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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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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20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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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5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5.19
2022.05.1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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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0樓23庭
👨🏻‍⚖️陳慶偉法官
🕥10:30
👤梁(17) #不服定罪上訴 (#20200630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7月13日被判入勞教,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遭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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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黃(16) #求情 (#1118佐敦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2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鄭,李(17-18)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蒙面)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黎智英,黃(59-72)🛑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0/25] (#壹傳媒欺詐案 欺詐)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0:00
👥袁,黃,黎,吳,甄,姚,彭,張,韋,梅,林,鄭(17-31) #續審 [13/20] (#1001佐敦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詹,梁,梁,梁(20-44) #審訊 [9/2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區 域 法 院 )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0
👥羅,吳,伍,龐,潘,P.D.B/尼泊爾手足,黃,王(19-34)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胡,翁,葉,翁,尹,温,温,黃,鄔,許,葉,張,周,鄧,姚(17-27)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4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5:00
👥蘇,溫,鍾,唐,黃,馮,張,張,蘇,黃,廖,黃(18-27)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林,林,劉,李,梁,譚,謝,王,王,黃,黃(17-28)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李,陳,劉,鄭,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容已還押17日 #續審 [23/30] (#1118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30
👤陳(16)🛑已還押18日 🔥#判刑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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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2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30
👤姜/網媒記者(30) #提堂 (#未知案發日期 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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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14:30
👤林(21)🛑服刑中 #覆核聆訊 (#20200413葵涌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5月5日被判處1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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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彭亮廷裁判官
🕤09:30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麥 #續審 [3/2] (#20210220沙田 2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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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15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馮奕鈞(28) 盜竊 #監守自盜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求情 #判刑
#1118佐敦

D3:黃(16)
*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D1-10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背景:
於2月28日審訊首天開審前認罪須還押索取報告,期後在3月28日在練官席前申請保釋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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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重點:
現年18歲,事發時16歲,今已入讀大學,成績達A+,具悔意並希望繼續學業回饋社會。

判刑速報:
‼️判入勞教中心‼️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05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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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8.04
2022.08.0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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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 1 庭
👨🏻‍⚖️陳慶偉法官
🕥10:30
👤彭卓棋(28) #更改保釋條件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10:30
👤彭/牧師和你顛創辦人(59)🛑已還押逾3個月 #申請保釋 (#港區國安法 #旁聽師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發表煽動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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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 [14/25] (#0811尖沙咀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何,楊,許,梁,張,李,彭,何(20-34) #審訊 [17/40] (#1119尖沙咀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有意圖而縱火)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張,林,廖,李,易,李,朱,潘(19-61) #裁決 (#1118佐敦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姚勳智法官
🕤09:30(不設旁聽)
👤張(25) #審訊前覆核 (#20200701銅鑼灣 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陳,羅,蔡,杜,鄧,彭,陳,麥,周,葉(18-31) #審訊[4/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審訊 [13/3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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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梁嘉琪裁判官
🕝14:30
👤姜/網媒記者(30) #裁決 (#20210701銅鑼灣 阻差辦公)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30
👥關,*(15-17) #續審 [4/6] (#20200701北角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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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香淑嫻裁判官
🕤09:30
👤蕭(18) 🔥#判刑 (#安心出行 企圖誤導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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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練錦鴻法官
#裁決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以下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D1:張(19)/ D2:林(23)
D4:廖(20)/ D5:李(61)
D6:易(26)/ D7:李(24)
D8:朱(42)/ D9:潘(20)

D3:黃(16)和D10:區(21)於2022年2月28日審訊首天開審前認罪須還押索取報告,期後D3:黃(16)在5月20日判入勞教中心。

控罪:
(1)D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D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D10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加士居道循道中學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包73條金屬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梁新燕大律師
D2:#張志輝大律師
D4:#謝祿英大律師
D5:#潘定邦大律師
D6:#林國輝大律師
D7:#熊雪如大律師
D8:#陳國維大律師
D9:#石書銘大律師

—————————

因D7染疫缺席,法庭確認收到辯方於8月3日發出的信件。律師表示已得到當事人指示:不反對法庭今天在D7缺席情況下作出裁決,練官反問熊大狀「係咪可以代埋佢坐監?案件係有機會判坐監㗎嘛」

