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初級偵訊 [2/7]
D4: 鄒幸彤 (36)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
控罪詳情指3人於 2020年7月1日至 2021年9月8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或推翻中央政權機關。
主控: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辯方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
[09:43] 開庭
控方向法庭表示跟據裁判官條例83(4)條,D4在上星期作供後,需要以書面紀錄,希望裁判官可以加簽,裁判官確認,稍後會給副本予控辯雙方。
控方就D4作供嘅內容作出觀察,並提交書面陳述。知道控方角式有限,陳述嘅目的係表示控方立場,唔係辯句,初級偵訊之下法官嘅角色,現法庭不需要裁定,本案性質無案例。
辯方 #沈士文大律師 表示已經呈交書面陳辭,會作口頭補充陳辭重點。
主要有兩重點:
(1) 本案之前,國安法立法之前,支聯會已經存在咗超過30年,政府從來無干預每年嘅晚會和遊行,警方無提過係非法行為,有不反對通知書,係合法嘅,30年來口號一樣,集會示威遊行活動同樣性質。
(2) 控方無檢控國安法22條有咩實際罪行,無基礎證明D4用咩行為顛覆政府,但告D4煽動其他人顛覆政府,如果情況係建基於支聯會五大綱領,D4無顛覆、無煽動其他人顛覆,D4講咗咩做咗咩顛覆,係無嘅。
其他陳辭內容後補🙇♂️
陳辭完畢後,裁判官表示需要時間考慮,將案件押後至明日(9/9) 09:30 續審。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初級偵訊 [2/7]
D4: 鄒幸彤 (36)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
控罪詳情指3人於 2020年7月1日至 2021年9月8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或推翻中央政權機關。
主控: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辯方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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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3] 開庭
控方向法庭表示跟據裁判官條例83(4)條,D4在上星期作供後,需要以書面紀錄,希望裁判官可以加簽,裁判官確認,稍後會給副本予控辯雙方。
控方就D4作供嘅內容作出觀察,並提交書面陳述。知道控方角式有限,陳述嘅目的係表示控方立場,唔係辯句,初級偵訊之下法官嘅角色,現法庭不需要裁定,本案性質無案例。
辯方 #沈士文大律師 表示已經呈交書面陳辭,會作口頭補充陳辭重點。
主要有兩重點:
(1) 本案之前,國安法立法之前,支聯會已經存在咗超過30年,政府從來無干預每年嘅晚會和遊行,警方無提過係非法行為,有不反對通知書,係合法嘅,30年來口號一樣,集會示威遊行活動同樣性質。
(2) 控方無檢控國安法22條有咩實際罪行,無基礎證明D4用咩行為顛覆政府,但告D4煽動其他人顛覆政府,如果情況係建基於支聯會五大綱領,D4無顛覆、無煽動其他人顛覆,D4講咗咩做咗咩顛覆,係無嘅。
其他陳辭內容後補🙇♂️
陳辭完畢後,裁判官表示需要時間考慮,將案件押後至明日(9/9) 09:30 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初級偵訊 [3/7]
D4: 鄒幸彤 (36)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
控罪詳情指3人於 2020年7月1日至 2021年9月8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或推翻中央政權機關。
主控: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辯方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
[09:39] 開庭
速報:
裁定交付原訟庭進行審訊。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初級偵訊 [3/7]
D4: 鄒幸彤 (36)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
控罪詳情指3人於 2020年7月1日至 2021年9月8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或推翻中央政權機關。
主控: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辯方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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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9] 開庭
速報:
裁定交付原訟庭進行審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0荃灣 #提堂
