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1.9K subscribers
7 photos
5.22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20210707香港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法律代表順序為:
#陳文瀚大律師
#詹鋌鏘大律師
#魏俊大律師
#黃宇逸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控罪:
(1)宣揚恐怖主義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7條
(2)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交替控罪)
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處

詳情:
(1)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控方就反對四名被告保釋陳詞完畢
1606 休庭十分鐘以待辯方索取指示
1640 又廣播 1646 又開庭
1657 D1保釋申請陳詞完畢,D2開始陳詞
1733又休庭,以便控辯雙方澄清確認控罪文件夾附件字眼
1746控辯埋位了,預備再開庭
1750又再開庭,控方承認現階段澄明的確有困難,辯方立場維持不變;雙方同意毋須即席播放片段以免浪費法庭時間。
1752 D2保釋申請陳詞完畢,D3開始陳詞
1808 D3保釋申請陳詞完畢,D4開始陳詞
1854所有有關保釋申請陳詞完畢,羅官查詢當晚會議大概運作和情況等。
1901開始一片死寂
1915仍然deadair緊 🙏🏻集氣🙏🏻
1922 開口了
1924結論如下
D1/2/3保釋申請被拒

D4保釋獲批,條件如下
。5萬元現金擔保
。人事擔保5萬元
。不可以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報稱地址居住
。宵禁令2200-0600
。每週警署報到4次
。住址如有更改
。不得接受任何媒體訪問
。不會住在香港大學任何宿舍
。不會參與任何香港大學學生組織活動
。不會直接或間接作出、發放任何有合理理由違反國安法或香港法例中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或行為的言論
。不會直接或間接作出任何有合理理由違反國安法或香港法例中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或行為

1934 律政司又9HI啦nlm
根據9H申請覆核保釋決定,並根據9I規定通知司法常務官,排期48小時內進行聆訊‼️即係D4都冇得保,需即時還押‼️
直至原訟庭下達決定

D1/2/3放棄八天保釋覆核權利。

1935法庭否決媒體就豁免9P的申請

‼️結論:全部還押‼️

案件押後至9月14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交代調查進度,並押後至10月15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 - - - -
補充資料:
所謂9H即香港法例第221章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9H條 律政司司長就區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准予保釋的決定而作出的覆核申請
用人話講就係當個官批出被告保釋,律政司代表會根據佢收到嘅指示即時企起身「質疑」呢個保釋批准決定,作出一個覆核保釋決定嘅申請。法庭係冇得say no,只可以將呢個議題交上高等法院原訟庭覆核。

9I係有關 等候覆核時的扣押
即係因為律政司提出咗保釋覆核申請,被覆核嘅被告就需要還押,並喺48小時內帶到高等法院原訟庭作保釋覆核聆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0825葵涌 #提堂

保釋申請

D1:湯(34)
D2:梁(25)
D3:鄧(23)
D4:簡(24)
D7:羅(42)

控罪詳情按此

14:46 開庭

D1 由 #李國威大律師 代表
D2, D3, D4, D7 由 #魏俊大律師 代表

D1律師主要希望說服法庭被告無潛逃意圖,不出席聆訊的風險當當低,願意提高保釋條件。

魏俊大律師指出各被告因個人因素,無能力潛逃外地,亦願意提高保釋條件。

15:48 裁判官小休後裁決拒絕保釋申請,D1, D2, D3, D4 放棄八日,D7 保留八日覆核。押後至2021年12月31日14:30,同庭再訊。各被告繼續還押。

===========
開庭前有旁聽人士戴黃色聖經字句公義字口罩入場,被要求離開。散庭時旁聽人士向被告送上祝賀,聖誕快樂。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裁決
#1006灣仔 #暴動 #蒙面

A1:仇(30) / A2:梁(23)
A3:黎(32) / A4:何(21)
A5:梁(29) / A6:林(19)
A7:張(29) / A8:岑(18)
A9:蘇(30) / A10:余(19)
A11:梁(26)
(現時年齡)

控方外聘代表:#韋浩棠大律師#葉煦欣大律師
辯方:
A1、9:#鄭凱霖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A2:#陳偉彥大律師#魏俊大律師
A3:#田思蔚大律師 ; A4、6、8:#伍頴珊大律師
A5:#邱治瑋大律師 ; A7:#林凱依大律師
A10:#石書銘大律師 ; A11:#王國豪大律師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
11人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史釗域道及堅拿道西之間的軒尼詩道,連同其他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裁決:肯定各被告均是蓄意裝備自己到場參與軒尼詩道示威,知道身處地方已經發生暴動,選擇留下來成為暴動人群一份子,藉著自己如此現身壯大聲威,為要支持、鼓勵其他暴動者。各被告均不是湊巧過路或旁觀暴動,而是參與暴動者。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所有被告參與暴動。

