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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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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1/25]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A2 連(19)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A4温(20) 於2021年11月10日在姚勳智法官席前承認控罪2及4,分別以4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分別減為32個月,當中8個月與第二項控罪分期執行;因此,兩項控罪總判刑為40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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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1法律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2法律代表:#鄭從展大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沈大律師

A1:大律師上星期五收到被告確診通知,因被告未完成兩針疫苗,必須完成14天隔離至11月4日。呈上衞生防護中心隔離令,A2及A3沒有反對等待A1完成隔離令,才正式進行答辯

官:直至今天,各被告沒有改變答辯意向,雖然A1染疫要隔離令,以至需要押後開審,但由於有大部雙方已確認的承認事實,可以省却審訊時間,已預留25天,仍然能於原定審期結束。

📌 控方證人列表:

PW1,因較早前已編排公務,需要離港,於21/11才可出庭作供。是當晩約10:00連同同僚前往彌敦道進行掃盪的指揮官

PW12 及13當時時任港鐵職員證人口供,將會用65B條形式處理。

PW14及15 與拘捕A1有關
PW16-20 與拘捕A2有關
PW17-20 有機會傳召
PW21及22 與拘捕A3有關
PW23-26 證物檢取警員
PW27 相信比較長要作供的警員,他負責三名被告,片段確認各被告的身份
PW28及29 證人Z的兩名診症醫生,兩份醫療報告,將會用65B條形式處理。


另外將有三名市民出庭作供,分別是當日目擊案法及用手提電話拍攝的證人。
法庭已頒布匿名令,任何人仕包括傳媒,都不得報道有關描述該三名證人的資料包括:職業、身份、教育等;並以:證人X ,證人Y 及證人Z稱呼。

A2及A3不是在當塲拘捕,是往後日子被拘捕。

10:35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2年11 月7 日09:30於區域法院正式答辯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2/25]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A2 連(19)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D4之判刑記錄: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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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1法律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2法律代表:#鄭從展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沈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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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8 開庭

答辯:
A1 就控罪1 表示明白並不認罪
A2 就控罪2 表示明白並不認罪
A2 就控罪3 表示明白並不認罪
A2&3 就控罪4 表示明白並不認罪
A2&3 就控罪5 表示明白並不認罪
A2&3 就控罪6 表示明白並不認罪
A3 就控罪7 表示明白並不認罪
========
控方讀出開案陳詞

背景
警方並無於2019年8月31日在港島或九龍的任何集會發出不反對通知書
當日民陣於港島舉辦未經批准集會
2100開始發生堵路,縱火事件
2130 示威者被驅散及至旺角區

有關非法集結
範圍:彌敦道一帶,包括奶路臣街交界
時間:2200-2232

有關旺角站暴動
範圍:L1,L2,第7號列車內
時間:2230-2241(旺角列車駛離月台時間)

有關太子站暴動
範圍:L3,第7號列車內
時間:2242-2253

開案陳詞主要描述各項控罪的案發經過,拘捕過程,被告被指稱的行為,及身穿衣著,媒體截圖與被告的衣著對比,以及A2,3所居住的大廈cctv與被告的衣著對比。

有關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及普通襲擊,控方以共同犯罪原則指稱A2,3應負上刑責。

控方開案陳詞列為MFI1
========
承認事實(證物P1)
1. 4幅地圖(2幅為彌敦道與奶路臣街交界)呈堂為P2
2. 旺角站分佈圖,呈堂為P3
3. 太子站分佈圖,呈堂為P4
4. 事後於旺角站,拍攝94張相,呈堂為P5,相片編號1-94
5. 事後於太子站L2,拍攝57張相,呈堂為P6,相片編號1-57
6. 15張相,呈堂為P7,相片編號1-15
7. 事後於7號列車內,拍攝17張相,呈堂為P8,相片編號1-17
8. 於28號列車內,拍攝10張相,呈堂為P9,相片編號1-10
9. 於葵涌警署內拍攝A1身穿衣物及隨身物品,呈堂為P10,相片編號1-2
10. 於西九龍警署內拍攝A1身穿衣物及隨身物品,呈堂為P11
11. 於葵涌警署內拍攝A2身穿衣物及隨身物品,呈堂為P12,相片編號1-13
12. 於西九龍警署內拍攝A2身穿衣物及隨身物品,呈堂為P13,相片編號1-9
13. 於西九龍警署內拍攝A3身穿衣物及隨身物品,呈堂為P14,相片編號1-4
14. 於秀茂坪警署內為證人Z拍攝傷勢,呈堂為P15,相片編號1-6
15. 於黃大仙警署內為證人X拍攝傷勢,呈堂為P16,相片編號1-5
16. 上述相片均被妥善保存,沒有受干擾,均如實反映情況
17. 從媒體所拍攝於案發當日在旺角一帶,旺角站內,太子站內的公開片段,直播片擷取影片,呈堂為P17:

