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審訊 [8/10]
#0905屯門
D1:李(24)🛑曾經還押約8日
D2:張(24)🛑曾經還押約8日
D3:李(23)🛑曾經還押約8日
D4:莊(25)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梅松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 #陳偉彥大律師
D2: #梁熙明大律師
D3: #曾藹琪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控罪:
D1-4串謀刑事損壞
詳情:
同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屯門青山魚類批發市場外的路邊,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輕鐵站內的出入閘感應器、售票機及閉路電視鏡頭。
【1015 開庭】
由於控方收到指示指律政司希望申請押後一天。D4就住謄本有修改建議,有幾項沒被控方採納。另外D3有進一步陳詞。姚官押後10分鐘以檢閱陳詞,稍後再處理控方申請。
【1021 小休】
【1038 開庭】
姚官閱畢雙方就證物呈堂性陳詞,理解到控方主要是展示整體性:有聲音、有影片可見,亦有專家講述修改的情況,所以法庭未見有不合法刪減干擾的情況。控方陳詞指與案有關有100個片段並分開兩組,其中有片段展示被告相關車輛泊車的情況。
D3陳詞有三點:
第一,控方陳詞完全沒有作回應。
第二,片段的頭及尾…
第三,片段缺13秒都未有解釋。
【1045 小休】
姚官打算押後至11點作裁定,未見控方有何理由需要再押後。
【1104 裁定呈堂性及中段陳詞】
姚官向辯方確認行車記錄儀的記憶卡、謄本、影片及車匙沒有爭議。法庭考慮過上述相關的證物,經考慮認為全部可呈堂為證供,餘下為比重問題。
控方案情完畢。
D1作中段陳詞指本案最終需要的影片均缺乏證據證明拍攝的證據及時間,而看到的日期時間等是傳聞證供,如要證明日期就是傳聞,除非有人能確定拍攝時間,若缺則指之前所稱的日期時間是沒有證據支持。考慮其他證人等如陳總督察沒有被控方確立為專家,其所稱的都不是呈堂證據。因此是無意見亦無證據佐證。
雖然PW3指當時有一警車經過的就是他,但庭上看不到車牌或記認,連車身等甚麼都不知道;因此沒有證據證明影片是案發當時拍攝,沒有任何合理陪審團可以定罪。
另外WhatsApp中的年月日作證明時日都一樣是傳聞證供,無證人可證明或評論是當日發出訊息,故無從得知何時發出。
控方所說的voice ID亦無任何證據指出聲音屬誰,有無人出入也無證據;每名男子發言量也無證據。因此沒有任何合理陪審團可以肯定D1有參與串謀。
最後一點,行車記錄儀明顯沒有對話的全部。根據控方證人所述,留右等說法均無,也根本顯示沒有對話最後的情況。因此控方沒有結論的證據是沒有合理陪審團可以肯定已達成串謀。
D2及D3採納D1所有論點。
D4採納D1所有論點及有補充,呈上書面陳詞:主要針對有否證據將D4與車上的人拉上關係。控方就D4主要靠CCTV和車cam作對比、及對比住宅地址和電話號碼。法庭應注意控辯雙方沒有同意屋苑CCTV內的時間,而控方依賴畫面顯示的時間為基準,可是控方說法是列表內第一二項是順序發生;辯方說法是表面看控方證據的顯示控方指稱不成立。
現在列表第一二項變短的時序是倒轉的,不能顯示是同一人上車。另外列表第六七項中是控方指稱的D4下車而當時行車記錄儀時間為0121時,下車後回到屋苑的人出現時間為0111時。有見及此,若屋苑出現的是D4,他則不可能在車上;控方關於根據這時序要法庭推論指稱的D4在表面上、邏輯上已經不成立。莫論屋苑的平台、出入口等,全部都沒有共識,這部分沒有證據價值。考慮表證時沒有任何幫助法庭證明其關係。
姚官認為上述較像是結案陳詞。休庭15分鐘。
【1135 再開庭】
法庭裁定就著各被告面對的控罪,表面證供成立。
D1不會作供或傳召證人。
D2至4需時考慮,暫傾向不作供。
【1147 休庭】
審訊押後至明天(12月16日)1000時同庭續審。如眾被告沒有其他證供則會於本週五作結案陳詞,控辯雙方可呈草擬書面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姚勳智法官
#審訊 [8/10]
#0905屯門
D1:李(24)🛑曾經還押約8日
D2:張(24)🛑曾經還押約8日
D3:李(23)🛑曾經還押約8日
D4:莊(25)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梅松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 #陳偉彥大律師
D2: #梁熙明大律師
D3: #曾藹琪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控罪:
D1-4串謀刑事損壞
詳情:
同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屯門青山魚類批發市場外的路邊,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輕鐵站內的出入閘感應器、售票機及閉路電視鏡頭。
【1015 開庭】
由於控方收到指示指律政司希望申請押後一天。D4就住謄本有修改建議,有幾項沒被控方採納。另外D3有進一步陳詞。姚官押後10分鐘以檢閱陳詞,稍後再處理控方申請。
【1021 小休】
【1038 開庭】
姚官閱畢雙方就證物呈堂性陳詞,理解到控方主要是展示整體性:有聲音、有影片可見,亦有專家講述修改的情況,所以法庭未見有不合法刪減干擾的情況。控方陳詞指與案有關有100個片段並分開兩組,其中有片段展示被告相關車輛泊車的情況。
D3陳詞有三點:
第一,控方陳詞完全沒有作回應。
第二,片段的頭及尾…
第三,片段缺13秒都未有解釋。
【1045 小休】
姚官打算押後至11點作裁定,未見控方有何理由需要再押後。
【1104 裁定呈堂性及中段陳詞】
姚官向辯方確認行車記錄儀的記憶卡、謄本、影片及車匙沒有爭議。法庭考慮過上述相關的證物,經考慮認為全部可呈堂為證供,餘下為比重問題。
控方案情完畢。
D1作中段陳詞指本案最終需要的影片均缺乏證據證明拍攝的證據及時間,而看到的日期時間等是傳聞證供,如要證明日期就是傳聞,除非有人能確定拍攝時間,若缺則指之前所稱的日期時間是沒有證據支持。考慮其他證人等如陳總督察沒有被控方確立為專家,其所稱的都不是呈堂證據。因此是無意見亦無證據佐證。
雖然PW3指當時有一警車經過的就是他,但庭上看不到車牌或記認,連車身等甚麼都不知道;因此沒有證據證明影片是案發當時拍攝,沒有任何合理陪審團可以定罪。
另外WhatsApp中的年月日作證明時日都一樣是傳聞證供,無證人可證明或評論是當日發出訊息,故無從得知何時發出。
控方所說的voice ID亦無任何證據指出聲音屬誰,有無人出入也無證據;每名男子發言量也無證據。因此沒有任何合理陪審團可以肯定D1有參與串謀。
最後一點,行車記錄儀明顯沒有對話的全部。根據控方證人所述,留右等說法均無,也根本顯示沒有對話最後的情況。因此控方沒有結論的證據是沒有合理陪審團可以肯定已達成串謀。
D2及D3採納D1所有論點。
D4採納D1所有論點及有補充,呈上書面陳詞:主要針對有否證據將D4與車上的人拉上關係。控方就D4主要靠CCTV和車cam作對比、及對比住宅地址和電話號碼。法庭應注意控辯雙方沒有同意屋苑CCTV內的時間,而控方依賴畫面顯示的時間為基準,可是控方說法是列表內第一二項是順序發生;辯方說法是表面看控方證據的顯示控方指稱不成立。
現在列表第一二項變短的時序是倒轉的,不能顯示是同一人上車。另外列表第六七項中是控方指稱的D4下車而當時行車記錄儀時間為0121時,下車後回到屋苑的人出現時間為0111時。有見及此,若屋苑出現的是D4,他則不可能在車上;控方關於根據這時序要法庭推論指稱的D4在表面上、邏輯上已經不成立。莫論屋苑的平台、出入口等,全部都沒有共識,這部分沒有證據價值。考慮表證時沒有任何幫助法庭證明其關係。
姚官認為上述較像是結案陳詞。休庭15分鐘。
【1135 再開庭】
法庭裁定就著各被告面對的控罪,表面證供成立。
D1不會作供或傳召證人。
D2至4需時考慮,暫傾向不作供。
【1147 休庭】
審訊押後至明天(12月16日)1000時同庭續審。如眾被告沒有其他證供則會於本週五作結案陳詞,控辯雙方可呈草擬書面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審訊 [9/10]
#0905屯門
D1:李(24)🛑曾經還押約8日
D2:張(24)🛑曾經還押約8日
D3:李(23)🛑曾經還押約8日
D4:莊(25)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梅松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 #陳偉彥大律師
D2: #梁熙明大律師
D3: #曾藹琪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控罪:
D1-4串謀刑事損壞
詳情:
同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屯門青山魚類批發市場外的路邊,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輕鐵站內的出入閘感應器、售票機及閉路電視鏡頭。
昨天控方案情完畢。眾被告不會作供或傳召證人。
審訊押後至明天(12月17日)同庭作結案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姚勳智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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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李(24)🛑曾經還押約8日
D2:張(24)🛑曾經還押約8日
D3:李(23)🛑曾經還押約8日
D4:莊(25)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梅松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 #陳偉彥大律師
D2: #梁熙明大律師
D3: #曾藹琪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控罪:
D1-4串謀刑事損壞
詳情:
同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屯門青山魚類批發市場外的路邊,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輕鐵站內的出入閘感應器、售票機及閉路電視鏡頭。
昨天控方案情完畢。眾被告不會作供或傳召證人。
審訊押後至明天(12月17日)同庭作結案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審訊 [10/10]
#0905屯門
D1:李(24)🛑曾經還押約8日
D2:張(24)🛑曾經還押約8日
D3:李(23)🛑曾經還押約8日
D4:莊(25)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梅松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 #陳偉彥大律師
D2: #梁熙明大律師
D3: #曾藹琪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控罪:
D1-4串謀刑事損壞
詳情:
同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屯門青山魚類批發市場外的路邊,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輕鐵站內的出入閘感應器、售票機及閉路電視鏡頭。
第一日審訊:
https://telegra.ph/0905屯門-Day01-04-04
第二日審訊:
https://telegra.ph/0905屯門-Day02-04-04
第三日審訊:
