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案件第三組
#裁決 #判刑 #求情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8:何(23)/ D20:李(18)
控罪及詳情:
(1)D3-D20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D18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何(23)被控同日於厚福街,管有打火機、鐵鎚、士巴拿、鐵鋸、鉗及油漆。
(3)D20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存檔法庭
(4)D20有意圖而縱火 存檔法庭
🛑D17:吳(16) 已承認暴動罪及被判入教導所❗️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110
🛑D20:李(18) 已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53
律政司代表:#吳美華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3 #邱治瑋大律師
D4 #黃永裕大律師
D5 #田思蔚大律師
D8 #陳姵妏大律師
D11 #譚俊傑大律師
D12 #邱治瑋大律師
D13 #王國豪大律師
D18 #藍凱欣大律師
D20 #陳芊仲大律師
——————
📌裁決 ‼️全部罪成‼️
庭上只讀出新聞摘要,正式書面判決因有機會有手民之誤故今日不會在庭上派發,預計7天內重新檢視以免累贅地出幾項更正本。
本案共提出4項控罪,分別為(1)10名被供共同面對的「暴動罪」、(2)D18「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3)D20「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和(4)D20「有意圖而縱火」。審訊中傳召19名證人、呈遞476套證物、及爭論2項議題,當中本案辯方皆認為本案各被告有可能是無辜的途人。
本案被告在凌晨2、3時走進暴動範圍唐樓的梯間、天台、天井躲避,一個不慎便會墮樓。
根據終審法院判詞,從出現至鼓勵的門檻不高,分別是事實與程度的問題,而被告管有示威裝備聚集一起會有累積效應。2019年11月18日網上呼籲群眾聚集,其後發生暴動至19日凌晨2時多。
D3、D4、D5、D8不可能在凌晨3時許經過,明顯是作為示威者在情急之下於梯間卸下裝備。假如他們真的是被困在示威者之中的無辜途人。更加應該立即逃跑。警察與暴徒,誰更可怕?
D3走往不是其住所的大廈,當時沒有口罩令下配戴口罩,明顯是逃避警方的拘捕及偵查;而明顯蓄意留守的人士並非無辜途人。
D4身上配以裝備,攜有粉紅色手套、生理鹽水、口罩等明顯是有備而來,是有備而來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活動。
D5有裝備,帶同寫有消退催淚煙導致咽喉痛的粉末沖劑,足夠顯示他非一般市民,是有備而來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活動。
D8是在附近唐樓天台的暗角被發現,一不小心就會墮樓。D8曾連同一批有裝備的黑衣人跑往加拿分道後折返。政府化驗師在其手套驗出有易燃汽體。上述足夠顯示非一般市民,有備而來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活動。
D11明顯不是一般路人,在毫無合理疑點的驗證標準下,是有備而來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活動。
D12被發現的地點,必然是在暴動的地點蓄意留守,而在被發現時在身上搜出一個藍色打火機,明顯有意圖留守在暴動現場,而且佩戴的手套被驗出有易燃汽體。D13不但留守在現場,而且佩戴的手套接觸汽油彈。
D13揹背囊,有明顯路線圖,帶以望遠鏡監視警方行動,當時穿著裝備。被搜查時在褲袋發現黑口罩和生理鹽水。3段片段顯示D13行徑,是刻意留守現場,以壯大聲勢。
D18被發現時是與其他在厚福街縱火的人士在一起。至於辯方指「我有好多朋友喺理大...」的手機訊息有可能是黑客所為,法庭看不出手機有受到任何非法干擾。他不是剛巧路過的途人,而是懷着一股主觀熱血想要營救理大的人。D18不單只蓄意留守,而是實質上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他被制服時正身處暴動的核心範圍,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是參與了暴動。
有關裁決理由書:
附件一(68頁):案件前因、地圖
附件二(78頁):各被告行徑
附件三(82頁):各被告被捕情況
附件四(85頁):各被告整體證據
附件五:D12特別事項裁決理由書
附件六:D18特別事項裁決理由書
附件七:暴動罪延伸閱讀
附件八:控方證據一覽
📌判刑
D20將連同全部罪成被告於10月22日上午09:30判刑。
📌求情
下午的跟進事項會是第一回合的減刑陳詞,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892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慶年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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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8:何(23)/ D20:李(18)
控罪及詳情:
(1)D3-D20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D18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何(23)被控同日於厚福街,管有打火機、鐵鎚、士巴拿、鐵鋸、鉗及油漆。
🛑D17:吳(16) 已承認暴動罪及被判入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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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法律代表:
D3 #邱治瑋大律師
D4 #黃永裕大律師
D5 #田思蔚大律師
D8 #陳姵妏大律師
D11 #譚俊傑大律師
D12 #邱治瑋大律師
D13 #王國豪大律師
D18 #藍凱欣大律師
D20 #陳芊仲大律師
——————
📌裁決 ‼️全部罪成‼️
庭上只讀出新聞摘要,正式書面判決因有機會有手民之誤故今日不會在庭上派發,預計7天內重新檢視以免累贅地出幾項更正本。
本案共提出4項控罪,分別為(1)10名被供共同面對的「暴動罪」、(2)D18「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3)D20「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和(4)D20「有意圖而縱火」。審訊中傳召19名證人、呈遞476套證物、及爭論2項議題,當中本案辯方皆認為本案各被告有可能是無辜的途人。
本案被告在凌晨2、3時走進暴動範圍唐樓的梯間、天台、天井躲避,一個不慎便會墮樓。
根據終審法院判詞,從出現至鼓勵的門檻不高,分別是事實與程度的問題,而被告管有示威裝備聚集一起會有累積效應。2019年11月18日網上呼籲群眾聚集,其後發生暴動至19日凌晨2時多。
D3、D4、D5、D8不可能在凌晨3時許經過,明顯是作為示威者在情急之下於梯間卸下裝備。假如他們真的是被困在示威者之中的無辜途人。更加應該立即逃跑。警察與暴徒,誰更可怕?
D3走往不是其住所的大廈,當時沒有口罩令下配戴口罩,明顯是逃避警方的拘捕及偵查;而明顯蓄意留守的人士並非無辜途人。
D4身上配以裝備,攜有粉紅色手套、生理鹽水、口罩等明顯是有備而來,是有備而來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活動。
D5有裝備,帶同寫有消退催淚煙導致咽喉痛的粉末沖劑,足夠顯示他非一般市民,是有備而來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活動。
D8是在附近唐樓天台的暗角被發現,一不小心就會墮樓。D8曾連同一批有裝備的黑衣人跑往加拿分道後折返。政府化驗師在其手套驗出有易燃汽體。上述足夠顯示非一般市民,有備而來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活動。
D11明顯不是一般路人,在毫無合理疑點的驗證標準下,是有備而來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活動。
D12被發現的地點,必然是在暴動的地點蓄意留守,而在被發現時在身上搜出一個藍色打火機,明顯有意圖留守在暴動現場,而且佩戴的手套被驗出有易燃汽體。D13不但留守在現場,而且佩戴的手套接觸汽油彈。
D13揹背囊,有明顯路線圖,帶以望遠鏡監視警方行動,當時穿著裝備。被搜查時在褲袋發現黑口罩和生理鹽水。3段片段顯示D13行徑,是刻意留守現場,以壯大聲勢。
D18被發現時是與其他在厚福街縱火的人士在一起。至於辯方指「我有好多朋友喺理大...」的手機訊息有可能是黑客所為,法庭看不出手機有受到任何非法干擾。他不是剛巧路過的途人,而是懷着一股主觀熱血想要營救理大的人。D18不單只蓄意留守,而是實質上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他被制服時正身處暴動的核心範圍,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是參與了暴動。
有關裁決理由書:
附件一(68頁):案件前因、地圖
附件二(78頁):各被告行徑
附件三(82頁):各被告被捕情況
附件四(85頁):各被告整體證據
附件五:D12特別事項裁決理由書
附件六:D18特別事項裁決理由書
附件七:暴動罪延伸閱讀
附件八:控方證據一覽
📌判刑
D20將連同全部罪成被告於10月22日上午09:30判刑。
📌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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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8:何(23)/ D20:李(18)
控罪及詳情:
(1)D3-D20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D18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何(23)被控同日於厚福街,管有打火機、鐵鎚、士巴拿、鐵鋸、鉗及油漆。
(3)D20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存檔法庭
(4)D20有意圖而縱火 存檔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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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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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D3] 無計劃亦預謀去參與暴動,暴動時間都係80分鐘,無證據顯示D3係暴動嘅主謀,被捕時無反抗,建議參考DCCC1055/2020案採納39個月監禁。D3品格良好;極大程度同意案情,就其案情都是辯方主動與控方確認有關身份辨識的議題,使有關案情可以省卻。
[D12] 引述梁天琦案分析,案發前有完全與控罪不相關的罰款記錄,辯方指出抽起其65C。基礎與D3有分別,也以39個月監禁為起點,無論如何都不應該超過4年。縱使D12花很多時間處理爭議,但是基於2條片段質素不佳而需花時處理,某程度上是彰顯公義,無玩弄程序。另外D12有同意控方部份案情,希望酌情扣減。
[D4] 沒有任何影片能拍攝D4,加上他一直合作,身上無攻擊性武器;故立場與D3一樣,建議參考DCCC1055/2020案採納39個月監禁。D4因案件已延遲3年而承受沉重壓力,期間一直有工作、晚間有遵守宵禁令,無自暴自棄。同意D3陳詞指被告同意大部份案情,省卻法庭時間。背景方面:現年31歲,單身,大專程度,現時只有兼職沒有長工,身體狀況無特別指示。
