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五庭
#何俊堯裁判官
#1102灣仔 #審訊
陳(34)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警總外,管有兩罐噴漆、一個模板和兩對沾有油漆污漬的手套。
🍾️🍾️🍾️被告罪名不成立🍾️🍾️🍾️
詳情後補
#何俊堯裁判官
#1102灣仔 #審訊
陳(34)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警總外,管有兩罐噴漆、一個模板和兩對沾有油漆污漬的手套。
🍾️🍾️🍾️被告罪名不成立🍾️🍾️🍾️
詳情後補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五庭
#何俊堯裁判官
#1102灣仔 #審訊 #裁決
陳(34)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警總外,管有兩罐噴漆、一個模板和兩對沾有油漆污漬的手套。
🌟鑑於審訊過程簡短,故此裁決跟審訊詳情將一併發佈。🌟
控方將傳召1名證人,辯方不傳召證人
承認事實如下:
1.2019年1102日1550 警方在軒尼詩道設立防線,警員12548拍攝三段片段 片段呈堂為證物P1
2.2019年11月2日1516 警員9031在軍器廠街截停被告,被告身穿的衣物呈堂為P2
3.警員9031搜身 搜出的物品包括兩罐噴漆、兩對手套、頭套、口罩等物品 呈堂為P3-23
4.警員14233拍攝片段,紀錄搜查被告的過程 片段呈堂為P4
5.警員7757拘捕被告
6.呈上相片冊,內有從被告身上搜出有關物品的30張相片、閉路電視截圖5張及P1的三張截圖 呈堂為P8
7.被告沒有刑事紀錄
8.此份承認事實紀錄呈堂為 P9
傳召PW1 警員9031 邵良智
🌟控方主問🌟
現駐守南水警分區基地,2019年11月2日當值為南區?總防暴,身穿防暴裝。當天原在位於香港仔的警察學院戒備,大概1624時灣仔有堵路、破壞及非法集結的情況出現。之後收到指示需要到告士打道戒備,其後再次收到指示需要到警總外面的軍器廠街設立防線。
1655在駱克道近電訊大廈停車場入口外發現被告。看到被告向著警員方向走,眼神迴避,有表示當時路面寬達兩米多,但被告故意貼近牆壁行走,避開警員。PW1見狀便截停被告。搜身期間有其他警員在旁拍攝片段紀錄,警員搜查被告後將其拘捕。
🌟辯方盤問🌟
PW1在主問階段表示案發當天在灣仔區的遊行是沒有不反對通知書的,辯方詢問其消息來源。PW1表示從新聞得知。辯方要求PW1解釋何謂眼神迴避,PW1指出被告當時避開與警員的眼神接觸。PW1表示當時行人路寬達兩米多,市民是可以任意選擇行走的位置。
🎞控方播放P1🎞
片段一是為檔案MTS00000
從2019年11月2日1600由警員12548開始拍攝 02分23秒時看到遠處的群眾從分域街與軒尼斯道交界跑出,再轉入軒尼斯道向東跑,其後街口再有防暴警察走出。
片段二是為檔案MTS00001
從2019年11月2日1610由警員12548開始拍攝 (片中未見有特別情況,故直播員未有紀錄片中內容)
片段三是為檔案MTS00002
從2019年11月2日1631由警員12548拍攝。位於軒尼詩道的群眾向西(警員防線方向)推進,警員發射催淚彈。在分域街及軒尼詩道交界再有群眾向南跑。之後修頓球場對出發射催淚彈,群眾在盧押道及軒尼詩道交界跑向海旁方向 。
🎞控方播放P7🎞
1700時警員把從被告身上搜出的物品放在地上檢查及紀錄。被告欲使用電話,警員制止並要求其交出電話,被告拒絕。有警員上前搶走電話,被告掙扎並與一眾警員拉扯。最後,被告被制服,並蹲在地上,左手被一位警員拉著。搜查完畢後,警員拘捕被告。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 辯方不傳召證人
🌟辯方陳詞🌟
P1的三段片段中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曾經參與軒尼詩道的聚集,亦未能顯示其聚集中涉及使用噴漆的刑事毀壞,控方同意。辯方指出片段亦未能證明被告是由軒尼詩道前往被截停的位置。
辯方指出模板上有resist和雨傘的圖案,大小跟A4紙差不多大。辯方表示市民可以用噴漆、模板及手套製作宣傳物品,可以噴在衣服、車的外殼,甚至屬於自己的物業上面。除非裁判官裁定上述物品只能用於損壞他人財產,否則控方不能證明被告管有這些物品只是意圖毀壞他人的財產。
🌟裁決🌟
大部分證供不受爭議。P1未能顯示被告有參與聚集/堵路的行為,亦顯示不了軒尼詩道的聚集中有人做出用噴漆損壞財產的情況或有進一步/其他破壞行為出現。
