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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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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1005藍田 #審訊[2/3]

D1: 吳 (18)
D2: 蔡 (38)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2]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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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3 警員 19134 李嘉權(協助拘捕D1警員)
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3隊,沒有主問

📌D1律師盤問重點:
- 當日東九龍衝鋒隊第3隊人數約30-40人,分為不同小中隊,PW3屬第4中隊,約6-8人,案發前行動為於警察宿舍外巡邏

- 落車協助PW1前透過擋風玻璃見到有10多人背向自己往商場方向跑走。D1表現平靜,沒有反抗,但並沒留意D1有否叫口號,替D1上手扣前沒有事前作出警戒。

📌D2律師盤問重點:(裁判官斥律師應就現有證供提問)
- 第二大車為AM6334,PW3忘記第二大車於車隊中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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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4 警員 19032 張柏其(音)(拘捕D2警員)
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3隊

📌主問重點:
人群四散前,PW4見到15-20米外,一名女子戴黑色口罩、黑色T恤、上臂掛有藍色環保袋及手持帶狀物,正在做類似綑綁動作,女子與其他人一樣見到警車後轉身跑,女子往安田街方向跑。由於警察車隊持續前進中,PW4只能透過車與車間的空隙作觀察,過程約2-3秒,但足以清楚看見女子手部動作,當時女子站於障礙物後方,只能看見女子上半身。

PW4從左邊車門下車,下車期間有3-4秒失去女子視線,期後繞過車頭到警車右方開始往安田街方向追該名約20米外女子,期間視線無阻。

追截途中有重複向女子大聲發出警告:「警察,咪郁,否則可能使用武力將你截停。」逃跑間女子曾有減慢速度回頭望,並曾跌倒,但又起身繼續跑。PW4再次警告後掏出警棍,惟女子沒有理會。PW4隨即用警棍揮向女子左大腿一下,女子停低面向PW4:「我唔走啦。」

PW4令女子除去臉上口罩及將身上物品(藍色環保袋)放於地上,PW4手拿女子口罩,見到女子臉容,PW4指應該是自己從女子銀包取出身分證核對女子容貌及姓名。女子被截停時衣著為黑口罩、黑色短袖T恤、黑色長褲及拖鞋。PW4從地上環保袋取出一包已拆封的白色索帶(當刻未知數量,拘捕後點數為約40-50枝,每條長度約30厘米)。

隨後女警17990 PW5協助PW4向女子作出搜身,並無發現其他可疑物品。搜身後,圍觀人群開始多,PW4帶同女子,證物15-17及袋中其他雜物(忘記具體係咩)離開現場往啟田道登上AM6334,由於袋中雜物沒有可疑,事後不撿取為證物。

PW4觀察法庭內人士,不能成功認出當晚被捕女子。

PW4於警車內向女子宣佈拘捕非法集結、公眾地方行為不檢及管有物品作非法用途,期後PW4詢問D2有否受傷及是否需要醫生,D2回應沒有受傷及不需醫生。D2坐車內近車窗位置,等候其他警員上車後,出發至觀塘警署。PW4帶同D2及證物到報案室向值日官報案,女警17990再次為D2搜身確保無可疑物品。

除書面口供外,PW4於案發後兩日曾畫一份草圖(控方證物P27)描繪PW4下車位置、女子作出綑綁動作位置、AM6818停車位置、D2跑動路線、PW4追截路線、截停位置、堵路物品(磚頭)位置。

PW4確認證物15-17, 19, 21與當晚所見吻合,惟對證物22粉紅色拖鞋無印象。PW4確認庭上播放啟田商場CCTV(較實時慢3分鐘)拍攝人群移動情況與當晚吻合,由於畫面不清晰,只能相信01:41:19-30 鏡頭遠方跑動的人為警員,但商場內有柱遮擋鏡頭,未必拍攝到追截情況。即使法庭慢速(0.25倍)播放片段,PW4仍不能確認畫面中人士是否警員。

PW4以藍色環保袋、袋上圖案(一對眼睛)、偏瘦身型、衣著、及肩長曲髮、深色髮色為基礎,確認行人過路處作出綑綁行為女子與其後截停女子為同一人。

📌D1律師盤問重點:
- PW4無印象啟田道是否有救護車停泊,亦對救護車有否閃燈/ 響警號,細車是否停泊在救護車後沒有印象

- 確認AM6818於啟田商場外停在細車後

- PW4於車上有望向車窗,聽到有人叫「有狗呀!快啲走呀!」,但沒有留意聲源方向,亦不知是否多於一把聲線叫喊

- PW4觀看證物P14,同意01:23:33-01:38:36啟田道有救護車

📌D2律師盤問重點:
- PW4庭上口供常用字眼「印象中」、「應該係」表示PW4對細節未必太清楚,如:衝鋒車位置、環保袋內雜物、對某些證物相片無印象、於庭上認不出D2等

