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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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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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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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李慶年法官
#0825深水埗 #審訊 [7/15]

A1 葉(17)/ A2 林(36)/ A3:林(28)
A4 林(25)/ A5 韓(23)/ A6 吳(20)
A7 黃(21)/ A8 唐(23)/ A9 龔(23)
A10 盧(19)
🛑D6 早前承認第二項控罪,現正還押中。

控罪及案情:
1.非法集結(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九龍深水埗福華街近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2.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A1-A10 同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警署和長沙灣道交界附近的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

傳召PW7 警長3236 張志龍(音)
負責截停及拘捕A5
案發時駐守機動部隊,防暴裝當值

🔹 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主問

PW7當晚在太子警察遊樂會候命,收到訓示稍後要去欽州街行動。2150時PW7所屬小隊的梁姓督察指示,有為數一百人堵路及非法集結,稍後要去拘捕及驅散,而較早時候警方已作口頭警告,現場人士仍然聚集。

2205時,大隊到達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自己在福華街近麥當勞位置 (對面為政府合署一邊)。PW7落車後跑上前,距離30米左右見到有約20人堵路,在政府合署位置。上述人士看到警員後四散,PW7留意到其中有一人身穿白色短袖tee、深色短褲,戴cap帽、口罩,由欽州街跑向長沙灣道往太子方向。PW7緊隨其後作追截,期間落大雨,疑人跌低,PW7上前將其控制。控制後PW7才發現該名人士為女子(後知A5)。2209時,他以「非法集結」罪名向其宣布拘捕。A5因為跌低,所以手腳有損傷,PW7於2210時帶她去搵女警21068包紮及看管。2213時,PW7將A5交由女偵緝警員6630看守,2230時由6630將她押送去紅磡警署,PW7有同行。

PW7向A5宣布拘捕的位置是長沙灣道近欽州街「啱啱轉出嚟個路口」。PW7見到約20人堵路時是夜晚,但有街燈,而且周圍冇車影響觀察,「一眼望到」。A5著白衫好顯眼,所以PW7好快望到目標而進行追截。當時A5位置在欽州街未出長沙灣道,向警員迎面跑、轉向右方出太子。第一眼見到A5時,PW7與她相距約30米,冇為意A5與其他堵路人士的距離,但他們在A5「左右」。

📌P290相簿1
相54(A5正面相 ):PW7確認相片如實反映A5現場衣著
相58:PW7確認A5現場cap帽戴法、戴黑色口罩,口罩遮蓋其鼻和嘴

🔸 A4A5代表 #林凱依大律師 盤問

PW7確認,在記事冊記錄了2205時與隊員到達元州街與欽州街交界,一落車就跑向長沙灣道方向。與PW7一起到元州街、欽州街交界的隊員約有30-40名;一落車,福華街與欽州街口、福榮街有其他警員。PW7唔同意當時是「快速推進」,因為落車後「free flow」,警員是「快速拘捕」,所以自己跑得快過其他人。PW7唔同意沒有發出口頭警告,有嗌但冇用大聲公。2205時落車,PW7望到長沙灣道與欽州街交界因堵路而交通停頓,「冇為意」路上有冇車或巴士停低,「唔肯定」附近有市民圍觀或在行人路上。沿欽州街跑時,PW7冇留意附近有冇人。見到20人堵路時,PW7是邊跑邊觀察。他在記事冊寫住紅雨。20人分散走之前在欽州街近長沙灣道路口堵路,四散往不同方向。

根據記事冊形容,目標人物穿白色tee、深色褲,戴帽及口罩,PW7初時並未發現帽及口罩的顏色,亦冇留意長頭髮,冇為意頭髮冇紮起,截停才見到是女性 。PW7承認只見A5戴帽而冇為意其長頭髮,但強調自己「一路緊盯住呢件白色衫」。PW7落車後見到有人堵路,當時A5企交界的路中心,為堵路一分子。林大律師指出辯方案情:A5當時身處位置是政府合署外的行人過路處。

PW7供稱,自己落車時現場唔係好混亂,同意堵路人士四散時情況混亂。PW7不同意,堵路人士四散時現場混亂故此未能清楚見到從人群中散出來的「該名人士(PW7指稱為A5)」,同意補錄記事冊冇形容「該名人士」係女子、長髮、上衣有公仔、帽係黑色、口罩係黑色,唔知該名人士逗留現場幾耐。

就A5被截停位置,PW7表示A5當時在馬路上而唔近行人路,據證人供詞中已標記的草圖則同意A5是在馬路上近行人路的位置,亦與行人過路處相近。

📌P290相簿1
相58:PW7確認相片反映A5被截停時衣著,其cap帽鴨舌向前,黑色口罩是如此戴法

由截停A5至偕6630將其押上警車,PW7冇掂過A5的帽和口罩,冇為意有冇其他警員掂過帽,其他警冇除過口罩。林大律師指出,A5並不是在現場被PW7拘捕,而是在警車上由6630宣布拘捕,對此PW7表示唔同意。

🎥播放TVB片段
(播放器時間33:40-33:35,實時約為2215)
顯示A5被警員押上警車過程
PW7在畫面中指認出A5,見唔到自己,稱可能影唔到但自己係在場

李官指出畫面清楚可見A5頸部有一大片黑色,辯方說法是陰影,控方則認為是拉下了的黑色口罩。就李官指A5背面的黑色線,林大律師指那是A5斜孭袋的繩。

🎥播放蘋果日報片段
(播放器時間00:20-00:42,實時約為2215)
顯示A5被警員押上警車過程
PW7在畫面指認出A5,見唔到自己

林大律師指出,A5由被截停到被帶上警車都冇戴黑色口罩,PW7唔同意。

林大律師指出以下事項(後為PW7回應):
-2205時長沙灣道政府合署外有大批群眾;同意
-群眾包含市民和示威者;唔同意
-當時有市民在政府合署外行走;唔同意
-警員衝前時有揮棍;唔同意(PW7補充,冇可能一路跑一路揮棍,否則會跑得好慢,自己只有擺手的跑步動作,棍一直插在套裡冇攞過出嚟,冇為意其他警員。)
-政府合署外擠擁;冇為意
-A5唔係堵路20人中分散出來;唔同意

被問及A5是否被警員用棍打親,PW7表示看到她時是自己仆親;此外,A5唔係行而係跑,所以先會跌親。

🔹控方覆問
PW7表示,最初從20名堵路人士當中見到的白衫人「一定係我拉嗰個」。他確認記事冊冇描述第一眼見A5戴的帽是黑色,「可能我記錄得唔詳盡,有機會我下次記錄返」 ,亦沒有描述其口罩為黑色,「可能當時太急,自己都大意」而遺漏有關細節。PW7重申,被截停後的A5有戴口罩,PW7本人冇除過,其他警員都冇除過,而自己冇全程留意A5有冇除黑色口罩。

PW7作供完畢

修訂承認事實(有關A5)
-她被警長3236截停及鎖上膠手扣
-她有一個黑色口罩懸在、並覆蓋頸部至下巴位置

今天下午沒有審訊,明天不開庭

📌案件管理
暫定裁決日延後一天至2022年1月25日1000

案件押後至本周四(12月16日) 1000續審,期間各人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李慶年法官
#0825深水埗 #審訊 [8/15]

A1 葉(17)/ A2 林(36)/ A3:林(28)
A4 林(25)/ A5 韓(23)/ A6 吳(20)
A7 黃(21)/ A8 唐(23)/ A9 龔(23)
A10 盧(19)
🛑D6 早前承認第二項控罪,現正還押中。

控罪及案情:
1.非法集結(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九龍深水埗福華街近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2.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A1-A10 同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警署和長沙灣道交界附近的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

👨🏻‍🏫李官先指出,前天審訊中控辯雙方承認事實修訂似乎與辯方立場不一致,要求A5代表 #林凱依大律師 澄清。林大律師確認辯方案情:A5被截停前所戴口罩並沒有遮蓋口鼻,已在下巴至頸位置。李官溫馨提示:先溫習,後陳詞。

傳召PW8 警員23070 麥錦添(音)
負責截停及拘捕A7
案發時駐守西九龍機動部隊B連大隊第一小隊,防暴裝當值

PW8書面供詞以65B呈堂為P5,再接受控辯雙方問證(李官事後指出此方式效率不及預期高)

📌P5
案發當日約2205時,PW8在欽州街近長沙灣道 (欽州街74號) 拘捕A7。

PW8當日1300時開始當值至行動結束,1335-1340時由小隊指揮官、署理總督察邱文傑(音)指示進行「踏浪者」行動。2200時他在太子警察遊樂會候命,透過通訊機得悉有約200名黑衣示威者在欽州街長沙灣道交界堵塞交通,現場出示藍旗警告後,非法集結人士仍沒散去,於是小隊被調配去進行掃蕩,而西九龍第二梯隊將會從反方向包截。

PW8抵達欽州街近長沙灣道,往深水埗警署方向推進掃蕩,見到包括A7在內約50人於欽州街近長沙灣道一帶馬路聚集、堵路,A7當時穿黑衫、黑褲、黑鞋,孭黑背囊,戴眼罩和口罩,右手持縮骨遮。上述約50人見到警員後四散,其中A7迎面向PW8跑。A7被警員制服時表現不合作,試圖抵抗、逃走。PW8基於其裝束而懷疑A7干犯非法集結,以「非法集結」罪名向他宣布拘捕並上手扣。

PW8現場為A7進行搜身,在其左前褲袋搜出一個藍色口罩,從其黑背囊搜出3個藍色口罩;A7掙扎時眼罩脫落,露出眼鏡。PW8向偵緝警員10759講述拘捕A7過程,並交由對方處理A7及其物品,然後繼續在欽州街一帶掃蕩。

📌草圖:標示A7位置在欽州街(鴨寮街和汝州街之間),PW8位置在欽州街(福華街與長沙灣道之間)

🔹 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主問

PW8確認,第一眼見到的目標人物與最後制服的人為同一人。A7為50名堵路人士之一,當時PW8與A7相距大概30米,燈光充足,二人之間沒有東西阻礙PW8的觀察。

A7眼罩戴在頭上,遮住眼,因當時天色昏暗,PW8只知是深色,唔清楚具體顏色;A7的口罩戴在口,遮住口鼻,是藍色外科口罩。PW8提及搜身時從A7的左前褲袋與背囊合共搜出4個藍色口罩,A7原本戴住的藍色口罩是否其中之一?有冇留意去咗邊?PW8回應為「Er...........冇留意。」PW8供稱,A7眼罩跌落地上,在其身邊大概1米範圍內。2216時他向10759講述拘捕A7過程及將人與物品交由對方處理,當時交接的物品包括搜出的4個口罩和黑色背囊。

