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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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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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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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228九龍灣 #審訊[1/8]
#非法集結 #襲警

D1: 15歲手足
D2: 楊(20)
D3: 麥(16)
D4: 丘(16)
D5: 15 歲手足
D6: 15 歲手足
D7: 14 歲手足
D8: 李(16)
D9: 劉(22)
D10: 林(19) 🛑還押中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10)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D2,D3) 🛑D2已認罪
(3)襲擊警務人員 (D4)
(4)襲擊警務人員(D5) 🛑已認罪

背景:
12月28日在德福廣場有「和你 shop」活動。12月30日D1至D5 首次提堂,獲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禁足德福廣場範圍,其中一人出庭時左額頭及右手背都有紗布,控方在控罪書上遮蔽涉案警員編號,但裁判官認為控罪書應該披露警員身份;6月2日D6至D10首次提堂,控方合併案件,並加控所有人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

本案D2及D5已在上次審前覆核分別承認控罪(2)及(4), 判刑會在審訊完結後才處理。

部分法律代表:
D1 #黃海榕大律師
D2 陳大律師
D3 #郭憬憲大律師
D5 #黃纓淇大律師
D6 #邱治瑋大律師
D9D10 #李煒鍵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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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5 開庭
完成承認事實(P192)
📌PW1 德福廣場保安經理 朱嘉培(音)作供

📹控方播放RTHK32 於2019年12月28日 晚上7時38分開始的直播片段(證物P176)

影片背景內容
2019年12月28日 約晚上7時38分,一班市民於九龍灣德福廣場一期Shiseido外聚集,並圍繞商場內兜圈遊行,途中高叫各種口號,包括但不限於「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黑警死全家 」、「Fight for freedom Stand with Hong Kong」、「 黑警OT,警嫂3P 」、「好仔唔當差,當差正仆街」。

🟢控方開始主問PW1 (PART 1)

播放影片,於 004818 開始(案發當時時間:1938)

控:馬沙旁樓梯係咪就係你手上草圖 G03 旁標記嘅位置?
PW: 係
控:遊行人士到達並且準備上去?
PW: 係

播放影片於 004817-004923(案發當時時間:1939)

控:喺影片當中仲見到遊行人士?
PW: 見到
控:遊行人士行上樓梯到達F/F, F01-F04及
F05-F09 的店舖中間位置?
PW : 係
控:佢哋行上去第一間舖頭係利苑?
PW :係
控: 遊行人士第一間經過嘅店舖係利苑?
PW :係
控: 咁第二間就係六福珠寶?
PW :係
控: 係咪就係草圖上F01-F04嘅位置?
PW :係
控: 畫面停咗個位置,係咪遊行人士已經經過左六福珠寶並且轉左?兩邊都有店舖?
PW : 係
d六福珠寶喺德福廣場入面,咁廣場入面有冇一間叫周大福?
PW :有
控: 呢間舖頭係邊?
PW : 喺平台,近二期位置
控:草圖指往平台行出去,就會去到周大福?
PW :係
控: 喺草圖上面,有3個往德福廣場二期嘅標記。前往二期最短嘅路線,係咪就係草圖上面標示「往商場二期」嗰個位置?
PW : 係
控: 所以就係好似你今朝所講,望住呢塊玻璃行出去,左前方就係可以搭電梯去德福廣場二期?
PW :係
控: 商場入面係咪有一間叫footlocker ?佢嘅串法係咪「FOOTLOCKER」?
PW : 係

播放影片於 004923-004956(案發當時時間:1940)

控:影片入面嘅遊行人士經過咗啱啱所講嘅店舖footlocker?
PW: 係

播放影片於 004954-005030(案發當時時間:1941)

控:遊行人士經過VANS 呢間鋪頭?
PW: 係
控: 根據草圖,遊行人士依家喺F/F?
PW: 係
控: 佢地喺係F10-F12 嘅店舖出面 ?
PW: 係

播放影片於 005030-005136(案發當時時間:1942)

控:遊行人士行到去萬寧出面?
PW: 係
控:萬寧係F13-F18 嘅店舖其中一間?
PW: 係
控:萬寧近由右邊數起,最近樓梯位嗰邊嘅鋪頭?
PW: 係

播放影片於 005136-005155(案發當時時間:1942)

控:遊行人士行到去店舖F13-F18,你嘅草圖右下角方格轉角位?
PW: 係

播放影片於 005155-005242(案發當時時間:1943)

控: 啱啱所見,由F/F 嗰層,遊行人士最右邊向下落返去G/F 最右邊樓梯嘅位置?
PW: 係
控: 遊行人士嘅位置就係喺店舖G16-18及20-24 嘅中間?
PW: 係

播放影片於 005242-005325(案發當時時間:1943)

控:依家遊行人士轉左,往店舖G55-57 嘅方向?
PW: 係

播放影片於 005325-005404(案發當時時間:1944)

控:就如畫面所見。左邊有空地,後方有衛訊?
PW: 係
控: 後面嗰間舖頭上面嘅頂,嗰個綠色燈係衛訊 ?
PW: 係
控: 遊行嘅隊頭,依家喺店舖G55-57及G96-97 嘅十字路口?
PW: 係
控: 根據遊行隊頭前進方向,左邊係啱啱講嗰兩間鋪,右邊係地鐵站b 出口?
PW: 係