https://telegra.ph/0905屯門-Day03-04-04
第四日審訊:
https://telegra.ph/0905屯門-Day04-04-04
第五日審訊:
https://telegra.ph/0905屯門-Day05-04-04
第六日審訊:
https://telegra.ph/0905屯門-Day06-04-04
第七日審訊:
https://telegra.ph/0905屯門-Day07-04-04
第八日審訊:
https://telegra.ph/0905屯門-Day08-04-04
第九日審訊:
https://telegra.ph/0905屯門-Day09-04-04
第十日審訊:
https://telegra.ph/0905屯門-Day10-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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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勳智法官
#審訊 [10/10]
#0905屯門
D1:李(24)🛑曾經還押約8日
D2:張(24)🛑曾經還押約8日
D3:李(23)🛑曾經還押約8日
D4:莊(25)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梅松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 #陳偉彥大律師
D2: #梁熙明大律師
D3: #曾藹琪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控罪:
D1-4串謀刑事損壞
詳情:
同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屯門青山魚類批發市場外的路邊,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輕鐵站內的出入閘感應器、售票機及閉路電視鏡頭。
第一日審訊:
https://telegra.ph/0905屯門-Day01-04-04
第二日審訊:
https://telegra.ph/0905屯門-Day02-04-04
第三日審訊:
https://telegra.ph/0905屯門-Day03-04-04
第四日審訊:
https://telegra.ph/0905屯門-Day04-04-04
第五日審訊:
https://telegra.ph/0905屯門-Day05-04-04
第六日審訊:
https://telegra.ph/0905屯門-Day06-04-04
第七日審訊:
https://telegra.ph/0905屯門-Day07-04-04
第八日審訊:
https://telegra.ph/0905屯門-Day08-04-04
第九日審訊:
https://telegra.ph/0905屯門-Day09-04-04
第十日審訊:
https://telegra.ph/0905屯門-Day10-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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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姚勳智法官
#裁決
#0905屯門
D1:李(24)🛑曾經還押約8日
D2:張(24)🛑曾經還押約8日
D3:李(23)🛑曾經還押約8日
D4:莊(25)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梅松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 #陳偉彥大律師
D2: #梁熙明大律師
D3: #曾藹琪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控罪:
D1-4串謀刑事損壞
詳情:
同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屯門青山魚類批發市場外的路邊,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輕鐵站內的出入閘感應器、售票機及閉路電視鏡頭。
———————
經審訊後,姚官裁定D1、D2、D3,3人的對話可確認他們已經達成破壞輕鐵站設施的協議,包括更換衣物的地方及逃走路線。D1的背囊內更有鐵錘、螺絲批、扳手、鉗;3人背囊內各有替換的衣服。在此情況下,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3人共同干犯控罪。
雖然D4曾討論如何破壞輕鐵站,然而直至她逃走離開時亦未與其他被告達成協議,例如在何時、何地、會否或怎樣進行,因此裁定罪名不成立。
裁決:
❗D1、D2、D3罪名成立❗
✌D4罪名不成立✌
押後至2022年1月27日區域法院14:30聽取3人的求情及判刑,期間還押索取背景報告。
書面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720_2020.doc
💛感謝臨時直播員💛
#姚勳智法官
#裁決
#0905屯門
D1:李(24)🛑曾經還押約8日
D2:張(24)🛑曾經還押約8日
D3:李(23)🛑曾經還押約8日
D4:莊(25)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梅松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 #陳偉彥大律師
D2: #梁熙明大律師
D3: #曾藹琪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控罪:
D1-4串謀刑事損壞
詳情:
同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屯門青山魚類批發市場外的路邊,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輕鐵站內的出入閘感應器、售票機及閉路電視鏡頭。
———————
經審訊後,姚官裁定D1、D2、D3,3人的對話可確認他們已經達成破壞輕鐵站設施的協議,包括更換衣物的地方及逃走路線。D1的背囊內更有鐵錘、螺絲批、扳手、鉗;3人背囊內各有替換的衣服。在此情況下,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3人共同干犯控罪。
雖然D4曾討論如何破壞輕鐵站,然而直至她逃走離開時亦未與其他被告達成協議,例如在何時、何地、會否或怎樣進行,因此裁定罪名不成立。
裁決:
❗D1、D2、D3罪名成立❗
✌D4罪名不成立✌
押後至2022年1月27日區域法院14:30聽取3人的求情及判刑,期間還押索取背景報告。
書面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720_2020.doc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27日 星期四】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10.27]
[上庭總結2021.01.26]
[2022.01.2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6樓11庭
👩🏻⚖️杜麗冰法官
🕤09:30(不設旁聽)
👥劉,陳(16-17)🛑兩位已還押逾21個月 #案件管理聆訊 (#1113上水 謀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15名被告(17-26) 🛑方已還押逾10個月 #提訊 (#1118理大 暴動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余(20)🛑已還押逾10個月 #提訊 (#1118理大 2項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拒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4:30
👥李,張,李(23-25)🛑三位已還押23日 🔥#判刑 (#0905屯門 串謀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廖,莊,黃,羅,蕭,潘,羅(14-27) #續審 [19/35]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0個月 #續審 [18/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李(33) #答辯 (#20200111中環 #20200903中環 8項刑事毀壞)
- - - - - - - - - - - - - -
🏛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張(25) #審訊 [3/4] (#網上言行 3項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09:30
👥吳政亨,袁嘉蔚,梁晃維,楊雪盈,岑子杰,馮達浚,黃碧雲,吳敏兒,譚凱邦,何桂藍,劉穎匡,陳志全,林卓廷,范國威,呂智恆,梁國雄,李予信🛑除楊雪盈,黃碧雲,陳志全,呂智恆,李予信外,其餘13人已還押逾10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陳強利(58),張曉惠(3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馬家健冤案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10.27]
[上庭總結2021.01.26]
[2022.01.2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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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6樓11庭
👩🏻⚖️杜麗冰法官
🕤09:30(不設旁聽)
👥劉,陳(16-17)🛑兩位已還押逾21個月 #案件管理聆訊 (#1113上水 謀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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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15名被告(17-26) 🛑方已還押逾10個月 #提訊 (#1118理大 暴動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余(20)🛑已還押逾10個月 #提訊 (#1118理大 2項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拒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4:30
