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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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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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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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陳廣池法官 #指定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D1:阮 (16)
D2:蔡(20)
D3:* (15)
D4:梁(16)
D5:陳(25)
D6:蔣(16)
D7:郭(18)
七人已還押逾2個月🛑

律政司: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1512 被告進入犯人欄,開始處理案件
1514 D3 D6 今天未有律師代表,仍需時處理法援
1515 全部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1516 D3 希望申請匿名令
1523 法庭不批准

[1523 所有案件完結]

案件押後至 2022年1月25日 1430 灣仔區域法院再訊,期間7位被告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提訊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D1:阮 (16)
D2:蔡(20)
D3:* (15)
D4:梁(16)
D5:陳(25)
D6:蔣周(16)
D7:郭(18)
除D6外,其餘人士已還押4個月🛑

律政司: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
📌有關各被告答辯意向:
D1 認罪❗️❗️
D2 已郵寄信件與律政司商討答辯
D3-D7 尚未有答辯意向

📌有關D6保釋條件更改:
1.申請豁免是日到警署報到
2.申請豁免星期六需要回校
3.申請更改擔保人

法庭要求被告母親需於被告非回校時間對被告進行監管
->全部申請獲批

📌有關D3保釋申請
由於9P 的限制,直播台無法記錄申請保釋及拒絕批准保釋的原因,特此致歉。

#郭偉健法官 指出 #李運騰法官 在2021年10月26日 拒絕了被告的保釋申請,而當時亦沒有頒下拒絕的判詞。他本人未能夠知道李法官當時決定反對保釋的原因,不能與李法官批准D6 保釋的原因相提並論。
->保釋申請被拒

📌有關D3匿名令申請:
#郭偉健法官 發現 #陳廣池法官 於2021年11月18日曾經拒絕D3的申請,指出辯方對陳法官的拒絕有上訴時,應向陳法官指出,並不是向另一法官再度申請匿名令。
->辯方撤回申請匿名令⚪️

案件押後至 2022年3月10日 1430 灣仔區域法院再訊。
D6以已更改條件繼續保釋
期餘6位被告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16:02 本庭是日所有案件完結]

按:大家庭外庭內都要小心說話~緊記隔牆有耳👂🏻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初凝芝茶

初凝.芝茶負責人
D1:侯(24)
D2:林(21)

控罪: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a)條

控方法律代表:
#李庭偉

—————
【11:34 開庭】

D1律師指被告因今早發高燒而未能到庭。羅官問是否會安排她看醫生?律師答覆警方會安排。

D2有出席被押解至犯人欄,但她說代表律師12點才能到庭,羅官決定等待律師到來。

【11:36 休庭】

【11:59再開庭】
羅官問D2其代表律師為何仍未到庭,問她有否聘請代表律師,而律師是否知悉今早11:15你需要出庭?D2說有聘請律師,但不知道律師是否知悉時間。續說律師是朋友聘請的,羅官再問她那位朋友現在是否在庭上?被告回答不在。

12:06見習律師郭小姐出去打電話。羅官坐著等待中。
12:09 羅官請書記再出去庭外向郭小姐了解致電狀況。
12:10 書記回覆,郭小姐仍在了解律師的位置,需兩三分鐘。
12:11 郭小姐回覆,事務律師在的士中,需15分鐘,在中環上車,已過隧道。她續指,有聘請大律師,但14:30才能到。羅官向郭小姐說,你都不知單案的時間,仍然請一個未能準時出席的大律師?要整個法庭的人在等這律師,是專業的問題。並與郭小姐確認負責事務律師是邱律師,及大律師是曾大律師。
12:22 邱律師到達,羅官隨即訓斥:(節錄)
官:當律師樓接獲本案,知否今天上庭時間?
律:不知道,昨日在警署陪同落口供時有留低電話號碼聯絡,今早11時許才接獲指示。
官:當你們收到指示後,有否任何特別原因不能儘快來到法庭?當你們收到指示又接受指示後,知道當事人正被帶上法庭,何不立即到庭與她會合?
律:我們沒有任何原因,亦已在現實可行情況下立即來到。
官:被告都已被帶上法庭、而其他律師亦已前來,點解人地可以嚟到你地嚟唔到?如果你地認為沒能力來到法庭就不應該接下案件。我地全部人11點幾開始等,知道律師12點到。我地12點就開庭,而你大約20分才到。……你地有聘請大律師?曾大狀是吧?要幾點到?
律:下午2點半。
官:你地估計法庭所有人等曾大狀下午來?你知道被告上午11點多就要上庭,何不找一位可以即刻出席的大狀?
律:我們有找過其他大律師,同時亦會考慮到底是否勝任呢類案件……
官:當然你地有你地準則,但明知該名大狀無法準時出席都照同佢聘請,讓所有人都要等佢?「專業服務」。呢啲就係「負責任嘅專業」,呢啲係操守都有問題,是misconduct(專業失德)。……(大狀下午才到庭)咁我地呢件案點?打算點處理?
律:如閣下允許,能stand down退庭至下午?
官:都無選擇嘎啦,唔係可唔可以而係無選擇,仲有咩選擇?講得嚴重啲,法庭要被脅持住去押後,仲有咩選擇?呢個係較重的言詞,我都不想用這個詞語,但情況確實如此。……
我會記錄大律師需要14:30才到。

