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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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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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524銅鑼灣
#轉介文件

袁 (26)

控罪:
(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香港銅鑼灣東角道與波斯富街之軒尼詩道路段參與暴動。

=========================

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處理,押後至2022年9月6日1430時於灣仔區域法院答辯。

💛感謝報料💛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判刑

D4:黎(22)

控罪: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和18(3)條
被控於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高士威道66號或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D4早前認罪,因年紀問題需還押索取勞教報告。
報告顯示被告不適合判處勞教所。
#黎嘉傑大律師 力陳被告背景良好及年輕,望法庭判處被告一個低刑期。
嚴官重申就本案規模來說,以6個月作為量刑起點已經是考慮了D4背景良好及於過去3年來積極面對等因素,因此不會再有額外扣減。

📌判刑:
以6個月即時監禁為起點,認罪扣減⅓,判處即時監禁4個月

💛感謝報料💛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網上言論 #串謀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

D1 陳 (35)🛑已還押逾3個月
D2 李 (17)🛑已還押逾3個月
D3 黃 (36)🛑已還押逾3個月

D2曾被判入更生中心,於監管令期間干犯此案

控罪詳情:
D1、2、3被控於2022年4月8日與2022年5月7日之間,包括首尾兩日在內,在香港意圖使其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非法煽惑流動應用程式,即“Telegram”的使用者,非法及惡意傷害其他人。
——————————————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法律意見

D1,2,3沒保釋申請

押後至2022年10月11日1430東區法院再訊,繼續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20721中環

👤程(41)🛑已由警方看管逾1個月

控罪:刑事恐嚇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24(a)(i)條
被控於2022年7月21日,在中環下亞厘畢道18號律政中心西翼8樓律政司收發組發送具有刑事恐嚇成份的信封,威脅容嘉嵐會使其人遭受損害,意圖使她受驚。

背景:
收件人為現任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本案容女只負責收信。

—————————

被告仍然留院,沒有出庭應訊。

案件押後至9月2日10:30或被告人更早的出院時間提堂,期間繼續交由警方看管。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03太古 #提堂

D1:張(25)
D2:容(32) 🔴已還押逾7個月
D3:鄭(25) 🔴已還押逾7個月
D4:高(61)
D5:徐(20)
D6:鍾(36)

控罪1:暴動 [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地下018A舖 ”Adidas” 店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984及高級督察18533。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公眾地方,在上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1支伸縮棍。

背景:警方經過調查後,2022年1月25日重新上門拘捕六人並即日提堂。在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時,#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只批准D4及D5的保釋申請。在2022年5月12日及24日,#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分別批准D1及D6的保釋申請。

=============
辯方希望申請押後答辯,期間會提供法律意見予被告,下次聆訊可以答辯,控方不反對。

第四、第五被告更改保釋條件獲批
第二、第三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11月1日1430進行答辯,期間第二、三被告還押懲教署,其餘被告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612人道支援基金 #傳票案 #審訊 [1/5]

👤陳日君, 吳靄儀, 許寶強, 何秀蘭, 何韻詩, 施城威 (37-90)

控罪:
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各面對一張傳票)
干犯《香港法例》第151章第5(1)條

控方代表:#周天行 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辯方代表:
D1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
D3 #李志喜資深大律師

——————
[09:37] 開庭

控方已經呈交開案陳詞和13冊相關文件,亦有承認事實,控方有五位證人,頭三位的證供可以以65B形式呈遞,另外兩位係傳召給辯方盤問。原本安排咗5日審訊,商議後控方案情只需兩日。

辯方D1大狀同意相信兩日可以完成案情,因為D1的身體狀況,希望法庭可以批樞機不用每次申請小休,因為係傳票案件,有律師在庭,D1可以自行離開法庭小休(裁判官批准);另外,向法庭表示審訊期間,各被告都有法律代表,今日有大律師未出席,但有其他律師hold paper(裁判官批准)。

D1大狀代表所有被告表示同意承認事實,但不代表承認事實內容必然與本案有關。控方需要證明該社團在何年何月何日成立,是否足以證明控罪相關原素。

官:控方案情係有人成立社團,對外簡稱612基金,6月12日在公開場合,有人表示有組織,係持續性控罪,由成立到結束,都無申請。

控:裁判官理解係正確,社團曾經在19年7月轉過名,但嘅個係實體,唔係名稱,由2019年6月15日至2021年10月31日,辯方從來無注冊過,同意案情指612無申請。

D2大律師爭議控罪持續性,關鍵係社團幾時成立,控罪有時限;控方開案陳詞中好多段嘅內容係不相關,唔知控方就社團定義係用咩基礎控告。

官:612係高調,6月15日開始,如果唔高調社團,又從何得知幾時成立,錯過咗又如何處理?控方指係一個人或以上嘅組織,不論性質如何,法庭要處理係是否有社團成立咗,一個月內有無登記,各被告係咪幹事。

