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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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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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林希維裁判官
#審訊 [4/3] #英語聆訊
#1207銅鑼灣

美籍手足 (35)
辯方法律代表:#蔡維邦資深大律師
控方法律代表:#吳美華大律師

控罪:
(2)襲擊警務人員
(3)普通襲擊(交替控罪)

詳情:
於2019年12月7日在銅鑼灣港鐵站F出口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1579 俞樹生

0952 開庭
控方繼續盤問被告

1029 辯方覆問

1033 辯方申請證物PD2/ 2A/ 4/ 4A/ 4B/ 7/ 7A正式呈堂為D2/ 2A/ 4/ 4A/ 4B/ 7/ 7A

1037 休庭15分鐘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林希維裁判官
#審訊 [4/3] #英語聆訊
#1207銅鑼灣

美籍手足 (35)
辯方法律代表:#蔡維邦資深大律師
控方法律代表:#吳美華大律師

控罪:
(2)襲擊警務人員
(3)普通襲擊(交替控罪)

詳情:
於2019年12月7日在銅鑼灣港鐵站F出口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1579 俞樹生

1059開庭
辯方確認無需傳召更多證人
開始作結案陳詞,其中指出PW1否認為「Popo」原因是認為「Popo」是當時社會上對警察不敬的稱呼。

當天約1248報警,約1250時身穿制服警員到場(包括SPC33888),PW1隨即向警員出示委任證。又指PW1在制服被追捕男子(下稱WP)時,被告沒有即時制止而是聲稱自己是刑事辯護律師,反覆地問PW1是否警察。控方質疑PW1可能是任何其他身分,為何被告只針對PW1是否警察。

控方同時質疑被告聲稱當時的自衛有否使出過份武力。

控方懇請法庭在參考辯方一系列相片及影片證物時要倍加謹慎。因留意到有片段的時序及速度經剪輯。而片段畫面校正至更穩定,又增強了顏色鮮明對比。

辯方回應指這些均用很基本科技配置則有助改善觀看時的問題,基本上擁有任何蘋果電腦內置的iMovie軟件觀看影片時都可以調教影片速度、顏色鮮明度、畫面穩定性等。

辯方提到若PW1與WP之間是因私人恩怨導致PW1對WP作出制服等行為,PW1當時則並非「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而整段事件只有PW1一人的證供、沒有任何其他人證物證。又質疑PW1會否是「大話冚大話」,PW1在追捕WP時重複大叫「非禮!非禮!」而非直接指出WP跳閘逃票,又指是因為二人相距約卅多米故大叫圖引起群眾關注、不願甚至拒絕出示委任證或其他警員證件等等。而卅多米即長過一個標準短直池長度,二人之間有如斯長距離幾乎不可能。一開始指警棍用作「頂住(WP)個頭」,後來供稱是「行(音: 航) 住條頸」。

林官有意押後裁決6星期。

1306完~

案件押後至6月22日1430時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裁決,或會更改法庭,可與早一日參閱司法機構審訊案件列表。

- - - - - - - - -
辯方案例:
① R. v. Brown [1993] 2 All ER 75
② HKSAR v. HUSSEINI YAWUZA [2015] HKDC 375; DCCC931/2014
③ THE QUEEN v.  MAN WAI KEUNG[1991] HKCA 123; CACC 403/199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林希維裁判官
#裁決 #英語聆訊
#1207銅鑼灣

美籍手足 (35)
辯方法律代表:#蔡維邦資深大律師
控方法律代表:#吳美華大律師

控罪:
(2)襲擊警務人員
(3)普通襲擊(交替控罪)

詳情:
於2019年12月7日在銅鑼灣港鐵站F出口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1579 俞樹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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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速報:控罪2襲警罪名成立‼️

📌簡短裁決分析
主要證人PW1至PW3作供可信,與FB呈堂片段吻合。辯方爭議PW1隱瞞警察身份因有現場人仕問PW1 ”Are you Popo”獲首次不獲回覆,法庭不排除Popo 有眨意因此不回答. 而在被告控制PW1時,PW1有講放手我先出示委任證,但被告不理會,由此法庭不認為PW1刻意隱瞞其警察身份。而PW1事發時在追截地鐵跳閘男子毫無疑問是正在執行合法職務,其作供解釋大叫「非禮」是想引起更多關注阻止逃走也非不合理。
被告與PW1糾纏間搶去伸縮棍反制服警員是在沒有危險情形下使用不合法武力,法庭不接受其自衞之解說,其作供不可信。