播放影片於 005404-005456(案發當時時間:1945)

控: 遊行人士嘅位置喺草圖G/F ? 佢地左轉嘅彎位係店舖G101 出面 ?
PW: 係
控: 片段入面可以見到遊行人士嘅左邊有餐廳招牌?
PW: 睇唔清楚,再睇多次

播放影片於 005404-005456(案發當時時間:1945)

控:見到美心皇宮,一風堂,丼丼屋,元氣。全部都係德福廣場一期嘅租戶?
PW: 係
控:全部都係屬於美心集團?
PW: 係

播放影片於 005456-005510(案發當時時間:1945)

控: 片段入面見到遊行人士仲行緊?
PW: 係
控: 你仲喺現場?
PW: 係
控: 呢個畫面,左前方係元氣?
PW: 係
控: 落咗閘?
PW: 係
控: 當日元氣有冇話要裝修或者有其他特別原因?
PW: 冇
控: 根據依家畫面方向,丼丼屋同一風堂喺右後方?
PW: 係
控: 睇返草圖,丼丼屋同一風堂就係G101喺右下角嘅位置?
PW: 係
控: 美心皇宮喺元氣對面?
PW: 係

播放影片於 005510-005628(案發當時時間:1947)

控: 遊行人士停低咗, 有人高舉手,有人舉高手提電話?
PW: 我淨係見到有人舉高手
控: 然之後圍圈唱歌同埋叫口號?
PW: 係
控: 係呢一個畫面,我哋見唔見到茶木呢一間餐廳?
PW: 見唔到
控: 茶木係咪屬於美心集團?
PW: 唔肯定
控: 茶木位置係咪畫面入面嘅前方轉左位置?
PW: 係
控: 遊行人士依家喺店舖G101-102嘅中間位置?
PW: 係

播放影片於 005628-005720(案發當時時間:1937)

控: 遊行人士而家聚集喺G102 出面嘅通道?
PW: 係
控: 茶木喺左邊,打直嗰行文字有個T 發光 係咪茶木?
PW: 係
控: 現場有背景音樂你聽唔聽到?
PW: 聽到。
控: 唔係德福廣場自己播?
PW: 唔係
控: 咁你知唔知點解會有音樂?係唔係同遊行有關?
PW: 唔清楚
控: 你嗰陣聽唔聽到?
PW: 聽到
控: 你有冇行近去睇吓咩事?
PW: 冇

播放影片於 005720-005818(案發當時時間:1948)

控: 現場人士依家行到去店舖ppl G20-24嘅右邊T 字路口?
PW: 係
控: 遊行人士係面向住1條長通道,通往店舖G03嘅直路?
PW: 係

播放影片於 005818 -005913(案發當時時間:1949)

控: 遊行人士途經百老匯?
PW: 係
控: 遊行人士 行到去GF 店舖G16-18與店舖 G20-24 嘅中間 T 字位?
PW: 係
控: 佢地遊行嘅路線係近右邊第1組樓梯,往平台位置嗰度?
PW: 係
控: 根據影片,百老匯道門係開嘅?
PW: 係
控: 當日有冇收到百老匯話要裝修或者特別原因唔開工?
PW: 唔清楚

播放影片於 005913-010000(案發當時時間:1950)

控: 影片仲係影緊遊行隊頭?
PW: 係

13:15 午休,下午繼續🌟

按此繼續閱讀:
🟢控方繼續主問PW1 (PART 2)

(按:#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漠視法庭所頒布的匿名令,於庭上刻意讀出各未成年被告的名字。
*根據第226章 《少年犯條例》第20A(1)(a) 任何人不得發表一項書面報導或廣播一項報導,而揭露與該項法律程序有關的兒童或少年人的姓名、地址或學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228九龍灣 #審訊[2/8]
#非法集結 #襲警

D1: 15歲手足
D2: 楊(20)
D3: 麥(16)
D4: 丘(16)
D5: 15 歲手足
D6: 15 歲手足
D7: 14 歲手足
D8: 李(16)
D9: 劉(22)
D10: 林(19) 🛑還押中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10)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D2,D3) 🛑D2已認罪
(3)襲擊警務人員 (D4)
(4)襲擊警務人員(D5) 🛑已認罪

背景:
12月28日在德福廣場有「和你 shop」活動。12月30日D1至D5 首次提堂,獲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禁足德福廣場範圍,其中一人出庭時左額頭及右手背都有紗布,控方在控罪書上遮蔽涉案警員編號,但裁判官認為控罪書應該披露警員身份;6月2日D6至D10首次提堂,控方合併案件,並加控所有人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

🟡D1代表 #黃海榕大律師 繼續盤問PW1 德福廣場保安經理 朱嘉培(音)

