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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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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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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李志豪裁判官
#0825荃灣 #判刑

D1: 何(23)
D2: 符(23) 🛑因另案服刑中🛑
D4: 郭(21)
D6: 張(24)
D7: 李(28)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5位被告與D3牛(21)和D5楊(25)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非法集結在一起,即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2: #襲擊 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即警員9670馮權安。

控罪3: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D2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149至159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保管或控制一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430

=============
[14:37] 開庭

D2, D6 & D7 因要隔離未能出庭。

代表D2 & D6 的 #崔浩泉大律師 稱收到指示可以進行判刑。但李官擔心律師未向被告確認報告。

主控 #關文渭大律師 表示根據裁判官條例第18條,被告有律師在場不算缺席。

D7代表大律師身在高院,事務律師代為申請押後。

D1代表大律師表示可以進行判刑。

D4代表大律師表示被告有覆核申請;主控稱應該等候覆核情況。

李官稱要查清楚有覆核的情況下如何進行判刑的法理程序,休庭15分鐘等待各方商議。

—————
[15:22] 開庭

D2 & D6 大律師在休庭期間與兩位被告的母親解釋咗報告內容,同意報告中對事實情況。得知兩被告都係希望盡早處理判刑。控方表面無相反意見。但李官表示不是由被告確認報告內容,做法不穩妥。

D4 大律師稱覆核係分開定罪和判刑申請,不影響今日做判刑。控方表示法律上無嘢阻止今日處理判刑,李官只需考慮案件管理問題。

李官希望在同一日處理各被告的判刑,叫各大律師相議一個日期。

小休相議後,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6日14:30,暫定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判刑,同庭作D4的覆核申請的指示。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李志豪裁判官
#0825荃灣 #判刑

D1: 何(23)
D2: 符(23) 🛑因另案服刑中🛑
D4: 郭(21)
D6: 張(24)
D7: 李(28)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5位被告與D3牛(21)和D5楊(25)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非法集結在一起,即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2: #襲擊 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即警員9670馮權安。

控罪3: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D2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149至159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保管或控制一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430

主控 #關文渭大律師
D1 代表 #趙勁洪大律師
D2 & D6 代表 #崔浩泉大律師
D4 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D7 代表 #關唐利大律師

=============
[14:42] 開庭

D1, D6 & D7 因要隔離未能出庭。

D1律師在上一庭有解釋報告給被告知道,但要再確認,想佢可以出席時再作判刑。
D6律師表示未見過被告。
D7律師亦無機會見被告,佢一直在醫院。
知道最快在18號出嚟。

法庭先處理D2 & D4判刑,D1, D6 & D7 的判刑押後至10月19日15:0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處理。

D2律師已經解釋咗報告,D2表示明白,無指示求情嘅陳詞,只對案情陳詞。案件本身無嚴重暴力,D2干犯本案時無定罪紀錄,另一宗2019年案件要服刑至2024年12月,該案件嘅判詞之中,已經考慮咗干犯該案時喺在本案的保釋期間,所以加咗刑,本案的多項控罪係同時發生,亦無證據指有用過攻擊性武器;同案的被告在其他裁判官席前認罪,對本案無約束力。

D4律師呈上多封由被告、校長、老師、社工撰寫的求情信,評價係文靜隨和、知規守禮;背景報告係正面嘅,被告明白,只係對在場逗留的時間不同意。D4希望重投幼兒教育工作。亦無證據指D4使用武力。

律師提出本案在2019年8月發生,但首次提堂在2021年9月,延誤咗兩年。

主控稱警方在2020年3月提交資料畀律政司,律政司在2021年6月30日才有回覆,延誤在律政司,不在警方,同意亦不是由於辯方。

李官考慮咗求情和上級法院指引,包括一系列因素,無證據指稱被告有行為,背景報告亦無加刑或減刑的人數,考慮咗延誤。

D2 面對三項控罪,第一項控罪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第二、三項控罪同樣以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同期執行,因延誤而扣減一個月,判處11個月監禁

考慮到整體量刑,D2的11個月中有8個月與現在的刑期分期執行(即兩案總刑期為5年7個月)。

D4 面對一項控罪,同樣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延誤而扣減一個月,判處11個月監禁

早前提到的覆核,安排在11月4日11:0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