基於以上分析法庭認為控方將控罪二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決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7月6日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作判刑,🛑被告需還押待索取背景報告。

🔺傍晚被告透過朋友發聲明指對裁決結果感到憤怒,會上訴直至彰顯公義(I will not rest until justice is done)

📍直播員按:Rebecca , Thanks for supporting Samuel & Blacklist852👊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D1:楊清奇/蘋論主筆(55)
D2:陳沛敏/副社長(51)
D3:馮偉光/英文版執行總編(57)
D4:林文宗/執行總編(51)

辯方法律代表:
D1 #謝遠明律師
D2 #蔡維邦資深大律師
D3 #黎家傑大律師
D4 #石書銘大律師

律政司:#羅天瑋 高級檢控官

控罪:
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安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9(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同被控於2000年7月1日至2021年4月3日(包括頭尾兩日),在香港與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互聯網有限公司、張劍虹、羅偉光、黎智英及其他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行動。

0952 廣播 1004 再廣播
內庭及延伸庭均滿座,過半為蘋果人

1013 開庭
控方要求今天無需答辯,並申請押後待警方作進一步調查及就電子器材法證化驗,蒐證後有97個項目,包括:40多部電腦、10多部伺服器、數部手提電話、25箱文件證物(過百份文件包括涉案個人或機構的財務文件)

1015 法庭先處理豁免9P的申請:
只容許報道有關眾被告申請的保釋條件

1019 控方就反對保釋陳詞
1039 D1保釋申請陳詞,申請條件如下:
。現金10-15萬現金
。交出旅遊證件
。不會離開香港
。不會發表任何文章或接受訪問
。每週警署報到三次

1042 D2保釋申請陳詞,申請條件如下:
。每週警署報到三次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承諾不離港
。現金20萬
。人事擔保10萬
。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更改會24小時前通知警方
。宵禁令24-07
。不會接受任何傳媒訪問,不論印刷或網上媒體
。不會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發布、轉載被視為違反國安法的言論,承諾不會發布任何呢類文章或訊息
。不會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作出任何違反國家安全行為
。不會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聯絡外國議員及其職員,而且被告人本身沒有認識任何外國政治人物

1102 D3保釋申請陳詞,申請條件如下:
。不會使用任何社交媒體而facebook已刪
。不會發布任何文章
。不會亦現在冇加入任何傳媒機構
。不會與外國作政治上聯繫,亦冇證據被告有認識外國官員
。不會參與任何政治活動
。不會接受任何傳媒採訪
。每天警署報到
。20萬擔保金,較早前已俾警方
。人事擔保 10萬
。願意遵守curfew

1112 D4保釋申請陳詞,申請條件如下:
。現金12萬
。人士擔保*2,各10萬
。每週警署報到三次
。旅遊證件已全部交出
。不得離港
。不會接受任何傳媒訪問,不論印刷或網上媒體
。不會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發布、轉載被視為違反國安法的言論,承諾不會發布任何呢類文章或訊息
。不會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作出任何違反國家安全行為
。不會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聯絡外國議員及其職員,而且被告人本身沒有認識任何外國政治人物

1136 法庭不予保釋‼️

D2-4會與7月28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進行八天保釋覆核聆訊。

案件押後至9月30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再訊,期間還押。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審訊 [1/5]

馬先生/美隊2.0 (30歲) 🛑已還押逾9個月

控罪: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馬先生被控於2020年8月15日至11月22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控方:#伍淑娟 #陳穎琛
辯方:#蔡維邦資深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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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不認罪🙅🏻‍♂️

控方在開案陳詞中透露控罪牽涉20項事件,指被告在不同公開場合例如商場、政府總部、警署外不斷公開宣揚香港獨立,接受媒體訪問時亦不斷公開宣揚港獨,藉此煽惑他人分裂國家。例如帶領其他人高叫 「香港獨立,唯一出路」、「民族自強、香港獨立」、「香港人建國」等口號。

https://www.inmediahk.net/node/社運/第二代美國隊長限聚令罪成判罰一萬元-庭上稱:會用盡畢生精力醞釀下一場時代革命

檢控官 #陳穎琛 打算將馬先生就2020年8月15日在太古廣場違限聚令審訊的自辯作供謄本做證供,指被告在限聚令審訊時已經知道會面對今天審訊,亦是同一件事、他知道事件目的、到場原因及事發經過,指他在庭上宣誓下供出叫口號的原因就如在警誡下招認,而且事件直接與本案有關所以可直接呈堂,並不會對被告構成不公。