OS1 蘋果日報
沒有時間標示
同意為顯示當日2213-2243的事情

OS2 HK01
沒有時間標示
同意為顯示當日2214-2244的事情

OS4 TVB
沒有時間標示
同意為顯示當日2209-2304的事情

OS5 智友之聲
有時間標示

OS6 Now
有時間標示
同意為顯示當日2211-2227的事情

OS8 蘋果日報
沒有時間標示
同意為顯示當日2243-2301的事情

OS11 HK01
沒有時間標示

OS12 iCable

OS14 香港電台32台
同意為顯示當日2245-2345的事情

OS16 TVB
沒有時間標示
同意為顯示當日2230-2247的事情
3位被告同意上述承認事實

18. 儲有影片的USB,呈堂為P18:

OS21 SOCREC
沒有時間標示

OS22 ?
沒有時間標示

OS26 蘋果日報
沒有時間標示

OS29
沒有時間標示

OS30 SOCREC
沒有時間標示

OS23 HKFrontline
沒有時間標示

OS34 ?
沒有時間標示

OS35 TVB
沒有時間標示

OS38 SOCREC
沒有時間標示

OS39 Now
沒有時間標示

19. 儲有影片的USB,呈堂為P19:

OS43 SOCREC
沒有時間標示

OS44 SOCREC
沒有時間標示

20. 上述影片均被妥善保存,沒有受干擾改動,影像及聲音均如實反映情況

21. 某手機內影片,呈堂為P20,編號:SN1-5

22. 上述影片均被妥善保存,沒有受干擾改動,影像及聲音均如實反映情況,攝錄裝置均正常運作

23. 儲有CCTV的USB,呈堂為P21:

A2居住處的CCTV
鏡頭1:緊急出入口
比實際時間慢2分鐘

鏡頭2:升降機內
比實際時間慢2分鐘

24. 儲有CCTV的USB,呈堂為P22:

A3居住處的CCTV
鏡頭1:升降機
比實際時間快2分鐘

鏡頭2:另一部升降機
比實際時間快2分鐘

鏡頭3:升降機大堂
比實際時間快2分鐘

25. 上述影片均被妥善保存,沒有受干擾改動,影像及聲音均如實反映情況,攝錄裝置均正常運作,不爭議證物連貫性

26. 偵輯警員11300 於旺角站太子站拍攝的警方片段,呈堂為P23,反映事件的時間為2307-2329

27. 上述影片均被妥善保存,沒有受干擾改動,影像及聲音均如實反映情況,攝錄裝置均正常運作

28. A1於2019年9月1日在旺角3,4號月台被拘捕,當時衣著及髮型有被描述,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29. A2所居住地方

30. A3所居住地方,A3於案發當日1811-2300的衣著為白色NY上衣(有黑色直條紋),黑色短褲,NB斜揹袋,Nike黑白色波鞋,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
讀出P34 李友村(音同) 證人供詞
證人是車站維修工程師,負責為黨鐵的機器及設施維修。當日得知有人示威,隨即指示職員留意破壞情況及點算被損壞的物品。

