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2.2K subscribers
7 photos
5.21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 #核爆級緊急 [今日聲援表]

依家‼️即刻‼️IMMEDIATELY‼️
02:30 pm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串謀縱火 #1012九龍塘 #樓層請去詢問處查詢

//警方昨日(7日)採取行動拘捕5名男子,年齡介乎26歲40歲,罪名是串謀縱火。拘捕過程中於其中一名疑犯的家中搜獲兩支汽槍,5個汽油彈,8樽汽油,6個鎚仔,2枝氣槍,7個防毒面具,及可製造易燃物品的物料。該人以涉嫌藏有攻擊性武器,管有仿製槍械,及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被拘留。// - 頭條新聞

請九龍城區街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核爆級緊急
4名被告 - #串謀縱火 #1012九龍塘

d1 曾(26) - 串謀縱火、管有攻擊性武器(接刀、汽油彈)、管有仿製火器(2支氣槍)、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物品
d2 黃(30) - 串謀縱火
d3 鄭 - 串謀縱火
d4 黃(40) - 串謀縱火
控方申請毋需答辯,押後至2/3。控方透露需調查汽油彈液體、粉末、氣槍,以及被告手提電話及指模。

控方案情指一瘦削男子於閘機上放置物品,另一肥胖男子點燃該物品後著火。兩男子事發前於歌和老街匯合,d4被拍攝到與d1 d2交談,其後案件發生。CCTV拍攝到無口罩的被告,d3八達通曾支付屯門公路,d1、d2 有於紅磡火車站7-11支付記錄。19/12顯示d3車輛被駕駛,d1 d4 於7/1被捕,警誡下d3承認接載d1及d2,d4亦招認指因應網上號召協助其他被告。

控方反對所有被告保釋申請,但亦提出如法庭給予保釋時擔保條件。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核爆級緊急
4名被告 - #串謀縱火 #1012九龍塘

辯方陳詞,d1代表律師指錄影會面時看過CCTV及其他被告錄影會面片段,就控方案情爭議。

d2挑戰手機信息呈堂性,法官質疑指「需要100000,被告無自制能力,點樣個妹會控制到佢」

d4投訴,指被威脅要電話密碼,如非警察指會搞佢老婆仔女

押後至2/3 2:30
d1 被拒絕,放棄8日擔保覆核權利

d2 擔保條件
保釋金100000
不得離港
交出旅遊證件
居住於報稱地址
每星期報到3次
不得接觸控方證人,名單7日內交付辯方

d3 條件
保釋金10000
不得離港
交出旅遊證件
居住於報稱地址
每星期報到3次
不得接觸控方證人

d4 條件
保釋金10000
不得離港
交出旅遊證件
居住於報稱地址
每星期報到3次
不得接觸證人
#高等法院第九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012九龍塘 #串謀縱火

👤王(40)

🔴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2月28日被判處4年6個月監禁。

上訴人今天無律師代表,在庭上申請撤回本來三頁文件,並重新存檔兩頁新文件作其理據。

答辯方指剛才收到新文件,今天未能作出回應,申請押後14日作回應。

法庭指示答辯方需於14日作出回應,上訴人如有回應,需在收到答辯方文件後7日內提交。

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15號1030時同庭續審。

-1045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十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012九龍塘 #串謀縱火

D4:王(40) 🛑服刑中
*以上為首次提堂年齡

控罪:
(1)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D1-4]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0月12日在香港,一同串謀,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們本人或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摧毀或損壞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背景: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2月28日被 #李慶年法官 判處4年6個月監禁。
______
上訴人沒有法律代表,自行處理上訴申請。

上訴理由概要

📌原審法官對WhatsApp訊息解讀錯誤
上訴人指出,警方檢取其訊息中只顯示他準備參與紅磡的活動,原審法官錯誤解讀為他有份參與本案。

📌CCTV不能反映參與
沒有證據證明上訴人在小公園向同案被告提供縱火物品。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歸納上訴陳詞理據後,提醒上訴人謹記原審時不作供的選擇:當時他行使不作供的權利,即是沒有提出現時上訴陳詞的內容,包括他自己對相關訊息的解讀、與D2的關係等。「上訴法庭尊重你意願」,原審時沒有提出的證供不能現在於上訴時提出;法庭不會接納這些新證供。

答辯方同意法官所言,訊息要整體一併解讀,不能獨立抽出個別訊息斷章取義⋯⋯(講咗幾句就被潘官打斷,唔使重複啦。)

裁定
考慮上訴人陳詞後,法庭裁定上訴人沒有合理上訴機會,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法庭提醒上訴人有權修訂上訴理據後再次提出申請,但有減時命令風險,即若屆時提出的上訴理由仍不予法庭接納,等候上訴期間所服刑期將不會計算,等同加刑❗️

判案書將於3個月內頒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