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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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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嘉琪裁判官
#0811太古 #審訊 [9/9]

D1:謝(24)
D2:何(20)
D3:孟(22)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D5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D1 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D2代表:鄧大律師
D3 代表:張大律師

📌D3 作供
主問
今年23歲,2019年8月當時為大學二年級生,現在剛剛畢業因本案仍未正式工作,辯方呈上畢業證書D3-4。事發時同父親有爭執搬了去藍田同外公住約兩個月,現同父親同住在柴灣(父母離異)。本身有兼職教游泳及連鎖餐廳工作賺取生活費。案發日下午2-4時在觀塘泳池教游泳。呈上個人八達通紀錄D3-5見到8月11日中午乘巴士到觀塘,1345進入觀塘泳池,1601坐巴士線601往港島維多利亞公園參加反修例合法集會,自己一個人去約5點離開,在出口走時見到有人派物資於是取走一對冰䄂,一包裝手套(後發現袋內得一隻),一個防毒面罩,2張地鐵單程車票。當時天氣熱所以即時穿上冰䄂。之後1717去附近麥當勞食嘢再用取得車票乘地鐵回去柴灣將手提電腦交還父親,在那裡一直睡覺至2200。父之前吩咐晚上10-11時去太古附近栢慧苑同父親朋友李小姐取日本買回來之感冒藥,自己食過有效所以父托朋友買。父指示可在Aeon Style 向西行經過一公園後2分鐘便到屋苑。自己2215由柴灣乘地鐵去太古站見指示牌有Aeon Style在C出口,於是往C出口,見到出口很多示威者情況混亂便打算打電話給父,自己向西行行至一側門跟住幾個人行入去商場想從背囊找手機打電話比父,但見到混亂於是找出手套戴上但發現得一隻及將防毒面具掛頸,數秒後便被人按地上及打頭,於是叫「我唔掙扎唔好打」,其後被反身及有警員追問地上黃色頭盔是否自己因身旁有另外一個被告,D3回答不是後被警察將頭撞向鐵閘受傷,自己有向警察要求搵律師同去醫院但被告知等下先。
🎥P50看中國片段1分18秒至35秒為D3被捕情況,黃色安全帽在遠方地上,D3指當時沒留意到,不知為何黃頭盔最後檢取作自己證物,因有游水故背囊有替換交服及泳褲等。相冊自己證物之Jansport 背囊同片段50秒一黑衣人走去側門顏色相似皆淺色但不一樣,D3指該黑衣人不是自己,而證物黑衫確認是餐廳返工制服,衫上有2個中文公司名字,衫招牌亦反了出來。D3銀行戶口紀錄可見2019年3、4及7月餐廳所發薪金呈堂D3-7(1-3)
🎥P50 看中國片段1分02秒黑頭盔灰背囊男子不是自己。之後D3被帶去北角警署停車場,因知會被拍照恐怕影響公司所以將身上黑衫反轉著,警察忙於工作沒人理,拍照後錄口供再表示見律師及睇醫生,同樣地被告之等下。傷勢相信是制服時被警棍打中及將頭撞向鐵閘。8月12日終送去東區醫院。呈堂醫院報告D3-8指左臂,頭部有傷(傷勢圖片(D3-1(1-3))。律師主問下D3指事後知B出口去栢蕙苑較近。要求下證人在地圖上畫出C及B出口路線往栢蕙苑並呈堂D3~9。
盤問
-當日坐巴士去觀塘衣著是黑色衫、灰色短衭及著拖鞋
-文件夾52,53頁為當時衫褲,54頁不是拖鞋
-當日不用返餐廳工作,但家中有多套黑色公司衫,因舒服及放頂當天出門取來著。教游水時會換第二件衫,游完水換Vans波鞋
-參加維園集會是早兩日決定,知道是合法集會,但不記得如何得知
-藍田出門時有帶防水袋、更換衣物,電腦及Vans波鞋
-父早一兩日打電話吿知8月11日晚上十至十一點去搵李小姐取藥,年幼時見過李小姐數次,上一次約十年前,知道李為父舊同事
-去取自己那盒藥,父的感冒藥再作安排,自己沒李小姐電話,知道她當天下午三時班機回港,預鬆時間所以父同李溝通後2200-2300才去取藥。
-之前參加過集會1,2次但沒有見過派物資。8月11日見到人取便取物資,手套冰袖防毒面具沒想到怎用,防毒面具知可防催淚煙,地鐵票用來撘車。所有取得物品放入背囊內。
-沒測試過車票,用車票回柴灣出到閘便冇問題
-回父家沒考慮他是在家,他房內有聲知你在但沒見到面及打招呼,早兩日已經講實沒有再確認晚上取藥,我回自己房間因太攰瞓著至十點鬧鐘響。起身不見父在廰沒考究是否仍在房。
-搬去外公家父知道自己沒有帶藥,家中感冒藥亦差唔多食晒所以叫自己搵李小姐取日本買回之藥
-離家時沒換衣服帶背囊,內有維園取物資。坐地鐵去太古用硬幣買票因不喜歡袋硬幣集慣買票。維園去柴灣用取得之車票撘想試吓車票是否有效。剩下一張單程票打算太古回藍田用因可慳多啲
-D3指大約2240到太古站,同意CCTV有機會到自己,控方播放 🎥P51 太古地鐵站近C出口通道CCTV ,時間播放為22:36-2245希望證人留意黑衫灰短衭灰孭背囊沒戴口罩即自己出現,22:37畫面見2黑色衫衭戴手套人士出現,22:39 兩黑衣人手持長支狀物體及疑燙衫板由大堂往C出口,接著兩三分鐘大批黑色衫衭戴安全帽及防毒面具示威者由大堂走往太古C出口。片段至22:45:08停 ,D3指畫質差認不到自己出現
-控方指出片段其實見不到有黑衫灰短衭孭灰背囊沒戴口罩打扮人士(即D3),D3回答影片起格可能自己走漏眼,控方播放第二次後D3也辨認唔到自己。
-控方文件夾259頁截圖為P51 22:45:54 見到男子A有戴頭盔及防毒面具,此人為時段內唯一黑衣灰䃿灰背囊出現,D3否認是自己。

