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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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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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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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9旺角 #判刑

D5: 陳(20) 🛑已還押15日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5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4)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5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近弼街交界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608

(5)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5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近弼街交界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5120

背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171
同案的D2, D6 已經認罪,D1, D3, D4 & D5 在10月3日提堂,抱歉本台無相關貼文,估計D5當時認罪,隨即被還押至今判刑。

——————————
[10:39] 速報:判入勞教中心❗️


後補資料:
[10:00] 開庭

法庭為被告索取咗勞教、教導所、和背景報告,律師已經解釋咗,報告指比較適合判入勞教中心。

裁判官指被告在背景報告中聲稱,裝備係去到現場有人畀佢,但影片見到佢全套裝備在場;另一段指警察無講身份,唔知到係警察,咁佢幾時知道,除咗警察捉佢仲會有咩人捉佢,佢咬人手指呢?法庭唔接納,如果佢堅持講法,就要提出證據;裁判官小休等辯方攞指示。

律師指被告已經盡量記憶當時情況,頭盔係現場有人畀佢,關於襲警嘅事,當刻只係一瞬間,他被兩個人撲低,當時唔知係咩人,跟住被警察用警棍打頭就知道,要入醫院縫針,現在唔係好清晰記得事情經過,被告親自撰寫求情信向警員致歉。

判詞大概:
被告面對三項控罪,2019年9月29日22:20有人在旺角警署旁邊掟汽油彈,當時路上有車有人,23:26有人在西洋菜街縱火,警方發出警告,23:29警方進行掃蕩,案中各被告在警署附近被拘捕,警員7608拘捕被告時,被告拉警員手指,15120協助,被告咬15120手指,其右手無名指腫痛;被公開媒體和警方攝錄機拍攝到被告將紙皮放入火堆之中。

裁判官引用上訴庭對黃之峰和袁志成的案例,考慮了各種原素,本案發生在返修例高峰期,歷時一個鐘,警方有警告要求離去,市民無散去,被告一身裝備,用背囊帶來物品,參與縱火,煽動他人參與,唔會姑息襲警人士,判處監禁無可避免,被告年青,不能忽略更生因素,接納勞教中心報告,希望被告接受震撼性訓練,從投社會。
#區域法院第七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審訊 [7/11]

D1: 唐(31)
D2: 譽(24)
D3: 鄭(23) 尚有 #1112中環 案件排期至2023年中開審
D4: * (15)
^以上均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非法集結 [D2-D4]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此為D2至D4協商後更改控罪,3人承認控罪)

2)暴動 [D1]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3)有意圖而傷人 [D1-D4]
於同日同地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到傷害 (傷人17)

4)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
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在柴灣一單位內管有一支伸縮棍
  (律政司同意存檔法庭)

🔺D2,D3及D4 開審前認罪
D3及D4去年與控方達成協議,控方將兩人暴動控罪改為 非法集結罪,D3及D4會承認非法集結控罪及有意圖而傷人罪。D2 亦在較後時間協商後及控方同意將暴動控罪改為非法集結罪,同意承認非法集結及傷人罪,而攻擊性武器罪將存檔法庭。

🔺D1 審訊後期認罪
開審首天鄧官知悉其他3人認罪協議由暴動罪改為非法集結曾詢問D1代表鄭大律師會否同控方商討,休庭後法律代表重申答辨不承認兩控罪需展開審訊,於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後再改變答辯方向承認暴動及傷人罪由於控方需預備同意案情須押後至今日正式認罪答辯。

