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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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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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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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審訊 [3/20]
#1001佐敦

D1:袁(31)/ D2:黃(23)/ D3:黎(23)
D4:吳(18)/ D5:甄(18)/ D6:姚(24)
D7:彭(29)/ D8:張(17)/ D9:韋(22)
D10:梅(24)/ D11:林(26)/ D12:鄭(27)

控罪:
(1)所有被告: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

【下午審訊】

🔸D2法律代表 #邱治瑋大律師 繼續盤問PW7 [制服D2 警員]

盤問所使用的片段:位置為油麻地加士居道ICAC 對出的天橋底,約20名防暴及便衣警員正包圍及制服一示威者。

-畫面拍不到彌敦道加士居道天橋底有廿多人奔走,證人指實際上自己見到,是較播放片段時間較早
-同意作供說同被告距離30米是低估,可能有60米
-PW7指自己是跟著最尾白色警方巴士往前跑,屬頭十多名警員之一,在加士居道天橋底見前分60米有廿人奔跑,作供說一分鐘追到D2是自己感覺(律師追問1秒跑1米)
-在場追捕示威人士除自己梯隊十多人外,另外有二、三十同事在前方,有快有慢,沒阻擋視線。ICAC門外示威人士分別往左及右跑,同意立場片段拍不到有人往左即眾坊街方向走。
-問到從D2背後追點解可以知有戴眼罩口罩,解釋背後見到眼罩帶所以説當時D2戴眼罩但承認背著冇可能見到戴口罩,是因記得截停後除下其口罩對身份
-確認在ICAC附近同女警交收D2
-播放辯方片段D2(1),左下角見到D2制服坐地上,面上沒有口罩眼罩。證人指片段是交收後所以不清楚為何沒戴
-不同意制服及拘捕時其實D2沒有戴眼罩及口罩
-播放辯方片段D2(2),有便衣警員加士居道天橋附近制服一人,確認是上午劃出拘捕D2位置。但不確定片段中地上是否就是D2。代表律師指片段有多名便衣有接觸D2同其説法只有他一人接觸不同。PW7指片段時段是制服D2後,其他同事前來協助、作戒備
-承認怱略所以沒有文字紀錄D2有戴眼罩及口罩,今日首次提及。
-同意書面紀錄只形容D2衣服為黑色T恤、深色褲、黑色鞋。

辯方向PW7指出以下案情,括號內為PW7的答案
-現場有20-30市民出現 [不確定]
-不知道這批示威者從何處來 [同意]
-第一次看見D2 是在ICAC 出現[不同意]
-D2 及其他市民向加士居道方向跑走[同意]
-D2 附近有其他人被捕[有,但數目唔記得]
-D2 身邊當時有穿著深色衣服的人士 [同意]
-辯方庭上相片PD3是拘捕D2情況 [唔肯定]

D3 4 5 6 7 8 9 10 11 12 皆沒有盤問

🔹控方覆問
以辯方呈堂的相片進行覆問,位置為加士居道天橋底 ICAC 對出的石壆

PW7 親手按下D2進行制服,並不肯定有否其他警員同時按下D2 協助制服。
PW7 把D2 帶到第二個地點後便登上警車
PW7把D2交接給女警11197 後,仍然非常接近D2,並停留現場處理其他犯人,亦有考慮現場地勢是否適合處理犯人。現場同時間有其他被捕人士。PW7同意片段一為D2 等待上警車的位置,亦同意於交接後並不會關注該被捕人士的衣著。

控方透露現場亦有一位被拘捕的人士,但最後未有被起訴。原因將於稍後時間以書面方式告知法庭。

控方明天需時45分鐘傳召PW8 PW9作供[有關D2]
亦會傳召PW10 PW11 作供 [有關D3 D4]

[16:22] 完庭
明天0930 繼續審訊,各被告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判刑
#1006灣仔 #暴動 #蒙面

D1:仇(30) / D2:梁(23)
D3:黎(32) / D4:何(21)
D5:梁(29) / D6:林(19)
D7:張(29) / D8:岑(18)
D9:蘇(30) / D10:余(19)
D11:梁(26)
*上述為現時年齡

控方外聘代表:#韋浩棠大律師#葉煦欣大律師
辯方:
D1、9:#鄭凱霖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2:#陳偉彥大律師#魏俊大律師
D3:#田思蔚大律師
D4、6、8:#伍頴珊大律師
D5:#邱治瑋大律師
D7:#林凱依大律師
D10:#石書銘大律師
D11:#王國豪大律師


控罪1:暴動 [D1-11]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 [D9]

控罪3至9:在⾝處非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D2、4、5、6、7、8、10、11]

控罪詳情及23/4/2022 裁決: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054

判案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43699&QS=%2B&TP=RV

判案書新聞摘要:https://telegra.ph/1006灣仔-裁決摘要-04-23

為D6、8、10索取教導所報告,為D11索取感化官背景及政府醫院醫療報告。
法庭認為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未能反映暴動罪嚴重性,是完全不會作出的考慮,拒絕辯方申請。

