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2.2K subscribers
7 photos
5.21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24/30] - 是日進度 2/4 辯方案情D11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0:09 主問D11-DW]

(由於D11-DW第一次上庭作供,先向他解釋流程)

DW是D11好朋友,現年26歲,未婚,與家人同住九龍。現於九龍城區上班,2019年也是同一需要輪班制的工作,所以較常會在平日休假。

DW由小學一年級認識D11,至中學也是同校同學,會一齊放小息。中學畢業後二人到不同大專繼續學業,出社會後也保持聯絡。

D11自小熱愛運動,小學時曾幫學校表演芭蕾舞;中學時有打羽毛球和繼續跳舞、參加班際運動比賽;課餘還會打排球。D11在學校時活躍、熱愛運動的女孩子。

DW認為D11是著重朋友,重情的人。因為D11會積極維繫大家感情,會主動向中學同學提出約食飯、BBQ等等。有時會去DW家天台燒烤,因為他以前有三隻寵物,而動物仔都很受同學們歡迎;據DW所知D11無養寵物但喜歡貓貓狗狗的。大家開始工作後較多食飯喝酒掟鏢聚會,通常約旺角。

DW留意到D11的衣著通常是sporty深色衫,好少穿裙子,喜歡戴帽。D11自青春期開始受暗瘡困擾,在中學嚴重時會被笑說指面油多得可以滴落地下;可能因為常常被笑,所以開始有就算無病無痛都會戴口罩遮著暗瘡的情況。甚至出社會工作後去睇過皮膚科醫生都無太大改善。

(在庭上看了約10張照片,可見D11時常戴口罩和帽的情況)

2019年11月17日,D11打電話給DW約了晚上8:30食飯,同行還有D11的兩位同事共進晚餐。DW和D11在飯後便與同事們分道揚鑣,繼續前往旺角酒吧掟鏢。大約晚上11時左右埋單走,一落樓見到有人站在彌敦道馬路,等的士等得不耐煩便建議搭地鐵。行到近咸美頓街未到地鐵站便見到面前有好多黑衫示威者,突然一大群人向他們方向跑,二人都被撞跌。當時未試過聞催淚煙,但感到「辣眼」,非常不適。然後被一個人拖住扯住向後跑,原以為是D11拖自己走,但能張開眼睛時發現D11已經不在自己身旁,打電話又無人接聽。一路行至好遠,後來通知D11弟弟,告知與D11失散了。

[主問完畢,辯方無其他問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24/30] - 是日進度 3/4 辯方案情D11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1:01 控方盤問D11-DW]

DW指D11雖然皮膚不好,但都有去他家玩貓狗,也沒曾投訴過對貓狗敏感。

DW知道:
→2019年6月開始社會發生不同社運事件
→這些事件會變成暴力事件
→2019年11月中開始有理大事件
→理大事件包括一班示威者進佔理工大學
→示威者亦有與警方對峙,即警方包圍理大
→理大事件慢慢演變蔓延至九龍各區
→蔓延至包括油尖旺一帶地方
→2019年11月17日應邀D11時已得悉情況

2019年11月17日約晚飯時沒有講「唔好啦,旺角好亂,不如去xxx?」,也沒有任何反建議。

DW於2019年11月18日放假,留在家中打機,沒有開電視。DW有使用社交媒體軟件:Facebook、Instagram,沒有使用新聞軟件習慣,沒有蘋果動新聞。知道Facebook會彈newsfeed但當日無留意,因為打機要爬積分,一打機就會「打到天荒地老」。

DW上週知道今日要出庭,大約3週前由D11律師聯絡傾過需要作供,期間沒有有與D11就本案傾談過。

DW沒有寫日記、blog的習慣。久不久會在Instagram發佈帖文,除非好想分享否則一般都不會在其他社交媒體發佈。2019年11月18日沒有在社交媒體上載任何圖片或文字;因為打電話約聚會,所以也沒有任何文字記錄。

控方質疑DW三年後會記得三年前的約會細節,DW指「因為去旺角就係佢約囉」。DW不記得2019年11月17或19日吃過甚麼。

[11:26 休庭20分鐘]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24/30] - 是日進度 4/4 辯方案情D11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1:50 開庭]