裁決需要再度押後至9月21日早上10:00。眾被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2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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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9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9.20]
2022.09.18-09.2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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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1庭
👨🏻‍⚖️林偉權法官
🕙10:00(不設旁聽)
👥劉,曾(55) #提訊 (#20200604旺角 非法集結 拒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張,林,廖,李,易,李,朱,潘(19-61) #裁決 (#1118佐敦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審訊 [3/5] (#網上言論 #煽惑炸軍營 煽惑製造爆炸品)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陳,黎(18-25) #審訊 [8/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15-20) #審訊 [17/3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4:30
👥張,田,冼,鄺,馬,姚,*(14-28) #審訊 [12/35] (#0829深水埗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雷,梅,吳,吳,柯,安,潘,戴,王,黃(20-25) #審訊 [7/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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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林,黎,文,陳,謝,戴,陳(18-30) #續審 [13/1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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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程(41) #提堂 (#20220721中環 刑事恐嚇)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練錦鴻法官
#裁決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以下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D1:張(19)/ D2:林(23)
D4:廖(20)/ D5:李(61)
D6:易(26)/ D7:李(24)
D8:朱(42)/ D9:潘(20)

D3:黃(16)和D10:區(21)於2022年2月28日審訊首天開審前認罪須還押索取報告,期後D3:黃(16)在5月20日判入勞教中心。

控罪:
(1)D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D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D10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加士居道循道中學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包73條金屬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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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終於開庭]

[11:09裁決]

D8案情有合理疑點,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罪名不成立🔅

其餘被告全部罪名成立,有關判詞已派予律師代表。

案件押後至今午12:30再訊。

[11:11休庭]

判詞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636A_2020.docx


案件押後至10月28日上午10時判刑,期間所有被告需還押索取背景報告。另外為D4和D9索取勞教中心報告,兩人要在10月12日上午10時進行一次提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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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10月12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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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10.11]
2022.10.09-10.1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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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唐(31) #審訊 [7/11] (#20200524銅鑼灣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黃,蕭,黃,劉,李,呂(20-35) #審訊 [3/15]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廖,潘(20)🛑二人已還押21日 #提訊 (#1118佐敦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林(19)🛑已還押逾2個月 🔥#判刑 (#20200204油麻地 縱火;#20200205油麻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00
👥陳,黎(18-25) #審訊 [18/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雷,梅,吳,吳,柯,安,潘,戴,王(20-25) #審訊 [21/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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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15:00
👤張(27)🛑因另案服刑中 #裁決 (#20200910荔枝角收押所 違反限聚令)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 樓13庭
👩🏻‍⚖️梁雅忻裁判官
🕤09:30
👥譚,彭(27-28) #審訊 [1/2] (#1025九龍城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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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李志豪裁判官
🕝14:30
👥羅,馮,梁,崔,麥(18-35) #續審 [3/7] (#1224旺角 非法集結 阻差辦公 4項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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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黃士翔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0
👤喬(35)🛑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十二港人案 妨礙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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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練錦鴻法官 #提訊
👥廖,潘(20) #1118佐敦
🛑二人已還押21日🛑

控罪1:參與暴動
2人與同案8位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廖(20)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裁決連結: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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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概要:

這2位被告在今日上庭的目的是確認勞教中心報告。在聆訊中,這2位被告確認已收到勞教中心報告。

2022年10月28日10:00判刑。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28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0.27
20221023-102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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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李運騰法官
🕤09:45
👤趙(19) #宣布判決理由 (#1118沙田 刑事毀壞;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0月25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於7月28日申請撤銷保釋,上訴後刑期獲減至3個月。)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李運騰法官
🕚11:00
👤陳(24)🛑已還押逾15個月 #申請保釋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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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張,林,廖,李,易,李,潘,區(19-61)🛑區已還押8個月;其餘被告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1118佐敦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馮,陳(27-39) #續審 [10/30] (#0929金鐘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鄧,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 #續審 [3/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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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黎,林,羅(25-36) #續審 [4/6] (#1111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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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30
👥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36-72)🛑鄒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8/5]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沒有遵從《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10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關(20) #提堂 (#20220604香港 刑事毀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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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陳慧敏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梁/網媒記者(41) #提堂 (#20210726觀塘 侮辱國歌 侮辱區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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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唐建偉(31)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撞死人瀨條軚
14: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 🐶鄺德榮(57)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搶泊位誤殺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練錦鴻法官 #判刑
👥8位被告(19-61)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A1:張(19)/ A2:林(23)
A4:廖(20)/ A5:李(61)
A6:易(26)/ A7:李(24)
A9:潘(20)/ A10:區(21)

