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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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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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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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17沙田 #提堂

陳 (27)🛑已還押逾29個月

控罪:
(2) 管有違禁武器
(3) 偽造文件違反交通條例
(4) 沒有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5) 沒有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6) 沒有展示車輛牌照於顯眼位置
(7) 沒有展示車輛牌照於顯眼位置

背景:
警方在2020年1月17日在沙田拘捕陳,指控其與 #1208灣仔 案有關,並在廣源邨一單位搜出1支P80半自動手槍、4個手槍子彈匣及92粒子彈,1月18日首次提堂,代表律師投訴陳曾被警員毆打,又恐嚇陳如不招認會對家人不利,並誘使他承認案情。

其後新增控罪,指他於同日管有彈簧刀、在廣源邨停車場使用假車牌,以及分別就其2輛電單車沒有展示有效車輛牌照及登記號碼。

資料來源: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200715/00176_085.html

========
裁判官收到控方的書面的申請,將案件押後,但不明原因。

控方解釋因被告牽涉其他案件,本案的控罪(1)已經與其他案件合併,轉到東區裁判法院做交付高院程序,本案的拘捕警員和證物警員皆為共通的重要證人,而控罪(2) ~ (7) 則留在裁判法院處理,所以申請押後,留待高院審訊完結後,再作本案的答辯。

辯方同意控方的處理方式,本案無保釋申請。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3日14:30,在沙田裁判法院再訊。

直播員按:被告精神奕奕,有同家人打招呼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20212大圍 #提堂

潘 (27) 🛑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縱火罪
2022年2月12日在大圍新翠邨足球場無合法辯解而破壞屬於房屋委員會的一架垃圾車,和一個藍色帳篷。

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600

由當值律師代表

—————

控方申請修訂控罪和押後,以轉介區域法院,辯方無需答辯,法庭批准修訂。

控方讀出修訂控罪為 意圖縱火,詳情同上;被告表示明白。

辯方無保釋申請,亦唔需要八日覆核申請。

裁判官表示知道無保釋申請,就算有亦不會批准,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21日09:30,轉介區域法院提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10111中大 #答辯

D1:曹(21)
D2:區倬僖/前中大學生會會長 (23)
D3:梁(23)
D4:梁(26)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1日,在馬鞍山港鐵大學站A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的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因為D1的法律代表剛接手,有大量文件和30多小時的影片要睇,希望申請押後六個星期,D3有同樣申請,D2 & D4 不反對押後,控方中立。

四名被告都申請減少報到次數為每星期一次,控方中立,法庭批准。

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19日14: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4沙田 #提堂 #違反感化令

👤戴(19)

控罪:刑事毀壞
背景:答辯時認罪,於2021年11月30日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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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排在10:30,但等到13:15時最後做埋佢呢單,

被告今日又係沒有律師代表(按:提堂時已經兩度因未有律師而押後,幸好遇到温官)。裁判官祇說了一句違反感化官進度報告,但沒有讀出違反甚麼。被告申請押後,裁判官批准押後至9月9日再提訊。

裁判官對被告說下次提堂唔可以申請法庭律師,要自己找私人律師,問被告明唔明白?

裁判官又問今天有無擔保申請,你用幾多錢擔保?被告呆住唔識答,裁判官問佢一佰或貳佰元?都是唔知有無。最後以$100元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10111中大 #答辯

D1:曹(21)
D2:區倬僖/前中大學生會會長 (23)
D3:梁(23)
D4:梁(26)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1日,在馬鞍山港鐵大學站A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的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14:38 開庭

速報:法庭讀出控罪,被告答辯
D1 認罪💢
D2 不認罪
D3 不認罪
D4 不認罪

法庭先處理D2~D4的案件,控方表示牽涉頗多閉路電視片段,申請做審前覆核,希望可以減少證人數目。

辯方D2律師代表D2, D3 & D4申請撤銷三名被告的宵禁令,指出法庭考慮消禁令應考慮其必要性。D3 & D4 律師亦就個人因素陳辭。

商議後,法庭指示在2022年9月22日14: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審前覆核,雙方要在9月19日之前交同意案情。法庭批准三名被告撤銷宵禁令的申請,其他條件不變。

D1 案情(部份紀錄)
法庭宣讀案情,2019年11月後,中文大學在港鐵大學站A出口外設立管制站,PW1 & PW2當值,檢查進入人士的證件,2021年1月11日12:15,約10名黑衣人包括D1, 男子A 和男子B 衝擊該站,叫人入去,有人搗亂,有人撒粉末和掟雞蛋,PW1被粉末摘中,眼痛,事件持續1分鐘,旁邊有男子C睇水,拍攝影片。