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是從軒尼詩道前往被截查的地點,更證明不了被告有參與軒尼詩道的示威。涉案物品可以有其他用途,例如製作宣傳物品等,而這些宣傳物品常常都會在示威現場中出現。單憑現有證據,亦證明不了被告管有涉案物品的唯一合理推論就是意圖損壞他人財產。鑑於控方未能一盡舉證責任,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何俊堯裁判官
#1102灣仔 #審訊 #裁決
陳(34)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警總外,管有兩罐噴漆、一個模板和兩對沾有油漆污漬的手套。
🌟鑑於審訊過程簡短,故此裁決跟審訊詳情將一併發佈。🌟
控方將傳召1名證人,辯方不傳召證人
承認事實如下:
1.2019年1102日1550 警方在軒尼詩道設立防線,警員12548拍攝三段片段 片段呈堂為證物P1
2.2019年11月2日1516 警員9031在軍器廠街截停被告,被告身穿的衣物呈堂為P2
3.警員9031搜身 搜出的物品包括兩罐噴漆、兩對手套、頭套、口罩等物品 呈堂為P3-23
4.警員14233拍攝片段,紀錄搜查被告的過程 片段呈堂為P4
5.警員7757拘捕被告
6.呈上相片冊,內有從被告身上搜出有關物品的30張相片、閉路電視截圖5張及P1的三張截圖 呈堂為P8
7.被告沒有刑事紀錄
8.此份承認事實紀錄呈堂為 P9
傳召PW1 警員9031 邵良智
🌟控方主問🌟
現駐守南水警分區基地,2019年11月2日當值為南區?總防暴,身穿防暴裝。當天原在位於香港仔的警察學院戒備,大概1624時灣仔有堵路、破壞及非法集結的情況出現。之後收到指示需要到告士打道戒備,其後再次收到指示需要到警總外面的軍器廠街設立防線。
1655在駱克道近電訊大廈停車場入口外發現被告。看到被告向著警員方向走,眼神迴避,有表示當時路面寬達兩米多,但被告故意貼近牆壁行走,避開警員。PW1見狀便截停被告。搜身期間有其他警員在旁拍攝片段紀錄,警員搜查被告後將其拘捕。
🌟辯方盤問🌟
PW1在主問階段表示案發當天在灣仔區的遊行是沒有不反對通知書的,辯方詢問其消息來源。PW1表示從新聞得知。辯方要求PW1解釋何謂眼神迴避,PW1指出被告當時避開與警員的眼神接觸。PW1表示當時行人路寬達兩米多,市民是可以任意選擇行走的位置。
🎞控方播放P1🎞
片段一是為檔案MTS00000
從2019年11月2日1600由警員12548開始拍攝 02分23秒時看到遠處的群眾從分域街與軒尼斯道交界跑出,再轉入軒尼斯道向東跑,其後街口再有防暴警察走出。
片段二是為檔案MTS00001
從2019年11月2日1610由警員12548開始拍攝 (片中未見有特別情況,故直播員未有紀錄片中內容)
片段三是為檔案MTS00002
從2019年11月2日1631由警員12548拍攝。位於軒尼詩道的群眾向西(警員防線方向)推進,警員發射催淚彈。在分域街及軒尼詩道交界再有群眾向南跑。之後修頓球場對出發射催淚彈,群眾在盧押道及軒尼詩道交界跑向海旁方向 。
🎞控方播放P7🎞
1700時警員把從被告身上搜出的物品放在地上檢查及紀錄。被告欲使用電話,警員制止並要求其交出電話,被告拒絕。有警員上前搶走電話,被告掙扎並與一眾警員拉扯。最後,被告被制服,並蹲在地上,左手被一位警員拉著。搜查完畢後,警員拘捕被告。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 辯方不傳召證人
🌟辯方陳詞🌟
P1的三段片段中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曾經參與軒尼詩道的聚集,亦未能顯示其聚集中涉及使用噴漆的刑事毀壞,控方同意。辯方指出片段亦未能證明被告是由軒尼詩道前往被截停的位置。
辯方指出模板上有resist和雨傘的圖案,大小跟A4紙差不多大。辯方表示市民可以用噴漆、模板及手套製作宣傳物品,可以噴在衣服、車的外殼,甚至屬於自己的物業上面。除非裁判官裁定上述物品只能用於損壞他人財產,否則控方不能證明被告管有這些物品只是意圖毀壞他人的財產。
🌟裁決🌟
大部分證供不受爭議。P1未能顯示被告有參與聚集/堵路的行為,亦顯示不了軒尼詩道的聚集中有人做出用噴漆損壞財產的情況或有進一步/其他破壞行為出現。
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是從軒尼詩道前往被截查的地點,更證明不了被告有參與軒尼詩道的示威。涉案物品可以有其他用途,例如製作宣傳物品等,而這些宣傳物品常常都會在示威現場中出現。單憑現有證據,亦證明不了被告管有涉案物品的唯一合理推論就是意圖損壞他人財產。鑑於控方未能一盡舉證責任,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五庭
