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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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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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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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14牛頭角 #審訊 [3/5]

D1:劉(27)
D2:萬(29)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支行山杖。

(2)參與非法集結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D1法律代表:#梁麗幗大律師
D2法律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
1520開庭

傳召PW6 警署警長4392 李華明(音)
案發時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

🔹控方主問

PW6於案發當日1300時開始當值,1515時接受訓示,小隊陳姓督察通知淘大花園商場有非法集結,需要前去支援衝鋒隊第二隊。1517時PW6知道第二隊於現場已發出非法集結警告,他和第一隊於1522時到達牛頭角道候命,1524時落車從牛頭角道進入淘大商場中庭,見到有人著黑衫黑褲,有人叫囂、掟雜物,距離G106號舖約15米外有20-30人聚集,當中部分人著黑衫黑褲、戴口罩蒙面、揮動遮或棍狀物體,並向警員叫囂,亦有雷射光射向警員。他有理由相信這批人與前述非法集結有關,遂上前截查。

這批人見到警員走近立即往商場外馬路跑走。馬路轉左向牛頭角道,轉右往彩頤居,PW6與隊員追往彩頤居方向,去到彩頤居外見到有黑衣人聚集和叫囂,他遂拔出警棍,隨後在包括警長53593在內的同事協助下,於彩頤居A座對出欄杆內的行人路截停5名正迎面逃跑的男子,當中包括D1。反方向跑走的D2則被PW6的隊員截停。截停6人後,PW6指示6人除口罩及出示身份證,並由警員15907進行快速搜查,以查看是否有傷害性物品。

截停期間現場仍有好多人圍住警員叫囂、掟雜物和照射雷射光;PW6留意到彩頤居外欄杆內的行人路地上有4把不知屬誰的黑色長傘。由於當時現場人手不足,他要求增援。

15907負責向被截停的6人搜查及問他們當時在該處出現目的,6人皆表示不是住淘大花園或彩頤居,而且互不相識,但拒絕透露其他資料。PW6有理由相信6人有份參與淘大商場非法集結,遂於1545時在彩頤居A座外斜路行人路上以「非法集結」罪名向包括D1、D2在內的6名男子宣布拘捕。

🎥彩頤居閉路電視12號鏡頭片段P26 (畫面時間=實時)
15:26:16:PW6指認出自己在畫面最上方中間位置
15:27:00-15:27:31:6名男子已被警員控制住

宣布拘捕後,PW6指派警員一對一看管各被捕人。

🔸辯方盤問
(未完,詳情後補)

-PW6作供未完,下周一續-

案件管理
本案原定審期只剩一天,若然控方代表12月16日未能安排空檔,法庭最快相信要排期至明年1月續審;稍後再夾期。

1644退庭

案件押後至下周一(12月12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人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12月12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判刑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續審 [4/5]

🕥10: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 [2/3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黎匡晉暫委裁判官 #審訊 [1/1]
👤何(18) #1214順利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被告被控於 2019 年 12 月 14 日,在香港九龍秀茂坪利安道 15 號順利商場 1 期 3 樓行人天橋,保管 2 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順利商場的 1 幅牆。
================
答辯:

被告選擇❗️認罪

控方案情:

案發經過:

在2019年12月14日00:05時,PW1回家時見到有10多名15至20歲的人聚集在案發地點,將一些貼紙貼上牆,而當時案發地點是沒有示威活動和集會。此外,PW1亦看到不遠處還有多6名身穿深色衣物的人向柱噴漆。因此,由於PW1擔心自己安危,故她報警。

PW2確認案發地點的牆在當日凌晨01:30時,被人噴上政治口號和貼上海報,但他看不到案發經過。

相關政治口號和海報的內容如下:

(60厘米乘90厘米的海報):
·五大訴求缺一不可
·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解散警隊刻不容緩

(90厘米乘90厘米的海報):
· 香港人反抗

(其他):
·連儂牆
·Give me freedom or give me death

此外,案發地點是沒有CCTV,而事後的清潔費為港幣9500元。

截停、搜查和警誡:

PW6在案發後於現場附近巡邏,並在案發當日01:30時截停包括被告的6人,PW6思疑這6人與上述噴漆事件有關。

其後,PW3和PW7對被告進行搜查。最後,被告被搜出2支用過的噴漆和手套。

在警誡後,被告表示他當時是負責帶噴漆,並予人噴漆。

被告的刑事記錄和求情:

控方確認被告是初犯。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年青(案發時15歲);他是次犯案有別其原本性格;和他過往曾參與不同課外活動,現時亦不斷努力學習,沒有因為被捕而放棄自己下,可以對非處心積慮和十惡不赦的被告網開一面。

辯方指父母求情信可見他們現時與被告有良好關係,在他們的支持下,被告重犯的機會低。至於被告的求情信,這可見被告在現時已知錯,他希望可以及早完成刑責,日後孝順父母和準備未來。

