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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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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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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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612人道支援基金 #傳票案 #審訊 [6/9]

D1: 陳日君(90), D2: 吳靄儀(74)
D3: 許寶強(62), D4: 何秀蘭(67)
D5: 何韻詩(45), D6: 施城威(37)

控罪:
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各人面對一張傳票)
干犯《香港法例》第151章第5(1)條

控方代表:#周天行 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辯方代表:
D1,D4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
D2 #何沛謙資深大律師
D3 #李志喜資深大律師
D5 #林國輝大律師
D6 #梁晴怡大律師

——————
抱歉,只有簡單紀錄今日聆訊重點!其他內容從缺🙇‍♂️

[09:30] 開庭,由辯方 #李志喜資深大律師 陳詞
重點從申社團是否註冊,法律精神是以自願、自律為基礎,非強迫性!
舉例幾位玩音樂的人士組合一齊演出,他們之間無正式協議、無固定演出地點,但有共同目的,是否組織,一些社團註冊的目的甚至是為了招徠!帶來自我宣傳的功能!
是否註冊的考慮乃是盡一項義務,而不是必須的。

[11:15] D6 #梁晴怡大律師 開始陳詞

[11:43] 裁判官收到通知,天文台將於13:40掛8號颱風訊號,雖然大律師表示可以在一點前完結,但裁判官稱唔想大律師有時間壓力,裁判官亦需要控方就某議題確定立場,之後辯方又可能有陳辭,因而決定休庭押後,大律師需於11月5日星期六9:30am同庭繼續。

💛感謝報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612人道支援基金 #傳票案 #審訊 [7/9]

D1: 陳日君(90), D2: 吳靄儀(74)
D3: 許寶強(62), D4: 何秀蘭(67)
D5: 何韻詩(45), D6: 施城威(37)

控罪:
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各人面對一張傳票)
干犯《香港法例》第151章第5(1)條

控方代表:#周天行 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辯方代表:
D1,D4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
D2 #何沛謙資深大律師
D3 #李志喜資深大律師
D5 #林國輝大律師
D6 #梁晴怡大律師

——————
[09:30] 開庭

繼續由代表D6辯方 #梁晴怡大律師 陳詞,重點從申D6是612基金受僱職員,其職位大致是行政幹事。

而嚴官表示在所有會議紀錄顯示(證物),D6在會議過程中隨住時日越來越多參與基金運作的決策過程!
另外裁判官話如果D6係獨立承包人或受僱者,卻提供唔到受僱合約!所以佢嘅身份對組織而言都係組織成員幹事!而唔係辯方律師話嘅行政統籌?(裁判官表示佢存疑)

嚴官表示即使見到會計帳目有D6薪酬支出也不能確定D6係獨立承包人或受僱者!亦提到D6提供咗自己嘅銀行戶口俾基金做入帳及支帳功能!

辯方律師反駁話D6唔係唯一提供銀行戶口做方便基金支帳入帳,仲有其他職員都咁做過!

裁判官又話嗰個職員係用自己個戶口借擔保金,之後會還番俾佢,但D6用自己個戶口係俾秘書處嘅支出!
辯方稱性質都一樣,係職員先會用自己個戶口方便基金辦事,並舉例證明。

[11:05] 休庭
[11:41] D6 #梁晴怡大律師 繼續陳詞
重申D6雖常肩負基金的「統籌」工作,即使參與會議討論過程,其實係執行具體工作,報告工作進度如其他職員一樣,身份絕非組織嘅領導或決策者!

辯方律師更提出D6與基金係有一個合約,雖不是僱員合約,但係一個工作合約,指明D6嘅工作角色責任!像是個商業承包合約一般。

主控回應表示
1. D6有個法團人的身份與基金合作,不能視之為職員。
2. 由於D6有權運用基金的資金,金額係相當大,運用過有一千八百萬之款項。

[12:57]全案審訊完結,休庭。

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25日星期五9:30am同庭裁決。

💛臨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508中環 #傳票案
#違反限聚令

紀(18) / 張 (18)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傳票控罪指有人告發兩人於2020年5月8日,於不同時間在 IFC的 P1 層1100至1103店舖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

被告去年答辯不認罪,2021年11月原排期2022年1月24日起作3天審訉,其後控方指收到律政司指示要求押後等待另一上訴案件上訴結果(HCMA187/2021,該案為社民連限聚令上訴,最終在高等法院被駁回)

兩人沒有法律代表,今日親自應訊。控方向法庭申請撒銷2人之傳票獲批准。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王證瑜裁判官 #提堂
#20200430灣仔
#傳票案

