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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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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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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811黃埔 #續審 [4/8]

A1:張(25) A2:姚(22)
A3:15歲手足 A4:唐(19)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4]
(2) 襲警 [A1]
(警員10717盧振業)
(3) 管有爆炸品 [A1]
(煙霧餅)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彈射器連彈珠、一把刀和一個錘)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一個投射器及一枝鐳射筆)

繼續傳召PW4警員19785 黃肇峰(音)
2015年加入警隊
隸屬西九龍衝鋒隊第4中隊

📌A1辯方盤問PW4(續)

在平台時,PW2雙手抱着A1,PW3攬着A1下半身,PW4嘗試控制A1右手,並叫6835協助。

PW4見到A1腰間上一條帶上掛有一個鎚,但不記得帶的闊度和顏色,由於當時情況太快,無法準確目測量度或估計帶的長度。
鎚在帶中間位置攝住在腰間,在A1跌落在平台後跌出。A1當時左邊身體向地,PW4嘗試上前制服時,見到鎚從腰間近左腰跌出。之後PW4用上身壓落A1腰間。

🌟A1左身向地,PW4指鎚從左腰間跌出,但PW4不同意自己視線受A1身體阻礙。

當時打算將手銬扣在A1身後,但因A1在地上,上手銬有難度。警長34113於是上前協助,PW4將A1壓至面向地下後,34113取去A1背囊,PW4方能從A1背後上手銬。

PW4沒有留意34113如何處理A1背囊。

上手銬後,PW4將A1交由6835處理,自己則離開,觀察有沒有其他工作,沒有再留意平台、6835及A1。

傳召PW5警員6835 吳振霆
2006年加入警隊
隸屬西九龍衝鋒隊第4隊
🌟早前在 灣仔政府大樓停車場恐嚇記者 昨天在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1209旺角 案作供

📌控方主問

到達黃埔

2019年8月10日由1200時開始軍裝當值。直至8月11日0006時接到命令,前往紅磡道與德民街交界處理非法集結,於是乘坐AM6241由尖沙咀棉登徑出發。

約在0009時車隊到達紅磡到與紅磡南道交界,在100米外的德民街有藍色及綠色光線射向車隊,當時PW5乘坐的AM6241前為小隊中型衝鋒車。

在德民街路口20至30米外,由於有雜物及膠圍欄堵路,需要在路障前停車,其後收到指示下車。下車後,見到路障後有20至30人向後方A出口跑,於是和其他警員一同上前追截。

A1在平台情況

相片P91(12)可見黃埔站A出口左邊為樓梯,樓梯下有一個平台位置,在相片P91(13)可見平台。
當時PW2陳曉馳、PW3警員10717及PW4警員19785嘗試控制A1,但A1掙扎扭動身體及頭部。A1當時身穿黑色短袖衫、藍色牛仔褲、啡色長靴,手上戴有黑色冰袖,頸上有黑灰色頸套,背黑色背囊。A1當時面向地。

PW2及PW3嘗試控制A1上身、PW4嘗試控制下身,PW5聽到PW3警員10717要求協助,於是請往A1左邊。見到左手持銀色彈叉,左邊身旁大約半米外有一個鎚,約長30厘米,左身旁有一個綠色單孭袋。PW5嘗試控制A1左手但不成功。

警告及制服A1

PW5第一次警告A1「唔好反抗,否則用合適武力將你控制,及拉你阻差辦公。」A1繼續反抗,放開彈叉,試圖推身體向上,PW4拿出手銬嘗試鎖,但不成功。

PW5第二次警告A1「唔好反抗,否則拉你阻差辦公。」糾纏間,警長34113協助拿開A1黑色背囊,A1繼續左手撐地向上推。

PW5第三次警告A1「唔好反抗,否則拉你阻差辦公。」之後A1將左手向背後爪,PW5控制其左手,有PW4警員19785鎖上手銬。

警員之後扶起A1,PW5拾起鎚、彈叉和綠色袋。

辨認證物

證物P118為彈叉,有綠色橡筋,約手掌大,檢查後有帶回警署。彈叉底部有兩個黑色皮圈,當時沒有留意,亦不知什麼用途。

證物P116為黑色鎚。

證物P8及相片P25為綠色單孭袋。

證物P7及相片P25為黑色背囊。

(證物辨認候補)

控方未完成主問
案件押後至明早0900時同庭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審訊 [2/2]
👥D1:曾(17) D2:陳(17) #1209旺角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D1][D2]
於2019年12月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洗衣街與山東街交界附近,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陳列木板、道路標筒及其他物件。
————————————
控方沒有陳詞
————————————
📌D1律師的簡短陳詞:

·D1律師認為PW1口供不可信

·PW1承認他曾受街燈及商舖燈光影響辨別顏色,認為他因此影響辨別D1

·D1的衣着普通且非鮮豔顏色,有不少途人及圍觀者的衣着與D1相近

·PW1承認有不少穿黑色和深色衣服的人在行人路上走來走去,路面繁忙。

·對PW1能完全記得D1衣着但完全不記得其他4-6人的衣着感不可信

·D1能如何不走出馬路地把木板推出馬路?