#林希維裁判官
#1207銅鑼灣 #申請
美籍手足 (35)
控罪:
(2)襲擊警務人員
(3)普通襲擊(交替控罪)
案情:
於2019年12月7日在銅鑼灣港鐵站F出口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1579 (俞樹生)
———————————
📌終止聆訊裁決
辯方就終止程序提出的七項理據均全部被裁判官林希維駁回。
📌正式審訊:
由於不批准終止聆訊,審訊安排在4月23日開審,預期三天以英文審訊,審訊三日前需提交初步承認事實及呈堂片段予法庭。
本案將傳召10名控方證人及3名辯方證人,而控方證人包括辯方要求的負責警棍借還的警員
📍請參考是日記者報道
https://www.inmediahk.net/node/1082081?fbclid=IwAR2iyAwEVokzDCQETt35fnSMBDRkIb3P4xFRWynh-OYnad_LPse_8FVOJuE
#林希維裁判官
#1207銅鑼灣 #申請
美籍手足 (35)
控罪:
(2)襲擊警務人員
(3)普通襲擊(交替控罪)
案情:
於2019年12月7日在銅鑼灣港鐵站F出口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1579 (俞樹生)
———————————
📌終止聆訊裁決
辯方就終止程序提出的七項理據均全部被裁判官林希維駁回。
📌正式審訊:
由於不批准終止聆訊,審訊安排在4月23日開審,預期三天以英文審訊,審訊三日前需提交初步承認事實及呈堂片段予法庭。
本案將傳召10名控方證人及3名辯方證人,而控方證人包括辯方要求的負責警棍借還的警員
📍請參考是日記者報道
https://www.inmediahk.net/node/1082081?fbclid=IwAR2iyAwEVokzDCQETt35fnSMBDRkIb3P4xFRWynh-OYnad_LPse_8FVOJuE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五庭
#關啟宇暫委裁判官
#20210604銅鑼灣 #新案件 #傳票案
👤梁/網媒記者(34)
控罪:鐵路內使用粗言穢語
控罪詳情: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在2021年6月4日 下午10時40分,於港鐵銅鑼灣站的鐵路處所範圍內使用粗穢的言語。
違反香港鐵路條例(第556章)所制定之香港鐵路附例之第28H(1)(a)及43條附例及其附表
案件押後至3月2日(星期三)早上十點半再訊,無須保釋條件。
💛感謝臨時直播員💛
#關啟宇暫委裁判官
#20210604銅鑼灣 #新案件 #傳票案
👤梁/網媒記者(34)
控罪:鐵路內使用粗言穢語
控罪詳情: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在2021年6月4日 下午10時40分,於港鐵銅鑼灣站的鐵路處所範圍內使用粗穢的言語。
違反香港鐵路條例(第556章)所制定之香港鐵路附例之第28H(1)(a)及43條附例及其附表
案件押後至3月2日(星期三)早上十點半再訊,無須保釋條件。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五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10604銅鑼灣
#提堂 #答辯 #傳票案
#鐵路內使用粗言穢語
#妨害/干擾乘客
👤梁/網媒記者(34)
控罪:
(1) 粗穢言語
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在2021年6月4日 下午10時40分,於港鐵銅鑼灣站的鐵路處所範圍內使用粗穢的言語。【違反香港鐵路條例(第556章)所制定之香港鐵路附例之第28H(1)(a)及43條附例及其附表】
(2)妨害/干擾鐵路乘客的舒適/方便
被指同時同地騷擾一名警務人員
- - - - - - - - - - - - - - -
控罪(2)為新增控罪,被告今天沒有法律代表,親自答辯。
⏺答辯:兩項控罪皆不認罪❌
控方指共有3名證人,同意法官指一天審期足夠,被告表示沒有辯方證人傳召,到時會聘請律師出席審訊。
案件排期至6月2日 09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笫十三庭作一天中文審訊,無須保釋。
📍被告為網媒「蛋蛋俱樂部」男記者
