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1.9K subscribers
7 photos
5.22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裁決
#1225葵涌 #非法集結

D1: * (15)/ D2: 周 (16)
D3: 楊(19)/ D4: 陳(23)
D5: 馬(20)/ D6: 周(27)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非法集結

詳情: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新界葵涌興芳路223號新都會廣場4樓480-483號鋪元氣壽司外參與一個非法集結。

—————————————
1705 求情時黃士翔先叫被告坐下
—————————————
📌控方案情:
19:15 便裝狗巡邏,20:00到商場中庭見到約20名人士叫口號「光復香港,時代革命,解散警隊,刻不容緩」,在第4-5層有人集結,PW3作供指聽到人群叫相關口號,而且20人開始跟D2前往元氣。PW10亦指有聽到有人以一問一答方式叫口號及帶領人群去元氣。PW3留在遠處監視,PW3及5見到d2行去元氣及他用手阻止元氣捲閘下降。某主任(PW)反映沒有cctv被干擾,其時間慢於真實時間1分鐘。警方約20:15時在現場制伏了D1-6.

📌辯方案情:
D1, 3-6不作供。D2案情:
當日因為假期所以約了女朋友看電影,同父親約8點吃飯,這是早上約好但沒有定實時間,因為父母要工作而不知實際收工時間。因當日有約所以身著紅色新衫。當日15:00時到父親公司工作,工作內容包括拆箱,包裝零件,需要使用𠝹刀、剪刀同膠紙,公司有提供面巾,工作要用手套同面巾,所以此兩物纏腰間,因為保暖原因著黑外套。

D2指自己沒有叫口號,只係跟著人群前進,他到達元氣時按指引㩒飛進入,在警方驅散時沒有逃跑但被截停而失平衝,所以被警方㩒低在地上。呈上2張戲飛作呈堂證物。

📌證人證供分析:
D6代表律師批評證人在作供時多用傳聞證供,但黃士翔指出辯方沒有即時反對,亦不明白為何不即時反對。但黃士翔稱各控方證人證供合理,自己不會考慮傳聞證供。

🔻辯方就各控方證人的證供爭議及黃士翔回應:
PW1同其他控方證人所說不同,其口供指只能見到20名穿黑衣的人士但看不到有紅衣人士,跟PW3口供不符。黃士翔回應指從cctv片段可見有紅衣人士,部份畫面的上半身被閘擋住因而PW1看不到亦不足為奇,PW1只指出自己所說的情況。

PW3 辯方指出同pw1有矛盾之處,但官指出人群叫口號時,警員的觀察角度不同,有比空中花園見到的更多。PW3在書面供詞上沒有提及「一問一答」,僅在庭上說出細節,其做法並不是矛盾。辯方又指現場人士戴住口罩,沒可能見到表情同叫喊,但官指出口罩下仍能見到叫喊的動作,以及該PW亦能指出指聲音方向。辯方又爭議PW3 沒有足夠基礎指控D2 除一問一答的口號外,有帶領他人,官指從各cctv畫面中見D2帶現場人士前行,以及不時回望就能確立身份。黃士翔續指,該Pw已盡量多角度觀察環境。

D2代表律師質疑PW4 只索取元氣壽司及部份走廊空間的cctv, 沒有索取其他 cctv,這對被告不公平。但裁判搬指出,控方指出索取同案情相關的影片亦屬合情合理。

辯方質疑PW5 截停D2後的動作同片中不一,官指在影片中,能見到D2有一刻是左手插袋,在另一個畫面中,亦曾以雙手托閘,所以PW5只能正確指出其中一個動作亦屬合理。

辯方律師爭議Pw10 沒有見到d6從元氣中跑出來,僅因為自己要追捕的人士走了,所以才捉捕D6. 又記錯指稱的人士有鴨舌帽,稱其記憶不可靠,但官指不影響辯認,因是輕微問題,及其打扮同吻合證物。