*除A10已還押8個月外,其他被告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1:參與 #暴動罪
上述8位被告與A3黃(16)和A8朱(42)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廖(20)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控罪3: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李(61)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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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全文]

量刑考慮:

暴動罪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此控罪沒有量刑指引,但根據Tse Ka Wah案,上訴法庭指經審訊後被定罪的量刑起點應為5年監禁。於Cheung Chun Chin案,上訴法庭亦重申暴動罪的量刑起點應為為5年監禁。法庭指上述案例並非指引,但可以因個別嚴重案情而將量刑起點上調。

暴動罪的量刑原則早已被確立。法庭考慮暴動罪量刑時要顧及整體情況和阻嚇性,若有被告在參與暴動時干犯其他罪行,那量刑起點則可以上調。此外,由於每宗案件的背景有別,故其他案件的指導性不大(見Tang Ho Yin案和Yeung Ka Lun案)。

法庭明白處以大部分是初犯,和有接受高深教育的被告們一個長刑期會對其個人、家庭、和社會發展都是悲劇。

雖然本案源於俗稱「理大圍城」的事件,但其實在2019年6月時,香港已發生由反修例事件所引致的示威行動,且暴力程度慢慢升級。而在政府已擱置修例後,後來的示威活動已是與香港特別的歷史、政治、和民怨相關。

開初,示威者進佔理大,在其內外大肆破壞,亦令紅隧不能運作使交通癱瘓,所以警方後來決定圍封理大。因此,示威者發起俗稱「營救理大」的行動。示威者在2019年11月17日嘗試從不同途徑入理大,與警方防線對峙,並作出不同的暴力行為。由此可見,本案暴動並非「即興」,所牽涉的路口亦可通向理大,示威者亦有共同目標,就是營救被困理大的人,和阻止及反抗警方執法。即使並非有如軍隊部署,但已有同樣安排和目的。

在規模上,涉案的兩個十字路口有約1000名示威者聚集;至於其他橫街,則已不能估計。

在暴力程度上,在裕華酒店附近的馬路有磚頭、刀、槌、和用竹枝架設的路炮;在不同時份下,示威者最多投擲了約100枚汽油彈;在21:00至22:00時,不斷有火頭在涉案範圍爆開;有400至500名示威者組成傘陣,他們叫喊港獨口號和挑釁警方,亦不時有人從傘陣內衝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當中有些落在商舖等地,像是「地獄圖」。

在是次暴動中,警方曾使用催淚煙和橡膠子彈,亦曾發出不同警告。雖然沒有證據證明是次事件背後有沒有統一安排或「大台」,但以不斷的汽油彈和示威者的陣勢而言,至少是有「小隊」施行暴力和挑戰法治。此外,示威者亦曾在不同時間加入和離開暴動現場。

在對公眾的滋擾,示威者佔據了彌敦道和青山道。至少由2019年11月17日開始,九龍半島的心臟地區被癱瘓、商舖關門、鮮見路上有私家車、行人路上更是沒有行人和遊客、公共交通停駛、和警車被攻擊及不能前行。這些令香港的安全法治形象受損、兩極分化、亦使人做事立場先行,不會理性分析和判斷,對社會造成很大心理傷口。

雖然本案並沒有人受傷,但這是因為警方有裝備保護、守紀律,和沒有用盡武器,反而示威者忽略他們的行為會傷害他人、財產、和法治。此外除A10外,沒有證據指其他被告有使用暴力。