===== ===== ===== =====

📌D1案情
控方讀出案情案情指,逾數千名示威者於案發日下午1時許在銅鑼灣聚集,朝灣仔方向遊行,反對制定國安法和國歌法,警方則築起防線。示威者及後向高士威道、禮頓道等散去,並在不同地點設路障和放火。約下午2時45分,有示威者破壞位於禮頓道的I.T. Shop 玻璃櫥𕦬,以及新寧道中國太平大廈的入口。事主陳子遷於下午3時許,見到一群示威者破壞I.T. Shop時,譴責示威者,並指警方到場後便會拘捕他們。當陳轉身打算離開時,一群示威者襲擊陳,令他跌倒。示威者用雨傘、硬物和徒手襲擊陳包括報警及背部陳被打至流血。陳沿禮頓道朝加路連山道逃跑,並大叫救命。該些示威者繼續追打陳,把他的衣服扯爛,並在保良局停車場繼續襲擊陳。陳之後突圍逃離,期間示威者未罷手,又阻止他撤退。陳一度寸步難行,只能蹲下,雙手保護頭部。陳之後橫過加路連山道與禮頓道交界的馬路時被推跌,包括三名被告在內的15名示威者包圍陳,徒手施擊,又腳踢和用長傘等硬物不斷打和踢陳的頭和背部,亦有人將大型路牌扔向受害人但沒有命中,陳逃至南華會門外有職員協助救援。庭上播放市民拍攝片段指D1正襲擊陳。D1在一個月後被捕,在記事冊及錄影會面有作招認,分別在保良局停車場外用腳及追至加老連山道再用拳打受害人。

📌裁決
D1 承認控罪 (2)及(3) 並同意案情,法庭裁定兩控罪名成立‼️

D2至D4 已經承認控罪(1)(3),開審首天被裁定各人2項罪名成立。

📌求情
D1 代表呈上哥哥、女友及女友母親三封求情信,採納書面求情,代表沒有任何補充

D2 代表呈上包括被告本人,派飯義工等,被告有一次襲擊警員紀錄,被告雖然開審首日認罪,但在9月16日巳去信法庭通知希望法庭考慮給予25%認罪折扣,而非指引開審日不高於20%折扣及希望索取背景報告

D3代表呈上包括被告及另外13人撰寫之求情信,被告過往品格良好,本案為單一事件,在當時社會氣氛下一時衝動參與襲擊但片段可見少於2秒,受害人亦已經復原沒有永久創傷。而非法集結中被告沒有作任何行動也沒有預謀,希望可以作三分一扣減

D4現在17歲,案發及現在仍非常年輕,本案為單一事件同本人品格不符,事件中也沒有特定角色,書面求情提到過去一段時間本人及家庭遇上之不幸經歷,現在被告有悔意,希望法庭先索取報告。

案件押後至11月4日 1430同一法庭作判刑,🔴期間四人須還押以便為各人索取以下報告作考慮判刑:
D1、D2 :背景報告
D3 :背景及心理報告
D4 :教導所,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青少年罪犯報告

💛感謝臨時直播員💛
【10月18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13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審訊 [2/5]  上午進度

崔(26)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告干犯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被控於2021年9月25日至2021年9月28日期間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發表公開陳述,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或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主控: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背景:水警女總督察林婉儀執勤時墮海殉職
http://hd.stheadline.com/amp/news/realtime/hk/2274603

————————————
[10:55] 開庭

傳召PW2 警長33318 周偉健(音)

繼續主問
講述當時接到指示係做紀律調查,不是刑事調查,無需作出警誡;講述由接觸被告、檢查兩部電話、拍攝被告的電話在Facebook 留言的相片、做調查口供、交還其中一部電話、到交電話畀科技調查科整個過程。

辯方盤問和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詳情後補)

14:30再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網上言論

黃(22)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6日及2020年3月8日,在香港意圖使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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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押後,容許雙方有雙議

案件押後至 11月29日1500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提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網上言論

👤周(51)

控罪: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12月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該等香港警務人員。

背景:
2020年12月初有人在社交媒體揚言,若能聚集十萬人衝入警察總部殺害警隊高層,「佢地就不會有咁高氣焰」。警方事後拘捕一名五旬男子,事隔逾一年多於2022年5月才作正式落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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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押後,以便索取醫生報告

案件押後至 12月19日1430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提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暴動
#審訊 [2/30]

D1:馮(39)
D12:陳(27)

🛑D2-11早前已認罪,除D10外其餘8人現還押候判

控罪:暴動 [D1-12]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______
[0934 開庭]

