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續審(4/4)
👥麥,阮(16-22) #1007黃大仙
控罪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963
================
D1法律代表 #阮偉明大律師 作結案陳詞:
D1方在本案的爭議點:
1:D1在當時有沒有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
2:D1在當時有沒有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控方證據總結:
片段初時拍攝到D1在22:20時是一個人身處樓梯靠着欄桿吃東西。22:24時,被告被拍攝到坐在樓梯,並向杜XX拿電筒照向警方不足1分鐘的時間,其後他將電筒交還予杜XX;22:39時,有市民在新光橋樓梯底聚集,但不包括D1。D1是直到22:43時才出現在新光橋樓梯底並在23:02時被警方拘捕。在這19分鐘期間,片段中只見D1有一次的手部動作。
上述兩個動作就是D1在控方聲稱的非法集結中作出的動作,當中控方指控D1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是他用電筒照向警方。
D1方並不爭議D1在到場前有黑衣示威者在20:50至21:21時在龍翔道進行堵路。可是這批黑衣示威者在D1在到場後已離去,交通變得正常,現場也沒有人聚集。而人群在後來聚集的原因是不明白為何警方仍不重開新光橋,所以有人因此要橫過龍翔道的公路。
衣着方面,D1在當日並不是身穿黑色裝束,也沒有𢹂帶背包和佩戴口罩,他在當時只帶有手機和八達通。
就非法集結的元素的分析:
上訴法庭已就非法集結的元素在CACC164/2018案中的判詞寫出,林文瀚原訟法庭法官(當時官階)亦已在HCMA54/2012案亦已就非法集結的元素作分析,本文不再解釋。
1:「共同目的」
辯方認為雖然本案有約100人聚集在新光橋樓梯底一帶,而且有人用雷射筆照向新光橋的警員,但這些人只佔該100人中的約4人,而且該4人不一定是用照向雷射筆照向新光橋的警員。由此可見,該4人不一定是彼此有關連,可以算是個別獨立行為。因此若D1用電筒照向警方的行為與其他用雷射筆照向新光橋的警員沒有「共同目的」並不會構成非法集結,即是法庭裁定當時現場有3名人士作出訂明行為,仍需要考慮這3名人士是否集結行事,而且亦需要考慮D1的行為是否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
2:「共同犯罪」
簡單而言,只要有2個以上的犯人以共同計劃行事,即使角色不同也可以構成犯罪。而上訴法庭CASJ1/2021案亦已就「共同犯罪」方面作出更詳細的解釋,判詞中有提及假設有非法集結出現,要考慮看熱鬧或旁觀的人是否犯罪要視乎他們有沒有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D1方指出在本案中D1只有作出以下行為:
1)他開始是一個人到場,靠着欄杆吃東西
2)他用電筒照向警察不足1分鐘
3)他然後到橋底聚集,雖然他有一次的手部動作,這不代表他會威脅使用暴力或使用暴力等
除此以外,當時現場不是全部100人都有作出「訂明行為」,只有少部人作出「訂明行為」,他們在當時以站立為主,彼此聊天或是玩手機,他們只是當被警方照到時才有作出反應,例如跳舞和舉中指等,可是這些都不構成「訂明行為」。因此即使本案有3人集結在一起,但他們是否有共同目的作出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行為需要由法庭裁定。
D1方指出即使法庭裁定D1 用電筒照向警察是「訂明行為」,法庭仍需考慮以下因素:
1)D1的行為與其他人用雷射筆照向警察是否有關連?
2)D1的行為是否獨立行為?
3)D1的行為是否會破壞社會安寧?
在第3項中,PW2表示不擔心她向民眾用電筒照射他們時不會傷害他們,但D1向她們照射電筒會令她們覺得刺眼及不適。D1方認為這說法不合理。
法庭也必須考慮D1有沒有在新光橋樓梯底作訂明行為,D1方認為他在本案是名旁觀者的角色,故法庭需要就上訴法庭就CASJ1/2021中的判詞第80段作事實裁定。
在當時警民爭論中,市民的言語中不包括會使用暴力或會威脅使用暴力行為,故辯方認為當時的警民爭論並不構成破壞社會安寧。還有,示威人士在本案集結此前已經離開,警方已經控制場面,當時市民再聚集是希望警方能重開新光橋,因此本案不涉及任何示威及破壞活動的背景,而本案人群聚集是有不同原因,例如是用手機,彼此聊天等,可見當時人群並沒有足夠關連及共同目的。
3:「犯罪意圖」
D1在案發時只有15歲,他開初時只是買食物吃並作為旁觀者,他之後走到新光橋的原因可以是受事件吸引而前往,而他在逗留期間只出現了一次的手部動作。D1在案發當時十分年青,過往未曾犯事,他並沒有想到會犯事,更沒有意圖破壞社會安寧。
終審法院亦已在FACC2/2021案中指出控方仍需證明被告有「犯罪意圖」。
📌播放立場新聞片段:
片段顯示出有人橫過龍翔道,因為新光橋被警方封鎖。
📌播放警方片段:
片段顯示出有兩名正等侯巴士的男子被警方照射後高舉拇指,以及跳舞。可見市民會因受警方照射而作出回應
片段亦顯示出使用雷射筆的市民不一定是向警方照射,而且該名使用雷射筆市民前面有人在談電話,辯方認為那名談電話的人不應是參與非法集結的人士,因他沒有作出任何訂明行為。
D1方亦指示片段未有如PW2所示有集結人士叫「黑警死全家!」及「五大訴求」等口號。即使有人高叫,被告也沒有參與其中。
控方代表 #梅松大律師 作回應:
控方指出彭寶琴法官在審理HCCC408/2016案中已指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及「破壞社會安寧」的定義,當中一點是控方不需要證明被告真的有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及「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此外終審法院在FACC2/2021第39段已表明控方不需要證明當時社會安寧已被破壞。
在「共同目的」方面,控方不需要證明D1與其他人有關連。而在本案中,當時使用雷射筆的人有共同目標,即是警察。在HCCC408/2016中,原審法官彭寶琴已指出「共同犯罪」的定義,當中指出犯罪者不一定要有協議,是可以一時衝動形成,只要他們有共同目的,並以不同角色達致犯罪便可。因此只要D1在場,也是可以鼓勵他人,也可以算為犯罪。此外PW2當時已在22:20時起多次警告集結人士正參與非法集結。
D1法律代表 #阮偉明大律師 回應:
D1方認為現場是否有非法集結並不是由PW2定性。因此認為PW2沒有基礎在當時警告集結人士正參與非法集結。此外PW2就D1發出的燈光刺眼的議題的判斷不一定是客觀。
D1方另指出D1在案發當時並沒有與他人點頭和交談。
莫子聰裁判官詢問當時有人用雷射筆,而D1使用電筒是否也算是協議?
D1方指出法庭要先需要裁定D1的行為是否訂明行為。此外D1當時左靠着欄桿吃東西時有機會看不到有人向警方發射雷射光。
D2法律代表 #劉偉聰大律師 作結案陳詞:
重點1:警員11893證供並不可靠
1)警員表示他當初有嘗試追截D2可是失敗,即使他在之後重見D2,但他表示他第一次見到D2容貌竟然是在昨天
2)警員就口罩的議題分別在庭上和記事冊上有兩個說法,他更表示記事冊就此部分的內容有錯;他在案發當時亦沒有在記事冊紀錄D2的容貌
3)警員表示在第2次追截D2日有表示身份,可是他在書面紀錄指是只有第1次有表示身份,他之後在庭上修改指是2次皆有表示身份
莫子聰裁判官詢問警員當時身穿防暴裝束與識別身份間的關係,辯方指這與上文重點沒有關係。
4)警員指因D2的反抗而失去平衡,但他後來沒有以拒捕或襲警罪拘捕D2
5)根據相片集,D2當時上衣背後有明顯的圖案,但警員沒有在庭上提出
重點2:警長51369證供分析
警長表示不記得D2在黃大仙廣場時有沒有佩戴口罩,並稱若果D2有佩戴口罩,會記在記事冊及口供中。
而且當時人們可以有不同方法進入黃大仙廣場,可是這不代表他們與新光橋的集結有關。而且當時有市民在「沙田㘭道」巴士站上落,並由其他路段進入黃大仙廣場。
即使D2與新光橋的集結有關,但沒有證據指他有作出「訂明行為」。
================
案件會在2021年8月12日14:30裁決。
#莫子聰裁判官 #續審(4/4)
👥麥,阮(16-22) #1007黃大仙
控罪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963
================
D1法律代表 #阮偉明大律師 作結案陳詞:
D1方在本案的爭議點:
1:D1在當時有沒有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
2:D1在當時有沒有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控方證據總結:
片段初時拍攝到D1在22:20時是一個人身處樓梯靠着欄桿吃東西。22:24時,被告被拍攝到坐在樓梯,並向杜XX拿電筒照向警方不足1分鐘的時間,其後他將電筒交還予杜XX;22:39時,有市民在新光橋樓梯底聚集,但不包括D1。D1是直到22:43時才出現在新光橋樓梯底並在23:02時被警方拘捕。在這19分鐘期間,片段中只見D1有一次的手部動作。
上述兩個動作就是D1在控方聲稱的非法集結中作出的動作,當中控方指控D1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是他用電筒照向警方。
D1方並不爭議D1在到場前有黑衣示威者在20:50至21:21時在龍翔道進行堵路。可是這批黑衣示威者在D1在到場後已離去,交通變得正常,現場也沒有人聚集。而人群在後來聚集的原因是不明白為何警方仍不重開新光橋,所以有人因此要橫過龍翔道的公路。
衣着方面,D1在當日並不是身穿黑色裝束,也沒有𢹂帶背包和佩戴口罩,他在當時只帶有手機和八達通。
就非法集結的元素的分析:
上訴法庭已就非法集結的元素在CACC164/2018案中的判詞寫出,林文瀚原訟法庭法官(當時官階)亦已在HCMA54/2012案亦已就非法集結的元素作分析,本文不再解釋。
1:「共同目的」
辯方認為雖然本案有約100人聚集在新光橋樓梯底一帶,而且有人用雷射筆照向新光橋的警員,但這些人只佔該100人中的約4人,而且該4人不一定是用照向雷射筆照向新光橋的警員。由此可見,該4人不一定是彼此有關連,可以算是個別獨立行為。因此若D1用電筒照向警方的行為與其他用雷射筆照向新光橋的警員沒有「共同目的」並不會構成非法集結,即是法庭裁定當時現場有3名人士作出訂明行為,仍需要考慮這3名人士是否集結行事,而且亦需要考慮D1的行為是否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
2:「共同犯罪」
簡單而言,只要有2個以上的犯人以共同計劃行事,即使角色不同也可以構成犯罪。而上訴法庭CASJ1/2021案亦已就「共同犯罪」方面作出更詳細的解釋,判詞中有提及假設有非法集結出現,要考慮看熱鬧或旁觀的人是否犯罪要視乎他們有沒有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D1方指出在本案中D1只有作出以下行為:
1)他開始是一個人到場,靠着欄杆吃東西
2)他用電筒照向警察不足1分鐘
3)他然後到橋底聚集,雖然他有一次的手部動作,這不代表他會威脅使用暴力或使用暴力等
除此以外,當時現場不是全部100人都有作出「訂明行為」,只有少部人作出「訂明行為」,他們在當時以站立為主,彼此聊天或是玩手機,他們只是當被警方照到時才有作出反應,例如跳舞和舉中指等,可是這些都不構成「訂明行為」。因此即使本案有3人集結在一起,但他們是否有共同目的作出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行為需要由法庭裁定。
D1方指出即使法庭裁定D1 用電筒照向警察是「訂明行為」,法庭仍需考慮以下因素:
1)D1的行為與其他人用雷射筆照向警察是否有關連?
2)D1的行為是否獨立行為?
3)D1的行為是否會破壞社會安寧?
在第3項中,PW2表示不擔心她向民眾用電筒照射他們時不會傷害他們,但D1向她們照射電筒會令她們覺得刺眼及不適。D1方認為這說法不合理。
法庭也必須考慮D1有沒有在新光橋樓梯底作訂明行為,D1方認為他在本案是名旁觀者的角色,故法庭需要就上訴法庭就CASJ1/2021中的判詞第80段作事實裁定。
在當時警民爭論中,市民的言語中不包括會使用暴力或會威脅使用暴力行為,故辯方認為當時的警民爭論並不構成破壞社會安寧。還有,示威人士在本案集結此前已經離開,警方已經控制場面,當時市民再聚集是希望警方能重開新光橋,因此本案不涉及任何示威及破壞活動的背景,而本案人群聚集是有不同原因,例如是用手機,彼此聊天等,可見當時人群並沒有足夠關連及共同目的。
3:「犯罪意圖」
D1在案發時只有15歲,他開初時只是買食物吃並作為旁觀者,他之後走到新光橋的原因可以是受事件吸引而前往,而他在逗留期間只出現了一次的手部動作。D1在案發當時十分年青,過往未曾犯事,他並沒有想到會犯事,更沒有意圖破壞社會安寧。
終審法院亦已在FACC2/2021案中指出控方仍需證明被告有「犯罪意圖」。
📌播放立場新聞片段:
片段顯示出有人橫過龍翔道,因為新光橋被警方封鎖。
📌播放警方片段:
片段顯示出有兩名正等侯巴士的男子被警方照射後高舉拇指,以及跳舞。可見市民會因受警方照射而作出回應
片段亦顯示出使用雷射筆的市民不一定是向警方照射,而且該名使用雷射筆市民前面有人在談電話,辯方認為那名談電話的人不應是參與非法集結的人士,因他沒有作出任何訂明行為。
D1方亦指示片段未有如PW2所示有集結人士叫「黑警死全家!」及「五大訴求」等口號。即使有人高叫,被告也沒有參與其中。
控方代表 #梅松大律師 作回應:
控方指出彭寶琴法官在審理HCCC408/2016案中已指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及「破壞社會安寧」的定義,當中一點是控方不需要證明被告真的有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及「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此外終審法院在FACC2/2021第39段已表明控方不需要證明當時社會安寧已被破壞。
在「共同目的」方面,控方不需要證明D1與其他人有關連。而在本案中,當時使用雷射筆的人有共同目標,即是警察。在HCCC408/2016中,原審法官彭寶琴已指出「共同犯罪」的定義,當中指出犯罪者不一定要有協議,是可以一時衝動形成,只要他們有共同目的,並以不同角色達致犯罪便可。因此只要D1在場,也是可以鼓勵他人,也可以算為犯罪。此外PW2當時已在22:20時起多次警告集結人士正參與非法集結。
D1法律代表 #阮偉明大律師 回應:
D1方認為現場是否有非法集結並不是由PW2定性。因此認為PW2沒有基礎在當時警告集結人士正參與非法集結。此外PW2就D1發出的燈光刺眼的議題的判斷不一定是客觀。
D1方另指出D1在案發當時並沒有與他人點頭和交談。
莫子聰裁判官詢問當時有人用雷射筆,而D1使用電筒是否也算是協議?
