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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4/30] - 上午進度 1/4 主問及盤問PW67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
[09:38 開庭]

[傳召PW67,本審訊第30證人]

PW67 偵緝警員7466 現隸屬香港警隊,職級警員,駐守將軍澳軍裝巡邏第二隊。2019年11月19日當值,駐守將軍澳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二隊。當日下午從值日官提取本案D4和處理有關證物,晚上將證物交予另一名警員。

(詳情候補)

[09:50 D4 藍大狀盤問]

PW67是2007年加入警隊,12年的警務生涯期間大部份時間都做刑事調查工作,2011年開始做偵緝警員,至2019年案發當日都在做偵輯警員,直至 2021轉軍裝。11月19日處理了3名被告,D4是第二個。

(詳情候補)

[10:52 D9 郭大狀盤問]

確認貴重財物帶新舊款之別。

(詳情候補)

[其他辯方無盤問,控方無覆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4/30] - 下午進度 1/2 主問PW58、PW104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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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 開庭]

[傳召PW58,本審訊第33證人]

PW58 偵緝警員14902 現隸屬香港警隊,職級偵緝警員,駐守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2019年12月2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20年1月7日均有當值,駐守東九龍總區反三合會行動組,負責處理一些暴動案件的被捕人士和拍攝被捕人相片。

[辯方無盤問,控方無覆問]

[14:43 傳召PW104]

PW104 警員 27112 現駐守機動部隊。2019年11月19日有當值,駐守將軍澳警區,兼任觀塘第三梯隊第三小隊成員,負責協助處理一些暴動案件的被捕人士和進行羈留搜查。清晨時從訓示室提取D9,進行搜身。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5/30] - 是日進度 1/5 PW82作供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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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8 開庭]

[傳召PW82,本審訊第35證人]

控方應辯方D17姚大狀要求傳召PW82,其證人供詞較早前以65B形式呈堂,證物編號P00109。

PW82 周先生為油麻地港鐵站A1出入口旁藥房老闆。案發當日2019年11月18日,藥房有營業,證人當日有開工。

[09:40 D5/7 吳大狀盤問]

確認藥房為西藥房,旁邊有田記粉麵茶餐廳。藥房在上址開舖大概廿年,附近有其他中西藥房,但處其他街道上。PW82於2020年2月3日落P00109證人口供,篇幅約一版紙。一般情況下,藥房於大約11時後關門,案發當日較一般早半小時關門。就證人所知,附近的中西藥行約晚上8、9時關門。

[09:45 D17 姚大狀盤問]

確認藥房並非PW82自己的物業,租賃該舖20年,即由2002年開始營業。PW82表示自己熟識碧街、砵蘭街、彌敦道等位置,而PW82並非住同區。PW82案發當日早上11、12時返舖;藥房另有聘請2個員工,其一早上8、9時上班,另一下午約3時上班。藥房一般正常營業時間早9晚11,早班會一早上班。

PW82已忘記案發當日乘坐甚麼交通工具上班,下班則步行至旺角先達廣場乘小巴。當晚見到有小巴經營,不見有巴士。步行至先達期間沒有經過砵蘭街或上海街,而是直接出彌敦道去西洋菜南街。

PW82午飯有時買外賣,有時外出用餐。好少好少會幫襯藥房旁的田記茶餐廳。案發當日藥房兩旁均有茶餐廳,PW82沒有為意另一旁的翠華當日有否營業,知道佐敦翠華會通宵營業,而藥房旁的翠華則不會。

(詳情候補)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6/30] - 是日進度 1/3 中段陳詞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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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8 開庭]

控方確認已傳召所有控方證人,並完成控方案情。

[D9 補充]

較早前提出P0046片段06:44拍攝的是同事件2023年開審的另案D2:翁(19),控方確認。

[D3/4/9/10均沒有中段陳詞]

[D15 黃大狀作中段陳詞]