A7跌出眼罩後,PW8即時拾起它,交給10759;PW8庭上確認證物P121眼罩為上述眼罩。A7右手所持的縮骨遮同樣有交給10759處理。

📌草圖:標示截停A7位置在欽州街近鴨寮街
📌P291相簿2
相16(A7正面相): PW8確認A7被截停時衣著為如此狀態
相24(A7背面相): PW8確認A7背囊是如此孭法
相25(證物相): 確認相中4個藍色外科口罩為自己所搜出,眼罩、縮骨遮及背囊皆為上述提過的物品

🔸 A7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盤問

PW8確認,證人供詞引述從通訊機得知的情況,自己當時不在現場。PW8被調派到場行動,落車位是在福榮街或福華街附近,至少30-40名警員在該處落車,甫落車即衝向長沙灣道、警署的方向。盤問下,PW8表示警員衝前期間有發口頭警告,印象中有舉旗 [證人答咗3次];唔同意律師所指當時冇舉旗。PW8堅稱,見到同事有舉旗,唔同意當時冇用揚聲器警告。

林大律師指出,警員一落車即衝前作拘捕,警告嚟做咩?PW8指「因為係必要動作」,並解釋小隊中有一名警員負責舉旗警告,每次行動都會這樣做 (該崗位稱為lorry guard,但PW8唔記得當晚該名警員的編號)。PW8續指,記得當時係舉藍旗,即指現場集會非法,請即離開否則使用武力。PW8所屬隊伍著防暴裝。

PW8供詞指當時見到有約50人聚集,位置是在行人過路處。林大律師指出,PW8衝前時其實見唔到A7,因為多人聚集,視線會被阻擋,PW8唔同意,稱「我見到[A7]係其中一個」,因人群是分散開,不是人牆。A7迎面向PW8跑,同時PW8見到好多人轉向鴨寮街,因另一方向有其他梯隊正往嘉頓山方向推進。PW8唔同意,A7一在他前面就被截停、推落地。由見到A7跑至截停他,過程有5-10秒。

書面供詞提到A7在地上反抗,PW8指他是「推撞」,確認冇用縮骨遮抵抗,曾想起身逃走。PW8確認用膝頭壓住A7心口,唔同意對方是因為唞唔到氣所以郁,因而被誤會想逃走。PW8見到A7戴眼罩亦一直有戴眼鏡,眼鏡 「鬆鬆地」但冇跌過落地。他對A7被壓住時雙手的擺放位置「冇印象」,亦「睇唔到」A7如何掙扎,以至眼罩跌而眼鏡冇跌,唔同意A7臉上從來冇眼罩,唔同意當時只是見到有眼罩在截停A7附近所以執埋。PW8唔同意縮骨遮其實在背囊裡,而是A7用手揸住。搜身時A7已上手扣。

從A7檢取的證物只有4個口罩,他原本戴住嗰個呢?PW8表示,相信是在制服或掙扎期間跌咗。執返眼罩點解執唔返口罩?PW8稱,因為口罩較普通,難認。林大律師指出,A7從來冇掙扎過,所以PW8講唔出口罩去咗邊;PW8唔同意,並指自己回憶唔起幾時跌口罩。

📌P291的相片可見,A7眼鏡冇問題,臉冇傷痕,律師指他從來冇掙扎或試圖抵抗;PW8唔同意
📌P121眼罩:PW8確認眼罩較貼、冇斷帶,但唔同意如果跌眼罩必然會跌埋眼鏡

林大律師再次指出,縮骨遮其實是在A7的背囊裡。PW8同意,由第一眼見A7至截停他時,他冇做過任何行為、語言、手勢挑釁。

👨🏻‍🏫對控辯雙方中文語文能力有相當要求的 #李慶年法官 要求證人澄清,書面供詞中就被告「戴眼罩」的描述是否「同音不同字」[直播員估計係將「戴」寫成「帶」],並指出控辯雙方法律代表亦經常出現此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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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官隨後亦重申,由Day1起已批准被告飲水,只是禁止他們在「犯人欄」內使用手提電話。「傳媒扭曲晒啲嘢,話我唔畀飲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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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9 偵緝警員10759 伍家豪(音) (*現役國安)
負責處理A7
案發時駐守西九龍總區重案組,當日以西九龍總區應變大隊身分執勤

🔹 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主問

當日2215時,PW9被編配到欽州街做掃蕩,見到一名機動部隊警員23070(PW8)控制了一名男子(後知A7),因此上前幫手。PW8向其講述A7較早前相信干犯了非法集結,並講述拘捕情況。2216時,PW8將A7連同其個人物品交予PW9處理。上述物品包括黑色背囊、護目鏡、綠色縮骨遮及4個口罩。2228時將A7押送去紅磡警署,警署內進行搜查,從A7檢獲P119黑布繩背囊,背囊內有4個口罩及1把縮骨遮。PW9確認為現場與PW8交收的背囊、口罩、縮骨遮。另外被檢取物品包括1張個人八達通、2枝生理鹽水、1部手提電話。

📌P291相簿2
相25(證物相):確認相中黑背囊、綠縮骨遮、4個口罩、護目鏡、手提電話及2枝生理鹽水為上述檢取物品

🔸 A7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盤問

根據PW9於2019年8月28日所錄口供,PW8在案發現場將A7財物交由他保管,當中冇提及縮骨遮;會唔會遮本身在背囊裡?PW9供稱,在現場有見過遮,交接時放返落背囊,但唔知會唔會係本身警員由背囊搜出遮後再放回去。

傳召PW10 警員16080 文銘風(音)
負責截停及拘捕A8
案發時駐守紅磡警署,當日以西九龍應變大隊第二梯隊身分執勤

PW10兩份口供先以65B呈堂,再接受盤問
2019年8月26日1830時錄取供詞列為證物P6a
2021年11月16日1400時錄取供詞列為證物P6b

📌P6a
PW10案發當晚在欽州街近大南街執勤,約150米外有數百名示威在欽州街、汝州街設路障,有人大叫黑社會,有人用雷射筆照射警察。警方3次發出警告,警告示威者散開否則使用武力,同時有警員展示藍旗,並照射藍旗上文字。示威者繼續集結、堵路,PW10收到指示推進。PW10看到一名男子在欽州街西行線的人群前排,男子(後知A8)穿黑衫、黑褲、黑鞋,戴口罩,有一把深色長遮,後知有一個紅色斜孭袋,轉身向長沙灣道走,上行人路。

PW10在近後巷、欽州街72號位置截停A8。A8掙扎,並用遮和手反抗,當時有人群圍住,與二人接近。PW10將A8反手上扣,A8大叫自己全名與身份證號碼。PW10以「非法集結」罪名向A8宣布拘捕後,繼續將其按在地上,隨後帶他及已損毀雨傘離開該位置。2210-2211時在欄杆旁進行快速搜身,紅色斜孭袋內沒有搜出攻擊性武器或任何違禁品;A8的口罩唔見咗,但不能回去搜尋。PW10稍後將A8交予警員10731處理,並向其交代拘捕過程。2241時到達紅磡警署,PW10於3分鐘後離開警署,繼續踏浪者行動。

📌P6b
PW10案發當日2200時到欽州街、大南街設封鎖線,收到指示推進,沿欽州街向長沙灣道推進。A8的紅色斜孭袋孭在黑色衫入面,進行快速搜身時A8被反手鎖上手扣,PW10要先解鎖,再取出斜孭袋做搜查,之後再上扣。搜查後將斜孭袋孭在黑衫外。PW10將A8押上警車,交由10731處理。

1302午休至1430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域法院)
#練錦鴻法官 #判刑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除D4,其餘均自裁決當日還押逾3個月🛑

辯方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D1、2、3、12
#宗銘誠大律師:D5
#藍凱欣大律師:D6
#田思蔚大律師:D7
#陳偉彥大律師:D8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梁嘉善大律師:D9
#潘熙資深大律師#林凱依大律師:D10
#黎建華大律師:D11
#石書銘大律師:D13
#關文渭大律師:D14
#王國豪大律師:D15

控方法律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控罪及詳情:
(1)D1-15暴動 🛑D4審訊首天認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7月28日,在上環摩利臣街與文華里之間干諾道中和德輔道中一帶,連同甄凱盈、廖天駿及其他人參與暴動。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上環文華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一個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黑色鐳射筆連電池。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審訊首天認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適當牌照而管有無線電通訊設備即一套無線電收發器。

【2021年12月30日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137

【其他背景】
D4在2021年6月7日(審訊首天)認罪,練官在控方不反對保釋下撤銷其擔保,故D4曾還押逾2個月。同年8月17日作輕判求情時申請保釋,獲練官批准。詳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470
而後在同年12月30日裁決當天,練官沒有按控方要求撤銷其保釋。

D5/ D13/ D14在2022年1月19日提訊,法庭確認收到三位勞教中心報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363

——————

🔥判刑速報‼️
D2、D3、D5、D8、D11、D12、D13、D15 判處監禁48個月
D7 判處監禁46個月
D1 判處監禁45個月
D6、D10 判處監禁44個月
D9 判處監禁42個月
D4 判處教導所
D14 判處勞教中心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三庭 ( 區 域 法 院 )
#練錦鴻法官
#判刑 #0728上環 #暴動 (第三案)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除D4,其餘均自裁決當日還押逾3個月🛑

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D1、2、3、12
#宗銘誠大律師:D5
#藍凱欣大律師:D6
#田思蔚大律師:D7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D8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梁嘉善大律師:D9
#潘熙資深大律師#林凱依大律師:D10
#黎建華大律師:D11
#石書銘大律師:D13
#關文渭大律師:D14
#王國豪大律師:D15

控罪及詳情:
(1)D1-15暴動 🛑D4審訊首天認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7月28日,在上環摩利臣街與文華里之間干諾道中和德輔道中一帶,連同甄凱盈、廖天駿及其他人參與暴動。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上環文華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一個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黑色鐳射筆連電池。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審訊首天認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D15被控於同日同地無適當牌照而管有無線電通訊設備即一套無線電收發器。

【2021年12月30日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137

【2022年1月31日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495
練官:「我最唔鍾意判人坐監嘅!」

【其他背景】
D4在2021年6月7日(審訊首天)認罪,練官在控方不反對保釋下撤銷其擔保,故D4曾還押逾2個月。同年8月17日作輕判求情時申請保釋,獲練官批准。詳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470
而後在同年12月30日裁決當天,練官沒有按控方要求撤銷其保釋。

D5/ D13/ D14在2022年1月19日提訊,法庭確認收到三位勞教中心報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363

案件原定2月9日判刑,唯因疫情緣故押後至今天。

——————
📌背景
本案15名被告被控暴動罪,與甄凱盈、廖天駿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於2019年7月28日,在上環摩利臣街和林士街之間的干諾道中和德輔道中的一帶 ”參與暴動。