D1方指出法庭要先需要裁定D1的行為是否訂明行為。此外D1當時左靠着欄桿吃東西時有機會看不到有人向警方發射雷射光。
D2法律代表 #劉偉聰大律師 作結案陳詞:
重點1:警員11893證供並不可靠
1)警員表示他當初有嘗試追截D2可是失敗,即使他在之後重見D2,但他表示他第一次見到D2容貌竟然是在昨天
2)警員就口罩的議題分別在庭上和記事冊上有兩個說法,他更表示記事冊就此部分的內容有錯;他在案發當時亦沒有在記事冊紀錄D2的容貌
3)警員表示在第2次追截D2日有表示身份,可是他在書面紀錄指是只有第1次有表示身份,他之後在庭上修改指是2次皆有表示身份
莫子聰裁判官詢問警員當時身穿防暴裝束與識別身份間的關係,辯方指這與上文重點沒有關係。
4)警員指因D2的反抗而失去平衡,但他後來沒有以拒捕或襲警罪拘捕D2
5)根據相片集,D2當時上衣背後有明顯的圖案,但警員沒有在庭上提出
重點2:警長51369證供分析
警長表示不記得D2在黃大仙廣場時有沒有佩戴口罩,並稱若果D2有佩戴口罩,會記在記事冊及口供中。
而且當時人們可以有不同方法進入黃大仙廣場,可是這不代表他們與新光橋的集結有關。而且當時有市民在「沙田㘭道」巴士站上落,並由其他路段進入黃大仙廣場。
即使D2與新光橋的集結有關,但沒有證據指他有作出「訂明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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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會在2021年8月12日14:30裁決。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1007黃大仙 #審訊 [3/4]
----此為後補審訊內容----
日期:2021年7月21日審訊
D1: 麥 (16)
D2: 阮 (22)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2]
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附近連同杜XX及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D2被控於同日在黃大仙廣場外附近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11893。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
D2被控於同日擁有或控制2把士巴拿。
———————————————
-第三日上午審訊
PW6作供 主問part1
>>PW6作供 主問part2<<
PW6作供 D2盤問
PW7及PW8作供 主問及盤問
同日下午審訊
☆☆☆☆☆☆☆☆☆☆☆☆☆☆☆☆☆☆☆☆☆
承上
PW6繼續講述當日故事,PW6指,當我執起斜孭袋後,我收到通知,我地同其他隊員喺黃大仙廣場入面截停左12男2女,需要人手支援,於是我隨即入黃大仙廣場入面作出支援,而該斜孭袋一直揸住喺我手上,進入黃大仙廣場入面後我負責協助搜查被截停嘅12男2女,期間,我見到該12男2女入面,其中一名男子衣着外形特徵同我之前追截嘅男子都係吻合嘅 。
控:外形特徵係指咩?
PW6:身高呀體形呀衣着呀都係同我較早前追截嘅男子一樣
跟住我就上前向佢確認身份同埋查問佢係咪宜個袋嘅物主,之後宜名男子都承認佢係我較早前追截嘅人士同埋承認我手上揸住嘅斜孭袋係屬於佢嘅,之後我就繼續在現場幫手看管呢12男2女,並等待指示,而我亦一直企在宜名男子附近,並將斜孭袋揸係手。
直至晚上大約1142分,我地嘅隊員一位警長51367(直播員下稱PW7)就向在場12男2女宣佈拘捕,罪名係非法集結,之後就安排隊員向宜12男2女進行搜身而我就向我較早前追截嘅嗰名男子搜身,喺佢身上發現部IPHONE黑色電話、一個銀包,而我都係佢見證下搜查個黑色斜孭袋,喺袋入面搜到一對黑手套、面巾、防毒面罩、濾嘴、口罩、護目鏡、一個膠袋入面有多條索帶、 兩支士巴拿、一件白色tee同埋宜名男子嘅回鄉證,係咁多
控:你話你在斜孭袋入面搵到口罩,記唔記得嗰數目
PW6:我記得有兩類口罩 一類係純黑口罩另一類係普通口罩應該係藍色數量我沒有相關記錄
控:你話斜孭袋入面搵到回鄉證咁你點確認回鄉證係屬於嗰名男子
PW6:根據回鄉證上面嘅名同相片及證件號碼去確認番係嗰名男子
控:名係用咩做比對
PW6:用番宜名男子當時向我出示嘅身份證
控:有冇核對佢身份證上嘅相片同埋佢嗰人
PW6:有 搜佢銀包有佢身份證 我即時核對左 我搜查佢袋嘅時候發現回鄉證我就將兩張證件同宜個人作出比對
控:咁你嘅結論係
PW6:係同一個人
控方展示兩把士巴拿、膠索帶、護目鏡、口罩、一對手套、防毒面罩連住兩個粉紅色濾罐,PW6確認上述物件是他於案發當日在該斜孭袋中搜出。
PW6講述,當我搜出宜啲物品嘅時候,我就在????時(聽唔到)向D2宣佈拘捕,罪名係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並將從該斜孭袋內搜出的物品放回該斜孭袋內,由我保管,並等候安排車輛將有關人士送番警署,進行拘捕程序工作
控:咁呀張回鄉證呢
PW6:都係放番喺斜孭袋入面
控:咁被告你都話身上係有黑色iphone同銀包宜啲物品係點樣呀
PW6:手提電話同銀包我就交番俾被告人自己保管
控:身份證呢
PW6:由我保管
控:咁係咪大約就係凌晨前1150至1158分宜段時間嗰你地警方安排將嗰12男2女包埋你頭先所處理嗰名人士用警方車輛 帶佢地番觀塘警署
PW6:係
控:期間坐車過程你工作係咩
PW6:看管住疑犯
控:即係你所講嘅嗰位男子
PW6:係
控:斜孭袋同相關物品呢
PW6:都係由我保管
PW6指,回到警署後PW7於0001至0031就各被捕人士逐一向觀塘警署值日官匯報案件及展示證物,而上述時段D2一直在我身邊,斜孭袋亦一直由我保管。其後由PW7向值日官匯報拘捕D2參與非法集結的案情,我匯報向值日官匯報拘捕D2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的案情以及展示證物。值日官聽取完匯報後,就問D2明唔明白有關的拘捕,D2當時表示明白,亦沒有作任何投訴
PW6講述,於凌晨0032時我向值日官提取疑犯D2,帶佢到觀塘警署一樓臨時羈留區處理有關拘捕。同日0040至0045再向D2進行一次搜身,沒有發現其他可疑物品。同日0050至0010時我向D2發出一份羈留人士通知書,由他簽名確認明白有關內容,之後我就繼續看守斜孭袋以及袋內物品,等候刑事偵輯部同事接手處理。同日0329,偵輯警員13382(直播員下稱PW8)前來接手案件,於是我將D2及斜孭袋和袋內物品交予PW8
PW6表示,由0032至0329的宜段時間,一直看守住D2,而斜孭袋同袋內物品亦 一直由我保管住。
控:警員你頭先證供入面就提過當你在斜坡上執番斜孭袋後,你就入左黃大仙廣場協助同事處理12男2女,你都話期間你發現12男2女嗰位d2就係同你較早前追截嘅嗰位人士,衣着外型特徵都係吻合,當時你能唔能夠肯定兩者同一個人
PW6:我相信係
莫官:@#@#%#^#%#&@
PW6:因為我當時憑我觀察我認為係同一人 但冇經佢親口證實所以我用相信係同一個人
控:咁頭先你回答法官閣下嘅答案 你話冇經佢親口證實,所以你話相信係同一個人,但嗰問題只係問你自己嘅觀察,你唔需要理會其他人承唔承認,純粹係問你自己肯不肯定?
PW6:肯定
(主問完畢)
第三天審訊Part 3: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092
#莫子聰裁判官
#1007黃大仙 #審訊 [3/4]
----此為後補審訊內容----
日期:2021年7月21日審訊
D1: 麥 (16)
D2: 阮 (22)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2]
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附近連同杜XX及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D2被控於同日在黃大仙廣場外附近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11893。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
D2被控於同日擁有或控制2把士巴拿。
———————————————
-第三日上午審訊
PW6作供 主問part1
>>PW6作供 主問part2<<
PW6作供 D2盤問
PW7及PW8作供 主問及盤問
同日下午審訊
☆☆☆☆☆☆☆☆☆☆☆☆☆☆☆☆☆☆☆☆☆
承上
PW6繼續講述當日故事,PW6指,當我執起斜孭袋後,我收到通知,我地同其他隊員喺黃大仙廣場入面截停左12男2女,需要人手支援,於是我隨即入黃大仙廣場入面作出支援,而該斜孭袋一直揸住喺我手上,進入黃大仙廣場入面後我負責協助搜查被截停嘅12男2女,期間,我見到該12男2女入面,其中一名男子衣着外形特徵同我之前追截嘅男子都係吻合嘅 。
控:外形特徵係指咩?
PW6:身高呀體形呀衣着呀都係同我較早前追截嘅男子一樣
跟住我就上前向佢確認身份同埋查問佢係咪宜個袋嘅物主,之後宜名男子都承認佢係我較早前追截嘅人士同埋承認我手上揸住嘅斜孭袋係屬於佢嘅,之後我就繼續在現場幫手看管呢12男2女,並等待指示,而我亦一直企在宜名男子附近,並將斜孭袋揸係手。
直至晚上大約1142分,我地嘅隊員一位警長51367(直播員下稱PW7)就向在場12男2女宣佈拘捕,罪名係非法集結,之後就安排隊員向宜12男2女進行搜身而我就向我較早前追截嘅嗰名男子搜身,喺佢身上發現部IPHONE黑色電話、一個銀包,而我都係佢見證下搜查個黑色斜孭袋,喺袋入面搜到一對黑手套、面巾、防毒面罩、濾嘴、口罩、護目鏡、一個膠袋入面有多條索帶、 兩支士巴拿、一件白色tee同埋宜名男子嘅回鄉證,係咁多
控:你話你在斜孭袋入面搵到口罩,記唔記得嗰數目
PW6:我記得有兩類口罩 一類係純黑口罩另一類係普通口罩應該係藍色數量我沒有相關記錄
控:你話斜孭袋入面搵到回鄉證咁你點確認回鄉證係屬於嗰名男子
PW6:根據回鄉證上面嘅名同相片及證件號碼去確認番係嗰名男子
控:名係用咩做比對
PW6:用番宜名男子當時向我出示嘅身份證
控:有冇核對佢身份證上嘅相片同埋佢嗰人
PW6:有 搜佢銀包有佢身份證 我即時核對左 我搜查佢袋嘅時候發現回鄉證我就將兩張證件同宜個人作出比對
控:咁你嘅結論係
PW6:係同一個人
控方展示兩把士巴拿、膠索帶、護目鏡、口罩、一對手套、防毒面罩連住兩個粉紅色濾罐,PW6確認上述物件是他於案發當日在該斜孭袋中搜出。
PW6講述,當我搜出宜啲物品嘅時候,我就在????時(聽唔到)向D2宣佈拘捕,罪名係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並將從該斜孭袋內搜出的物品放回該斜孭袋內,由我保管,並等候安排車輛將有關人士送番警署,進行拘捕程序工作
控:咁呀張回鄉證呢
PW6:都係放番喺斜孭袋入面
控:咁被告你都話身上係有黑色iphone同銀包宜啲物品係點樣呀
PW6:手提電話同銀包我就交番俾被告人自己保管
控:身份證呢
PW6:由我保管
控:咁係咪大約就係凌晨前1150至1158分宜段時間嗰你地警方安排將嗰12男2女包埋你頭先所處理嗰名人士用警方車輛 帶佢地番觀塘警署
PW6:係
控:期間坐車過程你工作係咩
PW6:看管住疑犯
控:即係你所講嘅嗰位男子
PW6:係
控:斜孭袋同相關物品呢
PW6:都係由我保管
PW6指,回到警署後PW7於0001至0031就各被捕人士逐一向觀塘警署值日官匯報案件及展示證物,而上述時段D2一直在我身邊,斜孭袋亦一直由我保管。其後由PW7向值日官匯報拘捕D2參與非法集結的案情,我匯報向值日官匯報拘捕D2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的案情以及展示證物。值日官聽取完匯報後,就問D2明唔明白有關的拘捕,D2當時表示明白,亦沒有作任何投訴
PW6講述,於凌晨0032時我向值日官提取疑犯D2,帶佢到觀塘警署一樓臨時羈留區處理有關拘捕。同日0040至0045再向D2進行一次搜身,沒有發現其他可疑物品。同日0050至0010時我向D2發出一份羈留人士通知書,由他簽名確認明白有關內容,之後我就繼續看守斜孭袋以及袋內物品,等候刑事偵輯部同事接手處理。同日0329,偵輯警員13382(直播員下稱PW8)前來接手案件,於是我將D2及斜孭袋和袋內物品交予PW8
PW6表示,由0032至0329的宜段時間,一直看守住D2,而斜孭袋同袋內物品亦 一直由我保管住。
控:警員你頭先證供入面就提過當你在斜坡上執番斜孭袋後,你就入左黃大仙廣場協助同事處理12男2女,你都話期間你發現12男2女嗰位d2就係同你較早前追截嘅嗰位人士,衣着外型特徵都係吻合,當時你能唔能夠肯定兩者同一個人
PW6:我相信係
莫官:@#@#%#^#%#&@
PW6:因為我當時憑我觀察我認為係同一人 但冇經佢親口證實所以我用相信係同一個人
控:咁頭先你回答法官閣下嘅答案 你話冇經佢親口證實,所以你話相信係同一個人,但嗰問題只係問你自己嘅觀察,你唔需要理會其他人承唔承認,純粹係問你自己肯不肯定?