李官:確認D4不單只同意大部份案情,以無作瑣碎爭議,節省最多法庭時間。
[D5] (呈上剛準備的書面陳詞,交代個人背景) 引據梁天琦案原則,案發長度約80分鐘,實際上有衝擊的時間只有20分鐘。無實際證據證明D5有參與,甚至是無證據證明D5有參與暴力行為。身上沒有任何違禁品,連手套都沒有,有別本案D17,法庭採納邱大律師陳詞引以42個月,D5會採納DCCC1055/2020案39個月監禁。品格非常良好,相關文件會後補,D5並非審訊最多爭議,亦非大幅度挑戰控方案情。希望法庭能就此可酌情扣減。
[D8] (呈上書面陳詞交代個人背景) 無政治聯繫,當時純粹受社會氣氛影響,重犯機會接近零。D8同意大部分案情,好多片段拍攝到D8而辯方無辨認爭議。除咗蓄意留守外,法庭提到D8有手套上發現有有機溶劑,亦不爭議有關裁決。
[D11] 現年27歲,畢業於理工大學,現職工程師,與家人同住,無案底。有關蓄意留守,D11同意大部分案情、所有管有的物品,也同意是在天台被發現。無任何CCTV能見到D11,而控方亦無指稱D11有任何特別行為。整個案情無大爭議,希望法庭儘量扣減。另呈上3個案例,希望採納DCCC1055/2020案39個月監禁。
[D13] 現年24歲,與家人同住,父親10年前因病過世,現需背起供養家人的責任,現職註冊護士。本案挑戰範圍非常有限,希望法庭考慮品格、過往背景和審訊爭議事項,可以儘量輕判。案例也是採納學友陳詞,以DCCC1055/2020案39個月監禁為起點。
[D18] (呈上文件交代個人背景) 簡單而言是家庭背景較複雜,詳細求情陳詞會與星期一存檔。就著案情,梁天琦案中的12項因素無異議。整體暴動環境無作盤問,節省法庭時間;唯一是與PW8有關拘捕和在身上撿取物品的證物鏈爭議。其他PW要不以65C處理,就是上庭以呈遞控方案情處理。證物鏈爭議屬法律爭議,希望法庭接納D8有節省法庭時間,同意學友提議嘅39個月作爲基本起點。
📌證物處理
無爭議,會按控方建議方式處理。
📌索取報告
無報告需要索取。判監無可避免,若DCCC1055/2020案無覆核則考慮39個月監禁上下調。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慶年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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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8:何(23)/ D20:李(18)
控罪及詳情:
(1)D3-D20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D18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何(23)被控同日於厚福街,管有打火機、鐵鎚、士巴拿、鐵鋸、鉗及油漆。
🛑D17:吳(16) 已承認暴動罪及被判入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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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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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D3] 無計劃亦預謀去參與暴動,暴動時間都係80分鐘,無證據顯示D3係暴動嘅主謀,被捕時無反抗,建議參考DCCC1055/2020案採納39個月監禁。D3品格良好;極大程度同意案情,就其案情都是辯方主動與控方確認有關身份辨識的議題,使有關案情可以省卻。
[D12] 引述梁天琦案分析,案發前有完全與控罪不相關的罰款記錄,辯方指出抽起其65C。基礎與D3有分別,也以39個月監禁為起點,無論如何都不應該超過4年。縱使D12花很多時間處理爭議,但是基於2條片段質素不佳而需花時處理,某程度上是彰顯公義,無玩弄程序。另外D12有同意控方部份案情,希望酌情扣減。
[D4] 沒有任何影片能拍攝D4,加上他一直合作,身上無攻擊性武器;故立場與D3一樣,建議參考DCCC1055/2020案採納39個月監禁。D4因案件已延遲3年而承受沉重壓力,期間一直有工作、晚間有遵守宵禁令,無自暴自棄。同意D3陳詞指被告同意大部份案情,省卻法庭時間。背景方面:現年31歲,單身,大專程度,現時只有兼職沒有長工,身體狀況無特別指示。
李官:確認D4不單只同意大部份案情,以無作瑣碎爭議,節省最多法庭時間。
[D5] (呈上剛準備的書面陳詞,交代個人背景) 引據梁天琦案原則,案發長度約80分鐘,實際上有衝擊的時間只有20分鐘。無實際證據證明D5有參與,甚至是無證據證明D5有參與暴力行為。身上沒有任何違禁品,連手套都沒有,有別本案D17,法庭採納邱大律師陳詞引以42個月,D5會採納DCCC1055/2020案39個月監禁。品格非常良好,相關文件會後補,D5並非審訊最多爭議,亦非大幅度挑戰控方案情。希望法庭能就此可酌情扣減。
[D8] (呈上書面陳詞交代個人背景) 無政治聯繫,當時純粹受社會氣氛影響,重犯機會接近零。D8同意大部分案情,好多片段拍攝到D8而辯方無辨認爭議。除咗蓄意留守外,法庭提到D8有手套上發現有有機溶劑,亦不爭議有關裁決。
[D11] 現年27歲,畢業於理工大學,現職工程師,與家人同住,無案底。有關蓄意留守,D11同意大部分案情、所有管有的物品,也同意是在天台被發現。無任何CCTV能見到D11,而控方亦無指稱D11有任何特別行為。整個案情無大爭議,希望法庭儘量扣減。另呈上3個案例,希望採納DCCC1055/2020案39個月監禁。
[D13] 現年24歲,與家人同住,父親10年前因病過世,現需背起供養家人的責任,現職註冊護士。本案挑戰範圍非常有限,希望法庭考慮品格、過往背景和審訊爭議事項,可以儘量輕判。案例也是採納學友陳詞,以DCCC1055/2020案39個月監禁為起點。
[D18] (呈上文件交代個人背景) 簡單而言是家庭背景較複雜,詳細求情陳詞會與星期一存檔。就著案情,梁天琦案中的12項因素無異議。整體暴動環境無作盤問,節省法庭時間;唯一是與PW8有關拘捕和在身上撿取物品的證物鏈爭議。其他PW要不以65C處理,就是上庭以呈遞控方案情處理。證物鏈爭議屬法律爭議,希望法庭接納D8有節省法庭時間,同意學友提議嘅39個月作爲基本起點。
📌證物處理
無爭議,會按控方建議方式處理。
📌索取報告
無報告需要索取。判監無可避免,若DCCC1055/2020案無覆核則考慮39個月監禁上下調。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1113中環 #審訊 [1/15]
A1:江(20) 🛑因另案還押中
A2:黃(22)/ A3:蕭(20)
A4:葉(25)/ A5:黃(24)
A6:劉(22)/ A7:李(20)
A8:呂(35)
(1) 參與非法集結 [A1-7]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遮打道、干諾道中、雪廠街、及皇后大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刑事損壞 [A6-7]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遮打道中環站F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出口上的一幅牆壁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3]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一罐噴漆,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5)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戲院里保管三把扳手,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下午審訊內容:
📹繼續播放A1相關片段:
林官問控方除了A1行走和被追截的片段外,有沒有另外一些行動,控方指沒有片段能顯示。
📹控方播放A4相關片段。
—————————————-
林官請控辯雙方就此案証據表述其非法集結時段內約1425 - 1930的規模和最高峰人數。
控方:
猜想高峰時期有過千人。15:xx 開始多人,4時至6時屬高峰期,5時多於徳輔道中畢打街的十字路口,連同遮打道雪廠街的証據呈現範圍同一時間應約有數千人。
辯方:
同意就15xx開始多人,4時至6時屬高峰時期。而影像觀察上5時多的十字路口有過千人的說法可以接受。但對於不同地方總括有數千人有保留,時間點上無從判斷,亦考慮流動性問題,對控方的數字基礎有爭議,「數千」範圍太大。舉例指紅磡體育館能容納過萬人,如同一時間進入或離開,交通也需45分鐘消化,所以控方所述「數千」如屬9000是不合理,應屬低端的2000-3000人,因為9000人好難短時間內消失。
—————————————-
D2及D3有案中案的爭議,其中D2的案中案是有關警誡供詞呈堂性。
辯方表示注重控方有關認人方面的議題,控方指睇片警員有多次睇片的機會,會有特別認知。官指睇片警員屬指導性,為視覺認知,事實證人,會注重相關比重,但對專家證人認人方面議題有顧慮。林官另希望控方能提供清晰檢控基礎,例如會否就逃跑,衣着等等作檢控基礎。
——————
A1另案將於2023.1.31上午10時為該案處理認罪判刑;林官指希望判刑為同一法官處理。
已認罪的A1與A4暫定2023年1月21日上午0930進行求情,現時還押候判🛑 同案其餘不認罪被告的審訊將於明早上午1100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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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偉權法官
#1113中環 #審訊 [1/15]
A1:江(20) 🛑因另案還押中
A2:黃(22)/ A3:蕭(20)
A4:葉(25)/ A5:黃(24)
A6:劉(22)/ A7:李(20)
A8:呂(35)
(1) 參與非法集結 [A1-7]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遮打道、干諾道中、雪廠街、及皇后大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刑事損壞 [A6-7]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遮打道中環站F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出口上的一幅牆壁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3]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一罐噴漆,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5)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戲院里保管三把扳手,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下午審訊內容:
📹繼續播放A1相關片段:
林官問控方除了A1行走和被追截的片段外,有沒有另外一些行動,控方指沒有片段能顯示。
📹控方播放A4相關片段。
—————————————-
林官請控辯雙方就此案証據表述其非法集結時段內約1425 - 1930的規模和最高峰人數。
控方:
猜想高峰時期有過千人。15:xx 開始多人,4時至6時屬高峰期,5時多於徳輔道中畢打街的十字路口,連同遮打道雪廠街的証據呈現範圍同一時間應約有數千人。
辯方:
同意就15xx開始多人,4時至6時屬高峰時期。而影像觀察上5時多的十字路口有過千人的說法可以接受。但對於不同地方總括有數千人有保留,時間點上無從判斷,亦考慮流動性問題,對控方的數字基礎有爭議,「數千」範圍太大。舉例指紅磡體育館能容納過萬人,如同一時間進入或離開,交通也需45分鐘消化,所以控方所述「數千」如屬9000是不合理,應屬低端的2000-3000人,因為9000人好難短時間內消失。
—————————————-
D2及D3有案中案的爭議,其中D2的案中案是有關警誡供詞呈堂性。
辯方表示注重控方有關認人方面的議題,控方指睇片警員有多次睇片的機會,會有特別認知。官指睇片警員屬指導性,為視覺認知,事實證人,會注重相關比重,但對專家證人認人方面議題有顧慮。林官另希望控方能提供清晰檢控基礎,例如會否就逃跑,衣着等等作檢控基礎。
——————
A1另案將於2023.1.31上午10時為該案處理認罪判刑;林官指希望判刑為同一法官處理。