🔺所以,黃士翔接納上述受爭議的控方證人的證詞,而且亦接納其他不被爭議的證人為誠實可靠的證人。

🔻關於被告及辯方證人的作供分析
D1的會面記錄指當日到達案發現場因要同家姐食飯,但他沒有解釋為何被捕時並沒有在一起,所以官拒絕接受供詞。

D2在作供指身穿2條褲的原因是指保暖,但官指出著了4條是不舒服的事情,而且如果當天要工作,要纏東西在腰間是不方便的事,故此說法不能接受。
在影片中見到D2在行人電梯停留似是等待其他人士,但沒有提過為何在決定去元氣時會在電梯下停留。D2指出同女朋友一齊去元氣,但官按影片指二人越行越遠,若是正常約會則不可能丟下女朋友而不照顧他。
在到遠元氣時沒可能不看究竟而拎取票,在D2被制伏時,若時正常情況,女朋友應該留守在現場向警方了解詳情而不是自己先離開。

Dw1的供詞不可信,官認為「相約吃飯」的說法只是因為是父親身份而為被告講了大話;又或者是D2沒有如實從父親招認。

🔺故黃士翔不接被告及辯方證人的作供。

📌影片證供分析:
黃士翔指眾cctv鏡頭能連貫交代被告的去向及出入,自己亦考慮到指稱人士的衣著同身型特徵在影片中有否相似人物,並作出以下事實裁斷:

20:08多名黑衣人在一田超市外等待,D2之後到達,20:15多人到場及聚集,不少人在第4-5層等候。20:14時見到D2在電梯等待,20:15時已在元氣行走及有以左手向廣場方向揮手,原在4-5層集結的人士繼而一同走去元氣方向。

人群出發時,他們走進走廊的鏡頭,並等待D2到達才一同出發元氣,期間D2不時回望,亦有如如控證人所示以「一問一答」式叫口號。

20:16 時D2到達元氣壽司店近閘的位署,店鋪捲閘開始下降以準備關店,D2出手阻擋其下降,身旁亦有人用身軀擋住閘口,及有人用雙手托起閘。D2到達後店後,身後有黑衣人聚集亦沒有離開意圖。

20:16:54 時警方驅散人及作出拘捕。

除D2外,黃士翔從影片中辨認各被告及其去向,如下:

D1:
身空米色上衣、黑褲白鞋及揹黑色斜揹袋,辯方不爭議在影片出現過。黃士翔留意到影片中沒有其他人有類似衣著。D1 從7點多進入商場中,約8時15分進入元氣壽司的範圍,在黑衣人群之中,逗留一段時間後開始逃走。警方從防煙門押解D1出來,辯透不爭議被捕人士為D1. 而PW6作供時指客貨𨋢被鎖,所以警方在防煙門後埋伏,黃士翔認為不太可能有同樣打扮的人士進入防煙門而不被警方察覺,所以此人士是d1.

D3 :
最被畫面中見3個黑衣人在商場的欄杆旁,一肥大一矮小一高瘋,之後此3人跟住D2前行,當D2向後望時,3人繼續在前面徘徊,其中一名高瘦人士即為控方指稱的D3. 黃士翔考慮其身型作辯認,亦指出他是元氣閘外站在D2左邊的人。之後曾在一組鏡頭中用手捉住鴨舌帽,有改變逃跑方向但仍被制伏,黃士翔指當時元氣的客人皆離開所以被驅散的人士都是涉案人士。
D3黑衣打扮穿白線波鞋沒有揹袋,黃士翔指現場環境不可能有另一人換上類似波鞋,影片中僅另一人身型打扮相似,但該人士揹背包及在較早時段的影片中已走。故控方指稱的D3身份無誤,他亦有跟從D2及阻擋閘門。

D4 :
他身穿黑外套、灰藍色短褲同白鞋,配以身型及其髮型,現場得一人有此打扮。在相關時間只有一人以此打扮進入元氣店鋪外及逃跑。故能從影片中辨認出D4, 而且他一直同其他人行到元氣外及被捕。