‼️全部罪名成立‼️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軒尼詩道417-421號海外大廈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裁決:裁定D9管有雷射筆,也裁定D9參與暴動。雖D9將至放在褲袋,但打算照射警察,干擾警察視覺並造成功能性傷害。雷射筆本身不是攻擊性武器,但若用以傷害人,便是攻擊性武器。

‼️罪名成立‼️

控罪3至9:在⾝處非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A2、4、5、6、7、8、10、11]
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軒尼斯道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理權限或辯解而使用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口罩、布或半臉式防毒面罩。

裁決:各被告均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肯定在暴動中戴上面罩、口罩、頸套或布等物品,相當可能阻止別人識別其身分。

‼️全部罪名成立‼️

判案書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1018_2020.docx

判案書新聞摘要:https://telegra.ph/1006灣仔-裁決摘要-04-23

為A6、A8、A10索取教導所報告,為A11索取感化官背景及政府醫院醫療報告。
法庭認為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未能反映暴動罪嚴重性,是完全不會作出的考慮,拒絕辯方申請。

🔴押後至2022年5月7日星期六,上午9時30分於區域法院判刑🔴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判刑
#1006灣仔 #暴動 #蒙面

D1:仇(30) / D2:梁(23)
D3:黎(32) / D4:何(21)
D5:梁(29) / D6:林(19)
D7:張(29) / D8:岑(18)
D9:蘇(30) / D10:余(19)
D11:梁(26)
*上述為現時年齡

控方外聘代表:#韋浩棠大律師#葉煦欣大律師
辯方:
D1、9:#鄭凱霖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2:#陳偉彥大律師#魏俊大律師
D3:#田思蔚大律師
D4、6、8:#伍頴珊大律師
D5:#邱治瑋大律師
D7:#林凱依大律師
D10:#石書銘大律師
D11:#王國豪大律師


控罪1:暴動 [D1-11]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 [D9]

控罪3至9:在⾝處非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D2、4、5、6、7、8、10、11]

控罪詳情及23/4/2022 裁決: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054

判案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43699&QS=%2B&TP=RV

判案書新聞摘要:https://telegra.ph/1006灣仔-裁決摘要-04-23

為D6、8、10索取教導所報告,為D11索取感化官背景及政府醫院醫療報告。
法庭認為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未能反映暴動罪嚴重性,是完全不會作出的考慮,拒絕辯方申請。

——————————————————
【09:38】
甫開庭,法官指已經閱讀雙方文件,包括被告親自撰寫的求情信,「其中有啲好真摯,冇怨天尤人、憤怒謾罵、政治宣揚、虛情假意,而係說出心聲。有啲想講埋俾親友社會大眾聽,點解處於目前情況。相信除咗想獲得輕判,都想獲得諒解。」
法官詢問大律師,被告會否有指示希望於庭上讀出求情信,但未有律師有相關指示。

各大律師作補充陳詞

D6、8:
上一次為兩位索取TC報告,內容依已經詳細解釋,同意內容,報告正面,寫咗兩位呢件事裏面感到愧對家人,都係得到教訓,呢段時間確實唔容易,依家要失去自由。

報告建議適合進入TC,希望考慮報告同陳詞判處TC。直到上次有個睇法TC會否唔適合,但正如陳詞提及,計埋監管,都唔係一個輕嘅時期,D6、8基於報告都係正面,適合判處TC,希望法庭批准。

D10:
D10上次聆訊都係有一個TC報告被索取,內容已經解釋,沒有任何地方需要更改更正。

正如伍大律師,D10報告都係正面,建議TC刑期合適,TC都係有一個位置可以提供俾D10,所以其實D10情況只要閣下認為TC合適,懲教一切安排都準備就緒。

咁書面陳詞見到,關於TC刑罰嘅原則呢,CFA案例裡面,其實主控同我陳詞都有提及,希望留意TC除咗懲罰年輕人之外,更新教育職業訓練三個著眼點,D10尤其適用。

D10求情信,校長描述佢F6嘅情況,D6之後公開試副學士,見到D10不幸牽涉事件面對刑罰,但本身行為不論涉案前後,對未來人生計畫希望,正正就係TC希望一個人干犯刑事罪後,鼓勵年輕人勇敢面對依家刑罰,再重新出發,著眼點係罰完點樣,年輕人尤其重要。希望考慮報告、陳詞,容許D10有機會進入TC完成刑罰。

剛才伍大律師提及TC相比監禁並不是一個十分輕刑罰,CFA案例提及TC並不是比監禁輕,只不過年輕人情況可以考慮交替式刑罰,被拘禁監管時間都係長,唯一不同如果表現良好時間可能短啲,呢個正對年輕人有鼓勵作用,鼓勵繼續行為表現良好,唔好失去自由就自暴自棄,雙眼放向未來決心改過不再干犯法律,可以比監禁成年人早啲出嚟。