[控方繼續盤問D11-DW]

大約11點2、3時,二人沿著彌敦道離開,當時通菜街豉油街有好多途人,而彌敦道則是行人路和馬路都有好多人。彌敦道馬路上有雜物,包括磚頭。

平時在登打士附近截的士,有的士駛出彌敦道。

去到咸美頓街,望著碧街方向附近已經聽到呯呯聲。沒有見到有火光強光,有聞到異味,是刺鼻的味道,才意識到聞到催淚煙;開始呼吸不暢順,眼睛澀澀地開始標淚水。DW不知道D11有沒有這些狀況。

控方指出證供一直顯示DW與D11識於微時,一直好好感情,即使畢業各散東西仍會定期聚會。

控:(與D11失散)呢幾個鐘有冇諗過其他方法?或報警?
DW:無
(略)
控:你同佢關係好好,而你都深知你哋唔係示威者,點解唔報警?
DW:嗰個環境本身有警察㗎
控:你(作供)冇講過有警察
DW:如果唔係邊個放催淚煙?
控:你見唔到邊個位放(催淚煙)?
DW:同意
控:你唔知警察會唔會到場同幾時到場?
DW:唔係本身已經喺嗰度放緊催淚煙?
控:你唔知會唔會搵到D11,總之冇諗過要報警?
DW:同意,冇諗過報警
控:叫消防、救護?
DW:冇
(略)
控:以下向你指出控方案情,你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你當日去到旺角嘅原因、路線同埋時間都係捏造嘅
DW:唔同意
控:你嘅動機就係希望協助D11去解釋當日去現場原因、路線同埋時間
DW:唔同意
控:而你咁做係因為你同佢好好朋友你想幫佢脫罪嘅
DW:唔同意

平時傾談的話題不包括感情或時事。

至於為何會對約食飯有如此深刻印象是因為:20號就知道D11被捕,二人途徑路線由DW決定,「我揀完啲路線就搞到佢俾人拉咗,我搞到佢俾人拉咗所以我比較記得;因為係我間接害咗佢,令到呢件事情發生,就係因為我害咗我朋友搞到而家喺呢度」。

[12:37 D11案情完畢]

申請半天證人費獲批。

D15案情會於週三展開,其代表黃大狀交代將會傳召一名辯方證人,估計早上足夠處理。

[12:38 休庭]

案件將於星期三(10月19日)上午10: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25/30] - 是日進度 1/3 辯方案情D15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
[10:07 開庭]

D15 黃大狀交代較早前已向D15解釋其權利,而D15在知道證供及現階段狀況下選擇不作供,但會傳召一位證人。

[10:08 傳召辯方證人 D15-DW]

D15-DW姓吳,花名EC,今日第一次出庭作供。現年24歲,香港出生,與家人在新界西同住,原區就讀中小學,大學則在香港浸會大學修讀雙學士課程。

確認2018年於大學宿舍認識D15,二人住宿期間因樓層活動而關係變得友好,時而一齊煮飯、食糖水,有時會去對方房間吹水過夜。

2019年DW開始搬到油麻地窩打老道砵蘭街交界附近大廈居住;辯方呈堂該處Google Map實景圖,列為MFI(101)。

當年11月17日,D15因與宿友吵架而到訪DW油麻地租屋處抱怨並留宿至翌日下午。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25/30] - 是日進度 2/3 辯方案情D15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2:24 辯方覆問]

[12:26 郭官作出提問]

D15回來時鎖匙一直放咗枱面,但他沒有取,而DW亦沒有提醒D15取。

[辯方再次覆問]

DW沒有想過提醒D15拎鎖匙。

[D15案情完畢]

就D15-DW申請半天證人費獲批。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25/30] - 是日進度 3/3 案件管理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2:27 D17]
D17 姚大狀交代當事人選擇不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