已認罪的A1與A4暫定2023年1月21日上午0930進行求情,現時還押候判🛑 同案其餘不認罪被告的審訊將於明早上午110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4旺角 #審訊 [1/7]
下午進度
D2:羅(35) / D3:馮(23)
D4:梁(21) / D5:崔(23)
D6:麥(18)
控罪:
(1) D2-6參與非法集結
(4) D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 D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6) D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7) D4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8) D6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885
D3/D4 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D5 法律代表: 陳大律師
D6 法律代表: #蕭志文大律師
——————————
[14:34] 傳召PW2 高級警員 33818 (細聲到聽唔到名)
控方主問
當日19:40收到指揮官鄧宇堅(音)指示,警車停泊在上海街近亞皆老街朗豪坊出面,19:42收到通知L4有人破壞Starbucks,要支持,同隊員跑上去幫手,上到L4中庭位置,見到有同事作拘捕行動,約有100人在叫囂,叫煽動性和侮辱性口號,叫黑警放人,作出觀察和評估,睇吓邊度要幫手,見到警署警長與一名身穿深色外套、藍色牛仔褲、黑色波鞋、孭住背囊嘅男子在糾纏,上前幫手,雙手按住佢在地下制服,因為佢身體不停郁動,驚佢逃走,用膠手銬所住雙手。
向警署警長了解情況,在19:48拘捕D2,警誡之下佢無嘢講,帶被告返警署,見完值日官之後,解除手銬,見到被告手部有紅印,佢話唔使睇醫生,有搜身,檢取咗一個深色口罩、三部電話、深色長袖外套、一條藍色牛仔褲、啡色皮帶、一對襪、一對黑色波鞋、紅白色短袖波衫和背囊;唔記得在咩位置檢取口罩,係一個外科口罩。
裁判官問呢啲物品有無爭議,控方話知道有一項爭議,咁點解唔用承認事實處理不爭議嘅物品?本案有五名被告,未見過承認事實只係得兩三頁紙。
主控想叫PW2辯認口罩,D2律師起身反對,請證人避席,反對原因係控方呈堂嘅唔係外科口罩;主控稱每個人對外科口罩嘅定義都唔同;裁判官稱證人可以話唔係當日檢取嗰個,最終係法庭給予比重嘅問題,反對辯方申請。
PW2 辯認口罩,確認係當日在被告身上搜出(唔通話唔係咩),理解係外科口罩,呈堂為P7。
主控引導PW2睇D2被捕後拍攝的相,包括衣服鞋襪背囊,此時PW2更正背囊為斜孭袋。
裁判官再次叫主控用承認事實處理證物。
[15:02] D2律師盤問(詳情後補),D3/D4,D5,D6無盤問。
控方想傳召另一警員作供,該警員當日有到場,主要倚賴嘅係佢在Telegram 群組見到的訊息和截圖。
石大律師提出反對,指證據與本案無關,和是傳聞證供,裁判官叫控方先提供法律基礎,協助法庭是否接納這證據,將這證人押到最後處理。
傳召PW3 警員 26840 譚俊宇(音)
控方主問
PW3在當日18:30到朗豪坊巡邏,19:42得知L4 要支援,上到中庭,見到四圍有人,有幾十人以上,有深色衫人仕,亦有其他色衫人仕,有人叫口號,用粗口叫囂,包括:「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屌你老母死黑警,黑警死全家」,後見到便衣警長48519正在制服一名黑衣人,後知係D3,上前協助,在48519講述經過後,在19:48奉命拘捕D3,罪名係非法集結,帶D3返警署,處理拘捕程序,22:45檢取證物(後補承認事實處理)。
主控引導PW3睇相部,D3被捕後在警署被拍攝的相片,確實相中人係D3和他的衣著鞋襪。
[15:40] 辯方D3律師開始盤問
之後資料歡迎補充🙇♂️
#李志豪裁判官
#1224旺角 #審訊 [1/7]
下午進度
D2:羅(35) / D3:馮(23)
D4:梁(21) / D5:崔(23)
D6:麥(18)
控罪:
(1) D2-6參與非法集結
(4) D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 D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6) D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7) D4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8) D6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885
D3/D4 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D5 法律代表: 陳大律師
D6 法律代表: #蕭志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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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 傳召PW2 高級警員 33818 (細聲到聽唔到名)
控方主問
當日19:40收到指揮官鄧宇堅(音)指示,警車停泊在上海街近亞皆老街朗豪坊出面,19:42收到通知L4有人破壞Starbucks,要支持,同隊員跑上去幫手,上到L4中庭位置,見到有同事作拘捕行動,約有100人在叫囂,叫煽動性和侮辱性口號,叫黑警放人,作出觀察和評估,睇吓邊度要幫手,見到警署警長與一名身穿深色外套、藍色牛仔褲、黑色波鞋、孭住背囊嘅男子在糾纏,上前幫手,雙手按住佢在地下制服,因為佢身體不停郁動,驚佢逃走,用膠手銬所住雙手。
向警署警長了解情況,在19:48拘捕D2,警誡之下佢無嘢講,帶被告返警署,見完值日官之後,解除手銬,見到被告手部有紅印,佢話唔使睇醫生,有搜身,檢取咗一個深色口罩、三部電話、深色長袖外套、一條藍色牛仔褲、啡色皮帶、一對襪、一對黑色波鞋、紅白色短袖波衫和背囊;唔記得在咩位置檢取口罩,係一個外科口罩。
裁判官問呢啲物品有無爭議,控方話知道有一項爭議,咁點解唔用承認事實處理不爭議嘅物品?本案有五名被告,未見過承認事實只係得兩三頁紙。
主控想叫PW2辯認口罩,D2律師起身反對,請證人避席,反對原因係控方呈堂嘅唔係外科口罩;主控稱每個人對外科口罩嘅定義都唔同;裁判官稱證人可以話唔係當日檢取嗰個,最終係法庭給予比重嘅問題,反對辯方申請。
PW2 辯認口罩,確認係當日在被告身上搜出(唔通話唔係咩),理解係外科口罩,呈堂為P7。
主控引導PW2睇D2被捕後拍攝的相,包括衣服鞋襪背囊,此時PW2更正背囊為斜孭袋。
裁判官再次叫主控用承認事實處理證物。
[15:02] D2律師盤問(詳情後補),D3/D4,D5,D6無盤問。
控方想傳召另一警員作供,該警員當日有到場,主要倚賴嘅係佢在Telegram 群組見到的訊息和截圖。
石大律師提出反對,指證據與本案無關,和是傳聞證供,裁判官叫控方先提供法律基礎,協助法庭是否接納這證據,將這證人押到最後處理。
傳召PW3 警員 26840 譚俊宇(音)
控方主問
PW3在當日18:30到朗豪坊巡邏,19:42得知L4 要支援,上到中庭,見到四圍有人,有幾十人以上,有深色衫人仕,亦有其他色衫人仕,有人叫口號,用粗口叫囂,包括:「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屌你老母死黑警,黑警死全家」,後見到便衣警長48519正在制服一名黑衣人,後知係D3,上前協助,在48519講述經過後,在19:48奉命拘捕D3,罪名係非法集結,帶D3返警署,處理拘捕程序,22:45檢取證物(後補承認事實處理)。
主控引導PW3睇相部,D3被捕後在警署被拍攝的相片,確實相中人係D3和他的衣著鞋襪。
[15:40] 辯方D3律師開始盤問
之後資料歡迎補充🙇♂️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9/30] - 上午進度 1/4 辯方案情D7-DW2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
[09:39 開庭]
D11 馬大狀透露D11在審訊期間已接種疫苗,現呈藍碼;書記確認後不需再提供RAT結果。
[09:40 傳召D7-DW2]
確認D7-DW2 黃先生是上週五案情提及的酒吧之創辦人,該酒吧於2017年創立,並於2021年末結業,一般營業時間約下午5、6時至夜晚凌晨1、2時。DW2因D7是酒吧常客而認識。通常都是一群人光顧,每次10至15位,通常逢星期日飯後約9時後光顧,逗留兩三小時。因為他們人數眾多,一般會由D7和另一人落order。
案發當日2019年11月18日星期一,酒吧有營業,當晚上述二人都有光顧,便安排他們坐平時張枱。由於只有二人來比較特別,便落柯打時問「點解今日會嚟?」。DW2預備落杯時,二人的工具放滿枱面,便問他們「搞咩啊」,因為阻礙了自己落杯。記得有眼罩、口罩、手套......有一大堆東西,只記得眼罩口罩手套。他們挪出位置後,就解釋是會再教會用。
DW2知道當時2019年11月18日,社會上發生好多事;也會有聯想到枱面上出現的物品是關於牽涉暴動的東西。DW2雖然有聯想,但不怕他們會涉嫌參與暴動,因為以酒吧客源而言,以印象和經驗判斷二人屬比較斯文、書卷味重的客人。而且酒吧是餐廳酒吧,亦即清吧。據DW2所知,他們逢禮拜日光顧其酒吧,是教會聚會後的,所以會一大班人前來。落杯之後也沒有追問有關眼罩口罩的事,因為不想阻礙客人傾談。二人逗留約兩小時許便離開,但不知道他們往何處。
之後的禮拜日,他們如常一大班人光顧酒吧,唯獨D7沒有一同前來,友人有講述D7發生甚麼事而缺席。D7 吳大狀表示應該沒有爭議,當晚(11月18日)就是D7被捕當晚,DW2認同。2019年11月18日之後,DW2便再無見過D7。DW2與D7只是酒吧東主與顧客的關係。DW2沒有任何刑事紀錄、沒有警司警誡,亦都沒有簽保守行為的情況。
💛感謝臨時直播員💛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9/30] - 上午進度 1/4 辯方案情D7-DW2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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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9 開庭]
D11 馬大狀透露D11在審訊期間已接種疫苗,現呈藍碼;書記確認後不需再提供RAT結果。
[09:40 傳召D7-DW2]
確認D7-DW2 黃先生是上週五案情提及的酒吧之創辦人,該酒吧於2017年創立,並於2021年末結業,一般營業時間約下午5、6時至夜晚凌晨1、2時。DW2因D7是酒吧常客而認識。通常都是一群人光顧,每次10至15位,通常逢星期日飯後約9時後光顧,逗留兩三小時。因為他們人數眾多,一般會由D7和另一人落order。
案發當日2019年11月18日星期一,酒吧有營業,當晚上述二人都有光顧,便安排他們坐平時張枱。由於只有二人來比較特別,便落柯打時問「點解今日會嚟?」。DW2預備落杯時,二人的工具放滿枱面,便問他們「搞咩啊」,因為阻礙了自己落杯。記得有眼罩、口罩、手套......有一大堆東西,只記得眼罩口罩手套。他們挪出位置後,就解釋是會再教會用。
DW2知道當時2019年11月18日,社會上發生好多事;也會有聯想到枱面上出現的物品是關於牽涉暴動的東西。DW2雖然有聯想,但不怕他們會涉嫌參與暴動,因為以酒吧客源而言,以印象和經驗判斷二人屬比較斯文、書卷味重的客人。而且酒吧是餐廳酒吧,亦即清吧。據DW2所知,他們逢禮拜日光顧其酒吧,是教會聚會後的,所以會一大班人前來。落杯之後也沒有追問有關眼罩口罩的事,因為不想阻礙客人傾談。二人逗留約兩小時許便離開,但不知道他們往何處。
之後的禮拜日,他們如常一大班人光顧酒吧,唯獨D7沒有一同前來,友人有講述D7發生甚麼事而缺席。D7 吳大狀表示應該沒有爭議,當晚(11月18日)就是D7被捕當晚,DW2認同。2019年11月18日之後,DW2便再無見過D7。DW2與D7只是酒吧東主與顧客的關係。DW2沒有任何刑事紀錄、沒有警司警誡,亦都沒有簽保守行為的情況。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9/30] - 上午進度 2/4 辯方案情D7-DW2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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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9 其他辯方沒有提問,控方盤問DW2]
