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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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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8/25]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A2 連(19)
A3 卓(24)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D4之判刑記錄: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596

- - - - - - - - - - - - - - - -

控方外聘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1法律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2法律代表:#鄭從展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沈偉民大律師

上午部份內容:

PW26 特別戰述小隊警員作供
播放 社會紀錄頻道
P125 OS38
P126
P127 OS38

PW27作供完畢

PW27 警長
現駐守 新界南機動部隊F3隊
2019年8月31日當日駐守機場特警兼任特別戰述小隊,職級為高級警員

播放 社會紀錄頻道
P130 OS38
P131 OS38
P132 OS38
P133 OS38

PW27作供完畢

12:33上午完

案件押後至下午2:30於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10/25]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 A2 連(19) /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D4之判刑記錄: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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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1法律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2法律代表:#鄭從展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沈偉民大律師

下午內容:

PW28作供
人物辨認

播放  P18 OS38 00:00-01:30
辨認到一位 王姓男子 及 馬姓 男子
及本案三名被告出現

播放 證人 Z 手提電話拍攝片段
P20 SZ4-5
片長:1分鐘,5秒, 1分鐘
辨認到本案三名被告出現

播放 警方拍攝片段
P23 PV6 約1分鐘
辨認到A1
但喱張與之前係奶路臣街截圖著黑色衫不同,不過都係綠色頭髮,褲冇變側有直間

播放 住宅大廈緊急出口 閉路電視片段 P21

辨認到A2
黑色衫短袖有白色邊,前面有方形白色圖案,對白色波鞋

播放 住宅大廈升降機 閉路電視片段 P22
辨認到A3
有個黑色袋,衣著同埋對波鞋

控方完成盤問

證人作供未完,明天繼續

4:38今天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9: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11/25]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 A2 連(19) /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D4之判刑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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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前內容從缺,只得悉案件將會應第二被告代表律師要求押後案件。如有更多資訊歡迎 按此報料

[1029完庭]

案件押後至11月21日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12/25]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 A2 連(19) /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D4之判刑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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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從缺,估計為控方案情完結,裁定表證成立。

[下午進度]

各代表索取指示如下:
D1選擇作供及有一證人傳召作供
D2不作供沒有證人
D3選擇作供


📌D1作供
🔸主問
案發日為副學士學生,不用上學,當時染綠色頭髮穿綠色底衫,黑色短袖T恤,黑色長褲,以上打扮為趁色及自己穿衣作風,呈上醫生紙確認皮膚有長期問題。因臉上暗蒼戴上口罩及天文台預測有雨而帶備雨傘。晚上2030需前往雅蘭中心洒家出席長輩壽宴。約2215散席離開時彌撒道上有人聚集於是留低觀看,期間父曾打電話來自己回答睇熱鬧,父叮囑危險之後收線便離開,自己從沒參與示威或作任何支持。Now TV 截圖見到自己因八掛望向鏡頭睇下是否上鏡離開去旺角站用個人八達通乘車,登車前往調景嶺方向月台車尾除下黑色T恤(因父親在電話說黑衫會被誤會參與示威有危險)並扔入月台垃圾桶。

在列車往太子沒有特別事發生,也沒有廣播。列車停太子後車門開很耐,約十分鐘之後有廣播話太子站封站,乘客需離開,自己於是離開車廂。但沒有即時離開因有其他人留下等候會否恢復正常,過咗幾分鐘後自己才打算行去沿電梯離開月台。

1618 D1代表表示仍約多需30分鐘,申請休庭。另外D2代表指星期三上午需前往另一法庭處理案件,但會中午十二時前回來。

1620 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11月22日 9:30續審,各人以原有條件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13/25]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 A2 連(19) /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D4之判刑記錄: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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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0開庭]
D1繼續作供
辯方續問
D1記起父親提醒穿黑衣會被誤會,所以除咗,但口罩同遮就繼續拎住;亦在扶手梯底部認出自己準備離開嘅位置;及至見到有人及速龍走近電梯及有警員噴胡椒噴霧噴到被告,所以之後除咗口罩。