郭官指出控辯雙方已完成呈堂證供,押後至下週二回來,期間會在研究會否有任何證據需要控辯雙方協助。希望屆時可能由雙方討論並以書面陳詞交代。

控方表示相信需要8星期,始終本案涵蓋事實較多,尤其頗多辯方案情的供詞需要花時間分析。

郭官交代下週二會就結案陳詞作出指示,預計1月份控辯雙方會作結案陳詞;並著令所有被告需要遵守保釋條件,今日起至25號繼續毋需到警署報到,唯由於控方沒有改變立場,故有關禁足令宵禁令仍然生效。

[12:42 休庭]

案件押後至10月25日10:00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屯門
#裁決

梁(40)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新界屯門屯隆街一號錦薈坊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

0941 開庭

📌裁決速報: 罪名不成立 🎉

簡短理由
本案只依賴PW1 、PW2及PW3警員證供。

分析
被告曾否站在前排位置?
控方依賴PW1口供,但在記事冊及書面口供均沒記下,PW1解釋英文差及以point form, 法庭指口供不可靠

人羣曾否投汽油彈?
PW1說見到,但PW2則說沒有見到,法庭未能肯定當刻是否有人投汽油彈

被告口供招認?
PW2承認沒有警誡因環境不安全不方面拎記事冊寫下,法庭認為有合理懐疑可先作口頭警誡之後補寫,其解釋不作警誡理由並不可信,法庭拒絕被告招認口供呈堂。

有否參與非法集結/暴動?
兩證人均指出多人參與及路面有物品堵路。被告理應從即時新聞知悉十月一日有集結活動。PW1 及PW2對被告衣著有分歧,2人分別說穿長褲及短褲有可能記錯,控方也沒有證據被告有更換褲,兩人同指有穿手袖但警署拍攝照片卻沒有,不排除可能沒有檢取。對於指當時被告戴罩法庭也不排除只帶在身,當日被告雖然身穿黑色上衣在現場出現,可能是示威者也可能是途人。

綜合上述原因,法庭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0955 完庭
【01月16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5/2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21/2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22/30]

🕚11:00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續審[27/3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審訊 [27/3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審理本案的 #郭啟安法官 今天抱恙,因此口述結案陳詞押後處理。

D11申請撤銷宵禁獲批

案件押後至2月28日1430續審,暫定4月3日1430裁決(有待確認)

💛感謝報料💛
【01月30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1/35]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已有,謝謝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審訊[1/4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理大

余(20)🛑已還押逾22個月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外暢運道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裝置。
(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外暢運道抗拒警員23249。
____

答辯:
被告否認控罪2
❗️承認控罪1、3、4

在法
庭詢問下,被告表示同意控罪1、3、4的案情和控方片段。

基於以上,法庭裁定被告控罪1、3、4成立🔴 控罪2則存檔法庭。

控方案情
背景:

在201
9年11月9日,有人在網上呼籲在香港進行「大三罷」行動。

大約由2019年11月11日開始至2019年11月28日,大量示威者在警方控制現場和進入理大前集結在理大及其範圍內。他們有組織地佔據理大,在出入通道架設路障和檢查站限制進入理大人士的身分,破壞理大的閉路電視、校園設施及財產。此外,有人將物件從連接理大的天橋擲向橋下的行車道,阻礙附近交通,包括海底隧道等主要道路。當時,身穿裝備的示威者使用汽油彈、弓箭及其他物件,與調派到理大外圍控制場面的警方防線對峙及衝突,並出現他人發送物品進入理大內給示威者使用。示威者亦練習使用汽油彈和弓箭,亦搬動不同的物品到理大周邊範圍。在上述事件發生其間,有人在網上呼籲用不同方式協助集結在理大的示威者,包括提供物資和人手。

自2019年11月12日起,理大透過各種公眾媒體宣布全面停課,並叫教職員由2019年11月14日起逗留在家,而保安職員則由2019年11月16日起撤離。

上述理大暴動期間,政府和警方透過各種公眾媒體發出呼籲和警告,要求理大內的示威者停止違法行為,但不獲要領。政府亦呼籲市民立即離開,不要前往有關區域。在2019年11月17日,警方透過新聞公告及不同的社交平台發出警告,指任何留守在理大一帶的人都可能會干犯暴動罪,並再次警告在理大校園範圍內的所有人士立刻從指定出口離開校園,亦呼籲公眾人士不要前往理大一帶。