DW2的酒吧大約800至1000呎,分前場後場:前場約有6、7張枱,分4人枱和6人枱;後場有4、5張枱,每枱也是可以坐4至6人。在2019年11月,撇除DW2,有2名員工;酒吧三人沒有具體的分工,一般需要落單、、斟酒、一般餐飲的運作。由於是清吧,會有些小食可以供應。DW2也會為客人斟酒。
確認主問時指於2019年初認識D7,D7算是常客,也算是較多傾談的客人。會傾談普通生活事宜,沒有傾有關家人、住處的事。D7有講過他當時在一間造顏色的公司工作,也有與D7友人傾談得知是開工作室的。DW2有跟D7和友人交換手提電話和Facebook。一般D7他們光顧前會WhatsApp DW2留枱,通常即日預訂,沒有預先提早一星期預訂下星期習慣。
2019年11月已知道6月開始有反修例事件,DW2有從新聞和Facebook見到,本人沒有Instagram或Telegram。2019年11月中有聽過理大事件:知道有人佔領理工大學、知道警方包圍理大、知道示威者一般都穿深色衫褲、知道很多時候身上備有許多裝備、同意裝備包括眼罩口罩手套、知道理大事件中有發生過警民衝突、有從新聞見過示威者掟汽油彈、磚頭、雜物之類。DW2沒有親身遇過掟磚頭、汽油彈、雜物之類,但有見過示威者堵路。DW2有從社交媒體電視見過警方發射催淚彈;親身經歷過一次見到有煙,但沒有見過發射催淚彈,當時是在旺角收工時見到有煙飄來,忘記是何時。
2019年衝突期間對生意的影響不及疫情所帶來的影響。
DW2本身沒有宗教信仰,不是信徒。當D7與友人二人解釋放在枱面的物品時,其中一人回答「教會」、「講道」,但沒有多加解釋而DW2也沒有追問。
[10:44 D7吳大狀覆問]
DW2從事餐飲業許久,對D7與友人二人的物品放滿枱面見怪不怪,譬如有見過客人擺滿一枱都時貨品,可能是成枱都是電話,但一個人不可能帶十幾部電話。
DW2對D7和友人的官高都不是激進示威的人。由於禮拜日較靜場,從來都不會開後場。主要因為他們逢禮拜日都十數人前來令DW2覺得很煩,就會開後場供他們使用。後來知道他們是教會,有時一般運作經過會聽到他們之間討論,會傾談教會事情、聽了甚麼音樂,是較文青的人。
[10:47 D7-DW2作供完畢]
D7吳大狀為DW2申請半日證人費,批准。
💛感謝臨時直播員💛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9/30] - 上午進度 2/4 辯方案情D7-DW2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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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9 其他辯方沒有提問,控方盤問DW2]
DW2的酒吧大約800至1000呎,分前場後場:前場約有6、7張枱,分4人枱和6人枱;後場有4、5張枱,每枱也是可以坐4至6人。在2019年11月,撇除DW2,有2名員工;酒吧三人沒有具體的分工,一般需要落單、、斟酒、一般餐飲的運作。由於是清吧,會有些小食可以供應。DW2也會為客人斟酒。
確認主問時指於2019年初認識D7,D7算是常客,也算是較多傾談的客人。會傾談普通生活事宜,沒有傾有關家人、住處的事。D7有講過他當時在一間造顏色的公司工作,也有與D7友人傾談得知是開工作室的。DW2有跟D7和友人交換手提電話和Facebook。一般D7他們光顧前會WhatsApp DW2留枱,通常即日預訂,沒有預先提早一星期預訂下星期習慣。
2019年11月已知道6月開始有反修例事件,DW2有從新聞和Facebook見到,本人沒有Instagram或Telegram。2019年11月中有聽過理大事件:知道有人佔領理工大學、知道警方包圍理大、知道示威者一般都穿深色衫褲、知道很多時候身上備有許多裝備、同意裝備包括眼罩口罩手套、知道理大事件中有發生過警民衝突、有從新聞見過示威者掟汽油彈、磚頭、雜物之類。DW2沒有親身遇過掟磚頭、汽油彈、雜物之類,但有見過示威者堵路。DW2有從社交媒體電視見過警方發射催淚彈;親身經歷過一次見到有煙,但沒有見過發射催淚彈,當時是在旺角收工時見到有煙飄來,忘記是何時。
2019年衝突期間對生意的影響不及疫情所帶來的影響。
DW2本身沒有宗教信仰,不是信徒。當D7與友人二人解釋放在枱面的物品時,其中一人回答「教會」、「講道」,但沒有多加解釋而DW2也沒有追問。
[10:44 D7吳大狀覆問]
DW2從事餐飲業許久,對D7與友人二人的物品放滿枱面見怪不怪,譬如有見過客人擺滿一枱都時貨品,可能是成枱都是電話,但一個人不可能帶十幾部電話。
DW2對D7和友人的官高都不是激進示威的人。由於禮拜日較靜場,從來都不會開後場。主要因為他們逢禮拜日都十數人前來令DW2覺得很煩,就會開後場供他們使用。後來知道他們是教會,有時一般運作經過會聽到他們之間討論,會傾談教會事情、聽了甚麼音樂,是較文青的人。
[10:47 D7-DW2作供完畢]
D7吳大狀為DW2申請半日證人費,批准。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9/30] - 上午進度 3/4 辯方案情D7-DW3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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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 傳召D7-DW3]
DW3是D7父親,現年59歲,80年代梢結婚,育有一子一女。1992年創立自己的滅蟲公司,生意一直擴張至成為全港最大滅蟲公司,僱員人數約1600人。後來公司賣給一間世界滅蟲公司。2019年再創業,兒子D7也有幫手。
記得D7被捕當日的事,有見過證物:背囊、頸套、手袖、手套、呼吸器用作過濾、眼罩、雨衣、生理鹽水、噴漆、衣服等等。
DW3是基督徒、教會執事。2019年11月18日有參加另一組教會的祈禱會,約晚上八時許便離開。出門之前有與家中子女講「今晚唔返嚟食飯啦,我哋會夜少少返,我哋會去(其他教會的)祈禱會。」
離開教會食完飯,徒步經過何文田街窩打老道時見到地上有磚頭,便與太太一同停下來祈禱,因為怕會有事發生。
[11:23 早休半小時]
💛感謝臨時直播員💛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9/30] - 上午進度 3/4 辯方案情D7-DW3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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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 傳召D7-DW3]
DW3是D7父親,現年59歲,80年代梢結婚,育有一子一女。1992年創立自己的滅蟲公司,生意一直擴張至成為全港最大滅蟲公司,僱員人數約1600人。後來公司賣給一間世界滅蟲公司。2019年再創業,兒子D7也有幫手。
記得D7被捕當日的事,有見過證物:背囊、頸套、手袖、手套、呼吸器用作過濾、眼罩、雨衣、生理鹽水、噴漆、衣服等等。
DW3是基督徒、教會執事。2019年11月18日有參加另一組教會的祈禱會,約晚上八時許便離開。出門之前有與家中子女講「今晚唔返嚟食飯啦,我哋會夜少少返,我哋會去(其他教會的)祈禱會。」
離開教會食完飯,徒步經過何文田街窩打老道時見到地上有磚頭,便與太太一同停下來祈禱,因為怕會有事發生。
[11:23 早休半小時]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9/30] - 上午進度 4/4 辯方案情D7-DW3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1:59 開庭,控方盤問DW3]
控方指出其職責是測試證供,並非對證人不信任。若有任何不明白,請隨時提出澄清。
關於家庭背景,確認一家四口家庭關係融洽,DW3和太太都愛錫子女。D7是哥哥,與妹妹相隔2年。平時一家人有傾有講,食飯時會傾偈,也有用WhatsApp聯絡,有家庭群組,很少用作分享資訊,通常不回家食飯會在群組通知。
DW3希望D7將來接手公司,會去前線觀察同事,也會落手落腳做,即前線、後勤、管理的工作都會做。後來因為D7修讀神學,故邀請他在公司做兼職。如果是兼職員工則需要自備裝備器具,個人保護裝備包括眼罩手套呼吸器。DW3不認為工具與2019年常用器具相似,反而覺得2019年示威者用品好似他們的工具。DW3不同意每次工作完要從員工取回用品,因為每個PPE工具都是個人物品,員工自己保管是他們自己的責任。
[12:50 午休]
控方盤問未完。D3 佘大狀有一項申請,D3今日不適希望休息不作供,郭官提醒「真係唔舒服就要睇醫生」。
💛感謝臨時直播員💛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9/30] - 上午進度 4/4 辯方案情D7-DW3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1:59 開庭,控方盤問DW3]
控方指出其職責是測試證供,並非對證人不信任。若有任何不明白,請隨時提出澄清。
關於家庭背景,確認一家四口家庭關係融洽,DW3和太太都愛錫子女。D7是哥哥,與妹妹相隔2年。平時一家人有傾有講,食飯時會傾偈,也有用WhatsApp聯絡,有家庭群組,很少用作分享資訊,通常不回家食飯會在群組通知。
DW3希望D7將來接手公司,會去前線觀察同事,也會落手落腳做,即前線、後勤、管理的工作都會做。後來因為D7修讀神學,故邀請他在公司做兼職。如果是兼職員工則需要自備裝備器具,個人保護裝備包括眼罩手套呼吸器。DW3不認為工具與2019年常用器具相似,反而覺得2019年示威者用品好似他們的工具。DW3不同意每次工作完要從員工取回用品,因為每個PPE工具都是個人物品,員工自己保管是他們自己的責任。
[12:50 午休]
控方盤問未完。D3 佘大狀有一項申請,D3今日不適希望休息不作供,郭官提醒「真係唔舒服就要睇醫生」。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9/30] - 下午進度 1/2 辯方案情D7-DW3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
[14:34 開庭]
[控方繼續盤問DW3]
DW3從網上得悉另一個教會在2019年11月18日的祈禱會。其實該段時間有好多祈禱會,陸續都有不同教會舉行。全家都很虔誠,兒子D7跟修讀神學。
忘記去完祈禱會去了廣華街吃甚麼,當時應該是不知道子女有否出街,嘢沒有趁機告訴子女,夫婦預備回家。飯後徒步出窩打老道時見到地上好多磚頭,位置近廣華醫院附近,沒有留意聲音,也沒有聞到不尋常氣味。因為廣華醫院登打士街向窩打老道行,見路面沒有車,不知道有甚麼事發生,覺得不尋常,便向南行至廣華醫院門口,二人停下來祈禱。
控:見到不尋常唔會驚?你哋有冒險精神?
DW3:我哋係想祈禱。我哋就係想為嗰陣嘅社會事件祈禱。所以見到有唔尋常我哋就係廣華醫院門口停低,跟住祈禱。
控:就算要祈禱,都唔需要去到廣華醫院門口?
DW3:我諗係每個人選擇。我哋行過啲想睇清楚少少。
至於控方問及二人認為不尋常事有否了解子女狀況,DW3表示「我哋相信佢哋係安全」。
DW3解釋根據MFI(86)的「各位肢體自行評估風險」:
|教會的信徒會稱為弟兄姐妹,而弟兄姊妹亦都屬於教會同一個身體,肢體、手腳眼耳口鼻。
|當時因為社會事件令政府同市民對立,如果弟兄姐妹出街就有機會遇到風險或危險,那麼外出時應自行評估。
當晚十時許回到家,兒子不在家,認為仔女大夜返都正常;依DW3判斷,十點幾都算好早,超過十二點才算晏。當晚未見D7返屋企有擔心,嘗試問妹妹能否問其他人D7在哪。
DW3不知道D7何時在案發現場、逗留多久、做過甚麼、如何抵達現場、身上帶備甚麼、為何外出、為何出現案發現場、有否參與暴動等等。
郭官問及有關夫婦二人祈禱、MFI(86)和公司事宜。
💛感謝臨時直播員💛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9/30] - 下午進度 1/2 辯方案情D7-DW3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
[14:34 開庭]
[控方繼續盤問DW3]
DW3從網上得悉另一個教會在2019年11月18日的祈禱會。其實該段時間有好多祈禱會,陸續都有不同教會舉行。全家都很虔誠,兒子D7跟修讀神學。
忘記去完祈禱會去了廣華街吃甚麼,當時應該是不知道子女有否出街,嘢沒有趁機告訴子女,夫婦預備回家。飯後徒步出窩打老道時見到地上好多磚頭,位置近廣華醫院附近,沒有留意聲音,也沒有聞到不尋常氣味。因為廣華醫院登打士街向窩打老道行,見路面沒有車,不知道有甚麼事發生,覺得不尋常,便向南行至廣華醫院門口,二人停下來祈禱。
控:見到不尋常唔會驚?你哋有冒險精神?
DW3:我哋係想祈禱。我哋就係想為嗰陣嘅社會事件祈禱。所以見到有唔尋常我哋就係廣華醫院門口停低,跟住祈禱。
控:就算要祈禱,都唔需要去到廣華醫院門口?