PW6:肯定
(主問完畢)
第三天審訊Part 3: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092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1007黃大仙 #審訊 [3/4]
-------此為後補審訊內容------
日期:2021年7月21日審訊
D1: 麥 (16)
D2: 阮 (22)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2]
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附近連同杜XX及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D2被控於同日在黃大仙廣場外附近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11893。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
D2被控於同日擁有或控制2把士巴拿。
———————————————
-第三日上午審訊
PW6作供 主問part1
PW6作供 主問part2
>>PW6作供 D2盤問 <<
PW7及PW8作供 主問及盤問
同日下午審訊
☆☆☆☆☆☆☆☆☆☆☆☆☆☆☆☆☆☆☆☆☆
(D1代表大律師 #阮偉明大律師 沒有盤問,以下是D2代表大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之盤問)
辯方盤問
💡記事冊內容出錯?
PW6表示,他並非整個追捕過程中都見到嗰名男子的樣貌,但PW6同意追捕過程中有機會見到該名男子樣貌。
辯方指出,法庭於主問時問到PW6,該名男子有沒有佩戴蒙面物品,當時PW6描述嗰名男子只戴眼鏡但沒佩戴其他蒙面物品,辯方問到那麼為何警員記事冊卻記錄該名男子當時佩戴口罩,PW6回答:「我諗應該係我記錄出錯」
辯方指PW6說2019年10月8日凌晨補錄的記事冊不準確,質疑PW6,反而過左年幾後就記得對方沒有佩戴口罩,對此PW6回答:「我記得佢有戴眼鏡」辯方要求PW6正面回答問題,若辯方引用的內容出錯,控方自然會作出更正,辯方指PW6於2019年10月8日凌晨所撰寫的記事冊描述該名男子有佩戴口罩,問及PW6現在的講法是否指記事冊記錄出錯?莫官隨即指示PW6翻看當日的記事冊。PW6閱畢後同意記事冊記述該名男子有佩戴口罩,並確認記事冊是由他於19年10月8日凌晨0430所撰寫。PW6同意除記事冊外就住本案曾經在19年10月29日、20年9月28日、20年12月30日分別撰寫一份書面供詞。
PW6同意,上述三份書面供詞均沒有記錄PW6看見該名男子樣貌一事
📌表露身份的次數
PW6確認於主問時,曾經道出他第二次嘗試制服該名男子時有曾向男子表露身份,而第一次嘗試制服該名男子時則未曾表露身份,PW6同意表露身份的方式為向該名男子嗌出「警察咪郁」PW6同意於撰寫記事冊時沒有記錄表露身份一事。PW6同意19年10月29日第一份書面供詞沒有提及表露身份或「警察咪郁」一事,而直到約一年後在20年9月28日撰寫的第二份書面供詞則有提到表露身份一事。辯方問PW6是否同意第二份供詞沒有提及到「警察咪郁」PW6認為嗌「警察咪郁 」即是表露身份,不過同意第二份書面供詞內沒有提及「警察咪郁」該些字眼,PW6同意第二份書面供詞所指,第一次嘗試制服該名男子時已表露身份,辯方疑惑PW6究竟是第一次嘗試制服時表露身份抑或是第二次嘗試制服時才表露身份,PW6指,根據他的記憶,他第一次嘗試制服時有向該男子表露身份即是向該男子嗌「警察」,第二次嘗試制服則是嗌 「警察咪郁」,辯方質疑PW6為何主問時,控方當時問及你有冇講嘢嘅時候,你回答冇?PW6解釋:「因為主控問我捉住佢嘅時候有冇講嘢」辯方作出糾正,指出當時主控所問的問題為👇👇👇
控:捉唔捉到佢,掂唔掂到佢膊頭
PW6:捉到
控:你除左用手嘗試捉佢右邊膊頭,仲有冇其他舉動
PW6:冇
控:有冇講過任何嘢
PW6:冇
PW6則解釋,第一次用手捉住該男士膊頭之前已表露身份。辯方質疑PW6為何頭先沒提及?PW6回答:「我諗係我回應番主控官嘅問題」
🔍越耐越詳細嘅記憶力
辯方指出,PW6證供指該名男子先後兩次甩開他的手,但警員記事冊上描述「當追截該人(AP12)到龍翔道近沙田拗道黃大仙廣場外時嘗試制服該人,但不果,被AP12掙脫」而第一份書面口供的描述為「當追截該人(AP12)到龍翔道近沙田拗道黃大仙廣場外 我嘗試制服AP12 但不成功被他掙脫」,PW6確認辯方對上述有關供詞內容的覆述準確。亦同意記事冊以及第一份書面口供均沒有描述該名男子曾兩次掙脫一事。辯方指出,直到第二份書面口供才提及該名男子先後兩次掙脫,質問PW6點解咁樣?越後面嘅嘢就越清楚?PW6解釋:「我第二次做出書面口供嘅時候,按警方主管要求,詳細交代記事冊所指同AP12糾纏嘅過程,我就根據記事冊帶出我嘅記憶 作出第二份口供」辯方質疑PW6之記事冊指「嘗試制服該人但不果」,何來在2020年9月28日撰寫第二份書面口供時帶出記憶?PW6回答:「根據記事冊引起我之後第二份口供嘅記錄」
📍為何沒有以抗拒警務人員罪名拘捕被告?
PW6同意他對該名男子兩次甩開他的手皆有印象和記憶。辯方問PW6,是否同意當時該名男子正抗拒你的追截,PW6同意。辯方質疑為何當時PW6於黃大仙廣場內有機會以管有物品作非法用途罪名拘捕被告,卻沒有以抗拒警務人員罪名拘捕被告?PW6回答:「因為我當時冇諗到」辯方問及PW6,事發時你被該男子先後甩開手兩次,是否認為他抗拒你?PW6回覆:「當時冇諗過宜個問題」。辯方指出PW6加入警隊9年,當時PW6追截該名男子目的是想截停他,制止他繼續逃跑,而他沒有理會,仍然選擇逃跑,顯然是抗拒警務人員,質疑PW6沒理由連如此簡單的事情都忘記。PW6回應:「我當時冇諗過」
👀對目標的視線從未丟失
辯方問到PW6,當時追捕過程中PW6曾失平衡跪低,視線都沒有離開過嗰位人士以及斜孭袋?PW6回應指,係。
辯方再追問PW6,,當時PW6起番身,然後返回黃大仙廣場行人路時需要攀過石躉,整個過程中都繼續望住斜坡?PW6回應指,係。
📌當時我冇諗到
辯方指出,當PW6進入黃大仙廣場後見到警長51369(PW7)正處理被捕人士共十二男兩女,PW6指稱當中一名男子為你早前追截的男子,問及PW6有否就此向PW7匯報,PW6回答:「我確認身份之後 就向過警長(PW7)匯報。」辯方着PW6講述如何向D2確認身份,PW6表示確實字眼唔記得,大意為:「佢話佢係我較早前係龍翔道追截嘅人,我都有問佢我手上揸住個斜孭袋係咪佢,佢都承認左」辯方問及PW6,是否認為D2確認身份一事以及D2承認斜孭袋由他管有一事都重要?PW6同意。辯方追問PW6,咁為何你沒有記錄當日和D2之間的對話,PW6回答:「當時我冇諗到」
📍偏偏唔向前跑
辯方問到PW6,當時該名男子正身處行人路,該名男子是否可以從沙田拗道方向繼續跑?PW6不同意,辯方續問,是否有嘢阻住該名男子?PW6指沒有。辯方追問,第一次PW6嘗試制服該名男子時,該名男子身處行人路還是龍翔道馬路,而該名男子甩開PW6的手後可不可以向前行?PW6釐清他第一次嘗試制服該名男子時,該名男子身處行人路。辯方問,那麼該名男子是否可以從行人路向前跑,PW6指可以。辯方指出,只不過該名男子偏偏唔向前跑,係要跨過石躉,PW6回應指,係。
📌辯方代表大律師向PW6指出辯方案情
辯方向PW6指出辯方案情,PW6於黃大仙廣場內從來沒有問D2,你是否我追截的嗰個人,亦從來沒有向D2確認身份,只有向D2問,該斜孭袋是否屬於D2,而D2否認,PW6不同意上述辯方案情
PW6同意從D2身上搜出銀包,於銀包內搵到D2身份證
辯方向PW6指出,PW6並非從斜孭袋搵到回鄉證以及於黃大仙廣場內警長51369(PW7)沒有向D2宣佈拘捕,PW6不同意
📌執到斜孭袋卻沒有即時打開
辯方問到PW6,當時PW6在斜坡執到斜孭袋時,有沒有將其打開,PW6稱:「沒有,因為我當時收到通知,黃大仙廣場需要支援,同埋我都冇諗到打開,我唔認為打開係要優先處理」辯方困惑,問PW6,即是你有否諗過打開?PW6表示:「我認為應該優先入黃大仙廣場支援,所以我冇諗住打開嗰斜孭袋」辯方要求PW6釐清,當時有沒有諗過打開斜孭袋確認入面啲嘢?PW6指,當時認為應該優先支援同事。
第三天審訊Part 4: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093
#莫子聰裁判官
#1007黃大仙 #審訊 [3/4]
-------此為後補審訊內容------
日期:2021年7月21日審訊
D1: 麥 (16)
D2: 阮 (22)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2]
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附近連同杜XX及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D2被控於同日在黃大仙廣場外附近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11893。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
D2被控於同日擁有或控制2把士巴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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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日上午審訊
PW6作供 主問part1
PW6作供 主問part2
>>PW6作供 D2盤問 <<
PW7及PW8作供 主問及盤問
同日下午審訊
☆☆☆☆☆☆☆☆☆☆☆☆☆☆☆☆☆☆☆☆☆
(D1代表大律師 #阮偉明大律師 沒有盤問,以下是D2代表大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之盤問)
辯方盤問
💡記事冊內容出錯?
PW6表示,他並非整個追捕過程中都見到嗰名男子的樣貌,但PW6同意追捕過程中有機會見到該名男子樣貌。
辯方指出,法庭於主問時問到PW6,該名男子有沒有佩戴蒙面物品,當時PW6描述嗰名男子只戴眼鏡但沒佩戴其他蒙面物品,辯方問到那麼為何警員記事冊卻記錄該名男子當時佩戴口罩,PW6回答:「我諗應該係我記錄出錯」
辯方指PW6說2019年10月8日凌晨補錄的記事冊不準確,質疑PW6,反而過左年幾後就記得對方沒有佩戴口罩,對此PW6回答:「我記得佢有戴眼鏡」辯方要求PW6正面回答問題,若辯方引用的內容出錯,控方自然會作出更正,辯方指PW6於2019年10月8日凌晨所撰寫的記事冊描述該名男子有佩戴口罩,問及PW6現在的講法是否指記事冊記錄出錯?莫官隨即指示PW6翻看當日的記事冊。PW6閱畢後同意記事冊記述該名男子有佩戴口罩,並確認記事冊是由他於19年10月8日凌晨0430所撰寫。PW6同意除記事冊外就住本案曾經在19年10月29日、20年9月28日、20年12月30日分別撰寫一份書面供詞。
PW6同意,上述三份書面供詞均沒有記錄PW6看見該名男子樣貌一事
📌表露身份的次數
PW6確認於主問時,曾經道出他第二次嘗試制服該名男子時有曾向男子表露身份,而第一次嘗試制服該名男子時則未曾表露身份,PW6同意表露身份的方式為向該名男子嗌出「警察咪郁」PW6同意於撰寫記事冊時沒有記錄表露身份一事。PW6同意19年10月29日第一份書面供詞沒有提及表露身份或「警察咪郁」一事,而直到約一年後在20年9月28日撰寫的第二份書面供詞則有提到表露身份一事。辯方問PW6是否同意第二份供詞沒有提及到「警察咪郁」PW6認為嗌「警察咪郁 」即是表露身份,不過同意第二份書面供詞內沒有提及「警察咪郁」該些字眼,PW6同意第二份書面供詞所指,第一次嘗試制服該名男子時已表露身份,辯方疑惑PW6究竟是第一次嘗試制服時表露身份抑或是第二次嘗試制服時才表露身份,PW6指,根據他的記憶,他第一次嘗試制服時有向該男子表露身份即是向該男子嗌「警察」,第二次嘗試制服則是嗌 「警察咪郁」,辯方質疑PW6為何主問時,控方當時問及你有冇講嘢嘅時候,你回答冇?PW6解釋:「因為主控問我捉住佢嘅時候有冇講嘢」辯方作出糾正,指出當時主控所問的問題為👇👇👇
控:捉唔捉到佢,掂唔掂到佢膊頭
PW6:捉到
控:你除左用手嘗試捉佢右邊膊頭,仲有冇其他舉動
PW6:冇
控:有冇講過任何嘢
PW6:冇
PW6則解釋,第一次用手捉住該男士膊頭之前已表露身份。辯方質疑PW6為何頭先沒提及?PW6回答:「我諗係我回應番主控官嘅問題」
🔍越耐越詳細嘅記憶力
辯方指出,PW6證供指該名男子先後兩次甩開他的手,但警員記事冊上描述「當追截該人(AP12)到龍翔道近沙田拗道黃大仙廣場外時嘗試制服該人,但不果,被AP12掙脫」而第一份書面口供的描述為「當追截該人(AP12)到龍翔道近沙田拗道黃大仙廣場外 我嘗試制服AP12 但不成功被他掙脫」,PW6確認辯方對上述有關供詞內容的覆述準確。亦同意記事冊以及第一份書面口供均沒有描述該名男子曾兩次掙脫一事。辯方指出,直到第二份書面口供才提及該名男子先後兩次掙脫,質問PW6點解咁樣?越後面嘅嘢就越清楚?PW6解釋:「我第二次做出書面口供嘅時候,按警方主管要求,詳細交代記事冊所指同AP12糾纏嘅過程,我就根據記事冊帶出我嘅記憶 作出第二份口供」辯方質疑PW6之記事冊指「嘗試制服該人但不果」,何來在2020年9月28日撰寫第二份書面口供時帶出記憶?PW6回答:「根據記事冊引起我之後第二份口供嘅記錄」
📍為何沒有以抗拒警務人員罪名拘捕被告?