被告們都是年青、初犯、有良好家庭、亦用行動表現對家人和社會的關懷。法庭明白本案判刑會對他們的生命和家人有影響,使他們之前的努力前功盡廢,亦是社會重大損失。法庭亦認為這些被告並非十惡不赦,他們只是因受壓抑的環境影響下而犯案。然而,即使他們初犯和年輕,年輕只是一個階段,並非成就,他們所負的刑責與成年人相同,所作的損失與成年人相同。此外,沒有案底只是公民之義。雖則如此,法庭仍會在更生、懲罰、和阻嚇中取得平衡,以給予機會他們重過新生,不希望判刑為他們帶來毀滅性的影響,亦希望能在法理下從寛處理。

法庭在早前為A4和A9索取勞教中心報告,這並非有判刑上的傾向。考慮過所有因素後,法庭認為勞教中心不符合案情嚴重性、公眾利益、和阻嚇元素,亦會帶出錯誤訊息。

雖然被告們可能是受社會氣氛和學者鼓吹違法達義的影響下犯案,但法律是規範,應予以遵守。至於違法是否可達義是在於個人理解,但若接受,這代表人可以為了可達義而可以為所欲為。眾被告已是成年人,即使不能分辨是非,亦能有自我控制的能力。

A1的判刑:

A1在案發時管有面罩和含有機溶劑的手套,亦身處黑衣。她的母親指A1是獨立、細心、和為人設想的人;她亦有師長、僱主、和同學為她求情。

法庭予以5年監禁作起點,但考慮到她的個人背景和有悔意後,下調刑期至4年8個月監禁

A2的判刑:

A2在案發時管有口罩、泳鏡、頭盔、急救用品、風褸、電筒、和黃色背心等物。法庭明白本案判刑會嚴重打擊A2的事業,但本案是公然挑戰法治,無視他人的權利,將案發現場視為戰埸,而A2是有備而來,即使沒有使用暴力。

法庭予以5年監禁作起點,但考慮到她的個人背景和年紀後,下調刑期至4年8個月監禁

A4的判刑:

A4在案發時身穿黑衣,管有眼罩、手套、帽、和生理鹽水等物。A4的僱主指其滿意A4的表現,A4亦同事相處和諧;A4向感化官承認他受現埸氣氛影響而犯案,現在已有悔意;A4的父母、師長、和牧師指A4是善良、有愛、和樂觀的人。法庭接納A4可能因受社會氣氛、貪圖刺激、和同路人的情緒影響而忽略後果並參與社會運動,但A4是成年人,理應有獨立決定,因此他的刑責與其他人相同。

就控罪1暴動罪,法庭予以5年監禁作起點,但考慮到A4的個人情況後,下調刑期至4年2個月監禁。就控罪2,考慮過相關物品後,法庭予以6個月監禁作起點。進一步考慮總刑期原則後,法庭下令控罪2的刑期與控罪1同期執行。

A5的判刑:

A5在案發時身穿藍色上衣和綠色褲,這與其他示威者不同;雖然他參與度較低,亦沒有令人受傷,但他有以雷射筆挑釁警方,火上加油,令示威者感到有人支持。A5希望事件可以盡快過去,亦令身邊人擔心自己感到不安;A5妻子指A5一直陪伴自己,亦是家庭的支柱;A5兒子指A5愛家人,亦讓他選擇自己的人生路向。

就控罪1暴動罪,法庭予以5年監禁作起點,但考慮到A5的個人情況後,下調刑期至4年2個月監禁。就控罪3,考慮過相關物品後,法庭予以4個月監禁作起點。進一步考慮總刑期原則後,法庭下令控罪3的刑期與控罪1同期執行。

A6的判刑:

A6在案發時管有黑色帽、過濾口罩、和眼罩等物,亦身穿黑色裝束。感化官指他現感後悔。A6有上司、和社會賢達為他求情;A6一直有努力讀書,裝備自己以便日後重投社會和陪伴家人;A6父母指A6是善良、有責任、和樂於助人的人;A6本身亦有助養兒童、協助內地學生、擔任防止自殺協會的義工、和舉辦數碼傳訊比賽。

法庭對判處A6監禁感到不安,A6是一個年青有抱負的人,應是未來香港的棟樑,但A6的行為破壞社會結構,不應縱容,即使現時的社會結構並非最好,但在破壞後不思建設,日後只會更艱難地生活。法庭予以5年監禁作起點,但考慮到A6的求情後,下調刑期至4年2個月監禁