📹播放德福廣場於2019年12月28日 晚上8時01分開始的閉路電視錄像片段(證物P180)
🌟控方提出CCTV 有5分鐘的誤差

影片停於000015

辯:畫面見到2間店舖,左邊遮住咗嘅係咪godiva ?
PW: 係
辯: 同你琴日講嘅一樣?
PW: 係
辯: 係咪見到有啲人企喺度?
PW: 係
辯: 呢啲唔係遊行嘅人?
PW: 唔係
辯: 可能係買嘢嘅顧客?
PW: 係

播放影片,000111停
辯: 根據影片,見到godiva 落咗1/4 嘅閘?
PW: 係

播放影片, 000200停
辯: 根據影片,你係咪見到godiva 完全落閘?
PW: 係
辯: 你係咪唔清楚godiva咩原因停業。
PW: 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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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辯方大律師盤問PW1

辯:當晚7點58分,喺整個遊行期間,仲有其他人周圍行緊?
PW: 係
辯: 有啲人喺餐廳食緊嘢?
PW: 係
辯: 有啲人喺度圍觀?
PW: 係
辯: 喺PANDORA 門外,現場混亂,有人行嚟行去同埋圍觀?
PW: 係
辯: 有冇警察介入?
PW: 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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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辯方 #郭景憲大律師 盤問PW1

辯:你做保安前有冇做過紀律部隊?
PW: 冇
辯: 你任職保安7 年,2019 係第一次有人喺德福廣場遊行?
PW: 係
辯: 你地有冇指引或者討論過點樣處理呢啲事件?
PW: 有
辯: 點樣處理?
PW: 要盡量協助現場人士
辯: 你講緊遊行嘅人士 ?
PW: 全部喺商場嘅人士
辯: 你同唔同意,保安協助係當有過擊行為,然後搭住當事人嘅膊頭,再護送佢去地鐵站方向離開?
PW: 同意
辯: 你地唔會打佢地或者制伏?
PW: 唔會
辯: 你地相信,如果有唔喜歡遊行嘅人士,會叫佢地忍讓?
PW:係,會盡量分開佢地
辯: 指引有冇包括當有警察到場嘅時候,保安要點做?
PW: 交俾警察處理
辯: 指引有冇講過?
PW: 唔記得
辯: 指引係咪地鐵公司俾你地保安公司?
PW: 係
辯: 冇恆常機制教當警方介入要點樣處理?
PW: 唔敢肯定
辯: 1228 當日,你有冇獲告知有便衣警員進人商場?
PW: 冇
辯: 有冇獲告知有臥底警員進人商場?
PW: 冇
辯: 以你2019 12月經驗,有冇得悉當警方進入德福廣場有引起好大反感?好多市民質疑保安點解會容許警察進入商場發射胡椒噴霧及打人。
PW: 唔太記得
辯: 你真係唔記得?你有睇連登同埋 tg.
PW: 係唔記得
辯: 你有冇睇德福廣場嘅facebook page ?
PW: 有
辯: 入面有好多人留言,問點解警察會入商場打人
PW: 我果陣冇睇facebook
辯: 你自己有冇喺12月嘅時候,見到當警員進入商場嘅時候,引起好多市民質疑點解容許警察進入商場?
PW: 有
辯: 你聽到睇到好多人投訴保安俾警察入嚟打人?
PW: 果日冇
辯: 我講緊19年嘅12月
PW: 有
辯: 案發前幾日,保安已經好關注1228會唔會有警察進入德福商場?
PW: 係
辯: 原因係因為當警察進入嘅時候,會令到商場嘅秩序差,市民亦都會有追逐,引起害怕?
PW: 市民會有追逐,但係唔知會唔會引起害怕。
辯: 德福廣場有shopping manager ?
PW: 有
辯: 無論Shopping manager 定係保安,都有俾市民質疑過?
PW: 係
辯: Shopping manager或者保安都有叫警方離開不過唔成功,你記唔記得?
PW: 唔記得
辯: 案發嘅時候知道有警員喺商場入面,你亦都一直喺遊行人士旁邊行?
PW: 係
辯: 有便衣警員將2個市民推埋牆?
PW: 係

#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插嘴:便衣警員係帶,唔係推!

辯: 你喺現場睇住呢下?
PW: 我係喺現場,不過唔記得睇唔睇到。
辯: 當日你知唔知有冇便衣警員喺德福廣場?
PW: 我唔肯定佢地係咪便衣警員
辯: 你地亦冇通告或者收到警方嘅通知當日會有警方嘅調配喺德福廣場。
PW: 冇收到
辯: 現場警員截查一啲喺德福廣場購物緊嘅人士,亦都同佢地有肢體衝突。咁保安係一個咩角色?
PW: 冇角色
辯: 如果你唔知道另一方係便衣你會點?
PW: 再睇現場情況控制
辯: 就案發當時,你跟隨咗遊行人士咁耐,你都唔見有武器?
PW: 發現唔到。
辯: 畫面嗰幕,就係有人士推撞?
PW: 邊一幕?
辯: 知道有便衣警員推市民去牆嗰幕
PW: 有
辯: 你冇介入係因為現場人士可能有武器?
PW: 係
辯: 你嘅武器唔係講緊遊行嘅人士?
PW: 我講緊所有人
辯: 如果有其他行人推遊行人士,你都唔會介入
PW: 可以咁講
辯: 你7年保安經驗有冇見證德福廣場有除夕嘅倒數?
PW: 有
辯: 恆常保安人手會多咗 ?
PW: 會
辯: 因為呢個活動所以要加大人手?
PW: 係
辯: 直播世界盃有冇喺德福廣場?
PW: 有
辯: 有加大人手?
PW: 有
辯: 舖頭開幕典禮都會加大人手?
PW: 會
辯: 明星簽名會都會增加人手?
PW: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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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繼續閱讀D6-D10辯方大律師盤問PW1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228九龍灣 #審訊[3/8]
#非法集結 #襲警

