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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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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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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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1201屯門 #續審 [10/20]

A1 梁(27)
A2 張(24)
A3 *
A4 *
A5 *
A6 *

控罪:
1.串謀縱火(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3)及第159(a、c)條
2.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交替控罪(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A1)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D)及第20條

案情:
六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香港與其他不明人士合謀,非法而用火摧毀或破壞他人財產。(控罪一)
六人被控於同日在屯門公路仁愛堂賽馬會社區體育中心後門外,管有內含易燃物的氣體罐、打火機和兩枚汽油彈等物,意圖使用該些物品,或允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他人的財產;A1另被控於同日在同一場合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控罪二、三)

———————————————

繼續傳召PW11 偵緝警員7147 鄺智立(音)
當日駐守屯門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七隊
負責拍攝本案被告及證物照片

控方代表 #伍家聰大律師 繼續主問

-內容從缺-

A1、4法律代表 #陸偉雄大律師 盤問

-部分內容從缺-

📌展示D1 PW2的記事冊(no.6120554)
第三頁

PW11表示確認不了自己到底是聽了PW2或是看了D1後才寫調查報告。辯方詢問到底在警誡下問兩個議題的問題是否奇怪,PW11表示有可能。

-相信是PW11的記事冊呈堂為MFI6-

PW11當晚用以拍攝證物的兩部相機由警署提供,PW11當日檢查後確認該攝錄機運作正常。

PW11表示根據相關指引,在拍攝證物時拘捕警員理應在場,而被捕人則不一定要。

PW11表示沒有印象拍攝完每件證物後,證物間有更換地上的A4紙;而印象中每位被告之間的證物則有更換紙張。

📌展示相冊(3)相片(35-37、39-40、44-47、49)
顯示A4的證物

辯方指出該些照片的A4紙張在同一位置上都有黑色點,繼而指出拍攝證物照片時可能沒有更換紙張,PW11同意。

📌展示P98 metadata 元數據
內顯示有86個檔案(IMG1953-IMG2038),顯示時間為0001-0115

辯方指出PW11當日2345開始接受案件,在案發翌日0001-0115在訓示室內拍攝本案所有證物的照片,共86張,PW11同意。在拍攝途中,PW11就著操作相機沒有困難,而相機亦會紀錄相關的拍攝時間。PW11表示相機內的資料可以透過電腦取得。

辯方遂讀出檔案編號供PW11確認拍攝時間。

📌展示MFI-1及MFI-3

PW11表示當日2347-翌日0100間自己在訓示室內拍照。PW11表示拍攝時應盡量確保拘捕人員及被捕人在場。PW11博鰲事拍攝照片時沒有既定次序,「邊個得閒就拍邊個先」。

PW11表示當日拍攝證物/被告的相機共有兩部,自己都曾經使用過同一款式,而該相機本身拍攝之前並不能查看時間。

PW11當晚有負責A1的個人照及證物照片。

📌展示???數據
顯示各照片的拍攝時間

📌同時展示被告個人照片電子版(P100A)

PW11確認A1及A4的照片拍攝時間

PW11不確定當日拍攝證物照片時拘捕警員肯定在場。

A2法律代表 #詹俊祺大律師 盤問

PW11表示當日A2有機會不能見證證物拍攝的過程。

📌展示P121相冊(3)相片(14-18、?)
顯示A3的證物

辯方指出在數張照片中,左邊的A4紙的同一位置都有黑點,PW11同意。

辯方指出墊著A2及A3證物的照片其實一樣,PW11有可能。01

PW11指出當日工作繁多、情況混亂,所以PW11有機會會在被捕人正在做其他程序時候就要去拍照。

A3法律代表 #顧佩芳大律師 盤問

📌展示相冊(3)相片(?)
顯示證物

PW11指出被告個人照及證物照片的拍攝地點不一樣。

PW11指出被告的個人照是在訓示室內隔著隔板拍攝的,而當時這些圍著的板子則沒有合上。

PW11表示當日屯門警署的一樓正在裝修,報案室已搬遷至一樓,但不肯定呼氣測試室在何處。

📌展示P100A 被告個人照片電子版

辯方指出每個被告的個人照後緊接就是證物照片。

-盤問未完

1430續審

*今早主問及盤問內容從缺,歡迎 按此 報料~~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提堂

👤張(25) #詹俊祺大律師

控罪:
(1)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控於2019年8月9日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破壞屬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閉路電視。

