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六庭
#施祖堯裁判官
#1031旺角 #裁決
李(18)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在彌敦道及荔枝角道交界襲擊警員龍柏勤。
----------------------------------------------------------
🔥速報: 罪名成立 😢
詳情後補
已完成求情,現休庭以讓辯方向被告索取就定罪方面的指示
施官表明認為非監禁刑罰不適合
15:50 再次休庭讓辯方索取指示
施官明言更生中心刑期約3至9個月,服刑前須還押2星期,但施官不打算判處比這更長的刑期
判處入獄5星期 🔥
#施祖堯裁判官
#1031旺角 #裁決
李(18)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在彌敦道及荔枝角道交界襲擊警員龍柏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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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罪名成立 😢
詳情後補
已完成求情,現休庭以讓辯方向被告索取就定罪方面的指示
施官表明認為非監禁刑罰不適合
15:50 再次休庭讓辯方索取指示
施官明言更生中心刑期約3至9個月,服刑前須還押2星期,但施官不打算判處比這更長的刑期
判處入獄5星期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六庭
#施祖堯裁判官
#1031旺角 #裁決
李(18)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在彌敦道及荔枝角道交界襲擊警員龍柏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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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裁決理由
2019年10月31日,PW1龍柏勤和PW2是特別職務隊第一隊的成員,受上級訓示到旺角彌敦道和荔枝角道一帶清理路障。21:00有100人在公路外叫囂,21:55荔枝角馬路有人縱火,PW1喝止,縱火男子往鴉蘭街公園走。
當PW1走到公園時,有人推了他一下,他右移了一步,轉頭看,在1至2米距離見到推他的人,他追截並大叫「唔好走」,追了一條街後截停男子(被告)。PW1被推時沒看到推他的人,他追截時視線無離開推他的人,當時光線充足。
PW2當時看到同袍與人對峙,亦見到PW1雙手推了PW1背部一下,即追截被告。當時光線充足,無障礙物。被告揹住背囊,戴眼鏡。
被告供稱自己是學生,在國際廚藝學院就讀國際廚藝,他當天8點至6點上學,放學後到麥當勞吃東西,9點半左右到信和看動漫產品,然後準備乘6C或6F巴士回家。途中他感到累,故行入公園休息,但公園內嘈吵,故他走出公園外。
此時,有警員與公園內的市民爭執,被告拿起手機想拍攝。有警員衝進公園,公園內20人站得很接近,被告感到右上背被撞,手機甩手,他想捉住手機,故向前傾了一步,本能地手放向前,捉住了手機。被告的手掂到前方人士,企穩後意會到此人可能是警員,感到害怕,故轉身就走。差不多走到對面馬路時被告被人壓倒,他感到痛,故叫壓他的人把腿放好。
裁判法官提醒自己只要被告說的有可能是真的,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不接納被告所說的,亦不代表控方舉證成功。即使PW的證供較可信,亦不是接納控方證供的基礎。
PW1證供分析
衝量PW1證供後,他感到被人雙手推,雖沒見到推的過程,但身體感覺到亦屬合理。而他在書面證供指有人主動靠近他,施官指被推後見到推自己的人,認為他主動靠近自己,亦屬合理。PW人的書面供詞與他庭上的證供無沒矛盾。
PW2證供分析
PW1指自己跑入公園,而PW2指PW1在戒備,亦沒矛盾,因PW1被推事出突然,PW2在觀察縱火人士,沒把注意力放在PW1上實屬合理。
PW2的書面供詞與庭上的供詞吻合,辯方批評PW2書面供詞指PW1左邊身近中間被推,而庭上指PW1左邊身被推,是吹毛求疪。
被告證供分析
被告指自己右上背被撞,他無辜被撞,為何會逃走?感到驚慌屬正常,但他應搞清楚誰碰他,而不是拔足就走,況且當時沒人指控他,他根本無需要跑,與他所說的無辜被撞不吻合。
推PW1的是否被告?
PW1和PW2就事件的描述,包括被推地點和被告如何跑等均吻合,可以推斷推PW1的就是被告。
是否符合控罪元素?
