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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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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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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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裁決
#1006灣仔 #暴動 #蒙面

A1:仇(30) / A2:梁(23)
A3:黎(32) / A4:何(21)
A5:梁(29) / A6:林(19)
A7:張(29) / A8:岑(18)
A9:蘇(30) / A10:余(19)
A11:梁(26)
(現時年齡)

控方外聘代表:#韋浩棠大律師#葉煦欣大律師
辯方:
A1、9:#鄭凱霖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A2:#陳偉彥大律師#魏俊大律師
A3:#田思蔚大律師 ; A4、6、8:#伍頴珊大律師
A5:#邱治瑋大律師 ; A7:#林凱依大律師
A10:#石書銘大律師 ; A11:#王國豪大律師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
11人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史釗域道及堅拿道西之間的軒尼詩道,連同其他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裁決:肯定各被告均是蓄意裝備自己到場參與軒尼詩道示威,知道身處地方已經發生暴動,選擇留下來成為暴動人群一份子,藉著自己如此現身壯大聲威,為要支持、鼓勵其他暴動者。各被告均不是湊巧過路或旁觀暴動,而是參與暴動者。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所有被告參與暴動。

‼️全部罪名成立‼️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軒尼詩道417-421號海外大廈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裁決:裁定D9管有雷射筆,也裁定D9參與暴動。雖D9將至放在褲袋,但打算照射警察,干擾警察視覺並造成功能性傷害。雷射筆本身不是攻擊性武器,但若用以傷害人,便是攻擊性武器。

‼️罪名成立‼️

控罪3至9:在⾝處非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A2、4、5、6、7、8、10、11]
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軒尼斯道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理權限或辯解而使用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口罩、布或半臉式防毒面罩。

裁決:各被告均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肯定在暴動中戴上面罩、口罩、頸套或布等物品,相當可能阻止別人識別其身分。

‼️全部罪名成立‼️

判案書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1018_2020.docx

判案書新聞摘要:https://telegra.ph/1006灣仔-裁決摘要-04-23

為A6、A8、A10索取教導所報告,為A11索取感化官背景及政府醫院醫療報告。
法庭認為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未能反映暴動罪嚴重性,是完全不會作出的考慮,拒絕辯方申請。

🔴押後至2022年5月7日星期六,上午9時30分於區域法院判刑🔴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判刑
#1006灣仔 #暴動 #蒙面

D1:仇(30) / D2:梁(23)
D3:黎(32) / D4:何(21)
D5:梁(29) / D6:林(19)
D7:張(29) / D8:岑(18)
D9:蘇(30) / D10:余(19)
D11:梁(26)
*上述為現時年齡

控方外聘代表:#韋浩棠大律師#葉煦欣大律師
辯方:
D1、9:#鄭凱霖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2:#陳偉彥大律師#魏俊大律師
D3:#田思蔚大律師
D4、6、8:#伍頴珊大律師
D5:#邱治瑋大律師
D7:#林凱依大律師
D10:#石書銘大律師
D11:#王國豪大律師


控罪1:暴動 [D1-11]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 [D9]

控罪3至9:在⾝處非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D2、4、5、6、7、8、10、11]

控罪詳情及23/4/2022 裁決: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054

判案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43699&QS=%2B&TP=RV

判案書新聞摘要:https://telegra.ph/1006灣仔-裁決摘要-04-23

為D6、8、10索取教導所報告,為D11索取感化官背景及政府醫院醫療報告。
法庭認為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未能反映暴動罪嚴重性,是完全不會作出的考慮,拒絕辯方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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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8】
甫開庭,法官指已經閱讀雙方文件,包括被告親自撰寫的求情信,「其中有啲好真摯,冇怨天尤人、憤怒謾罵、政治宣揚、虛情假意,而係說出心聲。有啲想講埋俾親友社會大眾聽,點解處於目前情況。相信除咗想獲得輕判,都想獲得諒解。」
法官詢問大律師,被告會否有指示希望於庭上讀出求情信,但未有律師有相關指示。

各大律師作補充陳詞

D6、8:
上一次為兩位索取TC報告,內容依已經詳細解釋,同意內容,報告正面,寫咗兩位呢件事裏面感到愧對家人,都係得到教訓,呢段時間確實唔容易,依家要失去自由。

報告建議適合進入TC,希望考慮報告同陳詞判處TC。直到上次有個睇法TC會否唔適合,但正如陳詞提及,計埋監管,都唔係一個輕嘅時期,D6、8基於報告都係正面,適合判處TC,希望法庭批准。

D10:
D10上次聆訊都係有一個TC報告被索取,內容已經解釋,沒有任何地方需要更改更正。

正如伍大律師,D10報告都係正面,建議TC刑期合適,TC都係有一個位置可以提供俾D10,所以其實D10情況只要閣下認為TC合適,懲教一切安排都準備就緒。

咁書面陳詞見到,關於TC刑罰嘅原則呢,CFA案例裡面,其實主控同我陳詞都有提及,希望留意TC除咗懲罰年輕人之外,更新教育職業訓練三個著眼點,D10尤其適用。

D10求情信,校長描述佢F6嘅情況,D6之後公開試副學士,見到D10不幸牽涉事件面對刑罰,但本身行為不論涉案前後,對未來人生計畫希望,正正就係TC希望一個人干犯刑事罪後,鼓勵年輕人勇敢面對依家刑罰,再重新出發,著眼點係罰完點樣,年輕人尤其重要。希望考慮報告、陳詞,容許D10有機會進入TC完成刑罰。

剛才伍大律師提及TC相比監禁並不是一個十分輕刑罰,CFA案例提及TC並不是比監禁輕,只不過年輕人情況可以考慮交替式刑罰,被拘禁監管時間都係長,唯一不同如果表現良好時間可能短啲,呢個正對年輕人有鼓勵作用,鼓勵繼續行為表現良好,唔好失去自由就自暴自棄,雙眼放向未來決心改過不再干犯法律,可以比監禁成年人早啲出嚟。

希望接受TC不是過輕。

D11:
非常感激法庭索取背景、醫療報告,經已解釋,被告明白同意內容。
本人亦將撮要寫咗喺陳詞,簡單嚟講背景報告非常正面,醫療報告確認被告身體上毛病,有做手術。上一次報告有返發跡象,隨時接受另一次手術。
家人朋友同事老師慈善團體13求情信,係點嘅人,希望盡量輕判。

其他沒有補充。

【09:49】
押後20分鐘後判刑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18尖沙咀 #審訊 [4/15]

D1:陳(20)/ D2:羅(32)
D3:蔡(20)/ D4:杜(31)
D5:鄧(22)/ D6:彭(31)
D7:陳(25)/ D8:麥(18)
D9:周(21)/ D10:葉(23)

控罪:非法集結 [D1-10]
D1-10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D1、D7、D10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D2法律代表: #何偉健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宗銘誠大律師
D4、D5法律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6 法律代表: 吳大律師
D8 法律代表: #林凱依大律師
D9 法律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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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5] 開庭