——————————————————
【09:38】
甫開庭,法官指已經閱讀雙方文件,包括被告親自撰寫的求情信,「其中有啲好真摯,冇怨天尤人、憤怒謾罵、政治宣揚、虛情假意,而係說出心聲。有啲想講埋俾親友社會大眾聽,點解處於目前情況。相信除咗想獲得輕判,都想獲得諒解。」
法官詢問大律師,被告會否有指示希望於庭上讀出求情信,但未有律師有相關指示。

各大律師作補充陳詞

D6、8:
上一次為兩位索取TC報告,內容依已經詳細解釋,同意內容,報告正面,寫咗兩位呢件事裏面感到愧對家人,都係得到教訓,呢段時間確實唔容易,依家要失去自由。

報告建議適合進入TC,希望考慮報告同陳詞判處TC。直到上次有個睇法TC會否唔適合,但正如陳詞提及,計埋監管,都唔係一個輕嘅時期,D6、8基於報告都係正面,適合判處TC,希望法庭批准。

D10:
D10上次聆訊都係有一個TC報告被索取,內容已經解釋,沒有任何地方需要更改更正。

正如伍大律師,D10報告都係正面,建議TC刑期合適,TC都係有一個位置可以提供俾D10,所以其實D10情況只要閣下認為TC合適,懲教一切安排都準備就緒。

咁書面陳詞見到,關於TC刑罰嘅原則呢,CFA案例裡面,其實主控同我陳詞都有提及,希望留意TC除咗懲罰年輕人之外,更新教育職業訓練三個著眼點,D10尤其適用。

D10求情信,校長描述佢F6嘅情況,D6之後公開試副學士,見到D10不幸牽涉事件面對刑罰,但本身行為不論涉案前後,對未來人生計畫希望,正正就係TC希望一個人干犯刑事罪後,鼓勵年輕人勇敢面對依家刑罰,再重新出發,著眼點係罰完點樣,年輕人尤其重要。希望考慮報告、陳詞,容許D10有機會進入TC完成刑罰。

剛才伍大律師提及TC相比監禁並不是一個十分輕刑罰,CFA案例提及TC並不是比監禁輕,只不過年輕人情況可以考慮交替式刑罰,被拘禁監管時間都係長,唯一不同如果表現良好時間可能短啲,呢個正對年輕人有鼓勵作用,鼓勵繼續行為表現良好,唔好失去自由就自暴自棄,雙眼放向未來決心改過不再干犯法律,可以比監禁成年人早啲出嚟。

希望接受TC不是過輕。

D11:
非常感激法庭索取背景、醫療報告,經已解釋,被告明白同意內容。
本人亦將撮要寫咗喺陳詞,簡單嚟講背景報告非常正面,醫療報告確認被告身體上毛病,有做手術。上一次報告有返發跡象,隨時接受另一次手術。
家人朋友同事老師慈善團體13求情信,係點嘅人,希望盡量輕判。

其他沒有補充。

【09:49】
押後20分鐘後判刑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1001佐敦
#續審 [10/20]

D1:袁(31)/ D2:黃(23)/ D3:黎(23)
D4:吳(18)/ D5:甄(18)/ D6:姚(24)
D7:彭(29)/ D8:張(17)/ D9:韋(22)
D10:梅(24)/ D11:林(26)/ D12:鄭(27)

控罪:
(1)所有被告: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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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歡迎補充資料

📌PW29偵緝警員?作供 (負責替被捕者拍照)
主問
-1855時警署內開始替AP拍照
D2代表 #邱治瑋大律師 盤問
-同意拍照是搜證的一部份
-認為警誡是被告有對答才需要
-同意戴上物件拍攝不代表擁有該物件
-每個人拍照時只有自己、被告及拘捕警員AO在場。問到替被告D12拍照,相片拍到左面一隻手拿A4紙寫上被捕人士AP號碼,證人指可能是自己隻左手
-當日因超過百人被捕,除自己亦有其他警員替被捕人拍攝。
-問到不同被告拍攝背景明顯不同,證人同意指因拍照位置不同
-不同意D2拍照前有人以兇狠語氣要求她戴上口罩面罩拍照而被告D2曾拒絕
-聽不到有同事以凶狠語氣曾要求在場被捕者穿上衣物或工具才拍照
D10代表
-相冊87頁相片D10戴上口罩面罩是幾時戴,在現場有冇戴不知道
D11代表
-相冊相片D11戴上口罩面罩,是幾時戴,是否現場戴不知道

覆問
-D12相片拍到左面拿紙的手上有一隻黑色錶,證人確認是自己,所以相片隻手是自己,右面拿紙的手則是AO的手。
-確認可用右手單手拍到相冊相片而用左手拿著紙寫AP號碼拍照
-每次拍照有記錄AO, 被捕者資料

📌PW30 偵緝警員 鄧x威(音)作供 (負責替被捕者拍照)
主問
-1945在長沙灣警署拍攝工作,負責拍攝15人包括D7及D9,有拍攝搜到物品放地上
-同一時間只拍一個被捕者
-有可能拍照時戴上/除下搜出物品
-D9 相片最早有戴口罩,除下再拍,所以有相片沒戴,不知原因,只是按AO指示,自己純粹拍照