👥李,張,李(23-25)🛑三位已還押23日 🔥#判刑 (#0905屯門 串謀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廖,莊,黃,羅,蕭,潘,羅(14-27) #續審 [19/35]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0個月 #續審 [18/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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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李(33) #答辯 (#20200111中環 #20200903中環 8項刑事毀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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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張(25) #審訊 [3/4] (#網上言行 3項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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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09:30
👥吳政亨,袁嘉蔚,梁晃維,楊雪盈,岑子杰,馮達浚,黃碧雲,吳敏兒,譚凱邦,何桂藍,劉穎匡,陳志全,林卓廷,范國威,呂智恆,梁國雄,李予信🛑除楊雪盈,黃碧雲,陳志全,呂智恆,李予信外,其餘13人已還押逾10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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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陳強利(58),張曉惠(3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馬家健冤案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判刑
#0905屯門
D1:李(24)🛑已還押23日
D2:張(24)🛑已還押23日
D3:李(23)🛑已還押23日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梅松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 #陳偉彥大律師
D2: #梁熙明大律師
D3: #曾藹琪大律師
控罪:
D1-4串謀刑事損壞
————
📌背景
同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屯門青山魚類批發市場外的路邊,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輕鐵站內的出入閘感應器、售票機及閉路電視鏡頭。
經審訊後,姚官裁定D1、D2、D3,3人的對話可確認他們已經達成破壞輕鐵站設施的協議,包括更換衣物的地方及逃走路線。D1的背囊內更有鐵錘、螺絲批、扳手、鉗;3人背囊內各有替換的衣服。在此情況下,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3人共同干犯控罪。
雖然D4曾討論如何破壞輕鐵站,然而直至她逃走離開時亦未與其他被告達成協議,例如在何時、何地、會否或怎樣進行,因此裁定罪名不成立。
姚官於2022年1月5日裁定D1、D2、D3,3人串謀刑事損壞罪名成立。
📌判刑前報告
法庭於1月5日裁決後押後索取報告。各辯方大律師均已向各被告解釋,個被告同意內容。
📌有關求情陳詞
辯方早前已向法庭遞交書面求情陳詞以及多份求情信件,D1、D2的代表大律師均依賴書面陳詞,並無其他特別補充。
D3代表大律師補充,較早前已作出書面減刑求情陳詞綱要,希望法庭考量被告的背景及真摯的求情信,以往老師、同學、家人均可以證明被告原本品格積極、正面、良善。另外,指出控方部分案例涉及黑社會、惡勢力案件,與本案特殊的案情不相關。希望法庭考慮案發社會特殊背景,加上本案情況特殊、被告並無作出任何實質破壞。對於年輕人而言,一兩個月亦十分重要,希望法庭盡量輕判。
控方指出D1的書面陳詞20表示串謀案件並非發生於今年,是在社會運動背景下發生。基於這個論述,辯方卻於第31.1、32段向法庭陳詞指此案件非社會案件。姚官回應,認為辯方的意思是案件發生當日該地點並無發生暴動或非法集結,而非指案件背景並不處於2019社會運動,「大家都清楚」。辯方同意姚官的補充。
三名被告分別現年26、27及27歲,D1過往有本案無須考慮的刑事定罪紀錄,D2、3則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D1求情內容指,案件中無人受傷、沒有造成實質破壞。行動乃各被告即興提出,非經過長時間預謀、計劃,亦不涉及暴動和非法集結。案件於夜闌人靜的凌晨進行,而各被告亦沒有號召或煽動其他公眾人士參與。辯方呈上由被告家人、朋友、老師、同學撰寫的求情信,指事件與被告過往行為、性格不符。被告於家人開設的眼鏡店工作,平時待人有禮、樂於助人,是個盡責的好員工。他受社會事件影響,一時激動作出愚蠢的行為,已經得到嚴重的教訓,深感內疚,希望法庭予以輕判。
D2求情內容指,案件於凌晨人流稀疏時發生,對途人帶來傷害、恐慌的機會低。被告當日亦帶病在身、穿拖鞋外出,只負責「睇水」,破壞情況有限。辯方呈上由被告家人、僱主、老師、同學撰寫的求情信,反映被告有熱忱有義氣,只因一時衝動、被社會氣氛蒙蔽,以錯誤方式表達。被告年少無知、受朋輩影響,已經深切反省,承諾絕不再犯,希望法庭予以輕判。
D3求情內容指,本案案情與同類案件相比並不嚴重,並呈上數個裁判法院的上訴案件案例,刑事毀壞輕鐵月台者被判監4-8星期,毀壞旺角站並認罪者被判監8個月。辯方呈上由被告家人、老師、僱主、朋友及同學所寫的求情信,反映被告做事認真、心地善良、成績優異、努力服務社會。被告已經得到沈重的代價,希望法庭予以輕判。
📌判刑的考慮
串謀刑事毀壞是嚴重罪行,最高監禁十年。過往對此罪行並無特定量刑指引,會按照案件輕重判刑。
案件於社會運動時發生,當時公共秩序被嚴重破壞,影響社會安全及公眾安寧。本次案件若非被告被警方截停,否則屯門碼頭輕鐵站已經遭受嚴重破壞。即使沒有造成實質破壞,仍然會對隔日早上上班上學的市民帶來嚴重不便。加上各被告備有鐵錘、螺絲批、扳手、鉗等工具,並早於現場視察,選擇、計劃好路線,預謀涉及6條線30部閘機,案情非常嚴重。
法庭以兩年為量刑起點。考慮到破壞行為在付諸實行前眾被告已被截查,加上D2、3並無案底,而審訊期間各被告亦同意了不少案情、節省法律時間,但共同行事、罪責相同,將減至18個月為量刑起點。由於各被告均在審訊後被定罪,並沒有其他減刑。
(註:姚官閱讀判刑理由時不斷咳嗽)
📌判刑
🛑三人各判監18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姚勳智法官
#判刑
#0905屯門
D1:李(24)🛑已還押23日
D2:張(24)🛑已還押23日
D3:李(23)🛑已還押23日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梅松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 #陳偉彥大律師
D2: #梁熙明大律師
D3: #曾藹琪大律師
控罪:
D1-4串謀刑事損壞
————
📌背景
同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屯門青山魚類批發市場外的路邊,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輕鐵站內的出入閘感應器、售票機及閉路電視鏡頭。
經審訊後,姚官裁定D1、D2、D3,3人的對話可確認他們已經達成破壞輕鐵站設施的協議,包括更換衣物的地方及逃走路線。D1的背囊內更有鐵錘、螺絲批、扳手、鉗;3人背囊內各有替換的衣服。在此情況下,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3人共同干犯控罪。
雖然D4曾討論如何破壞輕鐵站,然而直至她逃走離開時亦未與其他被告達成協議,例如在何時、何地、會否或怎樣進行,因此裁定罪名不成立。
姚官於2022年1月5日裁定D1、D2、D3,3人串謀刑事損壞罪名成立。
📌判刑前報告
法庭於1月5日裁決後押後索取報告。各辯方大律師均已向各被告解釋,個被告同意內容。
📌有關求情陳詞
辯方早前已向法庭遞交書面求情陳詞以及多份求情信件,D1、D2的代表大律師均依賴書面陳詞,並無其他特別補充。
D3代表大律師補充,較早前已作出書面減刑求情陳詞綱要,希望法庭考量被告的背景及真摯的求情信,以往老師、同學、家人均可以證明被告原本品格積極、正面、良善。另外,指出控方部分案例涉及黑社會、惡勢力案件,與本案特殊的案情不相關。希望法庭考慮案發社會特殊背景,加上本案情況特殊、被告並無作出任何實質破壞。對於年輕人而言,一兩個月亦十分重要,希望法庭盡量輕判。
控方指出D1的書面陳詞20表示串謀案件並非發生於今年,是在社會運動背景下發生。基於這個論述,辯方卻於第31.1、32段向法庭陳詞指此案件非社會案件。姚官回應,認為辯方的意思是案件發生當日該地點並無發生暴動或非法集結,而非指案件背景並不處於2019社會運動,「大家都清楚」。辯方同意姚官的補充。
三名被告分別現年26、27及27歲,D1過往有本案無須考慮的刑事定罪紀錄,D2、3則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D1求情內容指,案件中無人受傷、沒有造成實質破壞。行動乃各被告即興提出,非經過長時間預謀、計劃,亦不涉及暴動和非法集結。案件於夜闌人靜的凌晨進行,而各被告亦沒有號召或煽動其他公眾人士參與。辯方呈上由被告家人、朋友、老師、同學撰寫的求情信,指事件與被告過往行為、性格不符。被告於家人開設的眼鏡店工作,平時待人有禮、樂於助人,是個盡責的好員工。他受社會事件影響,一時激動作出愚蠢的行為,已經得到嚴重的教訓,深感內疚,希望法庭予以輕判。
D2求情內容指,案件於凌晨人流稀疏時發生,對途人帶來傷害、恐慌的機會低。被告當日亦帶病在身、穿拖鞋外出,只負責「睇水」,破壞情況有限。辯方呈上由被告家人、僱主、老師、同學撰寫的求情信,反映被告有熱忱有義氣,只因一時衝動、被社會氣氛蒙蔽,以錯誤方式表達。被告年少無知、受朋輩影響,已經深切反省,承諾絕不再犯,希望法庭予以輕判。
D3求情內容指,本案案情與同類案件相比並不嚴重,並呈上數個裁判法院的上訴案件案例,刑事毀壞輕鐵月台者被判監4-8星期,毀壞旺角站並認罪者被判監8個月。辯方呈上由被告家人、老師、僱主、朋友及同學所寫的求情信,反映被告做事認真、心地善良、成績優異、努力服務社會。被告已經得到沈重的代價,希望法庭予以輕判。
📌判刑的考慮
串謀刑事毀壞是嚴重罪行,最高監禁十年。過往對此罪行並無特定量刑指引,會按照案件輕重判刑。
案件於社會運動時發生,當時公共秩序被嚴重破壞,影響社會安全及公眾安寧。本次案件若非被告被警方截停,否則屯門碼頭輕鐵站已經遭受嚴重破壞。即使沒有造成實質破壞,仍然會對隔日早上上班上學的市民帶來嚴重不便。加上各被告備有鐵錘、螺絲批、扳手、鉗等工具,並早於現場視察,選擇、計劃好路線,預謀涉及6條線30部閘機,案情非常嚴重。
法庭以兩年為量刑起點。考慮到破壞行為在付諸實行前眾被告已被截查,加上D2、3並無案底,而審訊期間各被告亦同意了不少案情、節省法律時間,但共同行事、罪責相同,將減至18個月為量刑起點。由於各被告均在審訊後被定罪,並沒有其他減刑。
(註:姚官閱讀判刑理由時不斷咳嗽)
📌判刑
🛑三人各判監1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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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8月30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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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8.29]
[2022.08.28-09.0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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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0樓24庭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張(24)🛑服刑中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0905屯門 串謀刑事損壞;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27日被判處1年6個月監禁)
