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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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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6/25]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A2 連(19)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D4之判刑記錄: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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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1法律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2法律代表:#鄭從展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沈偉民大律師


將傳召PW “M”證人作供

法庭頒令,禁止任何人包括記者不得報道任何有關證人”M”的身份辨認及描述,包括職業、工作地點、教育背景等。如有任何人報導,會干犯藐視法庭罪。

9:42 小休

傳召PW “M”證人作供

主要確認證人M與一名人士(是在街上執到他友人電話的人士)相約交收其友人的手提電話及將電話交回他的友人及確認電話三張證物相片

A1-3沒有盤問
證人作供完畢

10:09小休

PW12 謝依琳(音)女高級督察
現駐守人事及人力策劃部,2019年8月31日駐守西九龍重案組1A隊並任西九龍刑事調查小隊第一隊

於9月1日零晨17分左右即00:17奉命到港鐵太子站,負責集體宣告拘捕一些人士,當中包括沒有爭議的即本案第一被告人及第二被告人。

辯方沒有盤問

10:36
PW12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證人列表PW16, 即PW13作供
警員11143沈智邦(音) 現駐守西九龍重案組5A隊,2019年8月31日註守西九龍反黑組第一隊。

於2019年9月24日05:15開工,接到任務經訓示後於05:50到馬鞍山一單位內拘捕一名男子,經核實身份後進行警誡後並以非法集結及傷害他人身體罪名拘捕一名男子,沒有爭議下是即本案的第二被告。由搜屋警員15559,發現兩部手提電話及一件黑色有白色圖案T-Shirt,交予PW13。

📌播放片段:
P20 SZ5
當中辨認到一位男子戴有灰色口罩及身穿一件黑色有白色圖案T-Shirt

P18 OS29 約29分鐘
再見到有一名男子落樓梯,戴有灰色口罩及身穿一件黑色有白色圖案T-Shirt

*旁聽席位置看不到以上片段;畫面記錄中的描述為證人之描述

片段未播放完畢

11:04 小休

PW14 15643 偵緝警員 黃立賢(音)
駐守元朗警區刑事調查隊第11分隊,2019年8月31間駐守大埔區刑事調查隊第5隊

當日負責檢取證物及將第二被告帶去葵涌警署

證物包括:
係個黒色背囊搵到

1枝彈弓啡色手柄連一條橡筋
37粒彈珠
1枝鐳射筆
1枝萬能膠
另外搜出1個黑色金色顏色護眼罩
仲係背囊搵到1件黑色T-Shirt
1條黑色短褲
1對白色波鞋

A1 A3沒有盤問
A2 接近完成盤問時,證人突然話仲有一件證物未有描述。因此控方需要有複問。

證人作供未完畢

1:02 上午完畢

案件押後至下午2: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6/25]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A2 連(19)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D4之判刑記錄: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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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1法律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2法律代表:#鄭從展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沈偉民大律師


2:41 開庭

下午部份內容:

https://telegra.ph/1112022-%E4%B8%8B%E5%8D%88%E5%85%A7%E5%AE%B9-11-12

4:07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11月14日09:30於區域法院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7/25]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A2 連(19)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D4之判刑記錄: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596

控方外聘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1法律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2法律代表:#鄭從展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沈偉民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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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警長145作供
D2拘捕證員

🔹控方主問
(內容從缺)

🔸D2代表盤問
辯方指出被告並沒有主動除下背囊。 證人不同意,表示當時沒有足夠時間制止被告除下背囊,即使被告在自已前方,也來不切搶走被告背囊或制止被告除下背囊拋落下層月台梯間。

證人同意背囊為重要證物,當時即時指派女警6654前往拾回背囊,強調自已視線一沒有離開過背囊,即使過程中截停過被告及搭住其膊頭, 視線亦一直注視下層的黑色背囊。

否認背囊是他人拋下,即時當日早上九點半繁忙時間, 但荔枝角站月台的人流仍較疏落,而發現背囊的樓梯近乎沒有人使用。

🔹控方覆問:
證人表示當時被情情緒激動,故此印象深刻,確認沒有混淆他案案情。

傳召前女警6654作供
此證人為臨時傳召,官批准證人傳票後補。

🔹控方主問
證人於2019年9月2日負責荃灣線巡邏,當日收到電台通知有人在荔景站妨礙車門關閉。

於09:20到達荔景站,其後看到警長145截停一位男子。當時與警長相隔一個身位,警長指示往下層梯間執回一個黑色背囊。背囊位於兩層月台之間的梯間地下,當時地只有一個黑色背囊。執回袋後,於情況許可後,大概09:29將背囊交給警員15452。