D5:
不爭議其打扮是藍外套上有「New York 」及背後有「yankees 」字樣,故法庭能輕易從片段中認到被告。見到他有戴眼鏡同戴上面罩,鏡頭中保持向前行及在元氣外等待及被截停。

D6:
黑鴨舌帽、黑短上衣及黑外套,其外套左方有Adidas 字樣,揹上黑背包。黃士翔指看不到他從何而來,但留意其去向有往鏡頭方向跑,但看不到實際方向。但因cctv中見到在示威者到達前,未有此打扮人士進入元氣壽司範圍內,而D6逃走時只得一人有此打扮,所以必然是示威者中間的人。

📌裁決原因:
黃以兩點控罪元素作分析
1️⃣集結人士的行為:黃士翔指自己會多考慮各被告在元氣外的行為,而一田附近或商場行走情況,只用作參考其集結意圖。

影片可見多3人集結,他們雖然一同由一田走到元氣,但細心觀察就留意到各人早在8時已在第4-5層逗留,故不是如辯方所指是不小心滲入人群,而是有意圖進行。

除此,影片中亦見有3人阻止元氣捲閘下降,有人叫口號,亦有人阻止其運作,的確是擾亂秩序。

2️⃣考慮其意圖令人害怕及害怕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從影片中可以,各人在到達元氣門後,沒有人再前行,故能判斷是以阻止元氣壽司運作為目的,及其意圖是令人害怕。黃士翔指出2019年12月是社運高峰時期,故黑衣人的行為會令人擔心他們作出毀壞。雖然Dw1作供時指過自己不害怕,但隨後有解釋過「如果自己驚,太太就更驚。」辯方雖有指出沒有人表示害怕,但黃指觀看影片時見到黑衣人附近的市民有望向他們及避開集結,而食客亦要從後樓梯離開,故此行為必使人害怕。

🔻黃士翔繼而指出各人有否上述意圖:
D1 :
早在7時等待及跟隨人群一齊走,故不是巧合跟隨。到達元氣後,他在閘外看著D2及另一男子明顯做出擋閘動作亦要留下,又站在人群中心位置,故必然有此意圖做出集結行為及令人害怕。

D2:
明顯是帶領者,故明顯有參與非法集結及做出訂明行為。

D3:
同D2一同前往元氣,在其左邊阻止捲閘下降,故手不是意外在一起。他由L5層跟人到元氣,之後亦留在人群中間。

D4:
同上,在此氣氛下留守現場而不離開,他在人群中心故不可能如辯方所指是觀察者,其存在增加現場人士數目,故有意圖作出令人害怕的行為。

D5:
08:11 已在L4樓層等待,有一同前往元氣而不離開,亦因見到D2阻止捲閘下降但不離開,故必然是受到指示下去了元氣及意圖作出令人害怕的訂明行為。

D6:
原因同上,此外其搜到物品有冰袖,手套同生理鹽水,乃2019示威常見物品,故必然有意圖參與及意圖作出訂明行為。

🔺所以,D1-6罪名成立。

求情內容按此

—————————————
案件將押後到8月31日下午14:30 同庭判刑,期間各被告須還押‼️為各被告索取以下報告:
D1-3:更生、勞教、教導所報告
D4-5:勞教中心、背景報告
D6:背景報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0805荃灣 #判刑

10:17開庭,各被告律師求情同讀報告
11:02休庭予D3辯方索取通訊機解釋指示
11:10開
11:14 黃士翔要休庭一小時以考慮判刑🌞🌝🌚🌑🌘🌗🌔🌒
12:21 開
12:37完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0805荃灣 #判刑 #刑事損壞

D1: 劉 (32)/ D2: 陳 (22)
D3: 黃 (26)/ D4: 冼 (22)
D5: 羅 (22)
🔴D2因 #0930荃灣 服刑中,其餘4位已還押14日

控罪:
(1)刑事損壞 [D1-2]
(2)刑事損壞[D3-5]
(3)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D1]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D2]
(7) 刑事損壞[D1-5]
(8) 刑事損壞[D1-5]
🛎部份控罪在上一庭獲撤銷)