A7的判刑:

A7在案發時管有手套、眼罩、口罩、帽、雨傘、和醫用膠紙等物,A7天資聰穎,勤於學業,亦向感化官表示他因好奇而到達現場。A7的求情提及A7並非暴動的策劃者和管有攻擊性武器。法庭指出A7的參與令他人以為自己人強馬壯,作出暴力行為以破壞安寧,故他的刑責與其他人一樣。

法庭予以5年監禁作起點,但考慮到A7可能因入世未深而未想到犯案的後果後,下調刑期至4年2個月監禁

A9的判刑:

A9在案發時管有眼罩、口罩、有汽油味和燒過的痕跡的手套、後備衣服、和帽,亦身穿黑衣。A9的品行和學業優良,他積極參與學生會和不同組織、孝順、和參與扶貧活動,亦得父母、師長、和不同機構人的求情。

法庭相信若非本案,A9會是社會精英、成功人士、和社會棟樑,但原本平坦的一生在現在遭遇挫折。即使A9沒有傷害他人和損壞財產,但本案事件是很嚴重,法庭在考慮量刑時感到為難和不忍,但在原則上要跟上訴庭指引,判刑應以阻嚇性為主。再者,A9雖年輕但已經成年。即使如此,法庭不希望判刑會為A9帶來太大挫折,亦相信以他的成績和背景而言,不難克服案底對他的不便。法庭予以5年監禁作起點,但考慮到A9的求情後,下調刑期至4年監禁

A10的判刑:

A10在被捕前曾被目睹曾投擲1枚汽油彈,當他後來被制服時亦曾打警員。此外,他亦管有面巾、口罩、護目鏡、手套、打火機、反修例明信片、後備衣服、和索帶等。A10的品格良好,他以前是體育健將,現時為家中支柱;他在大學畢業後有工作,得僱主和師長的美譽和肯定,亦會服務中學和擔任義工。

法庭認為若不是社會事件,A10是未來社會的接班人,亦是負責和有用的成年人。以案情而言,法庭認為認罪已是最有力的求情理由,並予以5年6個月監禁作起點,即使A10並非第一時間認罪,但考慮過A10的求情後,法庭給予他1/3的刑期扣減,因此A10的刑期為3年8個月監禁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暴動
#求情

D1:李(23)/ D2:陳(24)/
D4:鄭(30)/ D6:廖(21)/
D8:謝(22)/ D9:容(23)/ D10:勞(22)
D11:梁(18)/
🛑上述各位已還柙15日。
🛑D5林(19)與D13郭(18)於開審日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據法庭日誌所示,同案 D3:劉(23)/D7:馬(24)/D12:張(28)安排於2022年12月22日 14:30進行求情。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3暴動
(2)D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4)D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5)D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6)D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7)D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0)D6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1)D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12)D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3)D8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控罪詳情請參閱:https://telegra.ph/1118油麻地-控罪詳情-04-12

裁決詳情參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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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開庭

🔹香官更正裁決書上的多項手民之誤:包括錯誤引用被告編號、控罪編號、證物編號、截圖編號、證人供詞、日期。以及部份文法文字錯漏。
更新裁決書將於今日稍後上載在司法機構網站。

各被告法律代表求情陳詞:
(部份求情內容隱去)

🔸D1
呈上多封由家人、中學教師、退休大學教授、教會朋友、體育活動朋友、同業撰寫的求情信。
其中家人信中指被告品行端正,為人細心,對被告品格行為均有正面評價,為一位善良青年。母親求情信望法庭有一個寬容的判決。
家人以外信件亦有相同評價,指被告事事以他人感受行先。
最後指出被告參與程度低,另望控罪三能同期執行。

🔸D2
1)背景及求情
被告現年28歲,為工程公司東主,育有兩名1歲及2歲的幼兒。為人顧家,每月將收入一半作為家用。另樂於助人,積極參與義務工作,以自身專業義務服務社會。例如為老人院,幼兒機構義務提供光觸媒清毒服務。
被告親手撰寫求情信,香官批準呈上。明白犯下該案對家人並不好受,令家人承受更重負擔,指案件對工作及家庭有影響。還柙期間亦有深刻反思,感慨以前與家人相處可貴之處。