🏛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李運騰法官
🕥10:30
👤馬(20) #不服定罪上訴 (#1225葵涌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31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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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談(27)🛑已還押逾5個月 #提訊 (#0801火炭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湯(20) #提訊 (#網上言論 2項煽惑他人縱火)
👥李,袁 #未知是否手足 #提訊 (#未知案發日期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鄺,余,黃(19-20) #裁決 (#1224觀塘 管有爆炸品;#20200203壁屋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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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陳,李,黃(17-36)🛑三人已還押逾3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串謀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林,黎,文,陳,謝,戴,陳(18-30) #續審 [7/1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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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陳慧敏裁判官
🕤09:30
👤盧(24) #續審 [2/3] (#20210416西九龍法院大樓 3項襲警 不遵照紅綠燈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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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黃士翔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0
👤喬(35)🛑已還押7日 #提堂 (#十二港人案 妨礙司法公正;#20200114旺角 管有危險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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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案件
10:30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黎智英 與 🐶警務處處長 #宣讀判詞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警方在2020年8月10日搜查壹傳媒大樓時檢取了黎的2部手機。黎其後入稟高院,指其手機內有涉及LPP的資料及新聞材料,要求法庭下令警方不得查閱,當時法庭聽取陳詞後下令先把資料暫時封存。律政司2022年7月8日通知黎,指已獲得新的搜查令。警方指他們在這手令下有權搜查「指明證據」,故要求黎就解封資料尋求法庭指示;黎則指警方想利用這新手令來迴避封存命令對黎的保障。還有,新聞材料涉及新聞自由,「指明證據」不應包含新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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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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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24)🛑服刑中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0905屯門 串謀刑事損壞;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27日被判處1年6個月監禁)
🏛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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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20) #不服定罪上訴 (#1225葵涌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31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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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談(27)🛑已還押逾5個月 #提訊 (#0801火炭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湯(20) #提訊 (#網上言論 2項煽惑他人縱火)
👥李,袁 #未知是否手足 #提訊 (#未知案發日期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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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鄺,余,黃(19-20) #裁決 (#1224觀塘 管有爆炸品;#20200203壁屋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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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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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李,黃(17-36)🛑三人已還押逾3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串謀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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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陳慧敏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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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24) #續審 [2/3] (#20210416西九龍法院大樓 3項襲警 不遵照紅綠燈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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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黃士翔署理主任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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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35)🛑已還押7日 #提堂 (#十二港人案 妨礙司法公正;#20200114旺角 管有危險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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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案件
10:30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黎智英 與 🐶警務處處長 #宣讀判詞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警方在2020年8月10日搜查壹傳媒大樓時檢取了黎的2部手機。黎其後入稟高院,指其手機內有涉及LPP的資料及新聞材料,要求法庭下令警方不得查閱,當時法庭聽取陳詞後下令先把資料暫時封存。律政司2022年7月8日通知黎,指已獲得新的搜查令。警方指他們在這手令下有權搜查「指明證據」,故要求黎就解封資料尋求法庭指示;黎則指警方想利用這新手令來迴避封存命令對黎的保障。還有,新聞材料涉及新聞自由,「指明證據」不應包含新聞材料。)
#高等法院第廿四庭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0905屯門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D2:張(24)🛑服刑中
控罪:串謀刑事損壞
D1-4同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屯門青山魚類批發市場外的路邊,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輕鐵站內的出入閘感應器、售票機及閉路電視鏡頭。(D4罪名不成立)
背景:D2:張(24)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27日被姚勳智法官判處1年6個月監禁。
————
[10:00開庭] 上訴人頭髮長度適中、西裝筆挺、精神飽滿。
*法例所限直播台未能報道保釋申請陳詞
法官批出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擔保3萬元
-父親人事擔保2萬元
-每星期警署報到1次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旅遊證件
-必須與擔保人同住,更改住址須通知法庭
[11:31退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0905屯門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D2:張(24)🛑服刑中
控罪:串謀刑事損壞