案情:
2019年8月5日「大三罷」前,網上人士呼籲在不同地點損壞交通燈,警方派員在荃灣監視。8月5日凌晨4時,4名被告在荃灣以噴漆塗黑4組交通燈,另一被告則以手機拍攝情况。警員尾隨拘捕眾被告,搜出涉案黑色噴漆和無線電收發器,有被告拒絕向警員出示身分證。
(摘自明報新聞)
———-———-
速報:
D1: 4個月即時監禁,賠296元
D2: 勞教中心,賠296元
D3: 4個月即時監禁,賠444元
D4: 4個月即時監禁,賠444元
D5: 4個月即時監禁,賠444元
———-———-
📌判刑理由精讀:
🌟本案雖然使用油漆塗污燈組,損壞原屬輕微,但本案的嚴重情況如下:
1️⃣非單一行為
網上有人號召,晚上有人放下油漆同通訊機供人使用,明顯一早安排。涉案被告雖各不相識,但D1,2及D3,5分組一同毀壞燈組,D1-4各身上有無線電通訊機,D5有天線,雖然無證據有實質使用。雖然正如報告所指各被告並無預謀,是當晚才決定參與,但他們參與時就知不是單一事件,必然有規模及組織。

2️⃣「大三罷」意圖比實際行動嚴重
損壞燈組後以達致人民不能上班及工作,以發洩被告不滿及響應「大三罷」目的,此意圖比損壞燈組的行為更嚴重。雖然辯方指出他們只是塗鴉,而有些燈未完全遮蓋,路人能見到燈號。但黃士翔認為只是因為各被告執行得不好但不影響其損壞目的,對公眾的影響深。

3️⃣政治語境
同因屬2019反送中語境,對公眾秩序有大破壞,必須從嚴處理。

黃士翔引述多個案例指出判刑時要考慮語境,又指語境不是新概念,是常理及判刑原則。下見:
[1]Caar1/2021 段38-41 上訴庭指原審法官沒有考慮反送中事件的背景;
[2]Caar4/2019 事發的時間、地點因素可以影響案件的嚴重性;
[3]Caar8/2020 指上訴因素同各被告的政治立場無關(按:🌝),僅考慮被告的行為會否令在場人士起哄,及增加衝突風險。

黃士翔又引述 #潘兆初 在本年8月10日的刑案理由書指出,語境同嚴重性同罪責有關。此案背景同2019反送中事件有關,正值大規模、長時間暴力事件,各被告所犯行為,不論其所犯為非法集結、刑事毀壞抑或其他,只要是加劇破壞社會安寧,則要從嚴。

黃士翔又指D1辯方雖交過一些案例,但卻是2020年或之前,上訴庭未頒下HCMA13/2020或其他案例,故參考價值不大。

就認罪扣減上,除D3曾去信控方商討認罪外,其他被告僅同控方達成口頭認罪傾向,至開審前一星期才正式去信控方以呈交書面認罪。由於法庭已經排了聆訊日期,未能撥出日子以作其他工作,所以各被告不能獲得全面1/4扣減,僅得22.5%扣減。

🌟所以,就第1被告的控罪1,以及D3-5的其餘控罪,均以【 6個月即時監禁 】為量刑起點,經22.5%認罪扣減後為4.65個月。但考慮D1,4-5無定罪紀錄,D3一項不相關紀錄,加以求情時各自的付出及努力,故扣減0.65個月,【總刑期為4個月即時監禁】。第二被告判處【勞教中心】。D1 第3項控罪, D2第4項控罪各需要賠296元,D3-5 要賠償444元, 分別從其擔保金中扣除。

———-———-
控方今在庭上澄清D3非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有一項危險駕駛定罪紀錄,在2021年6月17日判以罰款及停牌。

📌進一步 #求情
🙍🏻‍♀️D1 代表律師求情:
背景報告內容正面,家庭中是照顧角色,以及可靠,工作上負責任。感化官指出其性格善良,僅受政治氣氛影響,事件同其性格不相符,被告有悔意,事件後亦已經受傷。