DW3:我諗係每個人選擇。我哋行過啲想睇清楚少少。
至於控方問及二人認為不尋常事有否了解子女狀況,DW3表示「我哋相信佢哋係安全」。
DW3解釋根據MFI(86)的「各位肢體自行評估風險」:
|教會的信徒會稱為弟兄姐妹,而弟兄姊妹亦都屬於教會同一個身體,肢體、手腳眼耳口鼻。
|當時因為社會事件令政府同市民對立,如果弟兄姐妹出街就有機會遇到風險或危險,那麼外出時應自行評估。
當晚十時許回到家,兒子不在家,認為仔女大夜返都正常;依DW3判斷,十點幾都算好早,超過十二點才算晏。當晚未見D7返屋企有擔心,嘗試問妹妹能否問其他人D7在哪。
DW3不知道D7何時在案發現場、逗留多久、做過甚麼、如何抵達現場、身上帶備甚麼、為何外出、為何出現案發現場、有否參與暴動等等。
郭官問及有關夫婦二人祈禱、MFI(86)和公司事宜。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9/30] - 下午進度 2/2 辯方案情D7-DW3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5:19 D7 吳大狀覆問DW3]
引述DW3公司audit report並呈堂為D7(14)。
再問及DW3與太太祈禱確實位置到底是廣華醫院門口還是何文田街時,DW3指「其實我哋隨時隨地可以祈禱」,他想了想便回應指「真係唔係好記得」,郭官表示「其實咁耐記得先奇,唔記得先正常」。
[15:29 控方有跟進問題]
控方問及DW3公司服務收費和生意,DW3指該報告只反映2017年至2019年,現在回想起來有困難,除非有文件或詳細單據參考。
[15:37 D7 吳大狀有跟進問題]
跟進2019年至2020年期間的生意。
[15:39 D7-DW3 作供完畢]
DW3無需申請證人費。D7 舉證完畢。
D3佘大狀申請明天才開始D3案情,沒有證人需要傳召,預計需時一天。之後會是D9案情,也沒有辯方證人。
審訊明日(11日)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9/30] - 下午進度 2/2 辯方案情D7-DW3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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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9 D7 吳大狀覆問DW3]
引述DW3公司audit report並呈堂為D7(14)。
再問及DW3與太太祈禱確實位置到底是廣華醫院門口還是何文田街時,DW3指「其實我哋隨時隨地可以祈禱」,他想了想便回應指「真係唔係好記得」,郭官表示「其實咁耐記得先奇,唔記得先正常」。
[15:29 控方有跟進問題]
控方問及DW3公司服務收費和生意,DW3指該報告只反映2017年至2019年,現在回想起來有困難,除非有文件或詳細單據參考。
[15:37 D7 吳大狀有跟進問題]
跟進2019年至2020年期間的生意。
[15:39 D7-DW3 作供完畢]
DW3無需申請證人費。D7 舉證完畢。
D3佘大狀申請明天才開始D3案情,沒有證人需要傳召,預計需時一天。之後會是D9案情,也沒有辯方證人。
審訊明日(11日)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11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10.10]
[2022.10.09-10.1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李,張,李(23-25)🛑A1李,A3李服刑中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1/1] (#0905屯門 串謀損壞財產;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27日被判處1年6個月監禁,張於8月30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張慧玲法官
🕥10:30
👤鄒幸彤(36)🛑服刑中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20210604維園 煽惑他人明知而非法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4日被判處1年3個月監禁。)
🏛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李運騰法官
🕝14:30
👤趙(16)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118沙田 刑事毀壞;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0月25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於7月28日申請撤銷保釋。)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2樓7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唐(31) #審訊 [6/11] (#20200524銅鑼灣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11:00
👥黃,蕭,黃,劉,李,呂(20-35) #審訊 [2/15]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賴,陳,林,郭,溫(17-21)🛑賴已還押16日,其餘已還押22日 #求情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雷,梅,吳,吳,柯,安,潘,戴,王(20-25) #審訊 [20/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 -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陳,李,黃(17-36)🛑三位已還押逾5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串謀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
👤劉(36) #答辯 (#網上言論 煽惑刑事損壞)
-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14:30
👤張(16) #新案件 (#網上言論 控罪不詳)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李志豪裁判官
🕥10:30
👥羅,馮,梁,崔,麥(18-35) #續審 [2/7] (#1224旺角 非法集結 阻差辦公 4項拒捕)
-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11:0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黃煒龍/建制派社區主任(19) 威脅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 #staycation沙龍
沙田裁判法院 🐶吳姓警長(53),郭(52) 2項酒後駕駛 不小心駕駛 #醉駕自炒散落四周
(22:49更新)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10.10]
[2022.10.09-10.1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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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李,張,李(23-25)🛑A1李,A3李服刑中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1/1] (#0905屯門 串謀損壞財產;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27日被判處1年6個月監禁,張於8月30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張慧玲法官
🕥10:30
👤鄒幸彤(36)🛑服刑中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20210604維園 煽惑他人明知而非法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4日被判處1年3個月監禁。)
🏛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李運騰法官
🕝14:30
👤趙(16)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118沙田 刑事毀壞;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0月25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於7月28日申請撤銷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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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唐(31) #審訊 [6/11] (#20200524銅鑼灣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11:00
👥黃,蕭,黃,劉,李,呂(20-35) #審訊 [2/15]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賴,陳,林,郭,溫(17-21)🛑賴已還押16日,其餘已還押22日 #求情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雷,梅,吳,吳,柯,安,潘,戴,王(20-25) #審訊 [20/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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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陳,李,黃(17-36)🛑三位已還押逾5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串謀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
👤劉(36) #答辯 (#網上言論 煽惑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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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14:30
👤張(16) #新案件 (#網上言論 控罪不詳)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李志豪裁判官
🕥10:30
👥羅,馮,梁,崔,麥(18-35) #續審 [2/7] (#1224旺角 非法集結 阻差辦公 4項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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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1:0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黃煒龍/建制派社區主任(19) 威脅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 #staycation沙龍
沙田裁判法院 🐶吳姓警長(53),郭(52) 2項酒後駕駛 不小心駕駛 #醉駕自炒散落四周
(22:49更新)
【10月11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已有) #區域法院第七庭 #審訊 [6/11]
🕥10: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已有) #高等法院第七庭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1/1]
🕚11:0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 [2/15]
(1406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已有) #區域法院第七庭 #審訊 [6/11]
🕥10: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已有) #高等法院第七庭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1/1]
🕚11:0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 [2/15]
(1406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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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練錦鴻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求情 #判刑
D3:賴(21) 🛑已還押16日
D4:陳(21) 🛑已還押22日
D7:林(17) 🛑已還押22日
D8:郭(19) 🛑已還押22日
D9:温(21) 🛑已還押22日
控罪:
(1) 非法集結(指向所有被告)
(2) D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 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4) D7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5) D9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詳情:
(1)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及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憑籍《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 D3被控於同日,在尖沙咀科學館華懋廣場外近停車場,管有一包膠索帶
(3) D4被控於同日,在尖沙咀科學館華懋廣場外近停車場,管有一支士巴拿
(4) D7被控於同日,在尖沙咀科學館華懋廣場外近停車場,管有兩支士巴拿
(5) D9被控於同日,在尖沙咀科學館華懋廣場外近停車場,管有三條鋼絲及一包膠索帶
——————————
1018 開庭
求情
D3已向被告解釋2份報告,被告明白及同意。
D3不適合勞教中心,因身體狀態。
雖然唔建議,但態度正面,有悔意。
D3認罪雖不是最早階段,但是在PTR時認罪,希望獲3分1到4分1的刑期折扣。