-盤問未完待續-

1640控方預計仍有不少盤問今日內不能完成,休庭商議後要求押後,兩個半天應可完成D3及其事實證人作供。

案件押後至7月26日 及 8月1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繼續審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20200117沙田
#提訊日

D1 黃(🛑已還押逾30個月)
D2 吳(🛑已還押逾30個月)
D3 張(🛑已還押逾14個月)
D4 張(🛑已還押逾14個月)
D5 嚴(🛑已還押逾14個月)
D6 蘇(🛑已還押逾30個月)
D7 彭(🛑已還押逾27個月)
D8 蔡(🛑已還押逾26個月)
D9 陳(🛑已還押逾29個月)
D10 李家田(🛑已還押逾24個月)
D11 賴(🛑已還押逾21個月)
D12 鍾(🛑已還押逾20個月)
D13 許(🛑已還押逾1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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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1: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指向D1-7, 10, 11, 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控罪2:企圖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控罪1的交替控罪) (指向D1-7,10,11,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控罪3:串謀謀殺 (指向D1-7,10,11,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上述三項控罪均指稱上述被告連同林MH,梁CH,張KS,及其他不知名人士一同干犯

控罪4:製造或管有爆藥 (指向D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3日-12月8日

控罪5: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2)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8日

控罪6: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8日

控罪7: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6,12)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20日

控罪8:以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拒捕或犯罪時管有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 (指向D6)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20日

控罪9 教唆或協助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即一個雷管) (指向D8)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0月1日-12月31日

控罪10:串謀及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9)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7月1日-2020年1月17日

控罪1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9)
控罪時間範圍:2020年1月17日

控罪12: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10)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0月1日-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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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律政司 #勞泳珊 署理高級檢控官
========
控方表示所有文件已交付辯方(連翻譯)

部分辯方有押後申請

控方要求法庭作出指示以案件管理。

所有被告不反對押後,不反對控方的提議,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2年9月19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再提訊,其間眾被告繼續還押
========
按:由於《裁判官條例》87A的報導限制所限,大部分內容不得報導,除非有被告申請撤銷報導限制。

香港法例第227章《裁判官條例》第87A條(3):

如被控人在任何初級偵訊中並無大律師或律師代表,則裁判官須在緊接錄取證人供詞之前,向被控人解釋第(1)款對報導交付審判程序的限制,並通知被控人他可向法庭申請解除此等限制的命令的權利。
========
吳 涉另案,按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234)
陳 涉另案,按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6)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10701銅鑼灣 #審訊 [3/1]