D1黃浩銘,D3辛浩銘,D4陳寶瑩,D5周樹榮,D6梁國雄,D7曾健成,D8梁智輝
🛑梁國雄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各人被控一項違反限聚令

案情:
有人告發於2020年4月30日上午10時45分至11時58分在香港軍器廠街1號警察總部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辨解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背景:
社民連的八名成員因2020年4月30日在警察總部門外,抗議警方以限聚令打壓遊行示威,被警方以違反限聚令發出傳票。同案李善芝(D2)於2021年3月承認控罪,被判罰款4,500港元,餘下七人不認罪,由於有部份被告需要就另一宗有關限聚令的案件上訴,因此希望該案完成上訴後再排期審理本案。該案上訴早前最終被高等法院駁回。

———————————

D3及D8代表指今日可答辯,其他5人指就高等法院HCMA187/2021正入紙申請上訴許可至終審法院,由於抗辯理據相同,五人希望押後等候結果,控方不反對。

📌答辯:
D3辛浩銘 認罪🔴
D8梁智輝 認罪🔴

📌求情
(2人背景刪去)。該法例當時屬較新,二人對其詮釋不全面理解而犯案,但為時不長。兩人尊重高等法院駁回另一限聚令上訴決定,不希望繼續糾纏而坦白承認控罪 。兩人之代表希望法庭參考D2認罪判處$4500。

📌判刑
法庭判處D3及D8每人罰款$4500,需於七日內繳交。

五人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15日 0930東區法院第二庭再訊。

直播員按:梁國雄身形雖然清減但尚算精神。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王證瑜裁判官
#傳票案 #審前覆核
#20210604銅鑼灣
#違反限聚令

本案分4張傳票,依次為:
(1)陳
(2)姜/網媒記者(30)
(3)鄒
(4)黃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被控於2021年6月4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詩道555號崇光百貨外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背景:4人涉2021年6月4日參與維園六四紀念。支聯會曾就當晚舉行六四燭光集會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唯以防疫為由作出反對並駁回上訴。市民因此自發以自己的方式悼念。

—————————

今天只有D2有事務律師代表,其他3人作自辯,3人審訊亦不會有律師代表。

上次押後等候同類社民連案件高等法院上訴結果,該案10月18日被駁回,今日再開庭審前覆核作排期審訊。

四人傳票合併一案審訊,控方表示將有4名警員證人傳召及有約30分鐘閉路片段呈堂,四名被告除自己外沒有其他證人,D2將作法律爭議相關罪責是否599G豁免之一,因被告當時行使人權法。控方黎主控回應高等法院上訴案件已經處理599G沒有違憲限制人權法賦予遊行示威自由,控方將就法律爭議會作陳詞。D2代表同時表示會作事實爭議是否屬於聚集,D2律師代表將親自處理審訊不會另交由大律師處理。雙方預計需作兩天中文審訊。

案件押後至2023年3月21日 09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2天中文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1021中環 #審前覆核
#傳票案 #違反限聚令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於2020年10月21日,在中環紅棉路東昌大廈3樓平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背景:
2020年10月21日,多名區議員到泰國駐港總領事館外示威,聲援該國反政府示威者。

—————————————

📍被告早前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擾亂秩序罪成並判監7個月,8月9日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被告今日沒有出庭由法律代表陳姓事務律師處理。

上次押後等候同類社民連案件高等法院上訴結果,該案10月18日上訴被駁回,今日再開庭第二次審前覆核作排期審訊。

控方將傳召3名證人及有約30分鐘警方錄影片段呈堂,另外已向法庭呈交雙方同意𐄘認事實,被告除自己外沒有其他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3年3月28日 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三庭作1天中文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志輝裁判官
#20200506金鐘
#提堂 #傳票案

曾,翁,黃,林/職工盟義工(22-46)

控罪:4項違反限聚令
被控在2020年5月6日大約1216至1420時在金鐘海富中心及政府總部之間的行人天橋,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背景:
建築地盤職工總會2020年5月,在通往政總的行人天橋擺街站,派發防疫物資,但被警方票控違反限聚令。

📌答辯:4人均否認控罪

控方指有6名證人,口供大部份以65b呈堂但辯方或會作盤問,沒有警誡供詞,另有8張光碟內有13段片段約90分鐘呈堂作證物,辯方則有1至2名證人。雙方同意3天審訊應可足夠。