黃(20)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新界荃灣禾笛街荃新天地1期地下G16B鋪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______
被告人不認罪❌
案件押後至12月16日進行審訊,另保留12月19日作審訊日子,期間被告維持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0荃灣 #提堂
黃(20)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新界荃灣禾笛街荃新天地1期地下G16B鋪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______
被告人不認罪❌
案件押後至12月16日進行審訊,另保留12月19日作審訊日子,期間被告維持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審前覆核
崔(26)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告被控於2021年9月25日至2021年9月28日期間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發表公開陳述,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或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
(今天聆訊為案件第二次審前覆核,7月28日第一次審前覆核內容見: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155 )
控方修訂案情摘要。被告為前警員,於7月21日曾出席一個有關誠信管理大使活動;警長5986表示被告FB內容公開,未登入帳戶亦可以查閱,貼文中被告與「Pat Lee」帳戶互有回應。控方證人總督察陳偉軒(音)將會出庭作供。
辯方爭議被告不自願提供密碼給警方查閱,手機呈堂不具爭議,但其內容(如截圖)具爭議。辯方建議以案中案處理,控方建議使用交替程序處理。
控方預計需要5天進行審訊。
(其後內容從缺,歡迎報料補充)
💛感謝臨時直播員💛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審前覆核
崔(26)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告被控於2021年9月25日至2021年9月28日期間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發表公開陳述,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或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
(今天聆訊為案件第二次審前覆核,7月28日第一次審前覆核內容見: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155 )
控方修訂案情摘要。被告為前警員,於7月21日曾出席一個有關誠信管理大使活動;警長5986表示被告FB內容公開,未登入帳戶亦可以查閱,貼文中被告與「Pat Lee」帳戶互有回應。控方證人總督察陳偉軒(音)將會出庭作供。
辯方爭議被告不自願提供密碼給警方查閱,手機呈堂不具爭議,但其內容(如截圖)具爭議。辯方建議以案中案處理,控方建議使用交替程序處理。
控方預計需要5天進行審訊。
(其後內容從缺,歡迎報料補充)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審訊 [1/5]
崔(26)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告干犯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被控於2021年9月25日至2021年9月28日期間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發表公開陳述,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或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主控: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背景:水警女總督察林婉儀執勤時墮海殉職
http://hd.stheadline.com/amp/news/realtime/hk/2274603
=============
[09:42] 開庭,辯方即時申請押後半小時,以便檢視證物,法庭批准。
[10:30] 答辯:
主控宣讀控罪,被告不認罪。
控辯雙方就案中案簽署承認事實:
被告車版紀錄;被告個人紀錄;2021年9月29日警員33318對被告作出調查,檢取手機並封存在貴重財物袋;2021年10月15日警員搜查被告家中,檢取手機並封存在貴重財物袋;2021年11月11日警員12979對被告作調查;對警員12979的法證專家身份無爭議;同意證物無被干擾。
辯方律師呈上反對理由,爭議被告交出電話密碼的自願性。裁判官詢問內容與本案的相關性,律師稱稍後證供會交代,和顯示警員查案的手法。
裁判官亦詢問控方關於呈堂的證物,案中案嘅案情是否在案情摘要中睇到。控方回應案情摘要無詳細講,稍後證供會處理,關於證物嘅相關性,交咗一份文件畀法庭,有表述每件證物呈堂的原因。
裁判官:案情指警方用密碼開一部電話,繼而撞到另一部電話的密碼,後來用法證軟件檢視兩部電話,控方說法係咪用唔用密碼都無關系?