#梁嘉琪裁判官
#20210604銅鑼灣
#提堂 #答辯 #傳票案
#鐵路內使用粗言穢語
#妨害/干擾乘客
👤梁/網媒記者(34)
控罪:
(1) 粗穢言語
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在2021年6月4日 下午10時40分,於港鐵銅鑼灣站的鐵路處所範圍內使用粗穢的言語。【違反香港鐵路條例(第556章)所制定之香港鐵路附例之第28H(1)(a)及43條附例及其附表】
(2)妨害/干擾鐵路乘客的舒適/方便
被指同時同地騷擾一名警務人員
- - - - - - - - - - - - - - -
控罪(2)為新增控罪,被告今天沒有法律代表,親自答辯。
⏺答辯:兩項控罪皆不認罪❌
控方指共有3名證人,同意法官指一天審期足夠,被告表示沒有辯方證人傳召,到時會聘請律師出席審訊。
案件排期至6月2日 09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笫十三庭作一天中文審訊,無須保釋。
📍被告為網媒「蛋蛋俱樂部」男記者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裁決
D1:陳(69) 🛑較早前認罪
D2:余(60) 🛑較早前認罪
D3:繆(34)
D4:甄(31) 🛑較早前認罪
控罪:
(3)D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4)D1-4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5)D3管有攻擊性武器
(6)D3管有仿製火器
‼️裁決改在五樓5庭處理‼️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裁決
D1:陳(69) 🛑較早前認罪
D2:余(60) 🛑較早前認罪
D3:繆(34)
D4:甄(31) 🛑較早前認罪
控罪:
(3)D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4)D1-4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5)D3管有攻擊性武器
(6)D3管有仿製火器
‼️裁決改在五樓5庭處理‼️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五庭
#朱文瀚暫委裁判官
#20210702銅鑼灣 #審訊
胡/網媒記者(45)
控罪:
在公眾地方傾卸扔棄物
———————
今日 ( 11/7 ) 光頭大叔軍火佬就2021年7月2日下午3時12分於銅鑼灣崇光百貨外獻花一事,被控在公眾地方傾卸扔棄物即花,於東區裁判法院上庭審訊,由朱文瀚暫委裁判官處理。
軍火佬於庭上選擇不認罪,控方將傳召兩名證人,法官表示因今日法庭有眾多案件需要處理,預計審訊需要兩小時,並表示不能安排時間審理,需另覓時間審理,法官宣佈將案件轉至2號庭處理下次上庭審訊時間。
約11時53分在第2庭開庭,由 #陳志輝暫委裁判官 處理,法官詢問辯方案中爭議點,而辯方說明爭議點在於該花束是否扔棄物,法官宣佈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27日上午9時半進行審訊,並表示會作優先處理。
💛感謝臨時直播員💛
#朱文瀚暫委裁判官
#20210702銅鑼灣 #審訊
胡/網媒記者(45)
控罪:
在公眾地方傾卸扔棄物
———————
今日 ( 11/7 ) 光頭大叔軍火佬就2021年7月2日下午3時12分於銅鑼灣崇光百貨外獻花一事,被控在公眾地方傾卸扔棄物即花,於東區裁判法院上庭審訊,由朱文瀚暫委裁判官處理。
軍火佬於庭上選擇不認罪,控方將傳召兩名證人,法官表示因今日法庭有眾多案件需要處理,預計審訊需要兩小時,並表示不能安排時間審理,需另覓時間審理,法官宣佈將案件轉至2號庭處理下次上庭審訊時間。
約11時53分在第2庭開庭,由 #陳志輝暫委裁判官 處理,法官詢問辯方案中爭議點,而辯方說明爭議點在於該花束是否扔棄物,法官宣佈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27日上午9時半進行審訊,並表示會作優先處理。
💛感謝臨時直播員💛
【10月27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續審 [14/15]
✅(已有)#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 [2/25]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五庭 #審訊 [1/1]
