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D1:戴耀廷/ D2:區諾軒/ D3:趙家賢
D4:鍾錦麟/ D5:吳政亨/ D6:袁嘉蔚
D7:梁晃維/ D8:鄭達鴻/ D9:徐子見
D10:楊雪盈/ D11:彭卓棋/ D12:岑子杰
D13:毛孟靜/ D14:何啟明/ D15:馮達浚
D16:劉偉聰/ D17:黃碧雲/ D18:劉澤鋒
D19:黃之鋒/ D20:譚文豪/ D21:李嘉達
D22:譚得志/ D23:胡志偉/ D24:施德來
D25:朱凱迪/ D26:張可森/ D27:黃子悅
D28:伍健偉/ D29:尹兆堅/ D30:郭家麒
D31:吳敏兒/ D32:譚凱邦/ D33:何桂藍
D34:劉穎匡/ D35:楊岳橋/ D36:陳志全
D37:鄒家成/ D38:林卓廷/ D39:范國威
D40:呂智恆/ D41:梁國雄/ D42:林景楠
D43:柯耀林/ D44:岑敖暉/ D45:王百羽
D46:李予信/ D47:余慧明
控方:
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楊美琪女士
控罪: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Conspiracy to Commit Subversion
1951 開庭
說好的1900開庭呢?
1952
D1:戴耀廷 TAI, YIU TING
撤回擔保申請,放棄八天
1953
由於控方申請押後至5月31日以作出調查,並反對所有被告保釋申請。法庭需考慮蒐證進度、案件嚴重性複雜性等;法庭批准控方申請押後,潘資深指得悉部份律師5月31日未能出席,書記指最快6月7日有期。
1955
最終決定押後本案5月31日於西九三庭再訊。
1956
法庭考慮過案情、控辯陳詞、各被告陳詞後:
1957
D8 10 11 14 16 17 20 24 26 28 30 40 42 43 46,共15位批准保釋,先讀出適用於上述被告的四項擔保條件:(主要由 #黃瑞紅大律師 及 #馬維騉大律師 所撰,其餘控辯代表提出修訂建議)
①不得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包括傳統實體、電子媒體、任何公眾平台,作出、發放或轉載任何有合理理由被視為任何根據其性質可構成違反國安法或香港法例中維護國家安全的罪行的言論。
②不得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包括傳統實體、電子媒體、任何公眾平台,作出任何有可能有合理理由被視為任何根據其性質可構成違反國安法或香港法例中維護國家安全的罪行的行為。
③不得直接或間接組織、安排、參與或協調任何級別的選舉(投票除外),不論政府或非政府舉行的任何選舉。
④不得直接或間接方式聯絡任何外國官員、議員、任何議員級別成員、或其他服務於以上人員的人士。
及以下:
。不得離港
。需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和BNO,若冇則需宣誓
。報稱地址居住
。宵禁24-07
。警署報到:D10 (一三五)、其餘(一三五日)
。地址有改變需24小時前通知警署
。明天(3月5日)1600時前交保釋金
D8: 鄭達鴻 10萬+100萬人事擔保
D10: 楊雪盈 8萬+2名擔保人各4萬
D11:彭卓棋 10萬+10萬人事擔保
D14:何啟明 2名+ 2名擔保人各5萬
D16:劉偉聰 50萬
D17:黃碧雲 10萬+10萬人事擔保
D20:譚文豪 10萬+10萬人事擔保
D24:施德來 10萬+10萬人事擔保
D26:張可森 10萬+10萬人事擔保
D28:伍健偉 5萬+5萬人事擔保
D30:郭家麒 10萬+10萬人事擔保
D40:呂智恆 10萬+10萬人事擔保
D42:林景楠 100萬+20萬人事擔保
D43:柯耀林 5萬+2名擔保人各5萬
D46:李予信 10萬+10萬人事擔保
2006
律政司司長有嘢講,根據9H申請覆核保釋決定,並根據9I規定通知司法常務官,排期48小時內進行聆訊
2009
‼️即係,呢15人都冇得保,需即時還押‼️
直至原訟庭下達決定
2010
潘資深:即係啲錢唔使俾住?
蘇總確認所有需繳交項目暫緩。
2011
許資深:是否由律政司司長直接delegate?
蘇總指現在並非適當場合去考究。
2012
蘇總宣布其餘保釋申請不獲批准。
2013
D3 4 18 32 34 39連同D21共7人放棄八天保釋覆核權利,其餘3月12日0930西九一庭進行八天保釋覆核。
2014
庭內傳出口號:
「政治犯無罪、香港人不死」
「五大訴求,缺一不可」
「政治檢控可恥」等。
2016
有律師同被告們講「對唔住!」
有被告「多謝各位律師」
現場充斥好多致謝好多道歉好多愛。
2030
留意返,法院附近一帶有many number police企街。
範圍約深旺道、荔枝角道、東京街、興華街一帶(對唔住好vague)
2050
發祥街 西開大聲公指現場人士或違反599G限聚令。
2058
發祥街人群被推進至荔康街,企密咗會易啲俾指犯599G,好似係。
2100
溫馨提示~ 法院一帶除咗好多傳媒live亦見many dog cam, be careful arrrrr。同埋放狗人士不妨考慮轉場?
2103
有一從法庭離開的白車往明愛方向駛去🥺
2130
此為本post是日最後一條更新
祝願牆內外、市內外、國內外手足平安💛
- - - -
第221章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
第9H條 律政司司長就區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准予保釋的決定而作出的覆核申請
第9I條 等候覆核時的扣押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D1:戴耀廷/ D2:區諾軒/ D3:趙家賢
D4:鍾錦麟/ D5:吳政亨/ D6:袁嘉蔚
D7:梁晃維/ D8:鄭達鴻/ D9:徐子見
D10:楊雪盈/ D11:彭卓棋/ D12:岑子杰
D13:毛孟靜/ D14:何啟明/ D15:馮達浚
D16:劉偉聰/ D17:黃碧雲/ D18:劉澤鋒
D19:黃之鋒/ D20:譚文豪/ D21:李嘉達
D22:譚得志/ D23:胡志偉/ D24:施德來
D25:朱凱迪/ D26:張可森/ D27:黃子悅
D28:伍健偉/ D29:尹兆堅/ D30:郭家麒
D31:吳敏兒/ D32:譚凱邦/ D33:何桂藍
D34:劉穎匡/ D35:楊岳橋/ D36:陳志全
D37:鄒家成/ D38:林卓廷/ D39:范國威
D40:呂智恆/ D41:梁國雄/ D42:林景楠
D43:柯耀林/ D44:岑敖暉/ D45:王百羽
D46:李予信/ D47:余慧明
控方:
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楊美琪女士
控罪: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Conspiracy to Commit Subversion
1951 開庭
說好的1900開庭呢?
