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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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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824黃大仙 #審訊 [2/2]
#非法集結 #攻擊性武器

D1 柯(21)
D2 陳(21)
D3 梅(19)

控罪:
1.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違反公安條例第18條(1、3)

2.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3)
違反公安條例第33條(1、3)

案情:
於2019年8月24日在黃大仙豪苑第二座與黃大仙廟對開一段龍翔道東行線參與非法集結;D3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即雷射筆。

PW3 PC8829 徐慶輝(?)(音)作供
🛑主問
2008年加入警隊,現隸屬水警北分區軍裝第二隊。案法當日2050在通訊機中收到指令前往龍翔道豪園2座對出。2100下車,一分鐘後集結在龍翔道東行線,與大概40人由東向西推進。此時留意到前方約60米外有穿著黑衣、戴著頭盔和口罩的人士集結,有人用雷射筆射向警方防線,有人叫囂,亦有路障。

當時東行線沒有車,沒有留意西行線。越過由膠水馬鐵欄等雜物築成的路障才看到有一些車停在馬路。行到了E出口附近,我的右前方八至十米見到有一名黑衫黑褲黑背囊的女子(D2)望向我的方向一眼,她戴住藍框眼罩和圓形白色濾嘴口罩。她最初身在馬路,轉頭向石壆跑入行人路離開。龍翔道東行線有三條行車線,較近行人路的兩條行車線有車,而快線較少車。第一眼觀察到D2,我在二三線之間,D2在一線。
[主控又要PW3形容石壆外觀,略]

我按住她左膊頭和左手,在龍翔道馬路旁石壆制服她,以非法集結罪名對她宣佈拘捕,並叫揾女警幫手。後來女警長4966控制她,我鎖上膠手銬,向偵緝警員交代事件經過,之後交給偵緝警員3439調查。

播放多個片段 (全部冇播聲)
P54 P56
P55 TVB live 2113 見到D2已坐在馬路,挨住石壆,已經上了膠手銬,四圍眾多警察和記者。
P56 較後段落,似乎是剛才P55另一角度。D2坐在E出口外龍翔道的石壆。幾個警員在D2身邊交談,PW3說是和CID交代案情和聯絡女警3439。之後有人將D2拉起身,兩人一左一右在D2身邊將她帶到E出口旁邊的牆搜身。

🌟D2辯方律師盤問
當天遊行有沒有不反對通知書 (PW3:唔記得) 你是和小隊一起落車,當中有林幫辨 (PW3:是) 你喺邊度落車 (PW3:西行線) 但你冇留意西行線有冇車 (PW3:係)

林幫辨發出警告,有提及非法集結、離開、拘捕呢三個字眼 (PW3:我印象中大概係呢個意思) 你見到馬路上有路障,但冇實際見到邊個築起路障 (PW3:係) 你一路跑到E出口,冇特定觀察任何一個人 (PW3:只留意我小隊的人和前方有冇示威人士) 之後你留意到D2只係因為佢黑衫黑褲所以先留意 (PW3:可以咁講)

你話你喺右前方八至十米見到D2,見到佢正面?(PW3: 見唔哂正面) 佢想爬上石壆,你就想上前制服,你要兜去一線 (PW3:唔使兜,雖然有車但車之間有空位) 即係你係斜線咁追捕,咁你唔係應該會捉到佢右手先?點解會捉到左手? (PW3:我順手就係捉到左手)

當時情況混亂有好多人走緊,有著反光衣人士 (PW3:係,記者) 有冇著黑衫黑褲嘅人 (PW3:冇)
行人路上面有冇? (PW3:冇留意) 你唔知點解D2在現場出現 (PW3:相信她有堵路) 你冇辦法確認 (PW3:係)

播放片段P52 RTHK live,當日2058警方在黃大仙警察宿舍外放催淚彈 (PW3:我唔知果度係咪黃大仙警察宿舍,我唔熟果邊地形) P51 TVB live 呢度係咪龍翔道西行線巴士站?(PW3:認唔到) 可以見到西行線有路障水馬,有人可以自由進出東西行線 (PW3:同意) 你接觸D2前唔知佢做過啲乜 (PW3:同意)

🌟D3辯方律師盤問
確認番你當時執勤情況,你喺西行線落車,之後行去東行線豪園二座對出和隊員集結,觀察到50至60米外有人集結叫囂。你在E出口外處理D2,你見到私家車,車時間有距離,唔係黐好埋。推進時你的小隊包括林幫辨,他一路向前跑一路發出警告。(PW3:同意)

