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4/25]
D1:梁(45)
D2:謝(23)
D3:黃(19)
D4:張(30)
🛑D5:郭(20)及D6: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梁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D1代表:#方漢權大律師
——————
📌案件管理
主控本周四(5月4日)下午要處理其他案件陳詞,故只能在上午進行半天審訊,恐怕不足夠完成D3案情(D3會作供並傳召證人)。辯方已同意屆時改為先處理D4案情,因只有被告自己作供,肯定可在半天內完成。
⏺傳召D1梁先生
梁先生現年49歲,未婚、獨居,案發時45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他於1998年取得商科學位,自2001年起以自由工作形式與不同公司合作,以獲證書資格的導師身分教授模擬拳擊(body combat)、室內單車、聲音療癒、森巴等各類課程。
2004年他於義工活動認識一位林姓女子,其後一年會見面幾次。2019年11月15日他曾與林小姐見面,交收網購物品,當日約定18日晚上11點後食飯慶祝生日(梁先生11月28日生日)。工作關係他較夜收工,所以通常約食飯都是較夜時間。
梁先生於2019年11月份上課時間表顯示,案發當日原定他有4堂要上;當日他上完第三堂(黃埔Air Fitness)後睇到尖沙咀YMCA訊息通知取消當日課堂(即原定當日他要上的第四堂),於是由黃埔返深水埗屋企,大約晚上8點返到。因稍後約了朋友在旺角、油麻地食飯,所以他9點半後先去大角咀行商場,打算慢慢行過去目的地。約11點他由櫻桃街公園出發,約5分鐘後行到去登打士街;他要去砵蘭街所以轉了入咸美頓街。
砵蘭街深仔記、東北燒烤等食肆當時營業中。他沿砵蘭街向滾得棧行,去到碧街路口時突然有人迎面跑過來;他轉入碧街A1出口位置,彌敦道方向好多人跑過來,於是他行返出砵蘭街,隨即被推倒在地上,並被人踩,然後暈倒。他最後有記憶的位置是在碧街與砵蘭街轉彎位附近;他沒有進入過窄巷和闊巷,位置較接近闊巷。
醒後記憶他已身在醫院病房,對於急症室發生的事沒有印象。他有印象曾向醫生報上職業並講述自己是油麻地路人,在人群中受傷。回復意識後他一直戴氧氣罩。他的病人衣服是由醫護人員替他換上,不是如控方證人庭上所指由他自己換衫。他有吊鹽水。他的銀包(內有八達通)放在床頭櫃,唔知個人財物有沒有放過入白色膠袋,唔知更換了的衣服放在哪裏,自己沒有放過入白色膠袋。
由0146時(急症室紀錄時間)至1240時之前(警員聲稱在他面前檢取物品時間),警員沒有向梁先生宣布拘捕,沒有向他展示和檢取衣服,沒有問過八達通。他沒有擁有黑色口罩,當日也沒有戴過口罩,亦沒有帶雷射筆。
當晚他去到登打士街時沒有任何事情值得關注,咸美頓街與砵蘭街都沒有。案發前、2019年11月他都有去過砵蘭街食飯,沒有發生過可疑事情。
他沒有參與窩打老道、彌敦道暴動事件,沒有管有雷射筆。
主問期間引用過的各項文件紀錄呈堂為辯方證物D1(1-12)。
🔗控方盤問
朋友林小姐一年只見幾次面,但平日都有透過訊息與電話通話聯絡。梁先生託林小姐上網代購滅蟲藥和穿水晶鏈的橡筋,因林小姐集運較方便所以就託她代為購買。即使他購買的種類和數量都不多,他不同意沒有需要因此而麻煩一年只見幾次的朋友幫忙。
辯方呈堂文件中有關於YMCA取消課程的WhatsApp紀錄,不是梁先生自己儲存的紀錄而是他的學生提供,因為他遺失了電話(出院後發現)。
約晚上11點咁夜食飯完全是遷就梁先生的工作時間;林小姐任職會計文員,一般辦公室工作時間。
YMCA下午3時就發訊息通知取消當日課堂,但梁先生晚上上完黃埔的課堂之後才睇到訊息,因為準備上堂前他會把電話調校至飛行模式。他不同意控方指斥他在說謊,指他不可能由下午1點幾上完第二堂至上第三堂之前一直開啟飛行模式。
雖然YMCA課堂取消,但他認為約好了就不要更改,所以沒有找林小姐說可以提早食飯,而他也要回家沖涼換衫。他當日穿風褸、短褲,天氣不太熱;工作以外他平日也習慣穿短褲--即使當晚是約了女性朋友食飯。
當時正值社會事件,梁先生原定11月11日晚的課堂已取消了,但他沒有想過18日的課堂也會一樣取消。根據公司紀錄,他當日中午上完堂沒有簽到;他習慣晚上上完堂才一次過簽兩堂紀錄,所以當日他有去上課但紀錄上沒有他的簽名。
他熟識砵蘭街一帶,知道附近食肆都開得比較夜,又可以坐得耐;約林小姐時沒有預先約定去邊間食,習慣到時才決定食乜。最後他打算去滾得棧。
他由砵蘭街到碧街未到闊巷,亦未到A1出口的建築物。他在砵蘭街時面向窩打老道,有人跑過來於是轉入碧街,但當時仍是望向窩打老道而不是望住地鐵站口。他當時所見砵蘭街情況與平常無異,多人行來行去,但沒有黑衣人聚集。在失去知覺之前,他從來沒有聞到催淚煙,不知道有催淚煙;被推跌和踩後他就失去了知覺。
他知道在醫院有轉過病房,對急症室過程沒有印象;在碧街被人踩之後就昏迷了。他有印象有醫生診治的時候是19日日頭,在此之前有護士問過他資料。根據急症室醫生報告,他於0146時接受檢驗,主要投訴是氣促,原因是2330時受催淚煙影響(不清楚資料是由梁先生自己還是警員提供)。報告亦寫他當時精神狀態為alert,而格拉斯哥昏迷指數是15/15,即是他完全清醒;對此梁先生表示不同意。梁先生亦不同意控方所指,沒有任何醫療紀錄描述他昏迷。
他被推跌前見到人從窩打老道向旺角方向跑,於是走去砵蘭街轉入碧街的角位;他見到跑的人數不算很多。他是在碧街的行人路被推跌,他只是企埋一邊冇郁。他不知道人群是否由彌敦道跑入碧街。他不同意自己參與暴動、逃避警員追捕期間跑入碧街窄巷致被推跌。
📺播放碧街閉路電視鏡頭P010E
梁先生同意,畫面見到砵蘭街有煙霧,但見不到自己出現的時間;他在現場時沒有見過片段中的情況。
⭐️辯方不爭議早前呈堂片段顯示碧街有藥房被偷取物品,陳官表示會考慮埋暴動時有人偷竊。
梁先生按指示在地圖上標記自己在碧街被推跌的位置。
由於被推跌和被踩後已失去意識,他不知道自己如何被送到醫療區。
林小姐住旺角,他們約食飯慣例是他先找到餐廳然後再聯絡她,而她會再家出發;案發當晚林小姐實際上在何處、從哪裏出發、幾點可以去到,梁先生都不知道,因他最後沒有聯絡到對方。
📺播放碧街閉路電視鏡頭P010E延續(實時23:29-23:50, unused material)
梁先生確認片段沒有拍攝到有人從砵蘭街、碧街(他供稱跌低暈倒位置)被抬走。