1952
D1:戴耀廷 TAI, YIU TING
撤回擔保申請,放棄八天
1953
由於控方申請押後至5月31日以作出調查,並反對所有被告保釋申請。法庭需考慮蒐證進度、案件嚴重性複雜性等;法庭批准控方申請押後,潘資深指得悉部份律師5月31日未能出席,書記指最快6月7日有期。
1955
最終決定押後本案5月31日於西九三庭再訊。
1956
法庭考慮過案情、控辯陳詞、各被告陳詞後:
1957
D8 10 11 14 16 17 20 24 26 28 30 40 42 43 46,共15位批准保釋,先讀出適用於上述被告的四項擔保條件:(主要由 #黃瑞紅大律師 及 #馬維騉大律師 所撰,其餘控辯代表提出修訂建議)
①不得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包括傳統實體、電子媒體、任何公眾平台,作出、發放或轉載任何有合理理由被視為任何根據其性質可構成違反國安法或香港法例中維護國家安全的罪行的言論。
②不得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包括傳統實體、電子媒體、任何公眾平台,作出任何有可能有合理理由被視為任何根據其性質可構成違反國安法或香港法例中維護國家安全的罪行的行為。
③不得直接或間接組織、安排、參與或協調任何級別的選舉(投票除外),不論政府或非政府舉行的任何選舉。
④不得直接或間接方式聯絡任何外國官員、議員、任何議員級別成員、或其他服務於以上人員的人士。
及以下:
。不得離港
。需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和BNO,若冇則需宣誓
。報稱地址居住
。宵禁24-07
。警署報到:D10 (一三五)、其餘(一三五日)
。地址有改變需24小時前通知警署
。明天(3月5日)1600時前交保釋金
D8: 鄭達鴻 10萬+100萬人事擔保
D10: 楊雪盈 8萬+2名擔保人各4萬
D11:彭卓棋 10萬+10萬人事擔保
D14:何啟明 2名+ 2名擔保人各5萬
D16:劉偉聰 50萬
D17:黃碧雲 10萬+10萬人事擔保
D20:譚文豪 10萬+10萬人事擔保
D24:施德來 10萬+10萬人事擔保
D26:張可森 10萬+10萬人事擔保
D28:伍健偉 5萬+5萬人事擔保
D30:郭家麒 10萬+10萬人事擔保
D40:呂智恆 10萬+10萬人事擔保
D42:林景楠 100萬+20萬人事擔保
D43:柯耀林 5萬+2名擔保人各5萬
D46:李予信 10萬+10萬人事擔保
2006
律政司司長有嘢講,根據9H申請覆核保釋決定,並根據9I規定通知司法常務官,排期48小時內進行聆訊
2009
‼️即係,呢15人都冇得保,需即時還押‼️
直至原訟庭下達決定
2010
潘資深:即係啲錢唔使俾住?
蘇總確認所有需繳交項目暫緩。
2011
許資深:是否由律政司司長直接delegate?
蘇總指現在並非適當場合去考究。
2012
蘇總宣布其餘保釋申請不獲批准。
2013
D3 4 18 32 34 39連同D21共7人放棄八天保釋覆核權利,其餘3月12日0930西九一庭進行八天保釋覆核。
2014
庭內傳出口號:
「政治犯無罪、香港人不死」
「五大訴求,缺一不可」
「政治檢控可恥」等。
2016
有律師同被告們講「對唔住!」
有被告「多謝各位律師」
現場充斥好多致謝好多道歉好多愛。
2030
留意返,法院附近一帶有many number police企街。
範圍約深旺道、荔枝角道、東京街、興華街一帶(對唔住好vague)
2050
發祥街 西開大聲公指現場人士或違反599G限聚令。
2058
發祥街人群被推進至荔康街,企密咗會易啲俾指犯599G,好似係。
2100
溫馨提示~ 法院一帶除咗好多傳媒live亦見many dog cam, be careful arrrrr。同埋放狗人士不妨考慮轉場?
