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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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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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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209上水 #審前覆核

D1:何
D2:陳
D3:林
D4:謝
D5:陳(16)🛑因另一宗案件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
D1:串謀刑事毀壞
D2:串謀刑事毀壞
D3:串謀刑事毀壞
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5:串謀刑事毀壞

全部不認罪

案件預計需要8天審訊,控方會傳召7名證人,辯方除被告外沒有其他證人。控方會依賴警戒供詞,沒有閉路電視片段和會面紀錄。另外,法庭希望控辯雙方準備承認事實,控辯雙方承諾會於審訊前三個工作天呈交承認事實。

D4希望豁免今天到警署報到,法庭認為沒有特別理據使被告能因今天上庭而豁免到警署報到,因此拒絕申請。

期間所有被告保釋條件照舊,‼️D5因另一宗案件繼續還押‼️,沒有保釋申請。

押後至2021年3月9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六庭進行審訊。

(注:陳手足心情不錯,臨走時有向旁聽席舉👍🏻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黃國輝裁判官
#1209上水 #審訊[3/8]
#刑事損壞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D1:何
D2:陳
D3:林
D4:謝
D5:陳(16)🛑因另一宗案件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D1:串謀刑事毀壞
D2:串謀刑事毀壞
D3:串謀刑事毀壞
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5:串謀刑事毀壞

—————————
(第一天及第二天審訊內容從缺)

早前已完成PW2主問。
控方申請補問,D5辯方律師反對控方續問,因P81 (某人的身份 證) 已呈堂,可由法庭判斷辨認身份。控方希望詢問警員後link up到被告和身份證的關係,屬身份證供。
基於辯方尚未開展盤問,控方申請與案情相關,法庭批准控方補問,唯請控方嚴守非引導式發問。

📌主問
PW2稱與D1有一隻手距離,後稱不足一米,大約五十厘米距離。他見到D1轉面時光線充足,能夠看清被告面部。由捉到D1,到檢查身份證,時間約半個小時。不記得D1面部,但記得眼神及嘴部。當時D1袋內有另一人的身份證,是沒有被噴霧噴中、沒有被捉住衫尾的人,後來知道是D2。

當時PW2從天台追到五樓停車場,首次見到D2。D2轉身對住PW2,PW2見到他面部一秒,當時光線充足,沒有阻隔,相距60-70厘米。因D2是處於眾人的隊尾,所以記憶猶新。P81 (身份證)上的照片同D2容貌相同。

📌D1辯方律師盤問
PW2:見到有可疑男子上3號樓梯,其中一名男子攞住方形鐵罐,當時沒有懷疑是否白電油。之後4號樓梯有光照射出來,並有喧嘩聲。於是幫板叫咗幾隊人增援,有十多人到場。廖總督察曾訓示有人鼓吹行動,不記得有否提及易燃物品或其他訓示內容,不清楚其行動是否「光復上水」。

[由於證人作供聲線較細,考慮法庭防護措施後,邀請證人除下口罩繼續作供。]

PW2:訓示行動內容是一隊人上天台截查或拘捕可疑人士,由地下沿4梯衝上天台。身後有超過4個但不肯定有否10個同事跟隨,眾同事與我相距約15米,我和沙展拋離了其他隊員。不知道為何沙展先跑,跟沙展距離全程保持一米,沙展到達平台時,在我正前方距離一米。

沙展一腳踏上平台,在證物相的右邊(一條欄杆)於我正前方。及後聽到「聽朝我地啲釘就可以吉爆啲軚」沙展走往左邊。聲音距離3-5米,環境漆黑,不知人群分佈。只記得有這句說話,但不記得其他對話,亦沒有聽到回應。聽到這句說話時,隊員未到,平台上的人應沒有人發現他,但見不到平台的人有否背對自己。

及後衝前至人群,沙展表露自己身份後,人群用手機燈照一照就拔足奔跑,在我及沙展面前跑到4梯,我從後追,並噴黏性泡狀胡椒噴劑。同意噴後會嗱、看不見東西、但不同意會導致呼吸困難,訓練時有被噴到鼻也沒有呼吸困難。受訓時知道需要用清水清洗。