⭐️陳官提出觀察:畫面見到好多消防員與救護員游走,但都沒有走到去梁先生聲稱跌低暈倒的位置,亦有其他人經過都沒有停低。
梁先生事先沒有特地探討滾得棧當晚是否營業,只打算去到見到有開就去。
📺播放大紀元時報拍攝窩打老道、砵蘭界、碧街一帶片段(約23:50時, unused material)
⭐️陳官提出觀察:砵蘭街所有店舖皆已關閉,包括滾得棧。
梁先生確認,片段拍攝砵蘭街與碧街交界的畫面見不到有人躺在地上。
他不同意自己參與暴動、逃避警員追捕期間跑入碧街窄巷,不同意當時衫袋有黑色雷射筆、黑色口罩。
🔗辯方覆問
本來他供稱不清楚自己跌低位置是行到入碧街幾入,但畫地圖時標記了角落位置;事實上他不清楚自己跌低的位置。
另外他想澄清醫療報告上寫有Dysphasia一字,即語言障礙、失語。
回應陳官問題,他出院後、22或23日才再聯絡林小姐。
-D1梁先生作供完畢-
⏺傳召D1辯方證人林小姐
林小姐現年36歲,目前無業,未婚,與父母同住豉油街單位。
她在2004、2005年左右做義工時認識D1梁先生,十多年期間兩人大約一年會見面幾次。2019年11月他們因網購物品而見面,並相約11月18日食生日飯,因她記得梁先生28日生日。她同意約晚上11點食飯,另外有再邀約兩位共同朋友但二人都沒有空,所以只會有她與梁先生兩個人食。
案發時她在美容院任職會計主任,當日6點9收工後由觀塘搭車返屋企,7點半前返到;她返到旺角不覺情況有特別與平常不同之處。2019年11月份她有和朋友去過砵蘭街食晚飯。
她與梁先生約食飯通常都不會約實餐廳,由梁先生去到才通知她去。當晚她放工回家後有食少少嘢和整理魚缸,之後打打下機瞓着咗,醒來已是12點,打電話給梁先生但他沒有接聽,她認為算是約會已取消。翌日早上她有再嘗試聯絡梁先生但都找不到他。
事發至今已有3年多,但她今天仍有記憶,因自己約朋友出街食飯但不見人、朋友被拘捕是第一次發生。
🔗控方盤問
林小姐約兩周之前收到通知今天上庭作供。她與梁先生一年見幾次面是大約5、6次。她不是每個朋友生日都會食生日飯,也不是記得每個認識的人生日日子。
她現在還記得當時幫梁先生網購的物品,因物品普通,而且網站有購買紀錄。近年梁先生已沒有再託她代買物品,最後一次應該是2021年買貓玩具。
她知道梁先生職業是教班、晚上約9點幾收工,而他教完班會先回家梳洗,所以約11點咁夜食飯。雖然當晚約食飯是和梁先生慶祝生日,但她因為太眼瞓所以瞓着咗;11點不是她慣常食晚的時間。她不同意控方指她供稱與梁先生當晚約食飯是不合理、捏造事實。
-D1辯方證人作供完畢-
D1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續審,將開啟D2辯方案情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4/25]
D1:梁(45)
D2:謝(23)
D3:黃(19)
D4:張(30)
🛑D5:郭(20)及D6: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梁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D1代表:#方漢權大律師
——————
📌案件管理
主控本周四(5月4日)下午要處理其他案件陳詞,故只能在上午進行半天審訊,恐怕不足夠完成D3案情(D3會作供並傳召證人)。辯方已同意屆時改為先處理D4案情,因只有被告自己作供,肯定可在半天內完成。
⏺傳召D1梁先生
梁先生現年49歲,未婚、獨居,案發時45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他於1998年取得商科學位,自2001年起以自由工作形式與不同公司合作,以獲證書資格的導師身分教授模擬拳擊(body combat)、室內單車、聲音療癒、森巴等各類課程。
2004年他於義工活動認識一位林姓女子,其後一年會見面幾次。2019年11月15日他曾與林小姐見面,交收網購物品,當日約定18日晚上11點後食飯慶祝生日(梁先生11月28日生日)。工作關係他較夜收工,所以通常約食飯都是較夜時間。
梁先生於2019年11月份上課時間表顯示,案發當日原定他有4堂要上;當日他上完第三堂(黃埔Air Fitness)後睇到尖沙咀YMCA訊息通知取消當日課堂(即原定當日他要上的第四堂),於是由黃埔返深水埗屋企,大約晚上8點返到。因稍後約了朋友在旺角、油麻地食飯,所以他9點半後先去大角咀行商場,打算慢慢行過去目的地。約11點他由櫻桃街公園出發,約5分鐘後行到去登打士街;他要去砵蘭街所以轉了入咸美頓街。
砵蘭街深仔記、東北燒烤等食肆當時營業中。他沿砵蘭街向滾得棧行,去到碧街路口時突然有人迎面跑過來;他轉入碧街A1出口位置,彌敦道方向好多人跑過來,於是他行返出砵蘭街,隨即被推倒在地上,並被人踩,然後暈倒。他最後有記憶的位置是在碧街與砵蘭街轉彎位附近;他沒有進入過窄巷和闊巷,位置較接近闊巷。
醒後記憶他已身在醫院病房,對於急症室發生的事沒有印象。他有印象曾向醫生報上職業並講述自己是油麻地路人,在人群中受傷。回復意識後他一直戴氧氣罩。他的病人衣服是由醫護人員替他換上,不是如控方證人庭上所指由他自己換衫。他有吊鹽水。他的銀包(內有八達通)放在床頭櫃,唔知個人財物有沒有放過入白色膠袋,唔知更換了的衣服放在哪裏,自己沒有放過入白色膠袋。
由0146時(急症室紀錄時間)至1240時之前(警員聲稱在他面前檢取物品時間),警員沒有向梁先生宣布拘捕,沒有向他展示和檢取衣服,沒有問過八達通。他沒有擁有黑色口罩,當日也沒有戴過口罩,亦沒有帶雷射筆。
當晚他去到登打士街時沒有任何事情值得關注,咸美頓街與砵蘭街都沒有。案發前、2019年11月他都有去過砵蘭街食飯,沒有發生過可疑事情。
他沒有參與窩打老道、彌敦道暴動事件,沒有管有雷射筆。
主問期間引用過的各項文件紀錄呈堂為辯方證物D1(1-12)。
🔗控方盤問
朋友林小姐一年只見幾次面,但平日都有透過訊息與電話通話聯絡。梁先生託林小姐上網代購滅蟲藥和穿水晶鏈的橡筋,因林小姐集運較方便所以就託她代為購買。即使他購買的種類和數量都不多,他不同意沒有需要因此而麻煩一年只見幾次的朋友幫忙。
辯方呈堂文件中有關於YMCA取消課程的WhatsApp紀錄,不是梁先生自己儲存的紀錄而是他的學生提供,因為他遺失了電話(出院後發現)。
約晚上11點咁夜食飯完全是遷就梁先生的工作時間;林小姐任職會計文員,一般辦公室工作時間。