D4 適合入勞教中心,2份報告均正面。有反省,有家人支持,沒有浪費法庭時間,希望採納勞教中心報告。D4於審前第一日認罪,但於PTR 8月8日已經indicate予法庭。
D7 辯方(黎大律師)呈上一份較厚(約3cm)的文件,辯方稱昨天存檔法庭,但法庭今日先收到。
練官:但你連我個名都寫錯
報告指D7係適合更生中心,D7於審訊前第一日正式認罪。
由被捕到現在已2年多,期間有努力反省,更生報告同樣有相同觀察,希望法官接納。
D8希望採納上星期存入法庭的書面陳詞。報告是正面的,雖然被告不是第一時間認罪,是在開審前一星期認罪
D9已解釋報告,D9體能方面不達標,相信勞教中心是不建議的。2份報告均正面,有良好家庭背景。被告雖非即時認罪,但被告於8月8日(PTR)向法庭認罪。報告指出被告有真誠悔意。
案情摘要睇得出案件係相對平和,附近警員都係好鬆容處理緊事情。非法集結時間約20分鐘。希望法庭接納該非法集結不是具暴力性。警員舉起黑旗警告及後於警員行動時,示威者已立即散去。
D9於被捕後有坦承參與集結,有說及「我係和理非黎,只係去支持下」,可以睇到D9被非有備而來,只是到場支持下。
控方沒有補充。
練官:阿,黎大律師,我喺度睇緊你份文件,如果你一早比左我,咁就唔駛曬大家嘅時間
黎大律師:抱歉閣下
========
值得一提,各被告均不是第一時間認罪。
練官簡述案情
示威者約有20人,打開傘陣,大叫要求警方釋放理大內的人,期間愈來愈多人,示威者開始大嗌1,2,1,2,並向防線逼近。期後警方展開行動,示威者逃去。
犯案範圍科學館道及科學館廣場等一帶,當時至少有100人,警方曾警告但無效。
當時共有百多人被捕。
=========
討論
示威起源於反修例事件
直接原因是理大內外發生暴動,令附近交通癱瘓,從而令警方封鎖校園。部分人在網上呼籲人們前往理大支援。
警方的決定是否有值得批評或改善之處,本席沒有職能及無法批評。但的確憲法賦予警方權力維持治安。
對社會,政策的不滿只可以從合法的途徑表達。
暴力只會帶來立時的破壞。建設的過程不能一踘而就。
本案並無顯示犯罪維持多久,但理大佔領是由幾天前發生。犯罪時長是由警方決定行動開始而定。
本案並無顯示有明顯暴力行為,但可以從裝備推論。
當日是正常上班日,也是有旅客訪港的日子。被告的行為直接使香港的國際地位受損。
是次集結並無涉及暴力行為,沒有燃燒汽油彈,沒有破壞公物。
年輕人只是一個過程,每人都會年輕過,法庭不會希望案件令年輕人無法踏足向前。同時,法庭亦必須以懲罰及震懾為主。年輕不是犯法及任意罔為的藉口。
========
判刑
D3
以24個月為量刑起點,背景方面沒有有效的減刑因素,法庭唯一考慮理由只有在開審前認罪。故此,法庭酌情扣減3分1認罪折扣。
刑期為16個月監禁❗️
D4
從攜帶物品顯示其有意參與,包括扳手,掩飾身份的物品,短刀等,並非單純到場支持。
以24個月為量刑起點,背景方面沒有有效的減刑因素,法庭唯一考慮理由只有在開審前認罪。故此,法庭酌情扣減3分1認罪折扣。
刑期為16個月監禁❗️
本席考慮過勞教中心報告,但同時考慮案件性質,不適合判處協助更生為主的勞教中心。所以不接納勞教中心報告。
D7
從攜帶物品顯示其有意參與,非臨時衝動加入,是有備而來,包括扳手,泳鏡,消毒濕紙巾等。
法庭認為D7並無別於其他被告,故量刑起點應由24個月作起點。由於被告的年齡,本席有為其索取其他報告。報告顯示更生中心的服務合適。
法庭接納更生中心報告決定判處 更生中心代替立時監禁。
判入更生中心❗️
D8
報告反映出其雖感遺憾,但沒有悔意。
以24個月為量刑起點,未有及時認罪,認罪扣減百分之廿五。
刑期為 18個月監禁❗️
D9
被告帶了口罩,手套及護手。報告指出其身體狀況不適合勞教中心。考慮所有情況,參與程度較其他被告低。
以21個月為量刑起點。法庭接納其背景良好,上進,酌情給予3分1刑期扣減。
刑期為 14個月監禁❗️
========
控方有證物處理書面申請。
D8希望取回電話。
D9希望取回電話。
法庭批准。法庭亦批准部分個人財物發還被告。
按:是你教會我們和平遊行係冇用嘅。
#練錦鴻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求情 #判刑
D3:賴(21) 🛑已還押16日
D4:陳(21) 🛑已還押22日
D7:林(17) 🛑已還押22日
D8:郭(19) 🛑已還押22日
D9:温(21) 🛑已還押22日
控罪:
(1) 非法集結(指向所有被告)
(2) D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 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4) D7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5) D9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詳情:
(1)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及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憑籍《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 D3被控於同日,在尖沙咀科學館華懋廣場外近停車場,管有一包膠索帶
(3) D4被控於同日,在尖沙咀科學館華懋廣場外近停車場,管有一支士巴拿
(4) D7被控於同日,在尖沙咀科學館華懋廣場外近停車場,管有兩支士巴拿
(5) D9被控於同日,在尖沙咀科學館華懋廣場外近停車場,管有三條鋼絲及一包膠索帶
——————————
1018 開庭
求情
D3已向被告解釋2份報告,被告明白及同意。
D3不適合勞教中心,因身體狀態。
雖然唔建議,但態度正面,有悔意。
D3認罪雖不是最早階段,但是在PTR時認罪,希望獲3分1到4分1的刑期折扣。
D4 適合入勞教中心,2份報告均正面。有反省,有家人支持,沒有浪費法庭時間,希望採納勞教中心報告。D4於審前第一日認罪,但於PTR 8月8日已經indicate予法庭。
D7 辯方(黎大律師)呈上一份較厚(約3cm)的文件,辯方稱昨天存檔法庭,但法庭今日先收到。
練官:但你連我個名都寫錯
報告指D7係適合更生中心,D7於審訊前第一日正式認罪。
由被捕到現在已2年多,期間有努力反省,更生報告同樣有相同觀察,希望法官接納。
D8希望採納上星期存入法庭的書面陳詞。報告是正面的,雖然被告不是第一時間認罪,是在開審前一星期認罪
D9已解釋報告,D9體能方面不達標,相信勞教中心是不建議的。2份報告均正面,有良好家庭背景。被告雖非即時認罪,但被告於8月8日(PTR)向法庭認罪。報告指出被告有真誠悔意。
案情摘要睇得出案件係相對平和,附近警員都係好鬆容處理緊事情。非法集結時間約20分鐘。希望法庭接納該非法集結不是具暴力性。警員舉起黑旗警告及後於警員行動時,示威者已立即散去。
D9於被捕後有坦承參與集結,有說及「我係和理非黎,只係去支持下」,可以睇到D9被非有備而來,只是到場支持下。
控方沒有補充。
練官:阿,黎大律師,我喺度睇緊你份文件,如果你一早比左我,咁就唔駛曬大家嘅時間
黎大律師:抱歉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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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各被告均不是第一時間認罪。
練官簡述案情
示威者約有20人,打開傘陣,大叫要求警方釋放理大內的人,期間愈來愈多人,示威者開始大嗌1,2,1,2,並向防線逼近。期後警方展開行動,示威者逃去。
犯案範圍科學館道及科學館廣場等一帶,當時至少有100人,警方曾警告但無效。
當時共有百多人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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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示威起源於反修例事件
直接原因是理大內外發生暴動,令附近交通癱瘓,從而令警方封鎖校園。部分人在網上呼籲人們前往理大支援。
警方的決定是否有值得批評或改善之處,本席沒有職能及無法批評。但的確憲法賦予警方權力維持治安。
對社會,政策的不滿只可以從合法的途徑表達。
暴力只會帶來立時的破壞。建設的過程不能一踘而就。
本案並無顯示犯罪維持多久,但理大佔領是由幾天前發生。犯罪時長是由警方決定行動開始而定。
本案並無顯示有明顯暴力行為,但可以從裝備推論。
當日是正常上班日,也是有旅客訪港的日子。被告的行為直接使香港的國際地位受損。
是次集結並無涉及暴力行為,沒有燃燒汽油彈,沒有破壞公物。
年輕人只是一個過程,每人都會年輕過,法庭不會希望案件令年輕人無法踏足向前。同時,法庭亦必須以懲罰及震懾為主。年輕不是犯法及任意罔為的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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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D3
以24個月為量刑起點,背景方面沒有有效的減刑因素,法庭唯一考慮理由只有在開審前認罪。故此,法庭酌情扣減3分1認罪折扣。
刑期為16個月監禁❗️
D4
從攜帶物品顯示其有意參與,包括扳手,掩飾身份的物品,短刀等,並非單純到場支持。
以24個月為量刑起點,背景方面沒有有效的減刑因素,法庭唯一考慮理由只有在開審前認罪。故此,法庭酌情扣減3分1認罪折扣。
刑期為16個月監禁❗️
本席考慮過勞教中心報告,但同時考慮案件性質,不適合判處協助更生為主的勞教中心。所以不接納勞教中心報告。
D7
從攜帶物品顯示其有意參與,非臨時衝動加入,是有備而來,包括扳手,泳鏡,消毒濕紙巾等。
法庭認為D7並無別於其他被告,故量刑起點應由24個月作起點。由於被告的年齡,本席有為其索取其他報告。報告顯示更生中心的服務合適。
法庭接納更生中心報告決定判處 更生中心代替立時監禁。
判入更生中心❗️
D8
報告反映出其雖感遺憾,但沒有悔意。
以24個月為量刑起點,未有及時認罪,認罪扣減百分之廿五。
刑期為 18個月監禁❗️
D9
被告帶了口罩,手套及護手。報告指出其身體狀況不適合勞教中心。考慮所有情況,參與程度較其他被告低。
以21個月為量刑起點。法庭接納其背景良好,上進,酌情給予3分1刑期扣減。
刑期為 14個月監禁❗️
========
控方有證物處理書面申請。
D8希望取回電話。
D9希望取回電話。
法庭批准。法庭亦批准部分個人財物發還被告。
按:是你教會我們和平遊行係冇用嘅。
【10月11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30
✅(已有)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已有)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答辯 #新案件
及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1656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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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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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答辯 #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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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6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七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審訊 [6/11]
D1 :唐(31)
^以上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2)暴動 [D1]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3)有意圖而傷人 [D1-D4]
於同日同地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到傷害 (傷人17)
===== ===== ===== =====
[上午進度]
📌PW15 DPC 11767 劉啓聲(音)作供
🔹主問
🧷拘捕
-案發毒品調查科行動組笫3D隊,案發日0500上班,0615-0625上司現場訓示在黃大仙出動拘捕一疑犯並展示該人CCTV截圖。0630沙展34162、DPC 7395,13153及自己參與埋伏,自己在正門同7395同一位置。之後7395首先見到並成功截停及控制疑犯,PW15隨即上前協助看守。控制是指用手掌捉住被告手腕,約捉住幾秒,疑人沒有掙扎,沒有上手扣,警誡及拘捕沒有身體接觸被告。7395警誡後以非集及傷人罪拘捕,被告有回應。內容是「我去果度係為咗參加反國安法遊行,但我係唔知警察事前冇批准」「個律師屌鳩我,我一時衝動見人打所以跟住一齊打,我冇用硬物只係用手腳打」。記得咁詳細是因自己即場即刻在記事冊紀錄。沙展34162及同事13153在截停一兩分鐘內到達。
🧷黃大仙警署
-之後用便裝客貨車WE6437押解到黃大仙警署,證人負責駕駛,沙展34162在副駕駛位。車內7395有對被告說嚟緊程序,被告沒有提出打電話或見律師要求。見值日官過程唔記得,7395後來帶被告到報案室內接見室,門虛掩因新式門要用該署員工卡才能開,只有一罅隙,並不見到裡面,自己也聽不到對話內容
🧷警總毒品調查科接見室
-車程往總部中7395再講程序,被告也沒任何要求。被告被帶到西冀1743室(接見室),只有7395及被告,自己沒有入去在門外候命,防止逃走及協助,聽不到房內對話。
🧷被告住所搜屋
1435時同隊友帶被告到黃大仙住所搜屋,車程中只有7395解釋程序,被告沒有提出要求。在單位大門內外位置負責看守,7395負責全屋搜屋,不記得有沒有搜到物品,也不記得警察同被告對話
🧷跑馬地警署
-之後帶被告到跑馬地警署作羈留,不記得7395同被告有冇對話。到達後被告沒有作出投訴或要求
-所有過程沒有武力行為,利誘被告招認
🔸盤問
🧷拘捕行動
-當日0500-0615在總部準備文件工作及楂車往被告住所
-自己身上有手扣,因出動拘捕相信其他出動同事也有帶
-主問說埋伏未必企同一位置是指會行來行去但在附近兩三米
-13153在附近但沒目睹截停。他位置看不到,是一兩分鐘後才到
-記不起7395捉住手是正面定反手
-7395以非法集結及傷人罪拘捕被告,不記得是否兩罪也作警誡。
-不同意自已用手扣反鎖被告雙手,7395警告合作啲否則拉埋女朋友,沙展34162曾對被告說「搵咗你好耐,打律師」,7395現場沒作拘捕或警誡
-不同意車上7395取去被告電話,及威脅說出密碼否則拘捕女友
-否認車上曾問沙展34162是否去黃大仙警署,指拘捕位置是黃大仙警區,各人經驗非淺這是共識
-不同意車上7395對被告說「唔通你唔係去示威去行街,咪講大話」
-車上34162曾説「合作啲,大家好過喲,快啲見到屋企人」
🧷黃大仙警署
~不同意自己及13153也在接見室,不同意自己吩咐被除曬衫褲搜身,不同意被告要求關門自己說不使咁麻煩,出面睇唔到。被告說有女警,PW15快啲除曬,出去示威又唔怕醜。不同意用侮辱言語
🧷警察總部
-錄影會面前有冇入過接見室?我冇曾經同被告一齊入內,自己曾入去取嘢寫嘢
-不同意6月30日早上1010多34162、7395、13153及自己同被告一同在青品調查科接見室,34162只逗留5分鐘
-不同意被告答唔記得案發日活動,PW15自己曾拍枱「你會記得,你去咗搞事,係銅鑼灣同班死o靚仔打人」
-不同意7395同被告說比個劇本佢,認咗佢咁就判輕啲
-不同意同7395講快啲開咗個電話
-不同意被告曾問可唔可以打電話比屋企人,7395叫嗱拿聲認咗咪可以打
-不同意被告話想搵律師,自己話我哋夠曬料,搵咩嘢律師,7395對PW15說唔好咁勞氣,呢條儍仔嚟,一陣會認㗎喇!