PW6同意他對該名男子兩次甩開他的手皆有印象和記憶。辯方問PW6,是否同意當時該名男子正抗拒你的追截,PW6同意。辯方質疑為何當時PW6於黃大仙廣場內有機會以管有物品作非法用途罪名拘捕被告,卻沒有以抗拒警務人員罪名拘捕被告?PW6回答:「因為我當時冇諗到」辯方問及PW6,事發時你被該男子先後甩開手兩次,是否認為他抗拒你?PW6回覆:「當時冇諗過宜個問題」。辯方指出PW6加入警隊9年,當時PW6追截該名男子目的是想截停他,制止他繼續逃跑,而他沒有理會,仍然選擇逃跑,顯然是抗拒警務人員,質疑PW6沒理由連如此簡單的事情都忘記。PW6回應:「我當時冇諗過」
👀對目標的視線從未丟失
辯方問到PW6,當時追捕過程中PW6曾失平衡跪低,視線都沒有離開過嗰位人士以及斜孭袋?PW6回應指,係。
辯方再追問PW6,,當時PW6起番身,然後返回黃大仙廣場行人路時需要攀過石躉,整個過程中都繼續望住斜坡?PW6回應指,係。
📌當時我冇諗到
辯方指出,當PW6進入黃大仙廣場後見到警長51369(PW7)正處理被捕人士共十二男兩女,PW6指稱當中一名男子為你早前追截的男子,問及PW6有否就此向PW7匯報,PW6回答:「我確認身份之後 就向過警長(PW7)匯報。」辯方着PW6講述如何向D2確認身份,PW6表示確實字眼唔記得,大意為:「佢話佢係我較早前係龍翔道追截嘅人,我都有問佢我手上揸住個斜孭袋係咪佢,佢都承認左」辯方問及PW6,是否認為D2確認身份一事以及D2承認斜孭袋由他管有一事都重要?PW6同意。辯方追問PW6,咁為何你沒有記錄當日和D2之間的對話,PW6回答:「當時我冇諗到」
📍偏偏唔向前跑
辯方問到PW6,當時該名男子正身處行人路,該名男子是否可以從沙田拗道方向繼續跑?PW6不同意,辯方續問,是否有嘢阻住該名男子?PW6指沒有。辯方追問,第一次PW6嘗試制服該名男子時,該名男子身處行人路還是龍翔道馬路,而該名男子甩開PW6的手後可不可以向前行?PW6釐清他第一次嘗試制服該名男子時,該名男子身處行人路。辯方問,那麼該名男子是否可以從行人路向前跑,PW6指可以。辯方指出,只不過該名男子偏偏唔向前跑,係要跨過石躉,PW6回應指,係。
📌辯方代表大律師向PW6指出辯方案情
辯方向PW6指出辯方案情,PW6於黃大仙廣場內從來沒有問D2,你是否我追截的嗰個人,亦從來沒有向D2確認身份,只有向D2問,該斜孭袋是否屬於D2,而D2否認,PW6不同意上述辯方案情
PW6同意從D2身上搜出銀包,於銀包內搵到D2身份證
辯方向PW6指出,PW6並非從斜孭袋搵到回鄉證以及於黃大仙廣場內警長51369(PW7)沒有向D2宣佈拘捕,PW6不同意
辯方問到PW6,當時PW6在斜坡執到斜孭袋時,有沒有將其打開,PW6稱:「沒有,因為我當時收到通知,黃大仙廣場需要支援,同埋我都冇諗到打開,我唔認為打開係要優先處理」辯方困惑,問PW6,即是你有否諗過打開?PW6表示:「我認為應該優先入黃大仙廣場支援,所以我冇諗住打開嗰斜孭袋」辯方要求PW6釐清,當時有沒有諗過打開斜孭袋確認入面啲嘢?PW6指,當時認為應該優先支援同事。
第三天審訊Part 4: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093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1007黃大仙 #審訊 [3/4]
-------此為後補審訊內容------
日期:2021年7月21日
D1: 麥 (16)
D2: 阮 (22)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2]
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附近連同杜XX及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D2被控於同日在黃大仙廣場外附近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11893。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
D2被控於同日擁有或控制2把士巴拿。
———————————————
-第三日上午審訊
PW6作供 主問part1
PW6作供 主問part2
PW6作供 D2盤問
>>PW7及PW8作供 主問及盤問<<
同日下午審訊
☆☆☆☆☆☆☆☆☆☆☆☆☆☆☆☆☆☆☆☆☆
🐕🦺控方傳召警長51367(直播員下稱PW7)
PW7於1991年加入香港警隊,14年升職為警長,19年9月時駐守牛頭角軍裝巡邏隊第2小隊,但被借調去東九龍總區第2梯隊第2小隊,案發當日19年10月7日當日身處防暴制服當值,當晚0940分東九龍警區第2分隊第2小隊收到蔡慧詩(音)警司訓示,指示執行xx行動,PW7同意他知悉當日執行任務其中一個小隊是東九龍總區第2梯隊第3小隊,並由鄭婉雯(音)高級督察(直播員下稱PW2)指揮。
PW7聲稱,於當晚1055時東九龍總區第2梯隊第2小隊由牛頭角警署乘搭警車出發前往龍翔道黃大仙廣場一帶
於同日晚上1103至1105分時PW7身處龍翔道黃大仙廣場外,當時收到上司指示要採取行動,於是PW7便下車進入黃大仙廣場進行推進,PW7指當時由黃大仙廣場向新光橋方向推進時,看見很大批市民由近沙田拗道北近小巴站的黃大仙廣場出入口跑入黃大仙廣場內,PW7指都有當中都有幾十人,PW7形容當時該批人士是向我地迎面而來,該批人士見到我們嘅時候,有啲即刻停低,有啲向住其他方向繼續走,最終我地截停了14名人士。控方問到PW7,該14名人士被截停的位置是同一個地點抑或唔同地點,PW7回應:「大約嘅位置係近頭先所提及的出入口附近。」PW7同意被截停的人士共12男2女,當時PW7安排不同的同事搜查該14名人士,在當晚1142時,PW7一次過向該14名人士宣佈拘捕,罪名是非法集結,當時該14人都是在我身前,而該14名人士中包括本案D1和D2
📌關於當天被捕時D2有否戴口罩
控:宜家仲記唔記得當你地見到D2嘅時候,佢有冇戴口罩?
PW7:唔記得
控:如果佢有戴口罩你會唔會因此有其他處理方法?
PW7:如果佢有戴口罩我地都會記錄番喺我地口供入面
控:你自己記事冊用有冇記錄D2衣着口罩?
PW7:有記錄衣着
控幾時做?
PW7:9號 第二日凌晨
控:你做宜啲記錄嘅時候你對佢衣着記得仲清唔清楚?
PW7:清楚嘅
控:你話宜家就記唔到
PW7:係,但我記得口供當時冇寫到佢戴口罩 所以應該係冇戴口罩
控:但口供應該係遲過記事冊
PW7:我記事冊都應該冇寫佢有戴口罩
控:如果有戴口罩你都會記錄低
PW7:係
控:當晚宜14位人士都係被警方帶番觀塘警署作進一步處理嘅
PW7:係
(主問完畢,D1代表大律師沒有盤問,以下是D2代表大律師的盤問
辯方盤問
辯:警員11893(PW6)處理D2喺黃大仙廣場期間,佢有冇同你講過任何關於D2嘅嘢
PW7:初步係有,我記得話搜到有兩把士巴拿
辯:仲有冇其他
PW7:其他就冇印象
辯:向你指出當時你喺黃大仙廣場期間,你冇向D2宣佈拘捕
PW7:唔同意
(辯方盤問完畢,控方沒有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
🐕🦺控方傳召偵輯警員13382梁健行(音)(直播員下稱PW8)
PW8於2011年3月加入香港警隊,於案發當日19年10月7日隸屬將軍澳警區反三合會行動組,10月8凌晨當日當值,並身處觀塘警署處理一啲事,當日凌晨0329於觀塘警署,警員11893(直播員下稱PW6)將本案D2及其身上所有物品交予PW8接手處理,然後PW8就詢問PW6拘捕D2的原因,PW6就講左啲嘢俾PW8聽,於是PW8就檢取D2身上相信與案件有關的財物。
控方展示多件物品(包括二支士巴拿、膠袋裝住的多條索帶、黑色IPHONE等等...控方沒有讀出所有展示的物品),PW8確認是他當時檢取的物品
控方問PW8,於PW8面前(證人枱)咁多物品,當時有沒有嘢裝住該些物品?PW8表示我已經唔記得。控方問PW8,當時D2有沒有銀包和身份證?PW8表示都已經唔記得。控方問到PW8若然D2當時有銀包和身份證,PW8會有甚麼處理方式?PW8回應:「我會攞身份證核對佢嗰樣,如果係一樣,咁我完成所有嘢之後,我會俾番佢」
控:咁除左身份證,你記唔記得你仲有冇你處理過D2其他身份文件一啲旅遊證件?
PW8:我已經冇印象
控:你話處理完會俾番當事人,咁如果係回鄉證呢?
PW8:如果係回鄉證既話,我對下嗰名係咪佢,係嘅話我都會俾番佢
控:你係咪檢取左全部屬於D2嘅物件?
PW8:唔係
控:但你宜家唔記得有乜嘢係俾番佢喇?
PW8:冇錯
控:係你檢取你面前證物同手提電話佢D2本人在場?
PW8:佢在場
控係你決定檢取咩物件嘅時候你會唔會將全部屬於佢嘅物件檢視睇多一次?
PW8:係
控:D2宜個時候在場?
PW8:在場,我係喺佢面前進行
控:你除左同佢處理檢取證物外,你都喺較後時間錄書面會面記錄,法官閣下內容我沒興趣,你做宜份嘢你要記錄個人資料 好似住址嗰啲,你記唔記得佢住址係邊一區?
PW8:唔記得
控:但你會問佢?
PW8:係
控:如果佢講你一定就會記錄?
PW8:冇錯
控方申請將會面記錄呈堂
辯方反對,質疑控方有甚麼基礎呈上一份沒有D2招認嘅會面記錄
莫官着PW8暫時離席
莫官:#^@%#%#^##$##
最終控方放棄申請將有關會面記錄呈堂
重新傳召PW8
(控方盤問完畢)
#################################
(D1代表大律師沒有盤問, 以下是D2代表大律師的盤問)
辯方盤問
辯:如果你被告知有一份身份證明文件同兩支士巴拿擺埋一齊,你會唔會檢取該份身份證明文件?
PW8:唔會
(辯方盤問完畢,控方沒有覆問,PW8作供完畢)
結案陳詞Part 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051
#莫子聰裁判官
#1007黃大仙 #審訊 [3/4]
-------此為後補審訊內容------
日期:2021年7月21日
D1: 麥 (16)
D2: 阮 (22)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2]
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附近連同杜XX及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D2被控於同日在黃大仙廣場外附近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11893。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
D2被控於同日擁有或控制2把士巴拿。
———————————————
-第三日上午審訊
PW6作供 主問part1
PW6作供 主問part2
PW6作供 D2盤問
>>PW7及PW8作供 主問及盤問<<
同日下午審訊
☆☆☆☆☆☆☆☆☆☆☆☆☆☆☆☆☆☆☆☆☆
🐕🦺控方傳召警長51367(直播員下稱PW7)
PW7於1991年加入香港警隊,14年升職為警長,19年9月時駐守牛頭角軍裝巡邏隊第2小隊,但被借調去東九龍總區第2梯隊第2小隊,案發當日19年10月7日當日身處防暴制服當值,當晚0940分東九龍警區第2分隊第2小隊收到蔡慧詩(音)警司訓示,指示執行xx行動,PW7同意他知悉當日執行任務其中一個小隊是東九龍總區第2梯隊第3小隊,並由鄭婉雯(音)高級督察(直播員下稱PW2)指揮。
PW7聲稱,於當晚1055時東九龍總區第2梯隊第2小隊由牛頭角警署乘搭警車出發前往龍翔道黃大仙廣場一帶
於同日晚上1103至1105分時PW7身處龍翔道黃大仙廣場外,當時收到上司指示要採取行動,於是PW7便下車進入黃大仙廣場進行推進,PW7指當時由黃大仙廣場向新光橋方向推進時,看見很大批市民由近沙田拗道北近小巴站的黃大仙廣場出入口跑入黃大仙廣場內,PW7指都有當中都有幾十人,PW7形容當時該批人士是向我地迎面而來,該批人士見到我們嘅時候,有啲即刻停低,有啲向住其他方向繼續走,最終我地截停了14名人士。控方問到PW7,該14名人士被截停的位置是同一個地點抑或唔同地點,PW7回應:「大約嘅位置係近頭先所提及的出入口附近。」PW7同意被截停的人士共12男2女,當時PW7安排不同的同事搜查該14名人士,在當晚1142時,PW7一次過向該14名人士宣佈拘捕,罪名是非法集結,當時該14人都是在我身前,而該14名人士中包括本案D1和D2
📌關於當天被捕時D2有否戴口罩
控:宜家仲記唔記得當你地見到D2嘅時候,佢有冇戴口罩?