有兩個人跑到3梯,不知有沒有人向其他梯逃走,但在停車場望去5梯時沒有發現其他人,所以認為其他人是在4號梯離開。

PW2沒有寫任何調查報告,因為沙展寫了及上級沒有要求他寫,惟不清楚沙展是否第一個作文字記錄的人。

🟢關於記錄及記事冊
PW2的警員記事冊中,涉案最早的紀錄是0130,最遲是1540。12月9日補寫的10頁警員證人口供,亦非即時寫。於當日寫了2-3小時,由12時開始寫供詞,於同日1530,將證物交給其他同事。PW2同意同日有其他工作,在11點收證物,12點開始寫,1500左右接收證物並記錄在內。同意在寫口供時,有其他警員加入處理證物,期間有提及物品屬於哪個被告。PW2指口供憑記憶寫,期間有同沙展58105討論相關細節,如時間、地點。

辯方指出沙展的書面供詞指自己同PW2一同上2梯,但沙展在法庭上宣稱在4梯上去。

PW2被指派為證物警員,是次上庭前沒有睇口供紙,稱因為記事冊比較準確。5年內曾作過一次供,但不知可以看供詞。

🟢回到事發過程
噴完胡椒後,PW2給紙巾PC7030及PC11473,因有兩位被告被噴中(其中一個是D1),之後就走到樓梯巡邏。PW2不清楚兩名警員及被捕人士在做甚麼,亦不知道他們是站或蹲著,PW2稱只負責留意週遭的事物及有否構成危險,所以沒留意被告。

PW2重看自己10月9日證人口供頁3行3:「我向警員7030及11473表示我向AP1及AP2噴胡椒,待2人冷靜後,我同7030,11473為二人以清水清洗臉部,及後我去天平邨停車場。」但PW2在昨天和今天的口供中均無提及,辯方律師質問因為這情節沒有發生,PW2否認。及後在警員記事冊頁41,尾5行發現同口供內容一樣。

PW2同意由4號梯上去天台最直接,但承認有一定危險性,因為不知有否危險品、現場人數、有冇人睇水等,其危險遠超1-3號梯。當隊員未到時,沙展已表露身份,PW2擔心有危險,目送他們逃走,沒有叫他們「停低」也沒有行動上截停,沒有拘捕也沒有見到沙展拘捕任何人。

D1辯方律師指出案情:
1.PW2無聽過「吉爆軚」
2.PW2不是在4號梯 (補充:沙展口供稱由2號梯進入)
3.無人提供過清水給被告。
PW2不同意。

📌D2辯方律師盤問(撮要)
1. 當天光線不足以讓PW2認到被告,停車場在警方到場後才開燈
PW2不同意。

2. 辯方指PW2 2016年才加入警隊,資質尚淺,是否不會做戰略考慮及政策。PW2不同意,但同意在高級人士同場時,不做戰略考慮及政策,同意行動當日基於命令做搜證及證物警員,PW2稱當日不是受令跟隨警長上天台,是自願跟隨警長。

3. PW2觀察人群每次分批有2-4人上停車場,0210時,有超過10個便裝到場支援,不記得有沒有軍裝。辯方指PW2在口供紙第15段中及到上水小隊,重案2隊,反黑1隊,巡邏梯隊及突發事故應變小隊,質問是否供詞有錯,PW2解釋:當時見到便裝到,後來才知道軍裝有五隊人到,但不在視線範圍。

PW2同意有最少三個便衣同事跟隨上樓,但不記得身份是否屬於TFSU或STS... (裁判官及律師庭上有讀出英文簡稱的全名,以協助PW2了解及確認,惟PW2 表示唔識英文,陳手足笑了)

押後至2021年3月12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黃國輝裁判官
#1209上水
#續審 [4/8]
#串謀刑事毁壞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何
D2:陳
D3:林
D4:謝
D5:陳(16) 因另一宗案件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1)D1-3,5串謀刑事毁壞
(2)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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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審訊進度:
PW2作供盤問完畢。
傳召控方第三證人 警員PC11473 作供(主控主問,D1辯方律師盤問結束,星期一再續)

特別事項:
辯方針對PW3於現場未有警誡下對D1查問的呈堂性提出爭議。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5日9:30在粉嶺裁判法院七樓五庭續審。

D1-D4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D5因另一單案仍需繼續還押。

(注:陳手足精神不錯,離開前有向旁聽席揮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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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審 [5/8]
#串謀刑事毁壞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何
D2:陳
D3:林
D4:謝
D5:陳(16) 因另一宗案件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1)D1-3,5串謀刑事毁壞
(2)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PW3 PC11473 供詞撮要
案發當日0200收到通知要求支援,0210到達天平邨停車場。
警長58105訓示稱停車站內有十多人,其中一人懷疑持有電油物品,請警員小心入內搜查。
PW3與另一警員PW4 PC7030由3號梯一路向上搜索至天台。 之後轉往4號梯向下層搜索。在5樓樓梯時聽到人聲,並遇見兩名男子,其中一人為身穿黑外套的D1。那時亦有另一名警員22144 (PW2)在場。 PW2稱自己用胡椒噴霧噴了這兩名男子。PW3即時向D1表露警察身份。D1轉身逃跑,被PW3截停。