案件排期至5月8日 0930於東區法院第四庭作三天中文審訊,雙方同意事實需於3天前交法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志輝裁判官
#20200430灣仔
#提堂 #傳票案

👥黃浩銘,陳寶瑩,周樹榮,梁國雄,曾健成/社民連成員
🛑梁國雄因另案已還押逾23個月

控罪:5項違反限聚令
各人被控於2020年4月30日上午10時45分至11時58分,在香港軍器廠街1號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參與受禁群組聚集,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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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國雄正於另一法庭進行47人案審訊故缺席,但上星期五已去信法庭表示認罪。另外黃浩銘開庭後也表示會認罪。

📌答辯:
黃浩銘: 認罪‼️
陳寶瑩: 認罪‼️
周樹榮: 認罪‼️
梁國雄: 認罪‼️(信件型式)
曾健成: 認罪‼️

答辯期間有被告表示距離有1.5米,但同年5月1日一同類案件上訴至終審法院被拒,判詞指有共同目的雖距離1.5米也不可作合理抗辯,案件擾攘3年後無奈認罪。

📌裁決
五人罪名成立‼️

📌求情
黃浩銘親自表示承認控罪,但不同意政府限制市民活動。
三名出庭被告代表律師指當時各人對限聚令理解同終審法院判決有出入,各人其實有保持1.5米距離非存心挑戰,本案有2人去年認罪罰款$4500希望法庭作參考。

📌判刑:
各人沒有相同定罪紀錄,認罪是最大求情理由。法庭判各人罰款$4500,梁國雄將由妻子陳寶瑩今日代繳。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志輝裁判官
#20201021中環
#傳票案  #提堂

李(24)

控罪:
參與受禁羣組聚集(599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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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承認控罪及同意案情,裁定罪名成立‼️

📌判刑:因裁判官講得又快同太細聲,罰款數目不詳

💛感謝報料💛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屈麗雯裁判官
#傳票案 #違反限聚令
#20210604銅鑼灣 #審訊 [1/2]

D1 陳
D2 姜/網媒記者(30)  🔴另案服刑中
D3 鄒
D4 黃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各被控於2021年6月4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詩道555號崇光百貨外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背景:4人涉2021年6月4日參與維園六四紀念。支聯會曾就當晚舉行六四燭光集會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唯以防疫為由作出反對並駁回上訴。市民因此自發以自己的方式悼念。

—————————

本案4張傳票合併為一案。D2聘有律師代表,其他3人作自辯。

【11:08】
開庭時只有D1及D2出現,D3及D4缺席審訊,法庭應控方要求發出拘捕令

【11:13】
D4到庭被拘捕,回應法官因腳腫要緊急睇醫生(被告右腳為義肢),法官取消D4之拘捕令,新增以$500擔保

D3稍後亦到庭,解釋因抑鬱症發作,要食安眠藥才能入睡,故未及起床,法官取消拘捕令,新增以$500擔保

裁判官取消今明兩天審訊,案件押後至4月4日 0930 再提訊,重新排期

💛感謝報料💛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證瑜裁判官
#傳票案 #違反限聚令
#20210604銅鑼灣 #提堂

D1 陳
D2 姜/網媒記者(30)  🔴另案服刑中
D3 鄒
D4 黃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各被控於2021年6月4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詩道555號崇光百貨外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背景:4人涉2021年6月4日參與維園六四紀念。支聯會曾就當晚舉行六四燭光集會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唯以防疫為由作出反對並駁回上訴。市民因此自發以自己的方式悼念。

—————————

本案4張傳票合併為一案。D2聘有律師代表,其他3人作自辯。案件原於3月21日開審,但D3及D4被通輯後很遲才出現需另擇日提訊再排期。

案件今日重排至7月19日 0930 作一天中文審訊。王官一再提醒各人準時出席,否則需負責訟費。D1,D3及D4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08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5.06
[2023.05.07-05.1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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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09:3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6個月 #續審 [54/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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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10:00
👥盧,雷(21-23) #續審 [5/18] (#1013將軍澳 暴動 非法集結 非法禁錮 有意圖而傷人 2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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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2庭
👩🏻‍⚖️何慧嫻裁判官
🕦11:30
👤蔡(19) #傳票案 #提堂 (#20200701灣仔 擾亂秩序 拒捕)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30
👥曾,翁,黃,林/職工盟義工(22-46) #審訊 [1/3] (#20200506金鐘 4項違反限聚令)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鄧少雄裁判官
🕤09:30
👤羅(20) #審訊 [1/9] (#0915銅鑼灣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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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鄺球(65)和另五人 謀殺 #蔡天鳳謀殺案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何慧嫻裁判官
#傳票案 #提堂
#20200701灣仔