PW7:唔記得
控:如果佢有戴口罩你會唔會因此有其他處理方法?
PW7:如果佢有戴口罩我地都會記錄番喺我地口供入面
控:你自己記事冊用有冇記錄D2衣着口罩?
PW7:有記錄衣着
控幾時做?
PW7:9號 第二日凌晨
控:你做宜啲記錄嘅時候你對佢衣着記得仲清唔清楚?
PW7:清楚嘅
控:你話宜家就記唔到
PW7:係,但我記得口供當時冇寫到佢戴口罩 所以應該係冇戴口罩
控:但口供應該係遲過記事冊
PW7:我記事冊都應該冇寫佢有戴口罩
控:如果有戴口罩你都會記錄低
PW7:係
控:當晚宜14位人士都係被警方帶番觀塘警署作進一步處理嘅
PW7:係
(主問完畢,D1代表大律師沒有盤問,以下是D2代表大律師的盤問
辯方盤問
辯:警員11893(PW6)處理D2喺黃大仙廣場期間,佢有冇同你講過任何關於D2嘅嘢
PW7:初步係有,我記得話搜到有兩把士巴拿
辯:仲有冇其他
PW7:其他就冇印象
辯:向你指出當時你喺黃大仙廣場期間,你冇向D2宣佈拘捕
PW7:唔同意
(辯方盤問完畢,控方沒有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
🐕🦺控方傳召偵輯警員13382梁健行(音)(直播員下稱PW8)
PW8於2011年3月加入香港警隊,於案發當日19年10月7日隸屬將軍澳警區反三合會行動組,10月8凌晨當日當值,並身處觀塘警署處理一啲事,當日凌晨0329於觀塘警署,警員11893(直播員下稱PW6)將本案D2及其身上所有物品交予PW8接手處理,然後PW8就詢問PW6拘捕D2的原因,PW6就講左啲嘢俾PW8聽,於是PW8就檢取D2身上相信與案件有關的財物。
控方展示多件物品(包括二支士巴拿、膠袋裝住的多條索帶、黑色IPHONE等等...控方沒有讀出所有展示的物品),PW8確認是他當時檢取的物品
控方問PW8,於PW8面前(證人枱)咁多物品,當時有沒有嘢裝住該些物品?PW8表示我已經唔記得。控方問PW8,當時D2有沒有銀包和身份證?PW8表示都已經唔記得。控方問到PW8若然D2當時有銀包和身份證,PW8會有甚麼處理方式?PW8回應:「我會攞身份證核對佢嗰樣,如果係一樣,咁我完成所有嘢之後,我會俾番佢」
控:咁除左身份證,你記唔記得你仲有冇你處理過D2其他身份文件一啲旅遊證件?
PW8:我已經冇印象
控:你話處理完會俾番當事人,咁如果係回鄉證呢?
PW8:如果係回鄉證既話,我對下嗰名係咪佢,係嘅話我都會俾番佢
控:你係咪檢取左全部屬於D2嘅物件?
PW8:唔係
控:但你宜家唔記得有乜嘢係俾番佢喇?
PW8:冇錯
控:係你檢取你面前證物同手提電話佢D2本人在場?
PW8:佢在場
控係你決定檢取咩物件嘅時候你會唔會將全部屬於佢嘅物件檢視睇多一次?
PW8:係
控:D2宜個時候在場?
PW8:在場,我係喺佢面前進行
控:你除左同佢處理檢取證物外,你都喺較後時間錄書面會面記錄,法官閣下內容我沒興趣,你做宜份嘢你要記錄個人資料 好似住址嗰啲,你記唔記得佢住址係邊一區?
PW8:唔記得
控:但你會問佢?
PW8:係
控:如果佢講你一定就會記錄?
PW8:冇錯
控方申請將會面記錄呈堂
辯方反對,質疑控方有甚麼基礎呈上一份沒有D2招認嘅會面記錄
莫官着PW8暫時離席
莫官:#^@%#%#^##$##
最終控方放棄申請將有關會面記錄呈堂
重新傳召PW8
(控方盤問完畢)
#################################
(D1代表大律師沒有盤問, 以下是D2代表大律師的盤問)
辯方盤問
辯:如果你被告知有一份身份證明文件同兩支士巴拿擺埋一齊,你會唔會檢取該份身份證明文件?
PW8:唔會
(辯方盤問完畢,控方沒有覆問,PW8作供完畢)
結案陳詞Part 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051
-下文為補充內容,非即時-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麥,阮(16-22) #1007黃大仙
控罪1:非法集結
兩位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附近連同杜XX及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阮(22)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廣場外附近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893。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阮(22)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擁有或控制2把士巴拿意圖損壞財產。
=============
以下是審訊連結:
[針對D1麥(16)]:
PW1作供+PW2主問 Part 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963
PW2主問 Part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976
PW2接受盤問+PW3作供+PW5作供: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985
[針對D2阮(22)]:
PW6主問Part 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013
PW6主問Part 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091
PW6接受盤問: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092
PW7+PW8作供: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093
[結案陳詞]: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051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麥,阮(16-22) #1007黃大仙
控罪1:非法集結
兩位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附近連同杜XX及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阮(22)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廣場外附近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893。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阮(22)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擁有或控制2把士巴拿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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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審訊連結:
[針對D1麥(16)]:
PW1作供+PW2主問 Part 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963
PW2主問 Part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976
PW2接受盤問+PW3作供+PW5作供: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985
[針對D2阮(22)]:
PW6主問Part 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013
PW6主問Part 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091
PW6接受盤問: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092
PW7+PW8作供: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093
[結案陳詞]: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051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求情
👤麥(16) #1007黃大仙
控罪1: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附近連同杜XX及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
被告已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這部分是第一階段的求情。
D1法律代表 #阮偉明大律師 為D1求情時指出D1已理解到法庭要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亦指出D1已因本案而面對定罪的壓力。
D1方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沒有任何示威或堵路的背景,而是街坊看熱鬧;D1在本案的行為歷時只有1分鐘多,沒有對人造成傷害,也沒有造成任何破壞;D1也沒有帶備任何裝備。
D1方認為以本案案情可以短期監禁處理。而各中心的拘留期是3至6個月,換算監禁而言即是4.5個月至9個月監禁,對於本案而言是過重的刑罰。
D1方希望法庭可以考慮到D1年紀輕,案情輕,認為14天的還押已經可以反映阻嚇性,感化令亦代表被告需要長時間受監管。
下次聆訊詳情:
日期:2021年9月2日
時間:09:30
地點: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性質:判刑
*法庭會為需還押的D1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教導所、社會服務令報告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409
#莫子聰裁判官 #求情
👤麥(16) #1007黃大仙
控罪1: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附近連同杜XX及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
被告已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這部分是第一階段的求情。
D1法律代表 #阮偉明大律師 為D1求情時指出D1已理解到法庭要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亦指出D1已因本案而面對定罪的壓力。
D1方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沒有任何示威或堵路的背景,而是街坊看熱鬧;D1在本案的行為歷時只有1分鐘多,沒有對人造成傷害,也沒有造成任何破壞;D1也沒有帶備任何裝備。
D1方認為以本案案情可以短期監禁處理。而各中心的拘留期是3至6個月,換算監禁而言即是4.5個月至9個月監禁,對於本案而言是過重的刑罰。
D1方希望法庭可以考慮到D1年紀輕,案情輕,認為14天的還押已經可以反映阻嚇性,感化令亦代表被告需要長時間受監管。
下次聆訊詳情:
日期:2021年9月2日
時間:09:30
地點: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性質:判刑
*法庭會為需還押的D1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教導所、社會服務令報告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409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裁決
👥麥,阮(16-22) #1007黃大仙
控罪1:#非法集結
兩位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附近連同杜XX及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阮(22)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廣場外附近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893。#拒捕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阮(22)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廣場外附近擁有或控制2把士巴拿意圖損壞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
口頭裁決理由:
法律原則:
法庭必須要在亳無合理疑點下裁定被告罪名成立,而控方有舉證責任,即使被告不作供,法庭不會對被告有不利推斷。警員與平常人一樣,作供未必可信。各被告沒有案底,有良好的品格,犯罪傾向性低。
案例:
控辯雙方在本案中引用CACC164/2018及CASJ1/2021,詳情參見結案陳詞。
證人作供可信性評估:
法庭裁定除PW5外,所有證人作供可信可靠。
唯法庭不會依賴以下內容:
1)PW1的證供因為他身在現場的時間與本案涉及的時間不相關,故不會考慮。
2)法庭認為PW3指現場人士用雷射筆照向會傷害警員的憂慮合理,但憂慮PW2向人群照射燈光不會對人群造成傷害的說法。
3)PW4指她是從其他警員口中得知下文提及的男子的名字是杜XX,這是傳聞證供,法庭不會考慮。
法庭不接納PW5證供的原因會在下文指出。
客觀事實裁斷:
法庭認為控方在審訊時播放案發前有人在龍翔道堵路的片段與本案無關,案發時身處現場的人也未必與之前的堵路事件相關。
法庭認為當時龍翔道並沒有被堵塞,交通暢順,然而警方仍要封鎖新光橋,而且當時PW2與PW3出現溝通上的誤會,PW2認為當時任何人都可以通過新光橋,而PW3的供詞是認為老弱婦儒或傷殘人士才可使用新光橋。法庭同意即使市民可以使用較遠處的蒲崗村道天橋,但新光橋與蒲崗村道天橋相距240米,若來回走則要多走480米,當時市民感到不便是可理解。法庭認為當時民眾聚集是可以理解,民眾當時是與警方就後者決定封鎖新光橋進行理論。
針對D1的事實裁斷:
控方指本案D1麥(16)(下稱D1)在本案所做出的「訂明行為」是向警員照射燈光。法庭認為D1上述的行為可以對其他人造成合理害怕,雖然未必對警員造成傷害,但可以擾亂警方觀察,亦是報復警員。因此是屬於「訂明行為」。法庭指即使D1當時沒有意圖令其他人害怕,但客觀上已可證明D1的行為已令其他人害怕。
法庭指根據片段,當時D1身邊有包括杜XX的一對男女向警員照射強光,而當時D1與該女子相距不遠,D1稍後向杜XX伸手拿取電筒,並向警員照射強光,當時D1仍與該女子相距不遠。法庭認為D1向警員照射強光並非自然反應,是帶有報復性的動作。法庭亦認為當時D1是知道杜XX與女子是向警員照射強光,因此D1與杜XX及女子是有「共同計劃」。
法庭指雖然當時現場沒有衝突,但「非法集結」的控罪是預防性控罪,無須證明當時社會安寧已被破壞,而D1沒有作供,不能推翻控方的證據。
法庭裁定控方已經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D1干犯「非法集結」,罪名成立。
針對D2的事實裁斷:
就控罪1,法庭指雖然PW6在黃大仙廣場拘捕D2阮(22)(下稱D2),但沒有證據指D2此前有沒有參與集結及做了甚麼行為。
就控罪2及控罪3,控方舉證主要依賴PW5的證供,但法庭認為PW5證供不合情理,匪疑所思,存在內在不可能性下不接納PW5的證供,理由如下:
1)PW5就D2有沒有佩戴口罩已經出現口供分歧。此外當時現場光線充足,PW5理應清楚看到D2的面容,但沒有在任何口供及記事冊作記錄。法庭認為即使PW5只看見D2 1秒,也是重要的內容。
2)PW5指D2逃跑時跨過石壆。法庭指出當時現場沒有堵路,車輛速度快,而且行人路沒有物件阻礙。法庭認為若果PW5的說法屬實,D2的行為與自殺無異,PW5的說法匪疑所思。
3)法庭不理解當D2嘗試轉往黃大仙廣場時D2與PW5如何面對面對望。法庭認為當時PW5最多只能看到D2的側面,可何況當時D2身處馬路中心,D2不可能回望。法庭認為PW5的證供存在內在不可能性。
4)PW5指當時他因D2的反抗而跌倒,但後來卻沒有以「拒捕」罪拘捕被告。法庭認為PW5身為有經驗的警察,理應知道當時可以選擇拘捕D2的罪名。而且PW5後來也沒有向PW6交代這些情節。
因此法庭裁定D2面對的所有控罪不成立,無罪釋放。
=============
審訊內容連結: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397
D1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406
#莫子聰裁判官 #裁決
👥麥,阮(16-22) #1007黃大仙
控罪1:#非法集結
兩位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附近連同杜XX及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阮(22)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廣場外附近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893。#拒捕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阮(22)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廣場外附近擁有或控制2把士巴拿意圖損壞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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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裁決理由:
法律原則:
法庭必須要在亳無合理疑點下裁定被告罪名成立,而控方有舉證責任,即使被告不作供,法庭不會對被告有不利推斷。警員與平常人一樣,作供未必可信。各被告沒有案底,有良好的品格,犯罪傾向性低。
案例:
控辯雙方在本案中引用CACC164/2018及CASJ1/2021,詳情參見結案陳詞。
證人作供可信性評估:
法庭裁定除PW5外,所有證人作供可信可靠。
唯法庭不會依賴以下內容:
1)PW1的證供因為他身在現場的時間與本案涉及的時間不相關,故不會考慮。
2)法庭認為PW3指現場人士用雷射筆照向會傷害警員的憂慮合理,但憂慮PW2向人群照射燈光不會對人群造成傷害的說法。
3)PW4指她是從其他警員口中得知下文提及的男子的名字是杜XX,這是傳聞證供,法庭不會考慮。
法庭不接納PW5證供的原因會在下文指出。
客觀事實裁斷:
法庭認為控方在審訊時播放案發前有人在龍翔道堵路的片段與本案無關,案發時身處現場的人也未必與之前的堵路事件相關。
法庭認為當時龍翔道並沒有被堵塞,交通暢順,然而警方仍要封鎖新光橋,而且當時PW2與PW3出現溝通上的誤會,PW2認為當時任何人都可以通過新光橋,而PW3的供詞是認為老弱婦儒或傷殘人士才可使用新光橋。法庭同意即使市民可以使用較遠處的蒲崗村道天橋,但新光橋與蒲崗村道天橋相距240米,若來回走則要多走480米,當時市民感到不便是可理解。法庭認為當時民眾聚集是可以理解,民眾當時是與警方就後者決定封鎖新光橋進行理論。
針對D1的事實裁斷:
控方指本案D1麥(16)(下稱D1)在本案所做出的「訂明行為」是向警員照射燈光。法庭認為D1上述的行為可以對其他人造成合理害怕,雖然未必對警員造成傷害,但可以擾亂警方觀察,亦是報復警員。因此是屬於「訂明行為」。法庭指即使D1當時沒有意圖令其他人害怕,但客觀上已可證明D1的行為已令其他人害怕。
法庭指根據片段,當時D1身邊有包括杜XX的一對男女向警員照射強光,而當時D1與該女子相距不遠,D1稍後向杜XX伸手拿取電筒,並向警員照射強光,當時D1仍與該女子相距不遠。法庭認為D1向警員照射強光並非自然反應,是帶有報復性的動作。法庭亦認為當時D1是知道杜XX與女子是向警員照射強光,因此D1與杜XX及女子是有「共同計劃」。
法庭指雖然當時現場沒有衝突,但「非法集結」的控罪是預防性控罪,無須證明當時社會安寧已被破壞,而D1沒有作供,不能推翻控方的證據。
法庭裁定控方已經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D1干犯「非法集結」,罪名成立。
針對D2的事實裁斷:
就控罪1,法庭指雖然PW6在黃大仙廣場拘捕D2阮(22)(下稱D2),但沒有證據指D2此前有沒有參與集結及做了甚麼行為。
就控罪2及控罪3,控方舉證主要依賴PW5的證供,但法庭認為PW5證供不合情理,匪疑所思,存在內在不可能性下不接納PW5的證供,理由如下:
1)PW5就D2有沒有佩戴口罩已經出現口供分歧。此外當時現場光線充足,PW5理應清楚看到D2的面容,但沒有在任何口供及記事冊作記錄。法庭認為即使PW5只看見D2 1秒,也是重要的內容。
2)PW5指D2逃跑時跨過石壆。法庭指出當時現場沒有堵路,車輛速度快,而且行人路沒有物件阻礙。法庭認為若果PW5的說法屬實,D2的行為與自殺無異,PW5的說法匪疑所思。
3)法庭不理解當D2嘗試轉往黃大仙廣場時D2與PW5如何面對面對望。法庭認為當時PW5最多只能看到D2的側面,可何況當時D2身處馬路中心,D2不可能回望。法庭認為PW5的證供存在內在不可能性。
4)PW5指當時他因D2的反抗而跌倒,但後來卻沒有以「拒捕」罪拘捕被告。法庭認為PW5身為有經驗的警察,理應知道當時可以選擇拘捕D2的罪名。而且PW5後來也沒有向PW6交代這些情節。
因此法庭裁定D2面對的所有控罪不成立,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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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內容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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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406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莫子聰裁判官 #判刑
👤麥(16) #1007黃大仙 (原案D1)
🛑已還押21天🛑
控罪1:#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附近連同杜XX及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求情:(內有裁決理由連結)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406
=============
進一步求情:
被告的法律代表阮偉明大律師指出被告同意及明白各報告的內容。
當中社會服務令報告不建議法庭判處被告社會服務令,但仍可以考慮,理由是因為被告缺乏悔意及曾吸食大麻。但律師指出事實上被告對自己的行為有悔意亦承認錯誤,可能是感化官有誤解。
有關被告吸食大麻的情況,律師指出這是因為被告要面對大量的案件壓力,一時受人唆擺所致,但幸運的是被告並未對大麻上隱。
各中心的報告建議法庭判處被告勞教中心,律師認為這是刑罰過重,而且不能扣除還押日子。
律師希望法庭仍判處被告社會服務令,讓被告趕及開學及接受監管;若果法庭認為本案不適宜以社會服務令的方式處理,希望能以短期監禁處理本案。
=============
口頭判刑理由:
法庭認為被告不認罪受審,本身並無悔意。雖然法庭可以判處被告社會服務令,但前提是被告要有真誠悔意。
若果被告有真誠悔意,社會服務令報告及各中心報告不應在內容上有分別,因此法庭不信納被告有真誠悔意。
法庭也基於109A條例下的限制,認為監禁並非是唯一可行的判刑選項,因此法庭不會判處被告短期監禁。