傳召PW2 警長52944 羅永俊
現駐守紅磡警署,案發時屬於PTU Y1小隊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0808時,PW2受上司李督察指示,前往科學館道科學館廣場掃蕩參與理大暴動的人士。0815時,PTU Y1與Y3小隊乘警車到達上述地點,0818落車,PW2亦在隊伍其中,他見到現場大約有100名人士聚集,當中有一半穿黑色衣服,另一半穿其他顏色衣服,有一些戴口罩及手持雨傘。

當該些人士見到PTU部隊後,他們用雨傘頂端指向部隊,PW2認為其目的是堵路及阻礙部隊前進。該些人士亦有大聲叫囂及講粗口,例如「死黑警」、「屌你老母」等。其後,Y1大隊的指揮官李督察用大聲公警告該些人士正在參與非法集結,並指示他們離開,否則使用武力驅散及檢控,但該些人士無遵照指示離開。於是Y1及Y3小隊加以追趕,但該些人士繼續用雨傘頂端阻礙警員前進。

其後,有部分人士經南洋中心旁邊小巷,嘗試前往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有部分人士嘗試經麼地道離開。但該兩班人士行入小巷及道路一米左右後,已經無法前進,最後需要折返,PW2表示不知道原因。之後,Y1及Y3小隊圍堵該些人士,由於該些人士沒有途徑可以離開,所以圍堵過程十分順利。該些人士被警員截停後,被指示前往科學館廣場與華懋廣場外面,蹲下然後將手放在頭上,人士大約有一百幾人。PW2指見到地上有口罩、雨傘、手套,並聲稱該些物品屬於之前在廣場聚集的人士。最後,共135人被李督察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然後被送往深水埗警署。

🎥播放P158立場新聞片段
PW2從中辨認口供中所述位置。

🔸辯方盤問

📌D3 #宗銘誠大律師
PW2表示他到達案發現場落車後,所接到的指示是要掃蕩理大暴動的示威者,包括採取圍堵、截停、拘捕的措施,及指示無辜市民離開。PW2確認無其他人成功從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進入科學館廣場。

📌D4、D5 #朱寶田大律師
PW2指自己在0818前無機會視察現場環境狀況。於0815至0818期間,現場聚集的人周圍走,然後有些物品跌落地下,散落在科學館廣場與華懋廣場出面馬路上,包括口罩、雨傘、手套。PW2無採取任何措施處理該些物品,包括但不限於檢取及通知上司等,他解釋由於物品在電光火石間跌在馬路上,他無時間處理物品。在2020年6月11日1900時,PW2撰寫了一份書面口供,當中第一頁第三段寫道「一些不屬於該地方的器具散在地上」、「我相信該些物品是屬於上述人士,和用於較早前的暴動」,但PW2又指其沒有看到物品從甚麼人士身上跌落,無法解釋為甚麼相信物品屬於早前聚集的人士。PW2重申相信聚集人士開遮目的是為了阻礙警員前進及堵路,但不同意自己推進時有持槍指向人群,不認為人群開遮是為了自衛。但PW2又指,雖然自己見唔到有持槍指向人群的情況,但同意可能有這樣的情況發生。

🎥播放P158立場新聞片段
PW2不同意片段中「噠噠噠」的聲音為胡椒球發射器發射時的聲響,認為只是警棍敲打盾牌產生的聲音。

📌D8 #林凱依大律師
PW2指不清楚現場除了Y1及Y3小隊外,有沒有其他隊伍。他確認遮陣是位於科學館道與科學館廣場交界。

🎥播放P158立場新聞片段 (00:00-00:12)
片段顯示遮陣有兩層、上下疊住,PW2確認他當日是看到這樣的情況。他稱直到部隊衝上前驅散聚集人士時,遮陣是都是維持上述狀態,但他見唔到遮陣後面發生的事情。

📌D9 #馮振華大律師
PW2稱他落車時見唔到李督察,不知道他究竟身在何方。而他確認落車的位置見唔到華懋廣場出面截停被告的位置,兩者相距約30-40米。他確認落車的位置是面向科學館廣場的一條車路的左手邊,即華懋廣場出面車路,而他站在人堆當中中間位置。他表示當日自己圍捕示威者時是步行速度,並無奔跑,而且無特定追捕對象。他形容自己正在觀察當中,睇下其他警員有沒有事情需要幫手。他同意截停人數多於135人,但唔清楚部分截停人士是否被放行。

🎥播放P158立場新聞片段
片段顯示有路人被警員放行。律師問PW2會否出現「沙塵滾滾殺錯良民」的情況?PW2同意可能有相關情況,但只要普通市民出示到合理解釋就會放行,但PW2無參與查問截停人士的過程。

🔹控方覆問

PW2再次確認人堆中有雜物墮地,但不知雜物的來歷。主控問PW2點解證供寫相信雜物屬於示威者?PW2表示解釋唔到,可能一時寫錯。

傳召PW3 督察25301 陳嘉豪(音)
PTU Y3小隊指揮官

🔹控方主問

當日Y3小隊收到西九龍指揮中心指令,需要到科學館廣場進行掃蕩,並於0815到達,PW3落車時見到一大群示威者聚集,大部分身穿黑衫黑褲、戴黃色頭盔、手持雨傘,於是與Y1小隊一起掃蕩聚集人士。聚集人士的前排有一個遮陣,聚集人士有叫囂「死黑警」及口號等。

PW3在推進期間有用咪向該群人士發出警告,大約意思係現場人士已經參與非法集結,會被驅散及拘捕,部分人有後退往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PW3目睹Y1小隊於科學館廣場近華懋廣場圍堵了一班人士,目測大約有150人,之後部分警員去盤問人士,部分警員做外圍防線工作,避免有其他人過嚟搶犯,所以防線冇人進出。他見到地下有頭盔、雨傘、背囊、眼罩零散在地上,相信係之前啲示威者丟低。該150人後來被Y1指揮官拘捕,35名女示威者被交予Y3處理,他於是帶同被捕人前往紅磡警署。

🎥播放P158立場新聞片段
影片顯示PW3所述的情況,並顯示了有兩名市民從防線中走出,PW3解釋他們是普通無辜市民,所以被放行。

🔸辯方盤問

📌D1、D7、D10 #陳德昌大律師
PW3於地圖上指出自己落車的位置,在麼地道與科學館廣場交界,與Y1小隊都係相若位置落車,而他的警車是由麼地道尖沙嘴一帶出發。PW3表示遮陣的遮頂是向住科學館道Hotel Icon方向,而且是落車後才向住警員。當時Y1小隊行先,Y3行後。他確認隊伍有敲打盾牌,施展威嚇戰術。PW3於2020年8月撰寫了一份書面口供,當中寫道「Once I brought all, I noticed that around 100 people were gathering at the above location.」PW3確認上述around 100 people是指剛才供稱的150人,但他無法解釋為何書面口供中的人數與庭上所述有重大出入。另外,口供中亦寫道「Around 20 of them were wearing pink colour respirator with black bloc clothing and the rest of them were wearing normal casual clothing with masks.」PW2同意書面口供中無提黃色頭盔,但堅持自己當日有見到有人戴黃色頭盔。他不同意大部分人戴黃頭盔的描述是虛構出來的。

[13:05] 辯方盤問未完結,押後至1430再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18尖沙咀 #審訊 [4/15]