YMCA下午3時就發訊息通知取消當日課堂,但梁先生晚上上完黃埔的課堂之後才睇到訊息,因為準備上堂前他會把電話調校至飛行模式。他不同意控方指斥他在說謊,指他不可能由下午1點幾上完第二堂至上第三堂之前一直開啟飛行模式。
雖然YMCA課堂取消,但他認為約好了就不要更改,所以沒有找林小姐說可以提早食飯,而他也要回家沖涼換衫。他當日穿風褸、短褲,天氣不太熱;工作以外他平日也習慣穿短褲--即使當晚是約了女性朋友食飯。
當時正值社會事件,梁先生原定11月11日晚的課堂已取消了,但他沒有想過18日的課堂也會一樣取消。根據公司紀錄,他當日中午上完堂沒有簽到;他習慣晚上上完堂才一次過簽兩堂紀錄,所以當日他有去上課但紀錄上沒有他的簽名。
他熟識砵蘭街一帶,知道附近食肆都開得比較夜,又可以坐得耐;約林小姐時沒有預先約定去邊間食,習慣到時才決定食乜。最後他打算去滾得棧。
他由砵蘭街到碧街未到闊巷,亦未到A1出口的建築物。他在砵蘭街時面向窩打老道,有人跑過來於是轉入碧街,但當時仍是望向窩打老道而不是望住地鐵站口。他當時所見砵蘭街情況與平常無異,多人行來行去,但沒有黑衣人聚集。在失去知覺之前,他從來沒有聞到催淚煙,不知道有催淚煙;被推跌和踩後他就失去了知覺。
他知道在醫院有轉過病房,對急症室過程沒有印象;在碧街被人踩之後就昏迷了。他有印象有醫生診治的時候是19日日頭,在此之前有護士問過他資料。根據急症室醫生報告,他於0146時接受檢驗,主要投訴是氣促,原因是2330時受催淚煙影響(不清楚資料是由梁先生自己還是警員提供)。報告亦寫他當時精神狀態為alert,而格拉斯哥昏迷指數是15/15,即是他完全清醒;對此梁先生表示不同意。梁先生亦不同意控方所指,沒有任何醫療紀錄描述他昏迷。
他被推跌前見到人從窩打老道向旺角方向跑,於是走去砵蘭街轉入碧街的角位;他見到跑的人數不算很多。他是在碧街的行人路被推跌,他只是企埋一邊冇郁。他不知道人群是否由彌敦道跑入碧街。他不同意自己參與暴動、逃避警員追捕期間跑入碧街窄巷致被推跌。
📺播放碧街閉路電視鏡頭P010E
梁先生同意,畫面見到砵蘭街有煙霧,但見不到自己出現的時間;他在現場時沒有見過片段中的情況。
⭐️辯方不爭議早前呈堂片段顯示碧街有藥房被偷取物品,陳官表示會考慮埋暴動時有人偷竊。
梁先生按指示在地圖上標記自己在碧街被推跌的位置。
由於被推跌和被踩後已失去意識,他不知道自己如何被送到醫療區。
林小姐住旺角,他們約食飯慣例是他先找到餐廳然後再聯絡她,而她會再家出發;案發當晚林小姐實際上在何處、從哪裏出發、幾點可以去到,梁先生都不知道,因他最後沒有聯絡到對方。
📺播放碧街閉路電視鏡頭P010E延續(實時23:29-23:50, unused material)
梁先生確認片段沒有拍攝到有人從砵蘭街、碧街(他供稱跌低暈倒位置)被抬走。
⭐️陳官提出觀察:畫面見到好多消防員與救護員游走,但都沒有走到去梁先生聲稱跌低暈倒的位置,亦有其他人經過都沒有停低。
梁先生事先沒有特地探討滾得棧當晚是否營業,只打算去到見到有開就去。
📺播放大紀元時報拍攝窩打老道、砵蘭界、碧街一帶片段(約23:50時, unused material)
⭐️陳官提出觀察:砵蘭街所有店舖皆已關閉,包括滾得棧。
梁先生確認,片段拍攝砵蘭街與碧街交界的畫面見不到有人躺在地上。
他不同意自己參與暴動、逃避警員追捕期間跑入碧街窄巷,不同意當時衫袋有黑色雷射筆、黑色口罩。
🔗辯方覆問
本來他供稱不清楚自己跌低位置是行到入碧街幾入,但畫地圖時標記了角落位置;事實上他不清楚自己跌低的位置。
另外他想澄清醫療報告上寫有Dysphasia一字,即語言障礙、失語。
回應陳官問題,他出院後、22或23日才再聯絡林小姐。
-D1梁先生作供完畢-
⏺傳召D1辯方證人林小姐
林小姐現年36歲,目前無業,未婚,與父母同住豉油街單位。
她在2004、2005年左右做義工時認識D1梁先生,十多年期間兩人大約一年會見面幾次。2019年11月他們因網購物品而見面,並相約11月18日食生日飯,因她記得梁先生28日生日。她同意約晚上11點食飯,另外有再邀約兩位共同朋友但二人都沒有空,所以只會有她與梁先生兩個人食。
案發時她在美容院任職會計主任,當日6點9收工後由觀塘搭車返屋企,7點半前返到;她返到旺角不覺情況有特別與平常不同之處。2019年11月份她有和朋友去過砵蘭街食晚飯。
她與梁先生約食飯通常都不會約實餐廳,由梁先生去到才通知她去。當晚她放工回家後有食少少嘢和整理魚缸,之後打打下機瞓着咗,醒來已是12點,打電話給梁先生但他沒有接聽,她認為算是約會已取消。翌日早上她有再嘗試聯絡梁先生但都找不到他。
事發至今已有3年多,但她今天仍有記憶,因自己約朋友出街食飯但不見人、朋友被拘捕是第一次發生。
🔗控方盤問
林小姐約兩周之前收到通知今天上庭作供。她與梁先生一年見幾次面是大約5、6次。她不是每個朋友生日都會食生日飯,也不是記得每個認識的人生日日子。
她現在還記得當時幫梁先生網購的物品,因物品普通,而且網站有購買紀錄。近年梁先生已沒有再託她代買物品,最後一次應該是2021年買貓玩具。
她知道梁先生職業是教班、晚上約9點幾收工,而他教完班會先回家梳洗,所以約11點咁夜食飯。雖然當晚約食飯是和梁先生慶祝生日,但她因為太眼瞓所以瞓着咗;11點不是她慣常食晚的時間。她不同意控方指她供稱與梁先生當晚約食飯是不合理、捏造事實。
-D1辯方證人作供完畢-
D1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續審,將開啟D2辯方案情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5/25]
D1:梁(45)
D2:謝(23)
D3:黃(19)
D4:張(30)
🛑D5:郭(20)及D6: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梁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D1代表:#方漢權大律師
D2代表:#黃達明大律師
——————
09:48開庭
D1代表方大律師向法庭報告,D1於9點4通知律師正在中環塞車,剛剛才趕到法庭;他8點半已出門。陳官警告,若然任何被告人遲到,保釋將會取消,需要還押。
開始D2辯方案情。
⏺傳召D2謝先生
謝先生今年27歲,沒有刑事紀錄,不認識本案其他被告,與父母同住青衣,弟弟在海外讀書。他學生時期曾參加不同課外活動,並贏得多個排球比賽獎項。他在本地大學國際關係榮譽學士畢業。2019年4月至12月他在中電任文職,因本案而不獲公司續約,於是改任排球教練為生。