2103
有一從法庭離開的白車往明愛方向駛去🥺
2130
此為本post是日最後一條更新
祝願牆內外、市內外、國內外手足平安💛
- - - -
第221章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
第9H條 律政司司長就區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准予保釋的決定而作出的覆核申請
第9I條 等候覆核時的扣押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續審 [22/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 串謀損壞財產 [D1-D4]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港鐵油塘站。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一把鎚) [D4]
(3)(4)(5) 管有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D1-D3]
——————————————————
經歷21日審訊後,本案終進入結案陳詞階段。裁判官在2月23日將案件押後,以待控辯雙方預備書面結案陳詞。
辯方已於2021年3月19日或之前向法庭及控方提交書面結案陳詞,而控方亦已於23日作回應。
📌主控官陳詞
只修正了書面陳詞的手民之誤,沒有補充陳詞。
📌D1代表律師 #黃瑞紅大律師 口頭補充陳詞
#黃瑞紅大律師 引用 #沈小民法官 就 #1001銅鑼灣 串謀暴動的 裁決,指出串謀犯罪須滿足以下4項元素:
(1) 有一個協議去干犯指稱罪行;
(2) 各被告人參加協議;
(3) 每個被告人有意達成協議;
(4) 各人會執行協議。
由於在本案中,裁判官已裁定錄影會面在「打、嚇、氹」不自願情況下作出,剔除了相關證供;而手機密碼同樣裁定為非法取得,手機對話紀錄不得呈堂。控方此外再無倚賴其他直接證供證明存在串謀刑事毀壞一事,只邀請裁判官憑環境證供作推論。因此,#黃瑞紅大律師 認為控方案情根本完全無法滿足上述4項元素。
黃大律師續引述上述案件的判詞:
13. 「⋯若協議的一方或多於一方落實他們協議要做的某項行為,該項行為一經落實即構成罪行⋯」
17. 「無論如何,以上情況也要跟另一種情況區分出來,假如有其他人沒有參與這個計劃,但知悉被告們有這樣的協議,縱然做出一些行為協助該等被告人犯法,這卻不會被視為協議的一份子。⋯」,並引述第18段引用的紐西蘭上訴庭案件Gemmell定下的原則。
22. 「控罪書指各被告人與這些身份不詳的人有着同一計劃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由於所提供關於這些身份不詳的人的證據極其有限和不足,不能給予法庭作有意義的分析,因此本席在現階段把『身份不詳的人』這部份剔除於往後的分析。」
73. 「⋯每個被告人有意達成協議,並不是大家身處同一環境便會有一致的意念去幹同一事情。⋯」
84. 「⋯就算是他們進出單位,這也代表不了什麼,只不過是一項環境證供而已,而在本案的情況,亦未能加強控方案情。」,黃大律師指在本案中,即使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各被告在被截停前與警員追逐的情況,亦不能加強串謀罪的證供。
87. 「這些電話通訊記錄只顯示通訊時間、次數及持續時間,但內容則欠奉,極其量只能證明他們互相認識,對於推論他們之間串謀暴動作用不大。」,黃大律師指出,在本案並沒有證據證明各被告互相認識,即使認識亦不必代表有串謀意圖。
黃大律師強調,法庭只能在足以作惟一合理推論時方可定罪。然而,本案有許多疑問未有解答,如會否有其他人與被告相約?在案中的影片指認方面,邀請法庭參考上述案例第82至84段。
黃大律師指,即使檢視過D1身上的物品,法庭仍不能作惟一合理推論。亦沒有證據證明D1知悉其他被告攜帶的物品。黃大律師亦引用上述案例第113段:「⋯既然有這可能性,這些證據就不能拿來針對第一被告與單位內找到的其他被告人(沒有證據顯示其餘被告人得悉第一被告銀包內有這兩張單據),指他們有計劃製造汽油彈從而參與暴動。」,認為案例的原則在本案亦適用。
有關管有鐳射筆控罪分析,黃大律師指警員24087並不肯定涉案鐳射筆在何處檢獲。片段顯示警員24087未有在第1階段檢取所有物品,且在第2階段將地上許多物品放入D1的背囊內但不知道警員24087放入背囊的是否P13。警員24087表示並不知道P13的下落,而鄭總督察則指P13為另一支筆。
就算退100步講,假設D1管有的不是P13,但確有1支「鐳射筆」,因為未經檢驗,無法知道該支「鐳射筆」能否操作,亦不知其分類,這些證據都影響法庭考慮被告管有鐳射筆的意圖。
📌D2代表律師口頭補充陳詞
代表D2的羅大律師同樣引述上述案例中所指串謀罪行的4項元素,指出該4項元素須達至毫無合理疑點方可入罪,並認為本案不是毫無合理疑點。
羅大律師認為法庭應就證人可信性作整體考慮,不應接納虛假的證人供詞。如有證人在重要議題上,如「打嚇氹」作虛假陳述,證人其餘的證供亦不能給予任何比重。
就管有攻擊性武器的控罪,控方須證明被告有傷人意圖,但控方並未能就傷人意圖作惟一合理推論。
📌D3代表律師口頭補充陳詞
D3代表律師採納代表D1的 #黃瑞紅大律師 的陳詞。
律師指,指稱物品均在背囊內搜出,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有意圖使用,「同拎住好多藤條打人嘅情況唔同」。
鄭總督察宣告拘捕各被告,本應是一件里程碑事件(milestone event),但不同警員就此的證供亦不盡相同。
CO3聲稱自己「睇唔到」、「唔記得」、「冇印象」當時發生的事情,是不可能的。
從片段顯示警員51552將物件放在D3身旁,並用腳踢向D3。鄭總督察卻稱不肯定是否D3,亦不知是甚麼物件。
警員25087及其他警員處理過證物,但沒有證供。警員25087負責搜查背囊,但不在證人列表上。CO2不知道兩傘的去向。
在錄影會面時警員讀出的「iPhone」與片段顯示的證物,一部透明殼的藍色Samsung手機不符。D3有一部,D2可能都有一部。但在場無人質疑過警員的陳述與證物不符。由此可見本案證物處理的混亂之處。
在訓示室3小時,控方證人聲稱被告拿著自己的證物沒有其他動作。警員更聲稱用了95分鐘將4袋證物交給14464。
📌D4代表律師口頭補充陳詞