她將來想做獸醫,將會報考dse 及會讀夜校。辯方呈交兩份副本,一是電郵通知書,其夜校入學試已考,亦即時獲取錄。二是媽媽在本月下旬的手術預約便條。

辯方指出被告早在上年PTR時,口頭向控方表達過認罪傾向,可見早有意欲,故希望刑期扣減接近25%

黃士翔詢問報告指出被告當晚才參與,為何會有無線電通訊設備。辯方解釋指當晚被告仍然1516,直至跟未婚夫吵架才下定決心犯案。無線電上無特別補充,僅指出1-2被告為一同行動,宜同另外三位被告行事分開處理。

🙍🏻‍♂️D2代表律師求情:
背景同勞教報告已解釋,報告內容正面,在校內讀書時會參與不同課外活動,媽媽指本性不壞。被告有深厚家庭支持,學業雖然不理想但有進修,已考取潛水及救生員牌。現從事賣電腦的工作,在保釋期間亦有穩定工作。

進一步勞教中心報告指心理生理上都適合,辯方希望法官考慮勞教中心條款第7條,就此案再判處勞教中心,銷去原判的刑期,重新計期以助更生,而被告亦願意接受。

今庭上有呈上自己同家人所寫的求情信,惟未有讀出。

辯方指出如案情所指的案發經過僅一時衝動之為,而就對講機方面,辯方希望法庭可考慮被告管有對講機此事實,但不要考慮他有用通訊機做一個更廣泛的刑事毀壞,及作出不利被告的判刑考慮。

🙍🏻‍♂️D3 代表律師求情:
內容正面及多人支持,今女友同爸爸到庭支持。回應控方今早所指的危險駕駛定罪紀錄方面,他指出被告不是熱衷政治的青年,其喜好一如普通青年,喜歡彈吉他同車。現任職技工,副職是汽車買賣的生意,危駕定罪也同是副職有關。

另一單所涉案件未有 charge sheet ,仍在調查中。事源是被告因買賣經驗不足,想買入一輛再給另一個人,但因性急而未做好轉名手續就將名下車輛給了第三者,後來才得悉車輛跟犯案現場有關。

報告指出被告父母是跨國婚姻,年幼時離婚對其有影響。辯方除感化官的內容,還引述上次一位中大教授所寫的求情信,指被告後最後能夠overcame所有問題。辯方又再重申被告是普通青年,有普通興趣如 war game ,並不是熟悉政治。

感化官指出被告僅一時衝動,沒有想過過後果。案件經過一段時間才正審,被告在此期間已有悔意。他又承諾不再犯,重犯機會低。

辯方提出想要回應控方案例,此案不是2019年早期事件;又不是私了裝修,當中不涉及仇恨。 黃士翔反駁指此事亦屬2019反送中事件,各被告所為會影響交通安全,不只是一間店鋪,而上訴庭所指的背景因素要應用在此案中。 辯方認同要考慮背景因素,續指出此案不如上訴庭所指涉及「裝修」的仇恨,僅獲黃士翔回應「咁可能我誤解咗你啦。」

有關通訊器方面,辯方指出因被告本身在哥爾夫球場任職技工,以及有玩war game,所以才在身上出現通訊機,跟本案無關。黃士翔一度指出其通訊機能否跟同案其他被告通訊,稱會影響判刑。辯方指出控方並沒有證據基礎指控眾通訊機之間有過通訊,又指出被告沒有在本案中使用通訊機。

最後,辯方提出被告願意賠償清潔費用。

🙍🏻‍♂️D4代表律師陳詞:
當日的事是2019的事件,如照片可見只是在深夜毀壞了一組燈的綠燈,其他紅、黃燈號運作正常,對途人的危險性低,而當晚亦無實質影響因為事件很快平復,希望判刑時考慮實質影響。案件所涉賠償金額只是清潔費。

油漆同無線電都是D4在現場拾起,其身上的通訊電無標示,被告承認有此物但控方沒有顯示他們有實質通訊。此通訊機無起任何溝通同通訊作用,所以控罪沒有因而變強,辯方亦強調被告案中沒有使用。