D2盤問
-每位被捕者拍照只有自己,AO及被告,但現場有其他人士在附近

D9盤問
-相片見D9持A4紙寫上AP29, 腰間攝住勞工手套,同意是自己拍
-背囊、手套放地上拍攝
-物品戴上除下拍攝只係按AO指示,沒有考究原因

沒有覆問

📌PW3警員 張偉然(音)作供
(負責本案調查工作)
D4盤問
-只負責調查工作,沒有到過現場,有接收過現場ICAC及建設銀行提供CCTV
-不知誰去信要求提供CCTV
-知有被告受傷在醫院被捕

📌因有新證據第二次重召PW7 偵緝警長 52532 梁展鵬(音)作供
D2盤問
-自己負責制服D2
-RRC KW 是當時自己隊伍名稱
-確定在本案同一位置自己沒在其他日子拘捕過人
-呈上相片(PD2(9))不確定是拘捕D2位置,相中是D2被制伏地上,附近一警員身上掛有委任證,放大後也確認不出是否自己,從鞋、皮帶也認不到,指有RRC KW 綠色上衣在街也可以買到。

-播放新片段PD2(10)稱拍到D2被捕,地上一人墨綠色褲同D2當天相似,但不確認片中其他人及自己出現

-播放新片段PD2(11)稱拍到D2被捕,認不出地上有石塊是拘捕D2現場。一人穿墨綠色褲同D2當天相似,鞋及背囊認不到是否D2,同意地上制伏人士沒眼罩但不肯定有冇口罩及地上制伏是否D2。律師指片中有人問叫咩名,證人指聽不清楚。
-不同意D2曾説過因為工作到現場
-00:23 見一警員穿戰術啡色鞋戒備但認不出是否自己,不確認制伏D2警員不是自己。
-不確認事發後自己有否更換委任證

覆問
-PD2(11)片段辯方稱制伏地上D2不是自己,同意當日自己制伏完可能有其他同事接觸D2,片段出現非本人用腳壓住身體控制在地上

呈上PW31-PW34口供以65b呈堂,主要關於呈堂CCTV(運輸處主任、港鐵營運人員、ICAC職員、中國建設銀行員工),口供不用讀出。

1245今日完

審訊明早1000繼續,將呈交第三份承認事實及處理D2身份辨認特別事項。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37/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近15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枝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枝改裝鐵通、一枝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枝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枝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

繼續傳召PW44 偵緝警員10326 張偉賢(音)

🔹控方主問(續)

關於他曾經處理本案的伸縮棍證物,PW44詳述他在證物房接觸伸縮棍的情況,庭上再檢示過證物後確認呈堂的伸縮棍沒有受到干擾。

🔸A1代表 黃大律師 盤問

針對他昨天於庭上供稱能夠辨認A1身分的證物,黃大律師首先向PW44展示相片,指出鞋、黃色帶及藍色cap帽皆是普遍款式,PW44表示不確定。

黃大律師就PW44主問時在截圖作出的標示問他憑甚麼認得A1,指出影片00:34:43畫面見不到被PW44標示為AP1的人有索繩袋,PW44表示不同意。

黃大律師再指出,PW44標示為AP1的人所穿的鞋較模糊,認不出鞋的勾形,PW44同意,但大概看到白色形狀。律師再問此人會否不是A1本人,PW44表示不同意。

09:46休庭至09:57

🔸A2代表 #關恆芬大律師 盤問

關大律師透過投影機向PW44展示地圖,向他確認彌敦道與北面四個街口位置,確認案發範圍。

關大律師呈上自備的案發片段截圖冊(一份pdf檔),截圖已預先以紅圈圈出A2,每頁下端註明片段的時段。律師就截圖中A2的裝束向PW44作出盤問,並呈交一份紙本書面總結予法庭。張官要求關大律師口述一次內容,以供法庭錄音紀錄。

🔸A3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盤問

PW44確認在何文田處理過證物。PW37吳博士(政府化驗師)檢驗過的伸縮棍由他保管。

🔸A6代表 #邱治瑋大律師 盤問

PW44由2014年開始擔任調查員(IO)。他在本案案發翌日(10月2日)得知有被捕人士被送往明愛醫院。

🔹控方覆問

控方問有無找到一個人「集八樣嘢於一身」,PW44答無;有無舖頭集中賣八樣嘢、集八樣嘢於一身?證人亦答無。

🎥控方重新播放片段(顯示彌敦道永安及尖沙咀警署外的情況),再以慢鏡播另一時段內容,請PW44再圈出AP1的索繩袋。

00:34:44截圖:PW44用黃圈圈出AP1及藍圈圈出索繩袋,re-X註明覆問。

00:34:47截圖:PW44用黃圈圈出AP1及藍圈圈出索繩袋,re-X2註明覆問。

11:03 PW44作供完畢

控方指,還有一名原本不需要傳召的運輸署主任證人,但與辯方共識以65B方法處理其證供。

-控方案情完結-

📌特別事項 (A3爭議在THA影相的自願性)
法庭裁定A3就特別事項的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A3代表郭大律師指,因應今天控方證人的供詞發展,需要向其當事人解釋;目前他傾向不作供。郭大律師建議,下周一0930呈上書面陳詞,1100開庭。張官要求辯方分別呈交電子版及實體版陳詞,包括案例也需交齊兩個版本。張官要求控辯雙方就特別事項於下周一0900呈交電子版書面陳詞。