呈上書面陳詞,當中第4、5個案例均是區域法院案例。

中段陳詞段4覆述控方立場:D15在B點被圍堵;及依賴段36證明參與暴動時間地點、並非住附近。另外不爭議D15被捕時身穿黑外套黑褲。

現階段接納控方所有證據,但辯方立場是仍無足夠表證。

有關法例原則參段5至11,其中段6引述Archbold R v Shippey,法庭需考慮控方有利或者不利嘅證供,以整體去考慮。另外參盧建民案:單是在場仍不足夠,要考慮有否任何言語、動作、手勢、配帶標誌或徽章等等以證明被告人不是僅在現場出現。

(詳情候補)

郭官質疑2019年未爆發疫情,一般人不如現時般戴口罩;如果無需配戴,為何要隨身攜帶?D15狀回應指可能有好多原因,但無需猜想個原因,立場是身上物件的證供價值是非常薄弱,應考慮整體衣著,D15當時身穿紅白藍間條t-shirt,是一般衣物平平無奇。

郭官想參考依賴案例對黑衣的看法,D15狀提出典據4 (#練錦鴻法官)和典據5 (#陳仲衡法官)。

[D11 馬大狀採納 D15 黃大狀中段陳詞]

由於D11與D15情況非常相似,故採納D15陳詞。D11狀指出當時身上有一支好細支的生理鹽水,辯方立場不屬於裝備。另外頸上掛有白色醫學口罩。身穿黑衫黑褲,黑色運動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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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7/30] - 上午進度 1/3 辯方案情D5主問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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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7 開庭]

D3 佘大狀確認D3會出庭,但由於D5證人關係會稍後處理。

D5/7 吳大狀作出兩項申請:
(一)如D3所言,由於辯方證人安排時間方面有困難,故希望先呈遞D5和D7案情。D5兩名證人只有今日可以作供;而D7有一名品格證人明午才能作供,現尚與控方商討能否以65B呈遞。

辯方D3和控方已同意先呈遞D5和D7案情。

(二)申請在展示D5和D7案情時有另一名大律師列席,以監控住我播放的片段等。

控方對上述兩項申請無異議,法庭批准。

[09:41 D5主問]

確認D5現年25歲,與父親兄長一同居住葵青區某屋邨。除了做幕後工作,亦有在爸爸的成立跌打醫館幫手,而本人持有有關商業登記,商業登記證呈堂為D5(1)。爸爸有傳授跌打知識,故D5工作時也會用到醫療用品,如生理鹽水、消毒酒精、繃帶、口罩等,這些物品一般會放在腰包,方便工作。

其實D5是希望投考警察,因為可以從事一份有使命感、有抱負的工作,希望職業能成為一門可以服務社會的專業。與家人商量都得到他們的贊成同意,此外他們都認為警察是公務員有鐵飯碗。2019年10月收到警隊電郵回覆要求儘快填寫GF340申請表及提供學歷證明,電郵呈堂為D5(2)。

後來親身到新界南交通總部索取一份GF340申請表,但由於中五畢業而不符合資格。縱使被捕後都有報讀全日制毅進文憑,繼續追求成為紀律部隊一員以回饋社會的理想。於2022年7月收到VTC新生入學註冊完成電郵通知,院校:工商資訊學院,課程全名:毅進文憑—紀律部隊,電郵呈堂為D5(3)。毅進文憑畢業證書呈堂為D5(4)。畢業後報考不同紀律部隊唯沒有報考警隊,因為毅進有一名退休幫辦的導師認為D5身份尷尬,應等候案件完結才投考。2021年5月起分別收到懲教、入境、救護的申請通知電郵,呈堂為D5(5)。

案發當晚食飯期間看電視時見到旺角一帶有人受傷,作為醫者不忍心見人受傷,想去為傷者急救包紮。醫館有預約,但不夠材料預備,故試碰運氣到旺角一帶藥方採購。約晚上10時離開醫館乘地鐵到太子,徒步途徑旺角道觀察到沒有藥房開門營業,當時旺角橋仍在維修,路上無車有一兩塊磚頭,有途人。

(詳情候補)

[10:38 休庭10分鐘]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7/30] - 下午進度 1/3 辯方案情D5盤問覆問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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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1 開庭|詳情候補]