PW3見D1不停眨眼,眼泛淚水,問D1是否需要為其洗眼。D1同意,PW3便為其洗眼5-10分鐘,亦有問D1要不要叫救護、視力如何、有沒有其他不適。
清洗後,問D1「喺度做乜」,D1沒有回應。PW3懷疑D1非法集結及管有攻擊性武器,要求搜身。 搜到手機,D1不同意讓PW3看。搜查背囊,沒有可疑物品。 D1此時承認因回應TG呼籲出來堵路,看看有什麼可以幫手,其他事不知情。 PW3將D1這番話寫在警員記事册上。

PW3稱當時場面混亂,擔心被襲,他只專注看管D1一人,對周遭的人/事不太記得清楚。 幾分鐘後,警長58105到來了解事件後離開。 5分鐘後,PW3收到通知,將D1帶到天平邨大快活空地。 那時才第一次警誡D1,並以非法集結罪將其拘捕。

📌辯方盤問中的質疑及指出案情
- PW3冇可能因只專注D1而冇留意其他疑犯。
- 為何搜查背囊時,仍未落手扣,要等到20多分鐘後,落到地面才正式作出警誡拘捕。
- 替D1洗眼的事亦有寫落警員記事册上,為何冇時間向D1提出口頭警誡拘捕?
- 既然PW3稱D1承認受TG呼籲出來堵路,即干犯法律,為何不即時作出拘捕?
- 辯方指出當時不止PW3一人,而是一班警員截停D1
- 辯方指出D1並無向PW3作出「受TG呼籲」的招認。

PW3作供完畢。

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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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9上水
#續審 [5/8]

D1:何
D2:陳
D3:林
D4:謝
D5:陳(16) 因另一宗案件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1) D1–3,D5:串謀刑事毁壞
(2) 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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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主問PW4 PC7030
PW4為靠在牆上的D2用自備的樽裝水洗眼,期間不清楚PC22144的位置,有讓D2休息,讓他恢復視力時再作查問。為確認D2狀況,PW4發問「你依家睇唔睇到嘢」他回應「回復返晒」,又回應不需要call白車。

在查問前,D2有眨眼及眼泛淚水,PW4見能答問題,故向D2展示委任證及表明便衣身份及截查原因,D2回應「明白」,故PW4推論他已回復正常。其洗眼後眨眼次數比洗眼前少。PW4表示D2在查問時精神狀態清醒,有流眼水及眨眼。

其後,PW4搜D2的黑色gregory 背囊(P16),當中被檢取及列為證物黑色剪鉗(P17);鐵水管(P18);黑面罩套(P19);藍色手套 (P20)。PW4分別問D2為何有剪鉗及其用途,D2均沒有回應。於0240時,PW4在記事冊中即時記下D2的身份證、所搜物品以及上述對答。0242 PW4在Call機通知警長58105找到上述物品,及後看守D2,沒有再作出任何查問。

0300警長58105前來,叫PW4向D2查問手機中有否一個名為「光復上水黎明行動」的TG group,D2回應指有,PW4續問來此地的原因。D2回應「只係組隊嚟做哨,其他咩都唔知」,PW4 即時將上述對答寫在記事冊上。按PW4理解,哨為「睇水」,其後亦有向沙展匯報。

在0320 時,警長58105通知他將D2及其他被告帶到天平邨地下大快活旁邊。到達後,約0325,由警長向D2宣布拘捕,罪名為非法集結及管有攻擊性武器,警長亦向現場11名男子以非法集結罪名作出拘捕。0328帶D2上AM7655警車回到上水警署,及在報案室見值日官匯報案情,PW4表示截至當時D2無任何投訴。

PW4表示在4號梯初次看見被告至見值日官期間,D2沒有離開PW4視線。PW4表示自己及其他警員沒有使用武力恐嚇、威迫或利誘D2以作供或招認。

📌D1辯方律師盤問
沙展訓示後,沿著3號梯往上掃蕩時,PC11473理應在身後,又稱期間沒有見到其他人,之後再見到11473時已是大快活。期間截停D2時,見到22144, 記得他的說話,卻不清楚D2旁邊有沒有其他人。當為D2洗眼時,22144有前來幫手及相信幫完手後有離開過。