2)減刑陳詞
引用梁天琦案例,指出直接參與與畜意留守在量刑起點上存在分別。被告為後者,最多只是留在現場壯大聲勢,應采納較低的量刑起點。再者被告承認大部份案情,亦同意管有物品,由此節省法庭時間。加上被告優良品格且沒有案底,望法庭輕判及控罪五與控罪一同期執行。

🔸D4
呈上被告親自撰寫的求情信及證書。其他背景、求情信與陳詞早前亦呈交予法庭,今日不再重覆。
被告現年33歲,現已訂婚,為專業攝影師。被告樂於助人,具幫助人的熱心,今次因社會風氣而留在現場。強調案發時,被告在場沒有作出攻擊行為,最多只是在現場鼓勵他人。
望盡早服刑完畢,盡快服務社會。

🔸D6
呈上被告、父母、同學、前僱主撰寫的求情信。當中前僱主提及被告盡心工作,曾奮不顧身處理工作的突發事而受傷。
被告即使有本案在身,亦努力增值自已,包括考獲專業攀樹師、巴士及其他車輛駕駛牌照。被告希望服刑後以不同合法的形式繼續服務社會。
強調案發時,被告只是留守現場,最多作鼓勵用途,望法庭采納較低的量刑起點。
呈上一單1118理大事件的案件,案情較本案嚴重,但被告仍因過往品格良好獲4個月的刑期扣減。

🔸D8
新增兩封由被告、一眾朋友撰寫的求情信。被告在還柙期間反思,自覺對家人朋友深感愧疚,望盡快服刑完畢,盡快服務社會。

🔸D9 & D10
1)減刑陳詞
指出兩位被告參與程度極低,除個人物品外沒有其他裝備,亦同意絕大部份案情,望法庭采納較低的量刑起點,讓兩位被告盡快重投社會。

2)D9求情
被告本來為家庭經濟之柱,現因此案,母親需重投職場工作。
呈上兩封由被告及母親撰寫的求情信。

3)D10 求情
新增兩封由被告母親及姑媽撰寫的求情信。

🔸D11
1)背景及求情
被告出身小康之家,父母為專業人士。即使有案件在身,仍努力繼續學業。呈上由被告、單車隊朋友及教練、同學、講師撰寫的求情信。被告誠懇有悔意,為當時被傷害的人致歉。

2)少年罪犯議題及被告角色
強調被告案發時未發21歲,現判刑當刻也剛滿21歲,望法庭衡量少年罪犯更新的重要性,考慮109A是否適合本案。
呈上兩區院案例,一單為王詩麗法官席前判處4年3個月(#0921屯門 DCCC210/2020),該案被告案發時全幅武裝,一手拿盾一手拿杖,儼如進入戒備狀態,隨時作戰。
另一單為練錦鴻法官席前(#1118佐敦 DCCC636/2020),該案被告亦是經審訊後定罪,最後獲取勞教中心報告,最終亦被判處勞教中心。
而本案案情較上述案例輕微,被告攜帶裝備亦只作防御用途,沒有攻擊性,在場只是留守。
再者被告為年輕人,此案非為個人利益,明白「罪無可恕,但情有可原」,望法庭能為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香官即時拒絕,指被告經審訊後定罪,沒有悔意。
法律代表補充,被告仍屬青少年罪犯類別,望法庭酌情扣減。

案件押後至12月31日(星期六) 09:30 與早前已認罪的被告一併判刑。
🛑所有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新案件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答辯
👤蔡(20)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覺士道與柯士甸道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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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向法庭申請被告暫時無需答辯,並將本案押後至2023年6月14日14:30,讓控方準備將本案轉介至區域法院的文件。辯方不反對控方將案件押後的申請。法庭批准兩項申請。

控方反對被告在候訊其間保釋。辯方提出保釋申請。法庭考慮本案的案情、雙方的陳詞、和本案的情況後,批准被告的保釋申請,條件如下

。現金擔保30,000元
。人事現金擔保100,000元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旅遊證件,包括BNO(如有)
。於報稱地址居住
。住所有變前24小時通知所屬警署
。每週須到警署報到3次