(2)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4日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破壞屬美心食品有限公司的財產。

(3)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9日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破壞屬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的財產,即發射站。
————
辯方表示尚未準備答辯,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0月19日 14:30 觀塘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007黃埔 #審訊 [1/3]

D1:凌(18)
D2:柯(18)
D3:何(20)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紅磡民兆街近民泰街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答辯
三位均不認罪

案件管理
控方呈上承認事實。
D1法律代表 #沈君浩大律師 表示將呈上一段2分鐘相關片段;D2法律代表 #詹俊祺大律師 亦表示將有三段影片呈堂,包括一段長逾50分鐘的立場新聞片段,將在庭上選播其中大約30分鐘,及另外兩段分別長6分鐘及2分鐘的片段。
控方 #馬家颿大律師 希望辯方在盤問PW1後,先將上述片段交予控方,以處理關連性、可接納性等議題。

傳召PW1警員11143 陳子雄

🔹控方主問PW1
PW1所繪畫案發所在草圖呈堂為證物P32,並釐清當中街名及案發地點。

🔸D2法律代表 #詹俊祺大律師 盤問
呈上辯方證物P38 Google地圖,指出P38與P32有明顯不同,其中民泰街及民兆街與紅磡道的比例明顯不一致,P38上兩條街均較窄較精準,合乎實際比例,詢問以PW1實際於現場觀察,民泰街及民兆街是否均如P38所示,PW1不同意,拒絕接受兩張地圖存在差別。
控方稱只接納辯方將P38 Google地圖呈堂,惟未有接納P38的準確性。

- 休庭至1215 -
期間予控方查看辯方影片

由於尚有其他案件處理,直接休庭至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007黃埔 #審訊 [2/3]

D1:凌(18)
D2:柯(18)
D3:何(20)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紅磡民兆街近民泰街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繼續傳召PW2 警署署長17052盧卓康

🔹控方主問PW2(續)
控方 #馬家颿大律師 希望讓PW2在庭內進行指認,惟D2 法律代表 #詹俊祺大律師 反對,要求PW2暫時離開法庭後,指出基於PW2從未進行過認人手續,PW2沒有基礎在庭上指認,因此提出反對。
控方同意負責拘捕本案3位當事人的女警從未就本案進行過認人手續,但可以傳召相關警員上庭。
#鄭念慈裁判官 最終不批准控方繼續為PW2在庭上作指認。

🔸D1法律代表 #沈君浩大律師 盤問PW2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007黃埔 #續審 [2/3]

D1:凌(18)
D2:柯(18)
D3:何(20)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紅磡民兆街近民泰街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繼續傳召PW2 警署警長17052盧卓康

D2法律代表 #詹俊祺大律師 盤問

-盤問未完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21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被告依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007黃埔 #續審 [3/3]

D1:凌(18)
D2:柯(18)
D3:何(20)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紅磡民兆街近民泰街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繼續傳召PW2 警署警長17052盧卓康

🔸 D2法律代表 #詹俊祺大律師 盤問
🔸 D3法律代表 #黃樂希大律師 盤問

- 辯方盤問完成 -

🔹控方 #馬家颿大律師 覆問 PW2

- 覆問完成 -

1119早休,之後再處理三個PW,預計早上會完成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007黃埔 #續審 [3/3]