D4在開案前認罪,在承認案情下被裁定罪名成立。其他被告均不認罪,經審訊後暴動罪名成立。

D15被加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兩項罪名,分別在審訊下及在首日審訊認罪、承認案情下裁定罪名成立。

7月28日在港島遮打花園合法的公眾活動變成暴力示威,示威者與執行職務維持治安的警務人員對抗、衝突,事件席捲中環、西環、銅鑼灣。於2019年7月24日下午,在中環遮打花園有一個合法的公眾集會。根據警方所發的不反對通知書,集會只可自下午3時正至晚上11時在遮打花園舉行,人數限2000至5000人。警方就申辦者於同日舉辦由遮打花園遊行至中環中山紀念公園的申請不批發不反對通知書,並明令禁止在中山紀念公園舉行公眾集會。警方並無就於當日在中區及西環所舉行的任何其他公眾集會或遊行發出不反對通知書。集會開始不久,與會人士部分自遮打花園走向金鐘,部分則沿着德輔道中與干諾道中走向西環。

約於1600時,部分示威者已經到達德輔道西及干諾道西,並與警方在西邊街(西環警署外)以及干諾道西(中聯辦附近)設立的防線對峙及發生衝突,警方多次以擴音器及旗號呼龥及警告之後發放催淚氣體、橡膠子彈以驅散示威人士。於1904時,警方把3則新聞公報上載至香港特別行政區新聞網站及在電視發佈及適時重播;通知公衆警方在港島區西面向東進行驅散參加非法結的示威者,並呼籲在場人士停止非法行為及盡快離開現場。

控方指稱發生暴動的地點,是以干諾道中和德輔道中為緯,以摩利臣街和林士街為經、一個大約與維港海岸線平排的長方形地帶(下統稱 “有關地區”);總面積約為35,020平方米參與暴動。有關地區以外,只會視為背景資料。

於1904時,警方把3則新聞公報上載至香港特別行政區新聞網站及在電視發佈及適時重播;通知公衆警方在港島區西面向東進行驅散參加非法結的示威者,並呼籲在場人士停止非法行為及盡快離開現場。


📌量刑原則
參考梁天琦案判詞,量刑原則著重於維持法治和公眾秩序,懲罰和阻嚇,必須反映法律對維護公眾秩序決心。發出清楚的訊息,法律不容許暴力破壞、騷擾公眾秩序。示威者透過參與暴動,透過人多勢眾的暴力達成共同目的,不全基於個別參與者的作為或不作為,而是基於協助支持暴動群體的總體行動。

參考HKSAR v Tang Ho Yin 鄧浩賢([2019] 3 HKLRD 502),參與暴動的都是借人多勢眾,使用暴力。爭取民主、抗議警方濫權、對政府的不滿,皆非減刑因素。

根據梁天琦案,暴動罪的刑罰是即時監禁,對量刑並無清楚的指引,過往案件指導作用不大。法庭會根據相符普遍量刑基準,再安個別被告參與程度、個人情況、求情理由予以調節。

上訴法庭就梁天琦案列出十多點考慮因素,以下因素與本案有關:
1. 無證供顯示是次暴動有精密計劃和部署:部分示威者帶有自備盾牌,在場供應物資,作出人流控制,以手勢、旗幟指揮動向,合作設立路障,推進、退後。示威者穿著相類衣服和帶有裝備。可以推論是由一個或多個一個組織負責策劃、安排下進行。示威者在不同時間有人加入、離開,但都是有共同目的。
2. 並無科學化計算人數,示威者在不同地區時聚時散,有人加入、離開,令評估實際參與人數帶來困難。但根據練官審視錄影片段目測所得,有關範圍內參與人數至少有500至1000人。
3. 無證供顯示示威者與執法人員有直接肢體衝突。示威者設立路障與警方對峙期間,不停以口號、侮辱字句,大聲喧嘩謾罵,強光雷射光向警方挑釁,以磚頭、竹枝催淚彈彈頭擲向警方,並使用弓箭、彈叉,用裝滿紙皮的手推車推向警方,期間有兩次使用汽油彈。這些行為顯示示威者對執法者挑釁,後者沒有嚴重傷亡並非示威者有所節制,而是基於警方嚴謹的紀律和策略。
4. 發生暴動地區總面積共3500平方米,約於1800時,當警方防線自西環推至西港城附近,演變成暴動。根據高級督察證供,在1715時,約200名示威者在干諾道西聚集堵路,投擲磚塊。警方施放催淚氣體、設立防線向東推進,期間不斷有暴力場面。根據PW1陳總警司證供,不限於摩利臣街,而是差不多同一時間發生在有關地區外圍。示威者在摩利臣街設立路障,以武力對抗警方防線。2140時左右,各被告人在文華里被捕,暴力已經進行三小時。
5. 警方不斷使用揚聲器發出口頭警告,展示警告旗幟,並使用橡膠子彈、催淚彈,但示威者皆未有散去。在文明里內,警方進行驅散、拘捕行動後,其他示威者仍然推向林士街及林士街天橋堵塞交通。
6. 示威者在高處擲物,推倒路牌、交通標誌,破壞行人路,以行人路磚頭為武器,挪用附近地盤的圍欄、路燈、竹枝、水馬、交通桶,令執法人員被硬物擲傷,見PW17證供。
7. 暴動發生在港島心臟地帶,商店、辦公室、酒店、民居林立。不只影響有關地區馬路、行人路,亦對公眾造成極大滋擾。交通完全停頓、店鋪無法營業、居民和遊客日常活動無法進行。暴動造成的噪音,警方的警告,催淚氣體的爆炸聲,警笛,被風吹散的催淚氣體,對在街上、辦公室內和留在室內家中的市民、遊客均帶來不便、不適,感到不安。這會破壞香港一向和平、務實、安全的國際都會良好聲譽。
8. 無證供協助裁定是次暴動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從畫面可見破壞,政府得花大量公帑清潔被塗污的大廈外牆、修理路面、重新設置被破壞的交通燈和交通標誌。商戶在重新設置被破壞財物的費用,包括清洗被塗污櫥窗及身上損失無法估計。
9. 是次為社會帶來進一步分化。不齒暴行的被歸納為藍營,同情示威者被視為黃營,當中並無中間路線。任何人所言所行皆被視為所屬政治陣營的政治表態,行為言論本身不會被視為理性討論。示威者口中崇尚爭取自由民主,已變成一種專制,扼殺持平、務實的討論空間。香港人的自由亦為這些口中爭取自由的人收窄。


📌量刑考慮:過往案件參考
雖然個別刑令對個別量刑協助不大,但另一方面不同法官就相類案情的量刑不應有太大落差,否則會令社會大眾無所適從。因此,過往判令有一定參考價值。

同日發生的暴動(#0728上環 第二案,DCCC871/2019),在皇后街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的被告人,主審法官陳仲衡(當時官階:區域法院法官)根據被告的參與程度、時段分別採用40個月及45個月為基準。此案案情與本案接近,但警方進行拘捕早於本案。

莫嘉濤案([2019] 5 HKC 459):被告在一次暴動中多次投擲磚塊、雜物,及另一次向警車投擲磚塊,被判兩項暴動罪分別入獄52個月及48個月,上訴法庭認同有關量刑。

鄧浩賢案([2019] 3 HKLRD 502):一百至二百名暴動示威者與60名警員在山東街對抗議,期間有人投擲磚頭玻璃瓶。被告承認有投擲磚塊。上訴庭指出,重點不在於投擲的次數,而是示威者當時人數超於警員,後者不敵而撤退。被告協助、鼓勵他人以磚塊玻璃瓶追擊警員。最後,29名警員受傷,部分傷勢嚴重,54個月監禁是適合的量刑基準。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裁決
#1006灣仔 #暴動 #蒙面

A1:仇(30) / A2:梁(23)
A3:黎(32) / A4:何(21)
A5:梁(29) / A6:林(19)
A7:張(29) / A8:岑(18)
A9:蘇(30) / A10:余(19)
A11:梁(26)
(現時年齡)

控方外聘代表:#韋浩棠大律師#葉煦欣大律師
辯方:
A1、9:#鄭凱霖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A2:#陳偉彥大律師#魏俊大律師
A3:#田思蔚大律師 ; A4、6、8:#伍頴珊大律師
A5:#邱治瑋大律師 ; A7:#林凱依大律師
A10:#石書銘大律師 ; A11:#王國豪大律師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
11人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史釗域道及堅拿道西之間的軒尼詩道,連同其他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裁決:肯定各被告均是蓄意裝備自己到場參與軒尼詩道示威,知道身處地方已經發生暴動,選擇留下來成為暴動人群一份子,藉著自己如此現身壯大聲威,為要支持、鼓勵其他暴動者。各被告均不是湊巧過路或旁觀暴動,而是參與暴動者。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所有被告參與暴動。

‼️全部罪名成立‼️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軒尼詩道417-421號海外大廈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裁決:裁定D9管有雷射筆,也裁定D9參與暴動。雖D9將至放在褲袋,但打算照射警察,干擾警察視覺並造成功能性傷害。雷射筆本身不是攻擊性武器,但若用以傷害人,便是攻擊性武器。

‼️罪名成立‼️

控罪3至9:在⾝處非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A2、4、5、6、7、8、10、11]
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軒尼斯道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理權限或辯解而使用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口罩、布或半臉式防毒面罩。

裁決:各被告均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肯定在暴動中戴上面罩、口罩、頸套或布等物品,相當可能阻止別人識別其身分。

‼️全部罪名成立‼️

判案書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1018_2020.docx

判案書新聞摘要:https://telegra.ph/1006灣仔-裁決摘要-04-23

為A6、A8、A10索取教導所報告,為A11索取感化官背景及政府醫院醫療報告。
法庭認為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未能反映暴動罪嚴重性,是完全不會作出的考慮,拒絕辯方申請。

🔴押後至2022年5月7日星期六,上午9時30分於區域法院判刑🔴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判刑
#1006灣仔 #暴動 #蒙面

D1:仇(30) / D2:梁(23)
D3:黎(32) / D4:何(21)
D5:梁(29) / D6:林(19)
D7:張(29) / D8:岑(18)
D9:蘇(30) / D10:余(19)
D11:梁(26)
*上述為現時年齡

控方外聘代表:#韋浩棠大律師#葉煦欣大律師
辯方:
D1、9:#鄭凱霖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2:#陳偉彥大律師#魏俊大律師
D3:#田思蔚大律師
D4、6、8:#伍頴珊大律師
D5:#邱治瑋大律師
D7:#林凱依大律師
D10:#石書銘大律師
D11:#王國豪大律師


控罪1:暴動 [D1-11]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 [D9]

