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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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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28中環 #提堂

張(27)

控罪1: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2:管有危險藥物

案情:
//被控於本年11月28日,在中環文華東方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雷射筆,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他另被控同日在中區警署7號接見室內管有懷疑危險藥物,即甲基安非他命。//
(摘自《明報》2019.11.30)

控方申請撤回(withdraw)控罪2
裁判官判准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外出候審

押後至2020年6月27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東區裁判法院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28中環 #提堂

張(27)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 2019 年 11 月 28 日,在中環遮打道文華東方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雷射筆,意圖用作非法用途。


裁判官准予申請人更改報到警署獲批,其餘保釋條件不變。

案件將於8月24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1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28中環 #提堂

張(27)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 2019 年11月28日,在中環遮打道文華東方酒店外管有一支雷射筆。

被告不認罪

控方傳召?名證人,依賴1段長13分鐘的影片,有警誡供詞。
(現場人士出入好嘈...直播員表示聽唔到有關詳情,望見諒。)

審期預計需時兩天,審訊將以本地話進行。

押後至12月9-10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審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控辯雙方需於審訊3日前提交同意案情。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黃雅茵裁判官
#1128中環 #審訊 #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張(27)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 2019 年 11 月 28 日,在中環遮打道5號文華東方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雷射筆,意圖用將其作非法用途。

背景:去年 11 月 28 日,有團體於中環舉行感謝感恩節集會,警方於集會結束後截查市民,當中被告被搜出雷射筆及懷疑毒品,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及藏毒兩罪,其後經化驗證實涉案物品並非毒品獲撤銷藏毒控罪。

控方將傳召4名證人,依賴1段長13分鐘的警誡錄影會面片段(沒爭議),另有警誡供詞。

PW1 警長 58747 截查
PW2警員 11052 拘捕
PW3 偵輯警員 23163負責錄影會面及搜屋
PW4 署理警司 陣喬崔 雷射筆專家證人(不爭議專家身份)
————————————————

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完畢(PW1 至PW4),沒有中段陳詞

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裁判官指出可待明天律師取指示是否答辯。

案件押後至12月10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繼續審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黃雅茵裁判官
#1128中環 #審訊 [2/2]
#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張(27)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 2019 年 11 月 28 日,在中環遮打道5號文華東方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雷射筆,意圖用將其作非法用途。

背景:去年 11 月 28 日,有團體於中環舉行感謝感恩節集會,警方於集會結束後截查市民,當中被告被搜出雷射筆及一包粉末,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及藏毒兩罪,其後經化驗證實涉案物品並非毒品獲撤銷藏毒控罪。

被告不認罪

控方傳召4名證人,依賴1段長13分鐘的警誡錄影會面片段(沒爭議)及片段文字騰本作証物。

PW1 警長 58747 截查
PW2警員 11052 拘捕
PW3 偵輯警員 23163負責錄影會面及搜屋
PW4 署理警司 陣喬崔 雷射筆專家證人(不爭議專家身份)
———————————————

📌第一天審訊
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完畢(PW1 至PW4),沒有中段陳詞

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裁判官指待第二天律師取指示是否答辯再訊

———————————————
📌第二天審訊

辯方律師表示被告選擇不自辯及不傳召證人。

控方沒有結案陳詞。

辯方作結案陳詞 ,主要認為法庭不能排除:
1.被告當天參與合法集會
2.居偏僻鄉郊,合理要電筒照明
3.沒有使用電筒作攻擊,傷害意圖
4.不小心啟動多功能電筒之雷射光

案件押後至12月14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作裁決,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其他審訊內容後補)
[補回12月9日審訊詳情]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黃雅茵裁判官
#1128中環 #審訊 (1/2)
#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張(27)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 2019 年 11 月 28 日,在中環遮打道5號文華東方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雷射筆,意圖用將其作非法用途。

背景:去年 11 月 28 日,有團體於中環舉行感謝感恩節集會,警方於集會結束後截查市民,當中被告被搜出雷射筆及懷疑毒品,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及藏毒兩罪,其後經化驗證實涉案物品並非毒品獲撤銷藏毒控罪。

被告不認罪

控方傳召4名證人,依賴1段長13分鐘的警誡錄影會面片段(沒爭議)及片段文字騰本作証物。

PW1 警長 58747 截查
PW2警員 11052 拘捕
PW3 偵輯警員 23163負責錄影會面及搜屋
PW4 署理警司 陳喬崔 雷射筆專家證人(不爭議專家身份)
———————————————