D5澄清有關報考急救牌,修讀毅進期間有報名學校開設的急救課程,但因名額有限需要抽籤,但落選。

案發當晚約10時彌敦道馬路上沒有行車,沒有想太多。沿豉油街、登打士街、彌敦道徒步行走都沒有看到有在豉油街5至6人口中的傷者。到碧街附近看到彌敦道好多人,有穿黑衣的、應該有些有頭盔。前方有2、3千人向後跑時沒有跟隨人群一起跑,因為當下想離開現場所以企立在原地,約10秒。同意情況很危險、很混亂,因為現場充滿催淚煙,不想逗留只想立即走。

經過較闊的巷仔一時見到好多人所以沒有選擇跑進去,之後聽到右前方近兩點鐘方向有爆炸聲便好驚慌,也放棄了向彌敦道北面跑。

[控方播放片段P007G 51:xx至52:xx]

控方指出D5其實在警方推進前站在示威者群較前排位置。

D5吳大狀質疑控方有何基礎向被捕人提供這個案情。郭官指推算的時間應該脗合。控方重申只是控方立場。吳大狀認為時間全部都是估計,然後就用時間鎖D5...(打斷)控方重申是用估計的時間。

控方指控D5講了兩個大話:
(一)D5事實上站在示威者較前位置。
(二)D5根本沒有原地等候10秒才開始逃跑,而這個大話是用作掩飾第一個大話。

D5表示不同意。

控向D5指出:你身上邊嘅醫療用品係俾你同參與暴動嘅人用
D5:唔同意
控:你最起碼透過提供呢啲醫療用品及急救服務,去鼓勵和支持參與暴動嘅人
D5:唔同意
控:你亦有意圖及確實參與咗本案嘅暴動
D5:唔同意
控:最後,其實23:05至23:10期間已經身處介乎窩打老道彌敦道一帶
D5:唔同意
控:當時你已經參與緊暴動
D5:唔同意
控:你頭先話去旺角要買嘢係講大話
D5:唔同意
控:呢個只係你講出嚟想法庭接納你唔係參加暴動
D5:唔同意

[15:43 覆問D5]

(澄清時序和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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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8/30] - 上午進度 1/3 辯方案情D7主問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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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7 開庭]

D5/7 吳大狀在開始呈述D7案情前,希望澄清昨日控方播放片段指有人從小巷跑出的實時與控方檢控基礎有出入。控方引述PW1和解釋因為不同傳令員之間不會核對,所以有偏差情況。郭官建議現階段不要糾纏或留待結案陳詞才聽錄音處理,因為現在最主要是聽取證人口供。

確認控方同意D7證人陳述書以65B引入。

[09:44 D7主問]

確認D7現年28歲,未婚,與父母和妹妹一同居住西貢區,2012年赴英修讀BA,2015年畢業後回港從事滅蟲工作。D7畢業證書列為D7(1)、而D7(2)(1)-(3)為不同公司為D7寫的推薦信。離職後從網上修讀全日制神學碩士,神學院文件列為D7(3)。... D7基督教背景。2019年成立了團契,當時弟兄姊妹共約6、70位,定期每週日聚會。(略)

郭官打斷主問重申已表達過關注要好好善用法庭時間,D7吳大狀作法令郭官想起較早前YouTube有片段關於個龍舟扒下扒下去咗隔離,冇咗方向。

(主問加速)案發當日D7帶同裝著平時滅蟲時的用品的背囊,用品如頸套、手袖、手套、呼吸器、濾罐、眼罩、雨衣、生理鹽水、帽子等等。當日約傍晚8時從家中離開去旺角一酒吧,抵達旺角時約8時半。有關衣著打扮,D7解釋衣櫥內的都是黑白灰色,黑褲方便工作。與其他人碰面後在酒吧中拿出眼罩等物品,討論應該可以作為道具用於講道時講述「屬靈裝備」,當時酒吧老闆問「搞乜嘢啊」,便向其解釋是講道道具。D7和有人大約11時離開酒吧後便分道揚鑣,而D7則徒步往處於窩打老道的教會,大約23:15到。後來到彌敦道近碧街便發現是示威現場,當時不打算逗留只想快些離開。突然有大量人群跑走,去到碧街小巷附近被推撞,但離開不了,之後就被警員拉去彌敦道,按指示面向鐵閘坐下、雙手擺後面,就被上膠手扣。數小時後被帶到臨時羈留的地方做記錄和拍照。