控方回應”係”,end product 係一樣,兩份紀錄都會交。
辯方爭議自願性,被警方以上級名義要交出,如果唔係,被告未必會交。
控方指被告交出密碼係在嘗試勒令之前。
裁判官指不論在之前或之後,上司都係有勒令。
控辯雙方爭議22A證明書(直播完才疏學淺唔知係咩嚟嘅)
辯方指P19作為22A證明書,係建基於檢取咗P11,辯方爭議:(1) 抽取數碼資料嘅自願性, (2) 用密碼睇嘅資料和用法證軟件撮取嘅資料係唔同,證物鏈有問題。
裁判官要睇控方呈交證物呈堂的原因的文件,休庭。
[11:48] 裁判官睇咗證物文件,問辯方有無爭議。
律師指P16的光碟係由法理鑒證軟件Cellebrite 撮取電話的資料,好多係與本案無關,反對呈堂。
控方回應只係倚賴列印出嚟的文件。
另外,控方利用P16(a)中的瀏覽記錄,重新輸入網址,再截圖,辯方質疑相關性。
總結,反對P16, P16(1), P16(a), P27, P27(1) & P17(a)呈堂,其他不反對。亦不反對PP11 & PP13 (電話)呈堂,只反對電子內容。
控方回應,唔會倚賴截取出嚟嘅證供,就話嗰句說話係真嘅,會另外有證據,截取出嚟嘅資料只係證明被告有相關行為。
辯方讀出反對證物呈堂的原因:
[12:10] 傳召PW1 警長5986 黃明浩(音)
控方主問
證人在2021年9月28日在警方Facebook 發現被告留言,並做咗截圖。(主控好似講書咁問如何截圖,網址、圖案代表乜嘢)
(詳情後補)
主問未完,14:30繼續。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審訊 [1/5]
崔(26)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告干犯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被控於2021年9月25日至2021年9月28日期間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發表公開陳述,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或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主控: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背景:水警女總督察林婉儀執勤時墮海殉職
http://hd.stheadline.com/amp/news/realtime/hk/2274603
=============
[09:42] 開庭,辯方即時申請押後半小時,以便檢視證物,法庭批准。
[10:30] 答辯:
主控宣讀控罪,被告不認罪。
控辯雙方就案中案簽署承認事實:
被告車版紀錄;被告個人紀錄;2021年9月29日警員33318對被告作出調查,檢取手機並封存在貴重財物袋;2021年10月15日警員搜查被告家中,檢取手機並封存在貴重財物袋;2021年11月11日警員12979對被告作調查;對警員12979的法證專家身份無爭議;同意證物無被干擾。
辯方律師呈上反對理由,爭議被告交出電話密碼的自願性。裁判官詢問內容與本案的相關性,律師稱稍後證供會交代,和顯示警員查案的手法。
裁判官亦詢問控方關於呈堂的證物,案中案嘅案情是否在案情摘要中睇到。控方回應案情摘要無詳細講,稍後證供會處理,關於證物嘅相關性,交咗一份文件畀法庭,有表述每件證物呈堂的原因。
裁判官:案情指警方用密碼開一部電話,繼而撞到另一部電話的密碼,後來用法證軟件檢視兩部電話,控方說法係咪用唔用密碼都無關系?
控方回應”係”,end product 係一樣,兩份紀錄都會交。
辯方爭議自願性,被警方以上級名義要交出,如果唔係,被告未必會交。
控方指被告交出密碼係在嘗試勒令之前。
裁判官指不論在之前或之後,上司都係有勒令。
控辯雙方爭議22A證明書(直播完才疏學淺唔知係咩嚟嘅)
辯方指P19作為22A證明書,係建基於檢取咗P11,辯方爭議:(1) 抽取數碼資料嘅自願性, (2) 用密碼睇嘅資料和用法證軟件撮取嘅資料係唔同,證物鏈有問題。
裁判官要睇控方呈交證物呈堂的原因的文件,休庭。
[11:48] 裁判官睇咗證物文件,問辯方有無爭議。
律師指P16的光碟係由法理鑒證軟件Cellebrite 撮取電話的資料,好多係與本案無關,反對呈堂。
控方回應只係倚賴列印出嚟的文件。
另外,控方利用P16(a)中的瀏覽記錄,重新輸入網址,再截圖,辯方質疑相關性。
總結,反對P16, P16(1), P16(a), P27, P27(1) & P17(a)呈堂,其他不反對。亦不反對PP11 & PP13 (電話)呈堂,只反對電子內容。
控方回應,唔會倚賴截取出嚟嘅證供,就話嗰句說話係真嘅,會另外有證據,截取出嚟嘅資料只係證明被告有相關行為。
辯方讀出反對證物呈堂的原因:
[12:10] 傳召PW1 警長5986 黃明浩(音)
控方主問
證人在2021年9月28日在警方Facebook 發現被告留言,並做咗截圖。(主控好似講書咁問如何截圖,網址、圖案代表乜嘢)
(詳情後補)
主問未完,14:30繼續。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審訊 [1/5]
下午進度
崔(26)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主控: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控罪詳情和背景: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984
——————————
[14:43] 開庭
繼續由控方主問PW1 警長5986 黃明浩(音)
對三張截圖作仔細詢問,PW1嘅回答亦好有毅進特色,如:點知道呢個係警方Facebook ,截圖係貼文定係圖片,可否從網址知到係貼文定圖片?桌面電腦和智能電話嘅顯示方式有咩唔同?頭像係咩?留言之下有公仔和數字係咩?點樣睇留言的日期和時間?留言嘅先後次序可唔可以改?留言嘅內容可唔可以更改?删除咗嘅留言仲睇唔睇得返?點樣由警方嘅Facebook page 轉到去被告的Facebook page? 繼而見到被告和他的汽車,調查車牌後揾到被告。
[15:18] 辯方盤問
(詳情後補)
[15:46] 傳召PW2 警長33318 鄒偉健
證人在2021年9月28日晚收到指示,要即時處理一宗警員違反紀律事件,當晚去到馬鞍山警署對被作出調查,檢查被告兩部電話。
主問未完(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明日(18/10) 10:00 同庭再訊,被告繼續保䆁。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審訊 [1/5]