- 同意從CCTV可見救護車及細車均有閃燈

- 大車左右兩邊車窗有打開,但PW4視線不能穿透前方細車及救護車,PW4指自己從兩車中間罅隙觀察前方

- 律師質疑PW4與路障距離應超過15-20米,比對證物P27草圖、P12相片後,PW4指距離為自己目測,可能不太準確,但不會差太遠。根據現時手頭上資料,重新評估為約30米

- 無印象細車是否與救護車同排停泊

- 第一眼見到女子當時位於行人過路線上近啟田商場,律師指出實際上PW4觀察女子視線會被警車阻擋,PW4不同意

- 即使救護車及細車有閃燈,PW4非直視強光,不影響觀察/ 判斷女子動作,極其量可能影響顏色折射(救護車閃藍燈),但主要依靠街燈光源觀察

- 無法估計女子身高,補充因第一眼望向女子有彎腰
女子側身企,背對啟田商場,以胸部特徵判斷眼前人士為一名女士,PW4受堵路木板阻擋,只能看到腰以上位置,手約在腰間,故能看到手部動作,至追截時才見到女子下半身

- 木板高度近一米,障礙物高度不一

- PW4高 173cm,女子比PW4矮約一個頭

- 書面口供並無提及環保袋上圖案,但PW4不同意為加插內容,指口供只概括大約衣著描述

- 環保袋掛於手臂上,理應袋身亦被木板遮擋,無法觀察袋上圖案,PW4指袋中有物品,女子手部有動作,環保袋飄飄下都睇到,但非觀察到整個圖案,只記得袋上有對眼睛

- 女子手持帶狀物特徵為:幼、少少反光、約半手臂長(約20-30cm)、不能清楚觀察到顏色,書面口供並無提及帶狀物特徵,PW4認同有遺漏,但非今日加口供,是憑記憶回想

- PW4不能仔細模仿綑綁動作

- 沒有留意女子視線,人群四散中亦不肯定女子身旁是否有人接近

- PW4同意爭議點為身分辨認,書面口供是將當日所見寫出,並非刻意不寫下細節或時至今日才回憶起,而是認為供詞已足以辨認該女子

PW4不同意當晚其實並無留意細節

- 同意不能排除在下車時丟失女子視線幾秒間,女子轉身往相反方向跑,但可能性不高,因眼見女子往安田街方向跑,期後自己亦在同一方向尋回女子.同意如果女子往安田街方向跑,身影必會出現在啟田商場CCTV,但亦有可能被柱子遮擋

- 同意如CCTV不能拍攝女子身影只有兩個可能性為:1. 當時情況過於混亂 2. 女子根本沒有向安田街方向跑,PW4指第一個原因較可信

- 追截過程約數十秒內發生,路程約50米,女子穿拖鞋故跑速應不快,但PW4因身上有裝備拖慢跑速故花較長時間追截,女子身旁雖有人穿插但為數不多亦不會完全遮擋女子身影

- 示威者四散後,警方到場,PW4為頭幾名警員,但前方警員不會阻擋視線,因兩者不是緊貼

- 警方到場後仍有街坊在現場但人數只有約10多人,沒有留意其他人衣著,同意女子為街坊裝

- 女子警誡下有向PW4稱:「我落街行下啫,我都唔識啲人」,PW4不認為女子只是街坊,因女子出現在堵路現場,索帶亦用於堵路

- PW4就索帶用途問女子,但女子不太回答

- PW4曾於書面口供描述「01:41:04 我與隊員到達現場追截違法人士,01:41:20 我確認(畫面左上方)為本人」,惟PW4從庭上再觀看片段,只能指出自己身處畫面左上方,但並不能認出自己

- PW4指追截路線在柱子後方,CCTV不能拍攝到,但自己則沒有被柱子影響視線

- 律師指出當晚女子應束馬尾,跌倒前戴住cap帽,證物P13CCTV中 01:41:11畫面右下方為D2,當晚環境嘈雜,D2不能聽到PW4追截時的警告,PW4均不同意

- 不認同女子上警車時平靜,女子有大叫自己名字

- 律師準備4張截圖關於警員帶D2上警車時情形(辯方證物D1),PW4、D2及女警17990均出現在圖中,截圖顯示D2當時束馬尾,與PW4較早前對女子髮型描述不一致,PW4否認自己追截錯人