A6邱大律師及A7黎大律師下周一將會缺席。

11:17休庭至11:23

郭大律師向法庭匯報,A3確認就特別事項不會作供,亦不傳召證人。控方會在今天17:00呈交電子版陳詞與案例,辯方則於下周一09:00呈交。

11:33 散庭

案件押後至下周一(6月6日)1130同庭續審,A5繼續還押🛑其餘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張潔宜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42/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近18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163

🔹控方代表 #陳永豪大律師
🔸A1代表 黃大律師
🔸A2代表 #關恆芬大律師
🔸A3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A4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A5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A6代表 #邱治瑋大律師
🔸A7代表 #黎詠婷大律師
🔸A8代表 #劉仲文大律師
🔸A9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
[09:33] 開庭

控方已經在7月8日交咗結案陳詞,7月18日交法律陳詞,8月19日亦交咗控方對辯方陳詞的回應,採納書面陳詞,無補充。

各被告的代表大律師作口頭補充。

—————
A1大律師表示採納書面陳詞,對控方回應無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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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詞,有機會睇咗其他大律師嘅陳詞,會採納對A2有利嘅內容。

回應控方陳詞,指現有證據不足以支持控方擴大暴動範圍嘅說法,範圍最多係尖沙咀警署柯士甸道一帶,其他道路係示威者撤退嘅路線,A2不是身處暴動範圍。

即使A2參與遊行、或者非法集結,不等於參與暴動,呢個唔係A2嘅立場,關鍵係佢有無參與尖沙咀警署嘅暴動,控方係需要舉證。

證據好清楚顯示P31係玩具手銬,佢嘅作用係咪可以束縛人身?佢製作嘅目的係咩?終審法院有明確嘅案例。假如法庭不接納A2嘅口供,咁A2管有P31嘅空間,控方都要舉證。

—————
A3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詞,控方指辯方陳詞唔重要,辯方係唔會回應。

張官對辯方陳詞有詢問,辯方表示該段內容目的係指出警員在收集證物和輸入警方電腦系統的過程有疑點。

—————
A4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詞

—————
A5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詞,正如A2大律師,會採納其他大律師的陳詞中對A5有利嘅內容。

控方指暴動範圍由尖沙咀警署去到長樂街,係知道每名被告嘅證供之後作出嘅修訂,如何證明暴動範圍去到A5被捕嘅地點?有一名控方證人講道睇唔到彌敦道以北嘅地方,控方倚賴嘅係終審法院盧建文一案中一個字fluidity(流動性),控方不能在證據不足之下,就用流動性一詞強行指稱拉咗嘅人就係暴動,呢個唔可能係終審法院嘅意思。

我哋嘅法律系寧縱無枉,雖然有其他證據讓法庭可以作出推論,但亦要考慮呢個係咪唯一推論,當日活動遍地開花,不同地點都會有集會活動,不可能將在不同地點拉到嘅人,指稱為另一事件,我哋係要無罪推論。

—————
A6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詞,有三點總結:

1. PW16對A6作出截查,指出佢嘅說法不可靠,因為佢在庭上嘅證供與佢書面口供係南轅北轍。

2. A6有證據證明當日在場嘅原因,控方只係依賴物品作出推論,A6有解釋,雖然不完美,但佢不是專業,佢嘅證據、同記憶有落差係合理。

3. 採納學友石大律師提出流動性嘅問題,控罪嘅範圍與A6被捕嘅位置有距離,陳詞中有提供同級法院在類似案件作出嘅推論,給法庭參考。

—————
A7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詞,採納學友提出流動性嘅問題,暴動範圍與A7被拘捕位置,在證據上有斷層,根據衣着和物品,不能必然推論A7與尖沙咀警署暴動有關。

關於第八控罪管有雷射筆,無直接證據講到現場有人用雷射筆,A7嘅證人有清晰可靠嘅理由。

—————
A8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詞,對洪荒嘅回應無補充。

—————
A9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詞,亦採納各大律師的回應,不同意控方不同意A9嘅陳詞。

指出有控方證人稱「在任何情況之下,任何旁觀者無與警方對峙」,這說法是荒謬的。

PW37指警方在長樂街發警告,在加士居道嘅人應該會聽到,但永星里仲有一段距離,點證明在場人士聽到?現場四通八達,控方唔能夠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所有人都係來自尖沙咀,控方要證明A9曾經在暴動範圍之內。

另一控罪,控方表示唔需要證明雷射筆是否在正常電壓下工作,如果物體本身有問題,佢又如何管有傷人物品呢?