控罪3至9:在⾝處非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D2、4、5、6、7、8、10、11]

控罪詳情及23/4/2022 裁決: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054

判案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43699&QS=%2B&TP=RV

判案書新聞摘要:https://telegra.ph/1006灣仔-裁決摘要-04-23

為D6、8、10索取教導所報告,為D11索取感化官背景及政府醫院醫療報告。
法庭認為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未能反映暴動罪嚴重性,是完全不會作出的考慮,拒絕辯方申請。

——————————————————
【09:38】
甫開庭,法官指已經閱讀雙方文件,包括被告親自撰寫的求情信,「其中有啲好真摯,冇怨天尤人、憤怒謾罵、政治宣揚、虛情假意,而係說出心聲。有啲想講埋俾親友社會大眾聽,點解處於目前情況。相信除咗想獲得輕判,都想獲得諒解。」
法官詢問大律師,被告會否有指示希望於庭上讀出求情信,但未有律師有相關指示。

各大律師作補充陳詞

D6、8:
上一次為兩位索取TC報告,內容依已經詳細解釋,同意內容,報告正面,寫咗兩位呢件事裏面感到愧對家人,都係得到教訓,呢段時間確實唔容易,依家要失去自由。

報告建議適合進入TC,希望考慮報告同陳詞判處TC。直到上次有個睇法TC會否唔適合,但正如陳詞提及,計埋監管,都唔係一個輕嘅時期,D6、8基於報告都係正面,適合判處TC,希望法庭批准。

D10:
D10上次聆訊都係有一個TC報告被索取,內容已經解釋,沒有任何地方需要更改更正。

正如伍大律師,D10報告都係正面,建議TC刑期合適,TC都係有一個位置可以提供俾D10,所以其實D10情況只要閣下認為TC合適,懲教一切安排都準備就緒。

咁書面陳詞見到,關於TC刑罰嘅原則呢,CFA案例裡面,其實主控同我陳詞都有提及,希望留意TC除咗懲罰年輕人之外,更新教育職業訓練三個著眼點,D10尤其適用。

D10求情信,校長描述佢F6嘅情況,D6之後公開試副學士,見到D10不幸牽涉事件面對刑罰,但本身行為不論涉案前後,對未來人生計畫希望,正正就係TC希望一個人干犯刑事罪後,鼓勵年輕人勇敢面對依家刑罰,再重新出發,著眼點係罰完點樣,年輕人尤其重要。希望考慮報告、陳詞,容許D10有機會進入TC完成刑罰。

剛才伍大律師提及TC相比監禁並不是一個十分輕刑罰,CFA案例提及TC並不是比監禁輕,只不過年輕人情況可以考慮交替式刑罰,被拘禁監管時間都係長,唯一不同如果表現良好時間可能短啲,呢個正對年輕人有鼓勵作用,鼓勵繼續行為表現良好,唔好失去自由就自暴自棄,雙眼放向未來決心改過不再干犯法律,可以比監禁成年人早啲出嚟。

希望接受TC不是過輕。

D11:
非常感激法庭索取背景、醫療報告,經已解釋,被告明白同意內容。
本人亦將撮要寫咗喺陳詞,簡單嚟講背景報告非常正面,醫療報告確認被告身體上毛病,有做手術。上一次報告有返發跡象,隨時接受另一次手術。
家人朋友同事老師慈善團體13求情信,係點嘅人,希望盡量輕判。

其他沒有補充。

【09:49】
押後20分鐘後判刑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18尖沙咀 #審訊 [4/15]

D1:陳(20)/ D2:羅(32)
D3:蔡(20)/ D4:杜(31)
D5:鄧(22)/ D6:彭(31)
D7:陳(25)/ D8:麥(18)
D9:周(21)/ D10:葉(23)

控罪:非法集結 [D1-10]
D1-10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D1、D7、D10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D2法律代表: #何偉健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宗銘誠大律師
D4、D5法律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6 法律代表: 吳大律師
D8 法律代表: #林凱依大律師
D9 法律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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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5] 開庭

傳召PW2 警長52944 羅永俊
現駐守紅磡警署,案發時屬於PTU Y1小隊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0808時,PW2受上司李督察指示,前往科學館道科學館廣場掃蕩參與理大暴動的人士。0815時,PTU Y1與Y3小隊乘警車到達上述地點,0818落車,PW2亦在隊伍其中,他見到現場大約有100名人士聚集,當中有一半穿黑色衣服,另一半穿其他顏色衣服,有一些戴口罩及手持雨傘。

當該些人士見到PTU部隊後,他們用雨傘頂端指向部隊,PW2認為其目的是堵路及阻礙部隊前進。該些人士亦有大聲叫囂及講粗口,例如「死黑警」、「屌你老母」等。其後,Y1大隊的指揮官李督察用大聲公警告該些人士正在參與非法集結,並指示他們離開,否則使用武力驅散及檢控,但該些人士無遵照指示離開。於是Y1及Y3小隊加以追趕,但該些人士繼續用雨傘頂端阻礙警員前進。

其後,有部分人士經南洋中心旁邊小巷,嘗試前往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有部分人士嘗試經麼地道離開。但該兩班人士行入小巷及道路一米左右後,已經無法前進,最後需要折返,PW2表示不知道原因。之後,Y1及Y3小隊圍堵該些人士,由於該些人士沒有途徑可以離開,所以圍堵過程十分順利。該些人士被警員截停後,被指示前往科學館廣場與華懋廣場外面,蹲下然後將手放在頭上,人士大約有一百幾人。PW2指見到地上有口罩、雨傘、手套,並聲稱該些物品屬於之前在廣場聚集的人士。最後,共135人被李督察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然後被送往深水埗警署。

🎥播放P158立場新聞片段
PW2從中辨認口供中所述位置。

🔸辯方盤問

📌D3 #宗銘誠大律師
PW2表示他到達案發現場落車後,所接到的指示是要掃蕩理大暴動的示威者,包括採取圍堵、截停、拘捕的措施,及指示無辜市民離開。PW2確認無其他人成功從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進入科學館廣場。

📌D4、D5 #朱寶田大律師
PW2指自己在0818前無機會視察現場環境狀況。於0815至0818期間,現場聚集的人周圍走,然後有些物品跌落地下,散落在科學館廣場與華懋廣場出面馬路上,包括口罩、雨傘、手套。PW2無採取任何措施處理該些物品,包括但不限於檢取及通知上司等,他解釋由於物品在電光火石間跌在馬路上,他無時間處理物品。在2020年6月11日1900時,PW2撰寫了一份書面口供,當中第一頁第三段寫道「一些不屬於該地方的器具散在地上」、「我相信該些物品是屬於上述人士,和用於較早前的暴動」,但PW2又指其沒有看到物品從甚麼人士身上跌落,無法解釋為甚麼相信物品屬於早前聚集的人士。PW2重申相信聚集人士開遮目的是為了阻礙警員前進及堵路,但不同意自己推進時有持槍指向人群,不認為人群開遮是為了自衛。但PW2又指,雖然自己見唔到有持槍指向人群的情況,但同意可能有這樣的情況發生。

🎥播放P158立場新聞片段
PW2不同意片段中「噠噠噠」的聲音為胡椒球發射器發射時的聲響,認為只是警棍敲打盾牌產生的聲音。

📌D8 #林凱依大律師
PW2指不清楚現場除了Y1及Y3小隊外,有沒有其他隊伍。他確認遮陣是位於科學館道與科學館廣場交界。

🎥播放P158立場新聞片段 (00:00-00:12)
片段顯示遮陣有兩層、上下疊住,PW2確認他當日是看到這樣的情況。他稱直到部隊衝上前驅散聚集人士時,遮陣是都是維持上述狀態,但他見唔到遮陣後面發生的事情。

📌D9 #馮振華大律師
PW2稱他落車時見唔到李督察,不知道他究竟身在何方。而他確認落車的位置見唔到華懋廣場出面截停被告的位置,兩者相距約30-40米。他確認落車的位置是面向科學館廣場的一條車路的左手邊,即華懋廣場出面車路,而他站在人堆當中中間位置。他表示當日自己圍捕示威者時是步行速度,並無奔跑,而且無特定追捕對象。他形容自己正在觀察當中,睇下其他警員有沒有事情需要幫手。他同意截停人數多於135人,但唔清楚部分截停人士是否被放行。

🎥播放P158立場新聞片段
片段顯示有路人被警員放行。律師問PW2會否出現「沙塵滾滾殺錯良民」的情況?PW2同意可能有相關情況,但只要普通市民出示到合理解釋就會放行,但PW2無參與查問截停人士的過程。

🔹控方覆問

PW2再次確認人堆中有雜物墮地,但不知雜物的來歷。主控問PW2點解證供寫相信雜物屬於示威者?PW2表示解釋唔到,可能一時寫錯。

傳召PW3 督察25301 陳嘉豪(音)
PTU Y3小隊指揮官

🔹控方主問

當日Y3小隊收到西九龍指揮中心指令,需要到科學館廣場進行掃蕩,並於0815到達,PW3落車時見到一大群示威者聚集,大部分身穿黑衫黑褲、戴黃色頭盔、手持雨傘,於是與Y1小隊一起掃蕩聚集人士。聚集人士的前排有一個遮陣,聚集人士有叫囂「死黑警」及口號等。

PW3在推進期間有用咪向該群人士發出警告,大約意思係現場人士已經參與非法集結,會被驅散及拘捕,部分人有後退往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PW3目睹Y1小隊於科學館廣場近華懋廣場圍堵了一班人士,目測大約有150人,之後部分警員去盤問人士,部分警員做外圍防線工作,避免有其他人過嚟搶犯,所以防線冇人進出。他見到地下有頭盔、雨傘、背囊、眼罩零散在地上,相信係之前啲示威者丟低。該150人後來被Y1指揮官拘捕,35名女示威者被交予Y3處理,他於是帶同被捕人前往紅磡警署。

🎥播放P158立場新聞片段
影片顯示PW3所述的情況,並顯示了有兩名市民從防線中走出,PW3解釋他們是普通無辜市民,所以被放行。

🔸辯方盤問

📌D1、D7、D10 #陳德昌大律師
PW3於地圖上指出自己落車的位置,在麼地道與科學館廣場交界,與Y1小隊都係相若位置落車,而他的警車是由麼地道尖沙嘴一帶出發。PW3表示遮陣的遮頂是向住科學館道Hotel Icon方向,而且是落車後才向住警員。當時Y1小隊行先,Y3行後。他確認隊伍有敲打盾牌,施展威嚇戰術。PW3於2020年8月撰寫了一份書面口供,當中寫道「Once I brought all, I noticed that around 100 people were gathering at the above location.」PW3確認上述around 100 people是指剛才供稱的150人,但他無法解釋為何書面口供中的人數與庭上所述有重大出入。另外,口供中亦寫道「Around 20 of them were wearing pink colour respirator with black bloc clothing and the rest of them were wearing normal casual clothing with masks.」PW2同意書面口供中無提黃色頭盔,但堅持自己當日有見到有人戴黃色頭盔。他不同意大部分人戴黃頭盔的描述是虛構出來的。

