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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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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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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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判刑
#不誠實取用電腦 #遊蕩罪
👤陳(32) #網上起底

控罪:
(1),(2),(3) 不誠實取用電腦罪
(4) 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個人資料罪
(5) 遊蕩罪

背景
結案陳詞

🛑🛑🛑
控罪(1)(2)(3)(4)罪名成立
控罪(5)罪名不成立
🛑🛑🛑


背景報告表示,報告正面。被告的家長,同事,朋友和老師對被告有正面評價,形容被告是一個勤奮,乖巧的人,沒有攻擊性,一直努力學歷,如果因為這一次的過失,失去了4年讀書的努力,會影響了其前途。所有人都高度稱讚被告,對本案也感到震驚,希望法庭能夠輕判。被告沒有任何刑事紀錄,被捕至今十分後悔,還押期間也寫了很多信反省,後悔破壞了僱主的信任,這段時間見到朋友老師為自己求情,十分感動。
辯方表示幾項控罪都差不多,第一,二項控罪發生在7月,而第三項控罪發生在9月,可見被告有意圖去發布這些訊息,案情並不算嚴重,希望法庭能輕判。

控方申請p7,p9的電話充公,其他電話則歸還被告及僱主。而p7的sd卡歸還被告,其他證物則存在法庭紀錄裡。

押後至12:00再判刑。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裁決
👤梁(25) #網上言行

控罪1和2: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不誠實取用電腦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2度入侵警隊內聯網的伺服器,意圖不誠實地使自己獲益。

控罪3:刑事毀壞(交替控罪) #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損壞警隊內聯網的伺服器。

(*)控罪1和2的分別:
-控罪1是指被告成功進入警方內聯網。
-控罪2是指被告想進入警方電話簿介面但失敗。

控方證人作供簡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687

被告作供簡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696
————————
口頭裁決理由:

控方證人的可信性:

法庭指由於辯方不大爭議證人的證供,接納他們的證供。

被告作供的可信性:

法庭認為被告的證供有可能是真的。

法庭指控方證人不確定被告可以得到甚麼內容,被告表示因看不見資料而嘗試按入下頁及重新整理網頁的動作或許是真的。

法庭同意該內聯網的設計簡陋,保安度低,被告當時他認為它是假網站或許是真的。

法庭指被告所指的TG公開群組在當時有不少人參與對話,所以被告指Hindi的訊息被洗走或許是真的,被告亦因此而看不到其他可行帳戶名稱及密碼下,在唯一一次成功登入卻被彈出後決定試其他密碼再登入的說法或許是真的。

法庭指有證據顯示被告曾在他電腦搜尋其他政府網站的電話簿,被告指打算用其與內聯網電話簿的資料作比對有可能是真的。

罪行分析:

法庭認為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會打算將資料作甚麼用途或因此獲益,若果被告人一心想獲取資料獲益,為何不用原先成功登入的帳戶再登入?被告本身打算用作分辨內聯網真偽的說法有可能是真的。

法庭認為控方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被告在內聯網的動作會影響及傷害內聯網的運作,法庭不知道被告透過內聯網取得了甚麼資料,加上內聯網是允許持有合適資料的人進入,而不是分辨登入人的權限下,裁定被告人所有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