- 指出PW4所描述之D2逃跑路線為錯誤,PW4不同意

- 總結PW4口供有誤及多處地方不肯定

📌主控覆問及裁判官發問:
- 前往堵路現場間,車有開窗,聽到不止一次「有狗呀!快啲走呀!」

- 利用證物P27及P12相片協助,再澄清PW4與路障距離約20-30米

- PW4稱或受救護車藍光影響對顏色觀察是在庭上看過P14片段推論,當晚實際情況自己並無留意到有閃藍燈

- PW4認為對女子描述已充足,故沒有特別描寫女子身體特徵

- 落車後至重拾女子視線約5-6秒,雖不能排除女除轉身跑,但不合理,因在安田街方向有與女子同一特徵人士在自己前方約20米

- 落車一刻已鎖定女子為追截目標

- 追截女子時,女子無束馬尾,不肯定D2有否自己束或女警替D2束頭髮,第一眼於行人過路處所見女子亦無束頭髮

- 肯定追截間女子無戴cap帽,但不肯定第一眼於行人過路處所見女子有否戴帽

- 沒有描述其他人衣著原因為自己專注於追截女子,對他人觀察較少

- PW4身上裝備包括防毒面罩、圓盾牌、彈藥、戰術背心、頭盔,共重超過6kg

- 女子上警車途中大叫自己名字因有圍觀人士問,女子大叫姓名後亦有講一串數字,但意義不明

- PW4同意關於證供有聯想不起的地方,如:環保袋內雜物、女子所叫喊的確認數字……但自己是憑記憶所講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1005藍田 #審訊[3/3]

D1: 吳 (18)
D2: 蔡 (38)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2]
被控於2019年10月4日及5日,在藍田啟田商場外的啟田道一帶非法集結,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令人害怕破壞社會安寧。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
被控於10月5日在上述地點,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耳掛式口罩。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耳掛式口罩。

背景:
本案為《禁蒙面法》生效後首宗提堂案件。
——————————————————
上午進度:
PW5 女警員 17990 黃安妮(音)(協助處理D2警員)
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3隊

📌主問重點:(辯方要求控方不要引導證人)
01:30 收到東九龍指揮中心指示需前往啟田道近啟田商場,全部第3隊員出發。01:38到達現場,逆線行駛接近啟田商場時,PW5於第二大車右車廂望向外,觀察到人群,大部分人為黑衣黑褲,部分人跑動,部分人企。其中有人跑向安田街方向。

停車後,PW5向安田街方向跑,到達啟田商場對出廣場,只見隊員身影,由於自己較遲下車,已不見黑衣人身影。期後PW5見到PW4正截查一名女子(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拖鞋),身旁有一個藍色環保袋,PW5上前了解是否需要協助。

PW5於案發現場替女子搜身,從女子環保袋中撿取口罩,並搜出50條白色索帶。PW5遂帶女子上警車前往警署,期間女子側頭向行人路圍觀人士大叫自己姓名及一串數字,相信是電話號碼。

於觀塘警署PW5有再向D2搜身,D2環保袋內隨身物品包括鎖匙、身份證、零食及cap帽。02:22時,PW5與PW4交D2予值日官。

PW5觀察法庭內人士,成功認出D2為當晚被捕女子,確認證物P16, 18與當晚所見吻合,惟忘記拖鞋顏色。

PW5成功從辯方證物D1相片中認出當時為帶D2上AM6334情境,亦從相片中認出自己,惟忘記圖中D2做緊咩。

📌D2律師盤問重點:
- PW5第一眼見D2時已被PW4截停,當時D2髮型為長髮束馬尾

- 直至到警署,D2維持束馬尾髮型,PW5視線範圍內無人干擾D2頭髮


控方案情完結,內容後補。
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1430續審。
D1選擇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2出庭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2作供

D2律師盤問重點:
2019件10月5日約凌晨一時,D2從家中出發落街買食物,身穿一件黑色運動衫、黑色褲、戴黑色cap帽、藍色環保袋、黑色口罩,袋內有八達通、手機、鎖匙,腳穿粉紅色拖鞋。D2想到啟田商場地面7-11買食物。

從家出發,沿途經巴士站小路下樓梯,向右手邊啟田商場行去,經啟田商場對出空地,路程約5-10分鐘。到7-11購買食物後,見到街上有人群,於是停下觀察,好多人在行街企企及聊天,在7-11外企約10多分鐘後,感到「無咩野睇」,故出發回家。途中見到7-11對出地下有一包索帶,D2執起索帶放入環保袋,想帶回家作收納電線用。

回家路線會經過街市對出空地,沿左手邊街市行,右手邊有兩部升降機,繼續往安田街方向走,便會到家樓下。由7-11回家路程約10分鐘內。

就索帶狀態當時D2並無留意,只知是索帶,但無留意數量。D2出發回家,經街市途中,街道突然變得嘈吵,人群開始跑動,D2感驚慌,故想快速跑回家。跑動途中跌倒,環保袋跌落地上,內裡物品散出,cap帽甩出。D2即將地上物品掃回袋中,繼續跑回家,並無留意身後情況。

上警車前,D2因街道情況混亂發自己無故被捕感驚慌,右手邊有人要求自己講出姓名電話,自然反應下回答。於警車上,警員宣布要檢控,D2回應:「我唔識個啲人,只係落街行下」。

D2指啟田商場CCTV 01:41:12 場景為街市對出,畫面可見之前描述的升降機,而自己出現在畫面中央,指自己從該方向回家。

D2於證物P25地圖副本上標示:屋企位置、7-11位置、街市位置、升降機位置、由屋企到7-11路線、由7-11回家路線及執索帶位置。標記之地圖列為辯方證物D2,期間D2因標記錯誤想更改,更改後版本列為辯方證物D3。