2016年他與朋友打排球時認識現任女友,至2019年10月正式成為情侶。
案發當日他需要在家工作,下午約6點完成,隨後去做gym,之後朋友打電話來約他去牛頭角食飯,商討稍後合夥搞排球生意。他和朋友約10點半至10點9食完譚仔,收到女友來電指她身體發生狀況,當時她在南昌,他就叫她先自己搭的士去廣華醫院,自己再駕駛屬於媽媽的Honda前往廣華醫院。
當時他仍是「新牌仔」不熟路,所以使用了Google Map導航,建議路線為沿淘大去到太子道東再到亞皆老街後左轉入彌敦道,但實際上他由太子道東到亞皆老街近油站位置見到塞車,無法前進,唯有等。等候期間女友打來,告訴他的士過不到彌敦道,所以司機在砵蘭街就放低她。她表示身體仍然不適,加上落車後聞到令她更辛苦的難聞氣味;他想即時過去,於是問女友確實位置,女友指她見到深仔記燈牌,在他們平日會去買衫的Popcorn店舖對面。
當時他位處的中線與右線都塞住,無法行車,所以他經左線駛往黑布街先泊低車,然後行去找女友。他的步行路線經豉油街、花園街、登打士街,然後穿過家樂坊過少少的小巷,打算經去碧街A2出口隧道橫過彌敦道去深仔記。他去到A2出口見到被木板封住,過唔到,於是望向對面碧街的A1出口,見到中間彌敦道的分隔鐵欄已被拆除。當時彌敦道已沒有車行,而他見到有人在路面直接跨過石壆;心急找女友的他決定也這樣過馬路。
當時他留意到有示威活動進行中,有火光和氣味;他本身有400度近視、300度散光要戴眼鏡,而現場情況令他眼睛刺痛、流眼水,無法睜開。他隱約見到闊巷有火光,所以選擇行窄巷,但此時有人從四方八面跑來,自己不知發生什麼事,只好急步行。他入到窄巷約中間位就被推跌,胸口向地趴低,有物件頂住胸口但不知是何物,並感覺到被人踩過背部,其中有些人踩完他再跌低,壓在他身上,愈來愈重,左腳亦有被壓。他呼吸困難,有約5秒失去意識,後來被救出,帶到一處並指令他跪低;之後有人安排他上擔架床和戴上頸箍、氧氣罩。有人問他包括個人資料等問題,他有回答,但沒有人對話時他就迷迷糊糊。
他不知道自己何時被拘捕。在醫院午飯時間有軍裝警員告知他已經被捕,他當時感到驚訝。警員檢取他的物品:背囊、波鞋、外套、褲(醫生檢查時剪開了左邊);他沒有口罩、豬嘴等任何暴動相關物品,背囊只有當日做完gym換的一件粉紅色衫和當晚駕駛的Honda黑色車匙。
他在醫院時有問過可否打電話給女友,後來在病房見到家人和女友都有隔住玻璃從外望他(因有警員看守,無法接觸)。家人知道他在醫院,因為在旺角搵到架車但唔見人。
他沒有參與暴動。
主問期間引用過的各項文件紀錄呈堂為辯方證物D2(1-15)。
🔗控方盤問
女友打電話給他時身在南昌地鐵站,他選擇叫她去廣華醫院是因為他有醫生親戚在廣華工作;當時他沒有馬上打電話問那位親戚關於女友身體狀況,亦沒有確認他是否在上班。他沒有即時想到蘇屋邨的明愛醫院更接近女友當時位置。
塞車期間他沒有主動打電話給女友問她的情況,而當日旺角一帶電話接收訊號都很差,所以他在黑布街落車後都沒有告知女友自己正步行過去找她。父母不知他約朋友去牛頭角食飯,也不知他要和女友去廣華醫院,而他亦沒有告訴任何人把車停泊了在黑布街;他不知道父母是如何懂得去旺角尋找車輛。
當女友在電話說聞到氣味,他沒有問清楚是什麼氣味,只是一心想盡快趕到去陪伴她。
主控指出豉油街可以直接行到去砵蘭街,亦可從登打士街不經巷仔去到砵蘭街;對此謝先生沒有異議,但當時他是想到Popcorn的位置再過去。
他見到示威者,見到有火光、聞到催淚氣體,沒有見到有警察;他在碧街見到的示威者人數不多,只有零星幾人,到彌敦道路面就多人。他過馬路時左邊較多人,但當時人群未開始向他跑。他急步行,但因氣體影響視力,加上要顧及地上的磚頭,他的步速不能說是健步如飛。
他不同意主控所指,他在窄巷出現是因為參與暴動而逃避警方追截時跑入窄巷。
🔗辯方覆問
當晚他如此心急想去找女友,因女友一向獨立、堅強,甚至十分照顧他,很少依賴他,而當晚電話對話中她的表現與平日完全不同。關於女友當時身體狀況,因他知道其病歷及嚴重性,所以很擔心。
當晚兩次通話都是女友打給他,他自己沒有打給女友。
-D2謝先生作供完畢-
⏺傳召D2女友
案發時她住東涌,在尖沙咀上班,收工就行去柯士甸站搭到去南昌站轉東涌線,當晚她也需要上班,做到晚上9點幾收工。當日她已身體不適,搭地鐵期間亦感到有異常,於是在南昌站廁所檢查身體,見到情況(與她過往經歷過的身體問題相似)就打電話給男友謝先生,想他來接她一起睇醫生,當時大約10點9。
當晚男友說正和朋友食飯,她就自己搭的士去廣華醫院,但因為交通受阻,去唔到廣華,的士司機就在其他地方放低她,叫她行過去。她落車後仍感到不適,加上聞到疑似催淚彈氣味,於是再打電話給男友,告訴他自己去唔到廣華。當時電話訊號接收差。男友問她位置,她說在粉麵舖深仔記附近,即是平時會去的Popcorn店舖對面。
因為好痛而且覺得暈,她坐在公園等男友來,但一直等不到;她不斷打電話找男友,但一係冇人聽一係唔通。之後她找男友家人,說自己在旺角,但與男友失聯;男友家人叫她先到他們家休息。她到男友家後聯絡了做醫生的男友親戚,說出自己情況後獲得意見。
她有告知男友家人本身約了去廣華醫院,所以他們去旺角找他。
🔗控方盤問
當時她除了希望男友陪伴,最重要是想得到醫護診治。去廣華醫院是男友提出;最後通電話時她只知他正塞車。她落的士時有告訴他,自己在深仔記附近,而他們都有光顧過深仔記,所以男友是知道深仔記位置,但再提埋Popcorn較清楚。
她落車後聞到催淚煙覺得辛苦,之後坐在公園等候期間比較早時更辛苦;她打電話找不到男友,沒有考慮去其他醫院。她坐在公園最出的位置,可以望到外面的路有車經過。
當刻她身體與心理都有狀況,所以想等到男友一齊去醫院。當晚和翌日她都沒有睇醫生。
她不同意控方指她虛構證供,不同意男友有參與暴動。
-D2女友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5/25]
D1:梁(45)
D2:謝(23)
D3:黃(19)
D4:張(30)
🛑D5:郭(20)及D6: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梁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D1代表:#方漢權大律師
D2代表:#黃達明大律師
——————
09:48開庭
D1代表方大律師向法庭報告,D1於9點4通知律師正在中環塞車,剛剛才趕到法庭;他8點半已出門。陳官警告,若然任何被告人遲到,保釋將會取消,需要還押。
開始D2辯方案情。