👤姜(30)/網媒記者

控罪:
(1) 阻礙公職人員(簡易治罪條例)
被控於2021年7月1號在香港香港島銅鑼灣京士頓街9號外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即偵緝高級督察梁子祺,執行公務。

背景:
2021年7月1日約3:40pm,網媒Free HK Media創辦人之一姜牧師於銅鑼灣百德新街京士頓街交界被拘捕。10月6日警方以阻差辦公進行預約拘捕。

—————————————

14:39開庭

早前已呈交書面結案陳詞,控辯雙方今於庭上補充陳詞。

案件押後至8月5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進行裁決,被告續以原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嘉琪裁判官
#0811太古 #審訊 [10/9]

D1:謝(24)
D2:何(20)
D3:孟(22)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D5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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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D2代表:鄧大律師
D3 代表:張大律師

【1510】開庭

📌D3 作供
控方繼續盤問
-十點鐘多離家到太古站C出口往栢蕙苑,發現現場多人聚集及看不到父所指公園,人羣在馬路及行人路,有持長遮擔心安全,未經歷過此場面
-想打電話給父,本以為在袋內其後才知留在家
-進入商場想戴上防毒面具,但只掛頸,打算真正有危險如發射催淚煙才用,一隻手套放面具側順便戴埋沒想過有咩用,感覺安全啲
🎥P63 224610開始,康怡超市側門入口CCTV,多人走入,D3指自己在門口。控方指留意一人穿淺色䃿,其右邊有一橙色物體。不肯定此人是自己,也不同意自己戴黑色頭盔
🎥P50 看中國00:57開始,不同意00:59一男戴黑色頭盔灰背盔是自己,1分鐘多片段制服男子其黑色tee招牌反轉,D3不同意。
-P51 圖片同意是當日用背囊
-作供指在警署才反轉黑色衫是怕被人影到公司名,但室內冇記者或其他人,D3說第一次被拉不清楚
-不同意受傷是自己掙扎造成,重申是有警員將頭撞向鐵閘所致,不同意警員作供提及男子A是自己,同意265頁圖片被制服地上人是自己但不是男子A
覆問
-幾時離開車廂作供答22:40但不肯定因沒有錶
-C出口樓梯回答可能係下去大堂因自己不在太古站附近住或工作對該處不熟悉
📌DW1 李小姐 [D3事實證人]
主問
-同家人住鰂魚涌,確認呈堂7頁文件D3-(10)包括8月7至11日去鹿兒島旅行資料,8月11日下午2:50到港,另有護照副本,日本出入境蓋章。
-認識孟先生(D3父),為2002 -2003舊同事,離開公司後仍有聯絡
-Whatsapp 文字通話列印本,可見有日本照人氣藥品,8月9日內容提及代購2盒感冒藥,指8月11日要求「他」2200-2300上門取,「他」是D3,因父子有爭吵D3自己上門取自己一盒。另有whatsapp電話通話紀錄
-只在2004年見過D3,但有其父Facebook認得D3,當晚D3沒到取,因提過23:00前取到就取故沒理會
-確認呈堂D3父感冒藥過數通知
-太古站吉之島出口往自己居所最近,但不知是叫咩出口
盤問
-D3父並非次次托代買藥,今次是第一定二次,平時有約食飯。沒有其子D3聯絡電話
-D3不知其住址
-通話紀錄是從D3父手機印下,要求買藥見到2019年8月8日,其他對話日期沒有資料不淸楚
-分開取藥因D3父指父子有抝撬,詳情不知
-知道D3因非法集結被拉,其父數月前通知上庭作證人
沒有覆問

-D3辯方案情完結-

【1653】是日完庭

案件押後至9月19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作結案陳詞(預留9月30日備用)。法庭指示控方書面陳詞須在8月18日1300或前提交,辯方須在9月1日1300前回應及交書面結案陳詞,雙方進一步回應分別在9月7及9日1300前。3人以原有條件擔保

由於辯方已舉證完畢,因此原安排於8月1日的審期將會取消。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李運騰法官
#20200510旺角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葉(24)

控罪:在公眾地方內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通菜街與豉油街交界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向警方防線投擲了一個水瓶。