🏆求情:
自少在學習上用功,小學數學同中學物理成績優,運動優秀。呈上5封求情信,爸爸望輕判;1中學校長望輕判使被告能繼續在科學上的研究,以回饋社會;3封分別由中學朋友所寫,皆望輕判以讓他繼續研究。

辯方呈交上三個副件:一是家中的排球、泰拳獎牌獎盃。二是畢業證書以證明成績優異。三是在2020-2021得到某獎學金時,被告的回信畀,被告正進行阻力研究,研究新物料以減低表面阻力,應用在船行上可以減少燃料使用及碳排放。被告指出多謝基金贊助資金進行另一項新研究,研究水的流動性。

辯方又指出被告連同其他同學,在本年7月14日發表文獻,將xx流動概念放入生物科技,病人使用藥物時的吸收時間及藥物應用更好。辯方指出可見此青年希望將知識回饋社會,希望其研究早日應用在日常生活。

三項控罪皆是同一件事,希望能夠同期執行。辯方大膽提出緩刑,但續指短期監禁都已經是一大教訓。僅望被告能重投社會,同香港社會一樣繼續運行。希望有量刑扣減。

🙍🏻‍♂️D5代表律師求情:
背景報告正面。在12歲時爸爸離開,但被告沒有學壞同誤入歧途,反而在體育上有好表現。報告僅指沒有興趣讀書,但無其他問題。家庭相處融洽,今母親繼父及家姐皆到庭支持。

被告想成為消防員,一直為此努力,投考數次,一因散光問題(後做了矯視),二因應考當日身體抱恙,最終努力不懈下通過了體能同面試,但因今次事件定罪而夢想破滅。

之前兩位僱主皆指出被告工作勤力、用心、有責任,其中一位李小姐表明之後會再次聘用被告。

有悔意以及明白案件嚴重性,他指出若果發生交通意外就無法承擔責任,在還押期間有反省。辯方律師指出被告在體育方面有潛能,但因為單純的性格緣故做了錯的事情。

就通訊機方面,辯方指出被告在當晚才參與事件,身上面只得通訊機天線。
——————
(按:有被告入去前高呼「女朋友等我呀」)

(14:46☁️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判刑
#1225葵涌 #非法集結

D1: * (15)/ D2: 周 (16)
D3: 楊(19)/ D4: 陳(23)
D5: 馬(20)/ D6: 周(27)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非法集結

詳情: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新界葵涌興芳路223號新都會廣場4樓480-483號鋪元氣壽司外參與一個非法集結。
————
‼️判刑結果
D1:【勞教中心】
D2:【教導所】
D3:【勞教中心】
D4: 【4個月即時監禁】
D5: 【4個月即時監禁】
D6: 【4個月即時監禁】

————
📌判刑理由:
考驗判刑時,有考慮不同案例的覆核原則,判刑時要考慮此罪的要旨如何引致及增加公害,即以其人多勢眾達致其共同目的,以影響公眾秩序。判刑時要考慮預防性,而不是單看後果,即具體的人身傷害及財物損失。本席已考慮作案時的計劃、人數、持續時間、影響、手段,及被告的個人角色等因素。除了具體行為,亦考慮角色如有否煽動、有否暴力。因蒙面有助令參與者壯膽,令事態變得嚴重,易出現暴力。現場人數拒絕應警方要求離開,令事態變得嚴重,易出現暴力。人數比警方多,現場情緒高漲,令事態變得嚴重,易出現暴力。若現場有相反政見的人士,他們可能激起更大反應,更可能變成大衝突。特定日子也會使非法集結變得激突,影響嚴重性。

考慮HCMA13/2020 一上訴案例,D1-3 有計劃阻止元氣正常運作,但部份破壞、阻止捲閘行為是即發。人數不多,約20人,但現場狹窄令危險風險程度增加,各被告無武器但因蒙臉令警方執法變難。除捲閘外無財物損傷,但食客需要從後門離開,各人也在店舖中有叫口號。