證人提供附件1,2

(附件1)
太子站情況:
月台玻璃牆整塊破裂
1部空氣清新機被破壞
3個cctv鏡頭被破壞或塗污
1個滅火筒唔見左

總計:283,001元

(附件2)
旺角站情況:
4部出入閘機被破壞
1部LED屏幕被破壞
4部售票機被破壞
車站客戶服務處被破壞/塗污
18個cctv被破壞/塗污
1台滅火筒唔見左

清潔塗鴉費:5,000元
總計:819,181元

讀出P35 張恩雨(音同) 證人供詞
證人是油尖旺分站車組經理,案發時正當值,2215左右睇新聞及車站cctv得知有大量黑衣人(有頭盔,面罩,手持長條形工具),所以去左旺角站視察。證人到達時大部分cctv,售票機,入閘機均被破壞,而剩下完好的仍在被示威者破壞。由於其工作不需要穿著制服,示威者並無為意其是職員,所以證人一直由旺角跟隨示威者至太子站。於太子站內見到黑衣人打碎玻璃,但其破壞經過則睇唔到。證人亦提供了4份文件,附件1為2個地鐵站的平面圖,附件2為事件記錄,附件3為到站記錄。證人在口供中提供如何解讀記錄的方法。附件4為2230後的到站記錄。證人供詞中確認附件3的資料由於是自動記錄,無法修改,所以該資料未曾作修改。

讀出醫療報告P36A
指出證人Z左手無名指骨折,並轉介至矯形外科。

讀出醫療報告P37A
矯形外科的報告。指出骨折情況於6星期後癒合,給予病假約1個月(2019年10月4日到11月9日)

3位被告同意上述證人口供
========
徐官向控方釐清以下情況:
X,Y沒有求診
X有傷勢圖,Y沒有傷勢圖

控方指出:
將播放33條片段並分為4個階段

1. 彌敦道路面
2. 旺角站
3. 列車由旺角到太子行駛期間
4. 太子站

控方今日會傳召首3名證人
========
1119 早休並試機播片 1145繼續
========
1147開庭

傳召PW1高級督察 陳子宏(音同)作供

主問完成

1300 午休至1430繼續

本庭下晝需要報料❗️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4/25]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A2 連(19)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D4之判刑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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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法律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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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2 開庭

屏風後證人”X”繼續作供

由於控方播片時要證人確認自己身份,法庭較早時已頒令,禁止任何人不得報到任何有關證人”X”的身份描述。當播放時,旁聽席的電視需停止播放。

A1沒有盤問
A2,完成盤問
A3未完成盤問

11:16 小休

A3完成盤問

傳召控方證人”Y”作供

控方播片段 OS43

1:00 休庭

下午2:30繼續

繼續傳召證人”Y”作供
繼續播放片段

主問完畢

A1 A2沒有盤問
A3完成盤問及覆問

證人”Y”作供完畢

4:26今天完畢

押後至明早9:3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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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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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從缺歡迎補充]

📌傳召PW10 證人”Z"作供

由於控方播片時要證人確認自己身份,法庭較早時已頒令,禁止任何人不得報到任何有關證人”Z”的身份描述。當播放時,旁聽席的電視需停止播放 ,律師席所有電視需背向旁聽席。

-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控方指下一位證人PW11 市民證人申請匿名文件預期今日內完成,明天可以開始作供。2位對證人診治醫生口供已經呈堂,辯方表示沒有盤問,所有市民證人作供完成。之後將傳召警員證人包括拘捕及證物鏈相關,案件進度理想。
第二被告代表指今日利用餘下時間將對拘捕及證物事項同控方商討。

1557 今日完畢

明天09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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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D4之判刑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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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傳召PW “M”證人作供

法庭頒令,禁止任何人包括記者不得報道任何有關證人”M”的身份辨認及描述,包括職業、工作地點、教育背景等。如有任何人報導,會干犯藐視法庭罪。

9:42 小休

傳召PW “M”證人作供

主要確認證人M與一名人士(是在街上執到他友人電話的人士)相約交收其友人的手提電話及將電話交回他的友人及確認電話三張證物相片

A1-3沒有盤問
證人作供完畢

10:09小休

PW12 謝依琳(音)女高級督察
現駐守人事及人力策劃部,2019年8月31日駐守西九龍重案組1A隊並任西九龍刑事調查小隊第一隊

於9月1日零晨17分左右即00:17奉命到港鐵太子站,負責集體宣告拘捕一些人士,當中包括沒有爭議的即本案第一被告人及第二被告人。

辯方沒有盤問

10:36
PW12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證人列表PW16, 即PW13作供
警員11143沈智邦(音) 現駐守西九龍重案組5A隊,2019年8月31日註守西九龍反黑組第一隊。