沒有覆問,PW3作供完畢。

播放P56內D2搜身片段。[D2神情有點受驚]

PW4 警長1344 吳彥信(音)作供
🛑主問
1988年加入警隊,現在隸屬水警北分區特遣隊。案發當日以防暴裝執勤,有頭盔、面具、圓盾、警棍、保護靴。2100由林奮金及李國樑兩位幫辨帶頭在電話機樓外落車。當時有一架衝鋒車及兩架警察大巴於西行線停低,因為前面塞住咗所以要落車。落車後行去東行線豪園二座對出組成封鎖線。一小隊有41人,填滿東行線不讓人橫過,包括行人線。

觀察到50米外約有300人集結,佔據東西行線,令交通停頓。大部分人都是黑衫黑褲,戴頭盔及防毒面罩,作出叫囂。路上有由水馬鐵欄組成的路障,相信目的是阻礙警察推進。路上亦有好多車停低,有些司機已離開車輛,見不到龍尾。林幫辨發出警告,「你哋而家正在參與非法集結,要求你哋立即離開,否則我哋將會使用武力將你哋拘捕及驅散」,他們沒有遵從,情緒高漲並掟雜物,於是作出推進。推進時間大概是落車四至五分鐘後,組成防線一至兩分鐘後。

推進過了天橋後不久,我聽到上司在通訊機中發出charge的指令。Charge即是快速向前,只有幫辦級以上才可以發出的指令。途中我移開和跨過路障,到了E出口對開馬路,看到有一名男子 (D3) 戴黑色cap帽、防毒面罩、黑色T恤、深色短褲、白波鞋。當時我在一二線之間,D3亦是在一二線之間,在我正前方20米,光線充足,視線冇受阻。他當時向前逃跑中,不時擰轉面。我向他大嗌警察咪郁,加速追上,追了十幾步將他控制,按了他在馬路。他即時掙扎,有同事來支援,包括林幫辨和傳令員,其他不記得。之後我以非法集結罪名向他宣佈拘捕,並除去他的帽和防毒面具,上膠手銬,問他名字和帶他去E出口。之後有便裝偵緝警員40到場協助,我向他講解拘捕過程和罪名,並把帽和面具交給了他。

播放片段 (冇聲)
P54 P53
P56 (天橋底) 路障狀況和你通過時有分別嗎 (PW3:冇印象) 現場有藍綠光線 (PW3:有人用雷射筆照向警察防線)
P54 icable live較後片段,2106見到D3在一架巴士左後轆被制服,PW4在他旁邊除去他的cap帽
P52 RTHK live較後片段,見到PW4將D3交給偵緝警員

🌟D3辯方律師盤問
你同林幫辨同PC8829(PW3)係同一小隊 (PW4:係) 你哋喺豪園二座對開組成防線,前方50米有大概三百人聚集叫囂,但你唔知道佢哋身份 (PW4:唔知) 你見到的障礙物(路障),你喺豪苑觀察時已經喺度?(PW4:佢哋用遮陣企喺前面阻擋視線,可能果陣時已經有路障) 但做這些行為的人的身份你不知道 (PW4:不知道) 東行線塞車見唔到龍尾,你亦不知道龍尾發生的事 (PW4:可以咁講) 未開始推進時有人掟雜物,你亦不知道他們實際身份 (PW4:係)

你聽到charge指令快速向前,林幫辨同PC8829都有快速奔跑?(PW4:只觀察前方,冇關注佢哋位置) 開始推進後,有冇聽到林幫辨用揚聲器發出警告 (PW4:有) 多於一次?(PW4:起碼一次)

你第一眼見到D3已是在E出口附近,距離你20米,佢係背向你 (PW4:佢跑緊,周不時擰轉頭) 你推進時冇特定目標,但見到D3 (PW4:係) 見到佢之前,你唔知佢喺邊 (PW4:唔知) 你話觀察到D3時光線充足時線冇受阻,手中有冇揸住任何嘢?(PW4:唔肯定) 有冇做任何動作?(PW4:見唔到) 你唔知佢幾時戴上防毒面罩,你見到佢時已經戴住 (PW4:係) D3當時係自己一個人 (PW4:佢身邊有幾個黑衫黑褲人士,但我已經盯上D3) 但你口供冇紀錄佢身邊有其他人,而你又懷疑D3曾參與非法集結。現場環境不是無關痛癢的情節,但你都冇記錄到 (PW4:係)