PW4表示截停D2時,見到有其他同事追截,但沒有見到被追截人士。指第一眼見D2時,不清楚有否其他被告。截停D2時,除了22144外,同意有其他警員但不清楚有否其他被告。

📌D2辯方律師盤問
PW4表示截停D2時(離開樓梯約兩米),除了22144外,同意在扶D2到牆休息期間,有其他軍裝警員隨後到場支援。

PW4本來是軍裝,是發時乃當值特遣隊(TFSU) B隊(即便衣)表示不清楚11473 是否D隊。在正式訓示前的開工時間,總督察指示11473及23105為其拍檔。

辯方展示證物P3,即天平里地圖,PW4未能準確指出58105的訓示位置,指為大快活後藍色汽車的空地。PW4表示自己選了最近的樓梯上天台。PW4與辯方律師就「M記正門」理解有所不同;透過地圖辨認天平路及天平里。

PW4表示沒有為意在天平里訓示時有否見到軍裝,表示簡介時警長58105 沒有分派各人上去的樓梯,警長表示要選最近的樓梯,同意58105行先,二人一同去到M記上到第一階樓梯、轉一彎續上時,已見不到警長。PW4不記得警長有沒有指明及分派樓梯,但有此可能,所以自己選了最近的三號。由3號梯上去平台再行去4號梯時,PW4表示每層都有在樓梯位望入停車場,裡面都是私家車,同意有車停泊但不清楚數量多少,同意視線受阻及同意當中可能有人正在玩耍。

但PW4不同意有年輕人夜裡會到停車場流連,辯問:「你日日巡?」,PW4:「唔係,所以唔同意。」,辯:「即係唔清楚啦」PW4:「我無巡所以唔同意」官:「唔知可以答唔同意㗎咩?你要知先可以答唔同意㗎嘛,唔知就唔知啦。」PW4:「係嘅法官閣下,我唔清楚。」

PW4表示去到天台近4號樓梯位,現場燈光昏暗,有光但弱,能看到事物但不肯定是否可以清晰見到人的模樣。到停車場及前往4梯時,PW4在近4梯的天台於右手邊見到警長48105。PW4表示認得警長因為認到光頭(辯:「光頭都有好多個人嘅,唔好意思但依個庭都已經有一個」,意指是日法庭的當值警)PW4指雖未能清晰見到樣貌但能主觀認到警長,無和他交談,隨即落樓,見到D2及PC22144,二人各站於不同樓梯,該男子與自己相距6米,22144與自己相距4-5米,即22144位於較D2高的梯級。PW4指見到D2正面及正對著自己,身邊沒有其他人,不確定11473的位置。

見到D2後,PW4表示D2移動了2米再上前追捕及截停他,原因是其衣著跟訓示中相約,及其轉身走而有合理懷疑。當時PC22144在右前方,但不記得自己是否超越了22144。PW4表示自己能控制到因為當時有超過2個軍裝到場及巡視,所以才有空扶D2到距離樓梯6米的位置洗眼,其位置都能見到4號樓梯,但因專注力在D2身上沒有留意有否便衣/平民在周圍。

辯方指防暴警員27386(?)在警員記事冊中寫及:0216以警棍協助TFSU制服一名人士,惟PW4表示不知道是協助誰。

PW4指在5樓時因有軍裝在,所以沒對D2落手扣,亦同意看守期間有軍裝一直協助,但不清楚軍裝是否協助自己控制D2,及後又指身後有軍裝,但自己不知道他是否有協助自己,亦表示不清楚軍裝是否站在D2旁邊。(官:你睇住佢你都唔知?)

PW4同意自己沒有近視及色盲,現場光管燈光充足能辨認顏色,辯方拿出D2的背囊,向PW4指出其背囊理應前面是棕色,背面綠色,但PW4不同意前面是棕色,官追問:「咁你覺得係咩色?」,PW4堅持是黑色。

辯指出PW4在庭上不承認是棕色,因現場所見的是黑色,PW4同意。惟PW4不同意辯方所指「現場暗得看不見任何顏色。」

🟢關於警員記事冊及沒有警誡供詞
PW4同意自己只有一份口供紙及記事冊,沒有其他事物協助記下案情。記事冊中有記錄和被捕人士的對答但沒有記下時間。PW4由2006年加入警隊,至案發2019年已任職13年,同意記事冊理應下重要事件的發生時間。