片中黑衣人只是流連。警員14464與8094證供互相排斥。8094青11:49先交14464。14464則稱較早階段已開始處理。3小時45分鐘是很長時間。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6日 14: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續審 [22/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 串謀損壞財產 [D1-D4]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港鐵油塘站。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一把鎚) [D4]
(3)(4)(5) 管有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D1-D3]
——————————————————
經歷21日審訊後,本案終進入結案陳詞階段。裁判官在2月23日將案件押後,以待控辯雙方預備書面結案陳詞。
辯方已於2021年3月19日或之前向法庭及控方提交書面結案陳詞,而控方亦已於23日作回應。
📌主控官陳詞
只修正了書面陳詞的手民之誤,沒有補充陳詞。
📌D1代表律師 #黃瑞紅大律師 口頭補充陳詞
#黃瑞紅大律師 引用 #沈小民法官 就 #1001銅鑼灣 串謀暴動的 裁決,指出串謀犯罪須滿足以下4項元素:
(1) 有一個協議去干犯指稱罪行;
(2) 各被告人參加協議;
(3) 每個被告人有意達成協議;
(4) 各人會執行協議。
由於在本案中,裁判官已裁定錄影會面在「打、嚇、氹」不自願情況下作出,剔除了相關證供;而手機密碼同樣裁定為非法取得,手機對話紀錄不得呈堂。控方此外再無倚賴其他直接證供證明存在串謀刑事毀壞一事,只邀請裁判官憑環境證供作推論。因此,#黃瑞紅大律師 認為控方案情根本完全無法滿足上述4項元素。
黃大律師續引述上述案件的判詞:
13. 「⋯若協議的一方或多於一方落實他們協議要做的某項行為,該項行為一經落實即構成罪行⋯」
17. 「無論如何,以上情況也要跟另一種情況區分出來,假如有其他人沒有參與這個計劃,但知悉被告們有這樣的協議,縱然做出一些行為協助該等被告人犯法,這卻不會被視為協議的一份子。⋯」,並引述第18段引用的紐西蘭上訴庭案件Gemmell定下的原則。
22. 「控罪書指各被告人與這些身份不詳的人有着同一計劃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由於所提供關於這些身份不詳的人的證據極其有限和不足,不能給予法庭作有意義的分析,因此本席在現階段把『身份不詳的人』這部份剔除於往後的分析。」
73. 「⋯每個被告人有意達成協議,並不是大家身處同一環境便會有一致的意念去幹同一事情。⋯」
84. 「⋯就算是他們進出單位,這也代表不了什麼,只不過是一項環境證供而已,而在本案的情況,亦未能加強控方案情。」,黃大律師指在本案中,即使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各被告在被截停前與警員追逐的情況,亦不能加強串謀罪的證供。
87. 「這些電話通訊記錄只顯示通訊時間、次數及持續時間,但內容則欠奉,極其量只能證明他們互相認識,對於推論他們之間串謀暴動作用不大。」,黃大律師指出,在本案並沒有證據證明各被告互相認識,即使認識亦不必代表有串謀意圖。
黃大律師強調,法庭只能在足以作惟一合理推論時方可定罪。然而,本案有許多疑問未有解答,如會否有其他人與被告相約?在案中的影片指認方面,邀請法庭參考上述案例第82至84段。
黃大律師指,即使檢視過D1身上的物品,法庭仍不能作惟一合理推論。亦沒有證據證明D1知悉其他被告攜帶的物品。黃大律師亦引用上述案例第113段:「⋯既然有這可能性,這些證據就不能拿來針對第一被告與單位內找到的其他被告人(沒有證據顯示其餘被告人得悉第一被告銀包內有這兩張單據),指他們有計劃製造汽油彈從而參與暴動。」,認為案例的原則在本案亦適用。
有關管有鐳射筆控罪分析,黃大律師指警員24087並不肯定涉案鐳射筆在何處檢獲。片段顯示警員24087未有在第1階段檢取所有物品,且在第2階段將地上許多物品放入D1的背囊內但不知道警員24087放入背囊的是否P13。警員24087表示並不知道P13的下落,而鄭總督察則指P13為另一支筆。
就算退100步講,假設D1管有的不是P13,但確有1支「鐳射筆」,因為未經檢驗,無法知道該支「鐳射筆」能否操作,亦不知其分類,這些證據都影響法庭考慮被告管有鐳射筆的意圖。
📌D2代表律師口頭補充陳詞
代表D2的羅大律師同樣引述上述案例中所指串謀罪行的4項元素,指出該4項元素須達至毫無合理疑點方可入罪,並認為本案不是毫無合理疑點。
羅大律師認為法庭應就證人可信性作整體考慮,不應接納虛假的證人供詞。如有證人在重要議題上,如「打嚇氹」作虛假陳述,證人其餘的證供亦不能給予任何比重。
就管有攻擊性武器的控罪,控方須證明被告有傷人意圖,但控方並未能就傷人意圖作惟一合理推論。
📌D3代表律師口頭補充陳詞
D3代表律師採納代表D1的 #黃瑞紅大律師 的陳詞。
律師指,指稱物品均在背囊內搜出,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有意圖使用,「同拎住好多藤條打人嘅情況唔同」。
鄭總督察宣告拘捕各被告,本應是一件里程碑事件(milestone event),但不同警員就此的證供亦不盡相同。
CO3聲稱自己「睇唔到」、「唔記得」、「冇印象」當時發生的事情,是不可能的。
從片段顯示警員51552將物件放在D3身旁,並用腳踢向D3。鄭總督察卻稱不肯定是否D3,亦不知是甚麼物件。
警員25087及其他警員處理過證物,但沒有證供。警員25087負責搜查背囊,但不在證人列表上。CO2不知道兩傘的去向。
在錄影會面時警員讀出的「iPhone」與片段顯示的證物,一部透明殼的藍色Samsung手機不符。D3有一部,D2可能都有一部。但在場無人質疑過警員的陳述與證物不符。由此可見本案證物處理的混亂之處。
在訓示室3小時,控方證人聲稱被告拿著自己的證物沒有其他動作。警員更聲稱用了95分鐘將4袋證物交給14464。
📌D4代表律師口頭補充陳詞
片中黑衣人只是流連。警員14464與8094證供互相排斥。8094青11:49先交14464。14464則稱較早階段已開始處理。3小時45分鐘是很長時間。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6日 14: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判刑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D1: 曾 (18) ‼️已還押22日
D2: 許 (22) ‼️已還押22日
D3: 麥 (17) ‼️已還押22日
D4: 李 (19) ‼️已還押22日