D1: 15歲手足
D2: 楊(20)
D3: 麥(16)
D4: 丘(16)
D5: 15 歲手足
D6: 15 歲手足
D7: 14 歲手足
D8: 李(16)
D9: 劉(22)
D10: 林(19) 🛑還押中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10)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D2,D3) 🛑D2已認罪
(3)襲擊警務人員 (D4)
(4)襲擊警務人員(D5) 🛑已認罪

背景:
12月28日在德福廣場有「和你 shop」活動。12月30日D1至D5 首次提堂,獲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禁足德福廣場範圍,其中一人出庭時左額頭及右手背都有紗布,控方在控罪書上遮蔽涉案警員編號,但裁判官認為控罪書應該披露警員身份;6月2日D6至D10首次提堂,控方合併案件,並加控所有人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


🟢控方先處理案件管理

📌有關案件進展/收窄爭議範圍
D1: 唔會爭義遊行過程及CCTV 喺PANDORA 嘅身份
主要爭議: 集中現場是否非法集結UA,有冇作出襲警呢個行為

D2: 遊行過程拍攝片段影唔到D2 , 襲警控罪身份沒有爭議
如果有影片影到襲警前嘅情況,唔會有爭議。

D3: 控辯雙方有商討,對案情有進展。

D4:唔會爭義身份。如果有截圖,可以獲承認事實,咁就唔使傳召證人作供。

D5:要準備截圖,控罪(1)遊行身份唔會爭義。已經承認咗襲警,截圖只係會去到襲警前一刻。唔需要傳召拘捕被告嘅證人。
主要爭議:現場是否非法集結

D6,D7:截停片段身份沒有爭議
主要爭義:截查前嘅片段,為何出現喺截停位置
D6對證物冇爭義
主要爭議 : 身份爭議+證物處理165C,唔需要以交替程序處理。
D7 對身份有爭議

D8 : 拘捕及制服,控辯雙方討論緊可否用獲承認事實處理。
主要爭議 : 身份爭議,有冇參與遊行以及活動是否非法集結。
D8同意被警員拘捕的地點,可以用承認事實處理。

D9,D10: 爭議遊行入面身份問題
控方會傳召截停D9 警員作供
因為係事後拘捕,檢取嘅證物用獲承認事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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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 #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繼續主問PW2警員23376

控: 睇證物P194(1-21)截圖, 截圖(21) 嘅時間係195851 ?
PW: 係
控: 放大返你講嘅相關位置先。位置就係C出口同 Pandora 角落位置?
PW: 係
控: 你睇片段嘅證供,有講話有階段有警員23262行埋去問有咩幫手,你就話幫手截查 ,你記得?
PW: 係
控: 呢個對話係畫面前定後發生?
PW: 之前
控: 片段見到你同角落有距離,喺附近遊走
PW: 係
控: 點解會咁樣做
PW: 向外圍做警戒封鎖。
控: 警戒?
PW: 戒備以免有人衝破防線
控: 當時你有冇處理黑衣或者灰衫男子?
PW: 冇

📹控方播放德福廣場於2019年12月28日的閉路電視錄像片段(證物P180) PANDORA 對出

影片播放 195851-195930
控: 畫面你見唔見到沙展?
PW: 見到
控: 行過去螢幕指佢出嚟
PW: 喺中間偏左少少,佢戴深色口罩,右手踭舉起,穿着白色外套,藍色上衣,褲上方卡其色。
控: 對
PW: 佢胸前有白色物體,左右搖都見到
控: 係
PW: 知唔知咩嚟?
控: 委任證

影片播放 195930-195959
控: 呢度開始同D10 搜身?
PW: 係
控: 我哋集中返你,23262, D10,黑衣男子
PW: 明白

影片播放 195959-200152
控: 片段見到你已經完成截查 D10
PW: 係
控: 帶咗佢去黑衣男子左邊
PW: 係
控: 你記唔記得你話你曾經查問D10,佢保持緘默?
PW: 係
控: 已經完咗?
PW: : 係。當我盤問佢今日嚟做咩, 佢冇答我
控:離開黑衣男子,面向pandora 嗰階段發生?
PW: 係