【12:29】
D1法律代表作斗膽申請,希望先聽取D1保釋申請,因為他下午要到粉嶺代表一宗裁決案件,又指情況也是預料之外,另指已獲得D1指示縱不在場仍可為她申請保釋。羅官質問「今朝接單case,又諗住上晝即刻做哂?你就好似類似佢(D2律師)咁情況?」續解釋到是希望儘可能協調二人能押後至同一天一同應訊,以免拖慢案件。

【12:33控方陳詞】
今天無須答辯,處理同意檢控書。控方就反對保釋陳詞,有關詳情可參閱較早前新聞:
今早國安處新聞公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info/7770
昨日(24日)香港01新聞節錄: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info/7767

【12:39 D1陳詞】
就保釋申請陳詞,簡述個人背景及提出可遵守之條款。因法例規限,而未能透露內容。

【12:52】
D1保釋被拒。放棄八天保釋覆核權利,押後至一星期後的3月3日再訊,屆時將會向D1讀出控罪。

【12:58 休庭至14:30】

~下午另開新帖更新~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初凝芝茶

初凝.芝茶負責人
D1:侯(24)
D2:林(21)

控罪: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a)條

兩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至2022年2月1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及Instagram發布陳述和海報,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控方法律代表:
#李庭偉
—————
D1因今早發高燒而未能到庭,其律師今早已代表她完成保釋申請陳詞,被法庭拒絕保釋。案件會押後至一星期後的3月3日再訊,屆時將會向D1讀出控罪。

上午提堂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727

【15:05 開庭】
法庭向D2 宣讀控罪,D2明白控罪。

控方需時進行案件調查,包括D1D2手機及店舖的CCTV ,因此申請押後案件。
控方亦反對D2擔保。

【15:14 D2保釋陳詞】
就保釋申請陳詞,簡述個人背景及提出可遵守之條款。因法例規限,而未能透露內容。

【15:32】
D2保釋被拒。放棄八天保釋覆核權利。

本案將會押後至4月21日 1430 西九龍法院再訊。D1 會提前在3月3日 1200再提訊。
2名被告期間需要還押懲教看管‼️‼️

[15:39完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初凝芝茶 #提堂

D1:侯(24)
D2:林(21)
初凝.芝茶負責人
🛑2人已還押3個月

控罪: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a)條

兩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至2022年2月1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及Instagram發布陳述和海報,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控方法律代表: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
【15:22開庭】

辯方需要時間研究進一步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8日1100時再訊
期間二人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初凝芝茶 #答辯

D1:侯(24)
D2:林(21)
初凝.芝茶負責人
🛑2人已還押4個月

控罪: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a)條

兩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至2022年2月1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及Instagram發布陳述和海報,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控方法律代表: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
【11:00開庭】

兩名被告已準備好答辯,兩位皆認罪❗️

案件押後至本日1545同庭判刑❗️

【11:39完庭】

感謝報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初凝芝茶 #判刑

D1:侯(24)
D2:林(21)
初凝.芝茶負責人
🛑2人已還押4個月

控罪: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a)條

兩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至2022年2月1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及Instagram發布陳述和海報,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控方法律代表: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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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被告於今早提堂時認罪,案件押後至下午判刑。

判刑🔥
D1 是ig 貼文的唯一發佈者,而D2並不知道當中的內容。

D1: 量刑起點10.5個月,認罪扣減1/3,判處監禁7個月
D2: 量刑起點9個月,認罪扣減1/3,判處監禁6個月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求情 #判刑