當日23:45被告在錄影片段中聲稱「對唔住,阿Sir,自然反應,俾次機會。」這是包含招認和開脫的混合陳述,根據案例招認比開脫的衝量較多。
被告案發後逃走,如符合以下三種情況,則不屬犯罪後畏罪逃離,包括畏懼警察、之前犯了與本案無關的其他罪行和之前做了不見得光的事。被告不符合此三種情況,因為他沒與警員有爭執,如他是被推撞的受害人,不應跑走,應弄清楚事實。
控罪元素包括「襲擊」(令人受驚)或「毆打」(有觸碰),被告招認有觸碰過PW1,屬控罪元素的毆打。
案中警員正在職行職務,因為PW1受上級訓示在該處執行職務,而他正在追截縱火人士。
被告的行為符合控罪元素中「罔顧」的元素,即行為有風險或存在的風險,而被告不合理地承受了該風險。被告故意觸碰PW1,不合理地承受風險。
📌裁決
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19歲,就讀國際廚藝,是家中最小的兒子。當日情況混亂,被告並無預謀,只是推了PW1一下,案情輕微,PW1亦沒受傷。
呈上五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被告父母、團契導師和兩名社工撰寫。
被告認真反思後認為自己魯莽,當日衡量不夠全面,附近有口角而他沒遠離,感懊悔,亦令父母和姊姊憂心,須奔波為他索取法律意見。事發至今被告學業和精神大受影響,他不希望自己成為廚師的理想中斷,想盡快完成學業,報答家人。
父母的信件指被告因身體問題成績不太好,重考DSE後有進步。他性格簡單樸實,不向家中索取零用錢,想自力其力,是乖巧和純良的兒子。家人會一直扶持被告。
團契團師和社工指被告擔任義工幫助小朋友和少數族裔人士,有承擔和責任感。
辯方要求法庭索取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和勞教中心報告。裁判法官明言不會判處非監禁刑罰,因為案例不容許。
首次休庭後辯方指被告對PW1感抱歉,並提出LHY案,指案中被告以木鎚襲擊警員致警員有瘀傷,原被判感化,上訴庭改判進更生中心,希望法庭索取更生中心報告。施官明言更生中心刑期三至九個月,而且被告須還押兩星期,他不打算判處被告這麼長的刑期。施官容許再次休庭以讓辯方向被告索取指示。
📌判刑
辯方表示被告接受法庭裁決,不勞煩法庭索取報告。
裁判法官判刑時指,當日情況混亂,PW1沒受傷,被告後悔當日判斷。被告品性正面,樂於助人,有在教會協助小朋友和少數族裔。
施官以龔逸勤案與本案作比較。
(1) 龔逸勤案是大三罷,而本案屬社會運動高峯,有人叫囂和縱火,規模不及龔逸勤案,但仍不小。
(2) 龔逸勤踢了警員小腿一下,警員小腿有護脛,向前仆了幾下後站穩,沒受傷。本案被告推PW1一下,不及踢嚴重,但一定是想阻撓他,有機會惹人起哄。
上訴庭在LHY案中指出,過輕的刑罰對被告無益,因為刑期覆核後若刑罰加重,會打亂被告的更生計劃。
法例指出對16至21歲的被告,除非沒其他適合的刑罰,否則不應判處監禁,但法庭認為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就案情而言刑期過長。考慮案情不如龔逸勤案,以六星期為量刑起點。被告在定罪後表達悔意,雖遲但仍真誠,考慮他有擔任義工,多扣減一星期。被告被判入獄五星期。
#施祖堯裁判官
#1031旺角 #裁決
李(18)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在彌敦道及荔枝角道交界襲擊警員龍柏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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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裁決理由
2019年10月31日,PW1龍柏勤和PW2是特別職務隊第一隊的成員,受上級訓示到旺角彌敦道和荔枝角道一帶清理路障。21:00有100人在公路外叫囂,21:55荔枝角馬路有人縱火,PW1喝止,縱火男子往鴉蘭街公園走。
當PW1走到公園時,有人推了他一下,他右移了一步,轉頭看,在1至2米距離見到推他的人,他追截並大叫「唔好走」,追了一條街後截停男子(被告)。PW1被推時沒看到推他的人,他追截時視線無離開推他的人,當時光線充足。
PW2當時看到同袍與人對峙,亦見到PW1雙手推了PW1背部一下,即追截被告。當時光線充足,無障礙物。被告揹住背囊,戴眼鏡。
被告供稱自己是學生,在國際廚藝學院就讀國際廚藝,他當天8點至6點上學,放學後到麥當勞吃東西,9點半左右到信和看動漫產品,然後準備乘6C或6F巴士回家。途中他感到累,故行入公園休息,但公園內嘈吵,故他走出公園外。
此時,有警員與公園內的市民爭執,被告拿起手機想拍攝。有警員衝進公園,公園內20人站得很接近,被告感到右上背被撞,手機甩手,他想捉住手機,故向前傾了一步,本能地手放向前,捉住了手機。被告的手掂到前方人士,企穩後意會到此人可能是警員,感到害怕,故轉身就走。差不多走到對面馬路時被告被人壓倒,他感到痛,故叫壓他的人把腿放好。
裁判法官提醒自己只要被告說的有可能是真的,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不接納被告所說的,亦不代表控方舉證成功。即使PW的證供較可信,亦不是接納控方證供的基礎。
PW1證供分析
衝量PW1證供後,他感到被人雙手推,雖沒見到推的過程,但身體感覺到亦屬合理。而他在書面證供指有人主動靠近他,施官指被推後見到推自己的人,認為他主動靠近自己,亦屬合理。PW人的書面供詞與他庭上的證供無沒矛盾。
PW2證供分析
PW1指自己跑入公園,而PW2指PW1在戒備,亦沒矛盾,因PW1被推事出突然,PW2在觀察縱火人士,沒把注意力放在PW1上實屬合理。
PW2的書面供詞與庭上的供詞吻合,辯方批評PW2書面供詞指PW1左邊身近中間被推,而庭上指PW1左邊身被推,是吹毛求疪。
被告證供分析
被告指自己右上背被撞,他無辜被撞,為何會逃走?感到驚慌屬正常,但他應搞清楚誰碰他,而不是拔足就走,況且當時沒人指控他,他根本無需要跑,與他所說的無辜被撞不吻合。
推PW1的是否被告?