D1:陳(20)/ D2:羅(32)
D3:蔡(20)/ D4:杜(31)
D5:鄧(22)/ D6:彭(31)
D7:陳(25)/ D8:麥(18)
D9:周(21)/ D10:葉(23)

控罪:非法集結 [D1-10]
D1-10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D1、D7、D10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D2法律代表: #何偉健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宗銘誠大律師
D4、D5法律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6 法律代表: 吳大律師
D8 法律代表: #林凱依大律師
D9 法律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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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 開庭

繼續傳召PW3 督察25301 陳嘉豪(音)
PTU Y3小隊指揮官

🔸辯方盤問(續)

📌D2 #何偉健大律師
PW3同意當日見到科學館廣場入面係泊滿私家車,但係唔知道有冇人於案發期間去攞車。PW3同意案發現場附近有3個公眾停車場,但係唔清楚案發時停車場有冇關閉。PW3不清楚由科學館廣場通往紅磡火車站的天橋當天有沒有防暴警察駐守。

📌D3 #宗銘誠大律師
PW3同意案發當天廣場內有示威者與非示威者,但他表示當天行動只針對示威者,非示威者會被放行,他作為Y3小隊指揮官亦有對同事發出放行非示威者的指令。針對如何辨認非示威者,PW3表示他的同事有專業觀察,有能力判斷何者為非示威者,而PW3表示他見到的示威者大多身上有裝備。

📌D4、D5 #朱寶田大律師
PW3表示未能確認當天警員有沒有用槍指向示威者。

📌D6 吳大律師
PW3表示同事會觀察人士的衣著和行為舉止及反應,來判斷該人士是否示威者,包括黑衫黑褲等。

📌D8 #林凱依大律師
PW3表示當Y1小隊警員圍堵約150人時,他見到Y4小隊的警員從麼地道的小路進入科學館廣場。PW3表示他當時沒有望向該方向,所以不知道有沒有警員在科學館廣場通往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的路口。「At that time, they were walking from the Hong Kong Polytechnic University to the Science Museum Square.」是PW3在2020年撰寫的證人供詞中的說法,PW3庭上表示他的意思其實是,示威者由科學館道近科學館廣場的位置,面向理工大學向後退,他表示可能自己當時寫的時候表達得不清晰。但在2022年7月13日,PW3觀看完影片P159後再撰寫了另一篇證人口供,依然沒有修正自己錯誤的說法。而且,理工大學其實與科學館廣場有一段距離,PW3無法解釋為何不採用較近的地標,例如Hotel Icon。

🔹控方覆問

PW3再次確認自己錄了兩份書面口供。

案件管理
由於D3宗大律師星期一早上有其他案件需要處理,星期一押後至11:30開庭。

案件押後至星期一(8/8)上午11:30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18尖沙咀 #審訊 [5/15]

D1:陳(20)/ D2:羅(32)
D3:蔡(20)/ D4:杜(31)
D5:鄧(22)/ D6:彭(31)
D7:陳(25)/ D8:麥(18)
D9:周(21)/ D10:葉(23)

控罪:非法集結 [D1-10]
D1-10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D1、D7、D10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D2法律代表: #何偉健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宗銘誠大律師
D4、D5法律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6 法律代表: 吳大律師
D8 法律代表: #林凱依大律師
D9 法律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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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4督察 文申龍(音)
Y4指揮官

🔹控方主問
當日負責指揮41人在0815到麼地道下車,現場約150人,身穿深色衣服,部分人有遮,大多數人進入百週年紀念公園,但PW4當時去進入公園。
PW4指示女警 18649 舉藍旗,自己用擴音器宣布現場為非法集結。惟PW4並沒有看見確實有否舉旗。其後人群退向科學館方向。
PW4指示女警 24033 用催淚煙驅散人群,群眾於是轉向經小路走。
當人群受控後,PW4回百週年紀念公園與隊員會合。經小路行時看見還有不少人,但沒有人回去科學館廣場。
#李俊文法官 指出此處證人口供自相矛盾。

🔸辯方盤問
PW4同意在證物11號相片,沒有見到自己或任何警員舉旗。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18尖沙咀 #審訊 [6/15]

D1:陳(20)/ D2:羅(32)
D3:蔡(20)/ D4:杜(31)
D5:鄧(22)/ D6:彭(31)
D7:陳(25)/ D8:麥(18)
D9:周(21)/ D10:葉(23)

控罪:非法集結 [D1-10]
D1-10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張建波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D7、D10: #陳德昌大律師
D2: #何偉健大律師
D3: #宗銘誠大律師
D4、D5: #朱寶田大律師
D6: 吳大律師
D8: #林凱依大律師
D9: #馮振華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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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0] 開庭

傳召PW5 警員24033 戴衍喬(音)
現駐守九龍城警署,案發時駐守PTU Y4小隊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0805時,PW5接到西九龍控制中心通知,要到科學館廣場百週年紀念花園掃蕩,因為該處有大量示威者。其後她到達麼地道72號落車,並由指揮官文督察帶隊,經華懋中心及南洋中心旁小路前往科學館廣場,到達時見到好多穿深色衫褲,帶口罩的人士,部分攞住雨傘及雜物,向住文督察的方向走過來。於是文督察叫傳令員舉藍旗,文督察其後發出警告,要求現場示威者離開,否則使用武力,但警告後示威者都沒有離開,反而繼續向警員的方向走過去。於是文督察指示PW5丟一粒催淚煙,驅散現場的示威者,她用法德老防暴槍發射了一發催淚彈。其後有部分人離開,向科學館廣場跑走,有部分人向百週年紀念公園方向行,有部分人依然在警員前面。

🎥播放P158立場新聞片段
當時PW5與文督察在較後位置,即南洋中心近華懋廣場。PW5在影片中辨認自己發射催淚煙的位置及催淚彈落在甚麼位置。

🔸辯方盤問

📌D1、D7、D10 #陳德昌大律師
PW5表示自己是Y4小隊最後一批進入科學館廣場的警察,並確認舉藍旗的傳令員在其身後,所以當日PW5是沒有目睹藍旗。PW5指當日部分示威者手持的是未開的雨傘。PW5不同意她發射催淚煙令現場人士驚慌失措、希望搵路離開。

📌D8 #林凱依大律師
PW5確認發射催淚彈後,與文督察前往市政局百週年紀念公園會合其他隊員,但PW5不記得公園內有沒有其他市民,亦不記得自己在公園內逗留了多久。

🎥播放P164(1) 香港01片段(08:42-08:44)
片段顯示市政局百週年紀念公園附近有一些穿著上班衣服的市民,並有市民在公園進出,但PW5表示自己當日見唔到相關情況。

傳召PW6 高級督察 梁倩儀(音)
現駐守旺角警區,案發當日駐守PTU B2小隊

🔹控方主問
當日早上0600時,PW6與小隊隊員在科學館道與科學館廣場交界組成防線,防線面向麼地道,防止示威者進入理工大學的範圍。PW6面前約50米有約50名示威者聚集,他們的裝扮一致,包括黑色衫褲、頭盔、口罩等裝備,並叫囂「放人」等口號。有部分示威者亦手持雨傘,共約20把,其後示威者開始叫「一二一二」,向警方防線推進,推進至防線前約30米。於是PW6俾咗兩次警告,分別是非法集結警告及施放催淚彈警告,其後有其他警員舉黑旗,有其他警員發射胡椒球彈槍,然後示威者微微後退,但沒有散開。最後有其他警員前來驅散示威者,當時PW6不知道該些警員屬於甚麼部門,之後知道他們屬於PTU Y1及Y3小隊。