辯方反對,指出被告曾就本案牽涉的事件被警方拘捕3次,每次都保持緘默,但作供時如果法官唔反對問題證人就需要答,不能像錄取警誡供詞般行使緘默權。再者,被告在限聚令審訊時無律師代表,未必知乜嘢可以講乜嘢唔可以講,換言之有可能在自辯時講多咗,造成對本案不利的證供。

最後陳廣池法官不批准控方在本案使用限聚令案中的任何證供及求情論述,提醒控方可在審訊階段視乎需要再作出申請,屆時聆取陳詞後會再裁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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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案陳詞🔻
https://telegra.ph/DCCC1222021-開案陳詞-09-28

🟢12:22 休庭】14:30繼續,預料會傳召首名控方證人出庭。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審訊 [1/5]

馬先生/美隊2.0 (30歲)
🛑已還押逾9個月

控罪: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馬先生被控於2020年8月15日至11月22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控方:#伍淑娟 #陳穎琛
辯方:#蔡維邦資深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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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晝: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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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

督察江如騰出庭作供(pw1),江指案發當時駐守保安及事務小隊。江於2020年8月15日下午收到指示,遂與同袍乘警車到達金鐘太古廣場第一期對著金鐘道路面。李指下車前收到便裝人士報料,下車後大約行人路花槽位置看見被告、李國永以及鄭潔嫦三人。

江看見李及被告高叫「沒有暴徒、只有暴政」,「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的口號。江指當時約有三十名記者圍著李及被告。其後鄭大叫「五大訴求,缺一不可」,江遂向三人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指控三人違反599G (當時聚集人數上限為兩人)。

其後江上車,看見三人繼續於現場逗留聚集,江下午5:28下車再以揚聲器警告三人違反599G。惟對方沒有理會並繼續呼叫口號及叫囂,李鄭同被告分別有叫囂。江遂截停三人並再次發出罰款通知書,票控期間,被告大叫「民族自強!香港獨立!香港人建國!」。於是江警告對方其呼叫的口號有機會違反國安法,要求對方停止行為,否則有機會拘捕及刑事檢控對方。被告反譏「有機會有可能咋?」,之後卻沒再高呼顛覆國家的口號。

江指被告遭票控時表現合作,其後被告沿金鐘道往高等法院方向離開,江上警車候命,並再度得悉李、鄭及被告與另外三名男子聚集,鄭與三男叫囂挑釁警察。江下車後,看見被告沿金鐘道向西方向逃跑。當時江看見超過50名人士聚集,同袍成功在巴士站截停李及鄭,但江未能看見被告。控方其後播放現場片段。

PW1約於3點半作供完畢,剩返成個鐘可以做咩呢?當然傳Pw2,但奈何朝早陳官體恤警員,更要求控方將心比心唔好要人等,所以Pw2一早走咗lu 。案件押後至明天繼續。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審訊 [2/5]

👤馬/美隊2.0 (30)
🛑已還押逾9個月

控罪: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被控於2020年8月15日至11月22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控方:#伍淑娟 #陳穎琛
辯方:#蔡維邦資深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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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早播放了控方影片;控方將會準備一份搜屋後的資料稍後呈堂。

案件押後至 下午3:30 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審訊 [3/5]

👤馬/美隊2.0 (30)
🛑已還押逾9個月

控罪: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被控於2020年8月15日至11月22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控方:#伍淑娟 #陳穎琛
辯方:#蔡維邦資深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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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選擇不答辯,亦不傳召證人。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二10月5日作結案陳詞,另暫定於10月25日1500時裁決。
🛑期間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裁決

👤馬/美隊2.0 (30)
🛑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被控於2020年8月15日至11月22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控方:#伍淑娟 #陳穎琛
辯方:#蔡維邦資深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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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罪名成立‼️

陳廣池首先要講:
「公眾人士喺刑事法庭係要遵守法庭規矩,唔係你自己話大曬就大曬,不能夠喺法庭叫政治口號、大聲講嘢、故意大聲咳嗽等。控方喺有需要嘅時候,可以用攝錄機拍低違法行為作紀錄跟進。」

完整裁決理由書 按此

📌簡單判決理由:

本席認為辯方的說法是自圓其說、妄顧事實。有關煽動意圖,並不需要實質有人跟隨行動才算是煽動。被告人多次「一言堂」去詮釋國安法及基本法,稱「點解我做咁多嘢都無俾人告呢,因為我無犯罪」及「國安法是裝飾、虛有其表」,指他只是行使其言論自由,但本席認為這不代表他的理解是合適的。被告人亦指他在多次被捕後亦獲保釋是其一證據,本席認為他只是吹噓,更不明為何他要以身試法。