PW4左手上有運動錶亦同意自己有戴錶習慣,但執行任務時卻不知為何沒有寫下時間。同意在寫證人口供時,PW4所寫3點的時間,是由警長58105告訴他。

PW4同意在大快活警長的訓示為:「膠袋裝住鐵罐」,不知是否電油罐。在口供紙第五段提及「0210 到5樓近樓梯見D2打扮並與本隊收到的情報相符」,所以同意D2是可疑人物,警長叫過自己小心,自己都知有危險。但在截查至在停車場期間,PW4遲遲未有警誡及宣讀拘捕人士權利。同意在0445到警局後才有發出第一張羈留人士通知書,但在現場時已清楚知道D2未夠18歲。

PW4同意在警員記事冊中沒有提過在頂樓做過搜索;沒有提過由天台去到5樓;沒有提過在4號梯位時聽到樓下有聲。

🌟D2辯方律師指出案情
PW4供詞所講有關「TG的對答」,是回到警局自己作,D2從來沒有回應過任何問題,PW4亦沒有問有沒有TG Group。PW4不同意。

辯問及由D2沒有回應背包物品用途,至3點D2開口提及TG時,中間發生何事,PW4只重複一次控方主問...。

‼️辯方續指出以下案情
PW4在樓梯間見到被截停的男子D2,當時D2趴在4樓近5樓樓梯間,頭肩膀同頸卡在最頂一層的壆位,有警察跪頸,PW4指不同意,稱是「跪背」,辯方繼續指出D2 當時被鎖上手銬,PW4不同意,聲稱自己是捉手。

期間有警員踢D2的腰同大腿2次,有警員講:「搜咗書包,你今次死緊啦」,PW4不同意。PW4亦不同意自己拿了D2的錢包同手機,聲稱自己是帶他到靠近牆邊的位置才查手機。

‼️辯方續指出以下案情
PW4向D2問:「上嚟做咩?」有軍裝喝:「答呀!」D2因為害怕所以沒有作聲。軍裝問「鉗拎嚟做咩?」D2同樣沒有回應,軍裝隨即拿鉗在D2下身位置邊問:「係咪唔知拎嚟做咩?」,邊作狀用鉗在下身前方空氣位置剪了數下。

PW4問手機密碼,D2回應「唔係可以唔講咩?」軍裝警用右腿踢手一次及說:「叫你講就講,你以為講笑?」由於D2太害怕所以給了手機密碼及TG密碼。辯方指D2 TG 中沒有「光復上水」group。

D2講過「對眼好嗱」,PW4帶他到停車場一處非常暗的地方,命令D2面向牆坐。辯指出PW4沒有問過D2要否去醫院,到警署時問D2「點解你要咁做」D2回應:「阿sir,你信我啦,鐵水管拎嚟整廁所」,PW4表示「我信你」,及後D2沒有作出任何回應。

PW4僅同意口供中沒有提及自己跪背同捉手及同意D2講過「對眼好嗱」,其餘全部不同意。

1627 D2辯方律師盤問完成,其他律師沒有盤問。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6日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七樓五庭續審,期間D1-D4以原有條件保釋,D5仍需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黃國輝裁判官
#1209上水
#續審 [6/8]

D1:何
D2:陳
D3:林
D4:謝
D5:陳(16) 因另一宗案件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1) D1–3,D5:串謀刑事毁壞
(2) 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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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審訊進度
開庭時,辯方律師補充盤問了PW4(警員7030)幾個問題,之後由主控覆問,完成PW4的作供。

PW5(警員22950)作供,內容主要牽涉D3的被捕過程。
(內容從缺)

休庭,下午2:30將由PW6(警員24008)作供。

📌下午內容
PW6 24008伍予信(音) 作供
📌主問
2019年12月8日,上水特遣隊夜更當值。12月9日0200收到警長58105通知要求支援,跟便衣警長34204、警員22950及22261出發到天平里。在0210的訓示後連同隊員出發到天平邨停車場,從4號梯往上掃蕩。

在地上至準備上2樓梯間時,同隊有人大叫「警察咪郁」,在梯間見有兩名女子已停下,她們身後面亦有三個已停下的男子,再往上掃蕩時又有另一班男子,PW6指示他們站到二樓平台的牆邊,合共有2女6男。全程我前方有一個隊員PC22950,平台亦有6-7名便裝在我身後。

在平台中,PW6選了個最近自己的人即D4作出調查,PW6展示委任證及表示身分,叫D4出示身分證及問「點解出現」,沒回應;「懷疑有非法工具作非法用途,要求搜身。」D4拒絕在現場搜身。D4揹黑色背囊,雙手沒有物品,PW6沒有搜黑色背囊,一直由D4揹住。