PW1和PW2就事件的描述,包括被推地點和被告如何跑等均吻合,可以推斷推PW1的就是被告。
是否符合控罪元素?
當日23:45被告在錄影片段中聲稱「對唔住,阿Sir,自然反應,俾次機會。」這是包含招認和開脫的混合陳述,根據案例招認比開脫的衝量較多。
被告案發後逃走,如符合以下三種情況,則不屬犯罪後畏罪逃離,包括畏懼警察、之前犯了與本案無關的其他罪行和之前做了不見得光的事。被告不符合此三種情況,因為他沒與警員有爭執,如他是被推撞的受害人,不應跑走,應弄清楚事實。
控罪元素包括「襲擊」(令人受驚)或「毆打」(有觸碰),被告招認有觸碰過PW1,屬控罪元素的毆打。
案中警員正在職行職務,因為PW1受上級訓示在該處執行職務,而他正在追截縱火人士。
被告的行為符合控罪元素中「罔顧」的元素,即行為有風險或存在的風險,而被告不合理地承受了該風險。被告故意觸碰PW1,不合理地承受風險。
📌裁決
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19歲,就讀國際廚藝,是家中最小的兒子。當日情況混亂,被告並無預謀,只是推了PW1一下,案情輕微,PW1亦沒受傷。
呈上五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被告父母、團契導師和兩名社工撰寫。
被告認真反思後認為自己魯莽,當日衡量不夠全面,附近有口角而他沒遠離,感懊悔,亦令父母和姊姊憂心,須奔波為他索取法律意見。事發至今被告學業和精神大受影響,他不希望自己成為廚師的理想中斷,想盡快完成學業,報答家人。
父母的信件指被告因身體問題成績不太好,重考DSE後有進步。他性格簡單樸實,不向家中索取零用錢,想自力其力,是乖巧和純良的兒子。家人會一直扶持被告。
團契團師和社工指被告擔任義工幫助小朋友和少數族裔人士,有承擔和責任感。
辯方要求法庭索取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和勞教中心報告。裁判法官明言不會判處非監禁刑罰,因為案例不容許。
首次休庭後辯方指被告對PW1感抱歉,並提出LHY案,指案中被告以木鎚襲擊警員致警員有瘀傷,原被判感化,上訴庭改判進更生中心,希望法庭索取更生中心報告。施官明言更生中心刑期三至九個月,而且被告須還押兩星期,他不打算判處被告這麼長的刑期。施官容許再次休庭以讓辯方向被告索取指示。
📌判刑
辯方表示被告接受法庭裁決,不勞煩法庭索取報告。
裁判法官判刑時指,當日情況混亂,PW1沒受傷,被告後悔當日判斷。被告品性正面,樂於助人,有在教會協助小朋友和少數族裔。
施官以龔逸勤案與本案作比較。
(1) 龔逸勤案是大三罷,而本案屬社會運動高峯,有人叫囂和縱火,規模不及龔逸勤案,但仍不小。
(2) 龔逸勤踢了警員小腿一下,警員小腿有護脛,向前仆了幾下後站穩,沒受傷。本案被告推PW1一下,不及踢嚴重,但一定是想阻撓他,有機會惹人起哄。
上訴庭在LHY案中指出,過輕的刑罰對被告無益,因為刑期覆核後若刑罰加重,會打亂被告的更生計劃。
法例指出對16至21歲的被告,除非沒其他適合的刑罰,否則不應判處監禁,但法庭認為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就案情而言刑期過長。考慮案情不如龔逸勤案,以六星期為量刑起點。被告在定罪後表達悔意,雖遲但仍真誠,考慮他有擔任義工,多扣減一星期。被告被判入獄五星期。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六庭
#劉淑嫻裁判官
#20200722青衣 #判刑
D1: 黃(19)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7月22日,在青衣青敬路33號近青衣城青衣北橋橋墩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三條橋墩,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案情:
案發當日凌晨2時,警員在青衣北橋巡邏時,發現兩名被告在橋墩噴上「721、831」、「國安法 X」及「Free HK」字句。D1即場被捕,D2則逃離現場。警方循閉路鏡頭尋獲D2,於翌日拘捕他,D1另有招認。(摘自立場新聞報道)
背景:
案件2020年7月24日首度提堂,#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要求2名被告守宵禁令方獲保釋。D1於2021年1月12日認罪,4月12日求情後押後至今判刑,以待索取感化報告。同案D2原否認控罪,排期在4月12日開審,#劉淑嫻裁判官 批准D2以$1,500簽保守行為24個月。
——————————————————
D1代表律師指,D1已全數賠償$4,057.7。已向D1解釋報告,D1同意報告內容。報告內容正面,D1已深切反省,感到後悔。D1坦白承認案情,明白後果,承諾法庭將來會奉公守法,希望能判處非監禁式刑罰,願意接受感化。報告建議為期12個月的感化令。
裁判官判刑時指,案情嚴重之處在於被告噴上反政府標語,是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會鼓吹其他人犯法,因此要將感化官建議的12個月感化提升至24個月,並要求D1在居住、學習、工作及交朋結友要得感化官批准,並須按感化官指示參與小組或活動。
判刑:🛑24個月感化令🛑
#劉淑嫻裁判官
#20200722青衣 #判刑