辯方指被告希望他人一起呼叫空洞的口號,亦不爭議Facebook及telegram內容,指被告希望市民回應,但該些有部分武力色彩的口號亦是「全沒建設性的口號」。本席認為就算口號有否武力色彩,被告逾20宗事件,宣示口號及受訪的內容相對一致、有關連,本席認為被告是「真心誠意」說出希望別人跟從,不是「鎖碎、無聊」的口號。

本案件是罪名是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而並非組織煽動活動,本席認為辯方重點放錯。而被告屢次說「國安法是裝飾、虛有其表」,以其個人對法律的詮釋。「沒有號召力」只是自圓其說,沒有人回應並不代表沒有煽動。

控方以20宗案件以證被告不是一時衝動,回應政治人物,多次煽動他人。辯方先前亦同意「言論自由並非絕對自由」,被告屢次說他是引用基本法,行使公民權利,但本席認為被告漠視了基本法第一條(即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從多宗事件,第三者難以相信被告呼叫口號不是真心;被告以為得到保釋便等於沒有犯罪的說法,本席認為此說法實令人費解。

辯方不接受控方指該Facebook 及Telegram 帳戶「61 萬人唔驚拉channel」是被告帳戶。但本席認為Facebook上的照片貌似被告人,Telegram上的內容亦與被告說法類同,故此已能推論該Facebook帳戶及Telegram Channel均為被告人擁有。

本席並不接納辯方指稱被告「對國安法詮釋有誤,沒有意圖」及不產生煽動效果;不是被告說沒有犯法就沒有犯法,而煽動可以潛移默化。雖沒有列實際方法,但被告曾提及滲透方法(從小學、中學到公眾,醞釀下一場時代革命)。

辯方指被告獲警方保釋,受訪的媒體不是具影響力主流傳媒,因此不會有太大影響力。本席認為被告不能吸引主流傳媒亦不代表他不想,而有否實質上煽動到人亦不是本案關鍵。

被告在多宗案件中呼叫口號,如「光復香港,時代革命」、「香港人建國」、「民族自強,香港獨立」,指香港人不要偽善等。本席認為被告有明顯的政治立場,亦有煽動意圖及行為,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11日10:30作判刑,
還押期間索取心理專家報告以仔細評審,協助法庭判刑;而辯方求情將留待判刑當日。
(陳官指此日子無特別意思,如購物等😶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杜麗冰法官
#1207銅鑼灣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美籍手足(35)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2月7日在銅鑼灣港鐵站F出口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1579 俞樹生

背景: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7月6日在 #林希維裁判官 席前被判處4個月又2星期監禁

——————

📌申請方(辯方)呈上案發當日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
片段由某人交予辯方

12:43:51時,可見身穿白色褲的男子為PW2;
12:43:54時PW2在扶手電梯頂停下,準備與另一人互動;
12:43:57時可見PW1;
12:44:16時被告人進入畫面中;
12:44:17時被告人目睹有事件發生。

#杜麗冰法官 指片段中共出現4人:PW2、不知名中國藉男子、被告人、另一外藉男子。

不知名中國藉男子指責被告人後,被告人離去。其後PW1衝落樓梯並揮舞一物,外藉男子於是問其「Are u Popo?」,男子首先回答「No」,之後又回答「Yes」。該外藉男子並非本案證人或被告人。

📌PW1跌倒原因
播出「襲警」片段後, #杜麗冰法官 稱PW1並非自己跌倒而是被拉跌, #蔡維邦資深大律師 指出是被另一外籍男子推倒,但 #杜麗冰法官 堅持是有「另一鼓力量」拉跌PW1,而非被推倒。蔡大律師重申申請方立場,但 #杜麗冰法官 轉而指片段可見被告人曾與PW1糾纏。辯方指出PW1 曾用警棍毆打被告人雙腳。

#杜麗冰法官 又稱PW1跌倒後,被告人在其上,並非明智之舉,且是連貫動作。
蔡大律師王 次重申辯方立場,並指醫療報告顯示被告人出拳力度不大,是正當防衛。 #杜麗冰法官 馬上打斷其發言指不論出拳力度大小仍是襲警行為。

📌PW1沒有穿着制服
#蔡維邦資深大律師 指出所謂「警察」並沒有穿着制服,但 #杜麗冰法官 認為PW1第二次改口指「Yes」時已表明身份。惟辯方指出PW1當時只想取回警棍。