[13:05] 辯方盤問未完結,押後至1430再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18尖沙咀 #審訊 [4/15]

D1:陳(20)/ D2:羅(32)
D3:蔡(20)/ D4:杜(31)
D5:鄧(22)/ D6:彭(31)
D7:陳(25)/ D8:麥(18)
D9:周(21)/ D10:葉(23)

控罪:非法集結 [D1-10]
D1-10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D1、D7、D10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D2法律代表: #何偉健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宗銘誠大律師
D4、D5法律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6 法律代表: 吳大律師
D8 法律代表: #林凱依大律師
D9 法律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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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 開庭

繼續傳召PW3 督察25301 陳嘉豪(音)
PTU Y3小隊指揮官

🔸辯方盤問(續)

📌D2 #何偉健大律師
PW3同意當日見到科學館廣場入面係泊滿私家車,但係唔知道有冇人於案發期間去攞車。PW3同意案發現場附近有3個公眾停車場,但係唔清楚案發時停車場有冇關閉。PW3不清楚由科學館廣場通往紅磡火車站的天橋當天有沒有防暴警察駐守。

📌D3 #宗銘誠大律師
PW3同意案發當天廣場內有示威者與非示威者,但他表示當天行動只針對示威者,非示威者會被放行,他作為Y3小隊指揮官亦有對同事發出放行非示威者的指令。針對如何辨認非示威者,PW3表示他的同事有專業觀察,有能力判斷何者為非示威者,而PW3表示他見到的示威者大多身上有裝備。

📌D4、D5 #朱寶田大律師
PW3表示未能確認當天警員有沒有用槍指向示威者。

📌D6 吳大律師
PW3表示同事會觀察人士的衣著和行為舉止及反應,來判斷該人士是否示威者,包括黑衫黑褲等。

📌D8 #林凱依大律師
PW3表示當Y1小隊警員圍堵約150人時,他見到Y4小隊的警員從麼地道的小路進入科學館廣場。PW3表示他當時沒有望向該方向,所以不知道有沒有警員在科學館廣場通往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的路口。「At that time, they were walking from the Hong Kong Polytechnic University to the Science Museum Square.」是PW3在2020年撰寫的證人供詞中的說法,PW3庭上表示他的意思其實是,示威者由科學館道近科學館廣場的位置,面向理工大學向後退,他表示可能自己當時寫的時候表達得不清晰。但在2022年7月13日,PW3觀看完影片P159後再撰寫了另一篇證人口供,依然沒有修正自己錯誤的說法。而且,理工大學其實與科學館廣場有一段距離,PW3無法解釋為何不採用較近的地標,例如Hotel Icon。

🔹控方覆問

PW3再次確認自己錄了兩份書面口供。

案件管理
由於D3宗大律師星期一早上有其他案件需要處理,星期一押後至11:30開庭。

案件押後至星期一(8/8)上午11:30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18尖沙咀 #審訊 [5/15]

D1:陳(20)/ D2:羅(32)
D3:蔡(20)/ D4:杜(31)
D5:鄧(22)/ D6:彭(31)
D7:陳(25)/ D8:麥(18)
D9:周(21)/ D10:葉(23)

控罪:非法集結 [D1-10]
D1-10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D1、D7、D10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D2法律代表: #何偉健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宗銘誠大律師
D4、D5法律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6 法律代表: 吳大律師
D8 法律代表: #林凱依大律師
D9 法律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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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4督察 文申龍(音)
Y4指揮官

🔹控方主問
當日負責指揮41人在0815到麼地道下車,現場約150人,身穿深色衣服,部分人有遮,大多數人進入百週年紀念公園,但PW4當時去進入公園。
PW4指示女警 18649 舉藍旗,自己用擴音器宣布現場為非法集結。惟PW4並沒有看見確實有否舉旗。其後人群退向科學館方向。
PW4指示女警 24033 用催淚煙驅散人群,群眾於是轉向經小路走。
當人群受控後,PW4回百週年紀念公園與隊員會合。經小路行時看見還有不少人,但沒有人回去科學館廣場。
#李俊文法官 指出此處證人口供自相矛盾。

🔸辯方盤問
PW4同意在證物11號相片,沒有見到自己或任何警員舉旗。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18尖沙咀 #審訊 [6/15]

D1:陳(20)/ D2:羅(32)
D3:蔡(20)/ D4:杜(31)
D5:鄧(22)/ D6:彭(31)
D7:陳(25)/ D8:麥(18)
D9:周(21)/ D10:葉(23)

控罪:非法集結 [D1-10]
D1-10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張建波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D7、D10: #陳德昌大律師
D2: #何偉健大律師
D3: #宗銘誠大律師
D4、D5: #朱寶田大律師
D6: 吳大律師
D8: #林凱依大律師
D9: #馮振華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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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0] 開庭

傳召PW5 警員24033 戴衍喬(音)
現駐守九龍城警署,案發時駐守PTU Y4小隊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0805時,PW5接到西九龍控制中心通知,要到科學館廣場百週年紀念花園掃蕩,因為該處有大量示威者。其後她到達麼地道72號落車,並由指揮官文督察帶隊,經華懋中心及南洋中心旁小路前往科學館廣場,到達時見到好多穿深色衫褲,帶口罩的人士,部分攞住雨傘及雜物,向住文督察的方向走過來。於是文督察叫傳令員舉藍旗,文督察其後發出警告,要求現場示威者離開,否則使用武力,但警告後示威者都沒有離開,反而繼續向警員的方向走過去。於是文督察指示PW5丟一粒催淚煙,驅散現場的示威者,她用法德老防暴槍發射了一發催淚彈。其後有部分人離開,向科學館廣場跑走,有部分人向百週年紀念公園方向行,有部分人依然在警員前面。

🎥播放P158立場新聞片段
當時PW5與文督察在較後位置,即南洋中心近華懋廣場。PW5在影片中辨認自己發射催淚煙的位置及催淚彈落在甚麼位置。

🔸辯方盤問

📌D1、D7、D10 #陳德昌大律師
PW5表示自己是Y4小隊最後一批進入科學館廣場的警察,並確認舉藍旗的傳令員在其身後,所以當日PW5是沒有目睹藍旗。PW5指當日部分示威者手持的是未開的雨傘。PW5不同意她發射催淚煙令現場人士驚慌失措、希望搵路離開。

📌D8 #林凱依大律師
PW5確認發射催淚彈後,與文督察前往市政局百週年紀念公園會合其他隊員,但PW5不記得公園內有沒有其他市民,亦不記得自己在公園內逗留了多久。

🎥播放P164(1) 香港01片段(08:42-08:44)
片段顯示市政局百週年紀念公園附近有一些穿著上班衣服的市民,並有市民在公園進出,但PW5表示自己當日見唔到相關情況。

傳召PW6 高級督察 梁倩儀(音)
現駐守旺角警區,案發當日駐守PTU B2小隊

🔹控方主問
當日早上0600時,PW6與小隊隊員在科學館道與科學館廣場交界組成防線,防線面向麼地道,防止示威者進入理工大學的範圍。PW6面前約50米有約50名示威者聚集,他們的裝扮一致,包括黑色衫褲、頭盔、口罩等裝備,並叫囂「放人」等口號。有部分示威者亦手持雨傘,共約20把,其後示威者開始叫「一二一二」,向警方防線推進,推進至防線前約30米。於是PW6俾咗兩次警告,分別是非法集結警告及施放催淚彈警告,其後有其他警員舉黑旗,有其他警員發射胡椒球彈槍,然後示威者微微後退,但沒有散開。最後有其他警員前來驅散示威者,當時PW6不知道該些警員屬於甚麼部門,之後知道他們屬於PTU Y1及Y3小隊。

🎥播放P158立場新聞片段及P159(2)
PW6從中指出自己的位置、行為。

🔸辯方盤問

📌D1、D7、D10 #陳德昌大律師
PW6確認黑旗在科學館廣場中後段的人群中是視覺上睇唔到,但她認為這些人群會聽到她的警告,因為她有用擴音器,能夠覆蓋人群叫囂的聲音。PW6見到有市民及記者在通往科學館廣場的小徑中出入,但她自己沒有進入小徑中,而市民及記者有機會穿黑色以外的衣物。

🎥播放PP159(5)-(13)
PW6確認案發當日整個上午尖東通往理工大學的行人天橋都被警員封鎖,普通市民無法進入理工大學。

📌D2 #何偉健大律師
出示辯方相片冊D1,其中一張相片顯示停車場外泊了一架順豐貨車,車前面有一個男子停留。PW6確認該男子與自己發出警告的位置相距約100米至150米,但認為該男子仍然能聽到她的警告。

傳召PW7 警員18829 廖浩川(音)

🔹控方主問
(其供詞與PW6相近,在此不贅。)
🎥播放P158立場新聞片段及P159(1)
警員確認口供中所述的事情。

🔸辯方盤問

📌D8 #林凱依大律師
🎥播放片段P151
片段顯示新文華中心太興茶餐廳案發時的情況,餐廳內靠窗的座位有數名食客,包括一名穿西裝的男子在食早餐,PW7表示自己沒有留意太興的營業情況。另外,片段亦顯示一名穿灰色褸、帶白色環保袋的男子經過持胡椒球彈槍的PW7,PW7表示沒有留意到該男子,亦表示不同意他發射胡椒球彈時,科學館廣場有其他市民經過。

傳召PW8 林警員
處理D1

🔹控方主問
PW8確認她負責處理D1身上檢取的證物。

🔸辯方盤問

📌D1、D7、D10 #陳德昌大律師
PW8確認D1被捕時,外面穿橙色短袖衫,底下再穿黑色短袖衫。橙色衫沒有被檢取,黑色衫被檢取為證物P6。

📌D9 #馮振華大律師
PW8案發時駐守長沙灣警署,但過去曾經駐守深水埗警署,時間長達兩年半。PW8曾經為D1錄取一份書面口供,錄取地點為深水埗警署資源中心,但PW8不記得房間的編號,亦不記得房間位於甚麼樓層。

傳召PW9 警員
處理D6

🔹控方主問
PW9確認自己當日負責處理D6相關事宜。

🔸辯方盤問

📌D6 吳大律師
PW9指無發現D6身上有可疑物品,確認D6被捕時身穿淺灰色外套、深色長褲、有一個背囊。PW9用政府相機幫被告影了10張相,但係不知何故相片消失了,他解釋相片是相機被其他警員使用後才消失的。