📌第一天審訊

承認事實:
1. 雙方同意承認事實呈堂(P1)
2. 警員2208及警長58747在中環遮打道5號文華東方酒店愛截停被告並檢走其右手所持電筒(身份沒有爭議)
3. 警署17052在上址已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拘捕被告,並帶上警車前往中區警署
4. 2019年11月29日14:55,偵緝警員23163在中區警署替被告進行錄影會面,並燒錄成光碟(P3)及製作文字騰本(P3a)呈堂
5. 陳喬崔 署理警司會以雷射筆專家證人作供(不爭議專家身份)
6. 2020年1月6日專家證人收到證物P2作測試
7. 專家證人測試證物P2後撰寫了兩份報告(P4,P5) 以65(b)方式呈堂
8. 所有證物確認不受干擾
9. 被告被拘捕時為27歲
10. 被告過往沒有刑事紀錄

PW1 至PW4作供

📌PW1 警長58747 作供
案發當日PW1屬中區活動管理組,當日在愛丁堡廣場晚上7至10時有獲警方發出不反对通知書之和平集會。證人在22:00在政府總部從通訊器收到通知有防暴警員在遮打道截查2名途人時被一二百人包圍需要增援。證人帶領約8至10名隊員於22:05到達遮打道作全方位戒備,當場有百多二百人在叫囂放入、黑警及講粗口,防暴隊不久完成截查將兩人放行。

✏️第一次照射
約22:08時PW1準備離開時見一男子在5、6米距離外遮打道第一條行車線上,其右手持一黑色物體發出綠色光線照射剛完成截查及增援離開的警員,證人回憶不停照射了20秒左右,而該男子當時身穿黑色褸、淺藍色恤衫及戴口罩。

✏️第二次照射及拘捕
PW1與隊員繼續離開行到第一條行車線時,之前的男子在第二條行車線舉起右手再次無間斷用綠色雷射光射向警員約20秒,當時距離約3、4米。證人快步上前截查該男子遇掙扎,於是用左手包住佢仍手持雷射筆之右手,另一同事替他扣上手扣。然後帶上警車後PW1檢取雷射筆後再將被告及證物交給警員11052(PW2)作警戒及拘捕。

📌PW1 盤問
證人同意辯方律師提出當時包圍警員人群雖然有叫囂,但沒有衝突而截查兩途人完成後人群亦自動散去。截查被告時他身上沒有護具如頭盔、護甲或其他裝備。PW1不肯定被告曾否被警察電筒照射面部。

PW1第一次照射是從被告五米距離不算很遠,中間沒有其他人阻隔。被問到為何第一次照射後不上前截停及喝停被告,證人說因為他前邊有欄杆阻礙需要跨過,現場又嘈吵可能被吿不會聽到喝止,再者會加重工作量。而證人回答當第二次被照射射雷射光20秒後他與隊員已經走到遮打道第一條行車線上同被告距離3至4米,自己評估過可以截停被告,所以採取行動截停。

而在警車上11052(PW2)也向證人說見到被告用雷射光射向我哋,最後證人將雷射筆交11052保管及拘捕被告。

PW1不同意辯方律師案情所說與被告距離15至20米而被告只用電筒照射一次,時間非常短之後很快已被截停。

📌PW2 警員11052 作供
PW2確認案發當天22:12以藏有攻擊性武器拘捕被告。

📌PW2 辯方盤問
PW2事發當日因中環愛丁堡廣場有和平集會在政府總部待命,晚上22:00從電台收通知中環文華酒店外有警署截查兩名男子時被大量人士包圍需要支援,他與同事於22:05左右到達現場負責分隔包圍人群。之後完成支援22:08離開時見一男子在遮打道第一條行車線上約距離6米外右手持黑色物體向警方無間斷射出綠色雷射光,光束約十多秒後消失。PW2沒再留意該人,但之後又見綠色雷射光再次射向警方。證人肯定是同一男子射出光束因為衣着同右手揸雷射筆動作一樣。證人説該男子是穿着淺藍色T恤、黑色外套、綠色長褲及戴淺色口罩。第二次照射後,證人想上前截停該男子,但有另兩同事先接觸被告(58747及1778),最後自己沒有上前。