案件押後裁決,期間被告人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20200924粉嶺 #港區國安法

👤呂 (23) 🛑服刑中

控罪:煽動他人分裂国家
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至9月24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其他人士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旨在分裂国家或破壞国家統一行為,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国分離出去或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背景:被告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4月28日判刑,以5年6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折扣判囚3年8個月。但因為国安法,最少「判處5年監禁 」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131

申請方代表: #蔡維邦資深大律師
答辯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周天行,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
控辯雙方已呈交書面陳辭,作口頭補充,爭議點落在解釋國安法中的字眼:

第二十一條——「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控方指“處”是最低限度(bottom line);

第三十三條——「從輕、减輕」是有分別,「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的三個條件亦已經用盡。

三位法官有在後坐相議,有對相方都有提出詢問,陳辭完畢後,首席法官表示因為議題非常重要,三個月內頒下裁決。
#高等法院第七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宣布判決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20200924粉嶺

呂(23)🛑服刑中

控罪:煽動他人分裂国家
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至9月24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其他人士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旨在分裂国家或破壞国家統一行為,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国分離出去或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背景:被告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4月28日判刑,以5年6個月為量刑起點。本擬扣減1/3刑期以反映適時認罪,即判囚3年8個月。唯因国安法條文而判以最少「判處5年監禁」,詳見: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131

申請方代表:
#蔡維邦資深大律師 #鄧子楷大律師 #連普禧大律師

答辯方代表:
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周天行,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

📌簡報
維持原判5年監禁,並駁回申請人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

📌判詞摘要

申請方上訴許可爭辯指:原審法官 #胡雅文法官 錯誤地
(1)把其所犯罪行界定為情節嚴重;及
(2)將《國安法》第二十一條詮釋為強制規定情節嚴重案件的最低刑期為監禁五年,以及未有顧及《國安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段,因而沒有把刑期減至五年以下。

上訴法庭又認同原審法官指涉案罪行屬《國安法》第二十一條下情節嚴重類別中罪責較低者的裁斷。由於原審法官所採納的量刑起點監禁5年6個月是在合理範圍之内,上訴法庭並無基礎指有關判刑明顯過重,予以干預。

上訴法庭確定兩個核心議題:
(1)就情節嚴重罪行所訂明的處罰幅度,《國安法》第二十一條的立法意圖是否規定量刑起點須在十年與五年之間的範圍內或設定五年為強制性最低刑期?
(2)就《國安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段中指明三項條件,讓法庭對情節嚴重的《國安法》第二十一條罪行調整刑罰至低於五年的最低刑期,其立法意圖是否把求情因素盡列無遺?

為確定《國安法》第二十一條及《國安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段的立法意圖,上訴法庭採用終審法院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黎智英(2021) 24 HKCFAR 33案中以文意及目的為本的詮釋方法進行詮釋。

《國安法》中有關全面嚴格執行法律以達成首要目的的指令,應用於《國安法》的處罰機制,意味著應優先顧及阻嚇、懲罰、譴責及無力犯事這些刑罰學考慮。故此,《國安法》第二十一條的詮釋,必然要使刑罰學考慮具有十足效力。

在《國安法》的框架中,基於該指令,並非所有求情因素都適用於《國安法》罪行的判刑,而可容許的求情因素必須無損首要目的。

就情節嚴重罪行,《國安法》第二十一條選擇以監禁作為唯一處罰方式及設定刑罰幅度,這反映法律草擬者對情節嚴重的《國安法》第二十一條罪行的嚴重性;及對情節嚴重的《國安法》第二十一條罪行判刑時,如何充分顧及刑罰學考慮,以達致該條文的首要目的的判斷。因應目的來看,五年的最低刑期是強制性的。

無論法庭就那些求情因素給予多少扣減,最終刑罰仍是在所屬檔次的幅度之內,因而符合法律草擬者就《國安法》第二十一條罪行的嚴重性及刑罰學考慮所作的判斷。

最後,上訴法庭裁定,申請人所干犯的罪行被正確界定為屬情節嚴重類別;而其認罪的答辯不能適用於將最終刑期調整至低於強制性的五年最低刑期。因此,上訴法庭維持原審法官判處的五年監禁刑期,並駁回申請人不服判刑的上訴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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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英文原文見: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en/2022/CACC000061_2022.doc

📌判詞中譯本見: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2/CACC000061Y_2022.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