D1代表向法庭申請,讓D1坐於犯人欄外方便使用電腦跟進案情,鄭官指被告應可於犯人欄內進行。懲教對於使用電腦器材之問題需先請示上頭;控方則指由於被告仍是保釋中,為方便審訊不反對被告坐於犯人欄外。鄭官休庭待懲教收取指示。

[0951再開庭]
懲教指如與案有關則不反對使用。鄭官批准D1使用流動裝置。

📌控方開案陳詞
控方會以順序播放不同片段,中間會加插相同事件但不同角度所拍攝的片段,例如政總天台鳥瞰片段顯示示威者投扔動作時, 會同時播放傳媒及示威者以平視拍攝片段。由此,會以不同流動標記作為記認:
1)美國國旗
2)原放於人群左翼的黑色流動膠箱,顯示示威者物資的流動及有人發號施令
3)傳媒所稱的「哈利波特人」,當右翼出現攻擊時,此人已出現於不同片段,直至D12被補。
4)光時旗幟
5)不同大型投射器
6)遊行隊伍的大型直幡
7)持多國旗幟隊伍

控方現階段會播方93段片段作為開案陳詞的一部份,以顯示事件的時序:人群由銅鑼灣至金鐘流動的情況;人群的特徵,如手持港獨旗及黑衫黑褲;示威者破壞社會安寧;兩位被告逃走路線及被捕過程。

鄭官關注控方會否在稍後審訊過程重複播放上述片段及控方對片段解說會否成為證供。 控方強調只會播放一次,除非證人作供需要部份片段佐證。 而對片段的解說只會作為開案陳詞的一部份。

📌播放開案陳詞片段:
播放三段由蘋果、有線及I-cable拍攝的直播片段,顯示14:11 至 15:50人群由銅鑼灣至金鐘道的流動方向,以兩幅在堅拿道大型直幡及多國旗幟隊伍作為流動標記佐證由銅鑼灣至金鐘道都屬同一班人。

播放東方直播片段。顯示人群去灣仔,灣仔站內大火,防暴警察到場。 15:30至16:00時,人群走至金鐘道,太古廣場橋底大火,其後防暴到場。「哈利波特人」亦出現在畫面內,其後走往樂禮街會合其他示威者。

播放CCTV片,同樣顯示15:30 至 15:51時。金鐘道縱火事件後,樂禮街人群湧入夏慤道, 樂禮街夏慤道交界一位示威者舉手指示金鐘道人群經樂禮街進入夏慤道,大型回收箱及流動花槽被推出夏慤道過程。 當中其中一個流動標記於畫面出現,即手持多國旗幟隊伍。 15:51後畫面左中右翼都有示威者經夏慤道過去政總, 畫面出現流動標記,即三個大型黑色膠箱。

播政總CCTV顯示夏慤道西行線,警員於夏慤道及樂禮樂交界拘捕部份被告過程。15:45 夏慤道東行線,部份示威者設立路障。 三個大型黑色膠箱被推至夏慤道中間。 部份手持多國旗織隊伍也出現在畫面中。

13:05午休至14: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網上言論

張 (16) 🛑已還押7天

控罪詳情:
(1)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22年2月8日至5月7日,在香港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一同串謀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另一些人。
__

在上次
訊時 D4保釋申請被拒,是日申請保釋覆核。

保釋獲批 條件如下:
現金10000
哥哥以20000現金作為擔保人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不得離開香港
在報稱地址居住
更改地址前24小時通知警署
宵禁2200-0600
每星期3次警署報到
不得使用任何社交媒體帳戶
遵守所有校規
聽從駐校社工的指示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2/30]

D1:馮(39)/ D12:陳(27)
[上述年紀皆為各被告首次上庭時年齡]

🛑D2-11早前已認罪,除D10外其餘8人現還押候判

控罪:
(1) 暴動 [D1-12]
各人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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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法律代表:#馬維騉大律師

下午部份內容:

播放列表片段10及11,片段由警員拍攝,從政府總部兩個不同高度影向夏慤道及政府總部大閘入口及水炮車位置。

3:26 小休
3:44 開庭

播放列表 13 片段
夏慤道行車天橋行車路及橋下情況
片段播放完畢

4:34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續審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1113中環 #審訊 [7/15]