警長58105在4號梯的2樓平台面對面叫PW6調查D4手機有沒有TG及當中有否TG group「光復上水黎明行動」,PW6照做及稱D4回應「有」。在調查前,PW6表示沒有懷疑D4有控罪,但懷疑有工具作出攻擊行動,及後在原位面對面向沙展報告。之後帶懷疑人士到地下大快活等指示。

警長58105後來亦出現在大快活外,向被截停人士以非法集結罪名作出拘捕,PW6負責帶D4去上水警署,在0530 PW6帶D4到大埔警署並交給第三梯隊(負責設立臨時羈留室及看守警署)。至移交D4前,其背囊一直由D4親自保管,期間PW6稱沒有再要求搜背囊,沒有干擾當中物品。

📌D2辯方律師盤問
辯方指出在PW6證人口供段5指只有反黑一隊,PC22950、22261有上停車場,但庭上口供沒有指出警長58105有上去,PW6稱警長確實有上去。

PW6表示由離開大快活的簡介至沙展出現問TG group 相隔1小時;由第一眼見截停人士到沙展出現問TG group亦相隔1小時。官:唔係好明點樣兩件事都係一小時,當中應該有時差㗎嘛。PW6澄清指由大快活briefing至見到人士只是5分鐘。PW6表示由大快活去4號梯:「入邨經3號梯再穿商場,就到4號梯」PW6表示身處地面3號梯旁邊的位置時沒有特別留意4號梯位置。

PW6同意在0540補錄警員冊前,沒有提及過有關問到TG group等相關資訊。0650才錄口供紙。

📌D3辯方律師盤問
PW6同意在大快活的訓示上,沙展有提及「啲人集合喺天平邨,負責製作及擺放堵路工具」,同意此行為(製作及擺放堵路工具)是犯法;同意「TG 是犯法分子所用的通訊工具」;同意TG group中的人都是犯法者。

PW6同意在認知中,D4都是參與者,同意對D4有合理懷疑,但自己當刻卻不作拘捕及不作警誡,及後解釋原因是當時未發現有違禁品。辯方律師舉一殺人例子:「有人行埋嚟話,阿蛇我殺咗人,但你係咪因為未搵到屍首就唔拉住?」主控反對提問因有引導性,惟官批准,PW6回應指會先作調查。

PW6同意若有人承認自己加入了TG group,在認知上理應是犯罪者,亦同意在現場環境許可時,會盡量及即時記下此招認在記事冊中。但PW6指當時可能有群眾起哄、有多人被截查等不同情況發生,故不太許可,但同意現場有軍裝警員到達及支援。PW6同意應盡可能記下犯罪的招認,同意自己在警員記事冊上沒有記錄沙展詢問TG及PW6盤問TG group的事。

‼️辯方指出以下案情
沒有發生過沙展58105面對面查問的情節,PW6沒有向D4查問有關TG及TG group的事;在未前往大快活前,沙展58105有到達事發地方,逐個帶走被截停人士作出單獨調查。
PW6不同意上述辯方案情。

📌D4辯方律師盤問
12月9日0325,沙展在大快活作出拘捕,PW6在現場檢取D4的手機(包括sim咭及外套),在較早前查詢TG group時D4向他展示了一下手機,同意D4態度合作。0530後沒有親身觀察被告及其背囊。

PW6同意D4展示手機時合作,卻不讓PW6搜背囊,同意此事奇怪。PW6同意帶D4見值日官時沒有搜袋,亦屬相當奇怪,惟不同意在停車場現場搜過D4背囊及在沒有發現可疑物品的情況下交還。

PW6同意在有人招認後,應在簿仔記下,給D4查看及簽名作證。及後又說這個舉動視乎環境而定,PW6稱不會給予D4看自己的補錄口供及簽名。亦同意沒有讓D4簽名及確認有關提問TG group的記錄。(官:你記錄都冇記錄啦,仲點簽名呀)PW6同意在0400-0510時間,有和D4做一份會面記錄,但當中沒有提及過TG group相關的問題。PW6不同意相關細節沒有發生過,但同意自己沒有警誡D4。PW6不同意在停車場向D4查問期間,沙展58105一個個帶截查人士到角落單獨查問。