希望接受TC不是過輕。

D11:
非常感激法庭索取背景、醫療報告,經已解釋,被告明白同意內容。
本人亦將撮要寫咗喺陳詞,簡單嚟講背景報告非常正面,醫療報告確認被告身體上毛病,有做手術。上一次報告有返發跡象,隨時接受另一次手術。
家人朋友同事老師慈善團體13求情信,係點嘅人,希望盡量輕判。

其他沒有補充。

【09:49】
押後20分鐘後判刑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朱文瀚裁判官
#20210111中大 #審訊 (1/4)

上午進度

D2: 區倬僖/前中大學生會會長 (23)
D3: 梁 (23)
D4: 梁 (26)
*以上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1日,在香港馬鞍山港鐵大學站A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的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辯方代表:
D2 #黃思希大律師
D4 #魏俊大律師

——————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172

[09:40] 開庭

控方宣讀控罪,各被告不認罪;控方有4~5名證人,其中三名係街外證人,一名警員負責睇CCTV作調查,辯方會有一名證人:控方申請時間與辯方處理承認事實,休庭30分鐘。

[10:20] 開庭

控方呈上承認事實
承認事實為證物P1,包括中大校園的地圖和草圖,警方為中大出入口、保安檢查站、保安員、小橋流水、善衝樓、各被告人拍攝的照片,警方索取咗中大在各地點的CCTV,中大宿舍的出入口的電腦紀錄。
在2021年1月25日19:23,WPC10602拘捕D2,PC8277檢取咗衣物和學生證,2021年2月23日 07:28,DPC15548,在中大晨曦宿舍拘捕D3,PC8277檢取咗藍白色波鞋,和學生證,在D3元朗的往所,檢取咗衫、褲和眼鏡。同日DPC14023在中大何善衝宿舍拘捕D4,檢取咗衫、外套、牛仔褲波、鞋、帽、斜孭袋、中大學生證、眼鏡。

傳召PW1 陳國章(音)作供

📍控方主問

事發時任中大檢查站的外聘保安員,當日返早更,在A出口負責檢查證件,檢查站有有兼職保安員和中大保安員,有金屬欄杆,有枱凳,進入中大人士要出示證件。
12:10有個男人話中大博文院有黑衣人意圖不軌,叫PW1去睇吓,PW1通知咗中大保安陳非非(音)小姐,由她去查看。
12:15見到有4~5個人在2號巴士站衝過來檢查中心,全部黑衫黑褲黑口罩,其中一人手揸住紅色膠袋,有一兩個人咩住背囊,第一眼見到時距離約10米,佢哋叫人唔使出示證件,直接入嚟。黑衣人開始推鐵欄,掃跌枱面物品,有一個人走去搶一張高嘅鐵枱凳,覺得有危險會傷及我哋,PW1搶回鐵凳,跟住佢哋向PW1掉一袋一袋白色粉末,上身被掟中,只係感覺突然,無乜其他;佢哋向未圓湖走,PW1跟住追,去到A出口後樓梯,捉到一個人嘅背囊帶,其他3~4個人跑回,向PW1掟粉,PW1頭部被掟中,感覺“乸”眼,於是鬆手,可疑人走咗,後面仲有3~4個人走上嚟,其中一人舉中指,PW1繼續追,過咗馬路之後隻眼好“乸”,停低,用對講機向上級報告,A出口有事發生,有七至八人向崇基書院方向逃走,PW1返回A出口現場等支援,稍後有警方到場。

✂️辯方盤問
簡單確認PW1 有去睇醫生,被診斷為有輕微眼紅。先衝向PW1嘅黑衣人係手持紅色袋。

傳召PW2 劉永信(音)作供

📍控方主問

事發時任中大保安員,檢查站係因為2019年「黑暴」而設立,學生職員校友可以進入,街外人要登記身份證。

當日12:15身處保安指揮室,從對講機知道A出口被搗亂,有同事被粉末撒中受傷,要增援,「暴徒」向未圓湖逃走,PW2揸車與兩位同事去支援,沿着大學道落山行駛,去到崇基路口右轉落山方向,駛到小橋流水位置左右,見到約五個黑衣人走到,距離約20~30米,見到黑衣人嘅衣着同搗亂A出口嘅人士一樣,所以有理由相信同A出口搗亂案件有關,同事落車追捕,PW2泊車在聯誼會門口,落車追捕其中一名男子,佢走入小橋流水山路,跟住佢又走番出嚟,PW2 叫佢唔好走,佢走過咗PW2,沿崇基路上斜走,走咗10多米又返轉頭。