控罪: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貨運升降機管有一個槌,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3)(4)(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各管有一支鐳射筆,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4名青年前年9月2日早上在油塘鯉魚門廣場被捕,其後被警員以打嚇方式威迫交出手機密碼。事後4人被指串謀破壞油塘港鐵站,同被控一項串謀損壞財產罪,另各面對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工具罪,指控他們管有鐳射筆或槌子。經歷22日審訊,裁判官莫子聰於2021年5月6日裁定串謀毀壞罪脫,但判4人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工具罪成。
裁判官早前已裁定各被告的招認並非自願作出,手機對話內容不得呈堂。今午裁決時批評警犬隊員曾以警犬恫嚇被告,更向被告稱警犬未食早餐。
裁判官認為各被告人確實達成一項協議,只是無法證明各人協議破壞油塘站,因此裁定串謀毀壞罪不成立。但裁判官認為,被告被捕地點接近紀律部隊宿舍,各人攜帶鐳射筆、槌子、生理鹽水及口罩等物品必然是打算與警方衝突及傷害警員,並揚言即使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亦足以定罪,最終裁定各人管有攻擊性武器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成立。
裁判官花逾3小時宣讀判辭後,下令將4人還押至今判刑,期間為各人索取懲教院所或背景報告。
——————————————————
控方:#黃志遠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 #黃瑞紅大律師
D2: #羅嘉昇大律師
D3: #李立勤大律師
D4: #陳禮熙大律師
⏺D4判刑
📌報告內容
裁判官為D4索取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報告建議D4進入更生中心,D4同意報告內容並採納建議。
📌求情
呈上由D4親自撰寫及其家人、僱主及朋友的求情信。
D4的求情信自陳自己很早開始負起照顧家庭的責任,今次事件是自己一時衝動,現在已深感後悔,因事件令身邊人擔心。
父母的求情信亦提及D4很早開始要照顧家庭,中學畢業後已投身社會工作,賺取家用。
僱主和朋友的求情信稱讚D4本性善良,工作認真負責。
陳大律師未有在庭上詳述由區議員撰寫的求情信,裁判官指不知道D4與該議員的交情,只給予很輕比重。
📌判刑
裁判官批評D4經審訊後定罪,沒有悔意,又指管有的槌子有相當殺傷力,考慮求情及報告後將D4判入更生中心🛑
D4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條件如下:
現金$10,000
母親人事擔保$5,000
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宵禁22:00至06:00
每周報到3次
⏺D2判刑
📌報告內容
羅大律師呈上院舍報告、背景報告及求情信。
院舍報告顯示D2因腳患不適合進入勞教中心。
背景報告內容正面,當中提及D2早年曾曠課,羅大律師指D2只是小學年代一時淘氣,進入寄宿學校後紀律已大為改善。裁判官指「咁唔係個個都係咁㗎喎!」
📌求情
D2現年24歲,有良好背景,更是家庭惟一經濟支柱,還押前一直獨力供養父親、兄長及女友。
其女友在求情信中稱讚D2是一個勇於追尋理想的人,照顧自己及家人,令她有安全感。
D2自去年4月起擔任汽車維修員,其僱主在求情信中提到D2表現優良,已兩度加D2人工。
總括而言,雖然D2在少時未必是最乖巧的孩子,但表現一直向上,父親亦稱讚D2辛勞工作,不怕辛苦。
📌判刑
裁判官批評D2經審訊後定罪,沒有悔意,又指管有鐳射筆是為與警察衝突時使用,屬3B級,有一定殺傷力,考慮求情及報告後判D2即時監禁3個月🛑
D2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條件如下:
現金$10,000
女友人事擔保$5,000
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宵禁23:00至06:00
每周報到 3 次
⏺D3判刑
📌報告內容
報告建議D3進入更生中心。
📌求情
D3在本案中被定罪前並無刑事定罪紀錄,將來希望做一名攝影師,回饋社會。
呈上心理學家及精神科醫生的信件,指D3自2018年11月起接受診治。
母親在求情信中指D3乖巧、心地善良,自小跟隨家人到教會。父親的求情信有同樣觀察,並稱讚D3會協助自己進行裝修工作。
訓導主任及班主任的求情信同稱D3心地善良,是個虔誠基督徒。
一名現職紀律部隊的輔導員在求情信中亦稱讚D3,並提到D3在事件前一直有志成為一名警察。
還有一些教會人員及社工的信件,顯示D3在教會得到支持。
📌判刑
裁判官批評D3經審訊後定罪,沒有悔意,又指管有鐳射筆是為與警察衝突時使用,屬3B級,有一定殺傷力,考慮求情及報告後將D3判入更生中心🛑
D3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條件如下:
現金$10,000
父親人事擔保$5,000
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宵禁23:00至06:00
每周報到 3 次
⏺D1覆核/判刑
📌程序爭議
黃大律師希望先處理覆核申請。裁判官指,根據Archbold第7-76節的法律原則及Attorney General v Chan Wah-chuen HCMA274/1988 案例第23段,應待法庭判刑後才提出覆核申請。
黃大律師指,根據《裁判官條例》第104條,與訟各方及裁判官可就法庭的任何決定在14日內提出覆核,因此不需留待判刑後在就定罪提出覆核。倘若法庭裁定覆核成功,便毋須處理D1判刑。
裁判官認為在判刑前提出覆核並非慣常做法,法庭今日亦未必能就覆核申請得出裁決,情況會變得尷尬。
黃大律師申請押後10分鐘以待黃翻看裁判官提出的案例及法律原則。
重新開庭後,黃大律師撤回覆核申請。
📌求情
呈上D1親自撰寫、父親、母親、祖母、2名老師及友人的求情信,及醫療證明,他們均認識D1已久。
求情信顯示D1照顧家庭。父親因交通意外而四肢癱瘓,D1一直照顧父親。父親今日亦坐輪椅到庭支持D1。母親亦身體不好,D1中三後就工作養家,對家人盡責。
📌報告內容
報告顯示D1還押期間表現理想,報告建議進入勞教中心。
📌判刑
裁判官批評D1經審訊後定罪,沒有悔意,又指管有鐳射筆是為與警察衝突時使用,屬3B級,有一定殺傷力,考慮求情及報告後將D1判入勞教中心🛑
D1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條件如下:
現金$10,000
母親人事擔保$5,000