D1:王逸戰/賢學思政召集人(20)
D2:陳枳森/前賢學思政秘書長 (20)
D3:朱慧盈/前賢學思政發言人 (18)
D4:黃沅琳/ 前賢學思政發言人(19)

王, 陳 已還押368日;朱 現已還押57日;黃 已還押366日🛑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其他人,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罪書全文:https://telegra.ph/DCCC-9842021-09-23

各被告在7月29日在區域法院答辯,均承認控罪,同意案情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

📌D1「悔意」
控方指,D1求情陳詞裡有一封求情信,講述D1有悔意,辯方代表也有就此補充。但最近在網上報導所見,D1表示自己「係無悔的」,究竟控方會以甚麼求情為準?辯方回應會以最新的求情為本日立場,網上報導可能只是朋友轉述他的意思。
郭官指,若網上資料是由被告發出,牽涉他並無悔意,與求情會有矛盾。法庭可以考慮求情信內容是否正確,究竟是否相信他真的有悔意,不是辯方決定採納甚麼立場,而是法庭決定比重。

📌D2求情
D2生於2001年,案發時為19-20歲的大專生。家庭環境較複雜,2歲時父母離異,自此與母親、外婆相依為命,母親一直母兼父職、含辛茹苦、為口奔馳,至今仍然單親。D2自小為自己並無父親感到困擾,母親帶他到兩所教會,希望建立良好品格及正確的價值觀。家中一直只有三名成員,可惜剛過去的星期日外婆離世,D2亦沒有機會見她最後一面。
D2自小參與服務社會的工作,6歲加入基督少年軍,小四在公開場合演奏單簧管去籌款幫助國內有需要人士,中五成為學生會主席,並多次獲獎,理想、抱負不容置疑。可惜2019年因為社會事件,社會嚴重撕裂,家庭也開始嚴重撕裂,尤其D2與母親的想法南轅北轍。案發時,D2是賢學思政秘書長,媽媽一直反對、被告卻堅持,令關係進一步撕裂。
根據同意案情,D2公開作為只有4次在街站現身,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第一次11月街站發言,簡單解釋設置街站目的、展示紙牌;另一次2021年1月,整個街站長達18分鐘,D2在其中發言。串謀為2020年至2021年6月期間,即六月最後一次街站,拘捕行動在3個月零4天後。只計公開行為,D2最後一次便是2021年1月長達18分鐘的街站。在串謀停止前一段很長的時間,D2已經沒有作公開行為。希望法庭考慮此環境,作為國安法33(1)條「自動放棄犯罪基礎」,因自動放棄犯罪會是減刑重要因素。
D2最初被捕,家人都隱瞞外婆,但最後紙包不住火,要向外婆坦白道出。外婆深受打擊,自此終日以淚洗臉、喃喃自語母親也不受,單親家庭、自小相依為命,兒子被捕,且基於母親不認同的行為,對她是雙重打擊。D2被捕後,母親因憂慮、缺乏幫助,患上肩周炎、兩次在家中暈倒、尾龍骨爆裂,需要接受職業、物理治療。母親、外婆承受痛楚來源是D2的作為,令破碎家庭更加破碎,D2深感愧疚。
還押期間有一個「silver lining」,母子修補關係、互相理解。D2在獄中不忘提升自己,報讀都會大學社會科學學士學位。獄中讀書著實困難,但大律師認為他也很用心去做、去學。

十封求情信中,包括被告本人的求情信。大律師在庭上讀出選段:
「本人自少立志成為社工,望能支援弱勢社群。還押期間與不少年輕囚友談話,發現好多事不能靠單一行為去論斷人人生,要留意周遭環境的影響何等深遠。希望社會上有地位、有能力的人不要放棄年輕、放棄香港的未來。
被捕後,達成志願的機會渺茫,國安法案底斷絕了通往志業之途。夢想破滅對我猶如死刑,還押期間多次因病送院,沒有家人、朋友陪伴在側,只能孤身一人面對病魔,更是雪上加霜。但這無意地填補了我舊夢破滅的空虛,以生命影響生命的人,除了社工也有生命輔導(?)。
同時十分感恩他們不離不棄。過去與母親關係疏離,還押期間修補關係。母親、舅父是我重要的兩位家人,感激他們百忙中仍然前來探望。作為成年人,不能對家人盡孝深感愧疚,更要他們為自己奔波勞碌,感到十分自責。還押期間報讀都會大學社會科學學士,在獄中環境希望爭取時間,儘快出獄踏上生理上的軌道,以務實的方式幫助這片土地,回答養育之恩。」