🎥播放P158立場新聞片段及P159(2)
PW6從中指出自己的位置、行為。

🔸辯方盤問

📌D1、D7、D10 #陳德昌大律師
PW6確認黑旗在科學館廣場中後段的人群中是視覺上睇唔到,但她認為這些人群會聽到她的警告,因為她有用擴音器,能夠覆蓋人群叫囂的聲音。PW6見到有市民及記者在通往科學館廣場的小徑中出入,但她自己沒有進入小徑中,而市民及記者有機會穿黑色以外的衣物。

🎥播放PP159(5)-(13)
PW6確認案發當日整個上午尖東通往理工大學的行人天橋都被警員封鎖,普通市民無法進入理工大學。

📌D2 #何偉健大律師
出示辯方相片冊D1,其中一張相片顯示停車場外泊了一架順豐貨車,車前面有一個男子停留。PW6確認該男子與自己發出警告的位置相距約100米至150米,但認為該男子仍然能聽到她的警告。

傳召PW7 警員18829 廖浩川(音)

🔹控方主問
(其供詞與PW6相近,在此不贅。)
🎥播放P158立場新聞片段及P159(1)
警員確認口供中所述的事情。

🔸辯方盤問

📌D8 #林凱依大律師
🎥播放片段P151
片段顯示新文華中心太興茶餐廳案發時的情況,餐廳內靠窗的座位有數名食客,包括一名穿西裝的男子在食早餐,PW7表示自己沒有留意太興的營業情況。另外,片段亦顯示一名穿灰色褸、帶白色環保袋的男子經過持胡椒球彈槍的PW7,PW7表示沒有留意到該男子,亦表示不同意他發射胡椒球彈時,科學館廣場有其他市民經過。

傳召PW8 林警員
處理D1

🔹控方主問
PW8確認她負責處理D1身上檢取的證物。

🔸辯方盤問

📌D1、D7、D10 #陳德昌大律師
PW8確認D1被捕時,外面穿橙色短袖衫,底下再穿黑色短袖衫。橙色衫沒有被檢取,黑色衫被檢取為證物P6。

📌D9 #馮振華大律師
PW8案發時駐守長沙灣警署,但過去曾經駐守深水埗警署,時間長達兩年半。PW8曾經為D1錄取一份書面口供,錄取地點為深水埗警署資源中心,但PW8不記得房間的編號,亦不記得房間位於甚麼樓層。

傳召PW9 警員
處理D6

🔹控方主問
PW9確認自己當日負責處理D6相關事宜。

🔸辯方盤問

📌D6 吳大律師
PW9指無發現D6身上有可疑物品,確認D6被捕時身穿淺灰色外套、深色長褲、有一個背囊。PW9用政府相機幫被告影了10張相,但係不知何故相片消失了,他解釋相片是相機被其他警員使用後才消失的。

📌D9 #馮振華大律師
PW9曾經為D6錄取一份書面口供,錄取地點為深水埗警署訓示室。PW9表示自己不記得房間編號,但記得房間是位於警署地下,並是一間長方形的大房,每邊都有4-5張長檯,前後成直線地排列,總共有8-10張。PW9確認錄口供時是一名警員與一名被告使用一張長檯,但不記得是否所有長檯都被佔用,但PW9確認訓示室有一間房門通往男廁。

案件管理
明天只會傳召數名簡單證人,並處理D9的特別事項,並會押後至早上1130開庭,讓馮大律師處理其他案件。

[1604]休庭

案件押後至明早11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18尖沙咀 #審訊 [7/15]

D1:陳(20)/ D2:羅(32)
D3:蔡(20)/ D4:杜(31)
D5:鄧(22)/ D6:彭(31)
D7:陳(25)/ D8:麥(18)
D9:周(21)/ D10:葉(23)

控罪:非法集結 [D1-10]
D1-10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張建波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D7、D10: #陳德昌大律師
D2: #何偉健大律師
D3: #宗銘誠大律師
D4、D5: #朱寶田大律師
D6: 吳大律師
D8: #林凱依大律師
D9: #馮振華大律師

=========
呈上承認事實3 (針對D10身上搜出的記憶卡)

特別事項(D9)
辯方就反對警誡供詞成為呈堂證供提出理由:不自願情況下作供、被捕時被身份無法確認的人士威嚇、被扣留在環境惡劣的地方、被拒絕會見律師。就此控方將傳召多一名原本不在列表上的證人,即深水埗警署扣留期間當值的值日官。

傳召PW10 警長9030 馬仲方(音)
當日在深水埗警署為D8錄口供
現駐守屯門,案發時駐守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B1-1隊

🔹控方主問

PW10於2019年11月18日在深水埗警署BG29室為D8錄取警誡口供,當時見到同事與本案其他被告落口供,唔記得人數,但應該3個,上限唔清楚。他沒有聽到任何同僚作威嚇或誘使,沒有見到任何同僚作暴力行為,自己亦沒有作出暴力行為。在他進入BG29室之前,他沒有目睹同僚作出任何威嚇、誘使或暴力嘅行為,自己亦沒有作出任何威嚇、誘使或暴力嘅行為。

🔸辯方盤問

📌D8 #林凱依大律師

PW10確認,D8表現合作。D8在警誡下稱在噴水池等朋友,有把朋友的姓名與電話給他,但他事後沒有聯絡過該名朋友以查證被告所講嘅係咪真。警誡寫的「有理由相信你沿理工大學走向科學館道與其他人舉起雨傘等物品」,資料來源是西九龍重案組的案件主管。PW10搜查D8背囊,辯方不爭議搜出iPhone、八達通、黃白色勞工手套及白色、藍色口罩,PW10唔記得黃白色手套係咪用過,庭上睇證物相片後表示手套似用過,有啲灰灰累累地嘅色。PW10的口供沒有寫檢取了D8背囊,所以現時唔肯定有冇檢取。

(辯方向證人展示相冊共十張相片 )PW10唔記得係搜查D8嘅背囊。他確認背囊內有其他物品,包括一個銀包,但唔記得自己搜查背囊時有無發現銀包,睇完相冊相6仍唔記得有無搜查銀包。PW10唔記得搜查銀包時係咪如相7、相8所示有兩張學生證。當辯方問及背囊內的筆袋時,PW10表示:「不如我咁講,除咗律師你頭先提過嘅,相片內嘅嘢我都唔記得有冇見過。」(李官再問清楚咩係「你頭先提過嘅」?)PW10續稱:「總之我只係記得你剛才一開始提過嘅物品,例如八達通、勞工手套、帽 」,並唔記得有課本、文具。(李官關注十張相片的呈堂價值,問控方反唔反對,最終決定先當作辯方證物,再視乎將來案件發展如何。)