證人確認自己或他人沒有干擾背囊,自已或他人沒有放東西入背囊。

🔸D2代表盤問
證人確認37號列車是前往荔景站一號月台,事發當刻正在一號月台上,惟不確定具體位置。以及確認當日到荔景站目的為找出妨礙列車車門關閉的人士。

被問及是否見到警長145從37號列車帶走D2,證人表示不肯定。辯方讀出當日證人錄取的證人口供「當日0925時,37號列車到達上址,沙展145將疑犯帶離列車」,證人方確認當日見到警長帶離被告,但現時印象模糊。

傳召PW21 警員15452作供

🔹控方主問
證人2019年9月2日 0930時身處荔景站一號月台。 覆述女警6645當日告知:有一名男子於荔景站干擾列車,警隊電台描述的衣著與該男子相似,女警見該男子拋下背囊,其後被指示往下層月台梯間執回背囊。

0927時,證人便負責看守由女警轉交的黑色背囊,及留在現場進行人群控制。直至0930時,因應現場人流增加,便帶疑犯入站內3037室,並將背囊轉交偵輯警員15643。

確認於看守背囊期間自己或他人沒有干擾背包,自已或他人沒有放東西入背包。

🔸D2代表盤問
證人確認於一號月台見到身穿黑色衫,黑褲及黑口罩的是D2。 見到六警從37號列車第6車廂帶出被告,其後D2被帶往ST15樓梯近圍牆位,因現場有人圍觀,證人表示當時負責控制場面工作。

📌案件安排
午後會傳召與D3有關的表列證人22及23出席作供。而有關D2的證物鏈證人會稍後再傳。

12:42 上午審訊完畢,下午14:30同庭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8/25]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A2 連(19)
A3 卓(24)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D4之判刑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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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部份內容:

PW26 特別戰述小隊警員作供
播放 社會紀錄頻道
P125 OS38
P126
P127 OS38

PW27作供完畢

PW27 警長
現駐守 新界南機動部隊F3隊
2019年8月31日當日駐守機場特警兼任特別戰述小隊,職級為高級警員

播放 社會紀錄頻道
P130 OS38
P131 OS38
P132 OS38
P133 OS38

PW27作供完畢

12:33上午完

案件押後至下午2:30於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10/25]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 A2 連(19) /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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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內容:

PW28作供
人物辨認

播放  P18 OS38 00:00-01:30
辨認到一位 王姓男子 及 馬姓 男子
及本案三名被告出現

播放 證人 Z 手提電話拍攝片段
P20 SZ4-5
片長:1分鐘,5秒, 1分鐘
辨認到本案三名被告出現

播放 警方拍攝片段
P23 PV6 約1分鐘
辨認到A1
但喱張與之前係奶路臣街截圖著黑色衫不同,不過都係綠色頭髮,褲冇變側有直間

播放 住宅大廈緊急出口 閉路電視片段 P21

辨認到A2
黑色衫短袖有白色邊,前面有方形白色圖案,對白色波鞋

播放 住宅大廈升降機 閉路電視片段 P22
辨認到A3
有個黑色袋,衣著同埋對波鞋

控方完成盤問

證人作供未完,明天繼續

4:38今天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9:3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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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 [11/25]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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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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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前內容從缺,只得悉案件將會應第二被告代表律師要求押後案件。如有更多資訊歡迎 按此報料

[1029完庭]

案件押後至11月21日9:3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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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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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從缺,估計為控方案情完結,裁定表證成立。

[下午進度]

各代表索取指示如下:
D1選擇作供及有一證人傳召作供
D2不作供沒有證人
D3選擇作供


📌D1作供
🔸主問
案發日為副學士學生,不用上學,當時染綠色頭髮穿綠色底衫,黑色短袖T恤,黑色長褲,以上打扮為趁色及自己穿衣作風,呈上醫生紙確認皮膚有長期問題。因臉上暗蒼戴上口罩及天文台預測有雨而帶備雨傘。晚上2030需前往雅蘭中心洒家出席長輩壽宴。約2215散席離開時彌撒道上有人聚集於是留低觀看,期間父曾打電話來自己回答睇熱鬧,父叮囑危險之後收線便離開,自己從沒參與示威或作任何支持。Now TV 截圖見到自己因八掛望向鏡頭睇下是否上鏡離開去旺角站用個人八達通乘車,登車前往調景嶺方向月台車尾除下黑色T恤(因父親在電話說黑衫會被誤會參與示威有危險)並扔入月台垃圾桶。