D2:黃(22)/ D3:蕭(20)
D5:黃(24)/ D6:劉(22)
D7:李(20)/ D8:呂(35)

🛑D1:江(20)與D4: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1) 參與非法集結 [D1-7]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遮打道、干諾道中、雪廠街、及皇后大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刑事損壞 [D6-7]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遮打道中環站F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出口上的一幅牆壁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3]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一罐噴漆,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5)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8]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戲院里保管三把扳手,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繼續傳召PW2 (睇片警員)

🔷️控方主問(續)

播放畢打街、德輔道中、遮打大廈CCTV片段,辨認到D2和D7沿住遮打道片段,截圖;辨認出D4、D5及D7都向著雪廠街方向步行,從衣著特徴辨認出他們。

控方亦舉電視新聞片段033G,證人稱佢亦喺片中辨認出D7,位置係聖佐治大廈。同樣由新聞片段都辨認到喺遮打道、雪廠街裡面嘅D4、D7。另外PW2又在庭上播放cctv片段當中辨認到D7喺干諾道中、聖佐治大廈後巷及行人路上徘徊,確認咗D6、D7。之後又引用香港01新聞片段截取在戲院里行人路上圖片,辨認出D6和D7。

16:18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審訊 [2/5]  下午進度

崔(26)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主控: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控罪詳情和背景: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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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6] 開庭

傳召PW3 曹偉其(音) 警司

控方主問
讀出以65B呈上的證人口供,PW3任職警察公共關係部,係警方Facebook 其中一名管理員,負責管理和發放訊息。在2021年9月份無收過通知Facebook 有不正常運作。確認PP8 & PP12係警方Facebook 貼文,每則貼文有獨有編碼。

[14:49] 辯方盤問
邀請PW3睇PP8(9),辯方呈上關於該貼文的五頁截圖,第一頁顯示為未登入Facebook 賬戶,即警方公開的貼文,有2712個回應,在第一個留言之下有”15h”字樣,同意”15h”係表示幾耐之前發出。

在第二頁其中一個留言下有“174 comments”, “7 shares”,在第三頁有Jack Wong嘅留言係“15h”,Ling Ling “14h”,Frankie Lam “5h”,鄭XX “13h”,view all comments 4 of 60。PW5唔知點解comments 數目不同,comments 唔一定順時間,PW3只係Facebook 用戶,唔係管理者。

[14:57] 控方覆問
警方Facebook係公開嘅,留言都係公開,唔知道其他留言嘅人係唔係公開,亦唔知道在登入與不登入嘅情況之下,睇到嘅係唔係一樣。
關於PP8(9)貼文嘅”15h”字樣,截圖時間係2022/10/18 06:30am,但不等於係15小時前,因為未登入,唔知用戶時區,可能係顯示緊PST太平洋標準時間,即係GMT -15。

[15:10] 傳召PW4 偵緝警員 21334 盧其琛(音)

控方主問2021年9月28日同警長33318去馬鞍山警署,接觸被告做紀律調查,9月29日00:05時在地下升降機位置見到被告,距離槍房位置步行10至20秒,睇唔到被告幾時交出電話,去到時已經見到警長兩攞住兩部電話,距離警長和被告約兩個身位,因為當時用電話聯絡緊上級(女警署警長)揾房,所以無聽晒全部對話,現在係憑記憶講,聽到33318講接觸被告嘅原因。

去到1409室,PW4被指派拍攝被告手提電話,白色iPhone (P11),另一部係黑色iPhone ,用政府嘅數碼相機,出發前在新界南總部有檢查相機時間,與實時差唔多,拍攝時無再check,列印出來嘅相片,無干擾時間。

總共拍少咗28張相片,其中24張有呈堂,相片係分開兩次拍攝,第一次在00:10~01:50之間影24張,第二次在02:00~03:00之間影4張,在1409室拍攝,影關於Facebook ,影相時知道電話有密碼。