D1-4同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屯門青山魚類批發市場外的路邊,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輕鐵站內的出入閘感應器、售票機及閉路電視鏡頭。(D4罪名不成立)
背景:D2:張(24)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27日被姚勳智法官判處1年6個月監禁。
————
[10:00開庭] 上訴人頭髮長度適中、西裝筆挺、精神飽滿。
*法例所限直播台未能報道保釋申請陳詞
法官批出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擔保3萬元
-父親人事擔保2萬元
-每星期警署報到1次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旅遊證件
-必須與擔保人同住,更改住址須通知法庭
[11:31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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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10月11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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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10.10]
[2022.10.09-10.1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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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李,張,李(23-25)🛑A1李,A3李服刑中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1/1] (#0905屯門 串謀損壞財產;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27日被判處1年6個月監禁,張於8月30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張慧玲法官
🕥10:30
👤鄒幸彤(36)🛑服刑中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20210604維園 煽惑他人明知而非法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4日被判處1年3個月監禁。)
🏛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李運騰法官
🕝14:30
👤趙(16)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118沙田 刑事毀壞;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0月25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於7月28日申請撤銷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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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唐(31) #審訊 [6/11] (#20200524銅鑼灣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11:00
👥黃,蕭,黃,劉,李,呂(20-35) #審訊 [2/15]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賴,陳,林,郭,溫(17-21)🛑賴已還押16日,其餘已還押22日 #求情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雷,梅,吳,吳,柯,安,潘,戴,王(20-25) #審訊 [20/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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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陳,李,黃(17-36)🛑三位已還押逾5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串謀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
👤劉(36) #答辯 (#網上言論 煽惑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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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14:30
👤張(16) #新案件 (#網上言論 控罪不詳)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李志豪裁判官
🕥10:30
👥羅,馮,梁,崔,麥(18-35) #續審 [2/7] (#1224旺角 非法集結 阻差辦公 4項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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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11:0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黃煒龍/建制派社區主任(19) 威脅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 #staycation沙龍
沙田裁判法院 🐶吳姓警長(53),郭(52) 2項酒後駕駛 不小心駕駛 #醉駕自炒散落四周
(22:49更新)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10.10]
[2022.10.09-10.1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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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李,張,李(23-25)🛑A1李,A3李服刑中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1/1] (#0905屯門 串謀損壞財產;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27日被判處1年6個月監禁,張於8月30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張慧玲法官
🕥10:30
👤鄒幸彤(36)🛑服刑中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20210604維園 煽惑他人明知而非法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4日被判處1年3個月監禁。)
🏛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李運騰法官
🕝14:30
👤趙(16)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118沙田 刑事毀壞;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0月25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於7月28日申請撤銷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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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唐(31) #審訊 [6/11] (#20200524銅鑼灣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11:00
👥黃,蕭,黃,劉,李,呂(20-35) #審訊 [2/15]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賴,陳,林,郭,溫(17-21)🛑賴已還押16日,其餘已還押22日 #求情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雷,梅,吳,吳,柯,安,潘,戴,王(20-25) #審訊 [20/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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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陳,李,黃(17-36)🛑三位已還押逾5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串謀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
👤劉(36) #答辯 (#網上言論 煽惑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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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14:30
👤張(16) #新案件 (#網上言論 控罪不詳)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李志豪裁判官
🕥10:30
👥羅,馮,梁,崔,麥(18-35) #續審 [2/7] (#1224旺角 非法集結 阻差辦公 4項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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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11:0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黃煒龍/建制派社區主任(19) 威脅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 #staycation沙龍
沙田裁判法院 🐶吳姓警長(53),郭(52) 2項酒後駕駛 不小心駕駛 #醉駕自炒散落四周
(22:49更新)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0905屯門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A1:李(24)🛑服刑中