PW1叫人增援,PW3 & PW4駕車追截,追至職員會所之外制服D1,D1認推屏障,無掉粉末。PW3報警,並交D1與警員PW11處理。

D1被補時戴帽、戴黑色口罩、白色長袖衫、黑色褲、隨身袋內有3M手套。警方在檢查站揾到一個袋,內有4隻雞蛋,有8個細袋內有生粉,在范克廉樓和小橋流水有生粉痕跡。D1在1月12日錄影會面中,承認在案發時等他人指示推跌屏障。

D1同意案情,法庭宣布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現年22歲,就讀中大第五年,與父母和家姐同住。
被告在最早階段認罪,協助警員,在錄影會面中承認行為等人指示,係次要角色,承認推屏障,無撒粉末,事件只係持續1分鐘,影響人數少,只有約10人,被告參與程度低,只係在場約20秒(控方同意),呈上由被告自己、父親和師長撰寫求的多封情信。
希望法庭判處較短嘅監禁,以免影響學業。

裁判官指因被告年紀,要索取勞教中心報告,案件嚴重,有暴力,阻礙他人,因辯方希望判處較短嘅監禁,指示律師在下次提交案例協助法庭。

案件押後至2022年9月2日14: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被告交由懲教署看管,期間為被告索取勞教報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10111中大 #判刑

D1:曹(21)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1日,在馬鞍山港鐵大學站A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的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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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量刑起點為9星期,認罪獲扣減1/3刑期
即時監禁6星期🔴

報告已向被告解釋並同意,內容指被告不適合判入勞教中心。

因應裁判官指示,辯方提交2個案例:
1. DCCC 352/2020 案
區域法院案例,考慮到規模、人數等,該案只有15分鐘非法集結,期後演變成3分鐘暴動。法官指集結無對高風險建築物、無人命傷亡,案情較CAAR 4/2020案較輕,量刑起點3個月。CAAR 4/2020一案較嚴重量刑6個月。

2. DCCC 386/2020案
該案D6與本案D1同樣21歲,集結在城市中心發生,規模與CAAR 4/2020案相約,量刑起點6個月。

本案明顯情節輕得多,只有1分鐘,控方同意被告只有10幾秒,屬次要角色。本案無警民衝突,與CAAR 4/2020案不同,本案被告無攻擊性武器在身,希望法庭考慮到背景及案情,加上報告有關教育程度部分,指被告因本案而defer一年,嚟緊係year 5。亦希望法庭考慮到上一次嘅求情,信中有非常好嘅評語,大學後希望到英國升學。
最有利判刑係短期監禁,法庭亦可考慮緩刑。

判刑理由
裁判官指控罪無特定判刑指引,引述CAAR 3/2016案、CAAR 4/2016案及CAAR 5/2020案。本案有使用暴力,有一定部署,共有10名參與者,PW1因參與者使用的暴力受傷,考慮DCCC 352/2020、DCCC 386/2020,集結時間相對較短,使用暴力程度輕微,但不認同緩刑為合適判刑,即使監禁是唯一選擇。考慮到被告角色、暴力程度、對公共秩序的破壞及後續影響,以9星期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至6星期監禁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10111中大 #審前覆核

D2:區倬僖/前中大學生會會長 (23)
D3:梁(23)
D4:梁(26)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1日,在馬鞍山港鐵大學站A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的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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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被告維持不認罪

控辯雙方同意案情已呈交法庭,控方將傳召10位證人,包括4名保安員,另外3位證人會就CCTV時差作供,其餘證人會就證物、身份辯認作供。3位被告不爭議證物檢取及證物鍊。辯方主要爭議身份辯認,D3亦可能爭議参與非法集結的定義。

控方有50多段片段,將依賴關鍵片段約30分鐘。

D2及D3沒有辯方證人。D4可能有1位辯方證人。

審訊時間預計為5天。

案件暫押後案件至2023年3月6日至10日於第七庭審訊。法庭安排2022年11月4日14:30作第二次審前覆核,若控辯雙方屆時能縮窄爭議範圍,或可縮短或提前審訊日期。更新同意事實須於11月1日呈交法庭存檔。