於2019年9月24日05:15開工,接到任務經訓示後於05:50到馬鞍山一單位內拘捕一名男子,經核實身份後進行警誡後並以非法集結及傷害他人身體罪名拘捕一名男子,沒有爭議下是即本案的第二被告。由搜屋警員15559,發現兩部手提電話及一件黑色有白色圖案T-Shirt,交予PW13。

📌播放片段:
P20 SZ5
當中辨認到一位男子戴有灰色口罩及身穿一件黑色有白色圖案T-Shirt

P18 OS29 約29分鐘
再見到有一名男子落樓梯,戴有灰色口罩及身穿一件黑色有白色圖案T-Shirt

*旁聽席位置看不到以上片段;畫面記錄中的描述為證人之描述

片段未播放完畢

11:04 小休

PW14 15643 偵緝警員 黃立賢(音)
駐守元朗警區刑事調查隊第11分隊,2019年8月31間駐守大埔區刑事調查隊第5隊

當日負責檢取證物及將第二被告帶去葵涌警署

證物包括:
係個黒色背囊搵到

1枝彈弓啡色手柄連一條橡筋
37粒彈珠
1枝鐳射筆
1枝萬能膠
另外搜出1個黑色金色顏色護眼罩
仲係背囊搵到1件黑色T-Shirt
1條黑色短褲
1對白色波鞋

A1 A3沒有盤問
A2 接近完成盤問時,證人突然話仲有一件證物未有描述。因此控方需要有複問。

證人作供未完畢

1:02 上午完畢

案件押後至下午2: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6/25]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A2 連(19)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D4之判刑記錄: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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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1法律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2法律代表:#鄭從展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沈偉民大律師


2:41 開庭

下午部份內容:

https://telegra.ph/1112022-%E4%B8%8B%E5%8D%88%E5%85%A7%E5%AE%B9-11-12

4:07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11月14日09:30於區域法院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7/25]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A2 連(19)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D4之判刑記錄: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596

控方外聘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1法律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2法律代表:#鄭從展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沈偉民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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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警長145作供
D2拘捕證員

🔹控方主問
(內容從缺)

🔸D2代表盤問
辯方指出被告並沒有主動除下背囊。 證人不同意,表示當時沒有足夠時間制止被告除下背囊,即使被告在自已前方,也來不切搶走被告背囊或制止被告除下背囊拋落下層月台梯間。

證人同意背囊為重要證物,當時即時指派女警6654前往拾回背囊,強調自已視線一沒有離開過背囊,即使過程中截停過被告及搭住其膊頭, 視線亦一直注視下層的黑色背囊。

否認背囊是他人拋下,即時當日早上九點半繁忙時間, 但荔枝角站月台的人流仍較疏落,而發現背囊的樓梯近乎沒有人使用。

🔹控方覆問:
證人表示當時被情情緒激動,故此印象深刻,確認沒有混淆他案案情。

傳召前女警6654作供
此證人為臨時傳召,官批准證人傳票後補。

🔹控方主問
證人於2019年9月2日負責荃灣線巡邏,當日收到電台通知有人在荔景站妨礙車門關閉。

於09:20到達荔景站,其後看到警長145截停一位男子。當時與警長相隔一個身位,警長指示往下層梯間執回一個黑色背囊。背囊位於兩層月台之間的梯間地下,當時地只有一個黑色背囊。執回袋後,於情況許可後,大概09:29將背囊交給警員15452。

證人確認自己或他人沒有干擾背囊,自已或他人沒有放東西入背囊。

🔸D2代表盤問
證人確認37號列車是前往荔景站一號月台,事發當刻正在一號月台上,惟不確定具體位置。以及確認當日到荔景站目的為找出妨礙列車車門關閉的人士。

被問及是否見到警長145從37號列車帶走D2,證人表示不肯定。辯方讀出當日證人錄取的證人口供「當日0925時,37號列車到達上址,沙展145將疑犯帶離列車」,證人方確認當日見到警長帶離被告,但現時印象模糊。

傳召PW21 警員15452作供

🔹控方主問
證人2019年9月2日 0930時身處荔景站一號月台。 覆述女警6645當日告知:有一名男子於荔景站干擾列車,警隊電台描述的衣著與該男子相似,女警見該男子拋下背囊,其後被指示往下層月台梯間執回背囊。