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宵禁23:00至06:00
每周報到 3 次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判刑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D1: 曾 (18) ‼️已還押22日
D2: 許 (22) ‼️已還押22日
D3: 麥 (17) ‼️已還押22日
D4: 李 (19) ‼️已還押22日
控罪: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貨運升降機管有一個槌,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3)(4)(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各管有一支鐳射筆,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4名青年前年9月2日早上在油塘鯉魚門廣場被捕,其後被警員以打嚇方式威迫交出手機密碼。事後4人被指串謀破壞油塘港鐵站,同被控一項串謀損壞財產罪,另各面對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工具罪,指控他們管有鐳射筆或槌子。經歷22日審訊,裁判官莫子聰於2021年5月6日裁定串謀毀壞罪脫,但判4人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工具罪成。
裁判官早前已裁定各被告的招認並非自願作出,手機對話內容不得呈堂。今午裁決時批評警犬隊員曾以警犬恫嚇被告,更向被告稱警犬未食早餐。
裁判官認為各被告人確實達成一項協議,只是無法證明各人協議破壞油塘站,因此裁定串謀毀壞罪不成立。但裁判官認為,被告被捕地點接近紀律部隊宿舍,各人攜帶鐳射筆、槌子、生理鹽水及口罩等物品必然是打算與警方衝突及傷害警員,並揚言即使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亦足以定罪,最終裁定各人管有攻擊性武器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成立。
裁判官花逾3小時宣讀判辭後,下令將4人還押至今判刑,期間為各人索取懲教院所或背景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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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黃志遠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 #黃瑞紅大律師
D2: #羅嘉昇大律師
D3: #李立勤大律師
D4: #陳禮熙大律師
⏺D4判刑
📌報告內容
裁判官為D4索取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報告建議D4進入更生中心,D4同意報告內容並採納建議。
📌求情
呈上由D4親自撰寫及其家人、僱主及朋友的求情信。
D4的求情信自陳自己很早開始負起照顧家庭的責任,今次事件是自己一時衝動,現在已深感後悔,因事件令身邊人擔心。
父母的求情信亦提及D4很早開始要照顧家庭,中學畢業後已投身社會工作,賺取家用。
僱主和朋友的求情信稱讚D4本性善良,工作認真負責。
陳大律師未有在庭上詳述由區議員撰寫的求情信,裁判官指不知道D4與該議員的交情,只給予很輕比重。
📌判刑
裁判官批評D4經審訊後定罪,沒有悔意,又指管有的槌子有相當殺傷力,考慮求情及報告後將D4判入更生中心🛑
D4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條件如下:
現金$10,000
母親人事擔保$5,000
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宵禁22:00至06:00
每周報到3次
⏺D2判刑
📌報告內容
羅大律師呈上院舍報告、背景報告及求情信。
院舍報告顯示D2因腳患不適合進入勞教中心。
背景報告內容正面,當中提及D2早年曾曠課,羅大律師指D2只是小學年代一時淘氣,進入寄宿學校後紀律已大為改善。裁判官指「咁唔係個個都係咁㗎喎!」
📌求情
D2現年24歲,有良好背景,更是家庭惟一經濟支柱,還押前一直獨力供養父親、兄長及女友。
其女友在求情信中稱讚D2是一個勇於追尋理想的人,照顧自己及家人,令她有安全感。
D2自去年4月起擔任汽車維修員,其僱主在求情信中提到D2表現優良,已兩度加D2人工。
總括而言,雖然D2在少時未必是最乖巧的孩子,但表現一直向上,父親亦稱讚D2辛勞工作,不怕辛苦。
📌判刑
裁判官批評D2經審訊後定罪,沒有悔意,又指管有鐳射筆是為與警察衝突時使用,屬3B級,有一定殺傷力,考慮求情及報告後判D2即時監禁3個月🛑
D2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條件如下:
現金$10,000
女友人事擔保$5,000
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宵禁23:00至06:00
每周報到 3 次
⏺D3判刑
📌報告內容
報告建議D3進入更生中心。
📌求情
D3在本案中被定罪前並無刑事定罪紀錄,將來希望做一名攝影師,回饋社會。
呈上心理學家及精神科醫生的信件,指D3自2018年11月起接受診治。
母親在求情信中指D3乖巧、心地善良,自小跟隨家人到教會。父親的求情信有同樣觀察,並稱讚D3會協助自己進行裝修工作。
訓導主任及班主任的求情信同稱D3心地善良,是個虔誠基督徒。
一名現職紀律部隊的輔導員在求情信中亦稱讚D3,並提到D3在事件前一直有志成為一名警察。
還有一些教會人員及社工的信件,顯示D3在教會得到支持。
📌判刑
裁判官批評D3經審訊後定罪,沒有悔意,又指管有鐳射筆是為與警察衝突時使用,屬3B級,有一定殺傷力,考慮求情及報告後將D3判入更生中心🛑
D3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條件如下:
現金$10,000
父親人事擔保$5,000
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宵禁23:00至06:00
每周報到 3 次
⏺D1覆核/判刑
📌程序爭議
黃大律師希望先處理覆核申請。裁判官指,根據Archbold第7-76節的法律原則及Attorney General v Chan Wah-chuen HCMA274/1988 案例第23段,應待法庭判刑後才提出覆核申請。