D1: 黃(19)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7月22日,在青衣青敬路33號近青衣城青衣北橋橋墩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三條橋墩,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案情:
案發當日凌晨2時,警員在青衣北橋巡邏時,發現兩名被告在橋墩噴上「721、831」、「國安法 X」及「Free HK」字句。D1即場被捕,D2則逃離現場。警方循閉路鏡頭尋獲D2,於翌日拘捕他,D1另有招認。(摘自立場新聞報道)
背景:
案件2020年7月24日首度提堂,#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要求2名被告守宵禁令方獲保釋。D1於2021年1月12日認罪,4月12日求情後押後至今判刑,以待索取感化報告。同案D2原否認控罪,排期在4月12日開審,#劉淑嫻裁判官 批准D2以$1,500簽保守行為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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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代表律師指,D1已全數賠償$4,057.7。已向D1解釋報告,D1同意報告內容。報告內容正面,D1已深切反省,感到後悔。D1坦白承認案情,明白後果,承諾法庭將來會奉公守法,希望能判處非監禁式刑罰,願意接受感化。報告建議為期12個月的感化令。
裁判官判刑時指,案情嚴重之處在於被告噴上反政府標語,是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會鼓吹其他人犯法,因此要將感化官建議的12個月感化提升至24個月,並要求D1在居住、學習、工作及交朋結友要得感化官批准,並須按感化官指示參與小組或活動。
判刑:🛑24個月感化令🛑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六庭
#劉淑嫻裁判官
#裁決
#1031旺角
蕭 (28) 由 #藍凱欣大律師 代表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太子道西146-148號外襲擊偵緝警員15625。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萬用刀,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
第一日審訊:
https://bit.ly/3yBiSe6
第二日審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145
速報:
🔴🔴🔴罪名二成立🔴🔴🔴
控罪一不成立
3個月即時監禁
1657申請保釋中🙏
🟢1658保釋獲批🟢
#劉淑嫻裁判官
#裁決
#1031旺角
蕭 (28) 由 #藍凱欣大律師 代表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太子道西146-148號外襲擊偵緝警員15625。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萬用刀,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
第一日審訊:
https://bit.ly/3yBiSe6
第二日審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145
速報:
🔴🔴🔴罪名二成立🔴🔴🔴
控罪一不成立
3個月即時監禁
1657申請保釋中🙏
🟢1658保釋獲批🟢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六庭
#劉淑嫻裁判官
#裁決
#1031旺角
蕭 (28) 由 #藍凱欣大律師 代表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太子道西146-148號外襲擊偵緝警員15625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萬用刀,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第一日審訊:
https://bit.ly/3yBiSe6
第二日審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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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是否可信可靠🎭
PW5警長10354
2018年開始駐守旺角區,熟悉旺角一帶情況,當日有示威者堵路,他在谷歌地圖畫上標記,記下自己位置與被告的步距。
在不同片段中,拍攝到旺角區夜晚一帶各位置情況。各處有人堵路、縱火。證人詳細講述各地情況距離旺角警署多遠及需時多少分鐘步行、距離被告多遠及需時多少分鐘步行。
在旺角警署附近,即被告被捕地方,距離旺角警署約80米,需時1分鐘步行。
其他地方例如豉油街、登打士街、花園街、咸美道,與旺角警署相距600米至1.1公里,需時步行8-14分鐘,距離被告600米至1.1公里,需時步行8-14分鐘。
PW5是誠實可靠證人
———————————————-
PW4 張洛文醫生
負責身體檢查報告、被毆報告等...