辯方指被告願意陪償$3000,這個金額已是在被告一家的有限經濟能力下給予的最大金額。

辯方亦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在上星期已經向大律師表達認罪的意向,這節省了傳召證人的時間。

基於以上,辯方希望法庭可以先為被告索取感化令和社會服務令適合性報告。

裁判官希望向控方確認是否有案例限制不能就這類噴漆案件判處感化令和社會服務令。控方表示沒有。
================
法庭表示在考慮過被告在審訊前認罪、大律師的求情陳詞、被告的個人背景、案發地點的損毀程度、案發時的社會情況、被告的年紀、和涉案物品的性質後,決定先為被告索取感化令和社會服務令適合性報告,並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21日09:30判刑

在案件侯判其間,法庭批准被告以原本條件保釋

法庭向被告表示現時所有判刑選項皆開放,但目前可能會按感化官的建議判刑,因此希望被告與感化官合作。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續審 [23/19]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審訊首天認罪,待審訊裁決時才處理判刑,期間批準保釋。

—————————————————

📌案件管理:因有辯方代表律師原先7月10日裁決日有另案處理。要求押後裁決。D3及D4代表在2月24及22日上午需處理他案,完成會趕來,其他律師代hold paper。

法庭將原定裁決日子由7月10日改至7月14日 0930。

📌辯方案情,各被告目前意向:
D1 選擇作供,會傳召2證人
D2選擇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D3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D4選擇作供,會傳召1證人
D5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D8選擇作供,會傳召1醫生證人
D9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D1
🔸主問
📎出現及被捕
案發晚上1030在太古C出口,D1指正準離開。家住上水,為舞台音響技術員及兼職表演者,當日在海洋公園為萬聖節鬼屋表演綵排工作後相約同事往康怡花園排練跳舞,排練可算是為公司及自己。本應往排練室但已滿於是改往基利路休憇處,D1代表有2段片段呈堂並在庭上播放。片段一為D1及同事於2019年8月9日在鰂魚涌排練室跳舞綵排片段。D1指一般首選鰂魚涌排練室,其次為基利路休憩處,再次選才會去同事康怡家中綵排。案發日本在基利路排練,但藍芽喇叭無電於2045去同事家中取叉滿電喇叭,再練約一小時左右因翌日要返早在九時許先行離開,先在康怡廣場(AB出口)食野逗留約40-45分鐘。翌日工作是跟紅館容祖兒演唱會流程。飯後在康山道橫過東西行線返回C出口附近一凹位食煙,該位置在呈堂片段看不到。食煙後轉右行去C出口突然有3架警車衝埋巴士站,有一陣白煙冒起不知何事,自己跟住人羣往月台逃生,但在電梯頂被警員PW7 制服。不同意PW7指當時自己有拉扯另一人手。過程有數名警員圍住,感覺到有人打自己,後來慢慢失去意識。
📎衣物裝備
P124 4張相中自己穿深色衣物是舞台工作者指定,方便協助演出工作如轉場更改場景照顧表演者。官問翌日8月12日才作演唱會但早一天已穿黑衫,D1指習慣在工作場地休息室預早更換。至於拘捕時有黑布蒙面則解釋有皮膚病,角質炎、皮囊炎及濕疹,平時用黑色頸巾遮醜。背囊內士巴拿是方便返工扭六角匙工具。雷射筆用作協助指引舞台懸掛大型器材,自己在太古站沒有使用,也沒參加集會。
(呈堂證物:)
-片段:D1指截圖舞台頂上方見到有大型喇叭系統,掛上去要計算距離及角度。代表要求用紅筆圈出系統。
-多張舞台工作證件/通行證呈堂,部份有顯示姓名:可見作供所提工作
-銀行交易文件:證明有接DW1兼職工作由
-紅白對決音樂會相片及宣傳海報:被告參與工作之一