⏺傳召D2謝先生
謝先生今年27歲,沒有刑事紀錄,不認識本案其他被告,與父母同住青衣,弟弟在海外讀書。他學生時期曾參加不同課外活動,並贏得多個排球比賽獎項。他在本地大學國際關係榮譽學士畢業。2019年4月至12月他在中電任文職,因本案而不獲公司續約,於是改任排球教練為生。
2016年他與朋友打排球時認識現任女友,至2019年10月正式成為情侶。
案發當日他需要在家工作,下午約6點完成,隨後去做gym,之後朋友打電話來約他去牛頭角食飯,商討稍後合夥搞排球生意。他和朋友約10點半至10點9食完譚仔,收到女友來電指她身體發生狀況,當時她在南昌,他就叫她先自己搭的士去廣華醫院,自己再駕駛屬於媽媽的Honda前往廣華醫院。
當時他仍是「新牌仔」不熟路,所以使用了Google Map導航,建議路線為沿淘大去到太子道東再到亞皆老街後左轉入彌敦道,但實際上他由太子道東到亞皆老街近油站位置見到塞車,無法前進,唯有等。等候期間女友打來,告訴他的士過不到彌敦道,所以司機在砵蘭街就放低她。她表示身體仍然不適,加上落車後聞到令她更辛苦的難聞氣味;他想即時過去,於是問女友確實位置,女友指她見到深仔記燈牌,在他們平日會去買衫的Popcorn店舖對面。
當時他位處的中線與右線都塞住,無法行車,所以他經左線駛往黑布街先泊低車,然後行去找女友。他的步行路線經豉油街、花園街、登打士街,然後穿過家樂坊過少少的小巷,打算經去碧街A2出口隧道橫過彌敦道去深仔記。他去到A2出口見到被木板封住,過唔到,於是望向對面碧街的A1出口,見到中間彌敦道的分隔鐵欄已被拆除。當時彌敦道已沒有車行,而他見到有人在路面直接跨過石壆;心急找女友的他決定也這樣過馬路。
當時他留意到有示威活動進行中,有火光和氣味;他本身有400度近視、300度散光要戴眼鏡,而現場情況令他眼睛刺痛、流眼水,無法睜開。他隱約見到闊巷有火光,所以選擇行窄巷,但此時有人從四方八面跑來,自己不知發生什麼事,只好急步行。他入到窄巷約中間位就被推跌,胸口向地趴低,有物件頂住胸口但不知是何物,並感覺到被人踩過背部,其中有些人踩完他再跌低,壓在他身上,愈來愈重,左腳亦有被壓。他呼吸困難,有約5秒失去意識,後來被救出,帶到一處並指令他跪低;之後有人安排他上擔架床和戴上頸箍、氧氣罩。有人問他包括個人資料等問題,他有回答,但沒有人對話時他就迷迷糊糊。
他不知道自己何時被拘捕。在醫院午飯時間有軍裝警員告知他已經被捕,他當時感到驚訝。警員檢取他的物品:背囊、波鞋、外套、褲(醫生檢查時剪開了左邊);他沒有口罩、豬嘴等任何暴動相關物品,背囊只有當日做完gym換的一件粉紅色衫和當晚駕駛的Honda黑色車匙。
他在醫院時有問過可否打電話給女友,後來在病房見到家人和女友都有隔住玻璃從外望他(因有警員看守,無法接觸)。家人知道他在醫院,因為在旺角搵到架車但唔見人。
他沒有參與暴動。
主問期間引用過的各項文件紀錄呈堂為辯方證物D2(1-15)。
🔗控方盤問
女友打電話給他時身在南昌地鐵站,他選擇叫她去廣華醫院是因為他有醫生親戚在廣華工作;當時他沒有馬上打電話問那位親戚關於女友身體狀況,亦沒有確認他是否在上班。他沒有即時想到蘇屋邨的明愛醫院更接近女友當時位置。
塞車期間他沒有主動打電話給女友問她的情況,而當日旺角一帶電話接收訊號都很差,所以他在黑布街落車後都沒有告知女友自己正步行過去找她。父母不知他約朋友去牛頭角食飯,也不知他要和女友去廣華醫院,而他亦沒有告訴任何人把車停泊了在黑布街;他不知道父母是如何懂得去旺角尋找車輛。
當女友在電話說聞到氣味,他沒有問清楚是什麼氣味,只是一心想盡快趕到去陪伴她。
主控指出豉油街可以直接行到去砵蘭街,亦可從登打士街不經巷仔去到砵蘭街;對此謝先生沒有異議,但當時他是想到Popcorn的位置再過去。
他見到示威者,見到有火光、聞到催淚氣體,沒有見到有警察;他在碧街見到的示威者人數不多,只有零星幾人,到彌敦道路面就多人。他過馬路時左邊較多人,但當時人群未開始向他跑。他急步行,但因氣體影響視力,加上要顧及地上的磚頭,他的步速不能說是健步如飛。
他不同意主控所指,他在窄巷出現是因為參與暴動而逃避警方追截時跑入窄巷。
🔗辯方覆問
當晚他如此心急想去找女友,因女友一向獨立、堅強,甚至十分照顧他,很少依賴他,而當晚電話對話中她的表現與平日完全不同。關於女友當時身體狀況,因他知道其病歷及嚴重性,所以很擔心。
當晚兩次通話都是女友打給他,他自己沒有打給女友。
-D2謝先生作供完畢-
⏺傳召D2女友
案發時她住東涌,在尖沙咀上班,收工就行去柯士甸站搭到去南昌站轉東涌線,當晚她也需要上班,做到晚上9點幾收工。當日她已身體不適,搭地鐵期間亦感到有異常,於是在南昌站廁所檢查身體,見到情況(與她過往經歷過的身體問題相似)就打電話給男友謝先生,想他來接她一起睇醫生,當時大約10點9。
當晚男友說正和朋友食飯,她就自己搭的士去廣華醫院,但因為交通受阻,去唔到廣華,的士司機就在其他地方放低她,叫她行過去。她落車後仍感到不適,加上聞到疑似催淚彈氣味,於是再打電話給男友,告訴他自己去唔到廣華。當時電話訊號接收差。男友問她位置,她說在粉麵舖深仔記附近,即是平時會去的Popcorn店舖對面。
因為好痛而且覺得暈,她坐在公園等男友來,但一直等不到;她不斷打電話找男友,但一係冇人聽一係唔通。之後她找男友家人,說自己在旺角,但與男友失聯;男友家人叫她先到他們家休息。她到男友家後聯絡了做醫生的男友親戚,說出自己情況後獲得意見。
她有告知男友家人本身約了去廣華醫院,所以他們去旺角找他。
🔗控方盤問
當時她除了希望男友陪伴,最重要是想得到醫護診治。去廣華醫院是男友提出;最後通電話時她只知他正塞車。她落的士時有告訴他,自己在深仔記附近,而他們都有光顧過深仔記,所以男友是知道深仔記位置,但再提埋Popcorn較清楚。
她落車後聞到催淚煙覺得辛苦,之後坐在公園等候期間比較早時更辛苦;她打電話找不到男友,沒有考慮去其他醫院。她坐在公園最出的位置,可以望到外面的路有車經過。
當刻她身體與心理都有狀況,所以想等到男友一齊去醫院。當晚和翌日她都沒有睇醫生。
她不同意控方指她虛構證供,不同意男友有參與暴動。
-D2女友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6/25]
D1:梁(45) / D2:謝(23)
D3:黃(19) / D4:張(30)
🛑D5:郭(20)及D6: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梁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D1代表:#方漢權大律師