下午進度
崔(26)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主控: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控罪詳情和背景: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984
——————————
[14:43] 開庭
繼續由控方主問PW1 警長5986 黃明浩(音)
對三張截圖作仔細詢問,PW1嘅回答亦好有毅進特色,如:點知道呢個係警方Facebook ,截圖係貼文定係圖片,可否從網址知到係貼文定圖片?桌面電腦和智能電話嘅顯示方式有咩唔同?頭像係咩?留言之下有公仔和數字係咩?點樣睇留言的日期和時間?留言嘅先後次序可唔可以改?留言嘅內容可唔可以更改?删除咗嘅留言仲睇唔睇得返?點樣由警方嘅Facebook page 轉到去被告的Facebook page? 繼而見到被告和他的汽車,調查車牌後揾到被告。
[15:18] 辯方盤問
(詳情後補)
[15:46] 傳召PW2 警長33318 鄒偉健
證人在2021年9月28日晚收到指示,要即時處理一宗警員違反紀律事件,當晚去到馬鞍山警署對被作出調查,檢查被告兩部電話。
主問未完(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明日(18/10) 10:00 同庭再訊,被告繼續保䆁。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9旺角 #判刑
D5: 陳(20) 🛑已還押15日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5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4)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5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近弼街交界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608
(5)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5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近弼街交界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5120
背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171
同案的D2, D6 已經認罪,D1, D3, D4 & D5 在10月3日提堂,抱歉本台無相關貼文,估計D5當時認罪,隨即被還押至今判刑。
——————————
[10:39] 速報:判入勞教中心❗️
後補資料:
[10:00] 開庭
法庭為被告索取咗勞教、教導所、和背景報告,律師已經解釋咗,報告指比較適合判入勞教中心。
裁判官指被告在背景報告中聲稱,裝備係去到現場有人畀佢,但影片見到佢全套裝備在場;另一段指警察無講身份,唔知到係警察,咁佢幾時知道,除咗警察捉佢仲會有咩人捉佢,佢咬人手指呢?法庭唔接納,如果佢堅持講法,就要提出證據;裁判官小休等辯方攞指示。
律師指被告已經盡量記憶當時情況,頭盔係現場有人畀佢,關於襲警嘅事,當刻只係一瞬間,他被兩個人撲低,當時唔知係咩人,跟住被警察用警棍打頭就知道,要入醫院縫針,現在唔係好清晰記得事情經過,被告親自撰寫求情信向警員致歉。
判詞大概:
被告面對三項控罪,2019年9月29日22:20有人在旺角警署旁邊掟汽油彈,當時路上有車有人,23:26有人在西洋菜街縱火,警方發出警告,23:29警方進行掃蕩,案中各被告在警署附近被拘捕,警員7608拘捕被告時,被告拉警員手指,15120協助,被告咬15120手指,其右手無名指腫痛;被公開媒體和警方攝錄機拍攝到被告將紙皮放入火堆之中。
裁判官引用上訴庭對黃之峰和袁志成的案例,考慮了各種原素,本案發生在返修例高峰期,歷時一個鐘,警方有警告要求離去,市民無散去,被告一身裝備,用背囊帶來物品,參與縱火,煽動他人參與,唔會姑息襲警人士,判處監禁無可避免,被告年青,不能忽略更生因素,接納勞教中心報告,希望被告接受震撼性訓練,從投社會。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9旺角 #判刑
D5: 陳(20) 🛑已還押15日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5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4)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5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近弼街交界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608
(5)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5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近弼街交界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5120
背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171
同案的D2, D6 已經認罪,D1, D3, D4 & D5 在10月3日提堂,抱歉本台無相關貼文,估計D5當時認罪,隨即被還押至今判刑。
——————————
[10:39] 速報:判入勞教中心❗️
後補資料:
[10:00] 開庭
法庭為被告索取咗勞教、教導所、和背景報告,律師已經解釋咗,報告指比較適合判入勞教中心。
裁判官指被告在背景報告中聲稱,裝備係去到現場有人畀佢,但影片見到佢全套裝備在場;另一段指警察無講身份,唔知到係警察,咁佢幾時知道,除咗警察捉佢仲會有咩人捉佢,佢咬人手指呢?法庭唔接納,如果佢堅持講法,就要提出證據;裁判官小休等辯方攞指示。
律師指被告已經盡量記憶當時情況,頭盔係現場有人畀佢,關於襲警嘅事,當刻只係一瞬間,他被兩個人撲低,當時唔知係咩人,跟住被警察用警棍打頭就知道,要入醫院縫針,現在唔係好清晰記得事情經過,被告親自撰寫求情信向警員致歉。