辯方呈上醫生紙為辯方證物D4,證明D2從約20年前起患有氣管敏感及哮喘,期間有向不同中西醫求醫。故出門戴口罩為身體狀況所需。

主控盤問:
- D2 2019年4月起無業,與家人同住

- 知道政府會實施蒙面規例但不知生效日子,亦不知案發當日東九龍區有遊行

- 戴普通布口罩而非外科口罩目的為減少吸入冷空氣,防止氣管敏感,案發當日天氣雖不冷,但空氣相對氣管較凍,戴布口罩後咳嗽情況有改善

- 忘記當晚所買的食物是甚麼,但只是購買,並未進食

- 約一點出門,到達7-11時已過一點,在內逗留幾分鐘後於門口停留10-20分鐘,最後應約1:30-1:40離開7-11,在辯方證物D3再加畫自己在7-11外停留位置

- 出發往7-11時途經啟田商場外對出空地,未到7-11時己見到有人堵路,雜物橫跨兩條行車線,阻礙車輛行駛,空地一帶有約多於30人群眾行行企企,而馬路上不多於10人,部分人士有戴口罩

- 於7-11門外觀察人群的十多分鐘對群眾行動無預期,一直無望地上,察覺不到有人搬雜物出馬路,人數沒有明顯增加或減少,無聽到有人叫口號,街道保持平靜,無聽到有人「有狗呀!快啲走呀!」或類似說話,無留意車輛是否有響號

- 於7-11外觀察10多分鐘後感沒有特別故起程回家,見到地上有一包物品,第一眼不能識別物品,行近執起觀察後發現是索帶,案發前D2從未買過索帶,只見過索帶可綁住物件,一時起貪念把索帶放進自己環保袋,不同意律師所指索帶為自己帶出門

- 執起索帶一刻人群未開始跑動,期後D2轉入街市對出空地人群才開始跑,沒有特別原因驅使D2去程及回程使用不同路線,逃跑原因為街道突然由平靜轉為嘈吵,一時驚慌便跟隨人群跑,想盡快回家

- 跑動期間沒有留意啟田道有警車,亦沒留意到閃燈或響號(包括警車及救護車)

- 案發當晚雖一早觀察到有堵道,但人群表現平靜,所以沒有感驚慌,期後多人跑動時才覺慌亂,但不知跑動人群是否堵路人群,不同意律師指自己因警方到場感驚慌才逃跑

- 被帶上警車路程間因慌亂而大叫回應圍觀人士自己姓名發電話,但並不認識圍觀人士,沒有想過可能被人起底,亦無想過叫出個人資料有甚麼幫助,不同意律師指自己與人群為同一伙

- 不同意律師指出啟田商場CCTV 01:41:12 的身影不是自己,亦不同意律師指PW4口中做綑綁動作女子為自己,不同意控罪一及三


D2作供完畢,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爭議:
裁判官提出區域法院案例 DCCC 901/2016指當時辯方認為, 法庭應該採用普通法對非法集結和暴動訂立的法律原則,但最後法庭裁定,法庭必須根據《公安條例》第18條的條文來確定「非法集結」的定義, 而不是根據普通法的定義。

裁判官就案例詢問控辯雙方是否有爭議,辯方指會在書面陳詞概括相關內容,而控方表示保留,需時留意相關案例。

裁判官亦指自己會細閱控辯雙方所依賴片段,提醒控辯雙方如有需要法庭在特別時段以慢速觀片段可於陳詞中寫下。

DCCC 901/2016 判決書參考: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14897&QS=%2B&TP=RV
辯方需在2021年4月27日16:00或之前呈交書面陳詞予法庭及控方,控方如有書面回應需在2021年4月28日16:00或之前呈交法庭及辯方。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9日 14:30
於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作結案陳詞。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1005藍田 #審訊[4/3]

D1: 吳 (18)
D2: 蔡 (38)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2]
被控於2019年10月4日及5日,在藍田啟田商場外的啟田道一帶非法集結,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令人害怕破壞社會安寧。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
被控於10月5日在上述地點,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耳掛式口罩。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耳掛式口罩。

背景:
本案為《禁蒙面法》生效後首宗提堂案件。
——————————————————

控辯雙方已完成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30日 14:30
於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莫子聰裁判官
#1005藍田 #裁決 PART 1

D1: 吳 (18)
D2: 蔡 (38)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2]
被控於2019年10月4日及5日,在藍田啟田商場外的啟田道一帶非法集結,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令人害怕破壞社會安寧。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
被控於10月5日在上述地點,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耳掛式口罩。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耳掛式口罩。