D2代表:#黃達明大律師
——————
開始D4辯方案情。
⏺傳召D4張先生
張先生今年34歲,案發時30歲,沒有刑事紀錄,案發前不認識本案其他被告,住屯門。他於2013年大學畢業後工作了一年,其後去澳洲working holiday,回港後曾投考警員,未能通過體能測試而不獲錄取,2015-2021年(包括本案發生時)任職某國際大公司,工作地點是尖沙咀廣東道,有門市和辦公室,時間為星期一至五10:30-19:30;2019年11月2-17日他放假去旅行,18日如常10:30返工。
當天返到公司後,經理於11:00宣布因理大事件公司門市不會營業,叫員工回家。獲得一天額外假期,張先生與3位同事相約去其中一人位於大角咀鐵樹街的家中打機;提早收工後他們先搭小巴去食飯,然後上同事家。張先生8點幾就離開同事家,因前一天已約朋友9點在旺角食飯;他徒步前往相約地點,大概用了20分鐘時間。
當天他早上出門上班時着灰色短袖衫、短褲,腰包大小約為4枝熒光筆合埋,內有電話、身份證、現金、信用卡等。
與朋友食飯期間他打算向對方展示一些公司產品資料,但發現自己沒有翌日公司training需要的內容,所以想返公司取回資料。食完飯他與朋友分別,自己返公司,所以用Google Map搵方法返公司,但顯示公共交通工具沒有服務。他去到家樂坊開call的士app,嘗試了兩次都不成功。當時時間約11點,他決定徒步行返公司;他本身已知道路線,再用Google Map查看步行大約所需時間。
他見到一名男子在食煙,於是他也想食煙,但找不到煙;他知道碧街有便利店,打算去買煙。他行到巷尾時見到碧街的OK營業中,地上有磚頭被掘起,油麻地地鐵站出口關閉而站外有雜物,有兩位消防員似乎正在處理。當時約11點3,他看見情況感到不安,認為即將有事發生,遂打消食煙念頭。他打算行出彌敦道看看情況再決定是否繼續返公司。
他在天仁茗茶位置見到左邊多人聚集,有火光,亦有警察-他感覺兩群人正在對峙,所以估計其中一群是警察。他見到兩位消防員正橫跨彌敦道,已過一半,而同時亦有其他人橫過彌敦道,所以他決定跟隨消防員,先過彌敦道,打算其後轉往果欄方向沿廣東道向尖沙咀行返公司。
彌敦道上有雜物和磚頭,中間分隔的欄杆不存在,他就跟消防員向A1出口行。當他已過彌敦道一半再多一條行車線之際,他聽到左方有「bang bang」兩聲,然後向左望,見到兩個冒煙中的物體在地上由他的左方碌到右方;他感到驚慌,吸入了煙並感到呼吸困難、眼澀而流眼水、皮膚刺痛。當時他睇路有困難,所以碎步行並用手探路,最後摸到一道牆後右手靠牆休息。他聽到左方(即窩打老道方向)有尖叫聲和一班人跑向旺角方向的聲響,於是更緊靠牆,之後再聽到更多人由左跑向右的聲響,夾雜槍聲。
此時他感覺到右後方有好多人向他逼近;難以平衡下他被逼至窄巷位置。他估計自己靠住的牆是地鐵站出口後方。之後他被警員截停、搜身,搜出上述物品。
獲釋後他如常返工,但由於電話已被警方檢取,無法登入公司系統,要上司安排協助,到同日下午約4點半才能成功登入。
主問期間引用過的各項文件紀錄呈堂為辯方證物D4(1-10)。
🔗控方盤問
案發當日早上他由屯門搭巴士返公司,約9點半出門。返到公司後,公司宣布全日不會營業,有講明原因是關於理大事件,沒有提及翌日是否需要上班,而他認為需要。
之前他已進行過原定19日要進行的同類型員工training,算是熟習內容。他同意這些內容算是公司機密資料。公司網頁有產品基本介紹,但不會詳細講解產品的所有功能。
當日早上約11:00離開公司時,他身上有煙;他有吸煙習慣,每日食大約大半包。
約晚上食飯的朋友在屯門經營餐廳,當日約在旺角食飯因朋友住何文田,而其餐廳沒有做晚市。他同意食飯賬單沒有顯示結賬時仍然有兩個人在場,同意賬單沒有顯示他本人有在場食飯。
早上離開公司時他只是一心想去同事屋企打機,而晚上9點同朋友食飯,計劃返到屋企約半夜時分才睇公司資料去準備19日的training。Training內容有部分與公司產品有關,是他想和朋友分享的內容;產品當時已經推出,不是尚未發布的新產品,但他之前未曾在公司training中介紹過如何操作。這個training共有6份資料,他預算要2-2.5小時做準備。公司的辦公室有密碼就入到,是24小時開放。
他在登打士街用app call的士時有寫目的地是去廣東道,一直沒有的士接call。他想先返公司取回資料後回家備課,然後翌日進行training;如果等到翌日提早返公司才準備恐怕不夠時間。他知道彌敦道沒有車,沒有先行出彌敦道睇情況,因他已選擇沿平日慣常行的行人路往尖沙咀方向行。
他在A2出口、未過彌敦道時感到現場環境不尋常,有示威者與警員對峙,與他相隔約兩架巴士的距離。左方黑衣示威者有大約數百人;他只望了一眼,示威者應該大部分都背向他。他不清楚見到的煙是什麼煙-即使當時他判斷現場出現對峙,他不知道那些是否催淚煙。當時他見到現場仍有途人,而且有消防員正橫過彌敦道,感到安心,所以認為自己可以跟隨消防員過馬路。
冒煙物體碌過之後,他視線受影響,只能慢慢盡量向前行。他用右手挨住白色建築物牆邊時面向窩打老道,感覺有好多人從後推他,把他推到窄巷。
他在登打士街選擇行後巷而非大街,因這是他的慣用路線-很多人都是這樣,包括他當時不認識的D2(*謝先生昨天作供時同樣指自己當晚經該後巷到碧街)。
🔗辯方覆問
他由2019年3月起就負責公司的員工內部培訓,不是每次題材都一樣。內容是公司機密,不可對外洩露,但可教授他人相關知識。
他橫過彌敦道期間見到冒煙物體碌過,當時他身處彌敦道北行線。
回應陳官提問,他在天仁茗茶位置聞到的氣味似是胡椒或炒燶的氣味,不肯定是否催淚煙。陳官指出,見到上海街有個阿叔捂住口鼻,彌敦道應該已煙霧彌漫;張先生解釋,自己經巷仔去到彌敦道,所以只是很短時間在彌敦道,只是聞到類似胡椒或炒燶的氣味。
-D4證人張先生作供完畢。D4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法庭已收到認罪被告書面求情陳詞,原訂兩位上庭的日子延至不認罪被告的裁決日,法官最後希望重申,於控方提交結案陳詞後三星期,辯方亦可以提交結案陳詞,而法官希望於四星期後作出裁決。
主控官因為下午有其他案件,所以申請於明天09:30繼續審訊,將開啟D3辯方案情。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6/25]
D1:梁(45) / D2:謝(23)
D3:黃(19) / D4:張(30)