(詳情候補)

[11:30 早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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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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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 開庭,繼續控方盤問D7]

當晚有嘗試以電話check Google Map但完全收到不到信號,然後向油麻地方向行,視線範圍約200人聚集,多數身穿黑衫黑褲蒙面,少數有豬嘴。當時沒選擇沿路折返,最後被捕。

控方指出所講關於當日去案發現場的理由、時間和路線都是捏造的、而去搵小巴返西貢不果就去窩打老道找父母的路線都是虛構、講大話是希望將到現場時間推後、講大話是希望法庭接受當日無參與暴動、D7根本有意圖亦確實參與了暴動、D7身上檢取的裝備和物品都是用於參與暴動...(略n項指控)

D7一一否認。

(詳情候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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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 [19/30] - 上午進度 1/4 辯方案情D7-D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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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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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9 開庭]

D11 馬大狀透露D11在審訊期間已接種疫苗,現呈藍碼;書記確認後不需再提供RAT結果。

[09:40 傳召D7-DW2]

確認D7-DW2 黃先生是上週五案情提及的酒吧之創辦人,該酒吧於2017年創立,並於2021年末結業,一般營業時間約下午5、6時至夜晚凌晨1、2時。DW2因D7是酒吧常客而認識。通常都是一群人光顧,每次10至15位,通常逢星期日飯後約9時後光顧,逗留兩三小時。因為他們人數眾多,一般會由D7和另一人落order。

案發當日2019年11月18日星期一,酒吧有營業,當晚上述二人都有光顧,便安排他們坐平時張枱。由於只有二人來比較特別,便落柯打時問「點解今日會嚟?」。DW2預備落杯時,二人的工具放滿枱面,便問他們「搞咩啊」,因為阻礙了自己落杯。記得有眼罩、口罩、手套......有一大堆東西,只記得眼罩口罩手套。他們挪出位置後,就解釋是會再教會用。

DW2知道當時2019年11月18日,社會上發生好多事;也會有聯想到枱面上出現的物品是關於牽涉暴動的東西。DW2雖然有聯想,但不怕他們會涉嫌參與暴動,因為以酒吧客源而言,以印象和經驗判斷二人屬比較斯文、書卷味重的客人。而且酒吧是餐廳酒吧,亦即清吧。據DW2所知,他們逢禮拜日光顧其酒吧,是教會聚會後的,所以會一大班人前來。落杯之後也沒有追問有關眼罩口罩的事,因為不想阻礙客人傾談。二人逗留約兩小時許便離開,但不知道他們往何處。

之後的禮拜日,他們如常一大班人光顧酒吧,唯獨D7沒有一同前來,友人有講述D7發生甚麼事而缺席。D7 吳大狀表示應該沒有爭議,當晚(11月18日)就是D7被捕當晚,DW2認同。2019年11月18日之後,DW2便再無見過D7。DW2與D7只是酒吧東主與顧客的關係。DW2沒有任何刑事紀錄、沒有警司警誡,亦都沒有簽保守行為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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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9/30] - 下午進度 1/2 辯方案情D7-DW3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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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 開庭]

[控方繼續盤問DW3]

DW3從網上得悉另一個教會在2019年11月18日的祈禱會。其實該段時間有好多祈禱會,陸續都有不同教會舉行。全家都很虔誠,兒子D7跟修讀神學。

忘記去完祈禱會去了廣華街吃甚麼,當時應該是不知道子女有否出街,嘢沒有趁機告訴子女,夫婦預備回家。飯後徒步出窩打老道時見到地上好多磚頭,位置近廣華醫院附近,沒有留意聲音,也沒有聞到不尋常氣味。因為廣華醫院登打士街向窩打老道行,見路面沒有車,不知道有甚麼事發生,覺得不尋常,便向南行至廣華醫院門口,二人停下來祈禱。

控:見到不尋常唔會驚?你哋有冒險精神?
DW3:我哋係想祈禱。我哋就係想為嗰陣嘅社會事件祈禱。所以見到有唔尋常我哋就係廣華醫院門口停低,跟住祈禱。
控:就算要祈禱,都唔需要去到廣華醫院門口?
DW3:我諗係每個人選擇。我哋行過啲想睇清楚少少。