控: 20191228由你開始接觸黑衣男子,直到俾佢地離開,有冇對佢地做武力威嚇或者誘使?
PW: 冇
控: 喺你在場,有冇其他警員對黑衣男子做呢啲行為?
PW: 冇
控: 喺你開始接觸D10 ,直到俾佢哋離開,有冇對佢地做武力威嚇或者誘使?
PW: 冇
控: 喺你在場,有冇其他警員對D10做呢啲行為?
PW: 冇
控: 有冇做不合理嘅行為?
PW: 冇
控: 其他警員呢?
PW: 冇
控:我冇其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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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代表 #黃海榕大律師 盤問PW2

辯:你是否記得你同意有喺1228 晚曾經舉起胡椒噴劑而冇發射?
PW: 記得
辯: 你話好多人跑向沙展,你唔知道佢哋會做啲咩所以擔心。
PW:唔係。我係擔心佢地向我地施襲,如果佢哋向我哋施襲,可以用胡椒噴劑驅散。
辯:Ok

📹辯方播放RTHK 於2019年12月28日的直播片段(證物P177)

影片播放000745-000754
辯:你話呢個就係你同沙展行前去截查嘅黑衣男子同D10?
PW:係
辯:你未舉起胡椒噴劑?
PW: 未

影片播放000754-000758
辯:依家舉起咗?
PW: 係
辯:你面前有咩擔心?
PW:驚人衝向我哋,害怕佢哋會施襲
辯:你面前嘅人係舉起相機?
PW:鏡頭係。
辯:你同意企喺你最接近嘅人係舉住相機?
PW:係
辯:你同唔同意你擔心係唔合理?
PW:唔同意

影片播放 000755-000805
辯: 你是否喺琴日主問,話截停D10 或者黑衣男子前, 有留意1至2秒嘅混亂情況?
PW:係
辯:你肯定因為沙展嘅督導,所以視線集中喺D10?
PW:係
辯:你話擔心D10會逃脫?
PW: 係
辯:啱啱係咪就係你望完1-2 秒之後集中 D10 嘅情況?
PW:我要睇多次條片
辯:係咪就係你講嘅場景?沙展嘅督導,所以視線集中喺D10?
PW: 係
辯: 你集中留意D10 嘅一舉一動,同意?
PW:主要集中喺佢身上。
辯: 其他嘢集中唔同?定主要集中1樣嘢?
PW:可以咁講
辯: 你當時集中喺 D10?
PW:係
辯: 身邊其他嘢放唔到同樣注意力?
PW:答完你,可唔可以補充?
辯: 請回應我嘅問題。所以你可以唔係淨係集中專注喺一樣嘢?

控方 #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插嘴:你覺得佢睇唔到警長被襲擊可以直接講

辯: 你同意主要集中喺 D10?
PW:係
辯:你琴日話同警長50970之間有嘢阻隔住。
PW:係
辯: 所以你睇唔清楚50970 身邊發生嘅情況?
PW:唔同意
辯:你話你主要集中 D10 亦有人阻隔,然後你仲可以清楚見到發生緊咩事?
PW:唔明你問咩
辯:你話你集中D10, 有人阻礙警長,你話你睇得好清楚?
PW:你覆述問題10幾個字太長。
辯:你睇唔睇到?
PW:我知發生咩事,中間有人冇完全覆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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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辯方大律師盤問PW2

辯:你話D10同黑衣男子佢地面向C 出口差唔多速度咁行
PW:係
辯: 你話佢哋係面向C 出口並排咁行
PW:係
辯: D10同黑衣男子係咪離開緊?
PW: 行走方向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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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繼續閱讀D4辯方大律師盤問PW2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審訊 [7/8]
#1228九龍灣 #結案陳詞
#非法集結 #襲警

D1: 15歲手足
D2: 楊(20)
D3: 麥(16)
D4: 丘(16)
D5: 15 歲手足
D6: 15 歲手足
D7: 14 歲手足
D8: 李(16)
D9: 劉(22)
D10: 林(19)🛑還押中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10]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D2,D3] 🛑D2已認罪
(3)襲擊警務人員 [D4]
(4)襲擊警務人員 [D5] 🛑已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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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 #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遲交結案陳詞,屈官表示未必可以趕及在4月23日作出裁決,稍後或需處理D10的保釋申請。


📌結案陳詞帶出的法律爭議
辯方律師在結案陳詞中提及的人權及言論自由等議題,控方指本案不存在辯方提出的憲法爭議。邀請法庭參考梁國華案 [1] 判案書第24段,當時林副庭長明確指出非法集結罪所針對的的是有關行為的性質,而並非該行為背後的目的(即行使言論自由)之合法性,確立非法集結罪條文合憲。 控方認為辯方主張一些挑撥性、侮辱性、威嚇性的行為,會因被告行使言論自由權利而變得合法並不合理。

如辯方有說法要額外加插情節,使一些挑撥性、侮辱性、威嚇性……的行為,因被告行使權利、言論自由而變得合法,控方認為這並不合理。法律也不會因此特别容許示威者以漠視法律及社會秩序的方式行事。

法庭在考慮裁決時,只須集中考慮①訂明行為有否出現 ② 被告的行為是否「相當可能」令人產生訂明害怕、令社會安寧會被破壞,毋須考慮這些訂明行為及訂明害怕有否實質產生。

