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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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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7/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A3保釋申請獲批,A10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A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A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 - - - - - - - - - - - - - -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吳嘉康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
下午審訊內容:

2:36 開庭

下星期三準備陳詞


2:36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2年5月4日星期三
10:00轉到第七庭續審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8/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A3保釋申請獲批,A10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A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A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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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吳嘉康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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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審訊內容:

9:57 廣播 10:04開庭

法庭裁定剔除A4當時會面記錄

傳召證人 PW39警員19755 作供
當時負責押解及在警署看管被告
當日駐守:
新界北機動部隊C連第四小隊
現駐守 新界北衝鋒第二隊

所有被告表證成立

10:48 A2選擇作供

A8-9向A2主問
控方盤問

11:31 小休


12:58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2年5月6日
10:00續審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9/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A3保釋申請獲批,A10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A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A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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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吳嘉康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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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審訊內容:

9:59 廣播 10:07開庭


控方繼續盤問A2

播放警方拍攝片段 P14 警方由彌敦道推進至北海街,A2最終被拘捕位置

(若不想被法庭保管你的手提電話至當天審訊完畢的話!!
請緊記:關掉所有響鬧裝置)

播放D92片段 商舖閉路電視(
(較早時A9曾播放過的片段)

12:09 小休

12:41開庭

12:41 主控完成盤問及A2完成主問

A4 選擇不作供 ,但有一位辯方證人
A5及A6 選擇不作供 ,
沒有辯方證人
A7 開始親自作供

1:03 上午審訊完畢

下午2:30 續審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9/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A3保釋申請獲批,A10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A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A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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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吳嘉康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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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審訊內容:

2:35 開庭

(若不想被法庭保管你的手提電話至當天審訊完畢的話!!
請緊記:關掉所有響鬧裝置)


A7 繼續親自作供,接受辯方主問
主問完畢。未開始盤問


案件押後至2022年5月10日
10:00續審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20/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A3保釋申請獲批,A10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A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A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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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吳嘉康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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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審訊內容:

9:57 廣播 10:06開庭

(若不想被法庭保管你的手提電話至當天審訊完畢的話!!
請緊記:關掉所有響鬧裝置)

控方開始盤問A7


11:28 小休

11:57 A7 控方盤問
法官提問少量問題
12:06 控方完成覆問
12:20 辯方完成覆問

12:22 傳召A7辯方證人作供

1:06上午審訊完畢

下午2:30 續審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20/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A3保釋申請獲批,A10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A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A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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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吳嘉康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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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審訊內容:

2:33 開庭

(若不想被法庭保管你的手提電話至當天審訊完畢的話!!
請緊記:關掉所有響鬧裝置)


A7辯方證人作供完畢

A8選擇出庭作供

3:50 小休

主控盤問A8 ,再播放較早時在北海街其中一店舖外的閉路電視片段

4:31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5月12日09:30續審
(明天本案休庭一天)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21/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A3保釋申請獲批,A10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A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A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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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吳嘉康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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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審訊內容:

請緊記:關掉所有響鬧裝置

控方繼續盤問A8
11:03 完成盤問及覆問

11:04小休
A9選擇出庭作供及有一位辯方證人

A9未完作供
12:50 上午審訊完畢

下午2:30 續審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21/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A3保釋申請獲批,A10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A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A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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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吳嘉康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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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審訊內容:

2:34 開庭

A9繼續作供完畢,控方未開始盤問

3:58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5月13日10:00續審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22/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A3保釋申請獲批,A10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A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A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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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吳嘉康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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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審訊內容:

請緊記:關掉所有響鬧裝置

辯方 因昨天技術問題,申請再播放 蘋果日報片段(有聲)有關A9被兩防暴警員押解一刻;之後發問幾條問題。

控方開始盤問A9

(控方盤問間,再使用「暴徒」二字,法官再次提醒不好再使用)

11:31 小休

12:20 A9完成作供

傳召辯方品格證人 為被告中學的副校長,在該校任教由1995年至今

全部舉證完畢

12:46 是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29日10:00裁決,雙方應提早呈交書面陳詞。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練錦鴻法官
#裁決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以下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D1:張(19)/ D2:林(23)
D4:廖(20)/ D5:李(61)
D6:易(26)/ D7:李(24)
D8:朱(42)/ D9:潘(20)

D3:黃(16)和D10:區(21)於2022年2月28日審訊首天開審前認罪須還押索取報告,期後D3:黃(16)在5月20日判入勞教中心。

控罪:
(1)D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D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D10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加士居道循道中學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包73條金屬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梁新燕大律師
D2:#張志輝大律師
D4:#謝祿英大律師
D5:#潘定邦大律師
D6:#林國輝大律師
D7:#熊雪如大律師
D8:#陳國維大律師
D9:#石書銘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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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D7染疫缺席,法庭確認收到辯方於8月3日發出的信件。律師表示已得到當事人指示:不反對法庭今天在D7缺席情況下作出裁決,練官反問熊大狀「係咪可以代埋佢坐監?案件係有機會判坐監㗎嘛」

裁決需要再度押後至9月21日早上10:00。眾被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