📌D9 #馮振華大律師

PW10已當差超過11年,從來沒有駐守過深水埗警署。

PW10唔肯定BG29室係長方形定正方形嘅房間,門口正對面有一個出口,左右有一排長枱—唔記得長枱係咪兩米乘一米。他亦唔記得出口三米左右是否男洗手間,唔記得當日有冇去過洗手間。當日12:15pm他向一位人士發出Pol. 153 (發給被羈留人士或接受警方調查人士的通知書),凌晨02:55時再向姓李人士發出;唔記得當中咁長時間係咪都冇去過洗手間。PW10唔記得自己著長袖衫定短袖衫;房間應該有開空調。當日PW10發出Pol. 153和Pol. 857(警誡供詞),唔止處理一名羈留人士。PW10當日揸車同B1-1隊10760吳警員一齊去深水埗警署,警署只有一個入口。PW10唔記得當日天氣。

對於馮大律師以下問題,PW10一律回答「唔記得」:當時是否有一大批被捕人士坐在露天地方;是否分成男、女兩批人士;停車場是否係由左至右6個、由前至後10個咁排(即70人);每個人之間是否相距一米;PW10那邊有幾多人;近百人坐喺邊;室外定室內。停車場是露天,PW10唔知有幾曬,亦唔記得當時是晴天定下雨天,唔記得天氣狀況,唔記得有沒有遮擋陽光風雨嘅嘢。

BG29室 5:29pm開始錄取口供;長枱有坐人但唔知有幾滿。PW10你坐喺近入口方向、面向走廊位。PW10唔記得警員10760與其負責被捕人的情況。未必一定係一個警員與負責處理的一個被捕人並排坐,有時係坐對面。PW10唔記得是否有個較高級警員坐喺出口,唔記得10760與D9是否與自己坐埋同一張枱,唔記得10760是否帶D9坐喺自己對面。PW10坐嘅方向係背向入口、面向出口,而D8就坐喺他對面。PW10「唔同意」當時D9望住自己,而10760在鬧D9,「唔記得」10760講「你望乜嘢呀?顧掂你自己先啦?」,「唔同意」10760用兇惡語氣問D9係咪黑社會。PW10表示自己「真係冇聽到」10760對D9的問話。

以下為馮大律師向PW10指出的D9案情,證人的回應只有「唔同意」、「唔記得」和「聽唔到」:
在10760向D9問話時,PW10搭嘴:「中文大學?前幾日嗰幾單嘢肯定有份掟汽油彈啦!你唔使扮野喇,呢度人少少咪認咗佢囉,你地當遊戲咁嘛,中大玩完咯,咪嚟理大玩囉,冇乜嘢嘅咪坐返三五七年出嚟又一條好漢囉。」10760將D9背囊嘅物品倒晒出嚟逐樣問係咩嚟,搵到勞工手套後講「你唔出聲,我就自己作落去,對白色勞工手套係用嚟掟汽油彈嘅」,當時D9就答「唔係」;10760粗口爛舌問「手套拎嚟做乜」,當時PW10搭嘴,用恥笑語氣講「條友真係唔識㗎喎,而家都未開始落口供,開始落口供先唔出聲啦。」10760帶D9去完洗手間出返嚟先錄Pol. 857;D9曾要求搵律師,10760問他「你係咪即係認罪呀?認罪先搵律師!」

🔹控方覆問

剛才盤問時就自己當時坐的位置回答「唔正確」,PW10現在澄清:D9和10760的坐法與自己重疊,而且自己旁邊冇人,所以「唔正確」。

午休至下午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18尖沙咀 #審訊 [7/15]

D1:陳(20)/ D2:羅(32)
D3:蔡(20)/ D4:杜(31)
D5:鄧(22)/ D6:彭(31)
D7:陳(25)/ D8:麥(18)
D9:周(21)/ D10:葉(23)

控罪:非法集結 [D1-10]
D1-10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張建波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D7、D10: #陳德昌大律師
D2: #何偉健大律師
D3: #宗銘誠大律師
D4、D5: #朱寶田大律師
D6: 吳大律師
D8: #林凱依大律師
D9: #馮振華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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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1 警員10760 吳文樂(音)
當日在深水埗警署處理D9
現駐守警總,案發時駐守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B1-1隊

🔹控方主問

PW11當日負責錄取Pol. 857警誡口供,知道有100位示威者入咗深水埗警署,唔知幾點入。PW11庭上確認未正式呈堂的臨時證物為自己當日17:21-17:25向D9發出的Pol. 153,上面有被告人簽名。PW11有向D9讀出其權利:解釋呢張係咩,呢張嘢入面嘅大topic,例如可以搵律師之類,之後逐個point講。PW11問D9明唔明白、有無要求,D9話冇,然後就簽名。

當時搜查並檢取個人物品之後,PW11帶D9去BG29室,向佢發出Pol. 857。D9坐PW11對面,PW11說「寫囉」 ,警誡D9,就住案情問佢問題;D9答完自己問題PW11就寫返落去。(PW11確認警誡供詞上嘅字跡同簽名。)PW11沒有作過任何威嚇或誘使,亦沒有聽到任何同僚作威嚇或誘使嘅行為;他本人沒有作暴力行為,亦沒有見到任何同僚作暴力行為。BG29有好多枱,PW11唔知當時有幾多人落緊口供,大概四、五個人。對於羈留人士通知書D9表示明白、冇要求。

🎥播放片段
證人描述畫面並認出D9

🔸辯方盤問

📌D9 #馮振華大律師

PW11曾駐守深水埗警署3年左右;以他所知每個差館都有一個訓示室,與BG29室一樣。他駐守深水埗警署時寫字樓喺另一幢,好少去嗰個briefing room。

當日他在深水埗警署見到被捕人士坐喺穿咗去報案室後的大空地,不是在停車場。空地是露天,證人唔記得係咪分男女坐,剩係知有一班人喺度。當時他從呢班人當中搵到D9—根據其口供,D9編號係49。PW11供詞寫住「由理工大學沿科學館道舉起雨傘與警方對峙」,訊息來源是案件主隊—證人唔知係邊位。其口供中寫的是暴動控罪。他收到的指示係寫「呢度[即口供紙]寫嘅地方」進行暴動,亦有寫話清除路障,但唔知係誰的路障,「佢當時同我講清除路障我咪寫囉」。PW11同意辯方所指,2019年年尾有警方設嘅路障,又有私自設嘅路障;據他理解,「路障」指的是「當時好多報道有黑暴設嘅路障,係之前暴徒set低嘅路障。」PW11反問「呢啲係咪假設性問題?」對於D9指白色勞工手套係拎嚟清路障同埋平時攞嚟打街機用,仲有講出「mai mai」,PW11冇問係咩。

PW11「唔知」BG29室入口正對面有個出口,「唔肯定」入面長枱尺寸和分布。他當時係坐近門口,但邊張枱唔記得。他和D9面對面坐。他唔記得自己正對面是否馬警長,亦唔記得D9是否坐喺D8對面。PW11「唔同意」有鬧D9「你跟邊個㗎?你都唔係第一次㗎啦?出嚟好好玩呀?」他「冇聽過」D9答「我冇跟邊個,我唔係黑社會。」他「唔同意」自己話「個個古惑仔都話自己冇跟邊個」他承認有問D9喺邊讀書,唔同意有話「讀屎片出嚟搞搞震」,唔同意有問「訊息工程讀咩㗎」。他「冇聽過亦冇印象」當時馬警長搭嘴講「中文大學?前幾日嗰幾單嘢肯定有份掟汽油彈啦!你唔使扮嘢喇,呢度人少少咪認咗佢囉,你地當遊戲咁嘛,中大玩完咯,咪嚟理大玩囉,冇乜嘢嘅咪坐返三五七年出嚟又一條好漢囉」。