📌D9 #馮振華大律師
PW9曾經為D6錄取一份書面口供,錄取地點為深水埗警署訓示室。PW9表示自己不記得房間編號,但記得房間是位於警署地下,並是一間長方形的大房,每邊都有4-5張長檯,前後成直線地排列,總共有8-10張。PW9確認錄口供時是一名警員與一名被告使用一張長檯,但不記得是否所有長檯都被佔用,但PW9確認訓示室有一間房門通往男廁。

案件管理
明天只會傳召數名簡單證人,並處理D9的特別事項,並會押後至早上1130開庭,讓馮大律師處理其他案件。

[1604]休庭

案件押後至明早1130同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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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18尖沙咀 #審訊 [7/15]

D1:陳(20)/ D2:羅(32)
D3:蔡(20)/ D4:杜(31)
D5:鄧(22)/ D6:彭(31)
D7:陳(25)/ D8:麥(18)
D9:周(21)/ D10:葉(23)

控罪:非法集結 [D1-10]
D1-10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張建波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D7、D10: #陳德昌大律師
D2: #何偉健大律師
D3: #宗銘誠大律師
D4、D5: #朱寶田大律師
D6: 吳大律師
D8: #林凱依大律師
D9: #馮振華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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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上承認事實3 (針對D10身上搜出的記憶卡)

特別事項(D9)
辯方就反對警誡供詞成為呈堂證供提出理由:不自願情況下作供、被捕時被身份無法確認的人士威嚇、被扣留在環境惡劣的地方、被拒絕會見律師。就此控方將傳召多一名原本不在列表上的證人,即深水埗警署扣留期間當值的值日官。

傳召PW10 警長9030 馬仲方(音)
當日在深水埗警署為D8錄口供
現駐守屯門,案發時駐守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B1-1隊

🔹控方主問

PW10於2019年11月18日在深水埗警署BG29室為D8錄取警誡口供,當時見到同事與本案其他被告落口供,唔記得人數,但應該3個,上限唔清楚。他沒有聽到任何同僚作威嚇或誘使,沒有見到任何同僚作暴力行為,自己亦沒有作出暴力行為。在他進入BG29室之前,他沒有目睹同僚作出任何威嚇、誘使或暴力嘅行為,自己亦沒有作出任何威嚇、誘使或暴力嘅行為。

🔸辯方盤問

📌D8 #林凱依大律師

PW10確認,D8表現合作。D8在警誡下稱在噴水池等朋友,有把朋友的姓名與電話給他,但他事後沒有聯絡過該名朋友以查證被告所講嘅係咪真。警誡寫的「有理由相信你沿理工大學走向科學館道與其他人舉起雨傘等物品」,資料來源是西九龍重案組的案件主管。PW10搜查D8背囊,辯方不爭議搜出iPhone、八達通、黃白色勞工手套及白色、藍色口罩,PW10唔記得黃白色手套係咪用過,庭上睇證物相片後表示手套似用過,有啲灰灰累累地嘅色。PW10的口供沒有寫檢取了D8背囊,所以現時唔肯定有冇檢取。

(辯方向證人展示相冊共十張相片 )PW10唔記得係搜查D8嘅背囊。他確認背囊內有其他物品,包括一個銀包,但唔記得自己搜查背囊時有無發現銀包,睇完相冊相6仍唔記得有無搜查銀包。PW10唔記得搜查銀包時係咪如相7、相8所示有兩張學生證。當辯方問及背囊內的筆袋時,PW10表示:「不如我咁講,除咗律師你頭先提過嘅,相片內嘅嘢我都唔記得有冇見過。」(李官再問清楚咩係「你頭先提過嘅」?)PW10續稱:「總之我只係記得你剛才一開始提過嘅物品,例如八達通、勞工手套、帽 」,並唔記得有課本、文具。(李官關注十張相片的呈堂價值,問控方反唔反對,最終決定先當作辯方證物,再視乎將來案件發展如何。)

📌D9 #馮振華大律師

PW10已當差超過11年,從來沒有駐守過深水埗警署。

PW10唔肯定BG29室係長方形定正方形嘅房間,門口正對面有一個出口,左右有一排長枱—唔記得長枱係咪兩米乘一米。他亦唔記得出口三米左右是否男洗手間,唔記得當日有冇去過洗手間。當日12:15pm他向一位人士發出Pol. 153 (發給被羈留人士或接受警方調查人士的通知書),凌晨02:55時再向姓李人士發出;唔記得當中咁長時間係咪都冇去過洗手間。PW10唔記得自己著長袖衫定短袖衫;房間應該有開空調。當日PW10發出Pol. 153和Pol. 857(警誡供詞),唔止處理一名羈留人士。PW10當日揸車同B1-1隊10760吳警員一齊去深水埗警署,警署只有一個入口。PW10唔記得當日天氣。

對於馮大律師以下問題,PW10一律回答「唔記得」:當時是否有一大批被捕人士坐在露天地方;是否分成男、女兩批人士;停車場是否係由左至右6個、由前至後10個咁排(即70人);每個人之間是否相距一米;PW10那邊有幾多人;近百人坐喺邊;室外定室內。停車場是露天,PW10唔知有幾曬,亦唔記得當時是晴天定下雨天,唔記得天氣狀況,唔記得有沒有遮擋陽光風雨嘅嘢。

BG29室 5:29pm開始錄取口供;長枱有坐人但唔知有幾滿。PW10你坐喺近入口方向、面向走廊位。PW10唔記得警員10760與其負責被捕人的情況。未必一定係一個警員與負責處理的一個被捕人並排坐,有時係坐對面。PW10唔記得是否有個較高級警員坐喺出口,唔記得10760與D9是否與自己坐埋同一張枱,唔記得10760是否帶D9坐喺自己對面。PW10坐嘅方向係背向入口、面向出口,而D8就坐喺他對面。PW10「唔同意」當時D9望住自己,而10760在鬧D9,「唔記得」10760講「你望乜嘢呀?顧掂你自己先啦?」,「唔同意」10760用兇惡語氣問D9係咪黑社會。PW10表示自己「真係冇聽到」10760對D9的問話。

以下為馮大律師向PW10指出的D9案情,證人的回應只有「唔同意」、「唔記得」和「聽唔到」:
在10760向D9問話時,PW10搭嘴:「中文大學?前幾日嗰幾單嘢肯定有份掟汽油彈啦!你唔使扮野喇,呢度人少少咪認咗佢囉,你地當遊戲咁嘛,中大玩完咯,咪嚟理大玩囉,冇乜嘢嘅咪坐返三五七年出嚟又一條好漢囉。」10760將D9背囊嘅物品倒晒出嚟逐樣問係咩嚟,搵到勞工手套後講「你唔出聲,我就自己作落去,對白色勞工手套係用嚟掟汽油彈嘅」,當時D9就答「唔係」;10760粗口爛舌問「手套拎嚟做乜」,當時PW10搭嘴,用恥笑語氣講「條友真係唔識㗎喎,而家都未開始落口供,開始落口供先唔出聲啦。」10760帶D9去完洗手間出返嚟先錄Pol. 857;D9曾要求搵律師,10760問他「你係咪即係認罪呀?認罪先搵律師!」

🔹控方覆問

剛才盤問時就自己當時坐的位置回答「唔正確」,PW10現在澄清:D9和10760的坐法與自己重疊,而且自己旁邊冇人,所以「唔正確」。

午休至下午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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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尖沙咀 #審訊 [7/15]

D1:陳(20)/ D2:羅(32)
D3:蔡(20)/ D4:杜(31)
D5:鄧(22)/ D6:彭(31)
D7:陳(25)/ D8:麥(18)
D9:周(21)/ D10:葉(23)

控罪:非法集結 [D1-10]
D1-10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張建波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D7、D10: #陳德昌大律師
D2: #何偉健大律師
D3: #宗銘誠大律師
D4、D5: #朱寶田大律師
D6: 吳大律師
D8: #林凱依大律師
D9: #馮振華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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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1 警員10760 吳文樂(音)
當日在深水埗警署處理D9
現駐守警總,案發時駐守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B1-1隊

🔹控方主問

PW11當日負責錄取Pol. 857警誡口供,知道有100位示威者入咗深水埗警署,唔知幾點入。PW11庭上確認未正式呈堂的臨時證物為自己當日17:21-17:25向D9發出的Pol. 153,上面有被告人簽名。PW11有向D9讀出其權利:解釋呢張係咩,呢張嘢入面嘅大topic,例如可以搵律師之類,之後逐個point講。PW11問D9明唔明白、有無要求,D9話冇,然後就簽名。

當時搜查並檢取個人物品之後,PW11帶D9去BG29室,向佢發出Pol. 857。D9坐PW11對面,PW11說「寫囉」 ,警誡D9,就住案情問佢問題;D9答完自己問題PW11就寫返落去。(PW11確認警誡供詞上嘅字跡同簽名。)PW11沒有作過任何威嚇或誘使,亦沒有聽到任何同僚作威嚇或誘使嘅行為;他本人沒有作暴力行為,亦沒有見到任何同僚作暴力行為。BG29有好多枱,PW11唔知當時有幾多人落緊口供,大概四、五個人。對於羈留人士通知書D9表示明白、冇要求。

🎥播放片段
證人描述畫面並認出D9

🔸辯方盤問

📌D9 #馮振華大律師

PW11曾駐守深水埗警署3年左右;以他所知每個差館都有一個訓示室,與BG29室一樣。他駐守深水埗警署時寫字樓喺另一幢,好少去嗰個briefing room。

當日他在深水埗警署見到被捕人士坐喺穿咗去報案室後的大空地,不是在停車場。空地是露天,證人唔記得係咪分男女坐,剩係知有一班人喺度。當時他從呢班人當中搵到D9—根據其口供,D9編號係49。PW11供詞寫住「由理工大學沿科學館道舉起雨傘與警方對峙」,訊息來源是案件主隊—證人唔知係邊位。其口供中寫的是暴動控罪。他收到的指示係寫「呢度[即口供紙]寫嘅地方」進行暴動,亦有寫話清除路障,但唔知係誰的路障,「佢當時同我講清除路障我咪寫囉」。PW11同意辯方所指,2019年年尾有警方設嘅路障,又有私自設嘅路障;據他理解,「路障」指的是「當時好多報道有黑暴設嘅路障,係之前暴徒set低嘅路障。」PW11反問「呢啲係咪假設性問題?」對於D9指白色勞工手套係拎嚟清路障同埋平時攞嚟打街機用,仲有講出「mai mai」,PW11冇問係咩。