0927時,證人便負責看守由女警轉交的黑色背囊,及留在現場進行人群控制。直至0930時,因應現場人流增加,便帶疑犯入站內3037室,並將背囊轉交偵輯警員15643。

確認於看守背囊期間自己或他人沒有干擾背包,自已或他人沒有放東西入背包。

🔸D2代表盤問
證人確認於一號月台見到身穿黑色衫,黑褲及黑口罩的是D2。 見到六警從37號列車第6車廂帶出被告,其後D2被帶往ST15樓梯近圍牆位,因現場有人圍觀,證人表示當時負責控制場面工作。

📌案件安排
午後會傳召與D3有關的表列證人22及23出席作供。而有關D2的證物鏈證人會稍後再傳。

12:42 上午審訊完畢,下午14:30同庭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8/25]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A2 連(19)
A3 卓(24)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D4之判刑記錄: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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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法律代表:#沈偉民大律師

上午部份內容:

PW26 特別戰述小隊警員作供
播放 社會紀錄頻道
P125 OS38
P126
P127 OS38

PW27作供完畢

PW27 警長
現駐守 新界南機動部隊F3隊
2019年8月31日當日駐守機場特警兼任特別戰述小隊,職級為高級警員

播放 社會紀錄頻道
P130 OS38
P131 OS38
P132 OS38
P133 OS38

PW27作供完畢

12:33上午完

案件押後至下午2:30於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10/25]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 A2 連(19) /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D4之判刑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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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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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法律代表:#沈偉民大律師

下午內容:

PW28作供
人物辨認

播放  P18 OS38 00:00-01:30
辨認到一位 王姓男子 及 馬姓 男子
及本案三名被告出現

播放 證人 Z 手提電話拍攝片段
P20 SZ4-5
片長:1分鐘,5秒, 1分鐘
辨認到本案三名被告出現

播放 警方拍攝片段
P23 PV6 約1分鐘
辨認到A1
但喱張與之前係奶路臣街截圖著黑色衫不同,不過都係綠色頭髮,褲冇變側有直間

播放 住宅大廈緊急出口 閉路電視片段 P21

辨認到A2
黑色衫短袖有白色邊,前面有方形白色圖案,對白色波鞋

播放 住宅大廈升降機 閉路電視片段 P22
辨認到A3
有個黑色袋,衣著同埋對波鞋

控方完成盤問

證人作供未完,明天繼續

4:38今天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9: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11/25]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 A2 連(19) /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D4之判刑記錄: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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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1法律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2法律代表:#鄭從展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沈偉民大律師

1029前內容從缺,只得悉案件將會應第二被告代表律師要求押後案件。如有更多資訊歡迎 按此報料

[1029完庭]

案件押後至11月21日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4/30] 

D3:陳(18) / D7:陳(22) / D8:鄭(25) 
D10:鄭(23) / D11:張(24) / D12:張(23)
D13:周(41) / D15:方(23) / D16:馮(21)
D17:何(34) / D19:何(22)
*上述為案發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8 & D16]
分別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包及3包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兩人在開審前被改控罪)
*以上資料摘自《法庭線》 https://bit.ly/3PnejMp

控方法律代表: 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3, D17 李大律師
D7 程大律師
D8, D15 洪大律師
D10, D16 #曾藹琪大律師
D11, D13 #姚大華大律師
D12 #曾敏怡大律師
D19 劉大律師

—————
D13因肺炎隔離令今天不能到庭應審。其法律代表已取得D13指示,今天會如常作出補充陳詞,法庭批準。

🔹控方補充陳詞
📌綜合各辯方陳詞,歸納辯方針對控方書面陳詞的兩大方向:
1)控方無法證明各被告於被捕前身處何方及作出何行為。
2)控方沒有證據指出各被告被捕前,有任何與暴動有關的裝備。
控方針對上述質疑,表示控方立場是:
任何在暴動發生後仍留在現場的人,便是參與暴動。在警方推進前,該區發生暴動已有45分鐘,其中汽油彈及雜物橫飛,正常人不會出現在暴動範圍內,即使仍在,見到此等畫面,亦會即時離開。 再者,政府當日亦出過公告,呼籲市民不要留在該區。
即使控方無任何證據證明被告各人在現場所處的時間,地點及訂明行為。但根據終審法院盧建民案例,法庭可推論身在現場仍沒有離開的人士便是參與暴動。