-不同意自已較大冷氣,被告說可唔可以唔較大冷氣,自己答你認咗我熄埋冷氣都得
-不同意沙展34162之後入房利誘被告認罪大家都舒服啲,否則被告好多年都見唔到屋企人,不同意34162指一陣開機錄影招認就告較輕傷人罪,比5分鐘你考慮
-不同意7395對被告說比5分鐘諗諗,跟住帶被告去廁所
🧷被告住所搜屋
-自己守在大門,同睡房有幾米距離,不記得該睡房門是否關上
-知道搜到物件詳情不知,被告有同7395但不記得。
🔹覆問
6月30日被告做錄影會面時沒有入過毒品調查科1743室即接見室
特別事項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完,控方就一般事項傳召最後一名證人PW10解釋以65b呈堂報告
📌PW10 譚博士 專家身份作供
影片衣物及實物比對辨認
🔹主問
-現為政府高級化驗師,確認P72及P72a 為其撰寫中英文口供,專家作供超過50次,其中3次是衣物辨認。
-初步檢測衣物同片段沒明顯分別作進一步分析
-揀選影像找人模擬動作再拍攝觀察特徵,結果是本案證物tee恤口袋圖案、䄂上標誌吻合,因衣服是工廠大量生產,不知道市面有多少件,不能量化結果,結論證物tee 恤可能是也可能不是相片中衣物,然而斜孭袋也是相似情況(3樣特徵相似),同意鄧官所理解如有多件相片所顯示衣物同時出現,由同一個人擁有的機率便會收窄。便有更強指向所化驗的是相同的袋及衣服機會較高。
問及有否百份百肯定例子,證人指要有個別特徵如 污漬,破損等,才會考慮送檢之衣物與片段相同。而此結論不常見。
證人同意自己沒有特別知識及受過訓練關於舉證責任
🔸沒有盤問
🔺控方就特別事項及一般事項所有舉證完畢
⏺特別事項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就特別事項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指被告及一證人將會作供
📌被告作供
🔹主問
-今年33歲,現在是自僱客貨車司機,與女友同住,案發時也是。
🧷被捕情況
-2020年6月30日0730離家開工,打算去停車場取車去官塘上貨。但行出去正門往停車場途中兩男擦身而過後被從後箍頸(7395)、一人捉住手,另一人以手扣反鎖,之後7395說現在拉你,跟住上一貨車才表露警察身份。7395問電話放那邊,答左邊褲後,右邊警察13153推自己向左方面坐左邊7395取走電話,7395再問密碼,自己沒有回應他說唔合作的話我宜家上去拘捕埋你女朋友,於是講出密碼。司機11767問宜家去邊,34162答黃大仙警署,曾對被告說唔好搞咁多嘢。11767亦說唔好唔認,夠曬資料告你。7395問5月24日下午去邊,被告答不記得,7395便說果日去咗遊行你仲打人唔需要扮唔記得。13153說其實你都唔使扮嘢,都成隊人拉你。
🧷黃大仙警署
-在黃大仙警署笫一時間被押解到一房內坐低,似在報案室內。11767 叫除衫褲赤裸搜身,門沒關上,13153 亦在場說仲咩震曬,怕醜?我話有女警關門,11767話睇唔到後關多少少,13153話你快手就快啲完,比人睇都係睇一陣!被告當時沒有同意如此搜身。之後7395拿一疊文件入房後,13153及11767走出門外,7395拿出文件沒有給予時間看或讀出便要求簽名,現在知道是羈留人士通知書,庭上認出P58,雖然早上8時簽,副本在警察總部錄影前才收到副本。黃大仙警署內簽文件後要求7395比打電話給女朋友想找律師及通知家人,但被拒絕。
1300 午休至1430 繼續主問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審訊 [6/11]
D1 :唐(31)
^以上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2)暴動 [D1]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3)有意圖而傷人 [D1-D4]
於同日同地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到傷害 (傷人17)
===== ===== ===== =====
[上午進度]
📌PW15 DPC 11767 劉啓聲(音)作供
🔹主問
🧷拘捕
-案發毒品調查科行動組笫3D隊,案發日0500上班,0615-0625上司現場訓示在黃大仙出動拘捕一疑犯並展示該人CCTV截圖。0630沙展34162、DPC 7395,13153及自己參與埋伏,自己在正門同7395同一位置。之後7395首先見到並成功截停及控制疑犯,PW15隨即上前協助看守。控制是指用手掌捉住被告手腕,約捉住幾秒,疑人沒有掙扎,沒有上手扣,警誡及拘捕沒有身體接觸被告。7395警誡後以非集及傷人罪拘捕,被告有回應。內容是「我去果度係為咗參加反國安法遊行,但我係唔知警察事前冇批准」「個律師屌鳩我,我一時衝動見人打所以跟住一齊打,我冇用硬物只係用手腳打」。記得咁詳細是因自己即場即刻在記事冊紀錄。沙展34162及同事13153在截停一兩分鐘內到達。
🧷黃大仙警署
-之後用便裝客貨車WE6437押解到黃大仙警署,證人負責駕駛,沙展34162在副駕駛位。車內7395有對被告說嚟緊程序,被告沒有提出打電話或見律師要求。見值日官過程唔記得,7395後來帶被告到報案室內接見室,門虛掩因新式門要用該署員工卡才能開,只有一罅隙,並不見到裡面,自己也聽不到對話內容
🧷警總毒品調查科接見室
-車程往總部中7395再講程序,被告也沒任何要求。被告被帶到西冀1743室(接見室),只有7395及被告,自己沒有入去在門外候命,防止逃走及協助,聽不到房內對話。
🧷被告住所搜屋
1435時同隊友帶被告到黃大仙住所搜屋,車程中只有7395解釋程序,被告沒有提出要求。在單位大門內外位置負責看守,7395負責全屋搜屋,不記得有沒有搜到物品,也不記得警察同被告對話
🧷跑馬地警署
-之後帶被告到跑馬地警署作羈留,不記得7395同被告有冇對話。到達後被告沒有作出投訴或要求
-所有過程沒有武力行為,利誘被告招認
🔸盤問
🧷拘捕行動
-當日0500-0615在總部準備文件工作及楂車往被告住所
-自己身上有手扣,因出動拘捕相信其他出動同事也有帶
-主問說埋伏未必企同一位置是指會行來行去但在附近兩三米
-13153在附近但沒目睹截停。他位置看不到,是一兩分鐘後才到
-記不起7395捉住手是正面定反手
-7395以非法集結及傷人罪拘捕被告,不記得是否兩罪也作警誡。
-不同意自已用手扣反鎖被告雙手,7395警告合作啲否則拉埋女朋友,沙展34162曾對被告說「搵咗你好耐,打律師」,7395現場沒作拘捕或警誡
-不同意車上7395取去被告電話,及威脅說出密碼否則拘捕女友
-否認車上曾問沙展34162是否去黃大仙警署,指拘捕位置是黃大仙警區,各人經驗非淺這是共識
-不同意車上7395對被告說「唔通你唔係去示威去行街,咪講大話」
-車上34162曾説「合作啲,大家好過喲,快啲見到屋企人」
🧷黃大仙警署
~不同意自己及13153也在接見室,不同意自己吩咐被除曬衫褲搜身,不同意被告要求關門自己說不使咁麻煩,出面睇唔到。被告說有女警,PW15快啲除曬,出去示威又唔怕醜。不同意用侮辱言語
🧷警察總部
-錄影會面前有冇入過接見室?我冇曾經同被告一齊入內,自己曾入去取嘢寫嘢
-不同意6月30日早上1010多34162、7395、13153及自己同被告一同在青品調查科接見室,34162只逗留5分鐘
-不同意被告答唔記得案發日活動,PW15自己曾拍枱「你會記得,你去咗搞事,係銅鑼灣同班死o靚仔打人」
-不同意7395同被告說比個劇本佢,認咗佢咁就判輕啲
-不同意同7395講快啲開咗個電話
-不同意被告曾問可唔可以打電話比屋企人,7395叫嗱拿聲認咗咪可以打
-不同意被告話想搵律師,自己話我哋夠曬料,搵咩嘢律師,7395對PW15說唔好咁勞氣,呢條儍仔嚟,一陣會認㗎喇!
-不同意自已較大冷氣,被告說可唔可以唔較大冷氣,自己答你認咗我熄埋冷氣都得
-不同意沙展34162之後入房利誘被告認罪大家都舒服啲,否則被告好多年都見唔到屋企人,不同意34162指一陣開機錄影招認就告較輕傷人罪,比5分鐘你考慮
-不同意7395對被告說比5分鐘諗諗,跟住帶被告去廁所
🧷被告住所搜屋
-自己守在大門,同睡房有幾米距離,不記得該睡房門是否關上
-知道搜到物件詳情不知,被告有同7395但不記得。
🔹覆問
6月30日被告做錄影會面時沒有入過毒品調查科1743室即接見室
特別事項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完,控方就一般事項傳召最後一名證人PW10解釋以65b呈堂報告
📌PW10 譚博士 專家身份作供
影片衣物及實物比對辨認
🔹主問
-現為政府高級化驗師,確認P72及P72a 為其撰寫中英文口供,專家作供超過50次,其中3次是衣物辨認。
-初步檢測衣物同片段沒明顯分別作進一步分析
-揀選影像找人模擬動作再拍攝觀察特徵,結果是本案證物tee恤口袋圖案、䄂上標誌吻合,因衣服是工廠大量生產,不知道市面有多少件,不能量化結果,結論證物tee 恤可能是也可能不是相片中衣物,然而斜孭袋也是相似情況(3樣特徵相似),同意鄧官所理解如有多件相片所顯示衣物同時出現,由同一個人擁有的機率便會收窄。便有更強指向所化驗的是相同的袋及衣服機會較高。
問及有否百份百肯定例子,證人指要有個別特徵如 污漬,破損等,才會考慮送檢之衣物與片段相同。而此結論不常見。
證人同意自己沒有特別知識及受過訓練關於舉證責任
🔸沒有盤問
🔺控方就特別事項及一般事項所有舉證完畢
⏺特別事項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就特別事項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指被告及一證人將會作供
📌被告作供
🔹主問
-今年33歲,現在是自僱客貨車司機,與女友同住,案發時也是。
🧷被捕情況
-2020年6月30日0730離家開工,打算去停車場取車去官塘上貨。但行出去正門往停車場途中兩男擦身而過後被從後箍頸(7395)、一人捉住手,另一人以手扣反鎖,之後7395說現在拉你,跟住上一貨車才表露警察身份。7395問電話放那邊,答左邊褲後,右邊警察13153推自己向左方面坐左邊7395取走電話,7395再問密碼,自己沒有回應他說唔合作的話我宜家上去拘捕埋你女朋友,於是講出密碼。司機11767問宜家去邊,34162答黃大仙警署,曾對被告說唔好搞咁多嘢。11767亦說唔好唔認,夠曬資料告你。7395問5月24日下午去邊,被告答不記得,7395便說果日去咗遊行你仲打人唔需要扮唔記得。13153說其實你都唔使扮嘢,都成隊人拉你。
🧷黃大仙警署
-在黃大仙警署笫一時間被押解到一房內坐低,似在報案室內。11767 叫除衫褲赤裸搜身,門沒關上,13153 亦在場說仲咩震曬,怕醜?我話有女警關門,11767話睇唔到後關多少少,13153話你快手就快啲完,比人睇都係睇一陣!被告當時沒有同意如此搜身。之後7395拿一疊文件入房後,13153及11767走出門外,7395拿出文件沒有給予時間看或讀出便要求簽名,現在知道是羈留人士通知書,庭上認出P58,雖然早上8時簽,副本在警察總部錄影前才收到副本。黃大仙警署內簽文件後要求7395比打電話給女朋友想找律師及通知家人,但被拒絕。
1300 午休至1430 繼續主問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0905屯門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A1:李(24)🛑服刑中
A2:張(24)
A3:李(23)🛑服刑中
*以上為案件首次提堂年齡
控罪:串謀刑事損壞
同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屯門青山魚類批發市場外的路邊,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輕鐵站內的出入閘感應器、售票機及閉路電視鏡頭。(原案D4罪名不成立)
背景:A1-3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27日被姚勳智法官判處1年6個月監禁。A2於8月30日申請等候上訴期間保釋獲批。
————
⏺定罪上訴
📌証物鏈斷裂
🔸A1法律代表 爭議証物鏈的斷裂:SD卡在泊車後13小時內並無檢取是不尋常,警方捏造証供,包括USB內13秒片段不連貫影像。控方有責任舉証去証明眾被告的犯罪意圖,例如去解釋片段內的情況。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反駁指証物鏈完整,並指上訴方臆測性高;警方難以在短時間內剪接影片去誣陷各被告,「呢啲只係普通警員嚟㗎咋,只係巡邏警員for goodness’ sake」,意指警員並無足夠IT知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則表示「唔一定要環環緊扣」,同樣不認同証物鏈斷裂。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同樣不認同上訴方對警方捏造証供的指控,指出聲帶中有女聲,而警員只是巡邏警察,在如此短時間內捏造聲音沒有可能及不合邏輯。
🔸A2法律代表馬大律師與A1論點相同。
🔸A3法律代表曾大律師 挑戰証物鏈,原審法官唔應該只接納控方証人之証供,是有矛盾,警方交接証物出問題,檢取SD CARD程序有錯,兩名控方証人証供有沖突。
📌串謀協議
🔸A2法律代表馬大律師 爭議「串謀」定義:眾人不單止討論什麼內容、共同協定,而是實際上討論並付諸實行。落車後,3名人仕繼續討論,包括討論逃走路線。原審法官只專注對話內容,其實根本未達成任何協議。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指出,即使只有一個人講、另外兩人只是聽,已經有協定的可能。
🔸A3法律代表曾大律師 力陳3名被告並未達成協議;串謀定義是稍後實行亦等同串謀。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對「串謀」的定義則是一班人在場的對話內容中,即使沒有協議,但有共同意圖,已屬串謀。
____
⏺刑罰上訴
🔸A1法律代表已呈交陳述書,無額外補充。
📌原審法官錯誤考慮A2無刑事紀錄判刑
🔸A2法律代表馬大律師 指出,A1有刑事紀錄而A2沒有,但各人刑期同是18個月監禁。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回應指,原審法官已於判刑理由書解釋,按《罪犯自身條例》A1被視為無定罪記錄。
馬大律師補充,原審法官量刑起點有問題,似乎並無對A2作出額外減刑。
彭官與潘官皆認為3名被告的判刑應該一視同仁。
📌刑罰過重
馬大律師援引以往案例 ,指出本案判刑明顯過重。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表示,應該考慮整體案件及重點,而非單看案件的判刑輕重,因每一單案件性質不同。上訴方呈交的案例參考價值極為有限。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亦認為上訴方所呈交案例參考價值相當有限,因案例只是被告個人去作出刑事毀壞,而非本案的串謀。
____
3位法官商議及考慮後,正式❌駁回❌3名上訴人的定罪上訴及刑罰上訴。
A2需要返回獄中服刑。
散庭時間:下午1:05
💛感謝臨時直播員💛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0905屯門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A1:李(24)🛑服刑中
A2:張(24)
A3:李(23)🛑服刑中
*以上為案件首次提堂年齡
控罪:串謀刑事損壞