📎拘捕受傷
頭暈,右眼附近額頭被捕時流血,拘捕警員沒有問是否要接受治療,自己要求下在翌日才被送去東區醫院急症室求醫。(呈堂證物:東區醫院醫療報告-額頭受傷,手踭膝頭有擦損)
🔹盤問
- 2014中學文憑考試畢業後修讀IVE資訊科技,之後再讀高級文憑創意媒體科至2019年畢業。D1自2013年起接自由工作為主,以舞台音響技術工作為主。
- 同意當日管有P5雷射筆,是D1約2014/15買,用作量度音響設備距離,平水及指示位置,使用約20至30次,記得因為只在大型活動如紅館及九展活動才使用,有借比同事用,同意筆上有"danger",購買時冇留意,使用時會小心因知道不適當使用會造成傷害。筆在工作時才帶身上,案發時帶因翌日要去紅館工作。
-同意網上紀錄容祖兒演唱會2019年8月5日開始,但指演唱會設施不單在開始時才進行安裝,中途也會因應需要拆卸/調較/安裝設備,舉例如2022年林家謙演唱會便是。澄清自己接工作是8月12日0600到紅舘作音響設置。
-2255時被捕,如冇被捕會去紅磡公司所在工廈住宿,交通會乘港鐵去尖東站再轉車去紅磡
-頸及手有濕疹但已在2015/16醫好,角質炎在手部仍未治好。工作不可能有充足睡眠,沒留意皮膚病有冇因此受影響
- 8月11日0800由上水家出門,行30分鐘到車站乘車約1000到黃竹坑站,1015坐南區線到海洋公園。1800工作完畢換衫後與八至十個同事原打算去太古站康怡一同事家先休息,1845到太古站等人去康怡花園,到康怡花園自己在樓下花園沒上去,只同同事聊天及食煙,1915等人下來再打算去鰂魚涌排舞室,1935去到但發現訂滿,約1945離開往基利路休憩處,逗留至2040時喇叭無電,決定找尿裝叉電但冇人有,只好回康怡取另一藍芽喇叭,約2110時到自己冇上樓,其後在康怡地下排舞,2140自己先離開往商場大快活。2230食完飯在行人線過馬路往東行找地方食煙,約2245時在C出口附近凹位食煙。五六分鐘後好多人聚集C出口及3架警車,當時沒留意有冇黑衣人佔據馬路,自己扔下煙離遠觀察
-凹位聽到人聲但不是叫囂,沒見到雷射光,也留意不到是否百多人
-留意到白煙,有師奶推車仔行過話催淚煙叫快走,由於有氣管毛病怕受影響於是跑去C出口跟人離開,也由於不熟悉港島所以不是跑去另一近鰂魚涌較安全入口。
-同意有氣管毛病仍食煙,由2014年工作開始食,一天約食一包15支
- C出口擠迫卡滿人,背後感到不斷有硬物飛來,最終人踩人跌下,警方來到用武力制服各人。
-背囊內有迷彩色衣服可在辦公室沖涼後更換,但被捕後交回自己沒檢取所以沒呈堂。
-不同意12日早上開工,11月晚仍逗留太古站一帶4小時不合理。
-到太古時並非在太古站C出口走,知道有其他出入口。
-黑色頸巾P2當日工作時己帶,一直沒有除下。
-當晚留意不到有人持鐵枝,堵路,用雷射光照警車或叫囂
- 2019年至8月沒留意新聞,不想被影響,但知示威者通常穿深色衫褲,不擔心身上衣著會被誤認示威
- 8月11日或之前晚上有其他工作
-海洋公園工作會換上提供服飾,身上黑衣也可在12日演唱會穿不需更換。
-同意D1呈堂片段一排舞時染金髮及片段檔案建立日期是22年9月26日,D1指建立日並非拍攝日相信是抄寫檔案日子。
-控方指片段二表演根據網上資料是2021年活動而非2019年,D1指活動是每年賀回歸也有,同意片段可能是2021,但不同意自己其實不是負責音響工程所以不知正確日子,被告指檔案是從警方充公手機備份,沒留意準確拍攝日子。
-控方播放看中國,有線FB新聞片段指當時有否留意如片中出現C出口附近有雷射光、叫囂及多人堵路,D1指事發時沒留意到,只聽到有物件撞擊聲音。同意被捕後有向公眾大聲講自己個名。
-不知道自己管有之雷射筆屬第四級,2014/15在鴨寮街隨便買,常識知道不適當使用對人有害,並指平時舞台也會使用雷射光,級別也可能是4級但職員有指引要注意安全使用。
-不同意身上雷射筆、對講機及士巴拿並非工作需要使用
- 播放康怡廣場CCTV頻道18見2245見大批示威者從C出口走出,D1指知有人聚集但只望了一眼便沒有留意。
-播放D2代表呈堂片段,同意當晚也有聽到屬敲擊聲
-今日呈堂其中一張工作證沒年份,同意可能2019年前,另外數張為2020年至2022年。
-不同意指受傷是因拉扯救其他示威者及被捕時掙扎引致