你追咗D3十幾步之後用圓盾按低他在馬路 (PW4:唔記得用左手定右手按低) 用圓盾或者警棍按他腰上面少少位置 (PW4:膊頭附近) 你將D3按落地後佢冇掙扎 (PW4:不同意)

播放P54,21:06:34 有架巴士,21:06:42 就見到D3瞓低咗喺巴士左後轆。見到車與車之間距離大,中間可以行人 (PW4:當時路上只有警察記者同示威者) 但其實任何人都可以行到 (PW4:係) 你喺2020年4月7日再錄口供,已是睇完所有控方片段的觀察,除咗見到D3被按低,冇指出見到D3做任何嘢 (PW4:係)

盤問完成,沒有覆問,PW4作供完畢。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824黃大仙 #審訊 [2/2]
#非法集結 #攻擊性武器

D1 柯(21)
D2 陳(21)
D3 梅(19)

控罪:
1.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違反公安條例第18條(1、3)

2.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3)
違反公安條例第33條(1、3)

案情:
於2019年8月24日在黃大仙豪苑第二座與黃大仙廟對開一段龍翔道東行線參與非法集結;D3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即雷射筆。

早休後審訊進度:
PW4警長1344余彥信(?)(音)作供完畢。
PW5盧永楷,雷射筆專家證人,辯方一度爭議專家資格,但裁判官接納他可以專家身份作供。作供完畢。

控方案情完結,沒有中段陳詞。
表面證供成立。

明天0930同庭續審。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824黃大仙 #審訊 [3/2]
#非法集結 #攻擊性武器

D1 柯(21)
D2 陳(21)
D3 梅(19)

控罪:
1.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違反公安條例第18條(1、3)

2.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3)
違反公安條例第33條(1、3)

案情:
於2019年8月24日在黃大仙豪苑第二座與黃大仙廟對開一段龍翔道東行線參與非法集結;D3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即雷射筆。

早前裁判官裁定案件表證成立。三位被告皆不作供及不傳召任何證人。

結案陳詞
🌟D1代表 #劉偉聰大律師
控方案情指出非法集結的地點並不是行人路,沒有證據證明D1有踏足案發現場 (即馬路)。D1被發現於黃大仙地鐵站E出口外,穿戴豬嘴,背包內有常見救傷用品。
根據警員證供及環境證供,律師建議法庭要考慮以下重點:
1. 被告在E出口之前,被告身處何方
2. PC12420 手持武器戒備,D1 迎面向警跑過去。假如D1是參與非法的人士,會否作出這個自投羅網的行為呢?
3. D1向石壆伸出手,叫了一聲,有何意思?而且警方證人表示不清楚舉手人士的衣著,伸出手可能是協助道路上的人士。
4. 根據各個控方證人證供,表示看見一群人集結,有設置路障。那麼到底200米外被截停人士,是否同一批人?

控方亦冇證據顯示當天集結沒有不反對通知書。所以是否在現場出現,就代表參與非法集結?控方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認為D1參與非法集結。

🌟D2代表 #趙柏熹大律師
控方沒有證據顯示D2參與非法集結。根據證物P52 RTHK片段,警方曾在龍翔道西行線發射催淚彈。根據證物P51 TVB片段亦可見案發現場有煙,有途人經過,亦有人進行洗眼工作。

根據控方PW1證供,他率領的小隊在現場落車,去東行線準備設立封鎖線,但封鎖線尚未設立完成,指揮小隊便衝前驅散。PW1視線受阻,對於現場人士身份並不清楚。

PW3作供時指出,他認定黑衫人士便是示威者。當警員在龍翔道東行線第二三線時候,只見到D2 的半邊身。警員亦同意現場情況混亂,D2正想離開現場,但並沒有證據顯示D2為何會在現場出現。現場亦有非穿黑衣人士橫跨行車線。