📌D2律師的簡短陳詞:

·PW2沒有看見D2放下卡板的動作

·PW3在盤問時形容D2在當時有馬尾,但片段顯示不到有馬尾的人存在,事實上D2當時有戴帽

·PW3對被告的視線可能有中斷,例如:
-他下車時可能曾望向左方
-在追捕時因交通狀況而曾分散對D2的注意
-山東街與花園街的交界轉彎時曾失去視線

·PW3在作供展示出忽視視線的重要性

·PW3不能排除在現場有其他藍色背包,但PW3是以背包顏色作焦點

·D2律師引用以下案例:
-CACC37/2017
-沈小民法官就陳虹秀等人案的判詞
-梁國雄阻礙東隧案

指出法庭不應只靠片段來辨認D2;此外PW3只以藍色背包作焦點追截D2有欠穩妥:以及D2即使有堵路,本案的涉及範圍只有一條行車線,其他車也可通行,亦沒有證據指出有道路使用者不滿堵路行為。

(2240最後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811黃埔 #續審 [4/8]

A1:張(25) A2:姚(22)
A3:15歲手足 A4:唐(19)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4]
(2) 襲警 [A1]
(警員10717盧振業)
(3) 管有爆炸品 [A1]
(煙霧餅)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彈射器連彈珠、一把刀和一個錘)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一個投射器及一枝鐳射筆)

傳召PW5警員6835 吳振霆
2006年加入警隊
隸屬西九龍衝鋒隊第4隊
🌟早前在 灣仔政府大樓停車場恐嚇記者 昨天在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1209旺角 案作供

控方未完成主問
案件押後至明早0900時同庭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裁決
👥D1:曾(17) D2:陳(17) #1209旺角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D1][D2]
於2019年12月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洗衣街與山東街交界附近,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陳列木板、道路標筒及其他物件。
--------------------------
裁決:
D1: 罪名不成立
D2: 罪名成立
————————————
裁判官會在2月4日 0930判刑前為D2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D2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811黃埔 #續審 [5/8]

A1:張(25) A2:姚(22)
A3:15歲手足 A4:唐(19)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4]
(2) 襲警 [A1]
(警員10717盧振業)
(3) 管有爆炸品 [A1]
(煙霧餅)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彈射器連彈珠、一把刀和一個錘)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一個投射器及一枝鐳射筆)

🌟由於A3法律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及A4法律代表 #黃永裕大律師 須在1000時到西九龍法院出席 #0929金鐘 提訊,申請由A2法律代表 #曾藹琪大律師 hold papers。

控方在文件冊新增7張相片,辯方無反對。

繼續傳召PW5警員6835 吳振霆
2006年加入警隊
隸屬西九龍衝鋒隊第4隊
🌟早前在 灣仔政府大樓停車場恐嚇記者 昨天在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1209旺角 案作供

📌控方主問(續)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811黃埔 #續審 [5/8]

A1:張(25) A2:姚(22)
A3:15歲手足 A4:唐(19)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4]
(2) 襲警 [A1]
(警員10717盧振業)
(3) 管有爆炸品 [A1]
(煙霧餅)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彈射器連彈珠、一把刀和一個錘)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一個投射器及一枝鐳射筆)

🌟由於A3法律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及A4法律代表 #黃永裕大律師 須在1000時到西九龍法院出席 #0929金鐘 提訊,申請由A2法律代表 #曾藹琪大律師 hold papers。

控方在文件冊新增7張相片,辯方無反對。

繼續傳召PW5警員6835 吳振霆
2006年加入警隊
隸屬西九龍衝鋒隊第4隊
🌟早前在 灣仔政府大樓停車場恐嚇記者 昨天在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1209旺角 案作供

📌控方主問(續)

📌A1辯方盤問PW5
(大量6835 吳振霆 虐待A1情況,盡快補上)

案件押後至下週二1月26日0900同庭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811黃埔 #續審 [6/8]

A1:張(25) A2:姚(22)
A3:15歲手足 A4:唐(19)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4]
(2) 襲警 [A1]
(警員10717盧振業)
(3) 管有爆炸品 [A1]
(煙霧餅)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彈射器連彈珠、一把刀和一個錘)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一個投射器及一枝鐳射筆)