下午繼審。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朱文瀚裁判官
#20210111中大 #審訊 (1/4)

下午進度

D2: 區倬僖/前中大學生會會長 (23)
D3: 梁 (23)
D4: 梁 (26)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1日,在香港馬鞍山港鐵大學站A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的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辯方代表:
D2 #黃思希大律師
D4 #魏俊大律師

——————
[14:36] 開庭

PW2 劉永信(音)繼續作供

控方主問

該名黑衣男子走到無氣坐在地下,帶咗佢上車,後來有一名穿灰色外套、深色長褲、深色帽、黑色鞋、咩住斜孭袋,自稱係善衝書院導師的人前來查詢,佢話識得車上黑衣人和聲書院嘅導師,要求單獨和黑衣人交談,傾咗1~2分鐘,唔知佢哋講咩,隨後灰衣男子交咗電話俾PW2講,電話中男聲話係和聲書院導師,但係唔信佢,俾返電話給灰衣男子,要求佢證明係導師身份,灰衣男子有出示學生證,亦證明車上黑衣男係學生(案中D1),D1我推跌欄杆嘅目的係抗議中大冇出入自由,佢無撒粉。12:50警察到場,交畀警方處置,灰衣男子已經離開。

PW2 主動在庭上認人,可惜認錯…,隨後控方播放CCTV片段,叫PW2確認遇到灰衣男子的過程。

[15:38] 作供完畢,辯方申請小休,準備播片

[15:55] D2 代表大律師盤問,呈上一張中大地圖,播放一段辯方拍攝中大校園小徑的片段,詢問所見到的景物和地圖對應的位置,PW2表示未行過該路徑,全部答唔知。

案件押後至明日(7/3)同庭再訊,各被告繼續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朱文瀚裁判官
#20210111中大 #審訊 (2/4)

上午進度

D2: 區倬僖/前中大學生會會長 (23)
D3: 梁 (23)
D4: 梁 (26)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1日,在香港馬鞍山港鐵大學站A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的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辯方代表:
D2 #黃思希大律師
D4 #魏俊大律師

——————
[09:36] 開庭

傳召PW2 劉永信(音)作供,中大保安

✂️D2 大律師盤問
繼續播放未完的辯方片段,未段見到一條紅色橋,地圖稱順利橋,俗稱小樓流水,片段最後停在品御軒門口,證人確認當日曾經由品御軒追D1至紅色橋,但片段中的前一段小徑未行過,不能確認內容。

辯方申請把片段呈堂,控方反對,質疑片段關聯性和真確性,唔知邊個拍攝,由誰人拍攝,以片尾一小段確立整段片係蛇吞象;辯方指片段拍攝嘅係案發範圍,見到嘅畫面同品御軒閉路電視相同,可以確認關聯性,有關七警案,上訴庭已經接納咗拍片者唔使出庭講述拍片情況;雙方陳辭後法庭接納片段呈堂。

✂️D4 大律師盤問
PW2不同意律師指出,D1被截停後,D4沒有與D1單獨相處。
PW2知道導師身份係高年級學生,舍監係注校嘅大學教授,導師係協助舍監管理宿舍,學生有紀律問題會通知導師或舍監,因此聯絡舍監係適當做法,但唔同意D4話幫手聯絡和聲舍監,D4有和D1單獨傾偈,車上無其他保安。
PW2曾經同D1講報咗案,佢可以走,會交資料俾警方,唔會拘留D1,佢可以企喺度等,亦可以上車坐,閉路電視見到有保安陪佢上車,唔記得坐在咩位置,唔知有保安人員攞咗D1電話,唔記得D4有無問D1係邊間書院。
唔記得當日喺咪要返學,有校巴服務,校巴由百佳去火車站最快5分鐘,未試過行路,估計十多二十分鐘。

[10:26] 控方覆問,叫證人在P2中大地圖中畫出由范克廉樓步行至A出口的路線。

[10:40] 傳召PW3陳非非(音)女士

📍控方主問
中大保安,當日與PW1注守A出口檢查站,12:15 有人通知有黑衣可疑人,PW3去另一更亭查看,見到有四個黑衫黑褲後生仔匿埋在後邊,佢哋話等校巴,PW3 話呢度唔係校巴站,叫佢哋走,當四人行出嚟,PW3已經見到檢查站,有4~6人推鐵馬,有人擺白色粉末掟在地上,有同事(PW1)身上被掟中,用對講機報告情況,跟住見到幾個青年跑向未圓湖,去到池旁路池邊就睇唔到,PW3返去檢查站等支援。