D2更改保釋條件申請獲批:禁足令禁止進入中大範圍維持,2022年11月24日参加畢業典禮日除外。

D3及4原有保釋條件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20824大圍 #提堂

👤李/二胡伯伯(62)

控罪:2項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違反《簡易程序條例》第228章第4(17)條

- - - - - - - - - - - - - - -

主控:
~除之前兩宗控罪外,還有第三宗(於中區發生,控罪相同),想一併處理。

~對之前兩宗控罪作出之修訂:
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17條),被告於2022年6月24日1145時及8月24日1127時在(大圍站A出口行人路)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

~被告未有代表律師。
被告表示遺憾及指責控方浪費政府及大眾資源;並表示自己沒有籌款,請控方拿出証據。

~裁判官批准修訂。
案件押後於2022年11月3日下午2:30於沙田裁判法院一庭提訊,期間等候另一宗案件一併處理。被告以相同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20824大圍 #提堂

👤李 /二胡伯伯(68)

控罪:三項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17)條

第一、二項:
於2022年6月24日1145時及8月24日1127時在(大圍站A出口行人路上)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

第三項:
於2022年9月29日18:30時在(中環干諾道中近金融中心天橋)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

———————————
[14:38] 開庭

控方新增一項同類型傳票,並修訂控罪書字眼:中文版加上案發時間,英文版修正翻譯的地址。

控方宣讀三項控罪,被告不認罪

第一項控罪有三名證人,有5分鐘片段,第二項控罪有兩名證人,兩條片段12分鐘和4分鐘,第三項控罪有三名證人,有15分鐘片段;需要較長時間做謄本,約4~6個星期,希望法庭安排合併聆訊,一次過聽案情。

裁判官對被告解釋控方情況,叫被告向控方擺文件,睇晒之後同法庭講,想唔想合併,和有無辯方證人。

被告表示基本上明白,三宗案件同一個被告,案情一樣,為什麼要分三次,贊成三件案件一次過審,減少浪費資源,上一次用簡易程序告唔到,再攪另一個簡易程序,應馬上進行…(裁判官打斷,呢啲留返審訊講)。

如果今日唔可以完結,我已經68歲,咁多次提堂,仲有一單九龍城案件要求一併處理,假設我輸咗,我會上訴,如果我贏咗,我要求精神上賠償(官:精神索償要去民事法庭,以前案件與本案無關,不可以混埋嚟講,九龍城案件唔一定一齊審,你可以申請)。

要求速戰速決,搞咁耐都係控方,腦殘無腦嘅,不需要文件,只需要庭上播出嚟就OK,拖太耐,我個人或者資源都承受唔起,修訂控罪,造謠污蔑我,要提出反訴(官:刑事控罪無反訴,要經民事)。

裁判官指示控方要主動通知被告去攞文件,最遲在審前覆核帶畀被告,睇唔睇佢自行決定。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3日下午2: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做審前覆核。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10111中大 #審前覆核 (第二次)

D2:區倬僖/前中大學生會會長 (23)
D3:梁(23)
D4:梁(26)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1日,在馬鞍山港鐵大學站A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的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控辯雙方經進一步相議後,辯方在閉路電視的錄影時間不會再有大爭議,只作澄清,證人數目可以減至六人,會爭議控方從D4手提電話取出的拍攝片段。

因此雙方同意審訊日期可以由五日減到四日,但法庭在明年一月份已經無期,原定審期在三月初,如改在二月份幫助不大。

維持原來審期,案件押後至2023年3月6日至9日於第七庭審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30703元朗 #提堂

諸(36)

控罪(1) 侮辱國旗
於 2023 年 7 月 3 日在元朗宏達路港鐵朗屏站 D 出口外近燈柱 GD7218,公開及故意以玷污的方式侮辱一面國旗。

控罪(2) 侮辱區旗
於 2023 年 7 月 3 日在元朗宏達路港鐵朗屏站 D 出口外近燈柱 GD7218,公開及故意以玷污的方式侮辱一面區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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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已完成徵詢法律意見,現呈上修訂控罪一及新增控罪二,控方準備好答辯。

今日被告因忘記辦手續而沒有當值律師,被告希望有當值律師代表。

法庭今日不聽取答辯,先給予被告時間聘請當值律師並索取法律意見。被告指沒有能力支付律師費,法庭提醒需要被告自己提出希望豁免,法庭於這方面沒有責任。

案件押後至9月27日再訊,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保釋條件:
500元保釋金
每星期去警署報到2次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