律師建議法庭要考慮以下重點:
1. 就現場警方有否發出警告,控方證人有3個不同的講法。PW1 指發出了一次警告,PW2指發出多過一次,PW4指有發出完整1次警告,由此可見證人的可信性存疑。
根據影片(證物P52,RTHK片段) 的現場收音,影片並沒有任何警方發出警告的聲音,只有警方其他聲音,例如「上呀」,「charge」嘅聲音。
2. 沒有任何證據證明D2在任何時間地點參與非法集結,警員亦無法辨認現場設立路障及叫囂的人士的身份,亦無法證明D2與那些人作出非法集結。
3. D2被捕位置於黃大仙E出口外,與非法集結現場相隔200多米。就非法集結元素,控方有否證據指出其他在場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再者,亦沒有證供解釋為何D2會於黃大仙E出口出現。加上,D2身上只有防護性裝備,口罩及護眼罩。身處現場,並不能夠證明D2必定參與非法集結。控方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認為D2參與非法集結。

🌟D3代表 #黃俊嘉大律師
控方控罪書表示非法集結的地點為於黃大仙豪苑第二座與黃大仙廟對開一段龍翔道東行線。

根據影片(證物P51-53)案發現場在下午8時59分開始有阻塞。
案情指出,案發現場有示威者叫囂,並發寫射雷射光束。根據PW4的作供,當時黃大仙豪苑第二座與黃大仙廟對開一段龍翔道,6條行車路都好多車,造成一段時間的交通阻塞,導致不能看見更遠的位置情況。

根據影片,證物P55 TVB片段,
時間下午9時05分,警方推進。
根據PW2的作供,他最後清理的路障位於沙田拗道,當時沙田拗道至黃大仙地鐵站E出口對出龍翔道已沒有人集結,所有示威者已經被驅散,警方的工作亦十分順利。

根據證物P52 RTHK可見黃大仙地鐵站E出口對出龍翔道十分平靜,控方亦冇舉證上述路段有任何非法集結的發生。
控方在案發晚上8時19分 (警員到場時間) 至被捕時間,並沒有證據證明D3曾身處於黃大仙豪苑第二座對開50-60米龍翔道至沙田拗道範圍,所以並沒有證據證明D3與今次事件有關。

根據PW4 的作供,他第一眼看見D3於龍翔道第一二行車線向樂富方向離開。但根據片段,當時東西行車線可以自由進出,有現場記者及市民隨便進出。根據地圖,反映現場四通八達,地鐵站沒有封站。再者,現場亦有多輛巴士,車頭燈亦亮著,有市民落車,可見巴士繼續正常運作。

綜合PW1PW3PW4證供和地圖,他們以高速向示威者方向推進280米。根據證物P56警方片段,由豪苑至黃大仙E 出口推進需時1分45秒。控方無法證明D3何時到達PW4第一眼所見的位置,亦沒有證據顯示D3有身處現場範圍。而對於D3向相反方向跑的講法,PW4指出D3正在逃跑,但其實PW4推進時沒有固定目標,他認同附近亦有其他人作相同的行為。但他於2019年9月18日的口供並沒有提及過D3被告人,只有提及自己於20米前拘捕1名男子。相距16個月的時間,PW4首次提及的口供(指出D3的出現),可信性存疑。

而且,(證物P37) 3M 面罩只是放在(證物P40) 背包內,並沒有證據證明D3有使用或企圖使用(證物P37) 3M 面罩。

根據報告(證物P47A),報告將雷射筆(證物P41)的放射功率最大化並安排級別。報告以3段距離測試雷射筆(證物P41),分別為10厘米、20米、40米。所以,雷射筆和電池與案件的關係,到底能否照射到50-60米外的範圍,根本沒有任何報告可以證明。
再者,報告中指出40米外發出的光束並不會對人體有害。

總結,控方根本沒有任何證據證明D3何時到達案發地點、於案發地點作出的行為、離開的時間。控方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推論D3參與非法集結。

就D3控罪二,公安條例內攻擊性武器定義為:
1. 任何被製造或改裝以用作傷害他人
2. 或適合用作傷害他人的物品,或由管有或控制該物品的人擬供其本人或他人作如此用途的任何物品

控方對兩項定義亦沒有任何舉證,亦沒有證據證明D3使用或企圖使用雷射筆,更不能證明D3 會使用雷射筆作傷人的目的。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7日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裁決,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824黃大仙 #裁決
#非法集結 #攻擊性武器

D1 柯(21)
D2 陳(21)
D3 梅(19)

控罪:
1.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違反公安條例第18條(1、3)

2.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3)
違反公安條例第33條(1、3)