🔸覆問
-海洋公園是季度合約演員工作
-同意PW7拉出C出口曾大聲叫自己全名。

【1905今日加班審訊完畢】D1作供完,後日星期三0930將傳召D1之證人,惟醫生證人有可能星期四才可到庭。

案件押後至後天2月22日 0930繼續,期間各人以原有條件擔保

📍直播員按:被告D1今日由早上作供至晚上七點疲態盡現。 黃大律師 拉布主控名不虛傳,突破30堂審訊不會遠了。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續審 [24/19]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審訊首天認罪,待審訊裁決時才處理判刑,期間批準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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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案情 (法庭指DW1為D1)
DW2 溫先生 舞台燈光音響租賃製作公司董事 (D1前僱主)
🔸主問
-呈上公司商業登記及D1僱員合約
-D1 為公司前全職員工,現已離職,不記得幾時離職。2018年認識,2019年仍為散工音響技術員,有負責商場、展覽廳等音響器材安裝、拆卸及控製。大工具如電批公司會提供,士巴拿,螺絲批及雷射筆不會提供予散工,通常自備或以其他方法解決問題。場地出入除出入證/工作證,也可能只要綠卡或身份證登記。
-認得數張D1呈堂實體證件為公司曾經負責項目。
-雷射筆使用於大型活動如要吊掛燈光/音響,公司不會提供,技術員在地下用作指示高空工作人員安裝,通常用於九展或會展較大場地。
-無線電通訊器也會在場地使用方便聯絡
-公司設在觀塘知道被告D1涉及本案
🔹盤問
-公司在2014成立,現仍運作
- 2018年同D1為僱主及僱員關系
-散工沒供強積金但有買勞保
-D1 平均一個月接3至4單散工
-2019年8月公司沒有接容祖兒演唱會工作
-確認2019年8月11日或前沒見過D1使用雷射筆(但知員工會用),但有見過使用士巴拿及對講機
-知道雷射筆分級數,強力雷射光線會傷害眼睛,明白工作使用應用合適級別
-約2020年知被告涉案
-公司在紅磡沒有辦工室
-2019年8月工作時見過D1,知道他有在海洋公園兼職,不知其準確工作日期
-案發日沒同D1一起,不知當日其行程
-僱員合約是2021年6月9日簽,因轉長工才需合約。
-主控問有冇幫D1報稅?如冇可能犯法。法官提醒答案可能會引致檢控,DW2指不是自己負責會計不清楚。
-不同意自己甚少到場地,意思不會全程停留但會到場地
- D1在2018年至2019年8月為散工,不記得有冇見過D1使用雷射筆。雷射筆有說明書及標籤,相信員工會清楚危險性及注意操作事項。
-見過實物士巴拿P3,為D1工作時扭螺絲用。Baofeng無線通訊機P4也見過D1在工作場地用(公司有提供此款式予員工)
-確認D1有參加「紅白對唱音樂會」工作。
-公司不會提供雷射筆予員工,通常員工自購工作用。
-2018至今年公司維持有20個全職員工,散工數十個。沒見過D1使用雷射筆但不記得他有否用過
-公司沒有接過紅館工作,員工後台工作通常穿黑色衫褲
🔸覆問
-到工作場所視察進度不會觀察員工微細工作或作打擾,同意員工數目視乎場地大小
-記得員工有使用雷射筆,因初期設置現在由主管負責,近五六自己少落去參與設置,五六年前有去所以記得有員工用雷射筆。

📌D2 案情
DW3 (D2) 作供
🔸主問
太古站出現
案發時將軍澳區工作,居於北角渣華道,返工時間為0730至1500,8月11日最後加班至1830。放工約1920去維園參加合法集會,見集會人士已經離開於是八時許在銅鑼灣別天神食拉麵至九時半,往食飯途中街上見不到混亂情況。飯後本打算在崇光坐巴士回家,但發現路面沒有交通具行走,於是約十時改坐地鐵,用手機看新聞即有線電視直播知道北角附近一帶有福建藉人士及防暴警察出現。庭上播放P118 FB有線新聞,時間為22:08-22:13,確認當日坐車時收看片段,擔心自己到北角會遇上衝突場面,因之前看過報道知北角同荃灣也曾發生有人襲擊示威者,而且北角福建藉人士曾預告8月11日會襲擊年輕人及遊行人士(經濟日報,自由亞洲RFA,看中國及Now新聞報道 8月11日前呈堂),因此自己逗留在北角地鐵月台一段時間留意新聞,以免受福建藉人士襲擊。

期間新聞沒有資訊數以百計福建人士會離開於是打算去太古站才再轉2或2A巴士回家。去太古因曾住康怡十多年對那裏車站熟悉。證人在巴士路線圖上指出計劃上下車站位置。D2在地圖劃出北角站之後打算行回家路線,知道不會經過有線電視見福建人聚集位置。D2在1030乘地鐵到太古站,約10:45到C出口準備坐巴士。由於未有巴士所以往利嘉閣側商場逃生門位置食煙及睇班次。之後聽到有人大叫「西灣河有警察嚟」,見到有部份人由行人路行入商場內。見到有黑衫褲人士走到馬路上而自己也是,害怕被誤會於是返入商場,回頭一望後面有催淚煙,商場正門落閘於是行去C出口方向,並在袋取頭盔,防毒面具及眼罩戴上以免吸入煙。其間聽到槍聲及敲擊聲,在電梯頂有人在自己頭上打了幾棍,有人再從後拉背囊扯跌坐地上。有幾個防暴圍住用粗言穢語鬧自己。D2雙手護頭擋了幾棍有瘀傷,終被制服地上,沒流血沒要求去醫完也聽不到警方有否問需要治療。
被捕後
上警車後發現頸上多了條藍色毛巾P23披在頸。因被打好驚及精神狀況差沒有向警員表示物品不是自己。被捕後一直跪在地下面向牆所以沒留意有毛巾。到達北角警署停車場,等候期間聽到其他被告要求聯絡律師、家人及去醫院全被拒絕,甚至被粗言穢語回覆及說唔好玩嘢唔系有排同你玩。之後去影相時毛巾、頭盔、眼罩及防毒面具在身邊警員拿住背囊內,但影相時有警員指示戴上上述物品,物巾掛頸,沒解釋爲何要咁做也不知拍照用途,自已一直想起C出口防暴警察失控不停打同鬧好驚,不敢不聽從指示。
身上物品用途
📎背囊:返工及去街用
📎頭盔:7月21日元朗恐襲後帶去合法集會作保護用
📎眼罩:帶去合法集會遇到煙霧作保護眼睛
📎防毒面具:集會用,警民衝突時防止吸入催淚煙因自己有氣管敏感
📎幾個黑色口罩-集會時派比有需要人士如長者
📎3支電筒:戲院帶位工作用,公司有提供但是共用,同事用完成日壞所以自購3支,因十多元平價也易壞多購幾支。
📎袋內一件白色衫是返工打底,因工作穿西裝白恤衫
📎兩對手袖:夏天出戶外活動用,因有濕疹所以多帶一對替換
📎一對手套:之前北角福建人士有用刀及棍襲擊示威者,必要時用作保護
📎雨衣:夏天放袋落雨用