判刑詳情
——————

辯方申請提供新片段,獲法庭暫准。
辯方指新片段為PW1指證當事人「掟水樽」時段,但顯示當時並沒有人「掟水樽」,並非質疑PW1講大話,只是睇錯。

刑期上訴方面,假設法庭維持判處當事人罪成,原審 #梁嘉琪裁判官 亦沒有考慮當事人背景及事件中無人受傷等情節,辯方指判刑時應考慮社會服務令。

法官將於8月24日10:00時頒下判詞,當天被告須出庭,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10701銅鑼灣 #裁決

👤姜(30)/網媒記者

控罪:
(1) 阻礙公職人員(簡易治罪條例)
被控於2021年7月1號在香港香港島銅鑼灣京士頓街9號外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即偵緝高級督察梁子祺,執行公務。

背景:
2021年7月1日約3:40pm,網媒Free HK Media創辦人之一姜牧師於銅鑼灣百德新街京士頓街交界被拘捕。10月6日警方以阻差辦公進行預約拘捕。

—————————————

📌裁決速報:罪名不成立

📌簡短原因:
控方主要依賴2名警員證人及2段錄影片段,被告不作供亦沒有傳召證人。控方證人作供同錄影片段有不符地方如不見到有叫被告放下自拍棍。PW1及PW2在關鍵證供明顯有主要出入分歧並在盤問下出現矛盾。片段見被告沒有如控方案例般拒絕搜查物品不合作。法庭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三十六庭
#李運騰法官
#20200510旺角 #宣讀判詞

葉 (24)

控罪:在公眾地方內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通菜街與豉油街交界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向警方防線投擲了一個水瓶。

判刑詳情

——————

法官只在庭上宣布結果,詳細判案書將於稍後時間上載至司法機構網頁。

法庭已將所有證據重新考慮。儘量上訴人的行為十分可疑,但控方無法證明他破壞社會安寧為唯一合理的辯解,原審的定罪並非穩妥,故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

法庭最後指出上訴人脫罪純屬僥倖,若控方舉證時能指出被告破壞社會安寧,這宗案件的上訴結果也許會不同。

延伸閱讀: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398_2021.docx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梁嘉琪裁判官
#0811太古 #審訊 [11/9]

D1:謝(24)
D2:何(20)
D3:孟(22)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D5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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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D2代表:鄧大律師
D3 代表:張大律師

【1443】開庭,D3代表指被告因快速測試陽性仍待PCR結果今日未能到庭申請缺席,法庭批准。雙方採納已經呈交書面結案陳詞,只作口頭補充及回應

🔹控方代表
-共傳召9名證人,就非法集結之元素已經作充足舉證,沒有補充。法官要求澄清陳詞內分別提及(1) D2之同意事實P67 A至D,但P67只有「不反對通知書」一項。主控律師指是手民之誤,應該是P91,(2) 陳詞說承認事實指PW9認出D2,但承認事實沒有提及,控方同意刪除。
-今日D2代表交來陳詞補充片段時差沒有補充

🔸辯方代表
D1 沒有補充。法官澄清其陳詞指PW6較可信,然而PW4是D1主要證人,代表回應其立場是除PW4外,不挑戰其他證人之可信性

D2
強調片段時間性,PW6指警車因被物扔中所以停在東行左2線後再沒有警車經過,D2其後片段出現時行出西行線推算只有26秒,其時應沒有警車經過,警方也沒有警告,故D2不知道有非法集結發生,不能排除其正沿康山道行人路離開。

D3
立場是控方沒直接證據D3參與非法集結,PW7作供懷疑D3在一堆示威者中出現,相信參與非法集結而拘捕是不可信,其視線曾失去,對D3衣服也記不請楚,拘捕被告PW7警員指地上頭盔相信是D3之前所用,同早前自己追截之人相似但其實沒有充足證明頭盔是D3擁有。D3有出庭作供及傳召一證人,被捕時只有豬咀掛頸,一隻手套、冰䄂並已作解釋,希望法庭考慮其説法。

法官再問各被告代表是否不爭議關鍵時間在太古站C出口行人路對出有非法集結發生,3名代表同意。

【1540】是日完庭

案件押後至9月30日 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作裁決,3人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嘉琪裁判官
#0811太古 #裁決