至於控方問及二人認為不尋常事有否了解子女狀況,DW3表示「我哋相信佢哋係安全」。

DW3解釋根據MFI(86)的「各位肢體自行評估風險」:
|教會的信徒會稱為弟兄姐妹,而弟兄姊妹亦都屬於教會同一個身體,肢體、手腳眼耳口鼻。
|當時因為社會事件令政府同市民對立,如果弟兄姐妹出街就有機會遇到風險或危險,那麼外出時應自行評估。

當晚十時許回到家,兒子不在家,認為仔女大夜返都正常;依DW3判斷,十點幾都算好早,超過十二點才算晏。當晚未見D7返屋企有擔心,嘗試問妹妹能否問其他人D7在哪。

DW3不知道D7何時在案發現場、逗留多久、做過甚麼、如何抵達現場、身上帶備甚麼、為何外出、為何出現案發現場、有否參與暴動等等。

郭官問及有關夫婦二人祈禱、MFI(86)和公司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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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 [20/30] - 上午進度 1/2 辯方案情D3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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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6 開庭]

[D3 佘大狀主問]

D3現年28歲,中六程度,單身未婚,與父母同住黃大仙區單位,無任何刑事紀錄。自18歲起開始從事不同工作,主要做舞台和幕後工作。2019年11月18日做舞台相關的技術員,月入大概三萬,當日應該是在港島東上班,約21:30下班。首先揸電單車返公司處觀塘的倉工作,然後到油麻地和朋友共赴晚飯。選址油麻地因為收工時間不定,所以要約去開得夜的食肆,而油麻地有好多。

揸電單車去到廣華醫院附近泊車,大概11點1左右泊車。接著行出登打士街時見到路上有磚頭、雜物。如夜晚的旺角般不適特別多人,有人行來行去。沿著巷仔一路行過去,途經碧街,穿過東方街,就去到見到最多示威者聚集的地方,大概窩打老道東邊。當時位置前面全部都是示威者,看不見警察。

後來有班身穿黑衣、戴頭盔、手持棍的人衝過來,D3感到驚怕就向後走。跑入了示威者人群後被推跌兩三次,起身就去到小巷一但被警察封鎖了。有警員持棍,指向D3著他進去,沒有制服他。現在知道是D連大隊的防暴警察。

D3隨示威者撤退期間有跌倒,形容當時事態發展好急。當時身上揹背囊和有電單車頭盔。確認小巷一堆出精品酒店位置有警察圍封。D3入去後發現水泄不通,行不到,而人群爭前恐後、互相推撞。

[播放P0306]

畫面可見D3右腳有包紮,行路一拐一拐的。

D3指這個包紮應該是第一次被推跌時受傷,坐在地上時右腳尚未包紮,是事後有救護員為其包紮。

D3前面有條好長的繩子吊著頭盔,雙手有索帶綁在身後,右手拿著背囊。不爭議身上所有物品最終都有帶去警署作記錄,部份是呈堂證物。

證物中有反光背心,是公司免費派的,與記者背心完全無關。

D3指沒有參與案發彌敦道暴動事件,沒有:3M口罩、3M手套、豬咀(沒有配戴完扔掉)、生理鹽水、望遠鏡、電單車手套、藥水膠布、噴漆。當日因工作需要而身穿黑衫、深色底衫、深色鞋。

[11:10 早休半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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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 [20/30] - 下午進度 1/2 辯方案情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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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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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 開庭]

控方要求剔除有關八達通證供,因為之前未送達予辯方,故不要有不必要證據。D3明白。

郭官再解釋底線是:若控方在結案前未送達辯方,有關證據則不能用。現在好像有ambush(埋伏突襲)的情況出現,恰當的做法是法庭剔除有關問題。

D10 潘大狀詢問已送達的文件會否有將213人有關的都一併送達,剛剛才得悉有些記錄與當事人有關,而控方若將依賴用的要先與辯方提出。最低限度應該透露會否依賴與當時人有關的八達通和電話紀錄。控方回應指D10沒有電話記錄,因為「爆唔到電話」;而八達通則有一項好早的記錄。 D10重申希望結案之前不要再發生。