PW4第一次作記錄係在記事冊,稍後有寫口供,無記錄密碼嘅原因,係成個過程由33318做,相信佢會寫,拍攝過程有紀錄開始時間,無寫完成時間,分開兩次拍攝係因為有一啲言論在被告的手機搵唔到,後來在33318的手機搵到所以影低,影咗一批之後,燒錄成CD,再影第二批,第一批就係01:58燒錄,第二批在03:17燒錄。列印完相片,PW4有參與做紀律口供,期間亦有離開過房間。

做完口供,還返黑色iPhone畀被告,9月29日09:25,33318將白色iPhone交畀PW4保管,憑記憶當時係熄咗機,但未入貴重財物袋,估計可能會再做調查,但之後無再做任何調查;10月7日CSTCB接觸PW4,表示會接手單案,交咗相片和光碟副本畀CSTCB,33318知道,2021年11月11日,CSTCB準備好法庭搜查令,就交收證物和文件,P11有貴重財物袋封好,係在10月12日10:00入袋,10月18日交畀證物室。

入袋前應該會撳一撳部機,如果著咗就會關機,但現在唔記得當時有無關機,電話連同SIM card一齊入袋。唔記得有無同CSTCB講密碼,交相和光碟有紀錄在口供,之後無參與CSTCB的調查。

[16:07] 盤問和覆問
(詳情後補)

[17:03] PW4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日(19/10) 09:30 同庭再訊,被告繼續保䆁。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19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10.18
2022.10.16-10.2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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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黃,蕭,黃,劉,李,呂(20-35) #審訊 [8/15]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馮,陳(27-39) #審訊 [3/30]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10:00
👥雷,梅,吳,吳,柯,安,潘,戴,王(20-25) #審訊 [25/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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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林(27) #提堂 (#0825荃灣 阻差辦公 未能出示身份證;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訟費申請獲批。律政司不服裁決上訴獲批,案件被發還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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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30
👤鄧(16) #進度報告 (#1031深水埗 無牌管有槍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1月2日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15:00
👥何,張,李(23-28)🛑三位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0825荃灣 非法集結 襲警)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龐(29) #審訊 [1/2] (#0902旺角 襲警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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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案件
15:00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黎智英 與 🐶警務處處長 #宣布判決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原訟庭在2022年8月30日裁定「指明證據」亦包含「新聞材料」,黎智英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15:15 高等法院第一庭 👤Timothy Wynn OWEN (英國御用大律師) #宣布判決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黎智英被指已透過書面形式,提出一名英國御用大律師來港的「專案認許」申請。)

#不是聲援
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惠嫻(46) 2項盜竊 #偷同袍書券
【10月19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已有)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 [8/15]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審訊 [3/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審訊 [1/2]

(13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進度報告
#1031深水埗

鄧(16)

控罪:
(1)無牌管有槍械
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深水埗汝州街與黃竹街交界,無牌管有槍械,即一支胡椒噴劑。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深水埗汝州街與黃竹街交界,管有一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1月2日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510
———————————————-
法庭表示因疫情因素,批准被告其社會服務令延長12個月。
【10月19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30
(已有)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及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13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續審 [3/30]

D1:馮(39)/ D12:陳(27)
[上述年紀皆為各被告首次上庭時年齡]

🛑D2-11早前已認罪,除D10外其餘8人現還押候判

控罪:
(1) 暴動 [D1-12]
各人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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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指出案情

📌播放片段29
-鏡頭影着政總外夏慤道位置

📌播放片段30、31(無線電視直播片段、由不同角度拍攝相同位置)
-控方指出片段顯示2019年9月29日約1622時,現場警車撤退時身處金鐘道人群如何加入現場參與暴動,以及傳媒拍到金鐘道橋底縱火情況。

📌播放片段32
-控方指出片段對應截圖79-82,鏡頭位置在政總右翼面向印尼銀行及夏慤道天橋。
-截圖79為畫面顯示情況,畫面是1618時,最遲1653時會見到有汽油彈。另可見有警員於印尼銀行橋底位置鯨槍。