D1:謝(24)
D2:何(20)
D3:孟(22)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D5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同案D4,D5提訊時認罪被判處6個月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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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D2代表:鄧大律師
D3 代表:張大律師

📌裁決速報
D1: 罪名成立‼️
D2: 罪名成立‼️
D3: 罪名不成立

📌簡短理由
控方共傳召9名證人,D1及D2選擇不作供,D3有作供及傳召1位證人。3被告不爭議太古C出口案發時發生非法集結。本案沒有直接片段或證據3人參與非法集結,法庭需考慮環境證供能否作足夠推論。
D1
證人指D1有逃跑,法庭考慮環境證供認為是因害怕犯案被捕而逃跑
D2
控方截圖見裝束同其他示威人士相同,由月台去C出口,不可能不知其他同行人士正參與非法集結,法庭並以頭盔、手套等裝備推論有份參與。
D3
控方沒有證據逗留多久,證人指地上頭盔為D3作供並不淸晰。兩證人PW7及PW9對D3頭盔顏色形容不同分別為黑色及黃色。另外DW1 作供不盡不實,電話紀錄因換電話不見了,約了D3晚上取藥不見人也不找並不合理,不接納其作供,整體而言,D3雖然行為可疑,但法庭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報告索取陳詞
D2 現年21歲,代表呈上一份由非牟利青年組識撰寫報告(內容要求不在庭上讀出),大意是有狀況勞教中心不適宜,希望法庭只索取背景報告,裁判官指報告非政府機構發出,法律上仍需要為D2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案件押後至10月14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作判刑,🔴期間2人需還押以便索取背景報告(D1,2)及勞教中心報告(D2)。

💛感謝報料💛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嘉琪裁判官
#0811太古 #判刑 🔥

D1:謝(24) / D2:何(20)
🔴2人已還押21日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D5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同案D4,D5提訊時認罪被判處6個月即時監禁,經審訊後D1及D2罪名成立,D3則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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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D2代表:鄧大律師

📌判刑速報
D1: 即時監禁9個月‼️
D2: 即時監禁9個月‼️

📌求情
D1明白及同意背景報告內容,但更正應為兄長非姐姐同住。報告內提及不想做家訪但主因是父母年紀大恐怕再經歴不愉而非絕對不願意。現在26歲,經營網上商店。DSE成績不理想,2016年全職做網上商店,但生意也並不算好。2021年修讀基礎文憑課程,文憑完成後因本案需暫停進修高級課程。一案發出於好奇及氣氛前往,之後已經有悔意沒有參與同類活動。數封求情信包括本人,女友及文憑課程老師,信件可見D1關心雙親,因本案擔心未來但仍希望可進修至取得大學學位,還押反思自己不成熟不會重蹈覆轍,明白需為行為付出代價。身上物品主要為防護而非作破壞。希望法庭接納非同類案件最嚴重,初犯,而且在2年後才被控告有延誤檢控之嫌。

D2,明白及同意背景及勞教中心報告內容,代表補充勞教中心內指沒參與非法集結同背景報告指有不一致,其沒參與意思是沒有參與暴力行為,後經了解明白沒作暴力也是參與所以在背景報告答有參加非法集結。勞教中心報名指不適宜,建議小欖會更適合接受治療。D2同雙親有良好關係,已經找到人生工作目標。D2考順冇案底,受社會氣氛及從社交媒體接收訊息而參與。同樣希望法庭留意案發時18歳但因延誤檢控,於起訴時已經20歲而判刑時更達21歲失去更生中心選擇,而其在案中非主要角色也沒參與任何暴力行為,希望法庭可作扣減輕判。

📌簡短理由
非法集結已經有上訴庭案例作判刑原則,包括參與程度,影響地點、時間及規模等。本案在2019年8月11日晚上於太古站發生,有人用雷射光照射警車及堵路。案發時D1身上有頭盔,行山杖,口罩及護目鏡。案發時D2身上有口罩、手套及雨傘等工具,兩人裝備為一般示威者常用。
D1
考慮所有因素監禁是唯一選擇,量刑以9個月為量刑起點,代表雖提出有延誤但非正式指責控方,沒有任何扣減因素。
D2
考慮所有因素監禁是唯一選擇,量刑以9個月為量刑起點,並需於小欖接受治療,沒有任何扣減因素。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