判詞大概:
被告面對三項控罪,2019年9月29日22:20有人在旺角警署旁邊掟汽油彈,當時路上有車有人,23:26有人在西洋菜街縱火,警方發出警告,23:29警方進行掃蕩,案中各被告在警署附近被拘捕,警員7608拘捕被告時,被告拉警員手指,15120協助,被告咬15120手指,其右手無名指腫痛;被公開媒體和警方攝錄機拍攝到被告將紙皮放入火堆之中。
裁判官引用上訴庭對黃之峰和袁志成的案例,考慮了各種原素,本案發生在返修例高峰期,歷時一個鐘,警方有警告要求離去,市民無散去,被告一身裝備,用背囊帶來物品,參與縱火,煽動他人參與,唔會姑息襲警人士,判處監禁無可避免,被告年青,不能忽略更生因素,接納勞教中心報告,希望被告接受震撼性訓練,從投社會。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審訊 [2/5] 上午進度
崔(26)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告干犯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被控於2021年9月25日至2021年9月28日期間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發表公開陳述,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或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主控: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背景:水警女總督察林婉儀執勤時墮海殉職
http://hd.stheadline.com/amp/news/realtime/hk/2274603
————————————
[10:55] 開庭
傳召PW2 警長33318 周偉健(音)
繼續主問
講述當時接到指示係做紀律調查,不是刑事調查,無需作出警誡;講述由接觸被告、檢查兩部電話、拍攝被告的電話在Facebook 留言的相片、做調查口供、交還其中一部電話、到交電話畀科技調查科整個過程。
辯方盤問和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詳情後補)
14:30再訊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審訊 [2/5] 上午進度
崔(26)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告干犯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被控於2021年9月25日至2021年9月28日期間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發表公開陳述,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或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主控: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背景:水警女總督察林婉儀執勤時墮海殉職
http://hd.stheadline.com/amp/news/realtime/hk/2274603
————————————
[10:55] 開庭
傳召PW2 警長33318 周偉健(音)
繼續主問
講述當時接到指示係做紀律調查,不是刑事調查,無需作出警誡;講述由接觸被告、檢查兩部電話、拍攝被告的電話在Facebook 留言的相片、做調查口供、交還其中一部電話、到交電話畀科技調查科整個過程。
辯方盤問和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詳情後補)
14:30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審訊 [2/5] 下午進度
崔(26)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主控: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控罪詳情和背景: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984
——————————
[14:36] 開庭
傳召PW3 曹偉其(音) 警司
控方主問
讀出以65B呈上的證人口供,PW3任職警察公共關係部,係警方Facebook 其中一名管理員,負責管理和發放訊息。在2021年9月份無收過通知Facebook 有不正常運作。確認PP8 & PP12係警方Facebook 貼文,每則貼文有獨有編碼。
[14:49] 辯方盤問
邀請PW3睇PP8(9),辯方呈上關於該貼文的五頁截圖,第一頁顯示為未登入Facebook 賬戶,即警方公開的貼文,有2712個回應,在第一個留言之下有”15h”字樣,同意”15h”係表示幾耐之前發出。
在第二頁其中一個留言下有“174 comments”, “7 shares”,在第三頁有Jack Wong嘅留言係“15h”,Ling Ling “14h”,Frankie Lam “5h”,鄭XX “13h”,view all comments 4 of 60。PW5唔知點解comments 數目不同,comments 唔一定順時間,PW3只係Facebook 用戶,唔係管理者。
[14:57] 控方覆問
警方Facebook係公開嘅,留言都係公開,唔知道其他留言嘅人係唔係公開,亦唔知道在登入與不登入嘅情況之下,睇到嘅係唔係一樣。
關於PP8(9)貼文嘅”15h”字樣,截圖時間係2022/10/18 06:30am,但不等於係15小時前,因為未登入,唔知用戶時區,可能係顯示緊PST太平洋標準時間,即係GMT -15。
[15:10] 傳召PW4 偵緝警員 21334 盧其琛(音)
控方主問2021年9月28日同警長33318去馬鞍山警署,接觸被告做紀律調查,9月29日00:05時在地下升降機位置見到被告,距離槍房位置步行10至20秒,睇唔到被告幾時交出電話,去到時已經見到警長兩攞住兩部電話,距離警長和被告約兩個身位,因為當時用電話聯絡緊上級(女警署警長)揾房,所以無聽晒全部對話,現在係憑記憶講,聽到33318講接觸被告嘅原因。
去到1409室,PW4被指派拍攝被告手提電話,白色iPhone (P11),另一部係黑色iPhone ,用政府嘅數碼相機,出發前在新界南總部有檢查相機時間,與實時差唔多,拍攝時無再check,列印出來嘅相片,無干擾時間。