📌主控覆問
PW6表示D4承認有TG group時,D4應該在天平邨干犯了非法集結。及後在警署的會面記錄內容是關於非法集結罪,會面記錄的目的是知會D4被拘捕及接受調查。當中沒有提及詢問TG group的原因是沙展已經在大快活外以非法集結罪名作出拘捕,D4在該警誡下的回答較重要。

PW6作供完畢。

📌PW7 偵緝警員12207 張志忠(音)作供
📌主問
2019年12月9日隸屬大埔第五隊,收到指示去上水調查非法集結,在1720到達上水警署,1828在上水臨時羈留室向其負責人員接收D4,準備搜查其位於上水的住所,期間D4親自保管自己的黑色隨身背囊。搜屋沒有發現任何與案有關的物品,之後約1911一同回到上水警署,及後約2003時交回臨時羈留中心的同事看管,其背囊亦交由同事看管。之後於2008時提取D4及檢取個人財物,包括背囊。約一分鐘後,在D4面前搜查其背囊,當中證物無爭議(P22黑色背囊;P23剪刀2把;P24紅鉗2把;P25士巴拿) 2040交回上水警署羈留中心,期間沒有干擾袋中的證物。

📌D4辯方律師盤問
PW7表示2019年12月9日1828接收D4,在此之前沒有留意過其黑色背囊。1829展示調查令。

主控沒有覆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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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提交2位新證人PW8 PW9,於明早盤問。D1代表律師提議呈交書面陳詞(當中包括特別事項),裁判官稱明日視乎進度可能處理特別事項。

1612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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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黃國輝裁判官
#1209上水
#續審 [8/8]

D1:何
D2:陳
D3:林
D4:謝
D5:陳(16) 因另一宗案件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1) D1–3,D5:串謀刑事毁壞
(2) 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相關報道:https://www.thestandnews.com/court/五男被控串謀刑毀-警供稱-聽到個男仔講-我哋啲釘可拮爆車軚/
─────────────
📌第七天審訊
(上午內容從缺,以下為下午內容)
處理特別事項陳詞。
D1-D4代表律師指呈堂的口供為沒有警誡下的供詞;部分被告是在威迫利誘下作出招認。望法庭從證據強度(各警員之間作供在關鍵位置有出入)及公平應訊(各被告在沒有清楚得知自己緘默權利以及沒有警誡的情況下作供)兩大方面考量,懇請法庭可以剔除各被告作出的招認作證供。

事實根據:
- 各警員之間供詞在關鍵地方有出入,包括及不限於:D1被截查時是否蹲下或站立、D1-2被截查的現場有沒有軍裝警員、有沒有人為D1洗眼。
- 控方證人庭上作供跟口供紙及記事冊有所出入。例如PW4在庭上盤問時招認自己截查時跪D2背;庭上大量供詞並沒有記錄在記事冊之中。
- 部份控方證人承認自己在有充分及合理懷疑下仍然沒有警誡各被告。

案例呈交:
- 高院個案 蘇麗梅(?)
- HKSAR v Chan Yuk Ling CACC102/2012

內容約指:
主控若依賴模凌兩可的對答時,法庭要考慮其相關性,同時模凌兩可的陳述,證據價值不高,法庭有酌斟權剔除其口供。

辯方律師亦指出警員作供並不可信,以及希望法庭能夠剔除各被告在沒有警誡下作供的招應為證據。

📌第八天審訊
特別事項裁決:D1-D4在沒有警司警誡下的證供不可呈堂。

一般事項:表面證供成立‼️

D1-D5確認不會作供亦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4月14日下午2:30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作結案陳詞。
辯方需於4月9日提交書面結案陳詞予控方及法庭,控方需於4月12日前提交任何法律補充陳詞予辯方及法庭。

D1-D4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D5因另一案件須繼續還押🛑

(陳手足精神不錯,臨離開與旁聽者互相揮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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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國輝裁判官
#1209上水
#續審 [9/8]

D1:何
D2:陳
D3:林
D4:謝
D5:陳(16) 因另一宗案件已還押12個月‼️

控罪:
(1) D1–3,D5:串謀刑事毁壞
(2) 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相關報道:https://www.thestandnews.com/court/五男被控串謀刑毀-警供稱-聽到個男仔講-我哋啲釘可拮爆車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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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詳情稍後補充

案件押後至6月1日 14:30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裁決。
D1-D4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D5因另一案件須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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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黃國輝裁判官
#1209上水  #裁決

D1: 何(39)
D2: 陳(17)
D3: 林(18)
D4: 謝(31)
D5: 陳(16)  因另一宗案件已還押12個月‼️

控罪:
(1) D1–3,D5:串謀刑事毁壞
(2) 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速報:
D1,D2,D3 第一項控罪罪名成立,D4第二項控罪罪成立,D5罪名不成立。