辯方簡單盤問,控方無覆問。

[11:20] 因警員證人未到,小休後開庭

傳召PW4 偵輯警員 15548 李汝豪(音)作供

📍控方主問
任職新界南總區重案組,在2021年1月21日18:30被指派調查本案,負責睇多段CCTV,從中找尋可疑人物,留意可疑人出現、特徵、逃走路線。

在2021年1月21日18:30 ~ 1月22日03:30,睇咗以下CCTV:大學站A出口、中大范克廉樓、中大百佳、和中大品御軒;A出口發現有八個黑衣人,其中有人拎住紅色背心膠袋,戴口罩,從紅色膠袋取出白色粉末掟向檢查站和保安,有三至四名黑衣人掟雞蛋,另外黑衣人推鐵馬;范克廉樓CCTV拍攝樓梯出入口,通往小橋流水,有幾個不同可疑人引起注意。
男子二身穿紅色長袖衛衣,胸前有白色圖案,藍色長褲,深色鞋白色底,孭住迷彩背囊,底部係橙色,前方有藍色細袋,戴眼鏡戴藍色口罩。
男子三身穿深色外套,裏便係橙色,認得牌子係Superdry,深色底衫,胸前有白色圖案,卡其綠色長褲,灰色鞋,戴黑口罩,眼鏡。
男子四身穿灰色長袖外套,灰色長褲,白色波鞋,深色鴨嘴帽,戴眼鏡,戴藍色口罩。

百佳CCTV拍到男子三和四在短時間內分別出現。

品御軒CCTV拍到幾個黑衣人從小橋流水出嚟,經過品御軒去池旁路,兩人各自手持背心形紅色膠袋,推斷係在范克廉樓見到的相同;在案發較後時間見到男子四上前問保安員。

下午繼審。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朱文瀚裁判官
#20210111中大 #審訊 (2/4)

下午進度

D2: 區倬僖/前中大學生會會長 (23)
D3: 梁 (23)
D4: 梁 (26)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1日,在香港馬鞍山港鐵大學站A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的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辯方代表:
D2 #黃思希大律師
D4 #魏俊大律師

——————
[14:42] 開庭

PW4 偵輯警員 15548 李汝豪(音)作供

📍控方繼續主問
PW4在1月22日繼續睇CCTV片段,位置有:大學站A出口、中大范克廉樓、中大百佳、和中大品御軒;先看A出口案發情況,鎖定可疑黑衣人,男子二、三、四分別出現,追查是否有在其他位置出現,在范克廉樓和品御軒見到兩男子各自手持紅色背心袋,再查宿舍的出入紀錄,核實身份,可疑人物在犯案前的行走路線和逃走路線;於是控方播放好多好多條CCTV片段,要求PW4逐一指出從中認到的人物,包括男子2、3、4,他們的衣著,在各地點出現的時間、手持的物品、當時的作為等。

案件押後至明日(8/3)同庭再訊,各被告繼續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朱文瀚裁判官
#20210111中大 #審訊 (3/4)

上午進度

D2: 區倬僖/前中大學生會會長 (23)
D3: 梁 (23)
D4: 梁 (26)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1日,在香港馬鞍山港鐵大學站A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的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辯方代表:
D2 #黃思希大律師
D4 #魏俊大律師

——————
[09:40] 開庭

繼續由PW4 偵輯警員 15548 李汝豪(音)作供

📍控方主問

PW4連續在2021/2/4~5日 07:00~21:30 查看中大晨曦書院宿舍大堂和户外的CCTV,目的係揾男子2、3、4、和其他可疑人有無在晨曦書院出入,發現男子3有多次出入紀錄,有做截圖,較對拍卡紀錄,確認男子3身份係D3。

本案初時由沙田重案組負責,在2021年1月21日改由新界南重案組接手,PW4由1月21日至2月22日期間,每日都睇CCTV約8小時,返查大部份中大的CCTV,只係發現在A出口、范克廉樓、和品御軒外有兩人手持紅色膠袋,相信在不同地點均為該兩人,其中一人係男子2。

知道男子2、3、4的姓名後就匯報上級。辯方不爭議拍卡紀錄,控方繼而指出男子2、3、4就係D2, D3, D4。

在2021年2月23日 07:28時,在中大晨曦宿舍303室拘捕D3,檢取咗藍白色波鞋,和學生證;在D3元朗的往所,檢取咗衫、褲和眼鏡。

控方稱PW4做咗一個時序表,申請呈上和叫證人描述,辯方反對PW4不是講調查心路歷程,只係指出男子2、3、4,其他描述應留待結案陳辭。

辯方無盤問,控方無覆問

[11:19] 傳召PW5 警員 9736 鐘雄(音)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PW5注守沙田重案組,係此案調查員,在1月12日與同事在中大校園進行掃蕩,巡查案發現場和由現場行到范克廉樓的路線,行咗35分鐘,揾唔到可疑人,紀錄CCTV位置和索取紀錄。