相比近年的非法集結案件,本案的人數、時間、暴力程度較少,但考慮公害及有社運背景。雖D5求情時指自己是旁觀者,應判得較輕,但本席已裁定他有意圖故不是旁觀者。所以基於以上原因,監禁式或即時監禁是唯一考慮。

D1,3 會採納報告的建議,判處【勞教中心】。D2是帶領者,有帶人去元氣及叫口號及阻止捲閘,刑責較他人高,雖然報告建議判更生中心,但要嚴懲,故判【教導所】。D4-6以【四個月即時監禁】作起點,沒有減刑因素。

————
📌進一步求情:
🙍🏻‍♂️D1:
在報告頁3,D1向懲教主任解釋自己的行為乃一時衝動、愛理不理,法律意識低,有好奇心想看看示威者的行為。

辯方指判刑要考慮涉案規模、人數,有否嚴重暴力及武器。控方案情事發只有指20個人士。D1僅跟從他人到元氣壽司,落閘時才到達門口,他是參與的其中一伙人但無心傷害人同財物。

辯方希望法官重新多看一次早前呈上的D1親筆求情信,信中提及D1希望自己可以好好成長。辯方指其字體秀麗,是平生所見求情信中最好的字跡,D1日後希望想成為專業人士,辯方再一次希望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報告指更生、勞教皆適合,僅建議勞教,惜D1沒有信心長時間經歷嚴苛的體能訓練。(黃士翔此時打斷,指上次陳詞才提過D1是運動校隊🌝)辯方指希望考慮判以更生中心。

🙍🏻‍♂️D2:
D2 自小心臟有事,故不適入勞教中心。報告指出有悔意及反省,故建議更生中心,辯方望法庭接納。

🙍🏻‍♂️D3:
學業雖一般但沒有操行問題。完成青年學院一基礎文憑。同主任會面時有禮貌,今次一時衝動,希望輕判重新返回工作,乃於碼頭工作。望考慮還押了三星期,望能判以監禁讓他盡快出來。若不考慮即時監禁,故採納報名所建議的更生中心。

🙍🏻‍♂️🙍🏻‍♂️🙍🏻‍♀️
D4-6 因枝咪故障,乜都聽唔到。😿😿

(16:45完)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20201204旺角 #審前覆核

D1:王(30)
D2:沈(25)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2]
兩名被告被控於2020年12月4日在九龍旺角砵蘭街160號桔梗3樓天台消防泵房內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棍及盾牌,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D2]
兩名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包電線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
D1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2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控方表示將會傳召5名證人,相信三日審訊已足夠。

辯方表示不會爭議招認供詞和證物鏈,只會爭議涉案物品(伸縮警棍、盾和索帶)和其他物品(例如豬嘴)是否在現場出現,控辯雙方同意用相片呈堂便可。辯方表示2名大律師會共同代表2名被告,也不會爭議專家證人(負責檢驗伸縮警棍)和租約的證人(負責講解公司架構),故無需傳召2人(用65B形式處理)。

控方表示現只需傳召3名證人,辯方表示除2名被告外,不會傳召其他證人。

法庭表示控辯雙方需在10月15日前呈交同意事實。

保釋事宜
D1和D2申請更改報到時間,法庭批准。

案件押後至10月20-22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進行審訊,期間各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20201204旺角 #審訊

D1:王 (30)
D2:沈 (25)

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2]
兩名被告被控於2020年12月4日在九龍旺角砵蘭街160號桔梗3樓天台消防泵房內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棍及盾牌。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D2]
兩名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包電線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10:13開庭

控方提出不提證供起訴,建議簽保守行為,辯方同意,無其他申請,控方讀出案情,兩位被告同意,裁判官頒令兩名被告自簽$2000,守行為12個月,撤銷控罪。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士翔裁判官
#1001深水埗 #進度報告

林(30)
控罪:管有 #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19年10月1日,在福榮街218號「甜一刻」內,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支伸縮棍
=======
早前已判處16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
按此參考: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209
=======