案情:
於2019年8月24日在黃大仙豪苑第二座與黃大仙廟對開一段龍翔道東行線參與非法集結;D3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即雷射筆

控罪一 🛑罪名成立🛑
控罪二 🛑罪名成立🛑

📌簡單裁決理由
首先處理控罪一,控方案情指出2019年8月24日約晚上九點,PW1-PW4獲告知龍翔道有示威堵路情況需要到場處理。他們在豪苑二座對出龍翔道東行線向樂富方向設立防線,前方有大量黑衣人聚集在龍翔道東西行線及行人路,期間有投擲雜物、路上有路障、有人叫囂、用鐳射筆照射警方防線。PW1向示威人士發出警告,要求他們散去,否則會作出驅散及拘捕;PW2於接近黃大仙港鐵站E出口對開龍翔道東行線行人路石壆位置截停及拘捕D1;PW3於E出口對開龍翔道東行線一線拘捕D2;PW4於E出口對開東行線一二線之間拘捕D3,其後檢取一支雷射筆證物P41。控方並不依賴呈堂片段的聲音。

法庭認為PW1-PW4的證供簡單直接,證供脗合,沒有不能磨合的差異,因此接納他們的供詞。
事實裁決:PW1-PW4於2100到達現場,前方有黑衣人集結,導致交通阻塞。路上的路障在第一隊警員到場前已出現,必然是由示威者設立,阻塞交通是他們的共同目的,已是擾亂秩序的行為,破壞社會安寧。現場有非法集結定不是關鍵爭議,主要爭議是D1-D3有否參與其中。由於他們沒有作供,法庭考慮證人的證供作出推斷。

事實裁決2:
非法集結發生的時間和各名被告拘捕的時間相當接近,是約十分鐘之內的事情。拘捕被告的地點和非法集結的地點亦相當接近。考慮整體環境,雖然控方所指的集結地點和E出口距離200米,但位於正前方。片段中留意到示威者的裝束有頭盔、眼罩、防毒面罩等 (直播員案:庭上播放的片段根本見不到示威者),各被告和這些人管有的物品雷同。這些衣飾不是普通市民會攜帶的東西,他們明顯是有備而來,亦沒有作供解釋為何他們攜帶這些東西。各被告不是警員或記者,亦沒證據顯示他們是道路使用者,看不到他們是路過現場的可能性,沒有證供提到他們作出了什麼行為,但他們選擇身處於眾多人群之中,已是向示威人士表示支持及鼓勵。

D1辯方律師爭議被告沒理由會向警方方向跑,這是自投羅網的行為。法庭認為現場混亂,被告會搞錯逃跑方向亦不足為奇。(直播員按:吓?) 他亦爭議現場曾是合法集結,但法庭認為被告目睹睹路沒有選擇離開,身處非法集結之中。D2辯方律師爭議拘捕位置是黃大仙廟,但黃大仙港鐵站E出口已是在黃大仙廟前方,這個爭議沒有價值。

因此控方就D1-D3參與非法集結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控罪二,PW5已在庭上說明他管有電子工程學學士學位,了解雷射光原理和實驗的經驗,接納他為光學專家。他在報告中已說明近距離使用雷射筆可對人體造成傷害,測試中亦證實雷射筆操作正常。雖然雷射筆本質不是攻擊性武器,但控方不需要證明它必然能對人體造成傷害,只需證明它有可能對人體造成傷害及被告的意圖。法庭認為被告在該環境中,推論被告有使用雷射筆傷人的意圖。

裁定控罪一罪名成立,控罪二罪名成立。

📌求情
D1:呈上三封求情信供法庭參閱。是次事件中的武力及暴力程度較低,亦沒有證據顯示D1有作出任何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斗膽邀請法庭考慮非監禁式的刑罰。
D2:非法集結的程度較其他案件輕微,亦沒有證據顯示D2有作出任何行為鼓勵示威者,亦希望法庭考慮非監禁的刑罰
D3:呈上五封求情信供法庭參閱。被告一直為學業努力,曾經在校長嘉許名單 (Dean list),信中提及父母因為此案件而東奔西走感到愧疚。父母撰寫的求情信中表示被告品性善良,和同學師長關係亦良好,明白他希望表達理念但是用錯了方式,承諾之後會繼續鼓勵扶持兒子。控方案情沒有提及他的實際參與程度, 亦不知他作出了什麼行為。希望法庭考慮較短期的監禁,讓他可以早日繼續學業。