PW11有問過D9地址、電話,有將D9背囊啲嘢show俾佢睇—唔同意係「倒出嚟問佢一輪」。他「唔同意」自己問及白色手套時D9冇出聲;自己當時冇講過「你唔出聲,我就自己作落去,對白色勞工手套喺用嚟掟汽油彈嘅」。他沒有問手套拎嚟做乜,冇聽過亦冇印象馬警長當時搭嘴話「條友真係唔識㗎喎,而家都未開始落口供,開始落口供先唔出聲啦。」D9沒有講「對手套我用嚟玩mai mai,即係機鋪好似洗衣機嘅遊戲」。PW11否認辯方所指,當時BG29室內有人發出聲音引起D9關注,佢望過去,PW11就話「你望咩望?你幫到佢咩?」

辯方指當時染紅頭髮的D9撥頭髮時被PW11鬧「你好鍾意自己啲頭髮咩?我幫你剪晒佢,反正入去坐都要剪」,PW11否認,亦否認有話「你以為自己屋企呀?我叫你做咩就做咩」;他唔同意Pol. 153係畀D9自己睇。他唔記得有冇簽檢取物品嘅收據。他「唔係好肯定」有個廁所喺BG29房隔離。對於辯方問「你帶咗佢去廁所?」PW11回答「佢無要求去廁。」(🌟李官表示律師問嘅係「你有無帶佢去廁所?」)PW11「冇留意」當時是否有個較高級警員坐喺度看守。PW11否認曾同D9講「冇嘢講即係玩嘢啦,唔緊要嘅,我而家懷疑你套衫有催淚氣體,而家去廁所換衫」然後同個高級嘅警員講「我而家帶個暴徒去個廁所度教育一下佢」,否認該名較高級警員話「好,冇問題,啲暴徒係需要教訓一下」。PW11曾給予D9過頭笠嘅衫同紙拖鞋換,但不是在BG29。他否認曾用右拳頭打D9個肚一下,問佢係咪冇嘢講,否認再用右拳頭打第二下,否認第三拳都係打肚,然後講「你陣間出度去有無嘢講?」否認D9於是答「有喇有喇」。他亦否認曾向D9說「認清我個樣」,否認話「一早咁合作咪好囉,嘥我啲力氣」。他確認有將D9啲衫放落大袋,但不是在廁所發生。他否認講過「如果喺啲衫度搵到催淚氣同藍色水就坐返四年」,否認被告收到Pol. 153後話要搵律師。去廁所期間PW11沒有同被告講「覺唔覺呢排多咗好多浮屍?」

PW11否認,D9當時用口語講冇同警方對峙但手寫寫咗書面語而被其取笑。PW11否認自己係叫D9聽住佢講然後好似默書咁寫八個字,但承認有俾個template D9抄。PW11否認,被告答因朋友住尖沙咀所以去尖沙咀。他亦否認問過D8、D9係咪互相約咗,又否認D9話他們不相識。他否認話過「你約個男仔去酒店?你基㗎?你有無個朋友電話,到時上庭要搵佢」。他唔同意自己寫完啲一問一答嘅內容但冇向D9覆讀,指示D9喺寫住答案嘅位簽名。他「而家解釋唔到」點解問答11有其簽名但冇D9簽名;他聲稱當時有向D9覆讀內容,但「而家解釋唔到」點解覆讀都睇唔到D9冇簽問答11。他唔同意自己先入為主覺得D9講嘅荔枝角道以為荔枝角,唔同意如果有覆讀D9就可以更正自己,但自己冇覆讀。

🔹主控覆問

關於清除邊個嘅路障,證人補充D9「就係去清除理大附近嗰啲路障」。

案件押後至明天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18尖沙咀 #審訊 [8/15]

D1:陳(20)/ D2:羅(32)
D3:蔡(20)/ D4:杜(31)
D5:鄧(22)/ D6:彭(31)
D7:陳(25)/ D8:麥(18)
D9:周(21)/ D10:葉(23)

控罪:非法集結 [D1-10]
D1-10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張建波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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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何偉健大律師
D3: #宗銘誠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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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 吳大律師
D8: #林凱依大律師
D9: #馮振華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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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7] 開庭

傳召PW12 警長 歐陽志豪 (音)

傳召PW13 警長58059 劉俊髜

[10:05]下一位證人黃警署警長未到,休庭到1100再續。
[11:00]開庭

傳召PW14 警署警長 黃美珊

(控方證人作供完畢,詳情後補)

法庭裁定D9特別事項表證成立,需要答辯‼️

傳召D9親自作供

D9作供未完,押後至1430再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18尖沙咀 #審訊 [8/15]

D1:陳(20)/ D2:羅(32)
D3:蔡(20)/ D4:杜(31)
D5:鄧(22)/ D6:彭(31)
D7:陳(25)/ D8:麥(18)
D9:周(21)/ D10:葉(23)

控罪:非法集結 [D1-10]
D1-10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張建波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D7、D10: #陳德昌大律師
D2: #何偉健大律師
D3: #宗銘誠大律師
D4、D5: #朱寶田大律師
D6: 吳大律師
D8: #林凱依大律師
D9: #馮振華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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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D9繼續就特別事項作供,講述自己於深水埗警署的遭遇。辯方主問已經完結,控方盤問未完。詳情後補。

📌案件管理
明早將延遲至1030開庭,讓控辯雙方準備特別事項陳詞。預計法庭明天將會就特別事項作出裁定,並會就辯方案情索取指示,準備星期一開啟辯方案情。

案件押後至明早10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判刑

D1:王逸戰/賢學思政召集人(20)
D2:陳枳森/前賢學思政秘書長 (20)
D3:朱慧盈/前賢學思政發言人 (18)
D4:黃沅琳/ 前賢學思政發言人(19)

王, 陳, 黃 已還押逾13個月;朱 已還押逾三個月 🛑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其他人,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罪書全文:https://telegra.ph/DCCC-9842021-09-23

各被告在7月29日在區域法院答辯,均承認控罪,同意案情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陳德昌大律師#關文渭大律師#姚大華大律師#林凱依大律師

——————————————————————
【9:49】
法庭書記對辯方大律師表示,法官欲押後至11時30分開庭。

【10:19】
D3大律師剛才就判刑建議提交文件,書記表示法官希望先聽取D3、D4大律師的陳詞,再押後處理。
(會提早開庭!)