PW11「唔知」BG29室入口正對面有個出口,「唔肯定」入面長枱尺寸和分布。他當時係坐近門口,但邊張枱唔記得。他和D9面對面坐。他唔記得自己正對面是否馬警長,亦唔記得D9是否坐喺D8對面。PW11「唔同意」有鬧D9「你跟邊個㗎?你都唔係第一次㗎啦?出嚟好好玩呀?」他「冇聽過」D9答「我冇跟邊個,我唔係黑社會。」他「唔同意」自己話「個個古惑仔都話自己冇跟邊個」他承認有問D9喺邊讀書,唔同意有話「讀屎片出嚟搞搞震」,唔同意有問「訊息工程讀咩㗎」。他「冇聽過亦冇印象」當時馬警長搭嘴講「中文大學?前幾日嗰幾單嘢肯定有份掟汽油彈啦!你唔使扮嘢喇,呢度人少少咪認咗佢囉,你地當遊戲咁嘛,中大玩完咯,咪嚟理大玩囉,冇乜嘢嘅咪坐返三五七年出嚟又一條好漢囉」。

PW11有問過D9地址、電話,有將D9背囊啲嘢show俾佢睇—唔同意係「倒出嚟問佢一輪」。他「唔同意」自己問及白色手套時D9冇出聲;自己當時冇講過「你唔出聲,我就自己作落去,對白色勞工手套喺用嚟掟汽油彈嘅」。他沒有問手套拎嚟做乜,冇聽過亦冇印象馬警長當時搭嘴話「條友真係唔識㗎喎,而家都未開始落口供,開始落口供先唔出聲啦。」D9沒有講「對手套我用嚟玩mai mai,即係機鋪好似洗衣機嘅遊戲」。PW11否認辯方所指,當時BG29室內有人發出聲音引起D9關注,佢望過去,PW11就話「你望咩望?你幫到佢咩?」

辯方指當時染紅頭髮的D9撥頭髮時被PW11鬧「你好鍾意自己啲頭髮咩?我幫你剪晒佢,反正入去坐都要剪」,PW11否認,亦否認有話「你以為自己屋企呀?我叫你做咩就做咩」;他唔同意Pol. 153係畀D9自己睇。他唔記得有冇簽檢取物品嘅收據。他「唔係好肯定」有個廁所喺BG29房隔離。對於辯方問「你帶咗佢去廁所?」PW11回答「佢無要求去廁。」(🌟李官表示律師問嘅係「你有無帶佢去廁所?」)PW11「冇留意」當時是否有個較高級警員坐喺度看守。PW11否認曾同D9講「冇嘢講即係玩嘢啦,唔緊要嘅,我而家懷疑你套衫有催淚氣體,而家去廁所換衫」然後同個高級嘅警員講「我而家帶個暴徒去個廁所度教育一下佢」,否認該名較高級警員話「好,冇問題,啲暴徒係需要教訓一下」。PW11曾給予D9過頭笠嘅衫同紙拖鞋換,但不是在BG29。他否認曾用右拳頭打D9個肚一下,問佢係咪冇嘢講,否認再用右拳頭打第二下,否認第三拳都係打肚,然後講「你陣間出度去有無嘢講?」否認D9於是答「有喇有喇」。他亦否認曾向D9說「認清我個樣」,否認話「一早咁合作咪好囉,嘥我啲力氣」。他確認有將D9啲衫放落大袋,但不是在廁所發生。他否認講過「如果喺啲衫度搵到催淚氣同藍色水就坐返四年」,否認被告收到Pol. 153後話要搵律師。去廁所期間PW11沒有同被告講「覺唔覺呢排多咗好多浮屍?」

PW11否認,D9當時用口語講冇同警方對峙但手寫寫咗書面語而被其取笑。PW11否認自己係叫D9聽住佢講然後好似默書咁寫八個字,但承認有俾個template D9抄。PW11否認,被告答因朋友住尖沙咀所以去尖沙咀。他亦否認問過D8、D9係咪互相約咗,又否認D9話他們不相識。他否認話過「你約個男仔去酒店?你基㗎?你有無個朋友電話,到時上庭要搵佢」。他唔同意自己寫完啲一問一答嘅內容但冇向D9覆讀,指示D9喺寫住答案嘅位簽名。他「而家解釋唔到」點解問答11有其簽名但冇D9簽名;他聲稱當時有向D9覆讀內容,但「而家解釋唔到」點解覆讀都睇唔到D9冇簽問答11。他唔同意自己先入為主覺得D9講嘅荔枝角道以為荔枝角,唔同意如果有覆讀D9就可以更正自己,但自己冇覆讀。

🔹主控覆問

關於清除邊個嘅路障,證人補充D9「就係去清除理大附近嗰啲路障」。

案件押後至明天9:30同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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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10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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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7] 開庭

傳召PW12 警長 歐陽志豪 (音)

傳召PW13 警長58059 劉俊髜

[10:05]下一位證人黃警署警長未到,休庭到1100再續。
[11:00]開庭

傳召PW14 警署警長 黃美珊

(控方證人作供完畢,詳情後補)

法庭裁定D9特別事項表證成立,需要答辯‼️

傳召D9親自作供

D9作供未完,押後至1430再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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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陳(20)/ D2:羅(32)
D3:蔡(20)/ D4:杜(31)
D5:鄧(22)/ D6:彭(31)
D7:陳(25)/ D8:麥(18)
D9:周(21)/ D10:葉(23)

控罪:非法集結 [D1-10]
D1-10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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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D9繼續就特別事項作供,講述自己於深水埗警署的遭遇。辯方主問已經完結,控方盤問未完。詳情後補。

📌案件管理
明早將延遲至1030開庭,讓控辯雙方準備特別事項陳詞。預計法庭明天將會就特別事項作出裁定,並會就辯方案情索取指示,準備星期一開啟辯方案情。

案件押後至明早10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判刑

D1:王逸戰/賢學思政召集人(20)
D2:陳枳森/前賢學思政秘書長 (20)
D3:朱慧盈/前賢學思政發言人 (18)
D4:黃沅琳/ 前賢學思政發言人(19)

王, 陳, 黃 已還押逾13個月;朱 已還押逾三個月 🛑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其他人,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罪書全文:https://telegra.ph/DCCC-9842021-09-23

各被告在7月29日在區域法院答辯,均承認控罪,同意案情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陳德昌大律師#關文渭大律師#姚大華大律師#林凱依大律師

——————————————————————
【9:49】
法庭書記對辯方大律師表示,法官欲押後至11時30分開庭。

【10:19】
D3大律師剛才就判刑建議提交文件,書記表示法官希望先聽取D3、D4大律師的陳詞,再押後處理。
(會提早開庭!)

【10:35】
D3大律師陳詞,希望更改上庭D3同意教導所報告的決定。D3擔憂進入教導所後,必須進行的在職培訓會影響學業,因此希望法庭判處即時監禁。
D3保釋期間仍然得到不錯的成績,還押後大學教授也持續以訪客身分探視她,可見她很願意繼續讀書。此外,即時監禁可以立刻知道刑期,以便D3安排日後陪嫲嫲複診,以及日後修讀的課程。

郭官問D3的決定是否深思熟慮,因進入教導所可以受惠於囚犯更新條例,不留案底。而且他將裁決本案屬於🔥情節輕微中的接近嚴重🔥,不設有最低刑期,扣除認罪三分一後,即時監禁與教導所羈押的時期其實相若。

大律師表示,D3希望繼續攻讀碩士、從事研究工作,因此一級榮譽畢業十分重要,案底對將來工作則沒太大影響,有權衡各因素,這會是最終決定。

D4大律師則表示,若法庭判處教導所,D4將會接受,希望以更生形式處理。

郭官指需時考慮,押後至12時30分。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判刑

D1:王逸戰/賢學思政召集人(20)
D2:陳枳森/前賢學思政秘書長 (20)
D3:朱慧盈/前賢學思政發言人 (18)
D4:黃沅琳/ 前賢學思政發言人(19)

王, 陳, 黃 已還押逾13個月;朱 已還押逾三個月 🛑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其他人,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罪書全文:https://telegra.ph/DCCC-9842021-09-23

各被告在7月29日在區域法院答辯,均承認控罪,同意案情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關文渭大律師#姚大華大律師#林凱依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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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本案情節較輕🔥

🔥判刑速報🔥
D1 監禁36個月
D2 監禁34個月
D3 監禁30個月
D4 羈留教導所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李俊文法官
#1118尖沙咀 #裁決

D1:陳(20)/ D2:羅(32)
D3:蔡(20)/ D4:杜(31)
D5:鄧(22)/ D6:彭(31)
D7:陳(25)/ D8:麥(18)
D9:周(21)/ D10:葉(23)

控罪:非法集結 [D1-10]
D1-10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張建波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D7、D10: #陳德昌大律師
D2: #何偉健大律師
D3: #宗銘誠大律師
D4、D5: #朱寶田大律師
D6: 吳大律師
D8: #林凱依大律師
D9: #馮振華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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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及辯方案情概述、證供分析

📌裁決理由

👤針對D1
搜出的衣物差不多全都是深色衣服,除一件橙色短袖上衣,跟非法集結人士的衣飾相近,D1沒有作供,亦沒有會面紀錄,考慮到終審法院案例及上訴庭案例,不作解釋反會令法庭更能考慮到對他不利的因素;李官指D1必然聽到警告,根據湯偉雄及梁國雄兩宗上訴案,任何市民在非法集結現場都應離開而非逗留,科學館廣場內的人是可選擇離開的,故排除D1為無辜過路人,而其物品跟非法集結人士吻合,在案發的時段所身處的地點跟上述提及的吻合,故法庭裁定D1非法集結罪名成立❗️

👤針對D2
D2有會面紀錄,其任教學校的副校長作為品格證人,證明D2誠實可信。雖控方曾批評D2一開始沒有提及母親過身一事,他指不想勾起傷心事是合乎情理的,且他在庭上作供時沒有動搖,其母親死亡證、殯儀公司報價單、他與父親的WhatsApp截圖、跟殯儀公司聯絡的截圖、其岳母當天覆診的藥單、其母出殯日子等證明文件全屬真實,除有證物支持外,按常理不會在母親過身後數天仍去參加非法集結,且他當時身穿的衣物跟示威者並不吻合,故法庭裁定D2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

👤針對D3
D3的衣物和身上物品跟D1相似;D3會面紀錄可見其表現合作,能即時提供解釋,而作為19歲年輕的哥哥,得知17歲的弟弟困在理大而前往尋找是合理的,而且他當時只穿上短衫短褲,衣飾與非法集結人士不吻合,故法庭裁定D3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

👤針對D4
辯方證人的證供跟D4的證供吻合,亦沒有不合理之處;D4是健身教練,其身上的物品可在訓練時使用,當中的藍白色頭盔和單車電筒,跟他在證供指出是踏單車時使用的,屬合理解釋,故法庭裁定D4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