—————
[10:23] 控方從法律層面回應「流動性」議題,指辯方指責控方「擴充暴動範圍」係不正確,(讀出案例判詞),指fluidity不是建構暴動範圍,流動性係指Criminal Assembly。

A2大律師稱控方無證據指稱加士居道以北發生咗咩事,示威者係離開緊。

A9大律師表示正正係流動性,可以來自各方面,並非一定來自尖沙咀。

—————
陳詞完畢。

A3 & A6 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22日09:30,在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作裁決,各被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A5除外)。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裁判官
#0627灣仔
#答辯

蔡(32)

控罪: 刑事損壞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

案情:蔡被控於2019年6月27日,在香港島灣仔軍器廠街1號灣仔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財產,即灣仔警署外牆壁,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陳(23)

控罪: 刑事損壞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

案情:蔡被控於2019年6月27日,在香港島灣仔軍器廠街1號灣仔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財產,即灣仔警署外牆壁,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兩名被告選擇認罪

同意案情:
2019年6月26日晚上,有示威者包圍灣仔警察總部示威,行動延續至27日淩晨,被告以噴漆於警總外牆壁上作出塗污。
0525時被告與90人於修頓球場被截停搜查並指下過程。警方比對開源片段(東網)後發現拍下了被告的犯案行為。

求情:
同時代表兩名被告的 #邱治瑋大律師 指兩人早於19年8月時被捕,控方卻在毫無理由下延至本年4月才作出檢控,對兩名被告不公。對案發時才20歲的陳的判刑選擇也改變(減少)了。兩人的破壞時間短(蔡約噴了十數秒左右), 內容不具挑釁性,亦非不可逆轉損傷,事後已被清潔兩名被告亦願意作出賠償。案後兩人已經有反省,明日用了錯誤方式表達訴求。過去3年積極面對人生,現有穩定工作,幫助弱勢及推廣本地滑板運動有一定貢獻,希望法庭以社會服務令或援刑作兩人的最終判刑。

判刑:
法庭認為案情嚴重
①案發地點為警總,具象徵意義,因此比其他地點犯案嚴重 。
②案件於大型集結中發生,易激發起他人犯案。
因此量刑起點必然是監禁。
損毀方面,法庭同意破壞涉及範圍細小損毀輕微,內容不具侮辱性及挑釁性。(控方同意蔡只是寫了個A字及把牆上原有的粗口字眼油去)
因此法庭對蔡以4個半月監禁作量刑起點判刑,認錯扣減至3個月;而案發是更年輕陳以3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至2個月。

最後,即時監禁還是援刑處理?
考慮到控方「非常嚴重」的三年延誤起訴,兩人在延誤問題上沒有任何責任。
兩名被告亦於過去三年確積極重整人生,因此法庭酌情以援刑方式處理。

蔡(32)  判刑
法庭以4個半月監禁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即3個月,緩刑2年;另須向香港警務處$1670.4。

陳(23)  判刑
法庭以3個監禁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即2個月,緩刑2年;另須向香港警務處賠償$1670.4。

💛感謝報料💛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1大角咀 #答辯

D1:陳(23)
D2:吳(24)

控罪1:非法集結 [D1-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
同被控2019年11月11日,在九龍亞皆老街、塘尾道和詩歌舞街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D3:張(23)早前承認兩項控罪,被判處8個月監禁及28,360元賠償令: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206

控方代表:#張卓勤

D1法律代表:#邱治瑋大律師
D2法律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______

兩位被告皆承認控罪❗️

辯方提出案件不合理延期為特殊求情原因。法庭下令為兩位被告索取背景報告作判刑考慮,期間須還押🛑

案件押後至10月14日14:30同庭進行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案件第三組
#裁決 #判刑 #求情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8:何(23)/ D20:李(18)

控罪及詳情:
(1)D3-D20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D18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何(23)被控同日於厚福街,管有打火機、鐵鎚、士巴拿、鐵鋸、鉗及油漆。

(3)D20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存檔法庭
(4)D20有意圖而縱火 存檔法庭

🛑D17:吳(16) 已承認暴動罪及被判入教導所❗️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110

🛑D20:李(18) 已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53

律政司代表:#吳美華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3 #邱治瑋大律師
D4 #黃永裕大律師
D5 #田思蔚大律師
D8 #陳姵妏大律師
D11 #譚俊傑大律師
D12 #邱治瑋大律師
D13 #王國豪大律師
D18 #藍凱欣大律師
D20 #陳芊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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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 ‼️全部罪成‼️

庭上只讀出新聞摘要,正式書面判決因有機會有手民之誤故今日不會在庭上派發,預計7天內重新檢視以免累贅地出幾項更正本。

本案共提出4項控罪,分別為(1)10名被供共同面對的「暴動罪」、(2)D18「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3)D20「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和(4)D20「有意圖而縱火」。審訊中傳召19名證人、呈遞476套證物、及爭論2項議題,當中本案辯方皆認為本案各被告有可能是無辜的途人。

本案被告在凌晨2、3時走進暴動範圍唐樓的梯間、天台、天井躲避,一個不慎便會墮樓。

根據終審法院判詞,從出現至鼓勵的門檻不高,分別是事實與程度的問題,而被告管有示威裝備聚集一起會有累積效應。2019年11月18日網上呼籲群眾聚集,其後發生暴動至19日凌晨2時多。

D3、D4、D5、D8不可能在凌晨3時許經過,明顯是作為示威者在情急之下於梯間卸下裝備。假如他們真的是被困在示威者之中的無辜途人。更加應該立即逃跑。警察與暴徒,誰更可怕?