D2大律師會爭議社團定義,開案陳詞係咪社團釋義有關,控方指有政治目的、理念、訴求、煽情、抗爭行為,呢一類陳詞在開案陳詞係不適合。

官:唔會影響到我對傳票嘅裁決。

D3大律師作相關爭議,內容不相關,對被告不公。

裁判官表示無諗過有呢啲擔心,睇唔到控方透過案件達至任何目的。未開案已經有咁多爭議,希望雙方再檢視承認事實,[10:30] 休庭中。

[11:03] 開庭

D1律師重新各被告同意承認事實的內容只係事實,但不同意一定與本案有關,呢班人同呢個社團嘅關係至為重要,會在結案陳詞中陳述。

控方宣讀開案陳詞,和播出被告在612記者會和其他場合的片段。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612人道支援基金 #傳票案 #審訊 [2/5]

上午進度

👤陳日君, 吳靄儀, 許寶強, 何秀蘭, 何韻詩, 施城威 (37-90)

控罪:
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各面對一張傳票)
違反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第5(1)條
6張傳票指6位被告於2019年7月16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間,在香港作為「612 人道支援基金」本地社團幹事,沒有在指明時間內遵從香港法例《社團條例》第 5(1)條的規定,為基金註冊。

控方代表:#周天行 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辯方代表:
D1,D5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
D2 #何沛謙資深大律師
D3 #李志喜資深大律師
D4 #林國輝大律師
D6 #梁晴怡大律師

——————
[09:37] 開庭

控方指已呈堂的文件之中有會議紀錄,當中有人士的暱稱,未能與辯方以承認事實同意暱稱的人名,今修改文件,由控方指出某暱稱是何名被告。

辯方立場不爭議有會議紀錄,不爭議記載的字句,僅此而已。

裁判官:昨日睇影片見到樣貌,清楚知道係邊個,今日會議記錄無樣,唔能夠確認是誰,除非有其他證供。

主控:紀錄有基金信託人簽名,文件由612基金根據production order(提交文件令)提交,但辯方今日話簽署的陳日君不是在庭上的陳日君…

裁判官:暫時唔花時間去考慮,仲有整體證據。

主控讀出PW1 警員33779的證供,以65B形式呈堂,該警員負責分析真普聯在匯豐銀行、大新銀行和恒生銀行三個戶口的收支紀錄。

[11:13] 傳召PW1 國安署警長 蔡子章(音)
PW1確認所做的口供,控方會倚賴PW1從網上截取的一段有線新聞片段,在庭上播出,內容為2019年6月12日在煲底發生的衝突(唔知與案有咩關係),之後無主問。

[11:28] 辯方盤問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
指出基金總額約四億五千三百多萬,超過十萬多宗存款,問PW1知唔知平均個宗存款約4000+【唔知,無計過】。律師指出絕大部份存款都係小額,幾百幾千,超過10萬元嘅存款總數不足九百萬。

#梁晴怡大律師
向法庭呈上一大疊文件,指是所有銀行紀錄,詢問PW1 是根據什麼基礎,去截錄文件而得出口供中的附表分析。PW1稱他所睇的文件是控方的trial bundle,文件中有編號,而辯方的文件無編號,不知是否同一文件,另外,文件是由上級給予,唔知文件原本數量。

律師再指出銀行紀錄中的編號和文件頁碼,有消失和不依次序的情況,PW1如何處理。PW1表示唔會注重呢啲,只會留意資料中的名稱日期和金額。

PW1同意律師指出,係唔知道截錄文件以外的資料。

律師問銀行資料中的其中一項「秘書處借款」,問PW1有無索取其他文件作支持,PW1話無,收到指示唔需要咁做。

律師表示文件夾中的其餘文件,唔會向PW1盤問,會問另一警員。

控方無覆問

法庭小休待控方確實剛才辯方呈交的文件。

[12:16] 傳召PW2 國安署警員8369 林X基(音)
同樣以65B讀出口供,警員在網上截取圖片。

辯方詢問警員是否知道本案是以公訊方式進行【知道】。

[12:26] 傳召PW3 社團事務處 女高級督察
證明在2022年6月17日前,無收過612基金的申請。

辯方嘗試以不同方式問PW3 有無其他組織注冊為社團,均被控方反對和裁判官阻止,指與本案無關,如果在社團注冊名單中揾到某社團,就向PW3指出,如果無就在陳詞中再講。

D6大律師向PW3指出大律師公會之下設有秘書處,有行政幹事,但他們不是公會幹事。

[12:50] 休庭,14:30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答辯

劉(36)