A2:張(24)
A3:李(23)🛑服刑中
*以上為案件首次提堂年齡
控罪:串謀刑事損壞
同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屯門青山魚類批發市場外的路邊,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輕鐵站內的出入閘感應器、售票機及閉路電視鏡頭。(原案D4罪名不成立)
背景:A1-3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27日被姚勳智法官判處1年6個月監禁。A2於8月30日申請等候上訴期間保釋獲批。
————
⏺定罪上訴
📌証物鏈斷裂
🔸A1法律代表 爭議証物鏈的斷裂:SD卡在泊車後13小時內並無檢取是不尋常,警方捏造証供,包括USB內13秒片段不連貫影像。控方有責任舉証去証明眾被告的犯罪意圖,例如去解釋片段內的情況。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反駁指証物鏈完整,並指上訴方臆測性高;警方難以在短時間內剪接影片去誣陷各被告,「呢啲只係普通警員嚟㗎咋,只係巡邏警員for goodness’ sake」,意指警員並無足夠IT知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則表示「唔一定要環環緊扣」,同樣不認同証物鏈斷裂。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同樣不認同上訴方對警方捏造証供的指控,指出聲帶中有女聲,而警員只是巡邏警察,在如此短時間內捏造聲音沒有可能及不合邏輯。
🔸A2法律代表馬大律師與A1論點相同。
🔸A3法律代表曾大律師 挑戰証物鏈,原審法官唔應該只接納控方証人之証供,是有矛盾,警方交接証物出問題,檢取SD CARD程序有錯,兩名控方証人証供有沖突。
📌串謀協議
🔸A2法律代表馬大律師 爭議「串謀」定義:眾人不單止討論什麼內容、共同協定,而是實際上討論並付諸實行。落車後,3名人仕繼續討論,包括討論逃走路線。原審法官只專注對話內容,其實根本未達成任何協議。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指出,即使只有一個人講、另外兩人只是聽,已經有協定的可能。
🔸A3法律代表曾大律師 力陳3名被告並未達成協議;串謀定義是稍後實行亦等同串謀。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對「串謀」的定義則是一班人在場的對話內容中,即使沒有協議,但有共同意圖,已屬串謀。
____
⏺刑罰上訴
🔸A1法律代表已呈交陳述書,無額外補充。
📌原審法官錯誤考慮A2無刑事紀錄判刑
🔸A2法律代表馬大律師 指出,A1有刑事紀錄而A2沒有,但各人刑期同是18個月監禁。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回應指,原審法官已於判刑理由書解釋,按《罪犯自身條例》A1被視為無定罪記錄。
馬大律師補充,原審法官量刑起點有問題,似乎並無對A2作出額外減刑。
彭官與潘官皆認為3名被告的判刑應該一視同仁。
📌刑罰過重
馬大律師援引以往案例 ,指出本案判刑明顯過重。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表示,應該考慮整體案件及重點,而非單看案件的判刑輕重,因每一單案件性質不同。上訴方呈交的案例參考價值極為有限。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亦認為上訴方所呈交案例參考價值相當有限,因案例只是被告個人去作出刑事毀壞,而非本案的串謀。
____
3位法官商議及考慮後,正式❌駁回❌3名上訴人的定罪上訴及刑罰上訴。
A2需要返回獄中服刑。
散庭時間:下午1:05
💛感謝臨時直播員💛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0905屯門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A1:李(24)🛑服刑中
A2:張(24)
A3:李(23)🛑服刑中
*以上為案件首次提堂年齡
控罪:串謀刑事損壞
同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屯門青山魚類批發市場外的路邊,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輕鐵站內的出入閘感應器、售票機及閉路電視鏡頭。(原案D4罪名不成立)
背景:A1-3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27日被姚勳智法官判處1年6個月監禁。A2於8月30日申請等候上訴期間保釋獲批。
————
⏺定罪上訴
📌証物鏈斷裂
🔸A1法律代表 爭議証物鏈的斷裂:SD卡在泊車後13小時內並無檢取是不尋常,警方捏造証供,包括USB內13秒片段不連貫影像。控方有責任舉証去証明眾被告的犯罪意圖,例如去解釋片段內的情況。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反駁指証物鏈完整,並指上訴方臆測性高;警方難以在短時間內剪接影片去誣陷各被告,「呢啲只係普通警員嚟㗎咋,只係巡邏警員for goodness’ sake」,意指警員並無足夠IT知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則表示「唔一定要環環緊扣」,同樣不認同証物鏈斷裂。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同樣不認同上訴方對警方捏造証供的指控,指出聲帶中有女聲,而警員只是巡邏警察,在如此短時間內捏造聲音沒有可能及不合邏輯。
🔸A2法律代表馬大律師與A1論點相同。
🔸A3法律代表曾大律師 挑戰証物鏈,原審法官唔應該只接納控方証人之証供,是有矛盾,警方交接証物出問題,檢取SD CARD程序有錯,兩名控方証人証供有沖突。
📌串謀協議
🔸A2法律代表馬大律師 爭議「串謀」定義:眾人不單止討論什麼內容、共同協定,而是實際上討論並付諸實行。落車後,3名人仕繼續討論,包括討論逃走路線。原審法官只專注對話內容,其實根本未達成任何協議。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指出,即使只有一個人講、另外兩人只是聽,已經有協定的可能。
🔸A3法律代表曾大律師 力陳3名被告並未達成協議;串謀定義是稍後實行亦等同串謀。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對「串謀」的定義則是一班人在場的對話內容中,即使沒有協議,但有共同意圖,已屬串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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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上訴
🔸A1法律代表已呈交陳述書,無額外補充。
📌原審法官錯誤考慮A2無刑事紀錄判刑
🔸A2法律代表馬大律師 指出,A1有刑事紀錄而A2沒有,但各人刑期同是18個月監禁。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回應指,原審法官已於判刑理由書解釋,按《罪犯自身條例》A1被視為無定罪記錄。
馬大律師補充,原審法官量刑起點有問題,似乎並無對A2作出額外減刑。
彭官與潘官皆認為3名被告的判刑應該一視同仁。
📌刑罰過重
馬大律師援引以往案例 ,指出本案判刑明顯過重。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表示,應該考慮整體案件及重點,而非單看案件的判刑輕重,因每一單案件性質不同。上訴方呈交的案例參考價值極為有限。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亦認為上訴方所呈交案例參考價值相當有限,因案例只是被告個人去作出刑事毀壞,而非本案的串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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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位法官商議及考慮後,正式❌駁回❌3名上訴人的定罪上訴及刑罰上訴。
A2需要返回獄中服刑。
散庭時間:下午1:05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18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1.17]
[2022.11.13-11.1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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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00
👥李,張,李(23-25)🛑服刑中 #宣佈判決理由 (#0905屯門 串謀損壞財產;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27日被判處1年6個月監禁,張於8月30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至10月11日三人定罪及刑罰上訴申請被駁回。)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李運騰法官
🕥10:30
👤蔡玉玲/香港電台《鏗鏘集》編導(37)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新聞工作 2項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4月22日被判處罰款$6000。其後不服定罪上訴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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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09:30
👥雷,黃,陳(18-33) #續審 [5/12] (#1007屯門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4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簡,連,卓(19-24) #續審 [11/25] (#0831旺角 非法集結 暴動 刑事毀壞;#0831太子 暴動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普通襲擊 搶劫)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何,鄭錦滿,陳,馮,林(23-33) #續審 [11/9] (#1120紅磡 2項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鄧,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 #續審 [18/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 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賴,陳(18-19) #續審 [4/4] (#20210505將軍澳 入屋犯法 襲警)