該男子被58747帶上警車,警長58747(PW1)將手中證物雷射筆交給證人,PW2開著雷射筆射向警車地上測試可發射綠色雷射光朿。

PW2在盤問下承認先後兩次填寫口供,第一次口供是事發6小時後2019年11月29號03:46,第二次是在2020年11月30日即事發後一年。證人同意車上測試雷射筆是第一份口供及記事簿沒有記錄,並回答是忘記了。

📌PW3 偵緝警員23163作供
證人於2019年11月29日下午2:55替被告做錄影會面,另外於同日下午4:44帶被告回家進行搜屋。

📌PW3 辯方盤問
盤問下成人通知被告住使在生計偏僻香校但係車可以去到門口,因下午去及五時許已經回程,沒留意沿路有沒有街燈,照明是否足夠。

📌PW4 專家證人 陳喬崔 作供
證人在2020年1月17日撰寫了一份口供關於測試本案證物雷射筆(P4)。PW4有測試過百支雷射筆經驗,強調案中證物比較特別,較平時不同。該支是較大電筒形,開制啓動後是發出普通白光、跟著每按下分別是普通白閃光、綠色雷射光、紅色雷射光及熄電筒。測試分別用了全充滿電電池(Q1)及跟機電池(Q2),在IEC 60825標準下,測試結果該雷射裝置屬3R級別(低危險性)。

📌PW4 辯方盤問
盤問下證人指IEC 60825是國際安全標準,用作測試及分類雷射裝置。而其報告中第十一段大意是該電筒在普通白光模式下可作zoom in/out, 然而在雷頓射模式下不可發揮此功能。PW4同意只針對測試證物之綠色及紅色雷射光,沒有為白色光測試因普通白光對比雷射沒有傷害。

📌沒有中段陳詞

📌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補回12月10日審訊詳情]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黃雅茵裁判官
#1128中環 #審訊 (2/2)
#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張(27)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 2019 年 11 月 28 日,在中環遮打道5號文華東方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雷射筆,意圖用將其作非法用途。

背景:去年 11 月 28 日,有團體於中環舉行感謝感恩節集會,警方於集會結束後截查市民,當中被告被搜出雷射筆及懷疑毒品,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及藏毒兩罪,其後經化驗證實涉案物品並非毒品獲撤銷藏毒控罪。

被告不認罪

控方傳召4名證人,依賴1段長13分鐘的警誡錄影會面片段(沒爭議)及片段文字騰本作証物。

PW1 警長 58747 截查
PW2警員 11052 拘捕
PW3 偵輯警員 23163負責錄影會面及搜屋
PW4 署理警司 陳喬崔 雷射筆專家證人(不爭議專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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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審訊

辯方律師表示被告選擇不自辯及不傳召證人。

📌控方沒有結案陳詞。

📌辯方主要結案陳詞 :
辯方爭議證物只是一支有雷射功能電筒,不屬於攻擊性武器。而被告家居偏僻晚上回家路上漆黑需電筒照明,控方未能舉證被告將其作非法用途。

至於被告錄影會面說自己被警方強光照射所以用電筒還擊,其意思可以只是用白光照返對方。沒有攻擊或傷人之意思。

對於PW1及PW2之証供辯方認為也有內在不可能性包括對衣服型容不符(藍色T恤/藍色恤衫),見到綠光後應見紅光與及PW2在一年後補回口供説檢取雷射筆後有在警車上有開著測試。

PW1及PW2對被告第一次照射後不採取即時行動之解釋未令人信服。而PW2作供説只憑衣著及舉手動作判斷是被告用光束射向警方也有疑點。再者該電筒不可能連續兩次射出綠色光,中間會出現紅光。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黃雅茵裁判官
#1128中環 #裁決
#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張(27)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 2019 年 11 月 28 日,在中環遮打道5號文華東方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雷射筆,意圖用將其作非法用途。

背景:去年 11 月 28 日,有團體於中環舉行感謝感恩節集會,警方於集會結束後截查市民,當中被告被搜出雷射筆及懷疑毒品,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及藏毒兩罪,其後經化驗證實涉案物品並非毒品獲撤銷藏毒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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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速報: 罪名成立❗️
判刑即時監禁3個月,定罪上訴申請保釋獲批