休庭五分鐘後,裁判官指根據上訴庭案例,非法集結和管有攻擊性武器是嚴重罪行,很大機會判處即時監禁。法庭為D1索取勞教中心報告;D2索取背景報告;D3索取更新中心、教導所、勞教中心報告。

押後至2021年2月10日 14: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期間需要還押‼️

[直播員按:最後證物處理,主控連被告個人八達通都申請充公,折墮到冇朋友,港共真係窮到發慌。裁判官拒絕此申請,所有與案件無關的個人物品交還各被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屈麗雯裁判官
#0824黃大仙 🔥#判刑

1400庭外逾50人等候
1420庭內座位已滿
1425 廣播
1447 開庭
🌟8庭亦有手足案件🌟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屈麗雯裁判官
#0824黃大仙 🔥#判刑
#非法集結 #攻擊性武器

D1:柯(21) D2:陳(21) D3:梅(19)
🛑三位已還押14日

控罪:
(1)非法集結 [D1-3]
被控於2019年8月24日,在黃大仙豪苑第二座與黃大仙廟對開一段龍翔道東行線,參與非法集結

(2)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枝雷射筆

1月27日經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

——————
🌟判刑詳情按此

D1 勞教中心報告不建議,心理及醫療上並不適合。法庭決定索取戒毒所報告。 案件押後2星期至2月24日1430 觀塘第8法庭再訊。期間還押🛑

判刑速報🛑🛑

控罪(1) :
D2 : 5個月量刑起點,沒有扣減,監禁5個月
D3 : 判處更生中心

控罪(2):
D3: 判處更生中心

📌總刑期
D2 : 即時監禁5個月
D3 : 判處更生中心 (2條控罪刑期同期執行)

D2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屈麗雯裁判官
#0824黃大仙 🔥#判刑
#非法集結 #攻擊性武器

D1:柯(21) D2:陳(21) D3:梅(19)
🛑三位已還押14日

控罪:
(1)非法集結 [D1-3]
被控於2019年8月24日,在黃大仙豪苑第二座與黃大仙廟對開一段龍翔道東行線,參與非法集結

(2)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枝雷射筆

1月27日經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

——————
🧷D1 報告內容
勞教中心報告不建議,心理及醫療上並不適合。法庭決定押後索取戒毒所報告。

🧷D2求情
被告同意報告內容。律師呈上超過40封由被告本人,家人,朋友書寫的求情信。信中內容一致指出被告自律,是一名表現良好的好學生。老師,家人及同學亦十分支持被告。家人的求情信希望法庭可以給予更生的機會,判處非監禁式刑罰。被告自己書寫的求情信,表示自己深愛香港,希望守護這片土地,希望法庭給予機會重投社會。

🧷D3求情
被告同意報告內容。D3正就讀副學士,學業成績優異。D3同時亦有進行義務工作。感化官表示D3 合作有禮貌,還押期間行為良好並沒有任何紀律問題。更生中心報告指被告合適。

📌判刑理由
🧷控罪(1) 判刑
現場人士的行為造成公眾不便,嚴重影響公眾安全。現場有過百人聚集,三名被告與現場的示威者有相似的裝備,可見他們是有預謀下犯案。再者,三名被告是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可見他們並沒有悔意。根據各項報告及求情內容,法庭並沒有看見D1及D2 對今次事件有任何悔意,只有D3的報告中懲教指出他還押期間有悔意。根據事實裁定,現場的示威者有使用雷射筆照射警員,行為具挑釁性,而且示威者有造成暴力衝突。三名被告參與非法集結,法庭會以最少參與程度作出判刑。法庭強調,根據上訴庭案例,非法集結的判刑不單要防止事件重演,更重要的是阻嚇性。現場示威者堵塞主要幹道,三名被告停留在現場。明顯是支持示威者的行為。要留意的是,每個個人行為會影響亦會感染其他人,最終導致公眾受害。本案嚴重,法庭必須判處阻嚇式刑罰,即監禁。有律師求情指出希望法庭可以非監禁式刑罰處理本案,明顯輕視案件的嚴重程度。

🧷控罪(2) 判刑
雷射筆可以攻擊警員,會對警員造成傷害。

控罪(1) :
D2 : 5個月量刑起點,沒有扣減,監禁5個月
D3 : 判處更生中心

控罪(2):
D3: 判處更生中心

📌總刑期
D2 : 即時監禁5個月
D3 : 判處更生中心 (2條控罪刑期同期執行)