D9 郭大狀指採納剛才提議,透露剛剛收到的八達通記錄對辯方案情有利,若接著是D9便需要時間索取指示。

D17 姚大狀希望控方確認當事人有沒有電話紀錄,控方回覆沒有。D17指出電話仍然由警方保管,會影響辯方案情。控方指D17與D10情況相似,因為是iPhone,所以「爆唔到」。D17續問「即係你哋試過爆,但爆唔到係唔係?」控方答因為是iPhone。

[14:40 控方向D3致歉後繼續盤問]

D3當晚約了一位友人吃飯,任職電梯維修員。(描述赴約路線)

(描述在案發現場的觀察)

[15:32 小休1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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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 [21/30] - 上午進度 1/4 辯方案情D4/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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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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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9開庭]

[D4案情處理]

D4 藍大狀講述向D4解釋權利後選擇不作供,也不會傳召證人;但一個事項控辯雙方會以65C方式處理,獲承認事實三現呈堂列為D0402,並在庭上讀出。

[處理D9呈堂證供]

D9郭大狀交代D9選擇作供,不會傳召證人;與控方簽署一份獲承認事實二現列為P00B,包括有關當晚送院的醫生報告重點。另外呈上P0903(2月28日的醫生報告)和D0904(3月4日的醫生報告)。

[09:46 D9主問]
D9出生年份1996,2019年案發時23歲,報有兩個住址分別共母親和女朋友同住。

根據控方昨日提供的八達通記錄,2019年11月18日使用個人八達通,在天水圍某商場增值$100,接下來的交易使用了$22.7乘搭城巴969號巴士往返天水圍銅鑼灣,第三宗交易是在家維邨OK便利店進行$9交易。

上述八達通交易記錄有誓章,呈堂列為D0906。

D9從事運輸,11月18日應該早上7時在灣仔上班,但睡過頭遲到,所以約9時許才乘搭969。一般穿便服上班,公司提供制服。

[播放P0012A - 拉斐特CCTV]
D9當時沒有留意街上行人情況便過馬路,當時大約21:45。

[11:30早休半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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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雷(24)/ D4:梅(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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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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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開庭]

[控方繼續盤問D9]

根據MFI(87) Google Map 講述黃埔一帶,當晚飯後去OK便利店位置和友人泊車位置大概相距兩分鐘路程,但對當晚具體記憶模糊。

2019年11月18日當日知道2019年中後香港不同區域都有示威行動會演變成暴力事件,而好多時候警方和示威者起衝突。衝突期間示威者會掟磚頭、雜物、汽油彈等,警方會向示威者發放催淚彈驅散,現場是極級危險。知道一般示威者裝扮和會使用的裝備。

[15:25 休庭1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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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 [22/30] - 上午進度 1/3 辯方案情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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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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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7開庭]

[控方繼續盤問]

2019年11月19日03:50時,D9在將軍澳警署被安排見值日官。在主問時有個說法是值日官上司當時亦在場,因示威者關係超時工作而憤怒。

稍後警員24458對D9進行搜身和處理證物,當時有些證物被放入貴重財物帶內,而此警員稱簽署過的物品並不需要屬於D9。警員處理過3項證物,分別是:一部iPhone電話、一張八達通、和一個望遠鏡;當中iPhone和八達通均屬於D9所以在貴袋簽名,但望遠鏡並不屬於D9而有機會是與示威者有關係的物品。因為警員有解釋過,所以無論貴袋內物品是否屬於D9自己,都有在貴袋上簽名。稍後時間有位警員和D9處理拘留人士財物收據,即Pol. 39,分別列為P09-10(1)至(3),一式三份,共六頁紙。三份文件內容大致上相同,一份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存檔副本。當時有和負責警員講過貴袋內有部分物品並不屬於自己,警員回覆著他:「唔好搞事」,簽署後就「搞掂」因為這些物品不是證物。