🧷非法集結罪所指的訂明行為,泛指任何擾亂秩序的行為或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訂明害怕是指「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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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回應:
代表D1的 #黃海榕大律師 回應指自己在書面陳詞提出的人權考慮,並非如控方所講要提高定罪門檻或令違法的事變成合法,辯方陳詞純粹向法庭指出在考慮被告是否違法時,人權是重要的考慮因素。對示威行使人群控制的權力時,須要在一方面容許示威進行及另一方面確保人命及財產安全取得平衡。辯方強調上述的平衡的考慮因素包括「容許示威進行」,這些考慮並非額外的門檻。

在本案中的遊行人士行使叫口號、唱歌、叫囂等表達自由及和平示威的權力,不應在事實裁定中被法庭視為擾亂秩序、威嚇性、侮辱性、挑撥性的行為,更不應被視為導致他人合理地害怕的原因。

另外,無證據指出有無辜第三者因遊行人士的行為而感到害怕,包括商場保安 朱家培 作供時亦無提及他有甚麼「訂明害怕」 。退一步説,一場和平示威並不會因為有獨立、間歇性的暴力事件出現而變成非法集結,而D1的立場是案發現場根本無非法集結。

代表D3的 #郭憬憲大律師 引述楊美雲案 [2] 作回應,該案判案書第44段指「行使示威權的人士亦不得在有關情況下導致超出合理範圍的阻礙,但這個範圍絕不能被狹義地界定,以致憲法權利被貶低或令市民行使憲法權利的能力遭受不當的減損。」

因此,法庭首先要考慮遊行集會衍生的阻礙是否合理?有否超越「合理可包容範圍」?法庭應就阻礙的合理性作出所需的評估,不應考慮各被告是否「合理地行使自由」。因為只有在行使自由時產生的阻礙超越「合理可包容範圍」才算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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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CMA54/2012 香港特别行政區訴梁國華 及另五人
[2] FACC19/2004 楊美雲案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228九龍灣 #裁決
#非法集結 #襲警

D1: 15歲手足
D2: 楊(20) 🛑已還押15天
D3: 麥(16)
D4: 丘(16)
D5: 15 歲手足
D6: 15 歲手足
D7: 14 歲手足
D8: 李(16)
D9: 劉(22)
D10: 林(19) 🛑曾還押118天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10)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D2,D3) 🛑D2已認罪
(3)襲擊警務人員 (D4)
🔹控方已於審訊第一天決定不提證供起訴🔹
(4)襲擊警務人員(D5) 🛑已認罪

背景:
12月28日在德福廣場有「和你 shop」活動。12月30日D1至D5 首次提堂,獲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禁足德福廣場範圍,其中一人出庭時左額頭及右手背都有紗布,控方在控罪書上遮蔽涉案警員編號,但裁判官認為控罪書應該披露警員身份;6月2日D6至D10首次提堂,控方合併案件,並加控所有人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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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張卓勤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辯方法律代表:
D1 #黃海榕大律師
D2 #陳凱智大律師
D3 #郭憬憲大律師
D4 #鄒學林大律師
D5 #黃纓淇大律師
D6 #邱治瑋大律師
D7 #張皓程大律師
D8 #蘇俊文大律師
D9D10 #李煒鍵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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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案情
2019年12月28日,於1935-1957 時,有大約10-20 名人士集結,於九龍灣德福廣場1 期內集結遊行,並同時叫喊口號、唱歌及叫囂。他們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德福商場內有部份店舖關上閘門。於1957 時,控方證人PW2 警員23262 及PW3 警員23376截查搜查D9 及D10。當時有現場人士大聲叫囂,於是控方證人PW4 警長5097 上前協助,但被D1,D2,D3 襲擊。

📌辯方案情
10 名被告中,只有D3 決定作供。D3 作供時聲稱不知道當天在哪裏舉行「和你shop」活動,與D1, D2 相約一同參與。他們於遊行中有蒙面,以防被起底。他在九龍灣站C 出口看見控方證人PW4 警長5097 把D1 推倒在地上,當時並不知道他是警員。D3 害怕PW4 會向D1作進一步襲擊,因此上前作出襲擊的行為。

📌各控罪裁決理由
🧷控罪(1) 非法集結 [D1-D10] :
#屈麗雯裁判官 從四個元素分析案發現場是否非法集結,分別為:
1. 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2. 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
3. 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4. 共同目的

控辯雙方對於非法集結並沒有法律爭議。

🔸1. 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法庭同意和平的公眾地方示威是合情合法,和平遊行亦受憲法保護,但非法集結會破壞社會安寧。和平的示威是可以接受,但是當和平的界線被超越時,法庭必須作出相應的行動。
德福廣場是一處主要讓市民購物及舉辦不同活動的地方,假若指出市民在德福廣場作出非購物的行為如歌舞表演,便是錯,這樣未免過於嚴苛。這次遊行的人數不多,而他們所佔用的地方亦只有行人通道,並沒有證據證明他們造成大擠塞。當時正處於社運期間,香港人已經見慣這些場面,他們會作出包容。再者,他們叫喊這些口號並不一定違法。
當這批人士到達九龍灣站C 出口,他們向在場的便衣警員叫喊一些針對性的口號,「死黑警」,「黑警死全家」,「仆街過嚟」,「冚家剷 話你呀」,「係黑警呀 屌你老母」。法庭難以從呈堂片段中尋找叫喊口號的人士,但可以肯定的是,口號是從集結的人群中發出。從證物P175可見,於1952時有人士向警員叫喊口號,令氣氛緊張,現場有明顯對峙。雖然這些不是暴力行為,但已經溝成攻擊的行為並有可能騷擾現場其他市民,已屬不是行使合理示威的行為。在D9 及D10被截查時,當時有大量記者及其他市民,導致現場情況混亂。因此,法庭並不能肯定口號聲的來源。