詳情後補
[補回今天裁決及判刑詳情]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黃雅茵裁判官
#1128中環 #裁決 #判刑
#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張(27)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 2019 年 11 月 28 日,在中環遮打道5號文華東方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雷射筆,意圖用將其作非法用途。

背景:去年 11 月 28 日,有團體於中環舉行感謝感恩節集會,警方於集會結束後截查市民,當中被告被搜出雷射筆及懷疑毒品,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及藏毒兩罪,其後經化驗證實涉案物品並非毒品獲撤銷藏毒控罪。

依賴1段長13分鐘的警誡招認錄影會面片段(不爭議自願性及準確性-審訊時沒有在庭上播放)及片段文字騰本作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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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罪名成立
裁判官重覆案情並詳細讀出錄影會面招認內容,主要是被告提及因被警方電筒照射令眼部痛楚及難受,於是用電筒光還擊,但忘記多功能電筒可射出綠色雷射光,其後反思知道不對,深深後悔。錄影會面中被告還透露電筒是去年九月購買,其後只試用過雷射功能一次,但知道預設可順序每按一下是輪流發出正常白光、熄燈、白閃光、熄燈、綠色雷射、熄燈及紅色雷射光束同熄燈。

📌證據分析:
辯方爭議被告沒有如控方證人所說前後兩次用雷射光射向警察合共約40秒。本控罪有三項控罪元素:
1. 管有雷射筆
2. 雷射筆有攻擊性
3. 意圖使用雷射筆作非法用途

辯方不爭議元素(1)及(2),因此法庭主要考慮控方就元素(3)能否成功舉證至亳無合理疑點。四位控方證人整體口供沒有相互矛盾,作供合情合理,理解現場晚上時間情況混亂PW1及PW2對被告上衣分別形容為T恤及恤衫有不同也是合理,再者此非對案情有關鍵性。PW1作供視線一直沒有離開被告,盤問下沒動搖,證人口供被告兩次以雷射筆照射警員沒有疑點。

被告已屆27歲,錄影會面表現對答清晰,曾親身了解及測試多功能電筒,理應知道不同功能,沒有可能解釋一時忘記,所以不能假定每次開啟就是白色普通光。法庭接受被告招認屬自願。

被告錄影會面親自招認用電筒還擊,顯示被告企圖使用該工具對應警察令被告眼睛難受,辯方審訊時沒有提出自衛,所以法庭相信其還擊意思包含負面,拒絕相信其口供說電光火石間按錯掣,並非刻意使用雷射光,而且兩次錯誤按錯掣並不可能。

基於以上原因,法庭裁定被告是故意開啟兩次雷射光束射向警方,控方成功將控罪元素(3)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呈上五封求情信分別由三位社工及兩位朋友所撰寫,大意形容被告為人正直,自力更生,定期捐款不同慈善機構,關心社會。辯方律師表示案件輕微,照射時間很短沒有人受傷,希望法庭輕判。

📌證物處理
P2 雷射筆充公,其他由法庭保存

📌判刑理由
本案事發現時一些警員進行搜查工作,被告在現場離開時不滿被照射而分別兩次以雷射光照射警員,其中一次仍有過百人在馬路上,可以令其他人也受影響。求情信件顯示被告為人正直,身世可憐。本案警員雖然沒有嚴重受傷,同時專家證人指本案的雷射筆屬於3R級別不是較嚴重級別雷射筆如3B及被告不是連續定點照射,然而40米內射中眼睛仍可造成頭暈,閃光及殘留影像,經考慮上述原因,法庭判處三個月即時監禁,辯方律師表示會就定罪上訴,申請保釋等侯上訴獲批

保釋金由1000提高至4000元。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敏琦法官
#1128中環
#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不服定罪上訴

張(27)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 2019 年 11 月 28 日,在中環遮打道5號文華東方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雷射筆,意圖用將其作非法用途

被告在2020年12月14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經審訊後定罪被判即時監禁3個月,#黃雅茵裁判官 批准保釋等候上訴。

判決及判刑詳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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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甫開庭指剛剛收到被告新指示決定撤銷定罪上訴申請,願意即時服刑‼️

📌批准撤銷上訴,即時監禁3個月

手足精神一般,庭內連親友十個都唔夠,臨走時同公眾人士揮手說我冇做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