總共拍少咗28張相片,其中24張有呈堂,相片係分開兩次拍攝,第一次在00:10~01:50之間影24張,第二次在02:00~03:00之間影4張,在1409室拍攝,影關於Facebook ,影相時知道電話有密碼。
PW4第一次作記錄係在記事冊,稍後有寫口供,無記錄密碼嘅原因,係成個過程由33318做,相信佢會寫,拍攝過程有紀錄開始時間,無寫完成時間,分開兩次拍攝係因為有一啲言論在被告的手機搵唔到,後來在33318的手機搵到所以影低,影咗一批之後,燒錄成CD,再影第二批,第一批就係01:58燒錄,第二批在03:17燒錄。列印完相片,PW4有參與做紀律口供,期間亦有離開過房間。
做完口供,還返黑色iPhone畀被告,9月29日09:25,33318將白色iPhone交畀PW4保管,憑記憶當時係熄咗機,但未入貴重財物袋,估計可能會再做調查,但之後無再做任何調查;10月7日CSTCB接觸PW4,表示會接手單案,交咗相片和光碟副本畀CSTCB,33318知道,2021年11月11日,CSTCB準備好法庭搜查令,就交收證物和文件,P11有貴重財物袋封好,係在10月12日10:00入袋,10月18日交畀證物室。
入袋前應該會撳一撳部機,如果著咗就會關機,但現在唔記得當時有無關機,電話連同SIM card一齊入袋。唔記得有無同CSTCB講密碼,交相和光碟有紀錄在口供,之後無參與CSTCB的調查。
[16:07] 盤問和覆問
(詳情後補)
[17:03] PW4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日(19/10) 09:30 同庭再訊,被告繼續保䆁。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審訊 [2/5] 下午進度
崔(26)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主控: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控罪詳情和背景: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984
——————————
[14:36] 開庭
傳召PW3 曹偉其(音) 警司
控方主問
讀出以65B呈上的證人口供,PW3任職警察公共關係部,係警方Facebook 其中一名管理員,負責管理和發放訊息。在2021年9月份無收過通知Facebook 有不正常運作。確認PP8 & PP12係警方Facebook 貼文,每則貼文有獨有編碼。
[14:49] 辯方盤問
邀請PW3睇PP8(9),辯方呈上關於該貼文的五頁截圖,第一頁顯示為未登入Facebook 賬戶,即警方公開的貼文,有2712個回應,在第一個留言之下有”15h”字樣,同意”15h”係表示幾耐之前發出。
在第二頁其中一個留言下有“174 comments”, “7 shares”,在第三頁有Jack Wong嘅留言係“15h”,Ling Ling “14h”,Frankie Lam “5h”,鄭XX “13h”,view all comments 4 of 60。PW5唔知點解comments 數目不同,comments 唔一定順時間,PW3只係Facebook 用戶,唔係管理者。
[14:57] 控方覆問
警方Facebook係公開嘅,留言都係公開,唔知道其他留言嘅人係唔係公開,亦唔知道在登入與不登入嘅情況之下,睇到嘅係唔係一樣。
關於PP8(9)貼文嘅”15h”字樣,截圖時間係2022/10/18 06:30am,但不等於係15小時前,因為未登入,唔知用戶時區,可能係顯示緊PST太平洋標準時間,即係GMT -15。
[15:10] 傳召PW4 偵緝警員 21334 盧其琛(音)
控方主問2021年9月28日同警長33318去馬鞍山警署,接觸被告做紀律調查,9月29日00:05時在地下升降機位置見到被告,距離槍房位置步行10至20秒,睇唔到被告幾時交出電話,去到時已經見到警長兩攞住兩部電話,距離警長和被告約兩個身位,因為當時用電話聯絡緊上級(女警署警長)揾房,所以無聽晒全部對話,現在係憑記憶講,聽到33318講接觸被告嘅原因。
去到1409室,PW4被指派拍攝被告手提電話,白色iPhone (P11),另一部係黑色iPhone ,用政府嘅數碼相機,出發前在新界南總部有檢查相機時間,與實時差唔多,拍攝時無再check,列印出來嘅相片,無干擾時間。
總共拍少咗28張相片,其中24張有呈堂,相片係分開兩次拍攝,第一次在00:10~01:50之間影24張,第二次在02:00~03:00之間影4張,在1409室拍攝,影關於Facebook ,影相時知道電話有密碼。
PW4第一次作記錄係在記事冊,稍後有寫口供,無記錄密碼嘅原因,係成個過程由33318做,相信佢會寫,拍攝過程有紀錄開始時間,無寫完成時間,分開兩次拍攝係因為有一啲言論在被告的手機搵唔到,後來在33318的手機搵到所以影低,影咗一批之後,燒錄成CD,再影第二批,第一批就係01:58燒錄,第二批在03:17燒錄。列印完相片,PW4有參與做紀律口供,期間亦有離開過房間。
做完口供,還返黑色iPhone畀被告,9月29日09:25,33318將白色iPhone交畀PW4保管,憑記憶當時係熄咗機,但未入貴重財物袋,估計可能會再做調查,但之後無再做任何調查;10月7日CSTCB接觸PW4,表示會接手單案,交咗相片和光碟副本畀CSTCB,33318知道,2021年11月11日,CSTCB準備好法庭搜查令,就交收證物和文件,P11有貴重財物袋封好,係在10月12日10:00入袋,10月18日交畀證物室。
入袋前應該會撳一撳部機,如果著咗就會關機,但現在唔記得當時有無關機,電話連同SIM card一齊入袋。唔記得有無同CSTCB講密碼,交相和光碟有紀錄在口供,之後無參與CSTCB的調查。
[16:07] 盤問和覆問
(詳情後補)
[17:03] PW4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日(19/10) 09:30 同庭再訊,被告繼續保䆁。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進度報告
#1031深水埗
鄧(16)
控罪:
(1)無牌管有槍械
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深水埗汝州街與黃竹街交界,無牌管有槍械,即一支胡椒噴劑。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深水埗汝州街與黃竹街交界,管有一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1月2日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510