[11:26] ✂️D2律師盤問
在1月12日,由A出口經山路去到范克廉樓,IB隊員影相,相片顯示沿途路徑,無檢取證物,同隊人員檢取了受到襲擊的保安員的衣服;在1月21日再去中大搜證,在池旁路和車站路一帶,揾唔到嘢。

[11:35] D3 D4 無盤問,控方無覆問,證人作供完畢;控方舉證完畢。

[12:06] 審訊程序去到中段陳辭,辯方要求控方如何指控各被告參與或鼓勵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控方稱檢控基礎係join enterprise ,犯案人士穿黑衫黑褲,係靠PW4睇CCTV鎖定和追蹤可疑男子2、3、4,控方指就係D2, D3, D4,無直接證據指出各人在案發現場。

D2和另一可疑男子手持紅色膠袋由范克廉樓行向小橋流水,行到品御軒,PW1指有兩名黑衣人手持紅色膠袋在檢查站出現撒粉。

D3在案發後與D2先後持膠水桶和地拖進出小橋流水的小徑,推段係洗擦痕跡。

D4早在11:22已經去到A出口外的巴士站,期間有與黑衣人溝通,一直逗留至案發,更有舉手機拍攝。

📖中段陳辭

[12:45] D2大律師
非法集結嘅控罪基礎係要集結在一起,有參與,有意圖,而家無證據證明D2身處現場,指控唔到撒粉人士係任何一個被告,指出男子二係D2,但PW4從來無講過男子二就係D2,只係跟據一個懷疑而推論到另一個懷疑,結果都係懷疑;紅衣男子有所行為,但證明唔到集結在一起。

[12:49] D3大律師
非法集結嘅控罪係強調在A出口,片段由開始到完結,短短歷時約1分鐘,黑衣人做咗啲乜,無證據指控係D3,有關D3嘅片段只係事前事後在范克廉樓,無證據指在現場出現,無證據證明有鼓勵,只係控方推論懷疑;終審法院盧建民案例指join enterprise不適用於非法集結。

[12:55] D4大律師
PW3在庭上認錯D4,PW4從來無講過男子4就係D4,男子4身處現場,但距離好遠,他戴帽,相信陪審團亦未能對比。
指控男子4 10:40在百佳,10:42離開,11:22到達火車站,與其他人溝通,事發時在附近,12:15無參與,身處現場,但距離好遠,不能壯大聲勢,學生在校園好正常,控方對D4嘅行為性質,舉證未能達至檢控門檻。

案件押後後至15:00續審。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朱文瀚裁判官
#20210111中大 #審訊 (3/4)

下午進度

D2: 區倬僖/前中大學生會會長 (23)
D3: 梁 (23)
D4: 梁 (26)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1日,在香港馬鞍山港鐵大學站A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的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辯方代表:
D2 #黃思希大律師
D4 #魏俊大律師

——————
[15:39] 開庭

法庭考慮咗控方證據,裁定:
D2 表面證據成立,需要答辯
D3 表面證據不成立
D4 表面證據成立,需要答辯

D2 & D4 均選擇不出庭作供,但各自會傳召一名證人。

[15:43] 傳召DW1,D2證人袁先生
袁先生在中大法律系畢業,對中大校園環境熟悉,由范克廉樓到品御軒的山路有多個小徑進出,律師播放片段D2-2,叫證人在地圖D2-1標示出片中所見的出入口,共有七個;之後播放另一相似片段,都係由范克廉樓開始進入該山路,但中途轉咗去另一出口,到達大學道。

大律師再呈上另一張地圖,範圍顯示品御軒的下方,連同D2-1,兩張地圖顯示共有四間餐廳,都係由小橋流水的山路行出,經過品御軒而前往。

睇P10相冊第一二兩張相,證人表示所顯示的衛衣與中大有關,好多中大學生都著。未完。

案件押後至明日(9/3)同庭再訊,D2 & D4 繼續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朱文瀚裁判官
#20210111中大 #審訊 (4/4)

D2: 區倬僖/前中大學生會會長 (23)
D4: 梁 (26)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1日,在香港馬鞍山港鐵大學站A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的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辯方代表:
D2 #黃思希大律師
D4 #魏俊大律師

——————
[09:40] 開庭

繼續由DW1 D2的證人余先生 作供
D4大律師盤問
知道D4所屬的書院有學生任職導師,協助管理學生;距離A出口約30米有民主女神像,當時係學生聚集嘅地方。
控方無盤問。