注:本案為《禁蒙面法》生效後首宗提堂案件。

~補回30/06/2021之裁決內容,非即時~

📌背景
被告請起立,以下是本席的簡單裁決理由,並不是裁決理由的全部。覆讀控罪(不在此重覆),辯方不爭議拘捕2名被告的警員,亦不爭議康田苑及啟田商場閉路電視的真確性。D1並不作供亦不傳召辯方證人,主要爭議警員作供的可信性;D2作供指自己患了哮喘需要佩戴口罩。裁決時已提醒自己控方需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2人無刑事定罪記錄,犯罪傾向較低,作供可信性亦較高,本案大部分證人為警員,但不能排除警員亦會說謊,比重會跟一般人作供一樣。

📌法律觀點
警長4019作供時指,自己在下車時看到一名穿灰色T-shirt的男子在逃跑,然而逃跑並一定代表該人違法,控方必須證明該人是基於犯罪才逃跑。非法集結的控罪元素包括「3人以上集結在一起」、「作出具威嚇性的行為」及「令人合理地感到害怕」,而「破壞安寧」則指「令人害怕自己財產被毀」。跟據案例,控方無須證明被告清楚自己的行為會破壞社會安寧;亦舉出 #0728上環 「赴湯蹈火」案例,非法集結的被告也可套用共同犯罪原則,即使被告當時不在現場也能被定罪。

📌控方證人證供分析
正如上述,辯方同意片段是在顯視真實情況。警長4017當時在執行「踏浪者」行動,乘坐東九龍衝鋒隊第3隊的衝鋒車及2輛警察巴士到場,他的車輛最先到達現場,由於路上充滿路障,他們到場時需逆線行駛。車輛未停車時他已留意到一名穿白色T-shirt約20歲的男子及一名穿灰色T-shirt約20歲的男子,當時環境的光線充足,之後該2名男子順著衝鋒車的方向逃跑,他在車上聽到有1名男子大叫「有狗,快啲走呀!」(裁判官之後稱此為「關鍵說話」) 隨後在行人路上約50人四散。而該2人繼續逃跑,穿灰色T-shirt的男子在過程中跌倒,之後在2名警員2023及19134的協助下將他制服。警長在盤問時承認「關鍵說話」不知是否由坐在路邊的3人說出,在閉路電視畫面可以看到1:38:07-08穿白色T-shirt及灰色T-shirt的2人從畫面的右方跑向左方,這支持了4019的證供。

跟據他的證供,2人是向上斜方向跑,4019的注意力集中在2人身上並不短暫,他亦說在2男轉身逃跑後聽到有2把聲音說出「關鍵說話」,康田苑閉路電視片段並沒有拍攝到2人轉身,只拍攝到坐在路邊的3人。4019沒有留意2男外的其他人並不影響他作供的可信性,他指稱2男跑至路邊的3人前已經聽到「關鍵說話」,雖然閉路電視片段並沒有聲音,法庭無法知道實際上「關鍵說話」是何時說出的,但從片段中看見有另一名黑衣人從畫面左人跑往左下,與4019的證供相乎,故法庭接納他的證供,他沒有誇大事實,是個誠實可靠的證人。

警員2023在1時38分抵達現場,隨後協助警長拘捕被制服在上的人。他記得自己所承警察巴士的車牌,儘管他忘記哪輛車先到達現場,但這並不影響他作供的可信性,法庭認為2023是誠實可靠的證人。跟據承認事實內容、4019及2023的供詞,可以肯定該名穿灰色T-shirt的男子就是本案第一被告。

法庭認為警員19134的供詞清晰明確,他是個誠實的證人,然而他的證供並不是本案的關鍵。

警員19032於1時38分抵達現場,他從警察巴士的窗戶看見有人堵塞啟田道,隨後亦見約50人四散,他乘坐的是AM6818警察巴士,因當時路上有不同障礙物,巴士需逆線行駛。他當時在車上看見一名穿黑色短袖衫的人,他當時立即轉身跑走,向康田苑方向跑去,其中有3-4秒因車輛阻擋而令此人離開了他的視線。再次看見此人時他們約相距20米,警員當時大叫「警察咪郁,否則用武力將你制服」,該人並沒有理會並繼續逃跑,然後他跌倒了在地上,當他再站起來繼續逃跑時,警員與他相距約1米,於是用警棍打了該人一下,之後該人才停下。

跟據啟田商場1時38分的閉路電視片段,當時有一個人手持帶狀物體作出捆綁動作,而該人的衣著及手持的環保袋亦與被捕者(D2)一樣,該人在被捕時被圍觀的人問及他的名字,他亦大喊出自己的名字及電話號碼。法庭認為19032是個誠實可靠的證人,由案發到開審有一年半的時間,忘記了細節是人之常情、可以理解的,他並沒有跨大事實。辯方曾質疑他在看不見被告3秒這不短的時間並不能認出D2,但是19032能認出D2的衣著顏色鮮豔,故肯定該人就是D2。

警員在庭上曾認錯D2,因她見到被告的時候被告是及肩長髮,但拘捕時卻是紮起馬尾。警員作供態度坦白,且被告可在追截期間為免散亂紮起馬尾,因對女子而言紮馬尾可以很快,亦合情合理。最後接納閉路電視中的為D2。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莫子聰裁判官
#1005藍田 #裁決