考慮以上內容及本案所有因素後,法庭認為勞教中心對被告而言是合適的刑罰,在沒有其他可影響刑罰的因素下,這就是被告的刑罰。
=============
保釋等候上訴:
法庭考慮辯方陳詞後,批准被告申請保釋等候上訴,所需條件與以往一樣,除報到次數增加至每星期3次,保釋金增加至$5000和交出旅遊證件,包括BNO(新增)
#莫子聰裁判官 #判刑
👤麥(16) #1007黃大仙 (原案D1)
🛑已還押21天🛑
控罪1:#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附近連同杜XX及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求情:(內有裁決理由連結)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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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被告的法律代表阮偉明大律師指出被告同意及明白各報告的內容。
當中社會服務令報告不建議法庭判處被告社會服務令,但仍可以考慮,理由是因為被告缺乏悔意及曾吸食大麻。但律師指出事實上被告對自己的行為有悔意亦承認錯誤,可能是感化官有誤解。
有關被告吸食大麻的情況,律師指出這是因為被告要面對大量的案件壓力,一時受人唆擺所致,但幸運的是被告並未對大麻上隱。
各中心的報告建議法庭判處被告勞教中心,律師認為這是刑罰過重,而且不能扣除還押日子。
律師希望法庭仍判處被告社會服務令,讓被告趕及開學及接受監管;若果法庭認為本案不適宜以社會服務令的方式處理,希望能以短期監禁處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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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判刑理由:
法庭認為被告不認罪受審,本身並無悔意。雖然法庭可以判處被告社會服務令,但前提是被告要有真誠悔意。
若果被告有真誠悔意,社會服務令報告及各中心報告不應在內容上有分別,因此法庭不信納被告有真誠悔意。
法庭也基於109A條例下的限制,認為監禁並非是唯一可行的判刑選項,因此法庭不會判處被告短期監禁。
考慮以上內容及本案所有因素後,法庭認為勞教中心對被告而言是合適的刑罰,在沒有其他可影響刑罰的因素下,這就是被告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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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釋等候上訴:
法庭考慮辯方陳詞後,批准被告申請保釋等候上訴,所需條件與以往一樣,除報到次數增加至每星期3次,保釋金增加至$5000和交出旅遊證件,包括BNO(新增)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23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8.22]
[2022.08.21-2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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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4:30
👤麥(16) #宣讀判詞 (#1007黃大仙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9月2日被判入勞教中心,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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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黃,高,林,李,馬,彭,宋,鄧,董(17-30) #審訊 [12/20]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冼(28)🛑已還押14日 #提訊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黎(18) #提訊 (#20200701天后 3項企圖刑事損壞 企圖縱火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林,談,張,吳(27-34)🛑四人已還押逾5個月 #提訊 (#0801火炭 製造或管有炸藥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鍾(32)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2項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張,張,張,林,馮,何,鄭,梁,謝,李,蘇(16-26) #裁決 (#0929金鐘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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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林,黎,文,陳,謝,戴,陳(18-30) #續審 [2/1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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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5 樓1庭
👩🏻⚖️崔美霞裁判官
🕝14:30
👥彭,馮,梁,朱,陳(18-38) #提堂 (#1027旺角 4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文念志,陳振哲,鄭仲恒 #續審 [11/5] (#1102銅鑼灣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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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鄒,葉,李,陳,張,梁,朱,林,鄭,黃,李,李,鍾(15-31) #續審 [6/10] (#20200224葵涌 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30
👥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36-72)🛑鄒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4/5]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沒有遵從《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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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喬 ⭐️#新案件 (#20200114旺角 製造或管有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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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志明(52) 9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 4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 妨礙司法公正 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 欺詐 #瞞債42萬搏翻閹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程偉明(63)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22:33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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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2022.08.22]
[2022.08.21-2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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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4:30
👤麥(16) #宣讀判詞 (#1007黃大仙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9月2日被判入勞教中心,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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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黃,高,林,李,馬,彭,宋,鄧,董(17-30) #審訊 [12/20]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冼(28)🛑已還押14日 #提訊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黎(18) #提訊 (#20200701天后 3項企圖刑事損壞 企圖縱火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林,談,張,吳(27-34)🛑四人已還押逾5個月 #提訊 (#0801火炭 製造或管有炸藥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鍾(32)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2項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張,張,張,林,馮,何,鄭,梁,謝,李,蘇(16-26) #裁決 (#0929金鐘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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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林,黎,文,陳,謝,戴,陳(18-30) #續審 [2/1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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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5 樓1庭
👩🏻⚖️崔美霞裁判官
🕝14:30
👥彭,馮,梁,朱,陳(18-38) #提堂 (#1027旺角 4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文念志,陳振哲,鄭仲恒 #續審 [11/5] (#1102銅鑼灣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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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鄒,葉,李,陳,張,梁,朱,林,鄭,黃,李,李,鍾(15-31) #續審 [6/10] (#20200224葵涌 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30
👥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36-72)🛑鄒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4/5]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沒有遵從《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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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喬 ⭐️#新案件 (#20200114旺角 製造或管有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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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志明(52) 9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 4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 妨礙司法公正 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 欺詐 #瞞債42萬搏翻閹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程偉明(63)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22:33更新)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宣讀判詞
👤麥(16) #1007黃大仙 (原案D1)
控罪1:#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附近連同杜XX及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簡單背景:
上訴人否認控罪受審,經審訊後,原審裁判官莫子聰在2021年8月12日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並在2021年9月2日判處上訴人進入勞教中心,上訴人當時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原審裁判官的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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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簡要:
警方片段是在本案中十分重要的證據。法庭觀看片段後,發現上訴人初時是在吃東西,沒有對警方作出任何行動,而涉案的另外1名女子和杜XX則在上訴人附近不停用雷射筆射向警方。此外,亦有其他人在現場看電話、跳舞及閒談等等。其後,上訴人與1名女子(即上文所指的)同坐一道樓梯上,伸手向杜XX取得電筒,並在其後分別3次向警方照射雷射光,即控方所指的「訂明行為」。
法庭考慮了上訴人一直的行為及他案發時的年齡後 ,不能排除他可能只是貪玩,因此向杜XX取得電筒後向警方照射。法庭認為雖然上訴人坐在該女子附近,而該女子當時仍以鐳射筆射向警方,但以本案的所有環境情況而言,上訴人夥同杜XX和另外1名女子不是唯一合理的推論,即當在杜XX和另外1名女子用雷射筆射向警方的同時,上訴人參與他們的行為。這是因為本案存在另一個合理的推論,就是上訴人獨斷獨行,他的行徑與杜XX和另外1名女子無關。
法庭同意上訴人的行為可能是帶有挑釁性,甚或會擾亂秩序,但由於控方未能證明上訴人與杜XX和另外1名女子集結在一起作出「訂明行為」,因此裁定上訴人定罪上訴得直,刑罰(勞教中心)撤銷。
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448_2021.docx
💛感謝報料💛
#張慧玲法官 #宣讀判詞
👤麥(16) #1007黃大仙 (原案D1)
控罪1:#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附近連同杜XX及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簡單背景:
上訴人否認控罪受審,經審訊後,原審裁判官莫子聰在2021年8月12日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並在2021年9月2日判處上訴人進入勞教中心,上訴人當時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原審裁判官的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409
=============
判決書簡要:
警方片段是在本案中十分重要的證據。法庭觀看片段後,發現上訴人初時是在吃東西,沒有對警方作出任何行動,而涉案的另外1名女子和杜XX則在上訴人附近不停用雷射筆射向警方。此外,亦有其他人在現場看電話、跳舞及閒談等等。其後,上訴人與1名女子(即上文所指的)同坐一道樓梯上,伸手向杜XX取得電筒,並在其後分別3次向警方照射雷射光,即控方所指的「訂明行為」。
法庭考慮了上訴人一直的行為及他案發時的年齡後 ,不能排除他可能只是貪玩,因此向杜XX取得電筒後向警方照射。法庭認為雖然上訴人坐在該女子附近,而該女子當時仍以鐳射筆射向警方,但以本案的所有環境情況而言,上訴人夥同杜XX和另外1名女子不是唯一合理的推論,即當在杜XX和另外1名女子用雷射筆射向警方的同時,上訴人參與他們的行為。這是因為本案存在另一個合理的推論,就是上訴人獨斷獨行,他的行徑與杜XX和另外1名女子無關。
法庭同意上訴人的行為可能是帶有挑釁性,甚或會擾亂秩序,但由於控方未能證明上訴人與杜XX和另外1名女子集結在一起作出「訂明行為」,因此裁定上訴人定罪上訴得直,刑罰(勞教中心)撤銷。
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448_2021.docx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02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9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9.01]
[2022.08.28-09.0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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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0:00
👤麥(16) #命令申請 (#1007黃大仙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9月2日被判入勞教中心,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2022年8月23日不服定罪上訴申請獲批,定罪裁決和刑罰獲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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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傑斯/D100網台主持,利(51-52)🛑傑斯已還押逾18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2] (#網上言論 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3項洗黑錢)
🏛區 域 法 院8樓24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30
👤李(50) #審訊 [1/5] (#0921元朗 2項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20200624葵涌 妨礙司法公正)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陳,黎(18-25) #審訊 [2/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李(19)🛑已還押21日 🔥#判刑 (#1118理大 2項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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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30
👤鄭(27) #答辯 (#網上言行 侮辱國歌 侮辱區旗)
👤程(41)🛑已由警方看管逾1個月 #提堂 (#20220721中環 刑事恐嚇)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林,黎,文,陳,謝,戴,陳(18-30) #續審 [10/1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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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14:30
👥林,李,陳,蘇,麥,李,黃(19-56) #裁決 (#20200516將軍澳 非法集結 襲警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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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6庭
👨🏻⚖️談立豐暫委裁判官
🕙10:00
👤李(62) #續審 [2/1] (#20220429東涌 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鄒幸彤(36)🛑因另案服刑中 #初級偵訊 [1/7]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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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曹(21)🛑已還押14日 🔥#判刑 (#20210111中大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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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10:00 高等法院第十四庭 🐶F.S.L(45) 4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 3項煽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3項殘暴對待兒童 #強迫幼子自慰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9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9.01]