PW2有5-6條肋骨痛,吃止痛藥後即日出院。
PW4是誠實可靠證人
———————————————-
PW1警員梁世昌
當日便衣當值,在太子道西與花園街交界,旺角警署附近,偉興大廈看到被告在門口,被告戴黑鴨嘴帽、黑圍巾、黑短Tshirt、黑鞋。
證人想看被告在做甚麼,看到被告探頭出來,望路過的行人。
證人行近被告。
證人離被告10呎,指被告胸前有黑潛水鏡,背黑大背包。
當日有6-7名反黑組,有2隊便衣共12人,分開3-4組行。不肯定其他警員有沒有蒙面。
大部份人有蒙面,PW1沒有,沒留意PW2有沒有。
當日喬裝打扮有戴口罩,扮普通市民,否認喬裝示威者。不知同事當時的紀錄。
PW1的文書紀錄是在5個月後才補上,並非案發1-2日後違漏補上。被告的泳鏡是5個月後才交,並非事發後1-2天。PW1指不是全部案件都需要交口供,他習慣寫了初稿,有需要時才交。
被告望途經過的人,即右邊旺角警署的方向,他在大廈凹位伸出頭,但PW1沒把「望途人」「在凹位」2件事記在文書紀錄。第一行字就寫「被告跑出」,沒寫「被告探頭 出來十分可疑 」,PW1沒解釋。
PW1指被告衝向PW2,PW1離被6-7呎 。當時14240未到被告旁邊,由同事捉被告,目睹被告向PW2批㬹。
14240未上前,其他警員已到場
PW1有上前協助的事有紀錄,但PW2被襲一事沒記下,但有文書紀錄。「你啱啱」變了「你頭先係」
沒記錄是因為怕現場其他人見到有人被制伏,會圍着他們或叫囂或扔 雜物,所以不適宜作記錄。
距離被告10呎大叫「警察咪郁」但現場嘈吵,與被告有距離,不肯定被告聽不聽到。
PW1是誠實可靠證人
———————————————-
辯方批評
PW1在庭上的證供與記事冊補錄供詞不同。
記事冊:
PW3捉AP時,PW2被AP批㬹,過程只有2秒。
PW3未到位置,距離PW2被批㬹時只有6-7呎。
庭上作供:
被告探頭出來,PW1向被告方向,他們四目交投,PW1大叫「警察咪郁」PW2衝上前被被告批睜,PW3未到位置,距離PW2被批㬹時只有6-7呎。
兩者可能是不同的事件
———————————————-
PW2
當日便衣當值,目的阻止中資店被破壞。
後方是PW1,聽到他叫「警察咪郁」PW1在左後方,不知自己一離PW1多遠。太子道西另一邊有人嘈,分不清聲音與內容。
PW2聽到PW1叫後轉身,PW2在被告前方,被告向PW2方向跑。PW2大叫「警察咪走」他們距離4呎,被告沒停下,用右手㬹擊中PW2胸口,PW2退後再攬實被告,其他人上前捉着被告。被告不停掙扎。
PW2聽到PW1大叫後,覺得有事 發生,被告又是示威裝束,當時在街上跑的只有他與同事,所以覺得PW1叫的人是被告。
被告約1.8米健壯、黑鴨嘴帽黑圍 巾黑泳鏡黑Tshirt黑背包黑長褲黑鞋。
PW2拍下傷勢,胸口紅一片,看醫生時仍表示痛,指被告彎曲手㬹握右拳呈V 形,醫生指傷勢是有硬物擊中。
PW2與被告距離2-4呎或3-4步,一左轉身就叫「警察咪郁」,被告右手㬹的動作與一般跑者無分別。
被告先用上半身撞PW2再用手批㬹。
PW2被襲前有經大廈正門,但無望右方,因左前方太子道西有人叫,不知被告在哪個位跑出。
PW2便衣裝束無蒙面,無任何東西可識別是警員。
被告偏右跑,想跑出馬路。
PW2只是個人觀感認為被告想撞他、想跑出馬路,因此不接納此證供。
———————————————-
PW3
在太子道西與花園街一帶,聽到PW1大叫「警察咪郁」。
PW1在PW2前6-8米,PW3見被 告由大廈向通菜街方向跑,與他距離6-8米。
PW2上前截停被告,PW3從後跑上制伏。
被告向PW2批㬹,PW2向他警告這是襲警。
全部人包括被告倒地。
PW3看到被告褲袋突出,提醒同事小心。被告面向地背朝天被制伏。PW3看被告背包沒汽油彈或爆炸品。
PW2向PW1指自己被批㬹。
PW3快速搜身後,被告一直揹着背
包。PW3在警署升降梯外再搜。
被告右前褲袋有一把黑色萬用刀,左前褲袋有黑手套。
PW3問「呢對手套呢把刀用嚟做咩」被告無回應。
手套放回左前褲袋,萬用刀撿取。
搜到摺刀時是摺着,腰包有電話鎖匙身份證數百元,背包有眼罩豬咀Tshirt和6卷膠紙。PW3放回背包,帶被告到報案室,期間被告自己揹着。