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在理大內外發生的暴動:
在201
9年11月17日約19:00時起,警方在理大範圍外的各個不同位置及校園出入口設立防線,把理大出入口及附近的道路範圍全面封鎖,圍堵身處理大內的人士,這使任何人不能進入理大範圍。

在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上述在理大發生的暴動仍然持續,包括被告等示威者留守在理大。在理大的示威者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他們的整體行為包括透過投擲大量汽油彈和其他物品,以及射箭以對抗理大附近的警方防線。其間,示威者存放多支汽油彈及不同的化學物品於理大校園內的不同位置,亦有示威者在理大內用手推車搬運大量汽油彈,以及手持各類自製武器在校園範圍內走動以作出支援。

在警方防線封鎖理大之後,上述暴動更見激烈。大批示威者身穿黑色衣物和戴有頭盔、眼罩、防毒面具及手套等保護裝備,集結和聚集於連接理大的暢運路天橋、南橋和北橋。他們使用雨傘、木板及垃圾桶等雜物築起路障,以及與警方防線對峙和阻礙警方防線前進。當時,駐守在暢運道天橋的警員曾經多次使用銳武裝甲車向示威者方向推進,但有示威者向銳武裝甲車方向投擲汽油彈,這導致裝甲車著火焚燒。在此事發生其間,示威者曾不斷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及其他雜物。

大約2019年11月18日起,有在理大內的示威者分批突圍以嘗試逃離理大。

暴動的影響:
在201
9年11月28日警方控制現場一帶和進入理大後,理大及其一帶的暴動情況才告解除。在這段時間的理大暴動:有警員在值勤期間受傷、銳武裝甲車亦被破壞;理大遭受到嚴重的破壞,需要大額維修費用;附近交通活動受到阻礙;和警員在理大一帶拘捕了超過1,200人,並有超過700人是按照指示被警方登記身分而從理大離開。

控罪1的暴動 - 突圍事件:
在201
9年11月18日約13:30時,包括被告在內的約100名示威者嘗試從暢運道的理大正門突圍而出以逃離理大,這群示威者帶有裝備,並設立傘陣與警方對峙,亦向警員射箭、投擲汽油彈及磚頭。最後,警方以催淚煙等驅散示威者,並有18名示威者被截停,當中包括被告在約14:08時被警員23249截停和制服,期間被告激烈反抗。

被告的裝備:
被告的裝
束和裝備包括兩部流動電話、三張電話卡、兩張八達通卡、一個灰色防毒面具連過濾罐、一個黑色頭盔、一件黑色T-Shirt、一件黑色手袖、一條黑色長褲、一支雷射筆。

警誡口供
警誡下
,被告稱自己進入理大的原因是希望香港社會未來變得更好,指自己在11月17日約04:00時進入理大,一直共逗留了1日9小時,主要在內休息,期間有協助其他示威者搬運物資。至於身上的雷射筆,他指是自己在11月17日從飯堂免費取得,主要用作向天觀星用途。

控罪3的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警
員23249截停時,身上管有一支雷射筆。

控罪4的抗拒警員情況:
被告被警
員23249截停時,作出激烈反抗,亦嘗試棄置自己身上的裝備,片段亦有拍下上述情況。

控方
控方本
準備了約1小時30分鐘的控罪相關片段播放,但法官表示自己並非不食人間煙火,案發時已經有留意新聞,亦曾處理相關案件,要求控方精簡片段,最後片段只集中於11月18日示威者突圍情況,及被告在控罪4下抗拒警員的激烈程度。

控方一度聲稱從片段截圖中見到被告手持疑似汽油彈,但辯方指無證據指出被告手持的是甚麼物品,而且截圖模糊不清,控方的指控極不穩妥,最後法官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不給予控方的指控任何比重。

被告的背景和求情:
刑事紀
錄和還押期:
被告現時
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辯方確認被告在2021年3月起已因本案而還押懲教看管,至今已達23個月。

個人背景
被告案
發前就讀基礎文憑課程,辯方稱被告完結本案後,會繼續完成課程,並希望升讀大學,重犯機會極低。

量刑時就案發環境的考慮:

辯方希望
法庭考慮到:(1)本案控罪1的案情是希望逃離理大,只是用了錯誤方式;(2)被告不是暴動的領導者;和整體暴動時間歷時較短,不超過29分鐘。

法官指本案案情背景嚴重,但不會構成嚴重加刑因素。

案例:
辯方邀請法庭參考最近1月18日由 #陳廣池法官 判刑的另一宗 #1118理大 案件,該案法官以2年為暴動罪的量刑起點。該案性質與本案類似,同樣牽涉突圍事件。雖本案突圍事件的發生時間29分鐘較該案的8分鐘長,但不算同類案件中最長,而且發生於同一日,背景亦相同,被告年紀亦較年輕。

法官詢問控方會否就上述案例作出覆核,指案例判刑較輕,擔心自己如判以相近刑期會遭律政司覆核。控方指律政司仍然在考慮會否覆核該案判刑,但按法例需於2月8日前作出決定。

還押時間對量刑考量:
辯方指
被告已還押23個月,相當於總刑期4年4個月,已經對被告有足夠阻嚇性,希望法官平衡被告更生需要。而且,還押期間被告父母親每一天都有探望,顯示被告能夠獲得親友支持其更生,故辯方請求法官判以一個能夠即時釋放被告的刑期。

保釋申請
基於上
背景,辯方為被告申請保釋等候判刑,遭法官拒絕

案件押後至2月7日下午3時30分同庭作判刑,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02月03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求情 #判刑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張潔宜法官
#求情 #判刑 🔥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陳(31)/ D5:朱(28)
D6:梁(18)/ D8:梁(25)
🔴4人已還押14日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四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暴動罪罪名成立。
______

📌判刑速報🔥
D3: 即時監禁5年🔴
D5: 即時監禁5年🔴
D6: 即時監禁4年10個月🔴
D8: 即時監禁5年🔴

📌求情
各法律代表已交求情之書面陳詞

D3
現年34歲,法律代表指採納書面陳詞,法官即指D3呈上數封求情信均講相信被告是剛巧經過無辜被捕,同法庭裁決理由背道而馳,再者律師陳詞指希望法庭考慮同案D2判刑,法官又指D2為21歲以下所以自己判處教導所,但對D3並不適用,張官質疑作為代表律師有責任看完每封求情信內容而非只作轉交法庭,D3法律代表要求再索取指示,十分鐘後才作回應。

取指示後代表指不依賴法官所指被告是無辜之求情信,希望法庭只考慮父母及家人之求情信件。案件沒證據D3參與前線衝突,被告已有計劃服刑時利用時間學好英文及溝通技巧,希望法庭予以輕判。

D5
現年31歲,信件交代被告背景,任職非牟利機構,其前攝影師僱主昨日才回港故求情信今天才呈交法庭。所有求情信對其為人均有正面評價。被告未來失去自由,將錯失重要人生片段,重犯機會很低,現在打算入獄後如何增值自己以便日後重投社會。代表指沒有證據參與前線暴動,父母今日到庭支持,希望法庭從輕發落。

D6
現年21歲,自幼父母離異由保母照顧,保母早前去世對其有一定打擊,求情信指其為人樂於助人。沒有證據參與前線行動,被捕時沒反抗掙扎,𠄘認大部份案情節省法庭時間,重犯機會不大,現時社會平定,判刑時阻嚇性懲罰比重可以較少。

D8
現時29歲,大學畢業,案發時為助理工程師,是家中經濟支柱,求情信件指為人積極,受上司愛戴,做事有責任心,現僱主願意在被告服刑完畢繼續聘用。被告明白判刑將失去工作及自由,已有計劃服刑時進修考取更多資格以便將來貢獻社會。太太及父母今日到庭支持,法律代表希望法庭以48- 54個月為量刑起點。

📌簡單判刑理由
二千人同警方對峙人數懸殊,示威者使用大量汽油彈等武器,大多穿黑色衫褲及口罩逃避責任,亦可見是有計劃及組織,事後路上滿佈玻璃碎及雜物引來公共清理及修理開支,量刑以5年3個月為量刑起點。D6沒有挑戰案情可作2個月減刑,各人年輕冇定罪紀錄酌情扣減三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