🔸2. 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
現場的人士向一些店舖(藍店)叫喊口號,內容大致為叫市民不要進食藍店及叫這些店舖關門。這些口號帶有威嚇性,而且針對這些藍店。從片段可見,這些人士在德福廣場內的元氣壽司外停留,面向店舖叫喊口號及唱歌。他們這些行為有可能會騷擾其他人士,但法庭認為不會否威嚇其他人。因為他們並沒有說出假如店舖內的人士不跟從他們的勸告,他們會作出甚麼的行為。加上他們只是叫喊口號,並沒有進一步的行為。
根據證物 P174 及 175, 可見這群人士所叫喊的口號有部分針對警方,而有關當中的口號內容,D3 於作供時的回應並不合理。
首先,D3指出「香港人報仇」是指為香港人打氣加油,但法庭並不認同。D3作為一名中四的學生,中文水平理應能夠讓他分辯「報仇」及「加油」2字的意思。這2詞語意思直接,明顯地意思不同。假如想跟別人打氣,為何不直接用「加油」?使用「報仇」這詞令人難以理解為加油的意思,但報仇更表示需要利用暴力作出此行為,具挑釁性。

🔸3. 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根據上訴庭指引,處理非法集結的案件事必須強調阻嚇性,藉此保護社會安寧。在2019年的社運中,有不少身穿黑衣及深色衣服的人士作出攻擊他人的行為。但法庭不會因此而認為所有穿著這些衣服的人士便不會以和平的手法示威,因為這是不合理的。隨了叫喊口號及唱歌,遊行進行過程的氣氛是平靜的,未達到控方所指。雖然德福廣場有部分店舖關閉,安排更多保安駐守及提早有圍封的行動,而商場內的市民或會因遊行人士向警員及店舖叫喊口號而需要避開,但這些措施及行為有機會與12月25日在德福廣場內的示威活動有關。商場及店舖因害怕有可能發生同樣事件而作出準備。商場的其餘市民感到害怕並不一定是因為12月28的遊行。
根據控方證人PW1 德福廣場保安經理的作供,可見他們並沒有指示需要要求遊行人士離開,他們只負責在旁守秩序。遊行期間亦有店舖繼續營業,例如 Godiva 於1950時有遊行人士經過,但仍然在舉行促銷活動,不少市民在店舖外排隊。從Godiva 的情況,可見遊行並沒令到這些人士感到害怕。即使他們選擇不接近遊行人士及在遊行隊伍中穿越,但這些是人的合理反應,並不代表他們感到害怕。

🛑但是,法庭接納這批人士向警員叫喊口號是令其他在場人士害怕。🛑
現場人士必定知道現場有便衣警員戒備,從證物P174 P175片段中亦可見有人士向這些便衣警員叫喊「Morning sir」。這些字眼對警員有針對性,會令旁觀者害怕。再者,集結的人士亦有可能影響其他市民及社會。根據梁天琦的案件,可見被告知道這些叫喊口號的行為必定會另其他人士害怕。

🔸4. 共同目的
根據證物P177, 這群人士到達九龍灣地鐵站C 出口時並沒有立即離開。人群中有人叫喊他們的目的,這些聲音正正就能合理推論出人群並沒有離開並向警員叫囂,氣氛開始惡化。雖然有人士並沒有叫喊口號,但是他們決定留下在現場,無可否認是給予犯案者支持,可見他們有共同目的去破壞秩序。

因此,法庭裁定 人群在九龍灣地鐵站C 出口位置向警員叫囂,行為構成非法集結‼️

法庭把被告分開5組處理控罪(1)裁決:
第一組:D1,D3,D4,D5
4位被告的行為相似類近,他們同時皆不爭義身份。根據證物P195a , 他們在到達九龍灣地鐵站C出口前亦有蒙面參與遊行,之後一起到達地鐵站C出口,沒有脫隊。沒有證供顯示他們有不一致的行為,而且 D1,D4,D5 亦攜帶了同款的青蛙公仔,法庭並不理解為何會這麼巧合攜帶同一款青蛙公仔到一個完全不關事的地方。D1 和D5在遊行期間亦有把該公仔展露出來。根據影片及截圖,這4位被告有目的地停留於C 出口,他們沒有離開。當有人群向警員叫囂時,他們亦沒有離開,繼續留在原地,可見他們有共同目的。