~補回30/06/2021之裁決內容,非即時~

PART 2
📌D2證供分析
D2作供時指她當時從家中到附近的7-11買食物,她拿著一個藍色環保袋以攜帶八達通、鎖匙等。她買完食物後在7-11外觀看著堵路的情況,途中她看見地上有一包索帶,故拾起帶回家作捆綁電線之用。之後警方到場所有人四散,故她亦跟著其他人一起跑,當有人問及她的名字,她基於自然反應回應,因為她患有氣管敏感及哮喘,故佩戴著布口罩。

裁判官認為D2說法牽強,她在撿起索帶時不可能留意到別人有用,亦不可能不留意當時該包索帶的情況,例如有多少條及是否已開封等,更不可能購買食物後不盡快回家,而是在7-11外停留達20分鐘觀看。被告的口罩是布質,並非外科口罩,更指布質口罩比外科口罩更難呼吸🤷🏻‍♀️🤷🏻‍♀️ (直播員按:莫官係咪唔知布口罩可以防花粉同塵呢,同埋你未戴過又點知更難呼吸) 被告稱是基於自然反應才喊自己的名字和電話號碼是極其荒謬,當所有人都設法保護自己的個人資料時,被告卻「反其道而行」,大聲喊出自己的敏感資料,故認為被告的供詞並不可信。

📌裁決
跟據承認事實及警長4019的供詞,唯一合理的推斷就是D1在轉身逃跑時有大喊「關鍵說話」。裁判官並不接納辯方所說現場並沒有非法集結,跟據控方案情,當時有約50人在堵路,影響道路行車,如果是一般市民應知道當時的社會氣氛,會避免經過該處,即使是過路也不會在該處逗留。集結人令人合理地害怕,而D1沒有作供,沒有削弱控方提出的證據,D2的供詞又令人難以費解,故裁定2名被告所面對的控罪(1)罪名成立。

由於控罪(1)非法集結罪名成立,D1及D2皆有遮蓋自己的口鼻,以阻止辨識身分,D2的供詞並不能推翻控方的指控,故裁定他們所面對的控罪(2)及(3)皆罪名成立。

📌求情
D1現在19歲,現在就讀大學2年級,他是家中的長子,他的父親曾中風,由被告負責照顧。他的中學老師指出他在學校當了3年風紀,又經常參與義工活動,是個品學兼優的人,他過往沒有任何刑事定罪記錄,現呈上6封求情信。第1封來自被告自己,案發時他18歲,這件案件令他受到精神困擾,無法專注學業,他是家中的長子,很後悔因這件案件而令家人擔心,他的父母今天也有到庭,被告對他當時的行為有反省。第2封來自被告的父親,這件案件對他來說是一個很大的打擊,他因為中風而失去工作能力,可幸兒子有工作幫補家計,有幫助家庭大小事務,減輕家庭負擔,是個操行良好的人。第3封求情信指出被告是一個不求回報的人,他的態度積極正面。第4封求情信來自被告的中學班主任,帶出被告積極參與學校活動。第5封求情信來自大學的副院長,指出被告在第2年便很快地追回第1年退了的成績,又很常參加義工活動。第6封求情信來自被告的中學老師,雖然沒有直接教導他,是從課外活動中認識的,已認識了幾年,與他時亦師亦友的關係,得知他當時名列前茅。希望法官考慮到本案件不涉及暴力、現場人士與警方沒有對峙及被告在被告被捕後與警方合作,予以輕判。

D2現在40歲,父母已經超過80歲,她一共有四姊妹,家人也有到庭,她過往沒有任何刑事定罪記錄,現呈上4封求情信。第1封來自她的妹妹,她形容被告為家裏的管家,父母經常需要進出醫院,她經常請假為了照顧父母,之後甚至辭去工作,全力照顧父母,這件案件為她增添不少心理壓力,她經常因此與家人傾訴,她在此案被捕後已沒有再參與任何社會運動,希望能儘快完結案件與家人團聚。第2封求情信來自被告的現任雇主,他認為被告不斤斤計較,又誠實勤奮,是雇主心中的好員工。第3封求情信來自被告從中學認識的朋友,他覺得被告是個樂於助人的人,無論朋友又任何問題都會盡力幫助。第4封求情信來自被告的前同事,指出被告是個平易近人的人,在她之前放產假時,被告也有主動幫她完成工作,是個勤力上進的人。希望法庭能接納當時不牽涉暴力,被告只是用索帶將路障捆綁起來,如果不是社會事件,被告一生都會是個奉公守法的人,希望法庭能輕判。

📌判刑
2名被告都是在審訊後定罪,可見他們沒有悔意,裁判官並不同意在求情信中指出般,被告願意承擔法律責任,法庭接納當時並沒有警民對峙及不涉及暴力,但不同意被告是熱心社會才作出該些行為,因為他們作出犯法的事。以本案而言,監禁式刑罰是無可避免的,故為D1索取勞教中心、更新中心及教導所報告;為D2索取背景報告。