D1:凌(18)
D2:柯(18)
D3:何(20)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紅磡民兆街近民泰街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控辯雙方同意不需傳召其餘兩名警員。

🔸 D2法律代表 #詹俊祺大律師 中段陳詞

🔸 D3法律代表 #黃樂希大律師 中段陳詞

- 1250完成中段陳詞 -

控方及D1法律代表 #沈君浩大律師 回應

1256 退庭,下午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提堂

張(25)

法律代表:#詹俊祺大律師

控罪:
(1)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控於2019年8月9日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破壞屬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閉路電視。

(2)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4日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破壞屬美心食品有限公司的財產,即麵包店、商店、餐廳或業務。

(3)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9日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破壞屬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的財產,即發射站。
—————————————————

被告否認所有控罪

控方將依賴錄影會面紀錄。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16日 14:30觀塘法院第一庭審前覆核,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20200409鰂魚涌 #不服刑罰上訴

郭(24)

上訴方法律法律代表: #詹俊祺大律師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背景: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2月9日被判處7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
14:32 開庭

上訴人已經出咗院,今日有出庭,黎官指如上一庭安排,今日會撤銷上訴人的擔保,交由懲教署看管,期間索取兩份精神科報告,給予雙方各自7日作陳辭,上訴方表示希望以當事人的利益為大前題,可以在收到報告後3日作陳辭,唯答辯方仍然需要七日,因此最快的上庭的日期是2022年2月8日,可惜當日法庭有案件在審訊中,要押後至2022年2月18日10:00同庭再訊。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1/25]

D1:歐陽(25) / D2:翟(28) / D3:湛(19) / D4:陳(18) / D5:陳(21) / D6:鄭(25) / D7:莊(28) / D8:周(19) / D9:周(19) / D10:簡(24) / D11:黎(22)/

控罪:暴動
違返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條(1) 及(2)條。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 控方代表律師
#蕭啟業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特別職務) (B)

📌 辯方代表律師
D1: #姚大華大律師
D2: 田大律師
D3: 鄭大律師
D4: 黎大律師
D5 & D11: #詹俊祺大律師
D6: 張大律師
D7: 何大律師
D8: 袁大律師
D9: 譚大律師
D10: 徐大律師

—————
09:34 開庭

🧷 案件管理
法官下午有私事,下午不作聆訊。
D4律師表示不會爭議警誡供辭的自願性,但會爭議準備程度。

傳召PW21 警員15992 李X浩(音)作供,證人在2019年11月19日23:00,在黃大仙警署檢取D8 的證物,當時D8手持一個警方的貴重財物袋和一個透明膠袋,PW21剪開貴重財物袋檢取背囊,內有一個無包裝的黑色口罩PP803、一個未開包裝的黑色口罩PP802、一部金色iPhone 、和一張SIM咭;在透明膠袋檢取一條黑色短褲、一件黑/紫/黃色外套、和一件黑色短袖衫。確認係D8在被捕時穿著,後來換出嚟的衣服,在11月20日02:40將證物交畀DPC 19644處理。

辯方質疑證人的兩份口供都無提及貴重財物袋,無講邊啲財物係在貴重財物袋檢取,邊啲係從透明膠袋檢取;辯方呈上「拘捕人士行動紀錄」,根據記錄從而質疑控方拍攝某些照片的時間,PW21表示不知情,「紀錄」不是證人做,拍攝照片亦不在場。作控完畢。

控方申請將同意案情其中一句删除,「相片P804(7-9)的拍攝時間係2019年11月19日17:02時~2019年11月20日12:25時」,因為控方無拍攝相片的人員的口供,辯方反對,稱辯方案情係根據控方所提供的資料,由被告作出指示而抗辯,已經向證人指出辯方案情,做法對被告不公,法官不同意,叫律師將反對理由作書面紀錄,休庭20分鐘。