D2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D1 的判刑押後2星期至2021年2月24日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處理,期間需要還押🛑

(直播員按:第八庭有審訊進行中,可以上去聲援!)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屈麗雯裁判官
#0824黃大仙 🔥#判刑
#非法集結 #攻擊性武器

D1:柯(21) 🛑已還押24日

控罪:
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8月24日,在黃大仙豪苑第二座與黃大仙廟對開一段龍翔道東行線,參與非法集結

1月27日經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

本案D2 及D3 在上次判刑已分別被判處監禁5個月及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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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同意及明白報告內容。
律師再呈上2封求情信,由被告及父親書寫。被告表示自己明白事件的嚴重性,承諾不會再犯,會好好反省。

法庭強調非法集結屬嚴重的罪名。同意戒毒所報告合適,決定判被告入住接受治療。🛑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11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7.08
2022.07.1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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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 審 法 院1樓 終 審 法 庭
👨🏻‍⚖️霍兆剛常任法官
👨🏻‍⚖️林文翰常任法官
👨🏻‍⚖️司徒敬非常任法官
🕙10:00
👤蔡(36) #上訴許可申請 (#20200308大埔 非法集結;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31日被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2022年3月17日不服定罪上訴申請獲批,定罪裁決獲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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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6個月 #審訊 [22/19] (#1113上水 誤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李運騰法官
🕤09:30
👥柯,陳(21) #宣布判決 (#0824黃大仙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陳於2021年2月10日被判處5個月監禁,柯於2021年2月24日被判入戒毒所。)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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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陳,張,朱,杜,高,林(17-27) #審訊 [20/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4:30
👥陳,朱,郭(24-31)🛑三人已還押逾1個月 #求情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郭,羅,李,袁(16-21) #審訊 [16/14]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09:30
👥何,楊,許,梁,張,李,彭,何(20-34) #審訊 [6/4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不設旁聽)
👤#審訊前覆核 (#未知案發日期 煽惑他人製造爆炸品)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李,戴,黎,陳,彭,林,林,梁,梁(16-26) #審訊 [6/35]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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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葉,林,蔡,黎(21-40) #提堂 (#20200701銅鑼灣 非法集結)

🏛東 區 裁 判 法 院10樓15庭
👨🏻‍⚖️朱文瀚暫委裁判官
🕤09:30
👤胡/網媒記者(45) #審訊 (#20210702銅鑼灣 在公眾地方傾卸扔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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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梁雅忻裁判官
🕤09:30
👤陳(29) #審訊 [1/2] (#20200126旺角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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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香淑嫻裁判官
🕤09:30
👤彭(16) #進度報告 (#20200906旺角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答辯時認罪,於2021年7月21日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00
👤古思堯(75)🛑已還押逾5個月 #續審 [4/5] (#港區國安法 #冬奧開幕示威 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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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李運騰法官
#宣布判決
#0824黃大仙 非法集結

A1:柯,A2:陳(21)

控罪:
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8月24日,在黃大仙豪苑第二座與黃大仙廟對開一段龍翔道東行線,參與非法集結。

經審訊後罪成,
陳於2021年2月10日
被判處5個月監禁,
柯於2021年2月24日
被判入戒毒所

內容摘自判詞:

本席詳細審閱裁判官席前的證據。儘管控方沒有證供直接指出當時A1及A2確實進行了的擾亂行為,但環境證據則包括:(1) 在控方證人未到達之前,現場已出現過百名示威者聚集,以致龍‍翔‍道東‍西行車線上的車輛不能通過,交通嚴重受阻的情況;(2) 兩名上訴人被發現及拘捕的時間和地點與示威現場的關係;(3) 警方開始作出驅散行動時示威者的流向;及 (4) 他們兩人當時的裝束及所管有的物品等‍等。

根據以上環境證據的累積份量,在上訴人沒有作供或傳召證人的情況下,本席排除兩名上訴人是剛巧路過,或是因為其他合法原因在警方開始驅散示威者時仍然在現場的可能性。本席認為唯一合‍理的推論就是A1及A2都明顯是有備而來,而且都是有意地參與了當日在現場的非法集結。因此,他們的定罪都是正確無誤的。

🔴駁回A1及A2的定罪上訴
 
判詞:
HCMA000070_2021.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