【10:35】
D3大律師陳詞,希望更改上庭D3同意教導所報告的決定。D3擔憂進入教導所後,必須進行的在職培訓會影響學業,因此希望法庭判處即時監禁。
D3保釋期間仍然得到不錯的成績,還押後大學教授也持續以訪客身分探視她,可見她很願意繼續讀書。此外,即時監禁可以立刻知道刑期,以便D3安排日後陪嫲嫲複診,以及日後修讀的課程。

郭官問D3的決定是否深思熟慮,因進入教導所可以受惠於囚犯更新條例,不留案底。而且他將裁決本案屬於🔥情節輕微中的接近嚴重🔥,不設有最低刑期,扣除認罪三分一後,即時監禁與教導所羈押的時期其實相若。

大律師表示,D3希望繼續攻讀碩士、從事研究工作,因此一級榮譽畢業十分重要,案底對將來工作則沒太大影響,有權衡各因素,這會是最終決定。

D4大律師則表示,若法庭判處教導所,D4將會接受,希望以更生形式處理。

郭官指需時考慮,押後至12時30分。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判刑

D1:王逸戰/賢學思政召集人(20)
D2:陳枳森/前賢學思政秘書長 (20)
D3:朱慧盈/前賢學思政發言人 (18)
D4:黃沅琳/ 前賢學思政發言人(19)

王, 陳, 黃 已還押逾13個月;朱 已還押逾三個月 🛑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其他人,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罪書全文:https://telegra.ph/DCCC-9842021-09-23

各被告在7月29日在區域法院答辯,均承認控罪,同意案情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關文渭大律師#姚大華大律師#林凱依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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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本案情節較輕🔥

🔥判刑速報🔥
D1 監禁36個月
D2 監禁34個月
D3 監禁30個月
D4 羈留教導所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李俊文法官
#1118尖沙咀 #裁決

D1:陳(20)/ D2:羅(32)
D3:蔡(20)/ D4:杜(31)
D5:鄧(22)/ D6:彭(31)
D7:陳(25)/ D8:麥(18)
D9:周(21)/ D10:葉(23)

控罪:非法集結 [D1-10]
D1-10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張建波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D7、D10: #陳德昌大律師
D2: #何偉健大律師
D3: #宗銘誠大律師
D4、D5: #朱寶田大律師
D6: 吳大律師
D8: #林凱依大律師
D9: #馮振華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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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及辯方案情概述、證供分析

📌裁決理由

👤針對D1
搜出的衣物差不多全都是深色衣服,除一件橙色短袖上衣,跟非法集結人士的衣飾相近,D1沒有作供,亦沒有會面紀錄,考慮到終審法院案例及上訴庭案例,不作解釋反會令法庭更能考慮到對他不利的因素;李官指D1必然聽到警告,根據湯偉雄及梁國雄兩宗上訴案,任何市民在非法集結現場都應離開而非逗留,科學館廣場內的人是可選擇離開的,故排除D1為無辜過路人,而其物品跟非法集結人士吻合,在案發的時段所身處的地點跟上述提及的吻合,故法庭裁定D1非法集結罪名成立❗️

👤針對D2
D2有會面紀錄,其任教學校的副校長作為品格證人,證明D2誠實可信。雖控方曾批評D2一開始沒有提及母親過身一事,他指不想勾起傷心事是合乎情理的,且他在庭上作供時沒有動搖,其母親死亡證、殯儀公司報價單、他與父親的WhatsApp截圖、跟殯儀公司聯絡的截圖、其岳母當天覆診的藥單、其母出殯日子等證明文件全屬真實,除有證物支持外,按常理不會在母親過身後數天仍去參加非法集結,且他當時身穿的衣物跟示威者並不吻合,故法庭裁定D2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

👤針對D3
D3的衣物和身上物品跟D1相似;D3會面紀錄可見其表現合作,能即時提供解釋,而作為19歲年輕的哥哥,得知17歲的弟弟困在理大而前往尋找是合理的,而且他當時只穿上短衫短褲,衣飾與非法集結人士不吻合,故法庭裁定D3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

👤針對D4
辯方證人的證供跟D4的證供吻合,亦沒有不合理之處;D4是健身教練,其身上的物品可在訓練時使用,當中的藍白色頭盔和單車電筒,跟他在證供指出是踏單車時使用的,屬合理解釋,故法庭裁定D4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

👤針對D5
其證供沒有明顯不合理的地方,證物、文件足以支持其證供,故法庭裁定D5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

👤針對D6
D6身上沒有對指控有價值的物品,他指出自己只是找路回家,在市政局公園噴水池祈禱、哀悼和休息,不能排除D6只是無辜的過路人,故法庭裁定D6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

👤針對D7
D7是眾多被告中裝備最多的,而其裝備跟非法集結人士的裝備吻合,故法庭裁定D7非法集結罪名成立❗️

👤針對D8
辯方證人證明D8患有過敏性鼻炎;而他表示案發當天跟中學同學相約見面,中學同學從加拿大回港作供,並以電話通話紀錄支持二人當時曾聯絡,而WhatsApp通訊紀錄因證人本已離港,並更換了電話而無法保留也屬合理;D8在第一次的會面紀錄中已表明當時約了中學同學,就證供的統一性而言,法庭裁定D8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

👤針對D9
D9選擇不作供並且沒有傳召證人,關於他的案情,最具證供價值的是一對勞工手套,辯方指D9曾透露帶備勞工手套是想清除路障,假設D9真的曾有清除路障的行為,但卻跟本案情節無關,法庭不會就此給予比重,而他身穿紅色衣服和灰色外套跟示威者的衣飾不吻合,故法庭裁定D9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

👤針對D10
D10表示自己在案發當日前往香港城市大學專業進修學院查詢課程,他與城大之間通訊的電郵,以及其後真的報讀該院校的課程,而他當時身上亦只有護目鏡和口罩,不應排除真的去該院校查詢課程的可能性,故法庭裁定D10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

裁決總結:
D1、7: 罪名成立🔴
D2、3、4、5、6、8、9、10: 罪名不成立

案件押後至2月7日下午1430作求情及判刑,期間兩名定罪被告需要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裁決 #求情
A1: 黃(20) / A3: 何(21) / A7: 馬(30)
A8: 王宗堯(42) / A11: 吳(26) / A14: 林(25)

#求情
A2: 羅(20) / A4: 畢(24) / A5: 孫曉嵐(24)
A6: 潘(32) / A9: 沈(23) / A10: 劉頴匡(26)
A12: 范(27) / A13: 鄒家成(24)
🛑羅已還押逾16個月;畢因另案服刑中;潘已還押35個月;沈已還押逾5個月;劉頴匡已還押逾34個月;鄒家成已還押逾24個月;其餘三人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A2,4,5,6,9,10,12,13已認罪;🔥A3,8,11,14今早被裁定罪成

(2)(4)(11)(12)(15) 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 [A1,3,7,8,11]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A8,11已認罪;🔥A1,3,7今早被裁定罪成

(7) 刑事損壞 >> [A14]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今早被裁定罪成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A1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林凱依大律師
A2, A9代表: #黎建華大律師
A3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A5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A6代表: #伍穎珊大律師
A7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A8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譚俊傑大律師
A11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何煦齡大律師
A13代表: #陳世傑大律師
A14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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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日期:⭐️
D1, 2, 4, 5, 7, 9 → 2月6日 14:30
D3, 6, 8, 10, 11, 12, 13, 14 → 2月21日 14:30