繼續傳召PW5警員6835 吳振霆
2006年加入警隊,隸屬西九龍衝鋒隊第4隊
🌟早前在 灣仔政府大樓停車場恐嚇記者 及在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1209旺角 案作供

📌A1辯方盤問PW5(續)
📌A2辯方盤問PW5
查問民眾進入A出口路線。
📌A3辯方盤問PW5
澄清民眾進入A出口路線。
📌控方覆問PW5

🐕唉,6835 吳振霆 理解能力令人理解不能

👨‍⚖️ 陳德昌大律師指出首被告曾受警暴
在訓示室內錄取第一份會面記錄期間,有警員向首被告講「你係咪好鐘意睇委任證呀,睇喇」,然後用委任證拍他的頭、面部。當首被告不提供電話密碼時,有警員捉住他的手,嘗試用指紋解鎖電話。

之後有警員飲一啖可樂後噴首被告,不斷叫他起身坐低,如是者起身坐低幾次之後,命令首被告在一白衫高級警員面前跪低。有警員講過「抵死pink team,漆黑中的螢火蟲」,在搜身房搜身問首被告飲唔飲水,之後將一杯水淋向他。搜查證物期間命令首被告望牆,因此首被告無見到過程。

📌警員6835吳振霆不承認自己有作出上述行為,亦無見到其他警員咁做。

👨‍⚖️陳廣池法官指出,明白辯方案情是指稱警員插贓嫁禍,藉上述盤問質疑證人證供的可信性。但警員插贓與否與被告受暴力對待,沒有必然的邏輯關係,即使牠沒有暴力對待被告亦可以插贓,質疑辯方律師盤問失焦。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鍾明新裁判官
#1209旺角 #判刑

陳(17)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於2019年12月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洗衣街與山東街交界附近,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陳列木板、道路標筒及其他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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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2021年1月21日被鍾明新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

被告呈上一封求情信
已解釋報告予被告,並同意內容

感化官建議中等程度(81-16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惟鍾官認為被告當時堵路行為對公眾安全造成風險,加上審訊後才被定罪,有意加重被告刑罰。考慮被告用作堵路的物件沒攻擊性、不易燃,在報告中認錯,加上案發時僅17歲等,判被告

社會服務令200小時❗️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進度報告
#1209旺角

D3:杜(20)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3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詳情:
(1)D1-3同被控於19年12月9日,在旺角洗衣街與山東街交界附近,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陳列木板、道路標筒及其他物件,對上述公眾地方的人或車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背景:
2020年9月1日認罪,並於同月29日被判以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被告確認特別進度報告內容正確,沒有補充。法庭認為報告內提及的表現是可以接受的,因疫情關係感化官要求延長期限。

法庭批准延長12個月,並提醒被告期間與感化官繼續聯絡。

- - - - -
先做其他雜案,有關新案資訊煩請稍候。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19日 星期三】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10.27
上庭總結2021.01.18
2022.01.1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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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黃之鋒,梁凱晴🛑黃因另案服刑中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20200604維園 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人於2021年5月6日分別被判處監禁10個月及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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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1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梁,李,胡(20-21)🛑三位已還押20日 #提訊 (#0728上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16) #續審 [3/5] (#20200302牛頭角 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廖,莊,黃,羅,蕭,潘,羅(14-27) #續審 [13/35]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8個月 #續審 [12/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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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09:30
👥9名男子(17-37) #新案件 (#0701金鐘 9項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溫紹明裁判官
🕤09:30
👤樊(49) #答辯 (#20211114筲箕灣 普通襲擊 刑事損壞)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30
👥羅,馮,郭(22-28) #續審 [10/13] (#0612金鐘 2項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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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鄭念慈裁判官
🕤09:30
👤陳(17) #進度報告 (#1209旺角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經審訊後被定罪,於2020年2月4日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胡/網媒記者(44) #審前覆核 (#20210415旺角 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阻差辦公 拒絕服從警員命令)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10:30
👤鄒幸彤(36)🛑因另案服刑中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11:15
👤鄒家成(24)🛑已還押8日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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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國雄🛑因另案服刑中 #審訊 [1/2] (#201611月立法會 藐視;原審裁判官於2018年裁定控罪條文不適用於立法會議員,故被判無罪。律政司司長不服裁決並上訴至高院,其後被裁定上訴得直,案件需發還重審。梁國雄就裁決上訴至終審法院敗訴。)

#不是聲援
10:00 高等法院第八庭 721元朗白衣暴徒💩林啟明(43)
16:00 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鄺德榮(57) 誤殺 #搶泊位誤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