👤蔡(19)

傳票1:違反公安條例
被指於2020年7月1日下午約4時10分,在灣仔軒尼詩道與盧押道交界,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向警車AM7702投擲竹枝於行車線,而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破壞社會安寧。

傳票2:違反警隊條例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約下午4時13分,在灣仔軒尼詩道近燈柱39163B,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長58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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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今日沒有出庭,控方申請押候再訊,押後日子另定。

💛感謝報料💛

按:紀錄上被告已經多次沒有應訊,也從來沒有代表律師。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506金鐘
#傳票案 #審訊 [3/3]

D1:曾, D2:翁, D3:黃, D4:林
/ 職工盟義工(22-46)

控罪:4項違反限聚令
被控在2020年5月6日大約1216至1420時在金鐘海富中心及政府總部之間的行人天橋,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背景:
建築地盤職工總會2020年5月6日在通往政總的行人天橋擺街站,派發防疫物資,10人被警方票控違反限聚令,其中6人認罪已交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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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黃思希大律師

昨天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D1-D3 均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

[今日進度]

0936 開庭

📌D4選擇作供
🔸主問
現年28歲,任職自由工作者,案發時任建築業職工總會工會龫事,負責工會日常行政及決策工作,代表呈上所屬工會登記注冊文件副本D2。

2020年2月工會曾以電話向工友調查,結果反映工人缺乏防疫物資,包括口罩每天要更換而公司又沒有提供。地盤很多工人感染但仍沒有停工,亦有很多人密閉空間感染。2月起工會即收集物資如口罩,5月時開始擺街站派物資,揀5月開始因疫情緩和,街站風險低。二是物資已經收到一定數量可以除工友外也派給市民,再者工會檢視 599G條例認為物資站是可符合豁免。而呈堂5月5日及5月25日政府新聞公告(D3及D4)也宣佈放寬防疫政策,包括公眾場所限聚人數由4人增至8人。期間工會在2020年5月1日在觀塘設街站派口罩,搓手液及工會入會單張,當日有警員在場但沒作檢控。由於仍有市民表示欠缺物資,工會開會決定5月6日再開街站派物資,防疫資訊單張及工會入會資訊。5月1日警方曾阻撓叫收指擺街站在近人路及太近民居,工會開會後揀選金鐘天橋擺街站,一來不近民居,二來附近有地鐵地盤工友,再者因5月1日受警方阻撓,希望在政總附近擺站藉此向政府表態重視擺街站權利。

因地盤工友上年紀不識上網,街站派入會資訊方便向友招手協助入會爭取權益。街站有用大聲公發佈工會及防疫資訊,內容大方向曾在開會傾過,但字眼由街站義工/職員決定,有講過 599 G法例豁免物資派發。工會街站有做防疫預防如距離及如遇不適不可參與。D4負責統籌工作,事前向負責街站人士作簡介注意事項如目的及防疫資訊。

當日約11點53到場,曾有警員到場問誰人負責及為何擺站,證人指是負責人及打算派防疫物資、資訊及工會資料單張,警員沒再查問離開。約下午2時多完結打算透過傳媒向工友講解防疫資訊,也希望政府注重地盤防疫措施。但沒有同傳媒傳遞所有訊息在1420時便被警方以599G票控。