當時有機會見到或聽到袋內有13樣物品,只有頭一項:香港身份證是屬於D9,其他(2)手錶、(6)耳機、(7)鑰匙、(13)黑色背囊等等都不屬於D9。

當時在警署落的會面記錄共7頁,最後一頁右下角有D9簽名。縱使口供文件副本確收書記錄有D9簽署,之後沒有收回會面記錄文件,去醫院的時候沒有此文件跟身。

2019年11月23日星期六第一次(所謂)過堂,當時有律師代表,但當日和律師都沒有向法庭人員表示過包頭內大部份物品都不屬於自己。

後來取回包頭都沒有細看內裏物品,同意控方指若內裏有白粉便不會拿。當時沒有逐一細看,亦沒有想過入面可能有不屬於自己的物品。沒有退回警方就扔掉,控方質疑D9有否有機會干犯盜竊罪。

D9不同意:
→講大話誣衊警察,是因為他根本不能提供合理解釋為何當日會有這些裝備
→而這些裝備是參與暴動時使用的
→有防毒面具和護目鏡是用作減低警方催淚煙的威力
→望遠鏡是與警方對峙期間用作觀察警方行動
→黑色頭套和黑色鴨咀帽是用作遮蓋容貌
→手套是參與暴動時保護隻手
→警方當日根本冇強行除鞋,D9隻鞋是逃跑期間意外失
→而警方都冇迫過D9踩過地上玻璃,因此腳板都沒有受傷

[控方盤問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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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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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開庭]

D15 黃大狀透露嘗試就D15證人作出查詢,但明天出庭作供有困難,本身預計、下週一二。

[繼續主問]

覆述上午指D10回宿舍執拾東西和扔垃圾。

當中帶走的證物(14)一卷白色膠布,是平時練習跆拳道時包紮關節需要用的;證物(15)一個黑色膠粒,即一個黑色彈彈波,是平時教跆拳道時訓練學生反應。

約下午五時去深水埗黃金電腦商場睇電腦,因為做功課時發現電腦「壞壞地」,而11月24日有有關宏觀經濟的功課要交。逗留約兩小時後去了奧海城。大概晚上十時許離開等不到巴士便有打算截的士回家,然後計劃行去先達廣場搭紅van。

去到碧街附近見到人群聚集,後來見到咸美頓街有人跑出來,身穿黑衣戴有裝備,場面混亂。D10向西面跑走,之後有人從後撲倒D10後講「差人咪郁」,望到是速龍警員撲跌他,隨後為他鎖上索帶。D10嘗試解釋,得到回應是:「有咩留返同個官講」。

清晨約3時被警長 5132 帶去臨時羈留區。被帶往警署之前沒有任何警員問他為何在現場出現。

當日去到現場被截停的位置,並非是想參與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的暴動;也並不是想以任何形式鼓勵或者支持現場示威者。身上任何物品,並不打算帶去暴動地點,為暴動而使用。

[15:35 主問完畢,休庭1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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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1開庭]

[控方繼續盤問D10]

案發當日去過深水埗黃金商場和奧海城睇手提電腦,因為自己的電腦會lag機和久不久自動重新開機,當日沒有去又一城Apple Store或其他電器舖。

D10於2019年11月18日當日已經知道2019年6月開始在不同區域都有不同社會活動,這些示威行動好多時候都會演變成暴力行為,有些會發展成警方與示威之間的衝突,而場面可以好混亂好危險。

當晚最後等不到的士,沒有嘗試用的士app或call Uber。反而由大角咀富榮花園步行至先達廣場搭紅van,當時有想過搭地鐵但因為要轉線轉車。大約23:20分去到彌敦道咸美頓街,見到30至40人在彌敦道聚集。D10說法是當日並非示威者,指示路過,甚麼都沒有做過。

控:所講當日去案發現場的理由、到達時間、行走路線和被制服的位置,全部都是捏造的
D10:不同意
控:當日根本有意圖,亦都確實參與了本案暴動
D10:不同意
控:從身上檢取的裝備是你參與暴動期間使用
D10:不同意
控:隻黑色手袖是用以減低警方催淚煙威力
D10:不同意
控:對防火手套和防割手套是參與暴動時保護雙手
D10:不同意
控:黑色口罩是用作遮蓋容貌
D10:不同意
控:多出的T-shirt,是需要時更換以躲避警方
D10: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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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 [24/30] - 是日進度 1/4 案件管理|辯方案情D11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
[09:39開庭]