📌證物處理
- 口罩、索帶及環保袋充公
- 衣物歸還被告
- 文件傳檔法庭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21日09: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8庭判刑,因屆時D1的代表律師有其他案件須處理,交由D2律師幫忙處理,🛑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直播員按:因7月1日的事令本人心情不佳,抱歉此時才補上裁決理由 🕯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1005藍田 #判刑

D1: 吳 (18)
D2: 蔡 (38)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2]
被控於2019年10月4日及5日,在藍田啟田商場外的啟田道一帶非法集結,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令人害怕破壞社會安寧。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
被控於10月5日在上述地點,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耳掛式口罩。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耳掛式口罩。

背景:
本案為《禁蒙面法》生效後首宗提堂案件。
——————————————————
📌求情
D1及D2由同一位大律師代表,辯方已向兩被告解釋報告內容,d1確認報告內容,報告內容大意為勞教中心不適合被告,但更生中心適合被告,d1願意接受進入更生中心。

D2確認報告內容,辯方求情道,D2希望早日與家人團聚,因此希望法庭能判處較短的刑期,辯方亦指背景報告內容正面,除案情方面涉及法律意見,因此辯方沒有在本庭提及,但除此以外報告內容正面,辯方建議法庭可判處一個短刑期的監禁。

📌判刑理由
法庭考慮被告經審訊後定罪,反映各被告沒有悔意,莫官指出案情十分嚴重,法庭早前已裁定各被告人的目的與堵路有關。

莫官指出雖然兩被告於堵路事件中角色不同,d2喺堵路事件之中,d1則是擔任哨兵,不過兩者的罪責一樣

莫官指出,案發當時警車需要雙線行車,而且片段顯示堵路事件令車輛需要調頭行駛,當時路面上有磚頭、木板、膠板,造成當時社會狀況十分混亂

莫官再指出各被告於非法集結中佩戴蒙面物品令他們肆無忌憚,防止被人認出, 所以各被告人做出該些行為嚴重。

📌判刑
D1:總刑期❗️❗️更生中心❗️❗️
法庭就第一及第二項控罪分別判處D1更生中心,同期執行
D2:總刑期❗️❗️2個月監禁❗️❗️
法庭就第一及第三項控罪分別判處D2兩個月監禁,同期執行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16日 星期三】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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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2.15
2022.02.1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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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黃崇厚法官
🕥10:30
👤蔡(38) #不服定罪上訴 (#1005藍田 非法集結 蒙面;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7月21日被判處2個月監禁。)

🏛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李運騰法官
🕥10:30
👤趙(22) #不服定罪上訴 (#1111灣仔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8月6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惟其後撤銷擔保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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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郭(18) #審訊 [1/3] (#1118旺角 暴動 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1個月 #續審 [27/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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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14:30
👥吳,胡,梁(17-22) #裁決 (#0908銅鑼灣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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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4 樓 1 庭
👩🏻‍⚖️陳慧敏裁判官
🕤09:30
👥何,符,郭,張,李(21-28)🛑符因另案服刑中 #審前覆核 (#0825荃灣 非法集結 襲警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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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4:30 高等法庭第四庭 💩張震遠/前行政會議成員(63) 串謀詐騙 #梁粉騙證監會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煒龍/建制派社區主任(19) 威脅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
#高等法院第三十四庭
#黃崇厚法官
#1005藍田 #不服定罪上訴

蔡(38)

原本控罪為非法集結和蒙面,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7月21日被判處2個月監禁。

上訴人已服刑完畢。本案沒有招認供詞,控方主要依賴PW的觀察,陳述及身份辨認。

法庭歸納上訴一方的爭議點:
1. 警員是否有追錯人
2. 警員在追捕目標人物期間會否有另一女子Y(即上訴人)出現,當中涉及PW証供的可信性和可靠性

上訴一方補充同時認為原審法官不接納上訴人在庭上的證供的裁斷,在法理基礎上並不恰當。

法庭需要時間作出裁決,屆時會通知上訴及答辯雙方聽取判詞。沒有訂下次日子,法庭會完成裁決書後通知雙方。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06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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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4月份聲援預告
2022.04.0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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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6樓11庭
👩🏻‍⚖️杜麗冰法官
🕥09:30
👤馮達浚🛑已還押超過13個月 #宣布決定理由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黃崇厚法官
🕒15:00
👤蔡(38) #宣布判決 (#1005藍田 非法集結 蒙面;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7月21日被判處2個月監禁。)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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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湯,梁,鄧,簡(24-34)🛑已還押逾3個月 #提訊 (#0825葵涌 串謀暴動 4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2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區 域 法 院 )
👨🏻‍⚖️練錦鴻法官
🕙10:00
👥15名被告(17-31)🛑除A4何外已還押逾3個月 🔥#判刑 (#0728上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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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鄧(22) #審訊 [1/2] (#1111元朗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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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黃崇厚法官 #宣布判決
👤蔡(38) #1005藍田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上訴人與吳(18)同被控於2019年10月4日及5日,在藍田啟田商場外的啟田道一帶非法集結,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令人害怕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上訴人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在藍田啟田商場外的啟田道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耳掛式口罩。#蒙面法