關於國安法23條實質罪行,如果以串謀形式控告,法庭認為情節嚴重,5年最少刑期是否適用?控方書面陳詞重點為國安法53條的法律詮釋問題,以及刑事罪行條例159C條之間如何接軌。希望提交書面陳詞,包括案例處理。立法機關立法時會知道現存法例,如果認為串謀干犯23條也需要5年監禁最低刑期,一定會講清楚,希望援引終審法院案例處理。希望根據33條,D2被捕前5-6個月也沒有作任何公開行為,希望考慮情節輕微。
加上本案公開煽動行為在街站發生,而非網上Facebook等社交媒體,可以被煽動的最主要是當時當刻出現在該處市民,實際或潛在傷害均有限。此外,沒有證據證明有人被四名被告煽動,繼而策劃、參與任何顛覆國安行為。任何心智成熟的人見到或者聽到四位年青人的言論,受到煽動機會其實不大,繼而策劃、參與任何顛覆國安行為機會更小。他們的行為其實係徒勞無功。判刑要考慮probability(機率)及harm(傷害),傷害並非最嚴重。他們並非使用或管有刀槍來煽動他人,只是在街站演說。組織也非常鬆散,成員不多,知名度比過往許多學生組織低,似乎組織的名稱也是參考過往組織的結構。
七個多月來共有七個街站,D2參與不多,也在很早放棄公開行為。串謀底下,若有審訊,可以呈堂指證不在場的被告人,以代理人身分代理。即使考慮其他被告人發言,也算輕微至中等。D2並非召集人、發言人,四次出現也是「打雜」角色、搬搬抬抬,只在一次18分鐘街站中發表煽動性言論。言論的煽動性無可爭議,D2亦因此認罪,但拘捕前很早已放棄行為,希望法庭可以以他角色相對輕微,從輕、減輕處罰。

補充D3的聲明:
「退出賢學思政之聲明
由於本人正籌備參選香港浸會大學學生會周年大選(補選),幾經商討後決定辭任賢學思政發言人一職,並退出賢學思政,專心投入學生會競選事務及工作。
在此衷心感謝賢學思政的體諒,祝賢學思政未來一切順利。」


📌D3求情
辯方已經呈遞6封求情信,包括D3的祖母。
D3背景良好,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現年19歲,犯案時只有18歲,在香港出生、長大,教育程度高。直至還押一刻她仍一直讀書,就讀浸會大學二年級,主修宗教哲學同埋倫理。D3一直品學兼優,與大學的各師長、教授關係都十分良好,一直在校內、外擔任許多義務工作。此外D3有一份穩定的兼職工作,在一名補習社替中小學生補習功課,每週工作12小時,十分勤奮,已經工作了一年多。
D3父母早年離異,在一個破碎家庭長大,雙親離婚後各自有自己家庭,因此一直與祖母同住。祖母現年75歲,有不同的老人病。D3非常孝順,會抽空陪她複診。爸爸、祖母都有到法庭支持她改過,媽媽的求情信也支持D3。
2020年升讀大學後,由於2019社會事件及學習上的專業、興趣,她很關心社會當時發生的事。在所以九月開學後不久就加入賢學思政,希望為香港作出貢獻、令香港變得更好。後來她也發現問題,此方法未必很好。加上之後D3參選浸大學生會,認為透過學生會可能更加易令香港、年青人變得更好,亦都要照顧祖母、專心學業、專心學生會,在2021年3月2日公開宣布退出組織,在Facebook發表貼文,新聞報道或直播也有轉述此消息。希望依賴33條作為求情因素。
她在警誡下認罪,講述自己跟其他被告人時組織的代表,在多個不同地點設置街站。七次中只參與兩次,當中有講話,但沒有予以施行。退出組織後,D3只屬於其他參加者,而非主要人物、主要成立者、主要參加者。搜屋期間也沒有武器、裝備,令她把組織宣講付諸武力。
呈上馬俊文案,本案時香港已無暴動或非法集結發生,社會漸趨和平。犯案手法只屬一班青少年宣講,沒有證供顯示會付諸實行,次數也不多。規模不大,只有沙田、旺角、銅鑼灣。而且也沒有預謀,組織只成立了數月,缺乏精密的組織架構,只有三個同案。涉及的也指示路過街站的社會大眾,並非針對任何特定受眾。沒有證據證明有人已經成功被組織言論煽動,或有相關迫切性。D3持續在社會各界影響力不高,只是學生,也沒有在學生會宣揚組織所言。希望採納情節輕微類別。而且D3一直有保釋,保釋期間沒再犯案或棄保潛逃,希望從輕判刑。同時欲索取背景報告,但D3指示不需要索取其他中心的報告。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判刑