控方律師
日間被告已唔記得有冇外出,唔肯定係由邊個地方出發或日間有冇出街或見到遊行示威。
控方律師又指出從片段慢鏡睇唔到D1面部皮膚有問題,但被告唔同意,認為因為片段的畫質差,根本睇唔清楚,亦不同意主控認為2019年當天面部皮膚問題不是被告描述嘅咁嚴重。
控方又指出被告稱當日係要去爺爺壽宴,但又全身大部分都係黑色,有冇諗過會令爺爺唔開心,被告答覆冇諗過,因為佢有露出綠色T嘅layer 。離開雅蘭中心後並冇向家人交代要留低睇吓,之後就接到爸爸嘅電話。
有關帶雨傘出門係因為留意到天氣預報話會落雨。控方亦指出被告被now tv 鏡頭影到只係巧合,但被告不同意,因為佢有刻意擺post 入鏡。
主控指出有關證物之一,被告手機套背後有「我支持民主,你可以打我」標貼,都係一種表態,問被告同唔同意?被告回答:「我不支持暴力」標貼係同學派嘅所以貼。

辯方覆問
被告指冇見過彌敦道上有傘陣或集體使用雨傘;而當晚也沒有見到任何人在附近逃跑或逃離現場。
另外,佢喺壽宴當晚冇任何人對佢嘅衣著表示不悅。從截圖可以睇到黑色衫下面嘅綠色layer

D1作供完畢
由於辯方約證人下午請假到庭作供

押後到下午1430繼續

[1151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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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 [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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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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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1435開庭]

🔺D1辯方證人簡小姐作供
辯方主問
證人係被告嘅堂姊,案發當日0831係爺爺85歲生日,約有20幾人一齊在旺角雅蘭中心三樓稻香酒樓食飯,大概由六點半至晚上十點幾,除證人自己外,丈夫及兩名兒女都一同出席,六點鐘左右由丈夫架車到達酒樓。印象中被告係七點半前到達,在飲宴場地中冇見到被告帶口罩,證人離開酒家時不是同被告一起。而證人一向都知道,及當晚亦見到被告人面部有暗瘡問題。

控方盤問
證人唔知被告有冇帶住口罩喺身上,而當晚冇見到被告面上帶住口罩,證人都冇印象自己及其他賓客有冇帶雨傘。
證人作供完畢

D2不會作供亦沒有證人
D3會作供,但辯方律師需要多一些時間睇證物片段,申請押後到明天上午繼續,徐官批准。

1459 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日11月23日0930續審,各人以原有條件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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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 [14/25]
#0831旺角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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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簡(21) / A2 連(19) /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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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出庭作供,尚未完成主問。
(內容從缺)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時同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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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簡(21) / A2 連(19) /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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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9 開庭

A3繼續作供,播放片段為有關證人匿名的片段。

A3堅稱當日在月台上的行為,包括掉水樽入車箱內地下等,只是想分隔一班穿著黑色裝束人士、一位穿著藍色上衣手持鎚仔的叔叔(即證人Y)、一位穿著白色恤衫上衣的叔叔(即證人X),阻止方佢哋再有肢體衝突。

辯方主問完畢

控方開始盤問,播放片段為有關證人”X” ”Y” “Z”在車箱的片段。

11:26 小休

控方指出,從片段中,睇到當日A3有用水樽掉向著住藍色上衣的男子(即證人Y),A3伸直前臂,手指向內卷曲手勢指向車箱內,是一種挑釁行為。

A3確認有做過兩個動作,掉水樽只是掉落車箱地下,伸手動作,只是想阻止更多肢體衝突,但否認動作有挑釁性。

證人作供未完成,下午繼續

12:54 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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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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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開庭

控方繼續盤問A3

控:當日,你話你有感冒同埋咳嗽需要戴口罩?
A3:冇錯
控:但喺你屋企嘅閉路電視可以睇到,你冇配戴口罩?
A3:出門口時我冇戴口罩
控:係9月1日零晨1點幾,你係𘋢度都冇戴口罩
A3:冇錯
控:咁你有咳嗽感冒,咁點解唔戴口罩?
A3:我當時出咗𘋢先戴口罩,我唔清楚係部𘋢度一陣要戴口罩
控:配戴口罩可以防止飛沫去空氣中
A3:係
控:既然有咳,係密封地方唔戴,係空礦地方先戴?
A3:因為當時得我一個。出𘋢開咗樓下大堂度門先至戴口罩
控:係空礦戴口罩,係密封唔戴?
A3:係部𘋢冇戴
控:你係太子站有戴口罩係想遮掩面容,同唔同意我講法?
A3:唔同意