- -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陳(18) #提堂 (#20201206香港 #電話滋擾 不斷打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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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莫子聰裁判官
🕝14:30
👤陸(24) #裁決 (#1013黃大仙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 - - - - - - - - - - - - - - -
*****
#其他案件
10:00 高等法院第廿七庭 👤龔振祺/前油塘區議員(30) #不服定罪上訴 (#20210615油塘 在公眾地方打鬥;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7月14日被判處罰款200元。)
10:00 高等法院第卅七庭 👤梁 與 🐶警務處處長 #傳票 #就索償聲明提供進一步和更好的細節 (#1118尖沙咀 梁的診所在2019年11月18日遭警員誤射兩枚催淚彈進內致起火,故要求警務處處長賠償逾672.1萬港元。)
#不是聲援
09:30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林浩(32)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撞昏女子毋須停職
(2108 更新)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1.17]
[2022.11.13-11.1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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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00
👥李,張,李(23-25)🛑服刑中 #宣佈判決理由 (#0905屯門 串謀損壞財產;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27日被判處1年6個月監禁,張於8月30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至10月11日三人定罪及刑罰上訴申請被駁回。)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李運騰法官
🕥10:30
👤蔡玉玲/香港電台《鏗鏘集》編導(37)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新聞工作 2項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4月22日被判處罰款$6000。其後不服定罪上訴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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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09:30
👥雷,黃,陳(18-33) #續審 [5/12] (#1007屯門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4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簡,連,卓(19-24) #續審 [11/25] (#0831旺角 非法集結 暴動 刑事毀壞;#0831太子 暴動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普通襲擊 搶劫)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何,鄭錦滿,陳,馮,林(23-33) #續審 [11/9] (#1120紅磡 2項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鄧,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 #續審 [18/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 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賴,陳(18-19) #續審 [4/4] (#20210505將軍澳 入屋犯法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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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陳(18) #提堂 (#20201206香港 #電話滋擾 不斷打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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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莫子聰裁判官
🕝14:30
👤陸(24) #裁決 (#1013黃大仙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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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00 高等法院第廿七庭 👤龔振祺/前油塘區議員(30) #不服定罪上訴 (#20210615油塘 在公眾地方打鬥;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7月14日被判處罰款200元。)
10:00 高等法院第卅七庭 👤梁 與 🐶警務處處長 #傳票 #就索償聲明提供進一步和更好的細節 (#1118尖沙咀 梁的診所在2019年11月18日遭警員誤射兩枚催淚彈進內致起火,故要求警務處處長賠償逾672.1萬港元。)
#不是聲援
09:30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林浩(32)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撞昏女子毋須停職
(2108 更新)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0905屯門
#宣佈判決理由
👥李,張,李(23-25)🛑三人服刑中
控罪:串謀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屯門青山魚類批發市場外的路邊,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輕鐵站內的出入閘感應器、售票機及閉路電視鏡頭。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27日被判處1年6個月監禁,張於8月30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至10月11日三人定罪及刑罰上訴申請被高等法院駁回。
———————————
法庭只上載判決理由書(見下連結)沒有開庭,三被告服刑中今日不用到庭。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8791&currpage=T
💛感謝臨時直播員💛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0905屯門
#宣佈判決理由
👥李,張,李(23-25)🛑三人服刑中
控罪:串謀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屯門青山魚類批發市場外的路邊,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輕鐵站內的出入閘感應器、售票機及閉路電視鏡頭。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27日被判處1年6個月監禁,張於8月30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至10月11日三人定罪及刑罰上訴申請被高等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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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只上載判決理由書(見下連結)沒有開庭,三被告服刑中今日不用到庭。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8791&currpage=T
💛感謝臨時直播員💛
D16
不是單純逃離現場,有沒有互相協助、掩護又有何相關?現在控方是以一條罪告一架車,不是一條串謀罪控告所有車。若法庭裁定D16從新橋游繩到紅磡繞道上車,事情就係咁簡單,他沒有意圖逃避被逮捕。如果是上的士離開,是否算妨礙司法公正?以上車被接載的人而言,本案沒有約定、只屬ad hoc,不構成妨礙司法公正。
D17、D18
二人都是乘客,沒有涉案車輛的控制權,另一人如何上車與她們無關。她們最多只是純粹逃離現場。
-
📌 不作為
D4
控方指稱他去紅磡繞道接載人離開,極其量屬不作為。有客觀證據指其駕駛車輛當時出現在紅磡繞道的原因(辯方證人供稱當晚相約在葵涌踢波)。
P16影片嚴重不完整、不連貫;首次有證據顯示控方指稱的多於兩人說話是在2103時,之前有7分鐘斷裂,無法得知當時D4有什麼作為——可以是車上的任何人容許其他人上車,可以是他來不及趕人落車,或在思考如何趕人落車。法庭不應採納PW17(製作影片謄本警員)證供或自行辨認影片中的說話者,而要考慮PW18(聲音辨認專家)所作結論;專家證供不是指說話者是否同一人,而是影片沒有足夠樣本供比對。有關聲音辨認,參考英國上訴庭案例R v Flynn & St. John [2008] 2 Cr. App. R (20)。
撇除真確性,影片的不連貫對被告造成重大不公。控方引用的 #0905屯門 (串謀刑事損壞案件) 並不適用於本案,因案例中的行車紀錄連貫和完整,對話亦是圍繞同一話題。即使法庭接納影片證供,亦不足夠證明被告有作出犯罪行為或有犯罪意圖。
D5
主要爭議點是她有沒有控罪針對的作為、有沒有意圖;辯方立場是她只是「無行為」,因她本身並非涉案車輛的駕駛者。如果她揸車去接人就明顯有行為,但她不是司機,既沒有提供行為,亦沒有權利去容許他人上車;即使她沒有趕人落車,也只屬無為(inaction)。她沒有作出過任何行為,而控罪所指行為要導致妨礙司法公正。以超級市場盜竊為例,犯罪行為必然是拿了東西而沒有付錢,在超市內的其他行為則不是犯罪行為(actus reus);本案D5在車上的說話不一定構成犯罪行為。
-
📌 暴動
D3
他的情況較特別,是唯一在庭上供稱自己不是從理大出來;法庭不需要臆測他為何及如何在現場出現。
D15
沒有證據顯示暴動時段他身在理大內。根據紀錄,11月16、17日他都曾在理大以外的地方使用過八達通;18日晚上他就被拘捕。不知道他何時上車,沒有任何片段顯示他在相關範圍上車。不知道他如何受傷——警員曾供稱有可能是被制服時受傷,亦因其傷勢輕微,當時只給了他一張紙巾。他臉向地趴低而被警員從後扯起衣領,轉身就舉起雙手說自己手受傷,不是控方所指稱他因游繩而受傷。辯方不爭議被捕時他身穿理大學生會衣服;衣服背面的圖案及文字容易辨識,不是常見的暴動者打扮。
D16
控方案情指他由新橋游繩到紅磡繞道上車,並依靠醫生證供指會診時他自己透露傷勢是游繩所致。沒有片段拍到他;當日他身穿黃色上衣。紀錄顯示,11月17日1507時他曾在來往葵芳至石梨貝的九巴31M使用八達通;當時警方已開始布防及封鎖理大部分位置,他如何由葵芳進入理大?
