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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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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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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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612人道支援基金 #傳票案 #審訊 [7/9]

D1: 陳日君(90), D2: 吳靄儀(74)
D3: 許寶強(62), D4: 何秀蘭(67)
D5: 何韻詩(45), D6: 施城威(37)

控罪:
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各人面對一張傳票)
干犯《香港法例》第151章第5(1)條

控方代表:#周天行 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辯方代表:
D1,D4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
D2 #何沛謙資深大律師
D3 #李志喜資深大律師
D5 #林國輝大律師
D6 #梁晴怡大律師

——————
[09:30] 開庭

繼續由代表D6辯方 #梁晴怡大律師 陳詞,重點從申D6是612基金受僱職員,其職位大致是行政幹事。

而嚴官表示在所有會議紀錄顯示(證物),D6在會議過程中隨住時日越來越多參與基金運作的決策過程!
另外裁判官話如果D6係獨立承包人或受僱者,卻提供唔到受僱合約!所以佢嘅身份對組織而言都係組織成員幹事!而唔係辯方律師話嘅行政統籌?(裁判官表示佢存疑)

嚴官表示即使見到會計帳目有D6薪酬支出也不能確定D6係獨立承包人或受僱者!亦提到D6提供咗自己嘅銀行戶口俾基金做入帳及支帳功能!

辯方律師反駁話D6唔係唯一提供銀行戶口做方便基金支帳入帳,仲有其他職員都咁做過!

裁判官又話嗰個職員係用自己個戶口借擔保金,之後會還番俾佢,但D6用自己個戶口係俾秘書處嘅支出!
辯方稱性質都一樣,係職員先會用自己個戶口方便基金辦事,並舉例證明。

[11:05] 休庭
[11:41] D6 #梁晴怡大律師 繼續陳詞
重申D6雖常肩負基金的「統籌」工作,即使參與會議討論過程,其實係執行具體工作,報告工作進度如其他職員一樣,身份絕非組織嘅領導或決策者!

辯方律師更提出D6與基金係有一個合約,雖不是僱員合約,但係一個工作合約,指明D6嘅工作角色責任!像是個商業承包合約一般。

主控回應表示
1. D6有個法團人的身份與基金合作,不能視之為職員。
2. 由於D6有權運用基金的資金,金額係相當大,運用過有一千八百萬之款項。

[12:57]全案審訊完結,休庭。

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25日星期五9:30am同庭裁決。

💛臨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訊日
#20200307爆炸

D1何(36)🛑已還押逾31個月
D2李(25)🛑已還押逾31個月
D3吳(27)🛑已還押逾31個月
D4張(29)🛑已還押逾31個月
D5楊(28)
D6張(24)
D7 何(23)🛑已還押9個月
D8 周(25)🛑已還押9個月

控罪1: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D1至D7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連同其他人,在香港,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發射或引爆爆炸裝置,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D1至D7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連同其他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D2被控約或約於2020年3月8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向偵緝警員11632訛稱住址為西營盤一單位。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D8被控於2020年3月7日,在九龍灣牛頭角道利基大廈A座17樓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炸彈。
=============
控方表示正式合併兩案,並且修改原有控罪詳情至上文所寫的情況

隨著案件已處理好,故正式交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

*由於受《裁判官條例》87A的報導限制所限,大部分內容不得報導,除非有被告申請撤銷報導限制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轉介文件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女士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她身體受嚴重傷害。
______

主任裁判官向被告解釋其權利:區域法院沒有當值律師服務,被告需要自行聘請法律代表,亦有權申請法援。

[1205 完庭]

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處理,將於11月22日1430進行答辯,期間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1立會選舉 #新案件 🔥
#答辯

易(58)

控罪:
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違反香港法例第554章《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1)
分別被控被控於2021年10月31日至2021年11月8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在選舉中,即2021年立法會換屆選舉,藉公開活動作出非法行為,即在一個Facebook 專頁上轉載一個名為「許智峯 Ted Hui Chi Fung」 的 Facebook 專頁的一個日期為 2021年10月29日的貼文,而該貼文煽惑在該選舉中投票的另一人以任何方式處置給該另一人的選票,致使該選票在該選舉中根據任何選舉法被視為無效。

背景摘要:廉署早前就有關煽惑他人在2021年立法會選舉中投白票或不投票的貼文展開調查,經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後,11月9日正式落案起訴指黃(42)和易(58)分別涉嫌在其個人社交媒體專頁上,轉載許智峯個人社交媒體專頁一個煽惑他人投白票的貼文。被告同日已獲廉署准予保釋。

📌答辯: 認罪及同意案情
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指之前4宗同類案件認罪後判處2個月監禁但緩刑14至18個月,辯方求情指沒有定罪紀錄,有悔意第一時間認罪,沒有附加評語只作轉載,不會重犯,希望考慮緩刑處理。

📌判刑
以3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一個月判2個月監禁,考慮背景等求情因素以18個月緩刑處理。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1立會選舉 #新案件 🔥
#答辯

胡(44)

控罪:
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違反香港法例第554章《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1)

背景摘要:廉署早前就有關煽惑他人在2021年立法會選舉中投白票或不投票的貼文展開調查,經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後,11月9日正式落案起訴指胡(44)涉嫌在其個人社交媒體專頁上,轉載張崑陽個人社交媒體專頁一個煽惑他人不投票的貼文。被告同日已獲廉署准予保釋。

===== ===== =====

辯方代表指被告確診,要求押後答辯及以原有條件保釋,控方不反對押後及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11月29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再訊,期間批准以原有條件保釋(庭上沒有讀出)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1立會選舉 #新案件 🔥
#答辯