控方向你指出案情,當晚你與一眾穿黑色裝束人士,使用武力和威脅剝奪證人”Z”的手提電話?
A3:唔同意
控:你有意識地參與太子站暴動包括你自身有使用暴力,同埋你身處暴動集結人羣之中,你參與鼓勵當中
A3:唔同意

A3作供完畢,明天將會召辯方證人作供

3:13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早上11:0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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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 [16/25]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 A2 連(19) /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D4之判刑記錄: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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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A1法律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2法律代表:#鄭從展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沈偉民大律師

A3代表收到最新指示取消原本打算傳召之辯方證人。

-所有辯方案情完-

雙方已經討論陳詞時間並交法庭考慮。

1120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2013年1月18日 1430作口頭結案陳詞,並作以下指示:
控方書面陳詞需於12月28日或之前存檔法庭及交對方;而辯方書面陳詞需於2023年1月6日前存檔法庭及交對方。

3人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十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17/25]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 A2 連(19) /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D4之判刑記錄: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596

於2021年11月10日在姚勳智法官席前判刑,兩項控罪總判刑為40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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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1法律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A2法律代表: #鄭從展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沈偉民大律師

控方較早前已呈上書面結案陳詞,,只有其中有少量的畫面截圖證人X,Y,Z的樣貌遮蓋處理,於明天補回;結案陳詞已交代控方將三名被告有罪的原因有描述。

A1,2:早前已呈交書面陳詞,今天沒有補充。

A3: 早前已呈交書面陳詞,但有幾點要補充(內客儘快補回)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4月15日
早上9:30進行裁決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決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 A2 連(19) /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註:同案D4 溫(20) 承認兩項涉及旺角站及太子站(控罪二及四)的暴動,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596
於2021年11月10日在姚勳智法官席前判刑,姚官認為兩項控罪可處以4年6個月監禁的量刑起點,考慮求情及認罪扣減,兩項暴動罪的總刑期為3年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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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1法律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A2法律代表: #鄭從展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沈偉民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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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速報:
A1控罪(1) 罪名成立‼️
A2控罪(2),(3),(4),(5),(6)全部罪名成立‼️
A3控罪(3),(4),(5),(6)罪名成立‼️ 控罪(7)則罪名不成立

[1040 休庭]
由書記派發判刑理由書,由各法律代表向被告解釋。

[1115開庭]
🔸辯方申請押後至4月29日作求情
A1 代表指不希望索取任個報告,包括勞教及背景報告。
A2 指今早收到的精神科醫生報告
A3 無特別申請
法官指留待下次求情時,才考慮索取報告。

🔹控罪確認各被告的刑事定罪紀錄
A1: 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A2: 呈上七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普通襲擊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辯方對紀錄無異議。
(A2其中一宗涉及在2019年9月2日在荔景站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於2021年6月1日被判處12個月監禁。 詳情: #0902荔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990)

A3: 有一項非法集結的定罪紀錄,涉及2019年6月9日於立法會大樓一帶的集結,認罪後被判處20星期。
辯方對刑事定罪紀錄無異議。補充控方該案紀錄出錯,被告並非在2019年8月31日被捕,而是在搜屋後被捕。
(另案詳情: #0609金鐘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860)

[1200完庭]

案件押後至4月29日(星期六) 早上十時作求情,🔴期間三位需要還押。

判決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737A_2020.docx

💛感謝多位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求情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 A2 連(19) /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註:同案D4 溫(20) 承認兩項涉及旺角站及太子站(控罪二及四)的暴動,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596
於2021年11月10日在姚勳智法官席前判刑,姚官認為兩項控罪可處以4年6個月監禁的量刑起點,考慮求情及認罪扣減,兩項暴動罪的總刑期為3年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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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1法律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A2法律代表: #鄭從展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沈偉民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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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控罪(1) 罪名成立
A2控罪(2),(3),(4),(5),(6)全部罪名成立
A3控罪(3),(4),(5),(6)罪名成立, 控罪(7)則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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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早法庭收到3位被告的求情文件夾。