✅(已有)#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續審 [3/6]
🕚11:0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08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續審 [14/15]
✅(已有)#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 [2/25]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五庭 #審訊 [1/1]
✅(已有)#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續審 [3/6]
🕚11:0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08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五庭
#陳樨樨暫委裁判官
#20201021中環 #裁決
#傳票案 #違反限聚令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26)
控罪:違反限聚令
有人提出告發,指於2020年10月21日,在中環東昌大廈3樓平台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背景:
2020年泰國發生反政府示威,同年10月網上有人呼籲聲援泰國示威,並前往泰國駐港總領事館外聚集和叫口號,多人遭警方票控違限聚令(多於4人),包括時任沙田區議員李志宏。
-------------------
📌裁決速報:罪名成立‼️
辯方爭議限聚令有違香港人權法,基本法亦指市民有集會遊行權利,限聚措施限制集會權利。裁判官指權利非絕對性,終審法院案例指需考慮限制是否有相稱性。599條例是防疫限制,當天早上十時許已有三十多人聚集,警方沒有即時停止集會及票控,是在多次警告後才票控。片段所見各人未有保持適當距離,考慮限制之相稱性後,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控方指出被告案發時沒有定罪紀錄,只在本案後有另一同類罪行紀錄,
📌求情
本案只有一項法律觀點爭議,同意大部分案情,被告亦非組織角色。自2011年參與服務社區,2020年至2021年擔任區議員,以6位數貸款支持社區工作營運,現仍未完全清還,辭去區議員工作後靠打散工支持生活及還款。明白一般刑罰會是原罰款(2千)雙倍加堂費,希望法庭考慮被告情況酌情處理。
📌判刑:
考慮所有因素,判以罰款$ 6000。須在3個月內繳交。
#陳樨樨暫委裁判官
#20201021中環 #裁決
#傳票案 #違反限聚令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26)
控罪:違反限聚令
有人提出告發,指於2020年10月21日,在中環東昌大廈3樓平台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背景:
2020年泰國發生反政府示威,同年10月網上有人呼籲聲援泰國示威,並前往泰國駐港總領事館外聚集和叫口號,多人遭警方票控違限聚令(多於4人),包括時任沙田區議員李志宏。
-------------------
📌裁決速報:罪名成立‼️
辯方爭議限聚令有違香港人權法,基本法亦指市民有集會遊行權利,限聚措施限制集會權利。裁判官指權利非絕對性,終審法院案例指需考慮限制是否有相稱性。599條例是防疫限制,當天早上十時許已有三十多人聚集,警方沒有即時停止集會及票控,是在多次警告後才票控。片段所見各人未有保持適當距離,考慮限制之相稱性後,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控方指出被告案發時沒有定罪紀錄,只在本案後有另一同類罪行紀錄,
📌求情
本案只有一項法律觀點爭議,同意大部分案情,被告亦非組織角色。自2011年參與服務社區,2020年至2021年擔任區議員,以6位數貸款支持社區工作營運,現仍未完全清還,辭去區議員工作後靠打散工支持生活及還款。明白一般刑罰會是原罰款(2千)雙倍加堂費,希望法庭考慮被告情況酌情處理。
📌判刑:
考慮所有因素,判以罰款$ 6000。須在3個月內繳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