++++++
裁判官宣讀判詞超過兩小時,重點如下:

~黃官相信控方証人誠實可信,是可靠証人,故接納他們的供詞。

~黃官認為由於案發時間緊迫,有些東西冇記錄,是合理、可接受。

~控方証人對於案發地點不熟悉,一時記錯些微細節,不影響証供。

~証物鏈的考慮 :
控方証人見到一班人逃走的位置,平台的物品一直有警員留守、監管、拍攝,其間沒有受到干擾,加上証人作供,相信証物完整,毫無合理疑點。

~黃官表示案情嚴重
因為案發現場發現的膠喉、釘等物品,控方証人亦聽到現場有人講要「拮爆車軚」等說話,黃官認定D1~D4有意圖參與策劃是次行動。如果成功,將會造成交通意外,後果嚴重,故必須判處監禁式刑罰,裁決罪名成立。

求情:
~由於D2及D3未夠21歲,辯方求情以著重更生成份較為適合,請求等候更生中心報告。

~D1及D4則需要還押,期間等候索取背景報告。

D5罪名不成立
D5於案發後數日被捕,因為有警員於案發現場一帶搜獲到一個腰包,而警員於腰包內檢獲到D5的身份證,有警員指認D5是其中一個涉案人士

PW2聲稱當他檢獲D5的身份證後,PW2認得身份證上的大頭照是逃跑人士隊尾的兩人之中其中一名男子,但法庭認為pw2辯認證供的基礎並不穩妥,首先,警方事後並沒有安排認人程序讓PW2去辯認D5,法庭亦留意到雖然當時樓梯有燈光,但證人望到該逃跑人士容貌的時間只有1至2秒,而且PW2當時正面對4名男子。法庭重申PW2的辯認基礎是靠D5的身份證,而不是靠辯認真人,沒有進行認人程序。法庭再作進一步分析,PW2發現腰包的位置是於2號樓梯間,而並非是4號樓梯間,兩個地方相距並不近,再者,腰包被發現是於事發幾個小時後,期間完全沒有任何警員的口供道出曾經掃蕩或檢視2號樓梯的情況,換句話說,法庭不知道腰包何時被遺下,甚至可能是案發之前被遺下,法庭考慮過有關的證供後,不能得出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法庭不能肯定D5是從天台逃跑的其中一名人士。

案件押後至 21/6/2021 2:30pm 粉嶺裁判法院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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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三庭
#黃國輝裁判官
#1209上水 🔥#判刑

👥何,陳,林,謝(17-39)🛑四位已還押14日 🔥#判刑 (#1209上水 串謀刑事毀壞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第一被告:判囚 8個月
第二、三被告:判入更生中心
第四被告:判囚 5個月

D1呈上再還押期間寫的求情信,指出犯案乃一時衝動,非拒絕承認責任,又指被告是家庭唯一經濟支柱,還押期間家人已需申請綜援,加上被告是好丈夫好爸爸,望法庭輕判。

D2代表律師求情時指,被告老師認為被告人品正直隨和,而且小學期間及中三也名列前茅,並非更新報告所指無心向學,希望法庭認同人品比成績重要,加上被告已計劃在離開更生中心後繼續進修,目標是大學畢業,希望法庭給予更生機會。

D3代表律師指,雖然被告曾犯事,但在過去兩年已無重犯。而經過今次事件,被告與家人修補關係,並明白事件對家人造成影響,望法庭給予更新機會。(被告僅不同意感化報告第三段13行的內容,因感化官混淆了其他案件)

D4代表律師指,被告獲前同事及學生家長撰寫求情信,信中高度讚揚被告教學表現。被告及其父母再呈上新的求情信,被告指自己為家庭經濟支柱,加上患病父母需家人照顧,希望法庭輕判。

裁判官總結:
法庭認為首項控罪即串謀刑事毀壞(D1,D2,D3) 屬嚴重罪行,案件為集體行動,案發時已撿獲30多件已完成的插釘膠喉,並有電鑽及材料等。而插釘膠喉置於路上,輕則令車輛受損,重則會導致交通意外。

D4的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法庭參考了同類型案例判刑,但亦考慮到被告家庭狀況,故酌情減刑至5個月。

💛散庭時庭內大片打氣聲,4名被告均向旁聽席揮手,有被告大喊「祝父親節快樂!」,職員出聲阻止法庭不可喧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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