控罪:煽惑他人犯刑事損壞

案情: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0月6日,在香港非法煽惑訊息應用程式「Telegram」的使用者,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一間名為「360」的店舖的財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___

答辯:認罪‼️

案情撮要:被告是Telegram聊天群組的成員,以自己電話號碼登記,在群組內煽惑他人刑事損壞,主要內容與他人討論用什麼方法破壞360,只牽涉一則被告發出的信息。

被告同意案情,罪名成立‼️

證物處理:證物1-2歸還被告 (電話剷除資料後歸還)

求情:21年10月時群組只有四千多人,只是單次煽惑,並無預謀。被告因別人提出相關話題而提及。被告此言的影響力相當低,並沒有人因此言論而作出相關行為。

被告12歲時開始擔任義工,關注香港時事才作出本次行為,與被告本身的性格不符。希望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被法庭拒絕。

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26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作判刑,期間還押索取背景報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網上言論 #串謀有意圖傷人

D1:陳 (35) 🛑已還押逾5個月
D2:李 (17) 🛑已還押逾5個月
D3:黃 (36) 🛑已還押逾5個月

D2曾被判入更生中心,於監管令期間干犯此案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網上言論

D4:張 (16)
D5:蔡 (19)

控罪詳情:
(1)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D1-5]
D1-5同被控於2022年2月8日至5月7日,在香港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一同串謀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另一些人。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 [D1]
D1被控於2022年5月7日在鑽石山龍蟠苑龍珠閣一單位管有一把刀,意圖作非法用途。

(3) 管有危險藥物 [D3]
D3被控於2022年5月7日在西貢公路嘉林別墅一單位,管有1.98克草本大麻及2瓶含微量四氫大麻酚的呋喃衍生物固體。

(4) 無牌管有槍械 [D3]
D3被控於2022年5月7日在西貢公路嘉林別墅一單位,管有一支弩。

2宗案件將會合併,D1-D3沒有保釋申請,D4-D5保釋申請被拒🛑

案件押後4星期至2022年11月2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處理轉介文件,D4將於2022年10月18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處理八天保釋覆核,期間所有被告交由懲教看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網上言論

張 (16) 🛑已還押7天

控罪詳情:
(1)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22年2月8日至5月7日,在香港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一同串謀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另一些人。
__

在上次
訊時 D4保釋申請被拒,是日申請保釋覆核。

保釋獲批 條件如下:
現金10000
哥哥以20000現金作為擔保人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不得離開香港
在報稱地址居住
更改地址前24小時通知警署
宵禁2200-0600
每星期3次警署報到
不得使用任何社交媒體帳戶
遵守所有校規
聽從駐校社工的指示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612人道支援基金 #傳票案 #審訊 [4/9]

上午進度

D1: 陳日君(90), D2: 吳靄儀(74), D3: 許寶強(62)
D4: 何秀蘭(67), D5: 何韻詩(45), D6: 施城威(37)

控罪:
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各人面對一張傳票)
干犯《香港法例》第151章第5(1)條

控方代表:#周天行 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辯方代表:
D1,D4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
D2 #何沛謙資深大律師
D3 #李志喜資深大律師
D5 #林國輝大律師
D6 #梁晴怡大律師

——————
[09:34] 開庭

由辯方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 陳辭,律師表示刻意以英語發言,係要表達條例中英文的原意。對 Yim Wai Tsang 案例作出演繹,那是50年前的法例,至今有兩件大事產生咗:人權法和基本法,基本法保障市民有結社自由。Yim 案在今時今日,可能有不同結果。

裁判官提出質疑:五位信托人分別在不同時間以基金名義籌款,每位信托人在得到多數信托人同意之下,可以動用基金,有權做決策,這不是權利嗎?
【辯方指各信託人無此竹責任】

捐錢後法律上邊個係擁有人,如果信托人不是擁有人,咁邊個係?他們有權運用基金,基金條例亦由五人決定。
【信託人並無因運用基金而個人得益,因此並不構成權利】

律師提出一個觀點:“persons to associate” not equal to “association of persons” ,裁判官表示明白。

612基金不同於公司或會社,她沒有社團的目的,無推廣目標,法律上無責任,市民自願捐出金錢,被告們只係負責執行方式,將錢轉交到有需要的人仕。

裁判官提出另一議題,證據中有財務守則,但無人簽名,組織是否認為有需要成立守則?有唔同形式嘅表格,有證據去支持;知道辯方陳辭指出傳聞證供原則,請辯方提出,各證據之間是否有任何一部份有不能磨合嘅事情。

律師基金不同於社團,另一原因是基金無會章、無會員、無會員大會。

[12:00] 休庭後 D2 #何沛謙資深大律師 陳辭,重點演繹association 英文和中文意義上的差異。

14:30 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612人道支援基金 #傳票案 #審訊 [6/9]