D1:王逸戰/賢學思政召集人(20)
D2:陳枳森/前賢學思政秘書長 (20)
D3:朱慧盈/前賢學思政發言人 (18)
D4:黃沅琳/ 前賢學思政發言人(19)

王, 陳, 黃 已還押逾13個月;朱 已還押逾三個月 🛑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其他人,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罪書全文:https://telegra.ph/DCCC-9842021-09-23

各被告在7月29日在區域法院答辯,均承認控罪,同意案情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陳德昌大律師#關文渭大律師#姚大華大律師#林凱依大律師

——————————————————————
【9:49】
法庭書記對辯方大律師表示,法官欲押後至11時30分開庭。

【10:19】
D3大律師剛才就判刑建議提交文件,書記表示法官希望先聽取D3、D4大律師的陳詞,再押後處理。
(會提早開庭!)

【10:35】
D3大律師陳詞,希望更改上庭D3同意教導所報告的決定。D3擔憂進入教導所後,必須進行的在職培訓會影響學業,因此希望法庭判處即時監禁。
D3保釋期間仍然得到不錯的成績,還押後大學教授也持續以訪客身分探視她,可見她很願意繼續讀書。此外,即時監禁可以立刻知道刑期,以便D3安排日後陪嫲嫲複診,以及日後修讀的課程。

郭官問D3的決定是否深思熟慮,因進入教導所可以受惠於囚犯更新條例,不留案底。而且他將裁決本案屬於🔥情節輕微中的接近嚴重🔥,不設有最低刑期,扣除認罪三分一後,即時監禁與教導所羈押的時期其實相若。

大律師表示,D3希望繼續攻讀碩士、從事研究工作,因此一級榮譽畢業十分重要,案底對將來工作則沒太大影響,有權衡各因素,這會是最終決定。

D4大律師則表示,若法庭判處教導所,D4將會接受,希望以更生形式處理。

郭官指需時考慮,押後至12時30分。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判刑

D1:王逸戰/賢學思政召集人(20)
D2:陳枳森/前賢學思政秘書長 (20)
D3:朱慧盈/前賢學思政發言人 (18)
D4:黃沅琳/ 前賢學思政發言人(19)

王, 陳, 黃 已還押逾13個月;朱 已還押逾三個月 🛑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其他人,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罪書全文:https://telegra.ph/DCCC-9842021-09-23

各被告在7月29日在區域法院答辯,均承認控罪,同意案情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關文渭大律師#姚大華大律師#林凱依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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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本案情節較輕🔥

🔥判刑速報🔥
D1 監禁36個月
D2 監禁34個月
D3 監禁30個月
D4 羈留教導所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30117旺角 #港區國安法 #隱世市集

D1:李 (52)
D2:姜 (31)
D3:陳 (48)

控罪:
串謀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同被控於2022年12月2日至2023年1月17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作出一項或多項句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Instagram和位於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2A號銀城廣場地下攤檔內推廣、出售及/或為出售而展示刊物,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律政司代表:高級檢控官 #李庭偉

—————————

[15:35 開庭]
辯方交待D1因留院缺席是日聆訊,並透露其主診醫生指示D1需進行手術。控辯申請D1部份押後至下周四上午,法庭批准。

控方呈上同意檢控書,及申請被告今日毋須答辯。另申請案件押後8星期有待警方調查,當中包括:
(1)認人手續、
(2)檢視本案店舖檢獲超過1000件物品/項目、
(3)檢視經檢獲被告的手機、
(4)檢視租約,調查租約人、及
(5)檢視案發地點CCTV。

書記讀出控罪,D2和D3表示明白控罪。

[15:43 保釋程序]
控方就D2和D3保釋陳詞。
辯方分別就D2和D3保釋申請陳詞。

[16:19 休庭]
羅官聽取雙方陳詞後需時考慮及檢視文件。聆訊押後至17:00再續。

[17:08 開庭]
羅官現處理D2和D3的保釋申請。

[17:19 宣布決定]
法庭拒絕二人保釋

辯方確認二人均放棄其八天保釋覆核權利。

辯方指時間不早,要求法庭准許律師與當事人會面;羅官指懲教警方會協助安排。

[17:23 散庭]
D1部份押後至2023年1月26日11:00
時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期間交由警方看管。法庭倡許可情況下應儘早帶D1提堂。