黃(42)

控罪:
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違反香港法例第554章《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1)條

[沒有讀出內容]

背景摘要:廉署早前就有關煽惑他人在2021年立法會選舉中投白票或不投票的貼文展開調查,經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後,11月9日正式落案起訴指黃(42)和易(58)分別涉嫌在其個人社交媒體專頁上,轉載許智峯個人社交媒體專頁一個煽惑他人投白票的貼文。被告同日已獲廉署准予保釋。

====== ====== ======

辯方表示昨天才收到控方文件,要求押後答辯以便查閲文件提供法律意見,控方不反對押後及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12月20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再訊,期間批准以原有條件保釋(庭上沒有讀出)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1立會選舉 #新案件 🔥
#答辯

郝(29)

控罪:
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違反香港法例第554章《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1)條。

被控於 2021 年 11 月 30 日以「Kaku Danilo 」為名稱的 Facebook 頁面上展示一個日期為 2021 年 11 月 29 日的貼文,而該貼文煽惑另一人在該選舉中不投票。

背景摘要:廉署早前就有關煽惑他人在2021年立法會選舉中投白票或不投票的貼文展開調查,經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後,11月9日正式落案起訴指郝(29)涉嫌在其個人社交媒體專頁上,展示一個煽惑他人不投票的貼文。調查顯示,該貼文原文為丘文俊較早時在其個人社交媒體專頁發布。被告同日已獲廉署准予保釋。

====== ====== ======

被告今天沒有律師代表,表示由於時間倉促需時聘請私人律師要求押後答辯以便索取法律意見,同時希望繼續保釋,控方不反對押後及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17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庭上沒有讀出)

💛感謝報料💛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508中環 #傳票案
#違反限聚令

紀(18) / 張 (18)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傳票控罪指有人告發兩人於2020年5月8日,於不同時間在 IFC的 P1 層1100至1103店舖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

被告去年答辯不認罪,2021年11月原排期2022年1月24日起作3天審訉,其後控方指收到律政司指示要求押後等待另一上訴案件上訴結果(HCMA187/2021,該案為社民連限聚令上訴,最終在高等法院被駁回)

兩人沒有法律代表,今日親自應訊。控方向法庭申請撒銷2人之傳票獲批准。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轉介文件

👤楊(29)

修訂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指控於2019年12月5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
被告今年3月被捕,事隔7個月被正式起訴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案件10月25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

———————————-

由於嚴官仍要處理一宗審訊,案件由第一庭轉往第四庭處理。

控方指今日不需答辯,但申請修訂控罪,轉介區域法院文件亦已經交辯方,辯方確認收到文件,不反對轉介及修訂控罪,案件押後至12月1日 1430於區域法院提訊。

期間批准以原有條件擔保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1206香港 #電話滋擾
#提堂

陳(18)

控罪:不斷打電話《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20(c)條
被控於2020年12月6日在香港,在無合理因由下,不斷打電話給X,旨在對X造成煩擾、不便或產生不必要的憂慮。

📍本案控方已申請禁制令Gag order,禁止任何人士報道受害人X的姓名或背景

背景:
被告涉嫌於2020年12月初,在通訊平台上得知一名被「起底」的人及其家人之電話號碼,以儲值支付電話卡不斷撥打沒有作聲的電話,以作出電話滋擾,違反高等法院原訟法所頒布針對起底之「禁制令」,律政司司長以民事檢控藐視法庭交付高等法院處理。

除了被控民事訴訟「藐視法庭罪」外,被告亦被刑事檢控「不斷打電話罪」。2021年9月控方把「不斷打電話罪」案件押後至「藐視法庭」罪有結果後才再處理「不斷打電話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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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之「藐視法庭」案件2022年10月17日於高等法院被判處14日監禁,緩刑一年。今日可以處理其刑事案件「不斷打電話罪」。

📌控方申請撒回控罪獲法庭批准😘

辯方確認沒有訟費申請。

💛感謝報料💛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20904柴灣 #提堂

D1:朱(31)
D2:劉(25)
🔴2人已還押3個月

控罪:
(1)無牌管有彈藥 【D1】
(2)無牌管有槍械 【D1】
(3)企圖無牌管有彈藥 【D2】
(4)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D2】
(5)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背景:
警方在9月4日晚接報,指在柴灣一幢公屋大廈梯間發現懷疑彈藥。警方調查後在現場拘捕一名31歲姓朱的男子,涉嫌無牌藏有槍械或彈藥。警方搜查該名男子住宅,發現及撿取一個黑色箱,內有三個彈匣、多件由3D打印而成的手槍部件,一部3D立體打印機、2部電腦及一隻USB手指,USB手指內有手槍部件藍圖。

警方及後(9月5日)採取埋伏行動,拘捕一名準備到涉案梯間提取子彈的25歲男子。在搜查他的住宅後,發現5套疑由3D立體打印機打印的槍械配件,另有9粒子彈、4把軍刀、3個防毒面具。
(摘自 獨媒202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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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被告染武漢肺炎隔離中,今日未有出庭,控方申請押後至12月13日 1030再訊。

D2
控方指警方對檢取證物化驗只進行了一半,而且仍需時核對 DNA指模,作軍火鑑證及檢視調查兩被告交出密碼之手提電話內雙方通訊內容,要求押後再訊。辯方代表不反對押後,表示沒有保釋申請及放棄8天保釋申請覆核。案件押後至2023年3月1日 1030再訊。

兩人需要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