📌回應D3、D17法律代表的書面陳詞:
1)辯方引述證人供詞提及「我唔能夠分辨某人是否參與示威」。
控方要求法庭參閱證人供詞的前文後理。證人當時表示「我唔會逐個截停問佢地做咩,我地區分唔到邊d人係示威後扮冇嘢」

📌回應D8、D15法律代表的書面陳詞:
1)控方無法證明人群湧入碧街窄巷前,窄巷內有否其他人仕。
控方指證人作供時稱警方當時向彌敦道北面推進,人群向北面逃離,見到北面警方防線才左轉入碧街窄巷。證人當時亦不斷向地下開槍,阻止人群進入窄巷。
2)辯方指出控方書面陳詞多次錯誤引用證人供詞。
控方表示只是用字不同,意思一樣。
法官指,如控方提及11月15日的發佈會,實為11月16日,這也是用字不同? 控方於稍後時間經助手審視後,承認大部份辯方所指的錯誤論述。

📌回應D11、D13法律代表的書面陳詞所稱:
PW17 指「唔知普通市民係邊」。
控方澄清PW17當時表示市民在封鎖線外,亦有記者在場駐足拍攝。

📌回應D12法律代表的書面陳詞所稱:
證人高級警司指「不知當時有幾多係途人」
控方指「我不知幾多係途人,我分辨唔到邊d人係示威完扮無嘢」

📌回應D10、D16法律代表的書面陳詞所稱:
控方不能排除警方在暴動範圍外,拘捕與暴動無關的人仕。
控方指證人PW32當時為追截往咸美頓街逃離人群之最前方警員,確認沒有其他人仕出現在現場。
而證人PW16針對咸美頓街的觀察,指當警方23:26時推進,咸美頓街以北有800名示威者,該批示威者嘗試向警方推進,其後後退。而該批示威者與本案無直接關係,本案非拘捕該批人士。

🔘法官關注暴動完結時間:
控方表示辯方指當晚23:26暴動已完,控方不會同意,因暴動是持續續性動作 “Continues event”。

🔸D3、D17法律代表補充陳詞
📌簡單回應控方補充陳詞
1)大家各自都是採用手抄謄本,唯意思分別不大,都是指證人分辨不到途人及示威人士。
2)概括控方控罪基礎:
被捕人逗留逾45分鐘及警事前舖天蓋地呼籲市民不要前往該區。
辯方重申,當時該區並非以公安條例下所宣告的禁區,現場可自由出入,會有終審庭所提及的「途人」經過。

📌D17的衣著裝備
控方並無對被告的衣著裝備作補充。
而D17 當時無任何所謂的Gear,只有黑色上衣及藍色牛仔褲。 若如控方說法,被告被制服時只有該衣著裝束,便請求法庭作出參與暴動推論,確為薄弱。

📌D3的濾罐
D3 雖有濾罐,而D3被捕後,已帶到醫療區,被鎖上手扣,根本不會有時間去處理濾咀。而濾罐亦在背囊內搜出,非控方所提,像剛剛參與完該範圍的暴動。
法庭應需分析證供,全部被告是否有在訂明範圍作出訂明行為,邀請法庭對被告作出有利的推論。
加上控方補充供詞提及,咸美頓街當時亦有另一暴動,假設被告濾罐用途為參與暴動,會否是其他暴動?

🔸D8、D15法律代表補充陳詞
📌回應控方陳詞
指出控方錯誤引述D15主問時供詞,澄清D15於第22堂審訊時確提過動彈不得,但邀請法庭理解前文後理。
當時主問時,被告表示自已當時在碧街窄巷,只摸到旁邊有鐵閘,未睇到周圍環境,只感覺到有好多人跑過,其後感覺到無人再跑,現場好逼,完全無法移動。

📌碧街窄巷推進前,是否有人?
回應剛收到的控方書面補充,關於證人A5 (即PW34, 控方錯誤指出為PW31) 於第8堂審訊時指出,證人原先非直接進入碧街。當時人群原本往彌敦道以北逃離,證人單獨截停一位示威者。當時證人在彌敦道上追截,視線應是集中在想截停的目標人仕上,根本不會看到有沒有人在碧街窄巷內。其小隊事前亦沒有派員去碧街內。由此,控方在警方推進前,碧街是否有人的議題上,仍模糊不清。