- D2主問完,明天作盤問-

📌案件管理
D1 餘下醫生證人星期四早上到庭,法庭先處理其他被告案情。

D8醫生證人星期五才可到庭

D4法律代表星期五上午需前往其他法庭,要求先處理D8案情,控方對作供次序更改有保留需時考慮

📌保釋條件更改
法庭批准D4申請更改報到日子至星期六,時間不變

【1639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 0930繼續,期間除D4各人以原有條件擔保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續審 [25/19]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審訊首天認罪,待審訊裁決時才處理判刑,期間批準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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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因遲起身遲到,代表指可先繼續審訊,容後會向被告交代進度。(1015時到庭)
D1代表指醫生證人已到,希望今早先作供

[D1案情]
📌DW4 政府醫院翁醫生作供
🔸主問
確認醫療報告中英文版P69及69a正確。代主診簡醫生撰寫,因主診醫生在接到法庭通知時已離職,本人沒見過病人,只按簡醫生留下手寫醫療紀錄而撰寫本醫療報告。內容為2019年8月12日18:17 D1到東區醫院急症室求診,指病人表示受支狀物體襲擊,有頭暈、頭痛、嘔心。
🔹盤問
-報告是2022年8月4日自己填寫,澄清一些中英文名詞分別如觸痛,表示/投訴。
-同意從沒接觸過D1或替其治療
-要求下呈上病人排板紀錄P69b
-不知道D1如何受傷,不能推測受傷原因,不知是否反抗而受傷
-根據報告病人治療時說活清𥇦,清醒
🔸沒有覆問
- D1案情完結-

[D2案情]
📌DW3 (D2) 作供
🔹盤問
現有戴眼鏡有百多度近視及少許散光,案發沒有戴眼鏡,看近嘢不影響,但2021年因工作需看電腦而開始戴。案發時沒戴生活及工作有影響。
.自2013/14開始住在北再渣華道至2020年9月。小學至2013/14住康怡花園至獨自搬出去。知道除太古C出口附近有其他出口,分別近太古小學及康怡廣場北座。在北角地圖上劃出住所附近港鐵出口,放工除坐地鐵,也會坐巴士、小巴或的土。案發日不記得坐甚麼交通工具去銅鑼灣。集會只知在下午,準確時間不多,之前參加過5次。身上背囊內豬咀頭盔出門時已有。
當日2210港鐵到北再站落車因有線直播知北角有衝突沒出閘,直播衝突位置為馬寶道春坱街中間。2230時再乘地鐵去太古站,約2237至2242到太古站見到約十個相信示威者在月台下車,因其穿深色衫,戴頭盔。問為何不在鰂魚涌下車步行15分鐘回家,D2指當時只想到太古站轉巴士。另外北角地鐵站其他出口如1號出口之熟食街市不時有福建人飲酒食飯並不安全。
太古站離開食煙位走向C出口從黑色背囊取出豬咀,頭盔及眼罩並戴上。取出時拉鏈沒拉上。不同意戴上頭盔眼罩豬咀更可能令警員認為是示威者。D2指被捕時被警員打頭、手腕及小腿,頭盔被打六七下後飛脫。主控要求D2看頭盔指沒有凹陷不似被打,代表律師反對沒有基礎打幾下即會變型。D2同意Icable 片段2251時見到被警員從C出口帶走,雖然藍色毛巾P23此時已掛頸同主問指上警車才發現不符,再者片段內D2曾低頭應該看到,D2答指體力透支精神狀態差當時並不觀察到。
🫂Cam18片段D2不肯定控方指黃頭盔人是自己,而P254a截圖控方證人圈出D2男子也不同意是自己,同意相中多名黑衫人士出現情景同所見一樣。至於另一相一人持長條物體自已當場沒見到。