同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屯門青山魚類批發市場外的路邊,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輕鐵站內的出入閘感應器、售票機及閉路電視鏡頭。(原案D4罪名不成立)
背景:A1-3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27日被姚勳智法官判處1年6個月監禁。A2於8月30日申請等候上訴期間保釋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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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上訴
📌証物鏈斷裂
🔸A1法律代表 爭議証物鏈的斷裂:SD卡在泊車後13小時內並無檢取是不尋常,警方捏造証供,包括USB內13秒片段不連貫影像。控方有責任舉証去証明眾被告的犯罪意圖,例如去解釋片段內的情況。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反駁指証物鏈完整,並指上訴方臆測性高;警方難以在短時間內剪接影片去誣陷各被告,「呢啲只係普通警員嚟㗎咋,只係巡邏警員for goodness’ sake」,意指警員並無足夠IT知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則表示「唔一定要環環緊扣」,同樣不認同証物鏈斷裂。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同樣不認同上訴方對警方捏造証供的指控,指出聲帶中有女聲,而警員只是巡邏警察,在如此短時間內捏造聲音沒有可能及不合邏輯。
🔸A2法律代表馬大律師與A1論點相同。
🔸A3法律代表曾大律師 挑戰証物鏈,原審法官唔應該只接納控方証人之証供,是有矛盾,警方交接証物出問題,檢取SD CARD程序有錯,兩名控方証人証供有沖突。
📌串謀協議
🔸A2法律代表馬大律師 爭議「串謀」定義:眾人不單止討論什麼內容、共同協定,而是實際上討論並付諸實行。落車後,3名人仕繼續討論,包括討論逃走路線。原審法官只專注對話內容,其實根本未達成任何協議。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指出,即使只有一個人講、另外兩人只是聽,已經有協定的可能。
🔸A3法律代表曾大律師 力陳3名被告並未達成協議;串謀定義是稍後實行亦等同串謀。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對「串謀」的定義則是一班人在場的對話內容中,即使沒有協議,但有共同意圖,已屬串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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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上訴
🔸A1法律代表已呈交陳述書,無額外補充。
📌原審法官錯誤考慮A2無刑事紀錄判刑
🔸A2法律代表馬大律師 指出,A1有刑事紀錄而A2沒有,但各人刑期同是18個月監禁。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回應指,原審法官已於判刑理由書解釋,按《罪犯自身條例》A1被視為無定罪記錄。
馬大律師補充,原審法官量刑起點有問題,似乎並無對A2作出額外減刑。
彭官與潘官皆認為3名被告的判刑應該一視同仁。
📌刑罰過重
馬大律師援引以往案例 ,指出本案判刑明顯過重。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表示,應該考慮整體案件及重點,而非單看案件的判刑輕重,因每一單案件性質不同。上訴方呈交的案例參考價值極為有限。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亦認為上訴方所呈交案例參考價值相當有限,因案例只是被告個人去作出刑事毀壞,而非本案的串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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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位法官商議及考慮後,正式❌駁回❌3名上訴人的定罪上訴及刑罰上訴。
A2需要返回獄中服刑。
散庭時間:下午1:05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4旺角 #審訊 [2/7]
上午進度
D2:羅(35) / D3:馮(23)
D4:梁(21) / D5:崔(23)
D6:麥(18)
控罪:
(1) D2-6參與非法集結
(4) D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 D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6) D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7) D4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8) D6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885
🔴D1:蔡(22)早前承認3項控罪,被判處4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741
D3/D4 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D5 法律代表: 陳大律師
D6 法律代表: #蕭志文大律師
-——————————
[10:39] 開庭
主控多謝法庭給予時間,已經準備好新一份承認事實,可以處理大部份證物,還需15分鐘處理。
D5律師呈上特別事項的反對理由,但現階段不想透露給控方,相信下午會處理;裁判官睇完理由,表示第二項理由似乎係一般事項。
[11:25] 再開庭
控方宣讀出第二份承認事實。
[11:35] 傳召PW4 警署警長45819 張海華
當日駐守旺角警署重案組第一隊,15:00當值,便裝行動,參與踏浪者行動,18:45去到朗豪坊,19:42收到指示L4有人示威,全隊人上去,見到有約100名示威者,粗口辱罵警員,嗌反政府口號,19:48在12號鋪前見一示威者(D3)與兩便衣警員糾纏,上前協助撳低佢,後來軍裝到場支援,指示26480拘捕D3,罪名係非法集結。
[12:01] 辯方盤問 主要由D3 石大律師
(詳情後補)
[12:50] PW4作供完畢
14:30 再訊
#李志豪裁判官
#1224旺角 #審訊 [2/7]
上午進度
D2:羅(35) / D3:馮(23)
D4:梁(21) / D5:崔(23)
D6:麥(18)
控罪:
(1) D2-6參與非法集結
(4) D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 D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6) D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7) D4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8) D6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885
🔴D1:蔡(22)早前承認3項控罪,被判處4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741
D3/D4 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D5 法律代表: 陳大律師
D6 法律代表: #蕭志文大律師
-——————————
[10:39] 開庭
主控多謝法庭給予時間,已經準備好新一份承認事實,可以處理大部份證物,還需15分鐘處理。
D5律師呈上特別事項的反對理由,但現階段不想透露給控方,相信下午會處理;裁判官睇完理由,表示第二項理由似乎係一般事項。
[11:25] 再開庭
控方宣讀出第二份承認事實。
[11:35] 傳召PW4 警署警長45819 張海華
當日駐守旺角警署重案組第一隊,15:00當值,便裝行動,參與踏浪者行動,18:45去到朗豪坊,19:42收到指示L4有人示威,全隊人上去,見到有約100名示威者,粗口辱罵警員,嗌反政府口號,19:48在12號鋪前見一示威者(D3)與兩便衣警員糾纏,上前協助撳低佢,後來軍裝到場支援,指示26480拘捕D3,罪名係非法集結。
[12:01] 辯方盤問 主要由D3 石大律師
(詳情後補)
[12:50] PW4作供完畢
14:30 再訊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1113中環 #審訊 [2/15]
D2:黃(22)/ D3:蕭(20)
D5:黃(24)/ D6:劉(22)
D7:李(20)/ D8:呂(35)
🛑D1:江(20)與D4: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1) 參與非法集結 [D1-7]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遮打道、干諾道中、雪廠街、及皇后大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刑事損壞 [D6-7]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遮打道中環站F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出口上的一幅牆壁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3]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一罐噴漆,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5)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8]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戲院里保管三把扳手,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上午審訊內容:
11:40開庭
控方呈上開案陳詞修訂版本並讀出。
▶️控方向法庭滙報辯方部分證供爭議:
- D2爭議「口頭拘捕前」和Pol. 857書面口供(林官指不明何為「口頭拘捕前」)
- D6爭議管有檢取的物品
- D7爭議管有袋和袋中物品
- D8爭議有物品無被檢取
林官請控方準備好口供列表,說明是在什麼時間、情況、形式下的口供。
▶️傳聞證供爭議
辯方所有律師都有就一連登post爭議,指屬傳聞證供,爭議其相關性,除非請出post的人作供。林官希望控方表明以什麼形式和目的呈遞此項連登post證物,如目的是想從而證實某些事,就關乎辯方所指傳聞證供上的爭議。
▶️控方證人及證物安排
將會傳召16名控方證人出庭作供;D2有60條相關片段。
▶️睇片警員證供比重問題
控方指睇片警員有過千小時翻看相關影片,因會有特別認知,關注證供比重。林官問控方睇得多即屬於專家證人還是事實證人,提出的是意見或是印象、感覺是不同的。控方續指睇片警員屬事實證人,不是專家證人。林官問辯方會否有法律上不同意控方以片段和睇片警員的個人對比講出個人判斷,而不是專家證人的舉証做法。
- 下午辯方會就此回應 -
▶️衣著與裝備之區別
林官請控方下午列出「裝束」和「裝備」即指哪些證物。
午休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本庭下午審訊需要臨時直播員報料✨
#林偉權法官
#1113中環 #審訊 [2/15]
D2:黃(22)/ D3:蕭(20)
D5:黃(24)/ D6:劉(22)
D7:李(20)/ D8:呂(35)
🛑D1:江(20)與D4: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1) 參與非法集結 [D1-7]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遮打道、干諾道中、雪廠街、及皇后大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刑事損壞 [D6-7]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遮打道中環站F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出口上的一幅牆壁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3]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一罐噴漆,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5)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8]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戲院里保管三把扳手,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上午審訊內容:
11:40開庭
控方呈上開案陳詞修訂版本並讀出。
▶️控方向法庭滙報辯方部分證供爭議:
- D2爭議「口頭拘捕前」和Pol. 857書面口供(林官指不明何為「口頭拘捕前」)
- D6爭議管有檢取的物品
- D7爭議管有袋和袋中物品
- D8爭議有物品無被檢取
林官請控方準備好口供列表,說明是在什麼時間、情況、形式下的口供。
▶️傳聞證供爭議
辯方所有律師都有就一連登post爭議,指屬傳聞證供,爭議其相關性,除非請出post的人作供。林官希望控方表明以什麼形式和目的呈遞此項連登post證物,如目的是想從而證實某些事,就關乎辯方所指傳聞證供上的爭議。
▶️控方證人及證物安排
將會傳召16名控方證人出庭作供;D2有60條相關片段。
▶️睇片警員證供比重問題
控方指睇片警員有過千小時翻看相關影片,因會有特別認知,關注證供比重。林官問控方睇得多即屬於專家證人還是事實證人,提出的是意見或是印象、感覺是不同的。控方續指睇片警員屬事實證人,不是專家證人。林官問辯方會否有法律上不同意控方以片段和睇片警員的個人對比講出個人判斷,而不是專家證人的舉証做法。
- 下午辯方會就此回應 -
▶️衣著與裝備之區別
林官請控方下午列出「裝束」和「裝備」即指哪些證物。
午休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本庭下午審訊需要臨時直播員報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