D3走往不是其住所的大廈,當時沒有口罩令下配戴口罩,明顯是逃避警方的拘捕及偵查;而明顯蓄意留守的人士並非無辜途人。

D4身上配以裝備,攜有粉紅色手套、生理鹽水、口罩等明顯是有備而來,是有備而來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活動。

D5有裝備,帶同寫有消退催淚煙導致咽喉痛的粉末沖劑,足夠顯示他非一般市民,是有備而來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活動。

D8是在附近唐樓天台的暗角被發現,一不小心就會墮樓。D8曾連同一批有裝備的黑衣人跑往加拿分道後折返。政府化驗師在其手套驗出有易燃汽體。上述足夠顯示非一般市民,有備而來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活動。

D11明顯不是一般路人,在毫無合理疑點的驗證標準下,是有備而來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活動。

D12被發現的地點,必然是在暴動的地點蓄意留守,而在被發現時在身上搜出一個藍色打火機,明顯有意圖留守在暴動現場,而且佩戴的手套被驗出有易燃汽體。D13不但留守在現場,而且佩戴的手套接觸汽油彈。

D13揹背囊,有明顯路線圖,帶以望遠鏡監視警方行動,當時穿著裝備。被搜查時在褲袋發現黑口罩和生理鹽水。3段片段顯示D13行徑,是刻意留守現場,以壯大聲勢。

D18被發現時是與其他在厚福街縱火的人士在一起。至於辯方指「我有好多朋友喺理大...」的手機訊息有可能是黑客所為,法庭看不出手機有受到任何非法干擾。他不是剛巧路過的途人,而是懷着一股主觀熱血想要營救理大的人。D18不單只蓄意留守,而是實質上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他被制服時正身處暴動的核心範圍,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是參與了暴動。

有關裁決理由書:
附件一(68頁):案件前因、地圖
附件二(78頁):各被告行徑
附件三(82頁):各被告被捕情況
附件四(85頁):各被告整體證據
附件五:D12特別事項裁決理由書
附件六:D18特別事項裁決理由書
附件七:暴動罪延伸閱讀
附件八:控方證據一覽

📌判刑
D20將連同全部罪成被告於10月22日上午09:30判刑。

📌求情
下午的跟進事項會是第一回合的減刑陳詞,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892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1大角咀 #判刑

D1:陳(23)
D2:吳(24)
🛑兩人已還押18日

控罪1:非法集結 [D1-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
同被控2019年11月11日,在九龍亞皆老街、塘尾道和詩歌舞街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D3:張(23)早前承認兩項控罪,被判處8個月監禁及28,360元賠償令: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206

D1法律代表:#邱治瑋大律師
D2法律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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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位被告在答辯時承認控罪❗️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740

D1求情
報告正面,18歲半工讀減輕家人負擔,亦需照顧祖父母及年幼弟弟。因當日從新聞知有示威者受槍傷而衝動參與,坦白認罪現在深感悔意,案件不合理延期亦為特殊求情原因。

D2求情
報告正面,現為家中經濟支柱及主要照顧者。出門沒打算去現場,擔心男友而一起去,身穿黃色連帽衛衣沒戴口罩,曾勸男友D3不要去,庭上坦白認罪現在有悔意,案件不合理延期希望可以緩刑或短期監禁。

📌判刑
D1 量刑起點 10.5個月 ,認罪扣減三分一為7個月,不合理延期扣減1個月,總刑期:6個月

D2量刑起點6個月,認罪扣減三分一為4個月,不合理延期扣減1個月,總刑期:3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027旺角 #判刑

D2:馮(18)🛑已還押21日

控罪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馮(18)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何文田亞皆老街117~121號,保管或持有一把黑色士巴拿(約16厘米),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同案D1早前提堂時獲准以1,500元自簽守行為18個月,控罪1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獲撤回;D4、D5尚未答辯。同樣認罪的D3今天稍後時間判刑。
______
法律代表:#邱治瑋大律師

📌求情
報告內容正面,指更生中心及社會服務令均適合,建議判處160-240小時社會服務令,辯方建議法庭採納報告建議,判處社會服務令。

📌判刑
首先,法庭認為於本案出現的檢控延誤為合理延誤,因為負責本案的小隊需要處理另一單有多達超過20名被告之案件,需要處理超過500件證物,而且亦有隊員自身牽涉其他案件遭檢控,因此處理工作需時,但法庭亦同意本案2年8個月之延誤或會對D2構成壓力。D2案發時為一名15歲中學生,成績中上,熱心公益,曾經獲取不同獎學金及獎項,又積極參與校園生活,為學生會成員,其後於公開試考獲優異成績,獲得海外大學及香港大學取錄。基於D2於本案發生後依然積極生活,有著十分正面之人生,法庭認為判處監禁式刑罰會對D2造成毀滅性打擊,所以決定寬大處理,採納社會服務令報告建議,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案件第三組
#判刑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8:何(23)/ D20:李(18)
🛑A20李已還押逾3個月;其餘被告已還押13日