A1:
文件夾包括5封求情信, 由家人, 朋友及社工撰寫, 今日他們都有到場支持被告。A1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內地出生, 2008年申請移居香港和家人團聚, 他出生起就由祖父母在內地照顧, 在港完成中六, 學業成績並不突出, 但透過努力完成了應用心理學的副學士課程。A1是一個友善, 樂於助人, 努力改善自己不足的人。雖然是經審訊後定罪, 但A1沒有就不必要的議題作出爭議。雖然法庭裁定他憑藉身處現場鼓勵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但參與程度低, 沒有證據證明A1曾直接作出暴力行為, 他身上沒有作出暴力行為的裝備, 只有口罩等。雖然片段見到他在彌敦道現場有把傘, 但沒有在犯案現場使用過, 沒有任何片段顯示他有開過傘。他牽涉的案情只是堵塞馬路, 阻礙行車, 沒有太過暴力的情況出現。A1逗留時間大約只有15分鐘, 並非整個非法集結都有出現。案發時是香港社會史上少有的一段動盪的時間, 在國安法實施兩年多來, 社會氣氛已轉趨平靜, 再發生非法集結的機會微乎其微, 重犯機會非常低。A1代表建議參考鍾嘉豪案例。

A2:
A2親筆寫的求情信內容概要:
他從小有情緒病困擾, 案件更加深了他的病情。他在此案審訊前已對病情有積極接受治療, 希望病情可以改善, 希望體念他的情況從輕發落。

善導會社工求情信:
A2在2022年2月接觸善導會, 到中心申請輔導服務, 為改良不良思想及行為尋求專家協助, 希望在與社工的傾談得到成長上的突破, 期間也會經常筆記內容。A2家庭背景複雜, 嬰兒時期已有情緒問題, 需要社署跟進及有特殊學習需要。A2有案底, 曾誤交損友, 誤入歧途, 但社工認為他已痛改前非。A2積極尋求醫生治療, 希望體諒他的努力, 寬大處理判刑。

精神科醫生評估報告:
詳細描述了A2出生, 成長及精神病歷, A2於單親家庭成長, 兒時曾受虐待, 經法庭命令由社署保護, 家人亦有精神問題, 令他欠缺良好教養, 曾到過寄養家庭, 也曾因犯案於勞教中心服刑。醫生經善導會介紹, 曾16次處理A2的問題, 於本年3-4月發現A2有思覺失調, 躁鬱症及雙極性人格的病徵。醫生認為這些情況不是今年才開始, 而是以前已有, 只是診斷不到或沒人察覺。A2的精神問題還沒有處理好, 需要精神治療。這次犯案可能是因為情緒問題, 衝動及自控能力低, 建議法庭考慮醫院令。

A2代表希望法庭以包容寬鬆的角度處理這個不幸的青年。

A3:
A3參與本案的部分有別於當時其他的暴動和暴力行為。本案為突發事件, 與乘客發生衝突, 發生過程相當短暫, 沒有預謀。其他案件多數是有備而戰, 作出違法行為。
A3代表希望法庭考慮本案A4的案例, 他的部分較A3的部分嚴重, 他向乘客襲擊, 有主動角色, 於前線犯案, 姚勳智法官以4年半為起點, 考慮他的個人情況及認罪, 最終以4年為起點。
A3代表希望法庭考慮DCCC 33/2020、DCCC 193/2020案例, 並呈上2個普通襲擊及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的案例。A3審訊期間務實, 同意大部分控方案情, 只有演繹上的爭議, 沒有不必要地延長時間。案件嚴重影響A3的學業及工作, 令他受到莫大的精神困擾。A3重犯機會差不多等於0, 希望法庭輕判, 以3年6個月為起點。

案件押後至5月19日1430於西九龍法院大樓判刑, 各被告繼續還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