主控再三問證物用途:
📎3個深色口罩:派比不願被攝遊行人士,同意未有疫情
📎2塊膠布:平時帶在袋備用
📎1白衫:返工打底用
📎P24灰色及P25黑色手袖各一對,作供已說
📎P26 灰黑色手套,北角站穿了一對,但之後除下一隻

太古站內外相片冊,D2只同意被捕後帶上警車上之截圖內男子為自己,不同意或不肯定其餘控方證人圈出指稱為自己截圖。
D2不同意被捕沒被警察打
D2不同意警署內沒有被污言穢語辱駡
D2不同意毛巾一直掛在頸上
🔸覆問
-Icable 片段北角有福建人聚集,但沒有涵葢北角站1及2號出口
-盤問下不選鰂魚涌站坐2及2a巴士,但同意沒證據鰂魚涌站沒有事發生,現在再看有線直播記得鰂魚涌是有衡突,因此當刻不考慮在鰂魚涌轉車。
-太古C出口時背囊冇拉拉鍊,估計在北角取手套戴時忘記拉,在太古取頭盔等物品才發現。
-太古C出口有黑衣人佔路但有車行,盤問指東不需避開因人走到電車路避開
-Now片段內確認被捕時豬咀及眼罩掛自己頸上(看不到毛巾)
- 去維園不擔心被福建幫襲擊,因知道福建人只聚集北角及炮台山。
-D2案情完結-

📌D3及D5選擇不作供及沒有證人,D4作供押後至D8作供完成後

[ D8案情]
📌DW5 (D8)作供
🔸主問
身高約160 cm,案發時27𡻕,職業為宴會部員工,家住香港仔,2019年8月11日放工打算在太古站C出口乘99號巴士回家。Cam8 截圖圈出男子為自己正行往C出口坐巴士,當日沒有打算參與非法集結或出現以作鼓勵或支持其他人參與。

D8作供仍未完

【1633今日審訊完畢】

🔥劉官再三向拉布黃主控指只剩下兩天審訊,以控方差不多一日盤問一證人進度,極度關注未能按時完成。

案件押後至明天 0930繼續,期間各人以原有條件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直播員按:主控一條問題提問多次,逐件證物,逐張圖片、多個片段重複播放提問,甚至問屬個人意見如8月11日是否暴力高峯期,以上內容未有詳細記錄所有無聊提問及法官反對之問題。
【02月24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續審[15/25]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35/2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14/40]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續審[26/19]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15/9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7/30]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判刑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續審 [27/19]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審訊首天認罪,待審訊裁決時才處理判刑,期間批準保釋。

—————————————————

[上午進度]

D8及9代表大律師上午在其他法院處理案件,完成後才能到庭,期間由D4代表hold paper.