🛑D5:郭(20)及D6: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梁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D1代表:#方漢權大律師
D2代表:#黃達明大律師
——————
開始D4辯方案情。
⏺傳召D4張先生
張先生今年34歲,案發時30歲,沒有刑事紀錄,案發前不認識本案其他被告,住屯門。他於2013年大學畢業後工作了一年,其後去澳洲working holiday,回港後曾投考警員,未能通過體能測試而不獲錄取,2015-2021年(包括本案發生時)任職某國際大公司,工作地點是尖沙咀廣東道,有門市和辦公室,時間為星期一至五10:30-19:30;2019年11月2-17日他放假去旅行,18日如常10:30返工。
當天返到公司後,經理於11:00宣布因理大事件公司門市不會營業,叫員工回家。獲得一天額外假期,張先生與3位同事相約去其中一人位於大角咀鐵樹街的家中打機;提早收工後他們先搭小巴去食飯,然後上同事家。張先生8點幾就離開同事家,因前一天已約朋友9點在旺角食飯;他徒步前往相約地點,大概用了20分鐘時間。
當天他早上出門上班時着灰色短袖衫、短褲,腰包大小約為4枝熒光筆合埋,內有電話、身份證、現金、信用卡等。
與朋友食飯期間他打算向對方展示一些公司產品資料,但發現自己沒有翌日公司training需要的內容,所以想返公司取回資料。食完飯他與朋友分別,自己返公司,所以用Google Map搵方法返公司,但顯示公共交通工具沒有服務。他去到家樂坊開call的士app,嘗試了兩次都不成功。當時時間約11點,他決定徒步行返公司;他本身已知道路線,再用Google Map查看步行大約所需時間。
他見到一名男子在食煙,於是他也想食煙,但找不到煙;他知道碧街有便利店,打算去買煙。他行到巷尾時見到碧街的OK營業中,地上有磚頭被掘起,油麻地地鐵站出口關閉而站外有雜物,有兩位消防員似乎正在處理。當時約11點3,他看見情況感到不安,認為即將有事發生,遂打消食煙念頭。他打算行出彌敦道看看情況再決定是否繼續返公司。
他在天仁茗茶位置見到左邊多人聚集,有火光,亦有警察-他感覺兩群人正在對峙,所以估計其中一群是警察。他見到兩位消防員正橫跨彌敦道,已過一半,而同時亦有其他人橫過彌敦道,所以他決定跟隨消防員,先過彌敦道,打算其後轉往果欄方向沿廣東道向尖沙咀行返公司。
彌敦道上有雜物和磚頭,中間分隔的欄杆不存在,他就跟消防員向A1出口行。當他已過彌敦道一半再多一條行車線之際,他聽到左方有「bang bang」兩聲,然後向左望,見到兩個冒煙中的物體在地上由他的左方碌到右方;他感到驚慌,吸入了煙並感到呼吸困難、眼澀而流眼水、皮膚刺痛。當時他睇路有困難,所以碎步行並用手探路,最後摸到一道牆後右手靠牆休息。他聽到左方(即窩打老道方向)有尖叫聲和一班人跑向旺角方向的聲響,於是更緊靠牆,之後再聽到更多人由左跑向右的聲響,夾雜槍聲。
此時他感覺到右後方有好多人向他逼近;難以平衡下他被逼至窄巷位置。他估計自己靠住的牆是地鐵站出口後方。之後他被警員截停、搜身,搜出上述物品。
獲釋後他如常返工,但由於電話已被警方檢取,無法登入公司系統,要上司安排協助,到同日下午約4點半才能成功登入。
主問期間引用過的各項文件紀錄呈堂為辯方證物D4(1-10)。
🔗控方盤問
案發當日早上他由屯門搭巴士返公司,約9點半出門。返到公司後,公司宣布全日不會營業,有講明原因是關於理大事件,沒有提及翌日是否需要上班,而他認為需要。
之前他已進行過原定19日要進行的同類型員工training,算是熟習內容。他同意這些內容算是公司機密資料。公司網頁有產品基本介紹,但不會詳細講解產品的所有功能。
當日早上約11:00離開公司時,他身上有煙;他有吸煙習慣,每日食大約大半包。
約晚上食飯的朋友在屯門經營餐廳,當日約在旺角食飯因朋友住何文田,而其餐廳沒有做晚市。他同意食飯賬單沒有顯示結賬時仍然有兩個人在場,同意賬單沒有顯示他本人有在場食飯。
早上離開公司時他只是一心想去同事屋企打機,而晚上9點同朋友食飯,計劃返到屋企約半夜時分才睇公司資料去準備19日的training。Training內容有部分與公司產品有關,是他想和朋友分享的內容;產品當時已經推出,不是尚未發布的新產品,但他之前未曾在公司training中介紹過如何操作。這個training共有6份資料,他預算要2-2.5小時做準備。公司的辦公室有密碼就入到,是24小時開放。
他在登打士街用app call的士時有寫目的地是去廣東道,一直沒有的士接call。他想先返公司取回資料後回家備課,然後翌日進行training;如果等到翌日提早返公司才準備恐怕不夠時間。他知道彌敦道沒有車,沒有先行出彌敦道睇情況,因他已選擇沿平日慣常行的行人路往尖沙咀方向行。
他在A2出口、未過彌敦道時感到現場環境不尋常,有示威者與警員對峙,與他相隔約兩架巴士的距離。左方黑衣示威者有大約數百人;他只望了一眼,示威者應該大部分都背向他。他不清楚見到的煙是什麼煙-即使當時他判斷現場出現對峙,他不知道那些是否催淚煙。當時他見到現場仍有途人,而且有消防員正橫過彌敦道,感到安心,所以認為自己可以跟隨消防員過馬路。
冒煙物體碌過之後,他視線受影響,只能慢慢盡量向前行。他用右手挨住白色建築物牆邊時面向窩打老道,感覺有好多人從後推他,把他推到窄巷。
他在登打士街選擇行後巷而非大街,因這是他的慣用路線-很多人都是這樣,包括他當時不認識的D2(*謝先生昨天作供時同樣指自己當晚經該後巷到碧街)。
🔗辯方覆問
他由2019年3月起就負責公司的員工內部培訓,不是每次題材都一樣。內容是公司機密,不可對外洩露,但可教授他人相關知識。
他橫過彌敦道期間見到冒煙物體碌過,當時他身處彌敦道北行線。
回應陳官提問,他在天仁茗茶位置聞到的氣味似是胡椒或炒燶的氣味,不肯定是否催淚煙。陳官指出,見到上海街有個阿叔捂住口鼻,彌敦道應該已煙霧彌漫;張先生解釋,自己經巷仔去到彌敦道,所以只是很短時間在彌敦道,只是聞到類似胡椒或炒燶的氣味。
-D4證人張先生作供完畢。D4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法庭已收到認罪被告書面求情陳詞,原訂兩位上庭的日子延至不認罪被告的裁決日,法官最後希望重申,於控方提交結案陳詞後三星期,辯方亦可以提交結案陳詞,而法官希望於四星期後作出裁決。
主控官因為下午有其他案件,所以申請於明天09:30繼續審訊,將開啟D3辯方案情。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8/25] #裁決