控方呈上只係關於D2的承認事實
曾經檢取D2的DNA和指膜,與證物對比後,在證物揾唔到D2 的DNA或指膜。

D2案情完結

[09:48] 傳召DW2 D4的證人 鄧先生作供

辯方主問
DW2與D4同是中大同學,兩人亦是何添宿舍導師,負責協助宿舍舍監管理學生,有事會向舍監報告;案發當日起床後收到D4訊息,約DW2去沙田食午餐,DW2早上要上個別指導課,編排的時間是10:45~11:30,於是約D4 11:45在大學站外廣場等,但因上一節的學生延遲,大約11:30才到DW2上堂,DW2在上堂前傳訊息畀D4,通知佢會遲到,D4回覆「OK,等埋,橫惦差唔多上校巴」,DW2在12:10~12:15落堂,收到D4訊息話A出口發生咗啲事,都係唔食啦。

[10:05] 控方盤問
DW2未能提供當日的訊息紀錄,因為換咗電話。主控質疑DW2為何在兩年後還清楚記得當日的時間和情況,詢問每個細節:幾點起床、預計幾點上堂、導師叫咩名、上堂前做咩、點解咁早到、實際幾點上堂、用咩方式與D4聯絡、點解事後無揾D4⋯

辯方覆問
當日的個別指導課共有14人上堂,每人分開在不同時段,內容係學生自己準備,主要與㪍授討論project ,可長可短,亦較為輕鬆,上堂都可以用電話。

控方在法律議題上無陳辭,同意辯方提出的夥同犯罪概念不識用於非法集結。

📖辯方結案陳辭
主要重新夥同犯罪概念不識用於非法集結;PW4的辯認工作不符合法律的基本要求,假如法庭接納,他的結論只是推斷可疑人士是被告;控方未能舉證被告在非法集結現場出現和行為;第二份承認事實更證明未能在證物上揾到D2的DNA台指模。

案件押後至2023年3月24日14:30 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朱文瀚裁判官
#20210111中大 #裁決

D2: 區倬僖/前中大學生會會長 (23)
D4: 梁 (26)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1日,在香港馬鞍山港鐵大學站A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的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辯方代表:
D2 #黃思希大律師
D4 #魏俊大律師

——————
[14:39] 開庭

📖判辭:
本案涉及四名被告,D1早前認罪,D3經審訊後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裁決只對D2 & D4。

裁判官先讀出法例,講述集非法集結的原則,控方的控罪內容,再簡述案發的過程,兩份承認事實的重點;PW1~PW3中大保安員的證供,PW4跟據觀看閉路電視的調查過程,和較對宿舍的出入紀錄,PW5 的現場搜證過程。

兩被告選擇不作供,各傳召一名證人,DW1指出中大的山路四通八達,控方無作盤問;DW2解析D4為何在現場出現和逗留。

本案爭議點係有無非法集結,法庭會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只要辯方嘅證據有能係真,法庭亦應接納;
各控方證人交代的證供,事發經過、訊息明確、合乎邏輯,以閉路電視作調查,無內在不可能,法庭接納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法庭亦接納DW1 的證供,至於DW2則不盡不實,TG訊息無留紀錄,無理由在重置手機前無做備份,事隔兩年,已忘記某訊息內容,但清晰記得時間細節,自相矛盾,不被接納。

法庭盼過閉路電視,有黑衣人撒粉,有黑衣人集結搗亂,有挑釁性,破壞社會安寧,裁定黑衣人係非法集結,要考慮兩被告是否在現場參與非法集結。

據PW4證無供,在事發前較早時候,有兩名普通衣著的人手持紅色膠袋出現,12時許兩名黑衣人持紅色膠袋在品御軒行向池旁路,隨後A出口有兩黑衣人撒粉;D2在09:30離開宿舍,14:15進入宿舍,但出入紀錄沒有根據法例提供電腦證明書,只屬傳聞證供;男子2嘅紅色衛衣在中大好普遍,並無獨有特徵,無證供指D2參與非法集結;閉路電視並非連貫,有一段時間唔知黑衣人去咗邊,紅色膠袋是日常用品,亦無無獨有特徵,亦無證據指膠袋內是什麼物品。

無證據指控D2參與非法集結,裁定罪名不成立!🎊

PW4指D4在1月11日09:34時身穿灰色上衣,戴鴨嘴帽,10:41進入百佳,10:42手持雞蛋離開百隹,12:01有黑衣人到石壆,坐著無離開,12:15黑衣人撒粉,有男子拍攝,12:21走向池旁路,隨後D4在品御軒前出現,當時D1已在車上;D4身處一段距離,拍攝不等於參與非法集結,法例訂明身處現場不等於參與非法集結。

無證據指控D4參與非法集結,裁定罪名不成立!🎊

處理證物之後,D2律師提出有訟費申請,理由係D2並非自招嫌疑,或技術原則退罪;D2由被拘捕到審訊完結,無招認無自招嫌疑,無集結在現場,控方理應一早知道,如果控方係根據前後嘅行為,控方則違反無罪假定原則,紅衣男子亦未能證明身份。