5張呈堂相片在控方片段作截圖,圖中「光復地盤」banner證人解釋用意想工友加入番屬於自己工種工會,當時好多工種工會由建制派壟段,未能替工人爭取權益。證人理解「光復地盤」也同防疫有關,因建制工會疫下沒替工人爭取權益。banner上相片是5月1街站,希望比警方知之前街站也沒違法。另一黑色橫額「工會戰線 抗爭之路」希望工人加入工會維護應有權益,D4自己也認為同防疫有關。問到另一紙牌上有「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證人指純粹指自己不是建制工會。圖片中紙牌出現「防疫!防疫!防疫!X」,證人指3個「防疫!」是希望市民注意防疫,「X」是表達不滿政府包括不封𘶹,防疫措施又做得不足。另一圖片中2人身穿反先衣是義工,手持派發搓手液(相信為同案6名認罪被告其中2人)。對於有一白衣女子企天橋上舉起五一手勢,D4指事發不到有人咁做,該人在警察票控前已經離開。
🔹盤問
-大學畢業便在職工盟工作,不知主控指2020地盤建築工人有十萬人
-會員只有4百多人,沒有數字佔全部工人百份比
-同意街站沒有提及電話調查結果
- 同意文件D3宣佈放寬措施為5月5日晚上11:53出,決定5月6日街站時仍未發出。但證人指每天新聞會報染疫數字,從而認為疫情緩和。
-5月1日警方有在街站拉封鎻線,但沒有檢控,認為成功擺街站但中途有警方受阻撓,證人指所以5月6日有展示圖片指警方打壓街站
-工會入會要求是地盤工人
-到場時警員查問後有比過一張紙,上有電話指如有問題聯絡總督察。雖然5月1日街站受阻,D4沒有打電話去查詢因認為活動是豁免,而且在埸問過警察指街站是豁免沒人正面回答。
-確認警方發過多次警告,沒理會因防疫街站豁免或是灰色地帶
-同意有發新聞稿通知傳媒做街站
-同意豁免條件是街站要提供防疫資訊及技巧
-不認同五張照片橫額上字眼全是政治理念,認為加入工會同防疫有關,因工會會提供口罩。
-「極權誅鋤異己,務必挺身而出」標語向𑈼官解釋極權是政府,異己是非建制
-街站現場有播放錄音,只有一段,同意謄本內容沒提過疫情,結尾有「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均想表達自己非建制工會,解釋防疫資訊當日是透過大聲公向公眾傳達
-同意金鐘非民居,傳達防疫訊息效果不大,但因有5月1日受阻,惟配合警方
🔸覆問
-辯方手上廣播謄本有一段字句是同防疫有關,D4同意但剛才盤問答冇因控方節錄部份沒有包含這句
-補充擺街站只希望簡短防疫資訊,調查結果打算之後向傳媒發佈。

📌案件管理
法庭要求書面陳詞,辯方指陳詞會有法律觀點爭議包括街站是否屬豁免、各人有否合理辯解、加入工會同防疫相關性等。

王官指6月將在區域法院處理案件,下次聆訊將移到該法院處理。

1233 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6月13日 1430於區域法院第三十一庭作口頭結案補充,控方書面陳詞須在5月24日或前交對方及法庭。而辯方書面陳詞須在6月7日或前交對方及法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注:職工盟已經在2021年10月解散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五庭
#陳樨樨暫委裁判官
#20201021中環 #裁決
#傳票案 #違反限聚令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26)

控罪:違反限聚令
有人提出告發,指於2020年10月21日,在中環東昌大廈3樓平台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背景:
2020年泰國發生反政府示威,同年10月網上有人呼籲聲援泰國示威,並前往泰國駐港總領事館外聚集和叫口號,多人遭警方票控違限聚令(多於4人),包括時任沙田區議員李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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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速報:罪名成立‼️

辯方爭議限聚令有違香港人權法,基本法亦指市民有集會遊行權利,限聚措施限制集會權利。裁判官指權利非絕對性,終審法院案例指需考慮限制是否有相稱性。599條例是防疫限制,當天早上十時許已有三十多人聚集,警方沒有即時停止集會及票控,是在多次警告後才票控。片段所見各人未有保持適當距離,考慮限制之相稱性後,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控方指出被告案發時沒有定罪紀錄,只在本案後有另一同類罪行紀錄,

📌求情
本案只有一項法律觀點爭議,同意大部分案情,被告亦非組織角色。自2011年參與服務社區,2020年至2021年擔任區議員,以6位數貸款支持社區工作營運,現仍未完全清還,辭去區議員工作後靠打散工支持生活及還款。明白一般刑罰會是原罰款(2千)雙倍加堂費,希望法庭考慮被告情況酌情處理。

📌判刑:
考慮所有因素,判以罰款$ 6000。須在3個月內繳交。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15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6.14
[2023.06.11-06.1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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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7個月 #續審 [67/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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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潘,P.B/尼泊爾籍手足(22-34) #續審 [4/20]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葉,翁,尹,溫,黃,姚(18-27) #續審 [9/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倪,區,黃,倪,丁(18-43) #續審 [4/19] (#20200330跑馬地 2項縱火 #20200526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林(25) #續審 [11/44] (#0701立法會 暴動 刑事損壞)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陳,李,陳,梁(22-25) #續審 [19/30] (#1112中環 暴動 5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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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梁少玲裁判官
🕤09:30
👥黃,劉(24)🛑黃已還押逾42個月 #提訊日 (#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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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傳票案 #提堂 (#未知案發日期 不按規定管有無線電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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