[2022.08.28-09.0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0:00
👤麥(16) #命令申請 (#1007黃大仙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9月2日被判入勞教中心,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2022年8月23日不服定罪上訴申請獲批,定罪裁決和刑罰獲撤銷。)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傑斯/D100網台主持,利(51-52)🛑傑斯已還押逾18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2] (#網上言論 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3項洗黑錢)
🏛區 域 法 院8樓24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30
👤李(50) #審訊 [1/5] (#0921元朗 2項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20200624葵涌 妨礙司法公正)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陳,黎(18-25) #審訊 [2/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李(19)🛑已還押21日 🔥#判刑 (#1118理大 2項暴動)
- -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30
👤鄭(27) #答辯 (#網上言行 侮辱國歌 侮辱區旗)
👤程(41)🛑已由警方看管逾1個月 #提堂 (#20220721中環 刑事恐嚇)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林,黎,文,陳,謝,戴,陳(18-30) #續審 [10/1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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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14:30
👥林,李,陳,蘇,麥,李,黃(19-56) #裁決 (#20200516將軍澳 非法集結 襲警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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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6庭
👨🏻⚖️談立豐暫委裁判官
🕙10:00
👤李(62) #續審 [2/1] (#20220429東涌 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鄒幸彤(36)🛑因另案服刑中 #初級偵訊 [1/7]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
- - - - - - - - - - - - - - - -
🏛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曹(21)🛑已還押14日 🔥#判刑 (#20210111中大 非法集結)
-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10:00 高等法院第十四庭 🐶F.S.L(45) 4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 3項煽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3項殘暴對待兒童 #強迫幼子自慰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20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2.18]
[2023.02.19-02.2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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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 審 法 院1樓 終 審 法 庭
👨🏻⚖️霍兆剛署理首席法官
👨🏻⚖️林文瀚常任法官
👨🏻⚖️陳兆愷非常任法官
🕙10:00
👤麥(16) #上訴許可申請 (#1007黃大仙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9月2日被判入勞教中心,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於2022年8月23日不服定罪上訴申請獲批,定罪裁決和刑罰獲撤銷。)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6樓12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15:30
👤王(40)🛑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1012九龍塘 串謀縱火;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2月28日被判處4年6個月監禁。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於2022年12月15日被駁回。)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3個月 #續審 [11/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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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張潔宜法官
🕤09:30
👥李,陳,楊(19-34)🛑陳已還押逾20個月 #續審 [11/25] (#20200119中環 2項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32/20]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李,周,陳,何,李,吳,許,鄧,梁,陸(15-38) #續審 [4/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5項蒙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詩麗法官
🕙10:00
👥何,伍,冼,林,梁,黃,張,梁,陳,劉,黃,林,卓,黎(17-35) #續審 [10/40] (#1118何文田 6項妨礙司法公正;#1118理大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鄧,余,施,李,翟,陳,陳,周,周,洪,林,李,黃(16-32) #續審 [14/4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法⽤途的⼯具並意圖作⾮法⽤途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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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林,黎,文,陳,謝,戴,陳(18-30) #續審 [23/1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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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梁兆祥 與 👤許(18)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1013觀塘 有意圖而傷人;梁兆祥指許於案發當日對他所作的𠝹頸行為對其造成傷害,包括在右頸甲狀軟骨位置上造成長3.5厘米的傷口、右頸內靜脈中有八成被切斷、右側迷走神經被完全切斷、部分右側靠中位置咽縮管被切斷、右頸皮下出現瀰漫性血腫、聲帶麻痹、及有瘀血等,故向被告入稟索償。)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 [1/2] 👥陳寶瑩/社民連主席,唐,何(52-65) 5項沒有許可證在公眾地方籌款 #20210724旺角 #20210814旺角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2.18]
[2023.02.19-02.2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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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 審 法 院1樓 終 審 法 庭
👨🏻⚖️霍兆剛署理首席法官
👨🏻⚖️林文瀚常任法官
👨🏻⚖️陳兆愷非常任法官
🕙10:00
👤麥(16) #上訴許可申請 (#1007黃大仙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9月2日被判入勞教中心,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於2022年8月23日不服定罪上訴申請獲批,定罪裁決和刑罰獲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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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6樓12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15:30
👤王(40)🛑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1012九龍塘 串謀縱火;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2月28日被判處4年6個月監禁。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於2022年12月15日被駁回。)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3個月 #續審 [11/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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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張潔宜法官
🕤09:30
👥李,陳,楊(19-34)🛑陳已還押逾20個月 #續審 [11/25] (#20200119中環 2項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32/20]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李,周,陳,何,李,吳,許,鄧,梁,陸(15-38) #續審 [4/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5項蒙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詩麗法官
🕙10:00
👥何,伍,冼,林,梁,黃,張,梁,陳,劉,黃,林,卓,黎(17-35) #續審 [10/40] (#1118何文田 6項妨礙司法公正;#1118理大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鄧,余,施,李,翟,陳,陳,周,周,洪,林,李,黃(16-32) #續審 [14/4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法⽤途的⼯具並意圖作⾮法⽤途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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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林,黎,文,陳,謝,戴,陳(18-30) #續審 [23/1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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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梁兆祥 與 👤許(18)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1013觀塘 有意圖而傷人;梁兆祥指許於案發當日對他所作的𠝹頸行為對其造成傷害,包括在右頸甲狀軟骨位置上造成長3.5厘米的傷口、右頸內靜脈中有八成被切斷、右側迷走神經被完全切斷、部分右側靠中位置咽縮管被切斷、右頸皮下出現瀰漫性血腫、聲帶麻痹、及有瘀血等,故向被告入稟索償。)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 [1/2] 👥陳寶瑩/社民連主席,唐,何(52-65) 5項沒有許可證在公眾地方籌款 #20210724旺角 #20210814旺角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霍兆剛署理首席法官
#林文瀚常任法官
#陳兆愷非常任法官
#1007黃大仙 #上訴許可申請
麥(16)
^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附近連同杜XX及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經審訊後於2021年8月12日被 #莫子聰裁判官 裁定罪名成立,同年9月2日被判處勞教中心令,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至2022年8月23日高等法院 #張慧玲法官 裁定其不服定罪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和刑罰。其後控方就案件上訴至終審法院,9月2日被告被施加保釋條件。
______
控方指原訟庭處理上訴的張慧玲法官錯用盧建民案之法律原則;
辯方則強調被告當時被拍到只是在欄杆進食,並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終審法庭同意控方指高院法官錯用盧建民案的法律原則,故批出上訴許可。聆訊訂於2023年6月23日。
💛感謝報料💛
#霍兆剛署理首席法官
#林文瀚常任法官
#陳兆愷非常任法官
#1007黃大仙 #上訴許可申請
麥(16)
^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附近連同杜XX及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經審訊後於2021年8月12日被 #莫子聰裁判官 裁定罪名成立,同年9月2日被判處勞教中心令,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至2022年8月23日高等法院 #張慧玲法官 裁定其不服定罪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和刑罰。其後控方就案件上訴至終審法院,9月2日被告被施加保釋條件。
______
控方指原訟庭處理上訴的張慧玲法官錯用盧建民案之法律原則;
辯方則強調被告當時被拍到只是在欄杆進食,並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終審法庭同意控方指高院法官錯用盧建民案的法律原則,故批出上訴許可。聆訊訂於2023年6月23日。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23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06.18-06.2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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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 審 法 院1樓 終 審 法 庭
👨🏻⚖️張舉能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林文瀚常任法官
👨🏻⚖️祈顯義非常任法官
🕙10:00
👤麥(16) #終審上訴 (#1007黃大仙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9月2日被判入勞教中心,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於2022年8月23日不服定罪上訴申請獲批,定罪裁決和刑罰獲撤銷。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終審法院司法常務官於2022年10月6日發出傳票,認為律政司未能提出合理可供辯的論點。律政司按傳票指示,以書面形式向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解釋為何本案應給予上訴許可,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於2023年2月20日批出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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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7個月 #續審 [72/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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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4:30
👥葉,黃,吳,羅,陳,袁(20-35)🛑六人已還押23日 🔥#判刑 (#1112中環 暴動 4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倪,區,黃,倪,丁(18-43) #續審 [9/19] (#20200330跑馬地 2項縱火 #20200526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黃,何,馬,王宗堯,吳,林(21-41) #續審 [14/44]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2項刑事損壞)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陳,李,陳,梁(22-25) #續審 [24/30] (#1112中環 暴動 5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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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9樓31庭(裁 判 法 院)
👨🏻⚖️王證瑜裁判官
🕤09:30
👥曾,翁,黃,林/職工盟義工(22-46) #續審 [5/3] (#20200506金鐘 4項限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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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06.18-06.2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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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 審 法 院1樓 終 審 法 庭
👨🏻⚖️張舉能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林文瀚常任法官
👨🏻⚖️祈顯義非常任法官
🕙10:00
👤麥(16) #終審上訴 (#1007黃大仙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9月2日被判入勞教中心,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於2022年8月23日不服定罪上訴申請獲批,定罪裁決和刑罰獲撤銷。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終審法院司法常務官於2022年10月6日發出傳票,認為律政司未能提出合理可供辯的論點。律政司按傳票指示,以書面形式向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解釋為何本案應給予上訴許可,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於2023年2月20日批出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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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7個月 #續審 [72/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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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4:30