就共同目的而言,D3 於作供時解釋他當時正考慮離開。但根據片段可見,當D9 D10 被警員截查時,D3 並沒有離開反而向前走近。再者,D3知道叫囂的人士為了表達政治訴求,他決定去跟隨人群。
法庭認為D3就案發經過的作供不合情理,而且刻意隱瞞真相。法庭同意控方的觀察,D3 對於參與集結錢的細節是清晰,但參與集結後則是推說甚或不記得。盤問內容的關鍵點、為何這群人士叫喊口號這些內容,D3卻表示不清楚、不記得。D3亦表示他在G2000時聽不到有人在呼喊,但這是不合理的。因為現場的聲音大部份來自呼喊聲,非常嘈吵,可以遮蓋其他聲音。身處現場的人是必定能聽到。再者,D3聲稱自己不能夠分辨聲音來自口還是揚聲器發出,但這是不合理的因為一個中學生應該能分辨。

基於不可靠以及不可信,法庭不接納D3的證供。

第二組:D2
D2不爭議自己身處於遊行隊伍中。根據影片及截圖可見,D2只在人群到地鐵站C出口時出現。而且D2 與向警員叫喊口號的人群以及警方均有距離,他身處在轉角的位置,並不是正面面向警員。再者,D2的衣着與其他叫喊人士並不相同,他亦沒有攜帶其他物品,不排除D2 只是看熱鬧的人士。從證物P180可見,他向聚集人士揮手,集結便散開了。雖然D2有襲擊警務人員,但不一定是因為非法集結所以導致該行為出現。因此法庭認為其後的襲警行為屬獨立行為,疑點利益歸於D2,裁定 D2並沒有參與九龍灣地鐵站C出口的非法集結。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228九龍灣
#非法集結 #襲警
#判刑

D1: 15歲手足❗️
D2: 楊(20) 【就襲警罪被判處2個月監禁,正服刑】
D3: (16)❗️
D4: 丘(16) 【就非法集結罪被判入更生中心,正服刑】
D5: 15 歲手足❗️
D6: 15 歲手足 【🟢已脫罪】
D7: 14 歲手足 【🟢已脫罪】
D8: 李(16) 【🟢已脫罪】
D9: 劉(22) 【早前就非法集結罪被判處4個月監禁,正保釋上訴】
D10: 林(19) 【曾還押118天,就非法集結罪被判處4個月監禁,已「坐爆」獲釋放】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10)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D2,D3) 🛑D2已認罪
(3)襲擊警務人員 (D4)
🔹控方已於審訊第一天決定不提證供起訴🔹
(4)襲擊警務人員(D5) 🛑已認罪

❗️判刑❗️
就控罪一(非法集結罪):D1,3,5被判入更生中心
就控罪四(襲警罪):D5被判入更生中心(同期執行)

代表D1的 #黃海榕大律師 引述報告指被告還押期間不了解自己過錯,她讀出被告還押時撰寫的求情信,力證被告已知道守法的重要性,明白其行為對他人造成影響,深感後悔。黃大律師又指被告的心理狀況較適合判入更生中心。

代表D3的鄧大律師則引述報告內容,指被告的身體狀況不適宜判入勞教中心,建議法庭判其入更生中心。被告沒有紀律問題,對案發時行為亦感到後悔,昐能在服刑後回復正常生活。被告又希望之後能繼續學業,成為一名臨床心理學家。

代表D5的 #黃纓淇大律師 同引述報告指被告因身體問題不宜判入勞教中心,望能判處更生中心。被告有良好背景及紀錄,在還押會面期間有禮合作,並展示其悔意,明白違法會帶來嚴重後果,其行為亦會令家人受龐大壓力。

被告又希望之後能繼續學業,在還押期間,其母親幾乎每天探望他,又應被告要求送入多本書籍。被告在還押間閱讀了6本英文書及字典,又著母親給他送入中四教科書及與學校老師保持聯絡,希望自己能追趕學業。被告在還押時亦自撰求情信,指自己已有充足反思,承諾會守法及尊重不同人意見,並會盡一己所長報答家人及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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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屈麗雯 判刑理由:
D1的報告不算非常正面,顯示他未有深刻反省,但從師長求情中則見對被告的評價正面。對於被告患有情緒問題,屈官提醒被告「逆境中要靠自己,冇人可以幫到你」。

D3的報告未有特別正面或負面評價,但可見被告獲其家人及師長的正面評價。

至於D5,屈官指其之前的課外活動及成績不俗,而且樂見被告在還押期間積極上進,亦見其獲得師長的支持。

屈官認為三名被告均無加刑理由。她指本案的證據顯示,當時示威人士因便衣警察而觸發情緒,情況屬輕微的非法集結。不過三名被告是經審訊後定罪,而且判刑需要阻嚇性。另外當時警員手持胡椒噴霧,代表非法集結的危險性可一觸即發,反映其嚴重性不可輕視。

而D5另被定罪的襲警罪則屬嚴重罪行,法庭判刑有責任保護正執行職務的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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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D3及D5早前覆核聆訊及求情,詳情按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552

D2, D4及D9早前各被判入更生中心及2-4個月即時監禁,詳情按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