已呈交書面陳詞的被告均會採納書面陳詞;
D5及無律師代表的D10、D13屆時將親自作口頭補充陳詞。
就醫院令建議,D3會索取兩份精神科報告。

D1及D7申請保釋;控方不反對,但希望增加每週報道次數。
案件已經審結、被告已被定罪,D10保釋被撤銷。

⭐️判刑日期:3月16日 星期六上午10時⭐️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求情
A1: 黃(20) / A2: 羅(20) / A4: 畢(24)
A5: 孫曉嵐(24) / A7: 馬(30) / A9: 沈(23)
🛑羅已還押逾16個月;畢因另案服刑中;沈已還押逾5個月;孫曉嵐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4)(11) 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A1法律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林凱依大律師
A2、A9法律代表: #黎建華大律師
A4法律代表: #錢純武大律師
A5法律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A7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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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4、9早前承認控罪;D7上週四被裁定控罪罪名成立;D1暴動罪脫、罪成。
案件分今日及2月21日兩天求情,3月16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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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被告案發當時為城大編委攝影、記者,案發至今仍然從事攝影工作。提交教授、導師、朋友、時任學生會署理會長撰寫的品格證明信,證明被告熱誠工作、為同學謀福祉、是有心的傳媒人。
D1以記者身分進入會議廳拍攝、採訪。D1接受當時有接觸基本法,但純粹為更好拍攝角度。當日未涉及肢體衝突、造成傷害,沒有使用暴力暴力、示威叫口號。為傳媒拍攝工作,不幸法庭認為違反法例。當時有警員目睹D1拍攝行為,並無阻止。作為學生記者,D1經驗有限。
重申D1無任何意圖干擾任何證物,亦沒有任何證據證明D1此動作令警方之後調查有困難,事實上亦沒有干擾證物。
就「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控罪,希望參考葉寶琳及方國珊兩案,採納罰款$1000方式處理。

D2、9;D6:
採納書面陳詞。

D4:
D4現時因另案還押、在囚,另一暴動案預計本年6月刑滿。法官指會考慮判刑一致性。

D5:親自陳詞(非逐字稿)
「首次面臨刑事檢控定罪,到依家整整4年半。被告有『我冇嘢講』權利,被聽見聲音唔係非必然。今次係我第一次喺呢件案件中言語表達自己。
請法官睇到,律師早前呈交咗12封求情信,係好愛我、我好愛嘅屋企人、前輩同輩寫嘅求情信。有啲好德高望重,致力捍衛兒童權利,有啲給予厚望、悉心指導我,都有彰顯友誼光輝摯友陪伴,生命嘅另一半。我由衷感謝佢哋,希望儘早回報佢哋嘅愛。
睇到、理解到社會需要復和信息,同下一代年輕人嘅心。
(引用兩封求情信,提到“Young leader, New prevailing social culture…important, certain social problems…Integration of our torn society”; “Will not only make big difference to my life, show world HKSAR is generally humanitarian society. Not only fair, just, and also caring and unforgiving. Treasure young persons and their work…”
呢啲肺腑之言傳達嘅與我一直努力嘅人生方向都係一致。

留意大批未成年被捕,我開始關注少年司法制度。Best interest to child原則,研究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對比喺香港判刑得到實踐情況。

求情信睇到,我中學開始關心學童精神健康,2012開始擔任公職。直到案發前一日,仍然出席對年輕人喺反修例運動面臨精神情緒危機記者會,呼籲年輕人珍惜生命。
還押期間,經歷更嚴峻嘅學童精神挑戰,我仍然喺還押中盡力發聲倡議,希望年輕人感受被重視、感覺到有成年人同行、未來有希望同可能。還押250多日期間,我報讀咗2個課程,裝備自己。

希望香港司法系統未來可以走向restorative justice、轉型正義。
因此被告真誠公開嘅見證係必須嘅。喺追求公義體系當中,去聽取被告自述。

參與2019年7月1日立法會會議廳暴動,我有以下陳述:
作為一個生於香港、以香港前途為己任嘅香港人,投身反修例運動自然而然義不容辭。
有獨立理性思考嘅公民會關心反修例,見到人權、民主自由被挑戰,就會挺身而出。
2019年我正在修讀人權法碩士,深信憑知識、實踐會帶來可能。

本案發生時值紀念政權移交日子。示威者進入議事廳,顯出逃犯條例中政制缺憾,缺乏雙普選⋯⋯

❗️法官打斷❗️

跟住我會講認罪原因,希望閣下可以俾多幾分鐘時間。人民展現明確嘅政治訴求⋯⋯

❗️法官再次打斷❗️

我決定認罪,因為理解法律條文嘅字面涵義。我當日沒有損毀死物、破壞社會安寧,而對於人尊嚴重視,我從來冇使用暴力,都觸犯咗定義寬鬆嘅暴動罪。真正嘅罪名其實係追求民主自由。

❗️法官打斷並警告❗️

我仲有一段會講我個人背景。真誠面對自由嘅人呢⋯⋯」

‼️法官警告求情非宣揚政治理念場合,休庭讓大律師參詳被告求情陳詞內容‼️

大律師表示已經同當事人儘量溝通,明白法庭認為表述內容是政治理念,已經向被告解釋。

D5繼續親自陳詞:

「真誠面對自我嘅人唔能夠逃避思考判斷,我呢幾年從未停止。我當日冇預謀進入中門大開嘅立法會議事廳,但公民策略失敗,冇帶來更民主自由嘅香港。

❗️被打斷,法官作出最後警告❗️

雖然法庭唔能夠評論政治,但本案嘅政治性,犯罪意圖道德考量。法庭唔係追究背後歷史(?),但我有責任如實道出。

4年半嚟我冇放棄追求公義,一直喺兒童權利上努力。我會永遠敞開心窗、對人關愛,希望早日回歸自由。

未來我會在真相當中、過光明磊落生活,回報我愛嘅人同地方。」


法庭同意辯方3星期內將整理好的書面陳詞存檔法庭,作判刑考慮。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30屯門
#🔥#判刑

A2:李(24)/ A3:周(21)/ A4:陳(26)
A5:何(21)/ A6:李(24)/ A8:吳(38)
A9:許(20)/ A11:鄧(17)/ A12:梁(23) A13:陸(19)
🛑十人已還押逾4個月
*以上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非法集結 [A1-13]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A2] ❗️已認罪
(5),(7)-(10)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 A4 / A5 / A8 / A9]

控方代表:#許俊聲大律師 / #羅紹軒大律師 (兩人為外聘律師)
A2代表: #潘志明大律師
A3:代表:#梁禮賢大律師
A4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A5,6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8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9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A11 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 #曾愷祺大律師
A12 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A13代表:#林凱依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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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4] 開庭
先後讀出案情、判刑原則、逐個被告背景及求情、量刑原則、判刑理由及整體刑期考慮。

[15:34] 完庭

📌判刑速報:
全部人總刑期均為12個月,A2另罸款$1000。

📌簡短理由:
📎控罪一非法集結是嚴重罪行,判刑要反映罪責,阻嚇及糾正犯罪者行為,本案沒有證據各人有任何作為,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全部被告經審訊後定罪,背景如個別被告年輕,有社會服務或家庭因素均不是減刑原因,簡而言之本席認為完全沒有任何刑期扣減因素。
📎控罪四A2認罪判以1000元罰款處理,今天繳付
📎使用蒙面物品罪以3個星期為量刑起點,總刑期考慮下全部與控罪一刑期同期執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