👥葉,黃,吳,羅,陳,袁(20-35)🛑六人已還押23日 🔥#判刑 (#1112中環 暴動 4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倪,區,黃,倪,丁(18-43) #續審 [9/19] (#20200330跑馬地 2項縱火 #20200526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黃,何,馬,王宗堯,吳,林(21-41) #續審 [14/44]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2項刑事損壞)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陳,李,陳,梁(22-25) #續審 [24/30] (#1112中環 暴動 5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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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9樓31庭(裁 判 法 院)
👨🏻⚖️王證瑜裁判官
🕤09:30
👥曾,翁,黃,林/職工盟義工(22-46) #續審 [5/3] (#20200506金鐘 4項限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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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終審上訴
#張舉能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林文瀚常任法官
#祈顯義非常任法官
上訴人:律政司司長
答辯人:麥(16) #1007黃大仙 (原案D1)
控罪1:#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附近,連同杜XX及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
簡單背景:
在2019年10月7日的約22:24時至約22:25時期間,答辯人坐在樓梯,並向杜XX拿電筒,其後照向警方不足1分鐘的時間,最後他將電筒交還予杜XX。這一個行為就是本案的核心重點。當時,有其他人同時向警方照射雷射光、和在現場叫囂。事實上,答辯人亦被拍攝到曾在現場吃東西,或是多次在現場徘徊。(詳細可見本案審訊第一天的片段記錄)
在原審時,裁判官莫子聰(下稱「裁判官」)認為答辯人的行為(向警方照射強光)可以對其他人造成合理害怕。至於「共同目的」的部分,裁判官認為答辯人的行為是帶有報復性的動作,而且他當時是知道杜XX與女子是向警員照射強光,因此他與杜XX及女子是有「共同計劃」。是故,裁判官裁定答辯人的罪名成立。
在定罪上訴時,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下稱「原審法官」)認為雖然答辯人的行為可能是帶有挑釁性,甚或會擾亂秩序,但考慮到其一直的行為及他案發時的年齡後 ,不能排除他可能只是貪玩,所以向杜XX取得電筒後向警方照射,這可能是獨斷獨行的行為,故他的行徑與杜XX和另外1名女子無關。是故,原審法官裁定被告的定罪上訴得直,刑罰撤銷。
是次聆訊涉及一個觀點,若翻譯作中文,內容是關於原審法官批准答辯人的定罪上訴申請時,是否錯誤引用終審法院於早前在FACC6/2021案和FACC3/2022案中所訂立和討論過的法律原則。
在今日的聆訊,律政司由吳加悅女士和黃恩寧女士代表;答辯人由王熙曜先生代表。
今日聆訊的內容(重點附以底線):
[10:00開庭]
📎簡單而言,上訴人的立場是:
(1)答辯人是知道他附近的杜XX和其他1男1女是正作出照射光束的行為,他至少可以看見相關的光束,並有意圖地作出相關的被禁行為;
(2)上訴方沒有將非法集結侷限於涉案的1至2分鐘。至於涉案1至2分鐘外的時間,法庭可視之作背景考慮;
(3)答辯人並沒有出庭作供,不能推翻控方證據指關於他的犯罪意圖的說法;和
(4)本案有足夠證據顯示答辯人與另外1男1女是有一定「熟悉」,並一同向警方照射光束。
📎簡言之,答辯方的立場是:
(1)同意原審法官可能將答辯人的行為與另外1男1女的行為作區分;
(2)同意答辯人有參與相關集結,但事實上他與其他人(特別是1男1女)作出不同的行為。因此,即使他犯法,這會是其他的罪行,並非「非法集結」;
(3)原審法官亦曾提及考慮過其他因素,如答辯人的年紀、他在其他時間所作的行為等;和
(4)上訴方不公地將涉案集結過度侷限於涉案的1至2分鐘,法庭應全盤考慮整體約25分鐘,因為撇開涉案的1至2分鐘,答辯人確是只是獨斷獨行。
📎法庭的關注:
(1)若以原審法官的判決考慮,答辯人作出行為是因貪玩的話,或許對答辯人是不利,因為這可能亦是參與集結的動機;
(2)答辯人的行為難稱是獨立,因為他從杜XX拿電筒後有歸還。然而,原審法官的關注點可能是答辯人與另外1男1女的行為,這是否一個正確的做法;和
(3)如果答辯人在參與非法集結時作出相關被禁行為,即使他在後來參與其他不相關的事,他這一刻的行為已令他犯法。本案的情況是根據警員供詞和片段,當時現場是正有人叫喊,警方亦曾發出警告。
法庭將案件押後頒下判決。
[10:35休庭]
=============
附錄1:本案時序表
2020年11月16日:被告首次提堂
2020年7月19日:本案開審
2021年8月12日:莫子聰裁判官裁定被告罪成
2021年9月2日:莫子聰裁判官將被告判入勞教中心,但批准被告保釋等候上訴
2022年8月23日:張慧玲法官裁定被告的定罪上訴得直,刑罰撤銷
2023年2月20日:終審法院向律政司司長批出上訴許可
附錄2:莫子聰裁判官的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409
附錄3:張慧玲法官的判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415
#張舉能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林文瀚常任法官
#祈顯義非常任法官
上訴人:律政司司長
答辯人:麥(16) #1007黃大仙 (原案D1)
控罪1:#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附近,連同杜XX及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
簡單背景:
在2019年10月7日的約22:24時至約22:25時期間,答辯人坐在樓梯,並向杜XX拿電筒,其後照向警方不足1分鐘的時間,最後他將電筒交還予杜XX。這一個行為就是本案的核心重點。當時,有其他人同時向警方照射雷射光、和在現場叫囂。事實上,答辯人亦被拍攝到曾在現場吃東西,或是多次在現場徘徊。(詳細可見本案審訊第一天的片段記錄)
在原審時,裁判官莫子聰(下稱「裁判官」)認為答辯人的行為(向警方照射強光)可以對其他人造成合理害怕。至於「共同目的」的部分,裁判官認為答辯人的行為是帶有報復性的動作,而且他當時是知道杜XX與女子是向警員照射強光,因此他與杜XX及女子是有「共同計劃」。是故,裁判官裁定答辯人的罪名成立。
在定罪上訴時,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下稱「原審法官」)認為雖然答辯人的行為可能是帶有挑釁性,甚或會擾亂秩序,但考慮到其一直的行為及他案發時的年齡後 ,不能排除他可能只是貪玩,所以向杜XX取得電筒後向警方照射,這可能是獨斷獨行的行為,故他的行徑與杜XX和另外1名女子無關。是故,原審法官裁定被告的定罪上訴得直,刑罰撤銷。
是次聆訊涉及一個觀點,若翻譯作中文,內容是關於原審法官批准答辯人的定罪上訴申請時,是否錯誤引用終審法院於早前在FACC6/2021案和FACC3/2022案中所訂立和討論過的法律原則。
在今日的聆訊,律政司由吳加悅女士和黃恩寧女士代表;答辯人由王熙曜先生代表。
今日聆訊的內容(重點附以底線):
[10:00開庭]
📎簡單而言,上訴人的立場是:
(1)答辯人是知道他附近的杜XX和其他1男1女是正作出照射光束的行為,他至少可以看見相關的光束,並有意圖地作出相關的被禁行為;
(2)上訴方沒有將非法集結侷限於涉案的1至2分鐘。至於涉案1至2分鐘外的時間,法庭可視之作背景考慮;
(3)答辯人並沒有出庭作供,不能推翻控方證據指關於他的犯罪意圖的說法;和
(4)本案有足夠證據顯示答辯人與另外1男1女是有一定「熟悉」,並一同向警方照射光束。
📎簡言之,答辯方的立場是:
(1)同意原審法官可能將答辯人的行為與另外1男1女的行為作區分;
(2)同意答辯人有參與相關集結,但事實上他與其他人(特別是1男1女)作出不同的行為。因此,即使他犯法,這會是其他的罪行,並非「非法集結」;
(3)原審法官亦曾提及考慮過其他因素,如答辯人的年紀、他在其他時間所作的行為等;和
(4)上訴方不公地將涉案集結過度侷限於涉案的1至2分鐘,法庭應全盤考慮整體約25分鐘,因為撇開涉案的1至2分鐘,答辯人確是只是獨斷獨行。
📎法庭的關注:
(1)若以原審法官的判決考慮,答辯人作出行為是因貪玩的話,或許對答辯人是不利,因為這可能亦是參與集結的動機;
(2)答辯人的行為難稱是獨立,因為他從杜XX拿電筒後有歸還。然而,原審法官的關注點可能是答辯人與另外1男1女的行為,這是否一個正確的做法;和
(3)如果答辯人在參與非法集結時作出相關被禁行為,即使他在後來參與其他不相關的事,他這一刻的行為已令他犯法。本案的情況是根據警員供詞和片段,當時現場是正有人叫喊,警方亦曾發出警告。
法庭將案件押後頒下判決。
[10:35休庭]
=============
附錄1:本案時序表
2020年11月16日:被告首次提堂
2020年7月19日:本案開審
2021年8月12日:莫子聰裁判官裁定被告罪成
2021年9月2日:莫子聰裁判官將被告判入勞教中心,但批准被告保釋等候上訴
2022年8月23日:張慧玲法官裁定被告的定罪上訴得直,刑罰撤銷
2023年2月20日:終審法院向律政司司長批出上訴許可
附錄2:莫子聰裁判官的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409
附錄3:張慧玲法官的判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415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25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07.24]
[2023.07.23-07.2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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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 審 法 院1樓 終 審 法 庭
👨🏻⚖️張舉能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林文瀚常任法官
👨🏻⚖️祈顯義非常任法官
🕙10:00
👤麥(16) #宣布判決 (#1007黃大仙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9月2日被判入勞教中心,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於2022年8月23日不服定罪上訴申請獲批,定罪裁決和刑罰獲撤銷。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終審法院司法常務官於2022年10月6日發出傳票,認為律政司未能提出合理可供辯的論點。律政司按傳票指示,以書面形式向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解釋為何本案應給予上訴許可,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於2023年2月20日批出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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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8個月 #續審 [91/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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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阮民安(41)🛑已還押逾17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煽動意圖 洗黑錢)
🏛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張潔宜法官
🕤09:30(不設旁聽)
👥關,葉,曾(30-50) #審訊前覆核 (#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2項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何(21) #續審 [31/44]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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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陳慧敏裁判官
🕤09:30
👤李/二胡伯伯(68) #續審 [3/3] (#20210803旺角 #20210818旺角 #20210909旺角 3項沒有許可證奏玩樂器;#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項未經批准籌款;#20220929中環 未經批准籌款 沒有許可證奏玩樂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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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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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3.07.24]
[2023.07.23-07.2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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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 審 法 院1樓 終 審 法 庭
👨🏻⚖️張舉能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林文瀚常任法官
👨🏻⚖️祈顯義非常任法官
🕙10:00
👤麥(16) #宣布判決 (#1007黃大仙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9月2日被判入勞教中心,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於2022年8月23日不服定罪上訴申請獲批,定罪裁決和刑罰獲撤銷。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終審法院司法常務官於2022年10月6日發出傳票,認為律政司未能提出合理可供辯的論點。律政司按傳票指示,以書面形式向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解釋為何本案應給予上訴許可,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於2023年2月20日批出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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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8個月 #續審 [91/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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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阮民安(41)🛑已還押逾17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煽動意圖 洗黑錢)
🏛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張潔宜法官
🕤09:30(不設旁聽)
👥關,葉,曾(30-50) #審訊前覆核 (#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2項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何(21) #續審 [31/44]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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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陳慧敏裁判官
🕤09:30
👤李/二胡伯伯(68) #續審 [3/3] (#20210803旺角 #20210818旺角 #20210909旺角 3項沒有許可證奏玩樂器;#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項未經批准籌款;#20220929中環 未經批准籌款 沒有許可證奏玩樂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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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宣布判決
#張舉能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林文瀚常任法官
#祈顯義非常任法官
上訴人:律政司司長
答辯人:麥(16) #1007黃大仙 (原案D1)
控罪1:#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附近,連同杜XX及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
簡單背景:
在2019年10月7日的約22:24時至約22:25時期間,答辯人坐在樓梯,並向杜XX拿電筒,其後照向警方不足1分鐘的時間,最後他將電筒交還予杜XX。這一個行為就是本案的核心重點。當時,有其他人同時向警方照射雷射光、和在現場叫囂。事實上,答辯人亦被拍攝到曾在現場吃東西,或是多次在現場徘徊。
在原審時,裁判官莫子聰(下稱「裁判官」)認為答辯人的行為(向警方照射強光)可以對其他人造成合理害怕。至於「共同目的」的部分,裁判官認為答辯人的行為是帶有報復性的動作,而且他當時是知道杜XX與女子是向警員照射強光,因此他與杜XX及女子是有「共同計劃」。基於以上,裁判官裁定答辯人的罪名成立。
在定罪上訴時,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下稱「原審法官」)認為雖然答辯人的行為可能是帶有挑釁性,甚或會擾亂秩序,但考慮到其一直的行為及他案發時的年齡後 ,不能排除他可能只是貪玩,所以向杜XX取得電筒後向警方照射,這可能是獨斷獨行的行為,故他的行徑與杜XX和另外1名女子無關。基於以上,原審法官裁定被告的定罪上訴得直,刑罰撤銷。
是次聆訊涉及一個觀點,若翻譯作中文,內容是關於原審法官批准答辯人的定罪上訴申請時,是否錯誤引用終審法院於早前在FACC6/2021案和FACC3/2022案中所訂立和討論過的法律原則。
終審上訴聆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844
宣判:
在今日的聆訊中,只有李義法官、霍兆剛法官、和林文瀚法官現身法庭,當中判決結果由李義法官讀出。
終審法院考慮過本案所有因素後,批准律政司的上訴‼️,維持裁判官莫子聰的定罪判決和判刑(勞教中心),答辯人須即時服刑。
=============
附錄1:本案時序表
2020年11月16日:被告首次提堂
2021年7月19日:本案開審
2021年8月12日:莫子聰裁判官裁定被告罪成
2021年9月2日:莫子聰裁判官將被告判入勞教中心,但批准被告保釋等候上訴
2022年8月23日:張慧玲法官裁定被告的定罪上訴得直,刑罰撤銷
2023年2月20日:終審法院向律政司司長批出上訴許可
2023年7月25日:終審法院宣判
#張舉能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林文瀚常任法官
#祈顯義非常任法官
上訴人:律政司司長
答辯人:麥(16) #1007黃大仙 (原案D1)
控罪1:#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附近,連同杜XX及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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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背景:
在2019年10月7日的約22:24時至約22:25時期間,答辯人坐在樓梯,並向杜XX拿電筒,其後照向警方不足1分鐘的時間,最後他將電筒交還予杜XX。這一個行為就是本案的核心重點。當時,有其他人同時向警方照射雷射光、和在現場叫囂。事實上,答辯人亦被拍攝到曾在現場吃東西,或是多次在現場徘徊。
在原審時,裁判官莫子聰(下稱「裁判官」)認為答辯人的行為(向警方照射強光)可以對其他人造成合理害怕。至於「共同目的」的部分,裁判官認為答辯人的行為是帶有報復性的動作,而且他當時是知道杜XX與女子是向警員照射強光,因此他與杜XX及女子是有「共同計劃」。基於以上,裁判官裁定答辯人的罪名成立。
在定罪上訴時,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下稱「原審法官」)認為雖然答辯人的行為可能是帶有挑釁性,甚或會擾亂秩序,但考慮到其一直的行為及他案發時的年齡後 ,不能排除他可能只是貪玩,所以向杜XX取得電筒後向警方照射,這可能是獨斷獨行的行為,故他的行徑與杜XX和另外1名女子無關。基於以上,原審法官裁定被告的定罪上訴得直,刑罰撤銷。
是次聆訊涉及一個觀點,若翻譯作中文,內容是關於原審法官批准答辯人的定罪上訴申請時,是否錯誤引用終審法院於早前在FACC6/2021案和FACC3/2022案中所訂立和討論過的法律原則。
終審上訴聆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844
宣判:
在今日的聆訊中,只有李義法官、霍兆剛法官、和林文瀚法官現身法庭,當中判決結果由李義法官讀出。
終審法院考慮過本案所有因素後,批准律政司的上訴‼️,維持裁判官莫子聰的定罪判決和判刑(勞教中心),答辯人須即時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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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1:本案時序表
2020年11月16日:被告首次提堂
2021年7月19日:本案開審
2021年8月12日:莫子聰裁判官裁定被告罪成
2021年9月2日:莫子聰裁判官將被告判入勞教中心,但批准被告保釋等候上訴
2022年8月23日:張慧玲法官裁定被告的定罪上訴得直,刑罰撤銷
2023年2月20日:終審法院向律政司司長批出上訴許可
2023年7月25日:終審法院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