📌播放片段33(無線電視直播片段)
-鏡頭位置於橋面,影到水炮車發射藍色水及橋上人群。

📌播放片段34
-政總內鏡頭影着印尼銀行至較右位置(跟片段32接近)
-控方指出片段顯示遠東金融中心至夏慤道橋底可見有黑衫褲人加入。

📌播放片段35
-控方指出片段顯示政總內影出至印尼銀行位置,見到人群流動。

📌播放片段36
政總高處影落夏慤道天橋一帶橋面情況,影到有人投擲汽油彈,及水流車射出藍色水。
-控方指出片段顯示畫面會見到類似污漬,其實是雷光照到相關鏡頭所致

📌播放片段37(政總外閉路電視鏡頭)
-控方指出片段顯示人群流動。畫面右上角麥當勞標誌會見到剛才話分道往2邊的示威者。

📌播放片段38(P010D為警方在警總內拍攝之片段)
-控方指出片段顯示警員有給予現場人士警告要離開,該警員證供將會以65B處理。鏡頭右邊的彩色傘可見於其他相同時段的片段內。

控方指暴動最遲於1620時已開始。橋上有人加入暴動群體,及後令示威者聲勢更強大。當日1627-1641時,主要為右邊人群攻勢,當右邊稍緩時攻勢去返左面。

截圖87開始,可見示威者之中有人投擲物品。

📌播放片段39(警方在政總內拍攝的片段)
-鏡頭拍向夏慤道天橋位置
-控方指出片段顯示1640時打後見到「哈利波特」打扮的人去返中間位置,1648時A12被捕時會再見到。

📌播放片段40(P032B,為香港01片段)
-片中有記者指應該有示威者中了橡膠子彈,亦有示威者用大型黃色橡筋投擲物品向警總內,之後水炮車往人群射出藍色水柱。
控方補充指右上細畫格是示威者由右翼去中間位置。

📌播放片段41-43

-1300休庭,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1113中環 #審訊 [8/15]
[上午進度]

D2:黃(22)/ D3:蕭(20)
D5:黃(24)/ D6:劉(22)
D7:李(20)/ D8:呂(35)

🛑D1:江(20)與D4: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1) 參與非法集結 [D1-7]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遮打道、干諾道中、雪廠街、及皇后大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刑事損壞 [D6-7]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遮打道中環站F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出口上的一幅牆壁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3]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一罐噴漆,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5)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8]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戲院里保管三把扳手,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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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2開庭] 

繼續傳召PW2 (睇片警員)

🔷️控方主問 (續)
證人接受指示在網上尋找一些有關 [1113] 中環地區發生的事件資訊,證人會用網上搜尋器去搜尋,在連登 LIHKG貼文找到有關罷工和開花的圖片,當找到有關資訊後,會連同相關資訊一起截圖,例如召集的日期,時間和地點等。在同一標題 [1113 晨曦行動繼續三罷] 共截了6張圖片。

🔶️D2法律代表盤問

證人在網上進行搜尋沒有經過訓練。警方在現場拘捕了68位人士,但其中二十多人未能被辨認,因片段模糊、解像度低,以至不能辨認到被捕人的特徵。證人辨認時依賴衣著、陪同人士、外觀,但不包括路線和面容去辨認。證人唔同意辨認有機會唔準確,但對於辯方問他是否能夠肯定片段中人就是被告,證人只稱「好大機會確定係」,「不能夠100%確定」。在法官澄清下,證人也承認自己唔能夠確定。

🔶️D5法律代表盤問

證人靠D5被捕時發現的黑色衣物,然後在片段裡找差唔多嘅嘢。辯方向證人展示一些截圖,證人不能確定圖中的圖案是同一款圖案。辯方指出,證人不能夠肯定所有截圖中被指稱為D5的人就是D5本人;辯方亦展示一些行人片段截圖,質疑證人是否真的能夠肯定唔會認錯人。證人不能夠肯定,自己搜尋到的連登貼文所顯示嘅時間係咪真係首次發貼文嘅時間。