案件押後至3月17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需還押懲教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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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感謝親友反映是日安排混亂💛
D2出庭時向公眾席拍拍胸膛點頭示意,而D3則豎起拇指 ;散庭時入cell前二人向公眾席揮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30117旺角 #港區國安法
#隱世市集 #庭外消息

D1:李 (52)
D2:姜 (31)
D3:陳 (48)
🔴3人已還押逾一個月

控罪: 串謀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同被控於2022年12月2日至2023年1月17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作出一項或多項句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Instagram和位於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2A號銀城廣場地下攤檔內推廣、出售及/或為出售而展示刊物,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律政司代表:高級檢控官 #李庭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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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今日原表示答辯認罪,但羅官指控方控罪書包括2000多件與控罪不相關之商品,要求更改才作答辯。

案件押後至3月20日0930作正式答辯,期間3人繼續還押🔴

💛感謝報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30117旺角 #港區國安法
#隱世市集  #庭外消息

D1:李 (52)
D2:姜 (31)
D3:陳 (48)
🔴3人已還押逾兩個月

控罪: 串謀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191

律政司代表:高級檢控官 #李庭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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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今日再作求情,羅官押後至今日16:00同庭判刑。

💛感謝報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30117旺角 #港區國安法
#隱世市集

D1:李 (52)
D2:姜 (31)
D3:陳 (48)
🔴3人已還押逾兩個月

控罪: 串謀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191

律政司代表:高級檢控官 #李庭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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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速報:
D1 係影衰me東主,但因為身體情況參與,少作積極參與,量刑起點為10個半月,認罪扣減三分之一,還押期間健康急速轉差,有手術後遺症,酌情扣減兩個月,總刑期為5個月。

D2 在Facebook推廣書本,在攤檔協助銷售,量刑起點為12個月,認罪扣減三分之一,總刑期為8個月。

D3 安排訂製書刊,租攤檔,精心策劃,核心犯案者,量刑起點為15個月,認罪扣減三分之一,總刑期為10個月。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指定法官
#審訊 [1/8]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控罪:
(1) 宣揚恐怖主義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

控方: #張卓勤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II(2)(B)、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
D1:#梁麗幗大律師
D2:#陳國維大律師
D3:#邱治瑋大律師
D4:#關文渭大律師

=========

代表D1的#梁麗幗大律師 表示,帶領其的 #夏偉志資深大律師 本日因病缺席,早前已經去信法庭希望押後本案求情至本週四處理。其他代表沒有反對,法庭批准。

法官對答辯用的案情撮要存有數個疑問,詢問控方有關證據;同時不明白案情撮要內提出各被告在大學內「熱衷參與多個委員會 (heavily involved in committees)」與案情有何關係。

法官另外詢問,控方將會播放的評議會會議直播影片何時從網上刪除。影片於網上擺放多久、觀眾人數皆會影響她的判刑考慮。控方表示會就此修改案情撮要,法官要求押後供辯方閱讀及索取指示。

10時正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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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時46分繼續

聽取答辯:
🔥四名被告皆否認控罪一,承認控罪二🔥

控方讀出經修訂答辯用案情撮要,謝沈法官指出文件有許多語法錯誤,令人費解 (“So many grammatical errors, incomprehensible!),錯誤得她不知應從何處開始修改("The grammar of this Summary of Facts is so bad, I even don't know how to start amending it!")。另外,批評 #張卓勤 的字跡無法閱讀。謝沈法官打斷 #李庭偉 ,親自讀出案情撮要。

四名被告皆明白並承認案情撮要內容。

控方開始播放相關影片:Annex II 2021年7月7日評議會第三次緊急會議Campus TV直播

謝沈智慧裁定
控罪二罪成
控罪一根據認罪協議撤銷

各被告以原有保釋條件繼續擔保至週四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指定法官
#求情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控罪:
(1) 宣揚恐怖主義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