控罪及詳情:
(1)D3-D20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D18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何(23)被控同日於厚福街,管有打火機、鐵鎚、士巴拿、鐵鋸、鉗及油漆。

(3)D20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存檔法庭
(4)D20有意圖而縱火 存檔法庭

🛑D17:吳(16) 已承認暴動罪及被判入教導所❗️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110

🛑D20:李(18) 已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53

律政司代表:#吳美華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3 #邱治瑋大律師
D4 #黃永裕大律師
D5 #田思蔚大律師
D8 #陳姵妏大律師
D11 #譚俊傑大律師
D12 #邱治瑋大律師
D13 #王國豪大律師
D18 #藍凱欣大律師
D20 #陳芊仲大律師

各被告於10月10日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

———————————————————————

【9:40】
辯方對判刑建議沒有更改。
法官指閱畢求情信後,需要修訂某些內容。押後15分鐘,屆時會向法律代表提供書面草擬判刑。

判刑如下:
D3何(20):監禁35個月
D4楊(29):監禁35個月
D5許(20):監禁35個月
D8梁(34):監禁45個月
D11張(24):監禁35個月
D12李(20):監禁45個月
D13彭(21):監禁35個月
D18何(23):監禁48個月
D20李(18):監禁35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20紅磡 #審訊 [10/9]

D2:何(28) / D3:鄭錦滿(32)
D4:陳(33) / D6:馮(30)
D7:林(31)

🔴D1:葉(27)、D5:黃(25)及D8:梁(23)已認罪,續保䆁至11月11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1&D2]
葉(27)、何(2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3至D8]
鄭錦滿、陳(33)、黃(25)、馮(30)、林(31)、梁(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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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吳美華大律師
D2法律代表:#邱治瑋大律師

[09:27開庭]

📌控方已將D2特別事項書面陳詞呈上法庭,亦收到辯方要求就有關陳詞作回應。

法官准許,又指出上星期終審法院有一單案例,涉及一宗販毒案件,考慮證供及説法,有一少部份是在錄取會面時提到被捕人的WhatsApp 記錄,終審法院就高等法院的處理有些睇法。由於該案有少部份內容與本案可能或不可能有關,現休庭,讓雙方研讀了解。

[09:38休庭]

[10:02再開庭]

主控表示該案例與本案不同,因此不受影響。

續指出PW4曾提到D2落口供時講得好仔細,所以印象深刻,這點與D2作供稱「冇回應警員問題」不符。

引案例表示:時間疑點表示警員冇哄騙D2認罪。

跟據主控掌握的筆記,PW7指D2在會面錄影時指有人話俾佢知D1已經認罪「係唔真實嘅!」反駁辯方有關警員沒有誘使D2認罪。

—————————
辯方回應:
警員沒有清楚讓D2知道(即使在會面錄影前)控罪已經不是遊盪罪「咁簡單!」。

亦反駁控方指時間疑點,稱兩名警員證人指出的時間明顯不脗合,並不能顯示有沒有警員曾哄騙D2認罪!

當時警方已經掌握有類似網上對話、其他同案證據等,足以能夠控告D2比遊盪更重的罪行,卻沒有在會面錄影時重申宣讀除「遊盪」外的有關罪名!

辯方表示如法庭信納D2庭上作供,已清楚說明D2有被誘使認罪。

即使法庭並不信納D2庭上作供,亦有:書面、值日官、白板、錄影會面記錄等多次重複出現「遊盪罪」的客觀處境已反映有構成誘導!

辯方亦相信一般警方處理嫌疑人的時候會先以較較輕嘅罪名控告疑人,但當本案件發展至會面錄影時都沒有更清楚指出其他控罪。此做法令人懷疑誘使認罪!

雙方完成爭議,最初以遊盪罪拘捕D2,最後以更重罪名控告,是否有構成哄騙,是否信納重要證人PW4及PW7證供。下午將會裁定案中案是否成立。

📌法官宣布押後至下午14:30
—————————
11:13 上午完畢,休庭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張潔宜法官
#1001油麻地 #裁決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近18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163

🔹控方代表 #陳永豪大律師
🔸A1代表 黃大律師
🔸A2代表 #關恆芬大律師
🔸A3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A4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A5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A6代表 #邱治瑋大律師
🔸A7代表 #黎詠婷大律師
🔸A8代表 #劉仲文大律師
🔸A9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
速報
所有被告全部罪名成立❗️

📍證物處理:
控方提交證物處理申請表,辯方亦沒有反對。有多樣證物處理有問題,張官提醒控方處理證物表應更小心,不應由法官檢查有錯後才更改。D1、D3、D5、D6證物留在法庭存檔。
D2背包、手扣稍後交還被告,其餘證物留在法庭存檔。
-
辯方需要於11月28日中午前將求情陳詞存檔法庭,11月28日下午6時前將共用案例存檔法庭。