🔶️D6法律代表盤問

單獨看每一個片段截圖,證人不能夠「百份百確認」被指稱為D6的人都是D6。

🔶️D7法律代表盤問

證人都話唔能夠百份百肯定所有片段中被指稱為D7的人都是D7。證人冇聯繫過連登管理員以確認貼文發出嘅正確時間。

🔶️D8法律代表盤問

(D8律師亦用同樣邏輯嘅向證人問證,而證人回應都一樣。)綜合證人口供,他是會慢鏡、放大、縮細、前播和後播去睇片。雖然不能100%在庭上播放的個別影片去辨識到被告,但他會從整體影像去辨識。 證人確認從來沒有就連登LIHKG聯絡相關管理員。

-證人作供完畢-

🔷️控方傳召專家證人 梁文雅 (音)
-法證影片分析專家

證人就4名被告撰寫英文供詞,分別是D2,D5,D7和D8,並呈上法庭。 各辯方代表對呈上的供詞沒有爭議。

[1250]午休

[1430] 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李志豪裁判官 #判刑
👥何,張,李(23-28) #0825荃灣
🛑3人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3位被告與D2符(23)、D3牛(21)、D4郭(21)和D5楊(25)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非法集結在一起,即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何(23)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即警員9670馮權安。#襲警

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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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的進一步求情:

辯方表示他們已向被告解釋勞教中心和背景報告,被告明白當中的內容。

有關勞教中心報告,報告表示被告不適合進入勞教中心。有關背景報告,報告內容正面。報告提及被告由15歲起開始工作,每個月會給予家人家用,非常孝順和關心家庭,他自己也是一個勤奮工作的人,希望能夠改善家庭經濟狀況。

媽媽、朋友和社工撰寫了共4封求情信。媽媽表示擔心被告,也知悉被告有作出深刻反省,希望法庭可以輕判,讓被告早日與家人團聚;朋友表示被告參與了一個課程,會煮西餐予低收入家庭。此外,被告是有責任感和會投入義工服務;社工表示自己已由2016年起已認識被告,認為被告積極參與義務工作,本性善良和有責任心。

辯方指被告沒有任何定罪紀錄,表現良好。此外,希望法庭考慮到兩項控罪為同一事件,可以輕判和同期執行。

就著襲警罪的量刑,辯方呈上CAAR8/2020案,這案的量刑起點為8星期監禁。

辯方指被告所謂的裝備與其他被告相比為最少,至少沒有頭盔和口罩等,也沒有手持任何武器,而最重要的一點是雖然當日有激烈的行為出現,但控方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有堵路等行為。因此,辯方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D6的進一步求情:

辯方指他們已向被告解釋背景報告,被告明白當中的內容。

辯方指他們所呈上的求情文件夾可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為求情信,另一部分為被告在不同階段所拿到的獎項。

雖然被告的成績一般,但他熱情服務社會,例如他在不同階段都有積極參與義工活動,並在某組織的義工活動中擔任一個小組領導,此外他也曾獲得獎項。

社工的求情信指,即使被告出身於單親家庭,但很熱心參與義工活動,並由2017年開始都獲得政府派發的嘉許狀。

除此之外,辯方亦希望法庭可以給予被告有關案件延誤的扣減。

D7的進一步求情:

辯方表示他們已經向被告解釋背景報告,被告同意報告的內容。

辯方指控方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實際做了甚麼,看來他的參與度似乎極之輕微。此外,雖然他的裝束為黑衣黑褲,但沒有蒙面。至於其他物品,這些都是被告回到警署後才被搜出。

辯方希望法庭在判刑時能考慮有關案件延誤的情況。此外,被告自被捕以來,他面對身體上的不同問題和失眠,亦希望法庭在判刑時能考慮被告的身體情況。此外,家人也承諾日後會督促被告改過。

就著非法集結罪的量刑,辯方呈上CAAR4/2020案,這案的量刑起點為6個月監禁。李志豪裁判官打斷並表示本案的人數規模及暴力程度比這案更嚴重,所以不會考慮。辯方表示這案可反映被告在本案的參與程比較低。

控方的補充:

控方同意本案延誤並非被告們的責任。此外,律政司第一次給予法律意見的時間為2020年10月。

口頭判刑理由:

3位被告都是經審訊後定罪,所以沒有甚麼悔意可言,他們的個人背景也沒有甚麼求情扣減因素。D1和D6沒有任何刑事紀錄,法庭會酌情考慮;即使法庭應就D7身體狀況作扣減,但因他有刑事紀錄,所以互相抵銷。此外,法庭亦會考慮案件延誤的情況。

本案非法集結的示威人數眾多,但沒有證據顯示3位被告有作出暴力行為。

針對控罪1,法庭同樣以1年監禁作起點;針對控罪2,法庭以8星期監禁作起點。考慮到延誤因素,法庭就兩罪刑期皆下調至11個月監禁和7星期監禁。

基於以上,D6張(24)和D7何(28)的刑期為11個月監禁

有關D1何(23),他涉及兩罪。考慮總刑期原則後,法庭判處D1的刑期為11個月4星期監禁。為達致這刑期,法庭下令控罪2當中的4星期刑期與控罪1的刑期分期執行。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1113中環 #審訊 [8/15]
[下午進度]

D2:黃(22)/ D3:蕭(20)
D5:黃(24)/ D6:劉(22)
D7:李(20)/ D8:呂(35)

🛑D1:江(20)與D4: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1) 參與非法集結 [D1-7]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遮打道、干諾道中、雪廠街、及皇后大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刑事損壞 [D6-7]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遮打道中環站F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出口上的一幅牆壁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3]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一罐噴漆,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5)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8]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戲院里保管三把扳手,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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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 開庭

控方修正專家證詞

裁判官指出好多證詞地方幫助不大,因為模稜兩可,證詞要有基本原則,基本引入等。而專家證人有很多未能解釋的地方;沒有引入證據,亦沒有用到科學方法,而是專家寫出普通人都寫到的報告。

[1501] 休庭
[1544] 開庭

控方修改不傳召專家證人 黃博士作供

所有辯方亦確認不依賴專家證人作供的供詞

📌其他事項
控方就D5 交替程序的編排,明天控方將會傳召第16和第20兩位證人作供。第21證人同意案情,第22和等49證人是否需要傳召稍後處理。

控方預計會在預期之内完成他們的部分。

裁判官稱假若不能在預定日期完成審訊,也不會遷就控方和辯方。

[1552] 今天審訊完畢

明天 10月20日 星期四 0930 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林(22) #0825荃灣

控罪1: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街市街近頌安街,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女督察梁敏儀。

控罪2: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街市街近頌安街,未能在女督察梁敏儀的要求下,出示身份證以供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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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律政司就本案裁決向原訟庭徵求法律意見,經聆訊後,原訟庭法官黃祟厚認為原審裁判官黃雅茵就一些法律觀點出錯,應發還原審重新審視裁決,並邀請上訴方(律政司)邀請裁判法院盡快定下提訊日期,在答辯人(即被告)出庭聆訊時,處理保釋事宜。其後裁判法院將本案定在2022年10月19日提堂,處理相關事宜。在2022年10月19日(即今日),被告缺席聆訊,其代表律師於2022年9月29日去信律政司,指不再代表被告,案件主管亦3度不能聯絡被告。因此,控方建議為公平起見,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8日14:30,以發信通知被告聆訊日期。法庭批准。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25/30] - 是日進度 1/3 辯方案情D15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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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 開庭]

D15 黃大狀交代較早前已向D15解釋其權利,而D15在知道證供及現階段狀況下選擇不作供,但會傳召一位證人。

[10:08 傳召辯方證人 D15-DW]

D15-DW姓吳,花名EC,今日第一次出庭作供。現年24歲,香港出生,與家人在新界西同住,原區就讀中小學,大學則在香港浸會大學修讀雙學士課程。

確認2018年於大學宿舍認識D15,二人住宿期間因樓層活動而關係變得友好,時而一齊煮飯、食糖水,有時會去對方房間吹水過夜。

2019年DW開始搬到油麻地窩打老道砵蘭街交界附近大廈居住;辯方呈堂該處Google Map實景圖,列為MFI(101)。

當年11月17日,D15因與宿友吵架而到訪DW油麻地租屋處抱怨並留宿至翌日下午。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