[D4案情] :被告選擇作供

📌DW6 (D4)作供
🔸主問
今年20歲,現修讀會計課程。案發時16歲為中學生。案發時沒有意圖參與非法集結及使用雷射筆。
身上衣著及物品
案發時放暑假,下午5點半有物理補習班,約1730才出門補習至1930完結。出門時穿白色T恤,深藍色牛仔褲及穿黑色Van鞋,帶一白花紋袋,內有筆記、筆袋、計數機及紙張,身上物品有銀包、雷射筆及電話。確認相簿P124a相冊之13至16號相為當日穿上裝束拍照,相冊之69至74號相為雷射筆及八達通等。
補習完打算找朋友阿Lo食飯,約了2030在銅鑼灣地鐵站等。他帶了友人A先生到,3人到禮頓道麵店食晚嘢至2145,經過鵝頸橋見到2個紅白藍膠袋,後來看到有紙牌插住,紙牌上寫「物資站」,朋友A打開袋發現有黃色頭盔,3人各取了一個,朋友A再發現每個頭盔內另有防毒面具、手套、眼罩及手袖等,3人試戴頭盔,朋友說可取走,自己感覺免費及首次接觸,因貪玩及見朋友著上很型便跟隨他們拎走,物件為相冊內65號至68號相。稍後乘坐地鐵回柴灣家,另2朋友住西灣河。
太古站出現及被捕
列車在太古站時突然有一堆人下車,朋友好奇拉埋自己下車,在坐車時自己有戴住頭盔,防毒面具曾戴上但發現扣爛咗再除下又數次再戴上。在太古站落車上大堂見該堆人上C出口,常理不應咁多人,好奇下朋友建議出閘行去西灣河食宵夜。出到C出口覺得好驚因本身冇預期咁多人聚集,睇左陣D4拉朋友走向西灣河方向,行了一會朋友建議坐巴士去於是折返向鰂魚涌方向去巴士站尾端,忽然見人群衝過嚟,自己轉身發現同朋友失散以為他們折回C出口於是走去C出口,此時自己背囊被扯以為被勾住,轉身見是警察正拘捕,自己大嗌「唔喺我啊」後被制服地上。因被數人壓住全身感到呼吸困難透唔到氣,之後警員放鬆手才較舒服,褲袋內被搜出一支雷射筆。
雷射筆由來
雷射筆是2019年8月7日買作當天觀星用,當晚8點在旺角有玩具交收後在旺角行街,9點半左右於FB直播片段發現尖沙咀有觀星活動,自己覺得有趣及好玩便打算前去參加但身上沒有雷射筆於是往深水埗買筆後往尖沙咀,尖沙咀活動逗留至凌晨離開。8月11日晚上同朋友銅鑼灣食飯時傾計提及8月7日觀星活動才想起雷射筆發現仍在白色袋取出後朋友拿上手玩過交回自己後放入褲袋。自己認知雷射筆不會傷人因8月7日有用過嚟照人冇人受傷。D4代表呈堂USB手指D84內有數張相片包括1)2019年8月7日2250購買雷射筆後發相朋友截圖,2)當日2300尖沙咀觀星FB獨立媒體直播片段同截圖。指示下D4在觀星FB圈出自己出現之截圖。片段34分41秒D4拿住啤酒罐出現。另有4條片段由D4用手機拍攝包括2019年8月7日尖沙咀用雷射筆照射參加者身上情況及案發後日間模擬當日太古站C出口行往西灣河方向再折回巴士站之路線。
沒有意圖
D4指2019年8月7日沒有使用過雷射筆、沒有行過出C出口對出馬路,也不知道太古站C出口對出有集會。
🔹盤問
-同意太古站通道CCTV截圖紅圈為自己,記認A白色頭盔為阿Lo,B為另一同行友人
- 同意P273、P274、P275、P276、P277截圖太古站內或C出口外控方證人標示A4為自己
- 確認2019年8月11日前沒有參加過反修例運動
-2019年8月7日為星期三,尖沙咀活動自己認為是觀星活動,不清楚在太空館舉行是否有關,覺得觀星外也類似嘉年華。
-自己有使用用雷射筆射天空、人及太空館外牆
-在太空館逗留兩至三小時,同另兩朋友一起但不是8月11日去太古那2位
- 8月7日活動截圖見到「無線新聞出賣港人」紅府黃字影像投射在太空館外牆,有不少用雷射光照射,D4當場沒留意
-同意辯方片段尖沙咀活動有人用雷射光射在牆身與觀星沒關。理解集會合法,不知誰是搞手。片段亦見尖沙咀有人叫一企天台男子除褲並有人用雷射光照射下身
- 證物P51雷射筆約1百元,同意發綠色光,8月11日可運作,筆身有danger字但自己當時沒留意。購買時店員話呢幾日好多人買只得2支可揀。
- 2019年8月7日或前,即買雷射筆前D4聽過及見過新聞有人用雷射光照射警察,不清楚目的,但不同意是作傷害警察,同意用雷射光射人眼睛可能造成傷害。
-2008年小學搬到柴灣,2012年在筲箕灣讀中學,居所要乘5至10分鐘巴到柴灣地鐵站,返中學要乘2程小巴,如由家行返中學要20至30分鐘。
- 同意2019年銅鑼灣回家交通有巴士及地鐵
- 8月11日約了朋友在地鐵崇光恆生銀行等,上地面橫過軒尼詩道,粉麵檔側有七十一,同意幾分鐘可行去時代廣場地鐵站入口。
-朋友帶路去鵝頸橋是打算搵地鐵站,目標是時代廣場地鐵站入口

1301午休,下午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續審 [27/19]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審訊首天認罪,待審訊裁決時才處理判刑,期間批準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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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D4案情]

📌案件管理:
今日是加開審期最尾一天下午亦有另一單審訊,劉官指目前進度今天未必可以完成本案,查問各代表大律師下星期可否再加開日子,帷未能夾到各人可出席日子,主控表示盡力跟進度完成。D1代表指被告今日晚上中環有工作,1730左右要離開,今日只有D4案情不會受到影響。