D10 因需遵守隔離令而需要缺席聆訊,預計最早下週一可以回來。D10 潘大狀透露D10已接種三針疫苗、快測呈陰性,而律師團隊快測也呈陰性,已向D10索取指示:同意審訊在他缺席下繼續進行。
→郭官關注若當事人不再法庭,而無法即時給予指示的作法不太恰當。

控方向法庭致歉並更新情況:過去週末件事過所有控辯雙方證據,最終決定不需要傳召反駁證據,即毋需傳召特別戰術隊成員作供。
→郭官得悉控方新立場後認為餘下部份與D10無太大關係,故其缺席並不構成太大關注。D10 潘大狀同意說法。

郭官說明明天沒有聆訊,預計週三會完成所有辯方案情。

D11 馬大狀交代今日會宣讀一共三份證供(一份65C及兩份65B)和傳召一位證人,當事人選擇不作供。

[09:45 宣讀獲承認事實四]

呈上獲承認事實四,列為P00C。

D11 同意一經承認就會成為不可推翻的證據。

呈上D11醫生於2022年9月14日所撰的報告的英文原文及中文譯文,分別列為D11-01及D11-01A。

呈上D11家人於2022年10月14日所撰的書面供詞及書面供詞附件,分別列為D11-02及D11-02A。

控方確認無需盤問上述醫生和D11家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25/30] - 是日進度 1/3 辯方案情D15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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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 開庭]

D15 黃大狀交代較早前已向D15解釋其權利,而D15在知道證供及現階段狀況下選擇不作供,但會傳召一位證人。

[10:08 傳召辯方證人 D15-DW]

D15-DW姓吳,花名EC,今日第一次出庭作供。現年24歲,香港出生,與家人在新界西同住,原區就讀中小學,大學則在香港浸會大學修讀雙學士課程。

確認2018年於大學宿舍認識D15,二人住宿期間因樓層活動而關係變得友好,時而一齊煮飯、食糖水,有時會去對方房間吹水過夜。

2019年DW開始搬到油麻地窩打老道砵蘭街交界附近大廈居住;辯方呈堂該處Google Map實景圖,列為MFI(101)。

當年11月17日,D15因與宿友吵架而到訪DW油麻地租屋處抱怨並留宿至翌日下午。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判刑

💢#不是聲援💢

🚹🚹白衣暴徒🚹🚹

💩程偉明(63)

控罪:
(1) 暴動
(2) 串謀傷人(修訂控罪)

案情摘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440

控方代表: #蕭啟業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黎靖頎 檢控官
辯方代表: #佘漢標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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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前書記收到懲教署fax,話被告係緊密接觸者,未能上庭,正相議下次日期,但五分鐘後,被告步出在犯人欄,懲教職員了解後,澄清係一場誤會。

[10:18] 開庭

法庭收到控方的判刑案例,和辯方的求情文件。向辯方律師確認被告的身體情況,律師確認被告無確診,但被告因健康問題,今日掛著尿袋,希望法庭豁免站立聽判刑。

📖判辭撮要
案情:
法官簡單陳述案情,被告只係參與第二階段,22:58進入元朗站,23:07/23:08離開,與其他白衣人對黑衣人施襲,入元朗站時無攜帶武器,但施襲時用藤條攻擊,在行人電梯底叫白衣人上月台,有積極參與,用辯方講法「遲到早退的一員」。

萬幸大部份人仕傷勢並不嚴重,但對社會造成的影響,毋庸置疑。

被告背景:
被告現年64歲,任職裝修散工,結果兩次婚,與第一任妻子的兒女已經無聯絡,案發前幾年經常住在大陸,有工作才回港。有10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黑社會成員、非法集結、傷人、藏有攻擊性武器,除2020年1月的藏有攻擊性武器,其他都係20~30年前的事。

求情陳述:
律師指當日示威者並非對抗政府,本席認為不是求情理由,對暴動案,法庭關注嘅事情並非針對政府。

量刑起點:
第一控罪,參照楊家倫案例,以四年半監禁為起點,辯方抗辯理由非常集中,針對被告是否控方所指嘅人,被告現年64歲高齡,酌情扣減三個月。

第二控罪判處兩年監禁,時間地點相關,判處同期執行。

總刑期監禁四年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