D17、D18
D17在現場曾向警員解釋,自己在紅磡食完雞煲,D18則有作供,解釋為何當時在涉案車輛(CUXXXXXX)出現;二人案情皆有明顯揮之不去的疑點。D14曾在CUXXXXXX車cam片段出現。片段亦見到D17嘗試開車門而司機讓她上車,沒有溝通;為何司機只安排D17上車而不讓D14上車?因當時D18也在車上。D17與D18皆沒有入過理大,亦沒有從理大逃出。控方案情十分薄弱,只依賴被告是車輛被截時的乘客及在李姓父子旁邊跑的女子是否D17,而片段看不到D18登上車輛。
暴動主要犯罪行為是集結或意圖集結、破壞社會安寧;在新橋離開理大的人只是意圖逃走。控方片段展示理大的暴動行為與新橋情況截然不同,時間、地點、行為皆不是同一場暴動。針對新橋而言,合理疑點是逃走人士只是想偷走而非參與暴動,之後發展至出現對峙和掟汽油彈才是暴動。
-
案件押後至12月21日(星期四)1030宣布裁決,期間各人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不是單純逃離現場,有沒有互相協助、掩護又有何相關?現在控方是以一條罪告一架車,不是一條串謀罪控告所有車。若法庭裁定D16從新橋游繩到紅磡繞道上車,事情就係咁簡單,他沒有意圖逃避被逮捕。如果是上的士離開,是否算妨礙司法公正?以上車被接載的人而言,本案沒有約定、只屬ad hoc,不構成妨礙司法公正。
D17、D18
二人都是乘客,沒有涉案車輛的控制權,另一人如何上車與她們無關。她們最多只是純粹逃離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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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作為
D4
控方指稱他去紅磡繞道接載人離開,極其量屬不作為。有客觀證據指其駕駛車輛當時出現在紅磡繞道的原因(辯方證人供稱當晚相約在葵涌踢波)。
P16影片嚴重不完整、不連貫;首次有證據顯示控方指稱的多於兩人說話是在2103時,之前有7分鐘斷裂,無法得知當時D4有什麼作為——可以是車上的任何人容許其他人上車,可以是他來不及趕人落車,或在思考如何趕人落車。法庭不應採納PW17(製作影片謄本警員)證供或自行辨認影片中的說話者,而要考慮PW18(聲音辨認專家)所作結論;專家證供不是指說話者是否同一人,而是影片沒有足夠樣本供比對。有關聲音辨認,參考英國上訴庭案例R v Flynn & St. John [2008] 2 Cr. App. R (20)。
撇除真確性,影片的不連貫對被告造成重大不公。控方引用的 #0905屯門 (串謀刑事損壞案件) 並不適用於本案,因案例中的行車紀錄連貫和完整,對話亦是圍繞同一話題。即使法庭接納影片證供,亦不足夠證明被告有作出犯罪行為或有犯罪意圖。
D5
主要爭議點是她有沒有控罪針對的作為、有沒有意圖;辯方立場是她只是「無行為」,因她本身並非涉案車輛的駕駛者。如果她揸車去接人就明顯有行為,但她不是司機,既沒有提供行為,亦沒有權利去容許他人上車;即使她沒有趕人落車,也只屬無為(inaction)。她沒有作出過任何行為,而控罪所指行為要導致妨礙司法公正。以超級市場盜竊為例,犯罪行為必然是拿了東西而沒有付錢,在超市內的其他行為則不是犯罪行為(actus reus);本案D5在車上的說話不一定構成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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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暴動
D3
他的情況較特別,是唯一在庭上供稱自己不是從理大出來;法庭不需要臆測他為何及如何在現場出現。
D15
沒有證據顯示暴動時段他身在理大內。根據紀錄,11月16、17日他都曾在理大以外的地方使用過八達通;18日晚上他就被拘捕。不知道他何時上車,沒有任何片段顯示他在相關範圍上車。不知道他如何受傷——警員曾供稱有可能是被制服時受傷,亦因其傷勢輕微,當時只給了他一張紙巾。他臉向地趴低而被警員從後扯起衣領,轉身就舉起雙手說自己手受傷,不是控方所指稱他因游繩而受傷。辯方不爭議被捕時他身穿理大學生會衣服;衣服背面的圖案及文字容易辨識,不是常見的暴動者打扮。
D16
控方案情指他由新橋游繩到紅磡繞道上車,並依靠醫生證供指會診時他自己透露傷勢是游繩所致。沒有片段拍到他;當日他身穿黃色上衣。紀錄顯示,11月17日1507時他曾在來往葵芳至石梨貝的九巴31M使用八達通;當時警方已開始布防及封鎖理大部分位置,他如何由葵芳進入理大?
D17、D18
D17在現場曾向警員解釋,自己在紅磡食完雞煲,D18則有作供,解釋為何當時在涉案車輛(CUXXXXXX)出現;二人案情皆有明顯揮之不去的疑點。D14曾在CUXXXXXX車cam片段出現。片段亦見到D17嘗試開車門而司機讓她上車,沒有溝通;為何司機只安排D17上車而不讓D14上車?因當時D18也在車上。D17與D18皆沒有入過理大,亦沒有從理大逃出。控方案情十分薄弱,只依賴被告是車輛被截時的乘客及在李姓父子旁邊跑的女子是否D17,而片段看不到D18登上車輛。
暴動主要犯罪行為是集結或意圖集結、破壞社會安寧;在新橋離開理大的人只是意圖逃走。控方片段展示理大的暴動行為與新橋情況截然不同,時間、地點、行為皆不是同一場暴動。針對新橋而言,合理疑點是逃走人士只是想偷走而非參與暴動,之後發展至出現對峙和掟汽油彈才是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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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12月21日(星期四)1030宣布裁決,期間各人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