D1:梁(45) / D2:謝(23)
D3:黃(19) / D4:張(30)
(同案 D5:郭(20)及D6:劉(25)已認罪並還押等候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梁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D1代表:#方漢權大律師
D2代表:#黃達明大律師
——————
1432 開庭
控辯雙方均表示會採納書面陳詞,沒有補充。
1433 休庭
書記兩度通知押後,最新消息係押至4點裁決。
1604 開庭
📌裁決:
控罪一:D1234 全部罪成
控罪二 : D1 罪成
法庭撤銷各被告保釋,將交由懲教看管。
法庭稍後會發佈書面判詞。
休庭
案件將押後至 2023年9月18日 不早於1100 進行求情及判刑。
D1-4 需於 8月11日 0930前向法庭提交書面求情。
(索取指示期間D2向親友做出 👌 👍 🫡 🫶🫰 🙅😭 等手勢)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8/25] #裁決
D1:梁(45) / D2:謝(23)
D3:黃(19) / D4:張(30)
(同案 D5:郭(20)及D6:劉(25)已認罪並還押等候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梁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D1代表:#方漢權大律師
D2代表:#黃達明大律師
——————
1432 開庭
控辯雙方均表示會採納書面陳詞,沒有補充。
1433 休庭
書記兩度通知押後,最新消息係押至4點裁決。
1604 開庭
📌裁決:
控罪一:D1234 全部罪成
控罪二 : D1 罪成
法庭撤銷各被告保釋,將交由懲教看管。
法庭稍後會發佈書面判詞。
休庭
案件將押後至 2023年9月18日 不早於1100 進行求情及判刑。
D1-4 需於 8月11日 0930前向法庭提交書面求情。
(索取指示期間D2向親友做出 👌 👍 🫡 🫶🫰 🙅😭 等手勢)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判刑 🔥
D1:梁(45) / D2:謝(23)
D3:黃(19) / D4:張(30)
D5:郭(20) / D6:劉(25)
🔴D5 郭 及D6 劉 開審前認罪已還押逾5個月;其餘四人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梁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D1代表:#方漢權大律師
D2代表:#黃達明大律師
————————————
📌口頭求情補充
D1 代表補充冇證據有使用過雷射筆,希望2罪同期執行。
D6 求情指自只是出外充數的旁觀者,沒想過會壯大聲勢,法官指逗留有起過30分鐘。
📌判刑速報
D1: 即時監禁63個月
D2: 即時監禁61個月
D3: 即時監禁60個月
D4: 即時監禁61個月
D5: 即時監禁47個月
D6: 即時監禁48個月
📌簡單理由
D1至D4否認控罪受審後被法庭定罪,D5及D6開審前承認控罪,省卻法庭時間。確認6人均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法官已經參考梁天埼案例所列十二項因素作考慮。本案暴動規模非常大,事件亦發生於人口稠密的市中心,對公共秩序造成嚴重影響,然而同意各人並非領導角色,根據唐健邦上訴一案,同級法院對自己判刑沒有參考價值,而案件延誤亦非求情或減刑因素,要知道反修例後大量案件需時處理,而D3、D5及D6亦有利用時間完成學業。
📌刑期考慮
⏺控罪1
本案暴動罪量刑以63個月為合適起點。
D1- D4 同意大部份案情各扣減2個月,各義工工作不會作扣減。D5因反抗才被制服所以受傷也不作扣減。
D5及D6認罪最多可扣減20至25 %,法庭各作最大扣減15個月。
D3及D5因犯案時只有19歲額外再扣減1個月。
⏺控罪2
D1控罪2以5個月監禁作起點,整體刑期考慮下其中2個月同控罪1分期。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判刑 🔥
D1:梁(45) / D2:謝(23)
D3:黃(19) / D4:張(30)
D5:郭(20) / D6:劉(25)
🔴D5 郭 及D6 劉 開審前認罪已還押逾5個月;其餘四人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梁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D1代表:#方漢權大律師
D2代表:#黃達明大律師
————————————
📌口頭求情補充
D1 代表補充冇證據有使用過雷射筆,希望2罪同期執行。
D6 求情指自只是出外充數的旁觀者,沒想過會壯大聲勢,法官指逗留有起過30分鐘。
📌判刑速報
D1: 即時監禁63個月
D2: 即時監禁61個月
D3: 即時監禁60個月
D4: 即時監禁61個月
D5: 即時監禁47個月
D6: 即時監禁48個月
📌簡單理由
D1至D4否認控罪受審後被法庭定罪,D5及D6開審前承認控罪,省卻法庭時間。確認6人均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法官已經參考梁天埼案例所列十二項因素作考慮。本案暴動規模非常大,事件亦發生於人口稠密的市中心,對公共秩序造成嚴重影響,然而同意各人並非領導角色,根據唐健邦上訴一案,同級法院對自己判刑沒有參考價值,而案件延誤亦非求情或減刑因素,要知道反修例後大量案件需時處理,而D3、D5及D6亦有利用時間完成學業。
📌刑期考慮
⏺控罪1
本案暴動罪量刑以63個月為合適起點。
D1- D4 同意大部份案情各扣減2個月,各義工工作不會作扣減。D5因反抗才被制服所以受傷也不作扣減。
D5及D6認罪最多可扣減20至25 %,法庭各作最大扣減15個月。
D3及D5因犯案時只有19歲額外再扣減1個月。
⏺控罪2
D1控罪2以5個月監禁作起點,整體刑期考慮下其中2個月同控罪1分期。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