———————————————-
法庭表示因疫情因素,批准被告其社會服務令延長12個月。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進度報告
#1031深水埗
鄧(16)
控罪:
(1)無牌管有槍械
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深水埗汝州街與黃竹街交界,無牌管有槍械,即一支胡椒噴劑。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深水埗汝州街與黃竹街交界,管有一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1月2日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510
———————————————-
法庭表示因疫情因素,批准被告其社會服務令延長12個月。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四人藏匿案 #提堂
葉(34) 🛑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作出一項或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被告被控於2020年10月某日至2022年7月13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提供協助給馮(21)、曾(18)、王(19)及*(13),而目的為逃避法庭聆訊及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礙對香港警務處的調查,或因該調查而可能引起的刑事訴訟。
——————————
[14:32] 開庭
控方指無需答辯,申請押後8個星期,留待警方調查和攞指示。
辯方不反對押後,無保釋申請,放棄八日。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4日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四人藏匿案 #提堂
葉(34) 🛑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作出一項或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被告被控於2020年10月某日至2022年7月13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提供協助給馮(21)、曾(18)、王(19)及*(13),而目的為逃避法庭聆訊及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礙對香港警務處的調查,或因該調查而可能引起的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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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 開庭
控方指無需答辯,申請押後8個星期,留待警方調查和攞指示。
辯方不反對押後,無保釋申請,放棄八日。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4日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四人藏匿案 #妨礙司法公正 #提堂
D1:馮(21)
D2:曾(18)
D3:王(19)
D4:*(13)
🛑四人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所有被告被控於2020年10月某日至2022年7月13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提供協助給馮(21)、曾(18)、王(19)及*(13),而目的為逃避法庭聆訊,及/或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阻礙對香港警務處的調查及/或因該調查而引發或可能引起的刑事訴訟。
_____
D1因確診今天沒有上庭應訊,押後至1月9日(下星期一)0930同庭再訊,期間繼續還押🛑
D2-4今天沒有保釋申請,亦放棄8天覆核權利,案件押後至2月1日1430同庭再訊,期間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四人藏匿案 #妨礙司法公正 #提堂
D1:馮(21)
D2:曾(18)
D3:王(19)
D4:*(13)
🛑四人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所有被告被控於2020年10月某日至2022年7月13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提供協助給馮(21)、曾(18)、王(19)及*(13),而目的為逃避法庭聆訊,及/或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阻礙對香港警務處的調查及/或因該調查而引發或可能引起的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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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因確診今天沒有上庭應訊,押後至1月9日(下星期一)0930同庭再訊,期間繼續還押🛑
D2-4今天沒有保釋申請,亦放棄8天覆核權利,案件押後至2月1日1430同庭再訊,期間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網上起底 #提堂
梁(49)
控罪:
1)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違反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3A)條