📍有關D1,D6擔保
張潔宜要求D1申請隔離令,辯方律師稱其未成功申請,張官要求D1要成功申請隔離令,再睇下D1需要隔離幾耐,決定幾時帶D1上庭。

D6則需要跟進其睇醫生情況,若果病假紙是兩天,第三天D6就需要上庭並且撤銷擔保。

1200再開庭了解D1 D6情況如何。無論如何,今日之內一定要知道以上資訊。
[1107休庭]
更新:D1將於11月24號1430出庭,同日0930前律師需要書面通知D1隔離情況。D6將於明天(11月23號)1130上庭歸押。

期間D1 D6擔保暫時繼續。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30日同一法庭求情,並於2022年12月12日判刑,其餘被告須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11中大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D1劉, D3高, D4陳, D5許(18-21)
🛑四人服刑中

控罪:
(1)D1,D2-D5暴動
(2),(4-6) D1,D3- D5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8) D5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各人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0月19日被判處監禁4年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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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及D3代表: 陳女大律師
D4: 潘大律師
D5: #邱治瑋大律師

▪️D1只作刑罰上訴
▪️D4只作定罪上訴
▪️D3及D5 今日正式撒回定罪上訴申請,D5只作刑罰上訴申請

📌上訴申請速報
D1 及D5刑罰上訴申請被駁回
D4定罪上訴申請被駁回
四人需要繼續服刑

定罪上訴
🔸D4 代表
補充書面陳詞指裁決第72段指出D4藉身處現場鼓勵其他人參與非基於事實裁斷,只依賴一連串推論,包括衣著裝備(黑色舍堂衫,豬咀,頭盔,頭套,頸掛有泳鏡,3M手套,背囊內有生理鹽水及多個外科口罩等)。申請人立場不挑戰身上裝備,暴動前曾身處暴動現場。根據法官裁斷暴動前黃色垃圾車右後方有記者及非示威人士,D4當時有手持手機,不能排除並不是示威者,法官指出審訊中D4沒有出庭作供,沒有證據基礎支持D4可能到場作紀錄。代表庭上播出FB立場新聞約30秒片段,第4次衝擊時黃色垃圾後有數人舉起相機。法官質疑該些人有反光衣或背心有press字,同示威者衣著有別,一眼睇已知非示威者。彭偉昌質疑片段未能增強陳詞,更甚者見記者同示威者保持相當距離。

第二點爭議法庭推論D4選擇留守現場法律上犯錯,但同意沒相關案例。法官反指D4代表可參考CACC577/1999案例,代表指需先看資料,1128法庭休庭至1146,代表不再堅持立場。

🔹答辯人回應
簡短回應片段見警方推進不久已拘捕D4,身上衣物裝備累積等環境證供足夠推綸參與暴動。

刑罸上訴
三位法官先指近期「唐健邦案」結論為同一法庭判刑不可支持同類案件之判刑參考

🔸D1 代表
採納書面陳詞,回應答辯人指原審法官已考慮梁天崎十二項因素,代表指本案對比楊家倫/鄧浩賢案較輕。上訴法官指警方防線阻止扔物到二號橋下是維護公眾安全,多次衝擊瓦解防線是阻止任務執行為判刑主調,代表接納。從財物損失,參與角色,D1刑期明顯過重。彭偉昌法官進一步指從片段現場見到有縱火及大煙冒起,法庭判刑需考慮潛在風險,暴動案會以共同罪責即羣體行為而非一人作為作判刑,彭寶琴指楊家倫/鄧浩賢案涉縱火或扔玻璃樽,本案扔汽油彈規模達廿三枚,合共四次衝擊。

🔸D5代表
立場同D1 相似,不爭議原審法官考慮梁天崎案8項因素,但5年起點沒有列出以各因素之比重,申請人認為過重,楊家倫案有可能令的士爆炸較本案嚴重,彭寶琴打斷判刑不是數學計算而是整體考量,暴動罪法例最多可判十年,本案起點5年即為中位數,法庭不能逐項因素得出刑期再相加。再者如屬領導角色只是有加刑因素,非領導者不是減刑理由。
另一上訴理據為D5同意案情沒有被原審法官考慮作減刑因素,彭寶琴上訴法官指此為法官酌情行使,代表律師同意。追問下代表指自己非原審代表,只知D5一直爭議搜身發現之扳手非其擁有,而截停及搜身警察並非同一人。

🔹律政司代表回應D5扳手在判詞內已經排除背囊內扳手由他人放入,警誡下D5冇嘢講,理解不反對其袋內有扳手。進一步指判刑書已經寫出為何本案暴動嚴重,包括有計劃,有序前後出作4次衝擊,示威者各有分工。而11月11日是暴動高峰期,二號橋警方失去防線可癱瘓新界北主要交通幹道。

三位法官商議後駁回今日所有上訴申請‼️

判詞將於擇日公佈。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