11:15開庭
辯方讀出陳辭,法官認為控方申請係洽當,D8提唔出反對理由,睇唔到有不公情況,就算對證人查問有不同,可以重召證人,睇唔到對任何被告不公,批准申請。

傳召PW22 飛虎隊員 A33,講述在2019年11月18日23:25時,在佐敦道碧街參與拘捕行動,在佐敦道康祐大廈外拘捕兩名與本案無關的人士,辯方無盤問,作供完畢。

傳召PW23 飛虎隊員 A20,講述在2019年11月18日23:25時,在佐敦道碧街參與拘捕行動,在碧街落車後跑向彌敦道,見到人約100名示威者在彌敦道由南跑向北,有人左轉入咸美頓街,PW23跨過路中石壆,在北行線跑到咸美頓街追截,轉入咸美頓街約8米,制服一名男子,之後帶出彌敦道看守,在11月19日00:34交去臨時羈留區。

辯方只作出簡單盤問,證人作供完畢。

因為有法律爭議,辯方商議會聯合回應,法庭指示辯方盡量爭取下午時間,在17:00回覆。控方需時兩日作回應,再在庭上討論。

12:30 休庭,明日(14/6) 09:30同庭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裁決

D3:葉(25)/ D4:翁(27)/ D5:尹(24)
D6:温(25)/ D8:黃(19)/ D15:姚(22)

控罪:暴動 [D1-15]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D3 代表:#袁國華大律師
D4 代表:#詹俊祺大律師
D5 代表:#潘兆斌大律師
D6 代表:#陳偉彥大律師
D8 代表:#曹喬茵大律師
D15 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
法庭不信納所有辯方證人的供詞,不盡不實不可信,更懷疑有人妨礙司法公正;法庭唯一推論,各被告係參與、支持或鼓勵暴動。

❗️全部六名被告罪名成立❗️

判辭: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843B_2020.docx

案件押後至2023年11月30日 14:30 判刑,辯方在11月23日呈交求情陳辭,各被告即時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求情

D3:葉(25)/ D4:翁(27)/ D5:尹(24)
D6:温(25)/ D8:黃(19)/ D15:姚(22)

控罪:暴動 [D1-15]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D3 代表:#袁國華大律師
D4 代表:#詹俊祺大律師
D5 及D8代表:#潘兆斌大律師
D6 代表:#陳偉彥大律師
D8 代表:#曹喬茵大律師
D15 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

▪️陳官一開庭便指今日只作求情,之前已去信各代表,同意押後至12月判刑。

▪️D5代表指D8原大律事因有公務,自己由今天起也代表D8。

📌求情
各代表均採納已存擋之書面求情陳詞,各人均沒有案底,而D5及D8代表強調被捕時身上沒有任何武器或其他物品,D8為本案最年幼,現年也22歲,明白監禁是唯一選項。

📌證物處理
辯方不反對控方申請證物之處理,帷D5代表希望向法庭取回一些辯方證物,主控指法庭之前指示要跟進D5案情仍需要文件,需再同代表商討下次再向法庭提交處理方法。

案件押後至12月6日 1430作判刑,6人需要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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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判刑

D3:葉(25)/ D4:翁(27)/ D5:尹(24)
D6:温(25)/ D8:黃(19)/ D15:姚(22)
🛑六位被告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暴動 [D1-15]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D3 代表:#袁國華大律師
D4 代表:#詹俊祺大律師
D5 及D8代表:#潘兆斌大律師
D6 代表:#陳偉彥大律師
D15 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
總結:
D3 量刑4年3個月,同意大部分案情,扣減3個月,判48月

D4 量刑4年。同意案情扣減3個月,判45月

D5 量刑4年,同意案情扣減3個月,判45月

D6 量刑4年,同意案情扣減3月,另減2月,判43月

D8 量刑4年,同意案情減3月,年輕減2月,判43月

D15 裝備較多,本可認罪換取扣減,量刑4年半即54月,同意案情扣3月,判51個月

判辭: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6726&currpa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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