D1: 陳日君(90), D2: 吳靄儀(74)
D3: 許寶強(62), D4: 何秀蘭(67)
D5: 何韻詩(45), D6: 施城威(37)

控罪:
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各人面對一張傳票)
干犯《香港法例》第151章第5(1)條

控方代表:#周天行 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辯方代表:
D1,D4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
D2 #何沛謙資深大律師
D3 #李志喜資深大律師
D5 #林國輝大律師
D6 #梁晴怡大律師

——————
抱歉,只有簡單紀錄今日聆訊重點!其他內容從缺🙇‍♂️

[09:30] 開庭,由辯方 #李志喜資深大律師 陳詞
重點從申社團是否註冊,法律精神是以自願、自律為基礎,非強迫性!
舉例幾位玩音樂的人士組合一齊演出,他們之間無正式協議、無固定演出地點,但有共同目的,是否組織,一些社團註冊的目的甚至是為了招徠!帶來自我宣傳的功能!
是否註冊的考慮乃是盡一項義務,而不是必須的。

[11:15] D6 #梁晴怡大律師 開始陳詞

[11:43] 裁判官收到通知,天文台將於13:40掛8號颱風訊號,雖然大律師表示可以在一點前完結,但裁判官稱唔想大律師有時間壓力,裁判官亦需要控方就某議題確定立場,之後辯方又可能有陳辭,因而決定休庭押後,大律師需於11月5日星期六9:30am同庭繼續。

💛感謝報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612人道支援基金 #傳票案 #審訊 [7/9]

D1: 陳日君(90), D2: 吳靄儀(74)
D3: 許寶強(62), D4: 何秀蘭(67)
D5: 何韻詩(45), D6: 施城威(37)

控罪:
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各人面對一張傳票)
干犯《香港法例》第151章第5(1)條

控方代表:#周天行 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辯方代表:
D1,D4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
D2 #何沛謙資深大律師
D3 #李志喜資深大律師
D5 #林國輝大律師
D6 #梁晴怡大律師

——————
[09:30] 開庭

繼續由代表D6辯方 #梁晴怡大律師 陳詞,重點從申D6是612基金受僱職員,其職位大致是行政幹事。

而嚴官表示在所有會議紀錄顯示(證物),D6在會議過程中隨住時日越來越多參與基金運作的決策過程!
另外裁判官話如果D6係獨立承包人或受僱者,卻提供唔到受僱合約!所以佢嘅身份對組織而言都係組織成員幹事!而唔係辯方律師話嘅行政統籌?(裁判官表示佢存疑)

嚴官表示即使見到會計帳目有D6薪酬支出也不能確定D6係獨立承包人或受僱者!亦提到D6提供咗自己嘅銀行戶口俾基金做入帳及支帳功能!

辯方律師反駁話D6唔係唯一提供銀行戶口做方便基金支帳入帳,仲有其他職員都咁做過!

裁判官又話嗰個職員係用自己個戶口借擔保金,之後會還番俾佢,但D6用自己個戶口係俾秘書處嘅支出!
辯方稱性質都一樣,係職員先會用自己個戶口方便基金辦事,並舉例證明。

[11:05] 休庭
[11:41] D6 #梁晴怡大律師 繼續陳詞
重申D6雖常肩負基金的「統籌」工作,即使參與會議討論過程,其實係執行具體工作,報告工作進度如其他職員一樣,身份絕非組織嘅領導或決策者!

辯方律師更提出D6與基金係有一個合約,雖不是僱員合約,但係一個工作合約,指明D6嘅工作角色責任!像是個商業承包合約一般。

主控回應表示
1. D6有個法團人的身份與基金合作,不能視之為職員。
2. 由於D6有權運用基金的資金,金額係相當大,運用過有一千八百萬之款項。

[12:57]全案審訊完結,休庭。

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25日星期五9:30am同庭裁決。

💛臨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訊日
#20200307爆炸

D1何(36)🛑已還押逾31個月
D2李(25)🛑已還押逾31個月
D3吳(27)🛑已還押逾31個月
D4張(29)🛑已還押逾31個月
D5楊(28)
D6張(24)
D7 何(23)🛑已還押9個月
D8 周(25)🛑已還押9個月

控罪1: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D1至D7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連同其他人,在香港,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發射或引爆爆炸裝置,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D1至D7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連同其他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D2被控約或約於2020年3月8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向偵緝警員11632訛稱住址為西營盤一單位。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D8被控於2020年3月7日,在九龍灣牛頭角道利基大廈A座17樓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炸彈。
=============
控方表示正式合併兩案,並且修改原有控罪詳情至上文所寫的情況

隨著案件已處理好,故正式交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

*由於受《裁判官條例》87A的報導限制所限,大部分內容不得報導,除非有被告申請撤銷報導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