📌DW6 (D4)繼續作供
🔹盤問(續)
-紅白藍膠袋在行人路鐵欄附近,袋打開見到有人在攞嘢。行近才看到是裝備,即頭盔防毒面具。是朋友A取出物資後自己再從A手上接過物品包括證物:
P47黃色頭盔,同意新淨有價值
P48 3M透明護目鏡,同意新淨
P49黑灰色防毒面罩,同意新淨
P50白黃色勞工手套,同意新淨
-A先生指不用錢,自己又想要一套因對裝備有興趣,沒有特定用途。朋友A先生及阿Lo也在現場穿戴取得裝備,原因是覺得好玩。自己放低一個早前袋內取來試戴頭盔放回袋再用手拿住A先生交給裝備即P47至P50,3人在時代廣場進入地鐵站乘車。銅鑼灣站入閘後自己戴上頭盔,車廂內戴上豬咀及穿上手套、眼罩一直掛頸
-太古站見到好多人戴頭盔離開列車,上地面見C出口好多人才知人羣聚集,沒有聽到叫囂。3人打算走行路去太安樓,同意約一個巴士站。而折返坐巳士要過東西行線去車行線之巴士站。證人沒想過入C出口坐地鐵去太安樓因朋友話想坐巴士,自己也覺巴士較方便,同意上到地面至被截停約3分半鐘。
-同意cam18影像同當場所見景像一致吻合。P145及P155有線直播畫面C出口對出馬路被人羣佔據,但自己上到地面時已經行去太安樓方向沒有見到人群走出西行線馬路
-今早呈堂模擬太古C出口行走路線片段是上星期自己到場用手機拍。控方要求下作截圖
1)向太安樓行折回C出口方向時位置及
2)西行去巴士站末端掉頭向C出口時之位置。
-證人同意第一及第二次掉頭時間大約相差86秒,控方指直行去太安樓只花多5分鐘卻掉頭等巴士,其實3人根本沒有行去太安樓,D4不同意。
-主問指去到C出口驚因未預期咁多人聚集,只見到一堆人在廣場外空地巴士站附近位置,沒留意人羣是否在西行線馬路上。
- 控方指D4在C出口覺得驚但在通道去C出口時見多人穿裝備時D4卻表示不驚,講不到黑色手袖在那個站穿上,因為「型」所以穿上。頭盔手套在列車上已戴上。
- D4表示不是驚而離開太古C出口,是想快啲去太安樓食宵夜。
-案發當晚沒見過人用激光射向警車,也沒留意有人持枝狀物件。
-主控再播放看中國片段指C出口西行線上多人集馬路並叫囂,D4表示看不到及聽不到片段情景
-制服時叫「唔喺我啊」,D4指因冇做任何嘢,不是警察目標。D4不同意制服時有掙扎及沒有呼吸困難。
-沒想過拿走豬咀頭盔等是拾遺不報,朋友話可任人取,知道物資站物資是可作集會用
-同意身上所有裝備在太古站時已經戴在身或掛在頸上(眼罩)
🔸覆問
-不知物資是否垃圾
-不打算將物資在集會使用
-拍攝模擬路線片段是案件重演
-物資新淨但不是全部都是全新

🔥D89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尾段指主控多番重覆問題,引述行為屬misconduct,辯方可向法庭申請訟費,要求法庭紀錄。

📌DW7 D4事實證人 廖先生
🔸主問
現為軟件工程師。認識D4因替其單對單補習物理。在D4被捕後一星期知道。案發日約五點開始替D4補習。當日補習冇見過D4管有本案頭盔、面罩,眼罩及手套,有打開其背囊睇過
🔹盤問
-補習約5時許至7時許進行
-沒有開補習社,在柴灣青年廣場補習,因自中五替D4補習所以就算有工作也一直補到DSE
-不認得證物背囊是否當天所用,但背囊裝不下裝備
-同意不知道當日D4補習之外行蹤,做過甚麽
-同意不知道D4身上物資來源
-知道2019反修例事件有不少集會,自己沒參與。同意頭盔、眼罩、手袖,防毒面具為示威者裝備,不清楚有人用雷射筆射向警察
🔸沒有覆問

- D4案情完結-

所有辯方案情完結

📍D2代表申請索取所有審訊錄音獲批。
📍D4因曾遲到保釋條件增加警署報到同其他被告不同,被告至今已沒遲到,代表律師希望取消報到,劉官聽罷表示不會更改條件

【1805 本案所有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5月29日 0930 作口頭結案陳詞,並指示4月3日或前控方交書面陳詞,5月2日或前辯方交書面陳詞。 法庭早前訂下7月14日 0930 作裁決及處理D7之判刑,期間各人以原有條件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直播員按:一單案件原只排期19日後加到27日,當中還有六七天加時至晚上六七點,主控不停拉布重復問題浪費不少時間金錢,馬拉松式審訊終告一段落。
【03月30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續審[3/2]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續審 [3/2]

👤范(31) #0914淘大

控罪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鄺志文。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3870。

- - - - - - - - - - - - - - - -

(由辯方作出補充陳詞前的內容從缺🙇🏻‍♂️)

辯方引用HCMA167/2020案,HCMA442/2021案和DCCC1119/2020案,指出若被告作出抗拒行為時,有可能誤以為對方是黑社會,暴徒或其他相干人士,而不是警務人員。按此理解,去抗拒對方的制約行為不會構成任何罪行,被告亦沒有犯罪意圖。法庭需要作出裁定,控方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被告係知悉兩名控方證人的身份,即警務人員。假設法律上說法不正確,辯方亦邀請法庭考慮被告人有可能真誠地相信控方證人不是警務人員。辯方最後請法庭考慮被告人的行為和動作是否構成抗拒,因為當時他被控方證人擊打雙腿。

控方陳詞指本案毋須證明被告是否知悉兩名控方證人就是警務人員,只須要證明警員當時是在正當地執行職務便可。

控辯雙方完成陳詞,裁決將會在2023年4月26日09:30進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
【04月26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已有)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審前覆核
(已有)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裁決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51/9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7/33]

🕦11:30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更改保釋條件

(截至1312)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