📌無辜第三者議題
法庭應考慮案發與今,剛好三年,當中有關控罪的不同法律觀點在這三年內,經不同級別的法院審視,已與當日不同。
重申現時不可能的行為,三年前確係可行。 而當日在現場的人可懷著不同的目的:如見證歷史時刻;監察警權;好奇的閒人;食住零食的路人;情侶好奇走去看火堆等...
懇請法庭應以三年前法的觀點去審視該案。

📌合適的離開時間
控方強調,被告們仍在現場逗留便是參與暴動。
而現時在庭上有不同的閉路電視片段,新聞片段,公告的資訊,各位自己可以好清楚知道何時為合適的離開時間。
但當時站在路面的各被告是否也有足夠的資訊去協助被告決定離開時間,望法庭考慮。

🔸D10、D16法律代表補充陳詞
📌暴動的結束時間
辯方一致同意當晚23:26為該暴動的完結時間。(按:介乎窝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交界的一段彌敦道)
縱觀所有控方證人,於警方推進後,示威者已四散,現場並沒有再出現訂明的行為,由此確定暴動的結束時間。不明控方提及暴動的持續性為何?
而兩位被告並在暴動時間內被告, D10及D16分別在2019年11月19日 01:21及01:57時被捕。

📌該區不止一場暴動發生
PW19證供指咸美頓街以北有800名示威者,根據控方補充陳詞稱該批人士與本案無關,亦非本案所訂明的暴動範圍。
至今,控方無任何證據直接證明兩位被告有參與任何暴動。而今日控方亦指出現場有另一暴動發生。
法庭應小心考慮,本案與「郭凱盈」案相似,其判決書指出由於控方無法證明被告何時進入小巷,何時被橡膠球彈射傷,認為被告確有參與暴動,有機會參與其他暴動後,取道小巷,避開當時的彌敦道暴動。
雖則明白同級法院的案例並無約束力。但基於公平原則,由於沒有加入咸美頓道以北的相關審訊,不應考慮其他暴動。

📌推論被告參與暴動的理據薄弱
控方甚至連拘捕鏈亦有缺憾。兩位被告都係暴動完結後兩小時才被捕,甚至當時指揮官亦不肯定暴動範圍。二人亦連裝備都沒有,D16甚至都只係穿短褲。
縱觀控方全部證據,達至推論被告參與的空間太少。

📌D16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1)控方陳詞被告所攜帶的3包索帶可以將鐵欄或竹枝綁起,放在路面上,令市面一片狼藉,政府需用公帑還原路況。
辯方補充,將物品綁在一起是否會損壞該物品,令物品不可還原?
2)控指上司供稱不知被告攜帶3包索帶,所以就有唯一合理及不可抗拒的推論。
辯方直言不明控方邏輯,即使上司不知道,但也無法排除其他可能性。

🔸D11、D13法律代表補充陳詞
📌回應控方補充陳詞
PW17有提及過 當時A1出口,已有市民及記者出現,與本人陳詞內容相似。而證人草圖上顯示該批人士與現場碧街窄巷非常接近。

📌四點簡單補充陳詞
1)案發前是否有暴動或非發集結?
同意,地點如控罪書所提,介乎於窝打老道及咸美頓街交界的一段彌敦道。而咸美頓街以北非今次控罪的範圍。
2)消防、警察的證言分析
各證人都無法指出各被告的指明行為。而終審法院盧建民案指出了暴動參與的重要性。本案在極大證供的缺憾下,好基對被告作出不利的推論。
3)被告的衣著
二人被帶入臨時羈留區已是凌晨一點,衣著裝備與推進前有何分別,都無法證實。
D13 雖有兩個濾罐,但無防毒面罩,即該裝備沒有用途。 D11則是普通衣著。
4)影片截圖及分析
從控方片段截取了不同截圖,書面陳詞附有十頁附件分別顯示:
警方防暴大隊駛經加士居道至彌敦道/窝打老道/文明理交界時, 有不同途人經過。
油麻地B1及碧街的截圖顯示警方推進前後的分別,總結多張截圖,絕對有與本案無關的人出現,控方舉證必然存在疑點。