控方當然反對,陳辭後,法庭批准D2的訟費申請。
#區域法院第五庭
#練錦鴻法官
#網上言論 #審訊 [1/3]

控罪: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D4 張(16)

同案其他被告已經認罪,還押中。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932

辯方法律代表: #魏俊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
[10:09] 開庭

法庭書記讀出控罪詳情,違法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19條,和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AC條(不確定)。
被告不認罪

📍控方讀出承認事實:
介紹Telegram的使用方法、登入方法、聊天群組…等。

案發期間,疫情嚴重,政府推出不同的防疫措施。
一個名為「寧願站着死也不跪着生存」的TG群組於2022年2月成立,成員以各種形式發布和轉載了各種圖片、視頻、貼文等。群組簡介是「和平、自由、尊嚴要由自己親手戰爭獲取,無得外判」。

群組最初於2022年2月8日設為公開群組,後來改為私人群組,擁有14名成員,被告中包括一名群組擁有人、四名管理員和九名成員。以下讀出四名管理員(同案其他被告)的名稱和登記電話(內容省略)。

D1是群組擁有人和管理員,其他被告都是管理員。被告D4的賬戶名稱是「多啦老鼠夢」,於2022年2月9日起開始加入。

2022年5月7日警方在各人的住所內或住所附近拘捕各人。各人的電話都已登入了案中群組,各人在群組的角色得以證實。D1是群組擁有人及管理員、被告是管理員。

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曾在群組張貼貼文,該帳戶是她的,曾在這個群組留過言。Iphone11是被告使用的,裝有Telegram而名稱是「多啦老鼠夢」,發出所有留言都是她發出。

被告表示明白(練官不停叫妹妹大聲啲啦)

—————
控方再讀出承認事實的附件內容,各被告在群組發出的貼文,大致如下:

D1:
積極帶領討論,宣揚使用暴力、武器
抹黑防疫政策,指稱感染人士遠比黑警打死的數目為少
健康碼是大監獄,親手幫自己套上奴隸
詛咒執行防疫的警務人員及市民
揚言要殺香港人,殺死奴隸思想的人,支持政府防疫人員,甚至自己的家人
鼓吹殺人計劃,要用武器,真正打仗
指稱黑警、奴隸、食環狗
2022-02-15提議把群組由公開轉為私人
建議有需要時向人攻擊時要一刀劏頸,要快狠準,也可使用辣椒油
公開討論在網上買的刀
鼓吹違反防疫政策
鼓勵向熟手的人買或走私武器
動用管理員移除部分人以免被篤灰
鼓勵買叉,可從合法途徑買
鼓吹有財力的找資源,發起一場大殺,殺死狗官
實施大型爆炸,可在外國網站購買和實施
提出攻擊或殺的對象會以人為目標,不會針對建築物

D2 :
用不同武器攻擊
詢問成員有沒有香口膠等物資,天拿水、玻璃瓶、汽油彈,生果刀可以攻擊人
鼓吹成員要實際行動不是只討論
發起見面以了解不同人的武備水平及分工
分享製作炸彈的經驗
明確表示是枱底嘢,有風險所以要見到面先講
商議屠殺的攻擊目標型號
商議可以用更隱蔽的方法使用

D3:
有人分享上海人以刀傷害防疫人員,表示贊成表示可以仿效
煽惑他人殺害防疫人員,殺了推行防疫政策的公職人員

D4 :❗️
抹黑表示毒針的時候,贊同詛咒快啲死晒佢
應殺死奴隸思想的人,贊同要殺死支持防疫的人
參與籌劃武裝,商議如何入手武器及存放
商討中有人提議買電槍,對電槍感興趣

D5:
積極參與討論武器作戰商量,贊同D4認為要存,應先買戰術工具
積極協調成員所有的武器
建議用小型飛斧遠攻並上傳照片
參與討論襲擊
有人提議買電槍感興趣
對3D打印槍表示有興趣
積極參與討論附和提議認為應該要見面商討如何攻擊

—————
由於辯方同意所有案情,控方不需要傳召證人。舉證完畢。

練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辯方稱被告不會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隨即呈上結案陳詞。

練官表示唔明雙方如何處理,為何不早啲畀控方,休庭至11:30。

—————
[11:33] 開庭

控方表示要作回應。

練官指因為被告無作供,正常控方不應回應,但辯方有書面陳辭,指示控方作法律上回應,在12月27日呈交,辯方如有回應,在2024年1月3日呈交,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15日11:00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練錦鴻法官
#網上言論 #裁決

控罪: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D4 張(16)

辯方法律代表: #魏俊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
裁決結果:罪名不成立🥹

💛感謝報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