被告先在臨時羈留室,再到一號搜身室。被告由旺角警署處理,PW3帶他會見值日官。
被告左手手㬹、左膝擦傷,值日官問他傷勢從何而來,被告指與警員糾纏時跌倒。
被告指不需送院,也明白羈留人士通告。其後把被告交回保安室。
2355時指要看醫生。
萬用刀由PW3保管。
PW3數算各工具用途,剪鉗可剪東西,萬用刀切割東西、傷人、鋸東西,鈎可鈎斷東西,螺絲批可扭東西。
PW3聽到PW1叫後開始觀察被告,PW1在被告前6-8米,PW1比PW3更近被告。
一與被告差不多距離在偉興大廈跑,PW1正面向被告,背向太子道西,因此PW3視線受阻。大廈有裝修工程有搭棚架,令光線更暗。
搜身有幾個階段。
首先要知背包有沒有危險物。
被告在地上,雙手反鎖背部朝天頭向地,不肯定被告是否看到放在地上被搜出的物品。
PW3同意無文字紀錄,背包無汽油彈。用了一段時間記錄,但沒記其他細節位,因怕內街有示威者衝出把警員包圍,所以現場環境不許可把每件事記錄。
看看背包有沒有危險物並不算點算。
提同事「可能有架生,小心」後不不立刻搜右前褲袋,而去搜背包是因為忘記褲袋有東西,又有同事要求踢清背包檢查。
但沒在庭上說出曾提醒同事小心,只有在文字紀錄中記下。
在旺角警署警長提示下,才有搜右前褲袋。PW3在升降梯外搜右前褲袋,距離值日室有30秒路程,如果押犯則50秒。
沒有見值日官後才搜袋是因為,雖然曾快速搜身,但不肯定有沒有細小爆炸品沒發現。一般押解過程會把犯人雙手解開扣,他怕被告發難拿武器。
警署有2部電梯可使用,因當天有暴亂所以安排文職警離開。
法庭指PW3沒記下提醒同事小心一事,不會影響他誠信,因這不是關鍵位。
辯方指PW3無跟程序,在公眾地方搜查是侵犯被告私隱。
法庭接納PW3解釋,同意被告有私隱但警員也有權搜查。
辯方指搜查背包時,被告是背着,看不到搜查過程。
法庭指雖然此階段看不到,但在搜身室一定看到,所以沒有不公平。
辯方質疑升降機與值日室只有30-5秒,距離極近,為何不跟一定程序,之後才搜身會更合適,PW3做法不尋常。
但法庭接納PW3解釋。
———————————————-
控罪一:被告是否意外撞到PW2
法庭接納PW2與被告有身體接觸,但不排除是意外。被告在PW2未轉身時已跑,也預料不到PW2會突然轉身。
🟢控罪一不成立🟢
控罪二:
被告全身示威裝束,管有物品可以傷人,當日各處有警民衝突,可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二成立🔴
#劉淑嫻裁判官
#裁決
#1031旺角
蕭 (28) 由 #藍凱欣大律師 代表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太子道西146-148號外襲擊偵緝警員15625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萬用刀,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第一日審訊:
https://bit.ly/3yBiSe6
第二日審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145
———————————————-
🎭證人是否可信可靠🎭
PW5警長10354
2018年開始駐守旺角區,熟悉旺角一帶情況,當日有示威者堵路,他在谷歌地圖畫上標記,記下自己位置與被告的步距。
在不同片段中,拍攝到旺角區夜晚一帶各位置情況。各處有人堵路、縱火。證人詳細講述各地情況距離旺角警署多遠及需時多少分鐘步行、距離被告多遠及需時多少分鐘步行。
在旺角警署附近,即被告被捕地方,距離旺角警署約80米,需時1分鐘步行。
其他地方例如豉油街、登打士街、花園街、咸美道,與旺角警署相距600米至1.1公里,需時步行8-14分鐘,距離被告600米至1.1公里,需時步行8-14分鐘。
PW5是誠實可靠證人
———————————————-
PW4 張洛文醫生
負責身體檢查報告、被毆報告等...