四人於本周一(11/9)承認控罪(2),控方根據認罪協議撤銷控罪(1)。同意案情後,均被裁定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名成立。押後至本日處理求情,其間四人獲准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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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 #張卓勤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II(2)(B)、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
D1:#梁麗幗大律師
D2:#陳國維大律師
D3:#關文渭大律師
D4:#邱治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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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代表 #夏偉志資深大律師 本日依然抱恙, #梁麗幗大律師 表示若下週三情況相同,將改由其他大律師處理D1求情。謝沈法官批准押後D1部分。

控方向法庭呈遞一份最新修訂版案情撮要,表示修改了不少文法錯誤,其中部分為週一休庭後再修改。謝沈法官斥責,指上庭已在庭上讀出加上她本人的改動的案情,被告已基於該版本被定罪,控方現時做法違反刑事訴訟程序,她司法生涯從未遇過此等情況。因此拒絕接納。又指控方呈交的案情撮要乃“beyond help”(冇得救),她撰寫判刑理由書時會改述(rephrase)整份文件,絕不容許如此錯誤的內容出現在她的判詞中,並指若需撰寫這樣的內容會令她尷尬。(“Embarrassing if I have to write something like that!“)

D2大律師補充求情陳詞:
大律師提出Ngo Van Nam案上訴庭對認罪被告的判刑扣減原則。謝沈法官指出D2更改答辯方向及因而轉換法律代表引致法庭召開第二次審前覆核,耗費時間及納稅人金錢。大律師解釋自己接受案件時並沒有收到相關資訊,已經及時去信法庭,亦已閱讀全部文件。

謝沈法官斥責辯方不應要求她忽略上訴庭準則案例(guildeline case),行使酌情權給予被告額外扣減,要求辯方給予合理原因。

此外,辯方提出「認罪協議」,被告向控方提出承認控罪二,控方接納並撤銷控罪一。謝沈法官指本案的第二控罪乃交替控罪,即被告必不能同時被裁定兩罪罪成,與法律條文表明的「危險/不小心駕駛」或「謀殺/誤殺」處理方法不同,亦要求辯方找尋相關案例。因此,本案的處理方法絕非「認罪協議」。

D3大律師補充求情陳詞:
大律師指D3數日後便會年滿21歲,《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對年輕被告的處理方法將不再適用。謝沈法官認為準則同時適用21-25歲年輕人。

謝沈法官同時指出,上訴庭在 潘榕偉 案處理對未引起實質暴力行為的煽惑罪判刑。由於「有意圖傷人」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其煽惑罪行亦相同,不解為何要考慮109A條,要求辯方提供案例。

D3從港大校園電視獲得資訊,涉案會議直播影片於保安局譴責後翌日已經移除,亦只有100多個觀看次數。

法官更表示,許多求情信都有文法錯誤,撰寫的人應學習如何寫信。另外,許多求情信希望法庭給予被告們更新機會、不要破壞被告的前景,將責任置於法庭肩上。破壞被告未來、將他們帶到法庭的是他們本人。她表示需要處理四人刑罰令她傷心,因為他們都是前途光明的年輕人

“Also, everyone just telling me, putting the burden on me to say dont ruin their future. Who ruin their future? Why are they before me? Talking about mitigation letters.”
“I’m sad that I am the person sentencing them, they’re bright young men!”

D4大律師補充求情陳詞:

大律師指D4從未預料會議發言直播會被廣泛報導和關注,而且在事發後3日已經立即向所屬團體辭去評議會代表及副會長職位,等待批核,可見悔意。

大律師同時希望法庭基於Ngo案,在20-25%範圍中給予D4更多扣減,法官理解為大律師希望其作出超越範圍的扣減,要求與D2代表一同提交案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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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至下週三(20/9)上午10:30續處理求情,其間被告獲准續保外出。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指定法官
#求情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控罪:
(1) 宣揚恐怖主義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

四人於上周一(11/9)承認控罪(2),控方根據協議撤銷控罪(1),法庭裁定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名成立。押後至上週四求情,本日續處理求情事項,其間四人獲准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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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 #張卓勤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II(2)(B)、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
D1:#彭耀鴻資深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D2:#陳國維大律師
D3:#關文渭大律師
D4:#邱治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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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代表 #夏偉志資深大律師 本日依然抱恙,辯方改為延聘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 處理求情。

(求情內容及法律爭議後補)

押後至10月30日上午10時30分判刑,其間被告需還押。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謝沈智慧法官 #指定法官
#判刑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控罪:
(1) 宣揚恐怖主義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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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 #張卓勤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II(2)(B)、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
D1:#彭耀鴻資深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D2:#陳國維大律師
D3:#關文渭大律師
D4:#邱治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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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於9月11日承認控罪(2),控方根據協議撤銷控罪(1),法庭裁定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名成立。押後至9月14及20日求情,其後還押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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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考慮:

法官引述上訴庭 潘榕偉 案例,包括該案中控方提出的判刑因素:
(1)  煽惑的方式和覆蓋的人數;
(2)  是否單一的煽惑丶或是透過方法增加煽惑的效果;
(3)  是否突發或有預謀;
(4)  就可能產生的非法集結:
(a)  預期參與的人數;
(b)  預期暴力的程度;
(c)  預期暴力的規模;
(d)  可能引致的後果;
(e)  可能造成的威脅之嚴重性及迫近程度;
(5)  有關煽惑的行為是否實際上導致了非法集結或其他相關的違法行為(即使情況可能未達至非法集結丶或出現更嚴重的情況例如暴動等);
(6)  涉及的地點。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c)條,任何人被裁定煽惑他人犯某罪項,
而條例雖訂定該罪項的最高刑罰,但除此處外,並無任 何條例訂定串謀或煽惑他人犯該罪項的刑罰,則可判處 該罪項 (target offence) 的最高刑罰。

本案控罪是否屬於109A條所述「例外罪行」?
法官採納控方陳詞,本控罪屬於附表3的例外罪行。
但因本案所有被告皆年滿21歲,法庭不能考慮任何院所刑罰,此議題只屬學術討論。

案例:
辯方提出多個煽惑罪區院案例供法庭參考,包括葉倩敏、黎哲、趙浩楠、鍾志超、蕭張龍。
但法官指在 唐健帮 案中,上訴庭已重申下級法院未經上訴案件對同級法院無約束力、對上訴法院沒有指導作用,不能被稱為案例,無參考價值。

被告罪責:
D1
拒絕接納時任評議會主席D1為單純主持會議角色,引述其會議中發言「本席邀請全體起立,為為香港犧牲嘅梁默哀」,「希望咁多位節哀啦,會嘗試將大家尊敬之情轉達畀梁先生屋企人」。
評議會會議被校園電視及學苑(編委)透過直播及報導方式於 Facebook等平台公開發布,所有人都能閱讀或觀看。即使沒有人被煽惑作出實質暴力行為,也不會降低煽惑的影響力。
D1同時指出作為主席,他沒有參與討論,只是根據成員要求表決議案。法官拒絕接納此論點,反指D1作為主席,知悉他有引導討論的權力,可見D1有清晰立場。而且D1召開會議、撰寫議程,為表揚梁一事提供討論平台,有絕對責任。

D1雖然作為主席,但有撰寫議程的權力
D2提出該議案,D3和議
D2、D4就議案表達意見
各人有各自扮演不同角色,只要缺少其中一個,議案也不會通過、有如此影響力

本案主要因素:
1. 與他人一同犯罪:共同犯罪原則
2. pre mediation
3. 評議會濫權
4. open defence to the law
5. 公開發佈

(13:03放飯,下午繼續)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謝沈智慧法官 #指定法官
#判刑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控罪:
(1) 宣揚恐怖主義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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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 #張卓勤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II(2)(B)、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
D1:#彭耀鴻資深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D2:#陳國維大律師
D3:#關文渭大律師
D4:#邱治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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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於9月11日承認控罪(2),控方根據協議撤銷控罪(1),法庭裁定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名成立。押後至9月14及20日求情,其後還押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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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考慮:
上午部分: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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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點:35個月監禁
認罪扣減20%,年齡扣減4月
🔥總刑期 24月🔥

(詳情後補)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en/2021/DCCC000917_2021.docx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提堂
#投訴信
#將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


D1:鄒家成
D2: 胡
(26-30)
🛑鄒因另案服刑中

同被控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指他們於 2023 年 5 月 2 日,在香港將一份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即一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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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文浩正律師

[09:56]開庭

各被告答辯:不認罪

將有12名證人,閉路電視片段及截圖,證物鏈雙方沒有爭議;兩被告人沒有證人。

[10:01]完畢

案件已排期本年6月27-28及7月2日
早上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4號法庭(庭號有機會更改)以中文進行三天審訊,D1繼續交由懲教署看管,D2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外出。

按:法庭職員:「court」,鄒家成才進入犯人欄,他有多位親友到庭,精神不錯,有與親友揮手及散庭向親友道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