簡單背景:

上訴人否認控罪受審,經審訊後,原審裁判官莫子聰在2021年6月30日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並在2021年7月21日判處上訴人2個月監禁。上訴人後來不服定罪裁決提出上訴。

原審裁判官的口頭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625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627

原審裁判官的口頭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004

上訴聆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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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簡要:

背景:


上訴人的代表律師為上訴人提出3項理由,指出本案定罪不穩妥,即:

1:原審裁判官錯誤地裁定上訴人是警員指稱的女子
2:原審裁判官於考慮上訴人使用口罩是否有合理辯解時採用了不當的舉證標準
3:原審裁判官拒絕信納上訴人的證詞是錯誤

討論:

由於法庭認為這3項上訴理由互有關連,故會一併處理。

針對原審裁判官拒絕信納上訴人的證詞是否有錯誤的論點,一,原審裁判官不接納上訴人證供的其中一項理據是由於原審時辯方大律師沒有在盤問PW4時向其指出上訴人曾表示「我只係落街行吓,我唔識果啲人」,故認為上訴人在庭上表示「我只係落街行吓,我唔識果啲人」的證供是臨時杜撰。法庭考慮本案情況後同意,原審裁判官沒有了解為何出現沒有在盤問中指出該項情節這情況或重召PW4是在處理上有誤;二,原審裁判官不接納上訴人證供的另一項理據是上訴人若是患有哮喘或氣管敏感,沒有理由佩戴透氣能力差,缺乏過濾細菌、病毒和微粒的能力,又妨礙呼吸的布質口罩。法庭考慮本案情況後同意,原審裁判官在這判斷缺乏穩固基礎。三,原審裁判官不接納上訴人證供的其中一項理據是上訴人不是女子Y。法庭在仔細考慮本案情況後,認為相關錄影片段的畫面質素確是十分差劣,而且女子Y的衣著上訴人有別,和和她離開鏡頭與警員出現的時間有相當差距下,原審裁判官認為錄影片段所示可令他否定上訴人是女子Y的做法難稱有誤。四,法庭在仔細考慮本案情況後,撇除第一點和第二點的錯誤,認為原審裁判官在裁決時針對上訴人證供的分析皆可顧及,且是合情合理。基於以上,法庭認為原審裁判官拒絕信納上訴人的證詞沒有錯誤。

法庭指出,PW4的證詞在本案是否真實可靠,是十分重要的,那當然即使他是誠實的證人,也可以弄錯事實和觀察有誤。而法庭審視了相關證據和雙方陳詞後,認為沒有充份理由要干預原審裁判官就PW4的誠信評估的裁斷;PW4的證供亦不致構成會令人對他的辨認的準確性起疑的差異,一,馬尾的議題,法庭同意原審裁判官認為上訴人可能於追逐過程中自行束起馬尾是牽強的想法,但原審裁判官同時指出PW4在車上觀察時沒有留意那名女子頭部後方有沒有紮馬尾,這點法庭認為是合理。而且上訴人當時是有紮馬尾的,在追逐過程中頭髮的飄動應會被看到。此外,紮馬尾是上訴人被捕時的模樣,兩名警員都應該見到;二,環保袋的議題,原審裁判官認為因為PW4在車上較高的位置觀察,是有可能看到那袋和袋上的圖案的。法庭考慮證據顯示的整體情況和圖案在袋上的位置後認為,原審裁判官裁判官的想法是合理,也非理應干預;三,視線曾離開的議題,雖然PW4的視線曾離開上訴人數秒,法庭同意原審裁判官裁斷上訴人是PW4在車上觀察到做出綑綁動作的女子,是穩妥和有充份證據支持;法庭也考慮了PW4是否真誠地相信自己追著同一個人,但中途弄錯了的可能性,最後認為由於上訴人不是女子Y,本案沒有任何證據足以令人懷疑PW4途中追錯了人下,這可能性可被排除。

基於上述,法庭同意上訴人有參與非法集結,當時她戴上口罩,有阻止識辨身份之效。而至於她有沒有合法辯解,法庭雖同意原審裁判官認為上訴人若是患有哮喘或氣管敏感,沒有理由佩戴透氣能力差,缺乏過濾細菌、病毒和微粒的能力,又妨礙呼吸的布質口罩缺乏穩固基礎,但考慮整體情況和雙方陳詞後,仍同意原審裁判官的定罪裁決。

判決:

基於上述,法庭駁回上訴人針對兩罪的定罪上訴申請,維持定罪裁決。

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3401&currpag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