PW2有5-6條肋骨痛,吃止痛藥後即日出院。
PW4是誠實可靠證人
———————————————-
PW1警員梁世昌
當日便衣當值,在太子道西與花園街交界,旺角警署附近,偉興大廈看到被告在門口,被告戴黑鴨嘴帽、黑圍巾、黑短Tshirt、黑鞋。
證人想看被告在做甚麼,看到被告探頭出來,望路過的行人。
證人行近被告。
證人離被告10呎,指被告胸前有黑潛水鏡,背黑大背包。
當日有6-7名反黑組,有2隊便衣共12人,分開3-4組行。不肯定其他警員有沒有蒙面。
大部份人有蒙面,PW1沒有,沒留意PW2有沒有。
當日喬裝打扮有戴口罩,扮普通市民,否認喬裝示威者。不知同事當時的紀錄。
PW1的文書紀錄是在5個月後才補上,並非案發1-2日後違漏補上。被告的泳鏡是5個月後才交,並非事發後1-2天。PW1指不是全部案件都需要交口供,他習慣寫了初稿,有需要時才交。
被告望途經過的人,即右邊旺角警署的方向,他在大廈凹位伸出頭,但PW1沒把「望途人」「在凹位」2件事記在文書紀錄。第一行字就寫「被告跑出」,沒寫「被告探頭 出來十分可疑 」,PW1沒解釋。
PW1指被告衝向PW2,PW1離被6-7呎 。當時14240未到被告旁邊,由同事捉被告,目睹被告向PW2批㬹。
14240未上前,其他警員已到場
PW1有上前協助的事有紀錄,但PW2被襲一事沒記下,但有文書紀錄。「你啱啱」變了「你頭先係」
沒記錄是因為怕現場其他人見到有人被制伏,會圍着他們或叫囂或扔 雜物,所以不適宜作記錄。
距離被告10呎大叫「警察咪郁」但現場嘈吵,與被告有距離,不肯定被告聽不聽到。
PW1是誠實可靠證人
———————————————-
辯方批評
PW1在庭上的證供與記事冊補錄供詞不同。
記事冊:
PW3捉AP時,PW2被AP批㬹,過程只有2秒。
PW3未到位置,距離PW2被批㬹時只有6-7呎。
庭上作供:
被告探頭出來,PW1向被告方向,他們四目交投,PW1大叫「警察咪郁」PW2衝上前被被告批睜,PW3未到位置,距離PW2被批㬹時只有6-7呎。
兩者可能是不同的事件
———————————————-
PW2
當日便衣當值,目的阻止中資店被破壞。
後方是PW1,聽到他叫「警察咪郁」PW1在左後方,不知自己一離PW1多遠。太子道西另一邊有人嘈,分不清聲音與內容。
PW2聽到PW1叫後轉身,PW2在被告前方,被告向PW2方向跑。PW2大叫「警察咪走」他們距離4呎,被告沒停下,用右手㬹擊中PW2胸口,PW2退後再攬實被告,其他人上前捉着被告。被告不停掙扎。
PW2聽到PW1大叫後,覺得有事 發生,被告又是示威裝束,當時在街上跑的只有他與同事,所以覺得PW1叫的人是被告。
被告約1.8米健壯、黑鴨嘴帽黑圍 巾黑泳鏡黑Tshirt黑背包黑長褲黑鞋。
PW2拍下傷勢,胸口紅一片,看醫生時仍表示痛,指被告彎曲手㬹握右拳呈V 形,醫生指傷勢是有硬物擊中。
PW2與被告距離2-4呎或3-4步,一左轉身就叫「警察咪郁」,被告右手㬹的動作與一般跑者無分別。
被告先用上半身撞PW2再用手批㬹。
PW2被襲前有經大廈正門,但無望右方,因左前方太子道西有人叫,不知被告在哪個位跑出。
PW2便衣裝束無蒙面,無任何東西可識別是警員。
被告偏右跑,想跑出馬路。
PW2只是個人觀感認為被告想撞他、想跑出馬路,因此不接納此證供。
———————————————-
PW3
在太子道西與花園街一帶,聽到PW1大叫「警察咪郁」。
PW1在PW2前6-8米,PW3見被 告由大廈向通菜街方向跑,與他距離6-8米。
PW2上前截停被告,PW3從後跑上制伏。
被告向PW2批㬹,PW2向他警告這是襲警。
全部人包括被告倒地。
PW3看到被告褲袋突出,提醒同事小心。被告面向地背朝天被制伏。PW3看被告背包沒汽油彈或爆炸品。
PW2向PW1指自己被批㬹。
PW3快速搜身後,被告一直揹着背
包。PW3在警署升降梯外再搜。
被告右前褲袋有一把黑色萬用刀,左前褲袋有黑手套。
PW3問「呢對手套呢把刀用嚟做咩」被告無回應。
手套放回左前褲袋,萬用刀撿取。
搜到摺刀時是摺着,腰包有電話鎖匙身份證數百元,背包有眼罩豬咀Tshirt和6卷膠紙。PW3放回背包,帶被告到報案室,期間被告自己揹着。
被告先在臨時羈留室,再到一號搜身室。被告由旺角警署處理,PW3帶他會見值日官。
被告左手手㬹、左膝擦傷,值日官問他傷勢從何而來,被告指與警員糾纏時跌倒。
被告指不需送院,也明白羈留人士通告。其後把被告交回保安室。
2355時指要看醫生。
萬用刀由PW3保管。
PW3數算各工具用途,剪鉗可剪東西,萬用刀切割東西、傷人、鋸東西,鈎可鈎斷東西,螺絲批可扭東西。
PW3聽到PW1叫後開始觀察被告,PW1在被告前6-8米,PW1比PW3更近被告。
一與被告差不多距離在偉興大廈跑,PW1正面向被告,背向太子道西,因此PW3視線受阻。大廈有裝修工程有搭棚架,令光線更暗。
搜身有幾個階段。
首先要知背包有沒有危險物。
被告在地上,雙手反鎖背部朝天頭向地,不肯定被告是否看到放在地上被搜出的物品。
PW3同意無文字紀錄,背包無汽油彈。用了一段時間記錄,但沒記其他細節位,因怕內街有示威者衝出把警員包圍,所以現場環境不許可把每件事記錄。
看看背包有沒有危險物並不算點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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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沒在庭上說出曾提醒同事小心,只有在文字紀錄中記下。
在旺角警署警長提示下,才有搜右前褲袋。PW3在升降梯外搜右前褲袋,距離值日室有30秒路程,如果押犯則50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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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指PW3無跟程序,在公眾地方搜查是侵犯被告私隱。
法庭接納PW3解釋,同意被告有私隱但警員也有權搜查。
辯方指搜查背包時,被告是背着,看不到搜查過程。
法庭指雖然此階段看不到,但在搜身室一定看到,所以沒有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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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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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二成立🔴
【08 月22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審訊[5/1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六庭 #審訊[1/1]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審訊 [11/20]
📍#高等法院第七庭 #保釋申請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1/19]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11:0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提堂
