判處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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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詳情:
審訊(1/3)
審訊(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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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 開庭

裁判官讀出控罪,及一般裁決原則。

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
不接納D2證供

原因一:
其知道每年港島有示威,高士威道冇車,但有人行,有防線,有雜物,但冇聯想到示威集會,有違常理

原因二:
D2指截圖中被指出的人士非D2及D3,裁判官不接納,因為呈堂片段及截圖足夠清晰去確認2人被捕時的衣著與截圖中的一樣,而現場亦沒有其他衣著相似的人士,法庭確認P1A(25-30)中的人是D2及D3。

控辯雙方確定現場有非法集結。法庭認同D2,3有與人群一同到馬路,而當該人群放下雜物後,2名被告有繼續逗留在附近,並有指向雜物位置,所以2名被告必然有參與非法集結。

❗️法庭裁定罪名均成立❗️

2名被告均須還押,以索取背景報告(D2),勞教報告(D3)

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9日1530作判刑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立法會選舉 #判刑

曾錦榮/前屯門區議員(28)🛑已經還押17日

控罪:
1)作出具誤導性的選舉申報書的舞弊行為
被控於2020年9月29日,在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社會福利界)中作出舞弊行為,即在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7條提交的選舉申報書內,作出明知或理應知道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即曾錦榮曾在該選舉中以每人港幣8,000元僱用徐xx,潘xx及黃xx為選舉助理而招致選舉開支。

2)企圖欺詐
涉嫌於同年同日,向選舉事務處虛假地表示他曾在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社會福利界)中招致選舉開支,即於同2022年7月29日至9月28日期間僱用徐xx,潘xx及黃xx為選舉助理所支付的24,000元,並意圖詐騙而誘使選舉事務處支付金額為24,000元的津貼,而導致被告獲得利益,或選舉事務處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背景:
前屯門區議員曾錦榮涉在2020年立法會選舉中詐騙選舉開支,接受廉署調查獲保釋,2022年9月離境時在機場再次被捕,被廉政公署正式落案起訴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及企圖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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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官為曾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可以保釋外出,案件押後到2023年2月22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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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林(24) 🛑已還押21日
D3:蔡(22) 🛑已還押21日

控罪: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和18(3)條
被控於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高士威道66號或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D1葉(40)及D4:黎(22)答辯認罪後均被判處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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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律師指勞教報告認為D3並不適合判處勞教中心。

由於本案所涉及的非法集結規模大、人數眾多,並有堵路等行為。因此法庭必須判處二人監禁式判刑。
法庭採用與同案D1及D4一樣的6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判罰二人。另因二人被捕後拖延了1年10個月才被正式檢控,扣減一個月,即兩人各判處5個月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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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20)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羅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斯道港鐵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前高級警司33449區永樑。

📍背景:
被告為嚴重聽障人士,本案2020年由 #鄭紀航裁判官 處理審訊,最終裁定被告罪成。上訴後高等法院原訟庭張慧玲法官在2021年9月下令案件發還重審並指法庭需考慮被告聽障問題作出適當配合,被告曾就重審令作出另一宗上訴,不過在2022年4月8日被駁回維持重審決定,惟再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日子為同年10月26日,超逾6個月。
提堂時辯方指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6條,控方必須於所涉事項後6個月內向被告提告,惟現不論以新案件形式呈述,抑或發還重審,都已經超出期限,故認為不用聽取答辯,應擱置審訊。案件最後仍被 #王證瑜裁判官 裁定需要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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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 蘇大律師

法庭繼續安排打字員即時將庭上對話顯示於電腦螢光幕上。

被告代表律師表示就裁判法院裁定重審沒有違6個月時限不會提出司法覆核,今日可重新作答辯。

📌答辯:不認罪

控方表示有3名證人傳召包括受害人,拘捕警員及作書面紀錄偵輯警員,另外有錄影片段呈堂,控方分別依賴口頭招認,會面紀錄及一書面紀錄。辯方會作特別事項爭議,主要針對會面紀錄,辯方將傳召3證人包括被告母親及2位專家證人,審訊時亦會提出中止聆訊。預計需要十天審訊。法官指因要配合由另一位裁判官處理、只有八庭有特別即時字幕設施及不想排期太遠暫時只可安排9天審訊。

案件押後至2023年5月8日 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開始以中文審訊(其餘審期為5月9,11,12,29,30,31日及6月1及2日)。

期間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立法會選舉 #判刑

曾錦榮/前屯門區議員(28)
^曾還押17日

控罪:
(1) 作出具誤導性的選舉申報書的舞弊行為🔴認罪
被控於2020年9月29日,在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社會福利界)中作出舞弊行為,即在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7條提交的選舉申報書內,作出明知或理應知道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即曾錦榮曾在該選舉中以每人港幣8,000元僱用徐xx,潘xx及黃xx為選舉助理而招致選舉開支。

(2) 企圖欺詐🔴認罪
涉嫌於同年同日,向選舉事務處虛假地表示他曾在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社會福利界)中招致選舉開支,即於同2022年7月29日至9月28日期間僱用徐xx,潘xx及黃xx為選舉助理所支付的24,000元,並意圖詐騙而誘使選舉事務處支付金額為24,000元的津貼,而導致被告獲得利益,或選舉事務處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背景:
前屯門區議員曾錦榮涉在2020年立法會選舉中詐騙選舉開支,接受廉署調查獲保釋,2022年9月離境時在機場再次被捕,被廉政公署正式落案起訴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及企圖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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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今日沒有律師代表。

報告正面,惟ICAC代表陳詞反對判處社會服務令,認為未能反映相關罪行嚴重性。

📌判刑:即時監禁2個月‼️
(每項控罪判處2個月監禁,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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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20618中聯辦
#提堂

麥(53)
控罪:炸彈嚇詐行為
被控於2022年6月18日,在香港將明知或相信是虛假的消息向警方傅達,意圖誘使警方相信於干諾道
西160號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放有炸彈或放有會爆炸或着火的物品、物體或物件。

背景:
曾有精神病紀錄的53歲無業男涉於2022年6月,向警方虛報指位於西營盤的「中聯辦」放有炸彈等物品,1月17日首次提堂時獲批准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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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不認罪

控方有4名證人及一個會面紀錄,雙方認為2天審訊足夠。辯方指除被告外將有一醫生證人作供,不爭議會面紀錄,指被告有三十年精神病紀錄同妄想症有關會以犯案時精神狀態作抗辯理由,已索取醫療報告希望豁免翻譯。被告代表律師同時申請更改報到及地址更改通知警署。

案件押後至4月20日 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作2天中文審訊。期間除今日申請更改之條件,其他擔保條件不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證瑜裁判官
#傳票案 #違反限聚令
#20210604銅鑼灣 #提堂

D1 陳
D2 姜/網媒記者(30)  🔴另案服刑中
D3 鄒
D4 黃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各被控於2021年6月4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詩道555號崇光百貨外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背景:4人涉2021年6月4日參與維園六四紀念。支聯會曾就當晚舉行六四燭光集會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唯以防疫為由作出反對並駁回上訴。市民因此自發以自己的方式悼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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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4張傳票合併為一案。D2聘有律師代表,其他3人作自辯。案件原於3月21日開審,但D3及D4被通輯後很遲才出現需另擇日提訊再排期。

案件今日重排至7月19日 0930 作一天中文審訊。王官一再提醒各人準時出席,否則需負責訟費。D1,D3及D4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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