黃大律師指,根據《裁判官條例》第104條,與訟各方及裁判官可就法庭的任何決定在14日內提出覆核,因此不需留待判刑後在就定罪提出覆核。倘若法庭裁定覆核成功,便毋須處理D1判刑。
裁判官認為在判刑前提出覆核並非慣常做法,法庭今日亦未必能就覆核申請得出裁決,情況會變得尷尬。
黃大律師申請押後10分鐘以待黃翻看裁判官提出的案例及法律原則。
重新開庭後,黃大律師撤回覆核申請。
📌求情
呈上D1親自撰寫、父親、母親、祖母、2名老師及友人的求情信,及醫療證明,他們均認識D1已久。
求情信顯示D1照顧家庭。父親因交通意外而四肢癱瘓,D1一直照顧父親。父親今日亦坐輪椅到庭支持D1。母親亦身體不好,D1中三後就工作養家,對家人盡責。
📌報告內容
報告顯示D1還押期間表現理想,報告建議進入勞教中心。
📌判刑
裁判官批評D1經審訊後定罪,沒有悔意,又指管有鐳射筆是為與警察衝突時使用,屬3B級,有一定殺傷力,考慮求情及報告後將D1判入勞教中心🛑
D1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條件如下:
現金$10,000
母親人事擔保$5,000
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宵禁23:00至06:00
每周報到 3 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提堂 #英語聆訊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D1:戴耀廷/ D2:區諾軒/ D3:趙家賢
D4:鍾錦麟/ D5:吳政亨/ D6:袁嘉蔚
D7:梁晃維/ D8:鄭達鴻/ D9:徐子見
D10:楊雪盈/ D11:彭卓棋/ D12:岑子杰
D13:毛孟靜/ D14:何啟明/ D15:馮達浚
D16:劉偉聰/ D17:黃碧雲/ D18:劉澤鋒
D19:黃之鋒/ D20:譚文豪/ D21:李嘉達
D22:譚得志/ D23:胡志偉/ D24:施德來
D25:朱凱迪/ D26:張可森/ D27:黃子悅
D28:伍健偉/ D29:尹兆堅/ D30:郭家麒
D31:吳敏兒/ D32:譚凱邦/ D33:何桂藍
D34:劉穎匡/ D35:楊岳橋/ D36:陳志全
D37:鄒家成/ D38:林卓廷/ D39:范國威
D40:呂智恆/ D41:梁國雄/ D42:林景楠
D43:柯耀林/ D44:岑敖暉/ D45:王百羽
D46:李予信/ D47:余慧明
🌟以下現正保釋🌟
D8, 10, 11, 14, 16, 17, 24, 40, 42 ,43, 46。
廣播中,公眾席、家屬席全滿。
部份在地下輪候人士亦獲安排上大堂。
1504 「9P(報導保釋法律程序)」廣播中,
提提大家小心啲啊~
1507 開庭
被告們進庭,懲教職員指示每三人坐一張(長)凳(有觀察指本聆訊有別於一般由全人類預備好等待個官進庭的做法,是要避免被告們開庭前「玩咪」嗎?)
律政司代表: #羅天瑋 高級檢控官
1513 #張耀良大律師 表示剛收到案件管理文件,關注其中沒有提及控罪文件送達日期,及今日才得知已預定了提訊日日期。 #蘇惠德總裁判官 回應法理規定相關文件會在提訊日前不少於7天送達辯方。張大狀希望法庭能給予辯方更多時間,蘇總建議辯方去信法庭申請押後。#祁志資深大律師 及D12/42/44代表 #黃宇逸大律師 亦有表示時間不足問題。
1519 D3:趙家賢代表 #黃瑞紅大律師 透露向被告提供法律意見及索取指示需時,尤其是接觸還押中的當事人更是困難重重。就算律師已預備好文件,亦難以在各懲教院所預約探訪。故希望法庭能給予更多時間以檢閱文件及向被告提供法律意見。
1521 #祁志資深大律師 指經常會收到很大批的文件,「很大批」即數百頁,而文件沒有翻譯成英文。(“When we receive chunks of bundle, and I mean “CHUNKS”, there’s hundreds of pages and that they are not being translated.”) 祁志資深指斥這不只是交收文件事宜,而是關乎到法律原則問題,甚至影響著《基本法》下的基本權利。認為35天並不是實際可行的押後時間。
1524 蘇總重申法例列明提訊日7天前辯方會收到相應文件。祁志資深追問法庭能否下令控方清楚列明控罪元素?始終《港區國安法》都是新法例。蘇總拒絕下令。祁志資深再三確認蘇總是否無權作出有關指令(“So you’re saying, you don’t have th power?”) ;蘇總回應認為無必要下令(“I don’t think it is necesary.”)。祁志資深重申控罪書籠統而含糊無助律師向被告解釋控罪及提供法律意見。難道是要律師自行闡釋?這是從根本上需要處理的議題。
1528 #黃宇逸大律師 就案件管理及因應答辯提出質詢:
①本案審訊是公開聆訊,還是禁止新聞界和公眾旁聽的閉門聆訊
②無陪審團會否發出證書指示毋需陪審團列席審理
③控方能否列出眾被告屬根據《港區國安法》的哪三類:
- 首要分子(”principal”)
- 積極參加的(“active participants”)
- 其他參加的(“others”)
1538 有律師問及能否分批次進行交付程序,蘇總否決並指47人全部共同被控同一項控罪。
1544 開始處理保釋事宜
以下26名被告今日沒有保釋申請,並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
D1/2/7/9/12/13/15/19/20/21/22/23/25/26/27/28/29/30/33/34/35/36/37/38/41/44
以下被告保釋條件更改獲批:
D8/43/46
1605 處理 D6:袁嘉蔚 保釋申請
1653 ‼️保釋申請被拒‼️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
1657 法庭和律師留意到時間,故D3:趙家賢的保釋申請押後至明天中午12:00才處理。
1658 是日聆訊完畢,而明天將會處理47中其中8人的保釋申請。根據司法機構日誌,保釋申請日程如下:
【2021年6月1日 】
上午10:00(3人):D4:鍾錦麟、D5:吳政亨、D45:王百羽
中午12:00(2人):D3:趙家賢、D18:劉澤鋒
下午02:30(3人):D31:吳敏兒、D39:范國威、D47:余慧明
【2021年6月2日】
上午10:00(2人):D32:譚凱邦、D36:陳志全
中午12:00、下午02:30(不詳)
🌟案件排期至本年7月8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為提訊日,較早前獲保釋的被告繼續維持保釋🌟
- - - - -
直播員按:
「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並不代表完全放棄保釋權利,被告人按自己需要時向高等法院原訟庭作保釋申請。