在列車往太子沒有特別事發生,也沒有廣播。列車停太子後車門開很耐,約十分鐘之後有廣播話太子站封站,乘客需離開,自己於是離開車廂。但沒有即時離開因有其他人留下等候會否恢復正常,過咗幾分鐘後自己才打算行去沿電梯離開月台。

1618 D1代表表示仍約多需30分鐘,申請休庭。另外D2代表指星期三上午需前往另一法庭處理案件,但會中午十二時前回來。

1620 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11月22日 9:30續審,各人以原有條件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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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D4之判刑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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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0開庭]
D1繼續作供
辯方續問
D1記起父親提醒穿黑衣會被誤會,所以除咗,但口罩同遮就繼續拎住;亦在扶手梯底部認出自己準備離開嘅位置;及至見到有人及速龍走近電梯及有警員噴胡椒噴霧噴到被告,所以之後除咗口罩。

控方律師
日間被告已唔記得有冇外出,唔肯定係由邊個地方出發或日間有冇出街或見到遊行示威。
控方律師又指出從片段慢鏡睇唔到D1面部皮膚有問題,但被告唔同意,認為因為片段的畫質差,根本睇唔清楚,亦不同意主控認為2019年當天面部皮膚問題不是被告描述嘅咁嚴重。
控方又指出被告稱當日係要去爺爺壽宴,但又全身大部分都係黑色,有冇諗過會令爺爺唔開心,被告答覆冇諗過,因為佢有露出綠色T嘅layer 。離開雅蘭中心後並冇向家人交代要留低睇吓,之後就接到爸爸嘅電話。
有關帶雨傘出門係因為留意到天氣預報話會落雨。控方亦指出被告被now tv 鏡頭影到只係巧合,但被告不同意,因為佢有刻意擺post 入鏡。
主控指出有關證物之一,被告手機套背後有「我支持民主,你可以打我」標貼,都係一種表態,問被告同唔同意?被告回答:「我不支持暴力」標貼係同學派嘅所以貼。

辯方覆問
被告指冇見過彌敦道上有傘陣或集體使用雨傘;而當晚也沒有見到任何人在附近逃跑或逃離現場。
另外,佢喺壽宴當晚冇任何人對佢嘅衣著表示不悅。從截圖可以睇到黑色衫下面嘅綠色layer

D1作供完畢
由於辯方約證人下午請假到庭作供

押後到下午1430繼續

[1151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13/25]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 A2 連(19) /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D4之判刑記錄: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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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1法律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2法律代表:#鄭從展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沈偉民大律師

[下午1435開庭]

🔺D1辯方證人簡小姐作供
辯方主問
證人係被告嘅堂姊,案發當日0831係爺爺85歲生日,約有20幾人一齊在旺角雅蘭中心三樓稻香酒樓食飯,大概由六點半至晚上十點幾,除證人自己外,丈夫及兩名兒女都一同出席,六點鐘左右由丈夫架車到達酒樓。印象中被告係七點半前到達,在飲宴場地中冇見到被告帶口罩,證人離開酒家時不是同被告一起。而證人一向都知道,及當晚亦見到被告人面部有暗瘡問題。

控方盤問
證人唔知被告有冇帶住口罩喺身上,而當晚冇見到被告面上帶住口罩,證人都冇印象自己及其他賓客有冇帶雨傘。
證人作供完畢

D2不會作供亦沒有證人
D3會作供,但辯方律師需要多一些時間睇證物片段,申請押後到明天上午繼續,徐官批准。

1459 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日11月23日0930續審,各人以原有條件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14/25]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 A2 連(19) /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D4之判刑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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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1法律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2法律代表:#鄭從展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沈偉民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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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出庭作供,尚未完成主問。
(內容從缺)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時同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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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15/25]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 A2 連(19) /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D4之判刑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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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9 開庭

A3繼續作供,播放片段為有關證人匿名的片段。

A3堅稱當日在月台上的行為,包括掉水樽入車箱內地下等,只是想分隔一班穿著黑色裝束人士、一位穿著藍色上衣手持鎚仔的叔叔(即證人Y)、一位穿著白色恤衫上衣的叔叔(即證人X),阻止方佢哋再有肢體衝突。

辯方主問完畢

控方開始盤問,播放片段為有關證人”X” ”Y” “Z”在車箱的片段。

11:26 小休

控方指出,從片段中,睇到當日A3有用水樽掉向著住藍色上衣的男子(即證人Y),A3伸直前臂,手指向內卷曲手勢指向車箱內,是一種挑釁行為。

A3確認有做過兩個動作,掉水樽只是掉落車箱地下,伸手動作,只是想阻止更多肢體衝突,但否認動作有挑釁性。

證人作供未完成,下午繼續

12:54 休庭

案件押後至下午2:30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