👤針對D5
其證供沒有明顯不合理的地方,證物、文件足以支持其證供,故法庭裁定D5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

👤針對D6
D6身上沒有對指控有價值的物品,他指出自己只是找路回家,在市政局公園噴水池祈禱、哀悼和休息,不能排除D6只是無辜的過路人,故法庭裁定D6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

👤針對D7
D7是眾多被告中裝備最多的,而其裝備跟非法集結人士的裝備吻合,故法庭裁定D7非法集結罪名成立❗️

👤針對D8
辯方證人證明D8患有過敏性鼻炎;而他表示案發當天跟中學同學相約見面,中學同學從加拿大回港作供,並以電話通話紀錄支持二人當時曾聯絡,而WhatsApp通訊紀錄因證人本已離港,並更換了電話而無法保留也屬合理;D8在第一次的會面紀錄中已表明當時約了中學同學,就證供的統一性而言,法庭裁定D8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

👤針對D9
D9選擇不作供並且沒有傳召證人,關於他的案情,最具證供價值的是一對勞工手套,辯方指D9曾透露帶備勞工手套是想清除路障,假設D9真的曾有清除路障的行為,但卻跟本案情節無關,法庭不會就此給予比重,而他身穿紅色衣服和灰色外套跟示威者的衣飾不吻合,故法庭裁定D9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

👤針對D10
D10表示自己在案發當日前往香港城市大學專業進修學院查詢課程,他與城大之間通訊的電郵,以及其後真的報讀該院校的課程,而他當時身上亦只有護目鏡和口罩,不應排除真的去該院校查詢課程的可能性,故法庭裁定D10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

裁決總結:
D1、7: 罪名成立🔴
D2、3、4、5、6、8、9、10: 罪名不成立

案件押後至2月7日下午1430作求情及判刑,期間兩名定罪被告需要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裁決 #求情
A1: 黃(20) / A3: 何(21) / A7: 馬(30)
A8: 王宗堯(42) / A11: 吳(26) / A14: 林(25)

#求情
A2: 羅(20) / A4: 畢(24) / A5: 孫曉嵐(24)
A6: 潘(32) / A9: 沈(23) / A10: 劉頴匡(26)
A12: 范(27) / A13: 鄒家成(24)
🛑羅已還押逾16個月;畢因另案服刑中;潘已還押35個月;沈已還押逾5個月;劉頴匡已還押逾34個月;鄒家成已還押逾24個月;其餘三人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A2,4,5,6,9,10,12,13已認罪;🔥A3,8,11,14今早被裁定罪成

(2)(4)(11)(12)(15) 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 [A1,3,7,8,11]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A8,11已認罪;🔥A1,3,7今早被裁定罪成

(7) 刑事損壞 >> [A14]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今早被裁定罪成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A1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林凱依大律師
A2, A9代表: #黎建華大律師
A3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A5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A6代表: #伍穎珊大律師
A7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A8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譚俊傑大律師
A11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何煦齡大律師
A13代表: #陳世傑大律師
A14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

⭐️求情日期:⭐️
D1, 2, 4, 5, 7, 9 → 2月6日 14:30
D3, 6, 8, 10, 11, 12, 13, 14 → 2月21日 14:30

已呈交書面陳詞的被告均會採納書面陳詞;
D5及無律師代表的D10、D13屆時將親自作口頭補充陳詞。
就醫院令建議,D3會索取兩份精神科報告。

D1及D7申請保釋;控方不反對,但希望增加每週報道次數。
案件已經審結、被告已被定罪,D10保釋被撤銷。

⭐️判刑日期:3月16日 星期六上午10時⭐️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求情
A1: 黃(20) / A2: 羅(20) / A4: 畢(24)
A5: 孫曉嵐(24) / A7: 馬(30) / A9: 沈(23)
🛑羅已還押逾16個月;畢因另案服刑中;沈已還押逾5個月;孫曉嵐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4)(11) 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A1法律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林凱依大律師
A2、A9法律代表: #黎建華大律師
A4法律代表: #錢純武大律師
A5法律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A7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
D2、4、9早前承認控罪;D7上週四被裁定控罪罪名成立;D1暴動罪脫、罪成。
案件分今日及2月21日兩天求情,3月16日判刑。
———————————————————
D1:
被告案發當時為城大編委攝影、記者,案發至今仍然從事攝影工作。提交教授、導師、朋友、時任學生會署理會長撰寫的品格證明信,證明被告熱誠工作、為同學謀福祉、是有心的傳媒人。
D1以記者身分進入會議廳拍攝、採訪。D1接受當時有接觸基本法,但純粹為更好拍攝角度。當日未涉及肢體衝突、造成傷害,沒有使用暴力暴力、示威叫口號。為傳媒拍攝工作,不幸法庭認為違反法例。當時有警員目睹D1拍攝行為,並無阻止。作為學生記者,D1經驗有限。
重申D1無任何意圖干擾任何證物,亦沒有任何證據證明D1此動作令警方之後調查有困難,事實上亦沒有干擾證物。
就「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控罪,希望參考葉寶琳及方國珊兩案,採納罰款$1000方式處理。

D2、9;D6:
採納書面陳詞。

D4:
D4現時因另案還押、在囚,另一暴動案預計本年6月刑滿。法官指會考慮判刑一致性。

D5:親自陳詞(非逐字稿)
「首次面臨刑事檢控定罪,到依家整整4年半。被告有『我冇嘢講』權利,被聽見聲音唔係非必然。今次係我第一次喺呢件案件中言語表達自己。
請法官睇到,律師早前呈交咗12封求情信,係好愛我、我好愛嘅屋企人、前輩同輩寫嘅求情信。有啲好德高望重,致力捍衛兒童權利,有啲給予厚望、悉心指導我,都有彰顯友誼光輝摯友陪伴,生命嘅另一半。我由衷感謝佢哋,希望儘早回報佢哋嘅愛。
睇到、理解到社會需要復和信息,同下一代年輕人嘅心。
(引用兩封求情信,提到“Young leader, New prevailing social culture…important, certain social problems…Integration of our torn society”; “Will not only make big difference to my life, show world HKSAR is generally humanitarian society. Not only fair, just, and also caring and unforgiving. Treasure young persons and their work…”
呢啲肺腑之言傳達嘅與我一直努力嘅人生方向都係一致。

留意大批未成年被捕,我開始關注少年司法制度。Best interest to child原則,研究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對比喺香港判刑得到實踐情況。

求情信睇到,我中學開始關心學童精神健康,2012開始擔任公職。直到案發前一日,仍然出席對年輕人喺反修例運動面臨精神情緒危機記者會,呼籲年輕人珍惜生命。
還押期間,經歷更嚴峻嘅學童精神挑戰,我仍然喺還押中盡力發聲倡議,希望年輕人感受被重視、感覺到有成年人同行、未來有希望同可能。還押250多日期間,我報讀咗2個課程,裝備自己。

希望香港司法系統未來可以走向restorative justice、轉型正義。
因此被告真誠公開嘅見證係必須嘅。喺追求公義體系當中,去聽取被告自述。

參與2019年7月1日立法會會議廳暴動,我有以下陳述:
作為一個生於香港、以香港前途為己任嘅香港人,投身反修例運動自然而然義不容辭。
有獨立理性思考嘅公民會關心反修例,見到人權、民主自由被挑戰,就會挺身而出。
2019年我正在修讀人權法碩士,深信憑知識、實踐會帶來可能。

本案發生時值紀念政權移交日子。示威者進入議事廳,顯出逃犯條例中政制缺憾,缺乏雙普選⋯⋯

❗️法官打斷❗️

跟住我會講認罪原因,希望閣下可以俾多幾分鐘時間。人民展現明確嘅政治訴求⋯⋯

❗️法官再次打斷❗️

我決定認罪,因為理解法律條文嘅字面涵義。我當日沒有損毀死物、破壞社會安寧,而對於人尊嚴重視,我從來冇使用暴力,都觸犯咗定義寬鬆嘅暴動罪。真正嘅罪名其實係追求民主自由。

❗️法官打斷並警告❗️

我仲有一段會講我個人背景。真誠面對自由嘅人呢⋯⋯」

‼️法官警告求情非宣揚政治理念場合,休庭讓大律師參詳被告求情陳詞內容‼️

大律師表示已經同當事人儘量溝通,明白法庭認為表述內容是政治理念,已經向被告解釋。

D5繼續親自陳詞:

「真誠面對自我嘅人唔能夠逃避思考判斷,我呢幾年從未停止。我當日冇預謀進入中門大開嘅立法會議事廳,但公民策略失敗,冇帶來更民主自由嘅香港。

❗️被打斷,法官作出最後警告❗️

雖然法庭唔能夠評論政治,但本案嘅政治性,犯罪意圖道德考量。法庭唔係追究背後歷史(?),但我有責任如實道出。

4年半嚟我冇放棄追求公義,一直喺兒童權利上努力。我會永遠敞開心窗、對人關愛,希望早日回歸自由。

未來我會在真相當中、過光明磊落生活,回報我愛嘅人同地方。」


法庭同意辯方3星期內將整理好的書面陳詞存檔法庭,作判刑考慮。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30屯門
#🔥#判刑

A2:李(24)/ A3:周(21)/ A4:陳(26)
A5:何(21)/ A6:李(24)/ A8:吳(38)
A9:許(20)/ A11:鄧(17)/ A12:梁(23) A13:陸(19)
🛑十人已還押逾4個月
*以上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非法集結 [A1-13]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A2] ❗️已認罪
(5),(7)-(10)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 A4 / A5 / A8 / A9]

控方代表:#許俊聲大律師 / #羅紹軒大律師 (兩人為外聘律師)
A2代表: #潘志明大律師
A3:代表:#梁禮賢大律師
A4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A5,6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8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9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A11 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 #曾愷祺大律師
A12 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A13代表:#林凱依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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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4] 開庭
先後讀出案情、判刑原則、逐個被告背景及求情、量刑原則、判刑理由及整體刑期考慮。

[15:34] 完庭

📌判刑速報:
全部人總刑期均為12個月,A2另罸款$1000。

📌簡短理由:
📎控罪一非法集結是嚴重罪行,判刑要反映罪責,阻嚇及糾正犯罪者行為,本案沒有證據各人有任何作為,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全部被告經審訊後定罪,背景如個別被告年輕,有社會服務或家庭因素均不是減刑原因,簡而言之本席認為完全沒有任何刑期扣減因素。
📎控罪四A2認罪判以1000元罰款處理,今天繳付
📎使用蒙面物品罪以3個星期為量刑起點,總刑期考慮下全部與控罪一刑期同期執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