(0830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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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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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月22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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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案件管理聆訊
🕤早上沒有報料或下午仍需要報料的審訊案件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六庭 #審訊[1/1]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審訊 [11/2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1/19]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審訊[5/10]
(1300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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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案件管理聆訊
🕤早上沒有報料或下午仍需要報料的審訊案件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六庭 #審訊[1/1]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審訊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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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審訊[5/10]
(1300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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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月26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六庭 #覆核聆訊
🕤早上沒有報料的審訊案件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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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六庭 #覆核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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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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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六庭
#談立豐暫委裁判官
#20220429東涌 #覆核聆訊
李(62)
控罪: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背景:於2022年8月22日獲判表證不成立
- - - - - - - - - - - - -
15:30 開庭 (有普通話翻譯員)
談官表示是本席提出裁決覆核。今天提出覆核決定係因為上次中段裁決,判表證不成立及撤銷訟費。
本席留意到本案,當中要考慮到94A傳票,任何人無合理解釋在奏任何樂器,當時本席著眼點係"條件”呢二個字,因此本席就要求控方提出舉證,但無考慮"條件"在哪裡來?所以辯方都要提出舉證。
被告:首先非常多謝法官,在本月22日法官判我無罪,今日希望法官都判我無罪。香港每日都有很多街頭表演,你哋判咗邊個人?如果真係要講我就搬出國際公約對街頭表演係有保護的。
有警員同我講去警察總部12樓申請許可證,我去過申請兩次,第一次係一位女警接待我,呢位女警無法答我,就找來姓岳的男警來,他話因為疫情,所以停止辦理。我今天要求警務處處長來作供,我要和控方對戰。
談官:今日只係覆核聆訊,如果審訊今日就無時間。
本席現在撤銷之前裁定表證不成立和$500訟費。現在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需要作供,被告可考慮作供及傳召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2年9月2日10:0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作一天審訊 。
16:25 今日覆核聆訊完畢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談立豐暫委裁判官
#20220429東涌 #覆核聆訊
李(62)
控罪: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背景:於2022年8月22日獲判表證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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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0 開庭 (有普通話翻譯員)
談官表示是本席提出裁決覆核。今天提出覆核決定係因為上次中段裁決,判表證不成立及撤銷訟費。
本席留意到本案,當中要考慮到94A傳票,任何人無合理解釋在奏任何樂器,當時本席著眼點係"條件”呢二個字,因此本席就要求控方提出舉證,但無考慮"條件"在哪裡來?所以辯方都要提出舉證。
被告:首先非常多謝法官,在本月22日法官判我無罪,今日希望法官都判我無罪。香港每日都有很多街頭表演,你哋判咗邊個人?如果真係要講我就搬出國際公約對街頭表演係有保護的。
有警員同我講去警察總部12樓申請許可證,我去過申請兩次,第一次係一位女警接待我,呢位女警無法答我,就找來姓岳的男警來,他話因為疫情,所以停止辦理。我今天要求警務處處長來作供,我要和控方對戰。
談官:今日只係覆核聆訊,如果審訊今日就無時間。
本席現在撤銷之前裁定表證不成立和$500訟費。現在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需要作供,被告可考慮作供及傳召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2年9月2日10:0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作一天審訊 。
16:25 今日覆核聆訊完畢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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