🔸D12法律代表補充陳詞
重申控方對D12的控罪沒有任何證據,控方不應在案情真空下,欠缺時間地點便邀請法庭對被告作出不利的推論。

🔸D19法律代表補充陳詞
📌有被告非在暴動範圍內被捕
有速龍承認會在不同方向驅散,其中亦在東方街進行捕。而D19亦非帶入臨時羈留區。

🔸其他辯方沒有補充陳詞

❇️各被告更改保釋條件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3年02月04日(六)0930於西九龍法院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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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 A2 連(19) /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D4之判刑記錄: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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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1法律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2法律代表:#鄭從展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沈偉民大律師

上午內容從缺,估計為控方案情完結,裁定表證成立。

[下午進度]

各代表索取指示如下:
D1選擇作供及有一證人傳召作供
D2不作供沒有證人
D3選擇作供


📌D1作供
🔸主問
案發日為副學士學生,不用上學,當時染綠色頭髮穿綠色底衫,黑色短袖T恤,黑色長褲,以上打扮為趁色及自己穿衣作風,呈上醫生紙確認皮膚有長期問題。因臉上暗蒼戴上口罩及天文台預測有雨而帶備雨傘。晚上2030需前往雅蘭中心洒家出席長輩壽宴。約2215散席離開時彌撒道上有人聚集於是留低觀看,期間父曾打電話來自己回答睇熱鬧,父叮囑危險之後收線便離開,自己從沒參與示威或作任何支持。Now TV 截圖見到自己因八掛望向鏡頭睇下是否上鏡離開去旺角站用個人八達通乘車,登車前往調景嶺方向月台車尾除下黑色T恤(因父親在電話說黑衫會被誤會參與示威有危險)並扔入月台垃圾桶。

在列車往太子沒有特別事發生,也沒有廣播。列車停太子後車門開很耐,約十分鐘之後有廣播話太子站封站,乘客需離開,自己於是離開車廂。但沒有即時離開因有其他人留下等候會否恢復正常,過咗幾分鐘後自己才打算行去沿電梯離開月台。

1618 D1代表表示仍約多需30分鐘,申請休庭。另外D2代表指星期三上午需前往另一法庭處理案件,但會中午十二時前回來。

1620 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11月22日 9:30續審,各人以原有條件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13/25]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 A2 連(19) /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D4之判刑記錄: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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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1法律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2法律代表:#鄭從展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沈偉民大律師

[0940開庭]
D1繼續作供
辯方續問
D1記起父親提醒穿黑衣會被誤會,所以除咗,但口罩同遮就繼續拎住;亦在扶手梯底部認出自己準備離開嘅位置;及至見到有人及速龍走近電梯及有警員噴胡椒噴霧噴到被告,所以之後除咗口罩。

控方律師
日間被告已唔記得有冇外出,唔肯定係由邊個地方出發或日間有冇出街或見到遊行示威。
控方律師又指出從片段慢鏡睇唔到D1面部皮膚有問題,但被告唔同意,認為因為片段的畫質差,根本睇唔清楚,亦不同意主控認為2019年當天面部皮膚問題不是被告描述嘅咁嚴重。
控方又指出被告稱當日係要去爺爺壽宴,但又全身大部分都係黑色,有冇諗過會令爺爺唔開心,被告答覆冇諗過,因為佢有露出綠色T嘅layer 。離開雅蘭中心後並冇向家人交代要留低睇吓,之後就接到爸爸嘅電話。
有關帶雨傘出門係因為留意到天氣預報話會落雨。控方亦指出被告被now tv 鏡頭影到只係巧合,但被告不同意,因為佢有刻意擺post 入鏡。
主控指出有關證物之一,被告手機套背後有「我支持民主,你可以打我」標貼,都係一種表態,問被告同唔同意?被告回答:「我不支持暴力」標貼係同學派嘅所以貼。

辯方覆問
被告指冇見過彌敦道上有傘陣或集體使用雨傘;而當晚也沒有見到任何人在附近逃跑或逃離現場。
另外,佢喺壽宴當晚冇任何人對佢嘅衣著表示不悅。從截圖可以睇到黑色衫下面嘅綠色layer

D1作供完畢
由於辯方約證人下午請假到庭作供

押後到下午1430繼續

[1151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