11:23 處理手足案

已解釋報告,被告同意內容,對於社會服務令時間沒有意見。法庭延長12個月,以讓被告繼續完成餘下服務時數。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0825荃灣 #審訊 [1/7]

D1:陳(21)
D2:岑(24)
D3:葉(23)

控罪:
(1)D1-3參與非法集結
(2)D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3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眾安街近沙咀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D2被控於同日,在荃灣青山公路-荃灣段145號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0942開庭

答辯:全部被告不認罪

讀出承認事實P12

案件管理
-因應辯方要求,控方可能會傳召8名證人
-高級督察(雷射裝置專家) #盧永楷 就涉案雷射筆撰寫的檢驗報告P10與P11以65B方式呈堂,稍後亦會出庭作供
-各被告未確定作供意向,D1與D3有辯方證人
-控方案情主要係睇片,兩位辯方律師預期7天審期足夠

傳召PW1 督察 萬展偉(音)
案發時駐守荃灣特遣隊暨唔知乜乜隊
(證人主問中)

🌟 #黃士翔裁判官 突然表示收到通知,某位被告居住的大樓要接受強制檢測,檢測日子與本案審期大部分重疊⋯⋯

再案件管理
黃官指出,若然本案需要在原定7天審期之外續審,自己要到2月中旬或下旬才有期。

控辯雙方商討後向法庭報告,縱使被告本人過去幾天檢測結果皆呈陰性,居住大樓內有否確診個案暫時仍屬未知之數,要等政府今天下午記招公布結果,屆時才知道大樓會否需要圍封強檢,令被告無法上庭出席審訊。

1137退庭

(暫定)案件押後至明天1430同庭續審,期間各人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0825荃灣 #審訊 [2/7]

D1:陳(21)
D2:岑(24)
D3:葉(23)

控罪:
(1)D1-3參與非法集結
(2)D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3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眾安街近沙咀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D2被控於同日,在荃灣青山公路-荃灣段145號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昨天黃官關注有被告需要接受強制檢測,而檢測日子與本案審期大部分重疊⋯⋯在法庭指示下,居住大樓有確診個案的被告今天沒有到庭。

控辯雙方代表律師商討後同意,本案重新排期審理是較合適做法。控方案情預計需時4天,未計被告本人是否作供,單計3名辯方證人預計也要3天,即本案總計需要7天審期。

案件押後至4月19-27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審訊,期間各人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宣布判決
#20200114深水埗

👤何(24)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上訴人:由 #伍展邦律師行 轉聘 #李國輔大律師 #伍穎珊大律師 代表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 #蔡夢帆 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控罪:
普通襲擊
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予以懲處
被控於2020年1月14日,在深水埗欽州街37K號西九龍中心8樓美食廣場內,襲擊偵緝警長3712李智健。

背景:
案情指他在拍攝藍店「空姐牛肉飯」時,以電筒照射到便衣警長的眼睛。何(24)經審訊後被 #黃士翔裁判官 在2021年3月12日裁定罪成,同月30日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
上訴人提出兩項上訴理由指定罪不穩妥
1. 裁判官未有充分考慮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存有疑點及前後有矛盾的地方,裁定該控方證人為誠實可靠的證人,是犯上錯誤。
2.上訴人認為裁判官在未有充分考慮本案的疑點,裁定上訴人是有意圖向控方第一證人施襲,是犯上錯誤。

裁判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在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進行 (另若上訴庭批准新加證據,亦會列入依據之列)。就案情事實,上訴庭須顧及原審裁判官有耳聞目睹證人作證此優勢。就裁判官作出的事實裁定,除非上訴法庭認定其為明顯錯誤,否則上訴法庭不會干預。

上訴方提出的上訴理由基本上是針對裁判官就事實的裁定。法庭觀看了有關片段及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後,認同答辯人的陳詞論據。

法庭無理據干預裁判官就事實的裁定。法庭亦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干犯了控罪。

裁決:
駁回定罪上訴

是次宣布定罪上訴判決以書面形式處理,裁案書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見: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222_2021.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