有被告聆訊完畢進入羈留室前:「多謝老細」
另節錄處理保釋前部份被告間或與家屬的對話:
「走啦唔好打bail啦哂時間啊」*(更正)
「撐住啊」
「你瘦咗啊你」
「收唔收到信?」「收到幫我keep住」
「邊個㗎呢本書」「轉頭睇」
「記得去六四個展覽喎」
「大家撐住」
「我愛你啊老公」
由於部份被告進羈留室期間聆訊繼續,有被告:「講大聲啲啦聽唔到你講乜啊」
#香港人加油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提堂 #英語聆訊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D1:戴耀廷/ D2:區諾軒/ D3:趙家賢
D4:鍾錦麟/ D5:吳政亨/ D6:袁嘉蔚
D7:梁晃維/ D8:鄭達鴻/ D9:徐子見
D10:楊雪盈/ D11:彭卓棋/ D12:岑子杰
D13:毛孟靜/ D14:何啟明/ D15:馮達浚
D16:劉偉聰/ D17:黃碧雲/ D18:劉澤鋒
D19:黃之鋒/ D20:譚文豪/ D21:李嘉達
D22:譚得志/ D23:胡志偉/ D24:施德來
D25:朱凱迪/ D26:張可森/ D27:黃子悅
D28:伍健偉/ D29:尹兆堅/ D30:郭家麒
D31:吳敏兒/ D32:譚凱邦/ D33:何桂藍
D34:劉穎匡/ D35:楊岳橋/ D36:陳志全
D37:鄒家成/ D38:林卓廷/ D39:范國威
D40:呂智恆/ D41:梁國雄/ D42:林景楠
D43:柯耀林/ D44:岑敖暉/ D45:王百羽
D46:李予信/ D47:余慧明
🌟以下現正保釋🌟
D8, 10, 11, 14, 16, 17, 24, 40, 42 ,43, 46。
廣播中,公眾席、家屬席全滿。
部份在地下輪候人士亦獲安排上大堂。
1504 「9P(報導保釋法律程序)」廣播中,
提提大家小心啲啊~
1507 開庭
被告們進庭,懲教職員指示每三人坐一張(長)凳(有觀察指本聆訊有別於一般由全人類預備好等待個官進庭的做法,是要避免被告們開庭前「玩咪」嗎?)
律政司代表: #羅天瑋 高級檢控官
1513 #張耀良大律師 表示剛收到案件管理文件,關注其中沒有提及控罪文件送達日期,及今日才得知已預定了提訊日日期。 #蘇惠德總裁判官 回應法理規定相關文件會在提訊日前不少於7天送達辯方。張大狀希望法庭能給予辯方更多時間,蘇總建議辯方去信法庭申請押後。#祁志資深大律師 及D12/42/44代表 #黃宇逸大律師 亦有表示時間不足問題。
1519 D3:趙家賢代表 #黃瑞紅大律師 透露向被告提供法律意見及索取指示需時,尤其是接觸還押中的當事人更是困難重重。就算律師已預備好文件,亦難以在各懲教院所預約探訪。故希望法庭能給予更多時間以檢閱文件及向被告提供法律意見。
1521 #祁志資深大律師 指經常會收到很大批的文件,「很大批」即數百頁,而文件沒有翻譯成英文。(“When we receive chunks of bundle, and I mean “CHUNKS”, there’s hundreds of pages and that they are not being translated.”) 祁志資深指斥這不只是交收文件事宜,而是關乎到法律原則問題,甚至影響著《基本法》下的基本權利。認為35天並不是實際可行的押後時間。
1524 蘇總重申法例列明提訊日7天前辯方會收到相應文件。祁志資深追問法庭能否下令控方清楚列明控罪元素?始終《港區國安法》都是新法例。蘇總拒絕下令。祁志資深再三確認蘇總是否無權作出有關指令(“So you’re saying, you don’t have th power?”) ;蘇總回應認為無必要下令(“I don’t think it is necesary.”)。祁志資深重申控罪書籠統而含糊無助律師向被告解釋控罪及提供法律意見。難道是要律師自行闡釋?這是從根本上需要處理的議題。
1528 #黃宇逸大律師 就案件管理及因應答辯提出質詢:
①本案審訊是公開聆訊,還是禁止新聞界和公眾旁聽的閉門聆訊
②無陪審團會否發出證書指示毋需陪審團列席審理
③控方能否列出眾被告屬根據《港區國安法》的哪三類:
- 首要分子(”principal”)
- 積極參加的(“active participants”)
- 其他參加的(“others”)
1538 有律師問及能否分批次進行交付程序,蘇總否決並指47人全部共同被控同一項控罪。
1544 開始處理保釋事宜
以下26名被告今日沒有保釋申請,並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
D1/2/7/9/12/13/15/19/20/21/22/23/25/26/27/28/29/30/33/34/35/36/37/38/41/44
以下被告保釋條件更改獲批:
D8/43/46
1605 處理 D6:袁嘉蔚 保釋申請
1653 ‼️保釋申請被拒‼️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
1657 法庭和律師留意到時間,故D3:趙家賢的保釋申請押後至明天中午12:00才處理。
1658 是日聆訊完畢,而明天將會處理47中其中8人的保釋申請。根據司法機構日誌,保釋申請日程如下:
【2021年6月1日 】
上午10:00(3人):D4:鍾錦麟、D5:吳政亨、D45:王百羽
中午12:00(2人):D3:趙家賢、D18:劉澤鋒
下午02:30(3人):D31:吳敏兒、D39:范國威、D47:余慧明
【2021年6月2日】
上午10:00(2人):D32:譚凱邦、D36:陳志全
中午12:00、下午02:30(不詳)
🌟案件排期至本年7月8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為提訊日,較早前獲保釋的被告繼續維持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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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
「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並不代表完全放棄保釋權利,被告人按自己需要時向高等法院原訟庭作保釋申請。
有被告聆訊完畢進入羈留室前:「多謝老細」
另節錄處理保釋前部份被告間或與家屬的對話:
「走啦唔好打bail啦哂時間啊」*(更正)
「撐住啊」
「你瘦咗啊你」
「收唔收到信?」「收到幫我keep住」
「邊個㗎呢本書」「轉頭睇」
「記得去六四個展覽喎」
「大家撐住」
「我愛你啊老公」
由於部份被告進羈留室期間聆訊繼續,有被告:「講大聲啲啦聽唔到你講乜啊」
#香港人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