被控於2022年11月11日與2022年12月12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内,在香港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即女子A的照片),意圖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2)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違反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3A)條
被控於2022年11月11日與2022年12月12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内,在香港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即女子B的照片),意圖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3)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該當時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違反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64(3C)條
被控於2022年8月31日與2022年12月12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内,在香港在末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即警員C的照片及姓名,意圖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該等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而該披露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即
(b)對該人的心理傷害;及
(c)導致該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
(1)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2)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3)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該當時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_____
被告今日無需答辯,等待受害人之心理報告和創傷後遺報告。法庭下令不得報導本案受害人的資訊或影像。
讀出修訂控罪1、3,撤回控罪2。
案件押後至2023年3月15日上午0930再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網上起底 #提堂
梁(49)
控罪:
1)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違反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3A)條
被控於2022年11月11日與2022年12月12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内,在香港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即女子A的照片),意圖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2)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違反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3A)條
被控於2022年11月11日與2022年12月12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内,在香港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即女子B的照片),意圖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3)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該當時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違反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64(3C)條
被控於2022年8月31日與2022年12月12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内,在香港在末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即警員C的照片及姓名,意圖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該等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而該披露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即
(b)對該人的心理傷害;及
(c)導致該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
(1)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2)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3)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該當時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_____
被告今日無需答辯,等待受害人之心理報告和創傷後遺報告。法庭下令不得報導本案受害人的資訊或影像。
讀出修訂控罪1、3,撤回控罪2。
案件押後至2023年3月15日上午0930再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